从选择到参与:亲权角色的回归_家长委员会论文

从选择权到参与权:父母权利角色的回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择权论文,角色论文,权利论文,父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20世纪80年以来学校教育改革中父母角色定位的缺陷

受新自由主义等思想所主张的教育消费、教育自由选择等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教育改革中,父母的角色非常显著地被加以重新界定。有研究表明,父母角色的变化在以下四个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第一,学校选择权(通俗讲就是择校);第二,学校管理中的话语权;第三,孩子教育过程中的参与者;第三,学校社区中的地位更高的成员。[1]这其中,学校选择权最为突出,父母越来越多地获得为孩子选择学校的机会。毋庸置疑,择校改变了父母的传统角色。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区、学校专业人员与校外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模糊。

新自由主义思想所倡导的父母选择权是把学生当成“顾客”(Customer)、“客户”(Client)来看,寄希望于通过父母的“用脚投票”行为来参与学校事务。所谓家长参与学校,简化成了这样一种逻辑:学校好,我就送孩子过来;学校不好,我就将孩子转走。这样一来,来自家庭的力量就会逼迫学校去改进教学质量。这一逻辑看似说得通,但是,父母以这样的一种“商业化”的方式来参与学校,并不是真正为了学校好,也不是真正对孩子的学习、成长负责。父母的“经济思维”代替了“教育(学)理性”,父母与学校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消费”的交易关系上,家长以这种方式参与学校反而强化了对学校的一种抵触、不信赖的情绪和态度。世界多国择校的实践已经显示了父母和学生作为商业消费者的局限。“他们不应该像消费者购物一样去选购适合他们口味的教育商标,而应该去体会当地学校作为满足他们需要的机构是否实现了他们的愿望,作为个体‘顾客’的父母应该更像一个教育产品的‘合作生产者’(co-producer),参与学校的教育提供。”[2]

二、从学校选择权到学校教育参与权:父母教育权利的实现

理论上讲,父母具有学校选择的权利,包括对公立、私立学校教育的自由选择。 “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既是父母教育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父母在子女的教育上有‘优先选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3]但是,学校教育的公共、公正的价值属性以及现实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又使得过分强调父母的学校自由选择权不合时宜,因此需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必要限制。父母的教育选择权一旦与教育的消费意识以及市场原理中的自由、竞争、效率等基本价值联系在一起,就会冲击到承载特殊使命意义的公立学校教育的基本性质。时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基于单个家庭利益的父母选择权是促进公立学校发展、实现个人选择自由的最有效方式。但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不等于集体利益的最大化,过分强调这种竞争性的、商业化的、外力刺激性的、非合作性的“学校变革与发展”的思路在现实中很难夙愿。

事实上,父母注重教育中的相关权利,其出发点可谓都是促进学校办得更好,使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因此,父母教育权利的实现更要转到“学校教育参与权”上来。父母要从注重类似于“以脚投票”逃离“劣质学校”的自由选择权,转到以积极的姿态“用手投票”,主动参与和改进学校的教育、管理质量。父母学校教育参与权是从法律角度来讲的,通俗地讲就是父母参与学校教育(parent involvement),父母参与学校教育不仅是一些国家的研究、实践热点,而且也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父母学校教育参与权的产生,是从父母与学校(教师)构成委托契约的关系开始的,父母作为契约方,有权参与学校的有关活动。日本学者结诚忠将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别:即父母知情权,提案、发言权,共同决定权。[4]父母知情权,即父母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如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标准与方法,访问、参观学校的权利,进课堂听教师上课的权利,等等。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有义务为父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学生个人档案的记录等。知情权是确保父母参与学校、公共教育运行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提案、发言权这项权利意味着教育行政当局、学校在作出和采取某项决定、措施之前,不仅从程序上要向父母说明理由,而且父母有权对该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决定权是更加强有力的参与权形态,是指父母与教育行政当局、学校处于同等的地位上,保障其共同参与、决定的权利。教育行政当局或学校对教育上的措施、决定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同意,则该项措施、决定便不能生效,这项权利也被称为否决权。

以上关于父母参与学校的权利的分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三种类型权利领域、权利强度依次增强。真正落实上述权利,将三类权利变成实际行动,这必将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这就需要两方面的保障,一是父母对上述权利的强烈需求与积极实践;二是要得到法律的保障,使之真正行之有效。父母参与学校的权利,可以是单个形式的,也可以是以集体形式(父母代表)来实现的,后者主要表现为某些重大的、强势权利。“在法制上承认父母参加权的国家,有关的措施、决定,大多数是由父母代表参加的,包括校长、教员、学生,甚至社区居民、教育行政人员参加的组织共同决定。这种组织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如德国称为学校会议,美国通常称为学校委员会,英国称为学校理事会,等等。”[5]

三、重树家校合作新观念:父母教育权利实现的途径

在家庭参与教育问题上,我们存在一些不恰当的认识,比如,认为家庭教育只是辅助性的,家长没有专业知识,家庭教育只重视孩子的科目文化成绩的辅导或者特长培养的投资等。这些观念不利于开展有意义的家校合作,甚至是与家校合作思想相冲突。因此,我们一要重视家校合作,二要转变观念,探索新型家校合作的方式。郑燕祥博士认为,旧的“家——校”观念所偏重的是低层次、临时性、单向的和分主客性质的家校合作关系;新观念所提倡的是全面性、经常性、双向的和伙伴性质的家校合作,并列表比较如下:

家校合作,除强调家庭积极参与学校教育外,学校有义务协助父母做好家庭教育,包括为父母反馈孩子在校情况,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方法,帮助成立家长组织并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等。

四、经验与启示:若干国家父母参与学校教育实践举隅

英国在实施面向21世纪的教育改革中,非常重视发挥家长的作用,而且把家长的责任提升到法律的地位。“为了使家长更多地参与学校和学生工作,从1996年2月起,凡是将子女送到公立学校就读的家长(93%的中小学生就读国家公立学校),都应与学校签订合同,承诺与校方合作管教子女,家长和学校双方都要承诺各自的义务。”[7]英国工党政府执政后实施的“教育行动区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经验启示便是行动区计划充分调动了家长的积极参与,有效地整合了社会、社区资源。行动区计划的学校将家长资源作为教育资源来加以开发,设法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获取家长的支持,形成教育合力。有些行动区学校还采取措施将家长参与学校工作制度化。例如,布莱克本(Blackbum)教育行动区推出的“家庭行动计划”: “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如将与家庭进行日常交流与联系等问题列入教师招聘和培训条例,规定教师一周有半天的时间专门与家长交流等;成立学前教育工作小组,提供学前教育咨询,帮助家长科学开展早期教育;推出有家长参与的教育娱乐活动,如‘周六俱乐部’,使家长在更好地融入学校生活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教育能力;为家长开设家庭教育课程……”。[8]

美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规定,学校必须给父母和纳税人提供学校办学情况的“报告卡”(Report Cards),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将学校的教育质量报告给父母看,报告卡必须确保父母和纳税人知道哪些学校在进步、怎样进步等。报告卡要将学生的学业成绩资料按种族、性别、英语熟悉情况、残疾不利状态、家庭经济贫困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类析出,公之于众。这样有助于掌握处于掉队风险中的学生的基本情况,对症下药,不至于落空。州和学区也必须给就读于办学困境学校的父母和孩子及时提供附加的服务选择。美国教育协会(NEA)主席呼吁父母应该更多地参与到学校的事务中来,如家长应该出席学校的家长会议,应该接听学校打过去的电话;父母应该鼓励孩子到学校中来,就像他们鼓励孩子去足球场一样;父母应该花时间来了解教师,知道课堂中所发生的事情,在家里还要强化孩子的学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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