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重和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国有企业论文,不良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负债过重和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是紧密联系的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将国有专业银行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可逾越的障碍。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提出的几种主要解决思路或方案之后,认为应主要通过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来加快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辅之以各项配套政策,使之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负债过重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
(一)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的状况越来越严重,资产负债比例连年上升。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1980年为38.8%,到1993年上升到71.1%。据对1994年进行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统计,企业帐面资产负债率为75.1%,如剔除资产中的损失挂帐数,资产负债率实际约为84.1%。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却呈下降趋势。以国有工业企业为例,1980年百元产值实现利税24.32元,到1993年为12.87元;资金利税率1980年为24.76%,1993年为9.68%,百元销售收入实现利润1980年为16.22元,到1993年为3.61元。这种变化的结果不仅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社会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据对国有专业银行的保守估计,“三性”资金(逾期、呆滞、呆帐)占银行资产的比例在20%以上,制约了银行信贷经营的正常进行。因此,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重问题,是解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必要前提,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将国有专业银行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逾越的障碍。
造成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1、企业新建和扩建缺乏资本金的注入机制。一方面,由于1983年以后,国家将财政预算内的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形式发放即“拨改贷”,流动资金则几乎是“全额信贷”;1988年又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基本上断绝了对国企的资本金注入;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进行更新改造,在自我积累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银行借贷解决。
2、长期以来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非生产性职能占用企业资金过多,支出也逐年增加,致使企业整体资产运营效益不断下降。主要是企业办社区,如职工医院、学校、住房和文化娱乐等占用资产和费用支出;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费用支出。近几年,由于调整工资和价格上涨过快,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呈日益扩大趋势,为维持生产正常运转,只能靠不断扩大负债补充。
3、改革以来对国有企业不断“扩权让利”,但迄今尚未很好解决国有资产的监管制约机制,企业经营者具有偏向职工利益的倾向,导致企业的工资和奖金增长普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生产经营资金不断被蚕食。
从国有企业的负债结构看,主要构成是:向金融机构借款;财政性借款,包括“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借款、向财政部门各种借款、向上级有关部门借款;企业间相互拖欠款;欠本企业职工款,如应付工资和福利费,应付职工集资;其他借款。据对长春、西安和唐山三个城市的典型调查结果推算,目前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约占全部负债额的60%,不良负债额占全部负债的20%左右。
(二)
如何解决国有企业、银行的不良债务债权问题,去年以来再次引起各方面的极大关注。理论界、政府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自身都作了大量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提出的主要解决思路或方案有三种:
一、企业与银行间债务债权关系的股本转换。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企业的不良债务与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是国有经济内部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两种表现形式,因此,这种债务债权关系的股本转换,既可避免财政负担加重,又可保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其出发点是:经过调整后留存的国有企业是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将这部分企业债务转为银行股权能使企业有良好的资产负债,强化银行的信贷约束,严格审批贷款发放;同时,银行资产多元化,有利于银行的商业化经营。
具体而言,对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首先由银行将其对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其次,进行银行改组,划分为商业银行部和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部持有投资银行部的债权,投资银行部持有企业的股权;第三,投资银行部用国家发给的股权认购券(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财政货币),购买业绩良好企业的股权。这种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无可行性,但在我国目前体制转换时期,有些问题尚难解决:
1、目前我国各专业银行资金来源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占主要部分。也就是说,银行的各项贷款主要来源是居民个人资金,这部分资金的还本付息刚性大,无疑要求银行要追求经营效益。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还很缓慢,在当前经济效益不很理想(去年各专业银行大多数都亏损)的情况下,再从事投资业务,在短期内必然使银行的结益进一步下降,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违反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并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从事投资业务的规定相悖。
2、国有企业的不良负债约占整个负债额的20%,其中大部分是从国有专业银行获得的,而且负债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既有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资金,也有保证工人基本生活的“安定团结”贷款等。因此,假设可以作债权与股权的转换,仍须研究:一是企业债权的多大部分可以转为银行的股权很难定量,二是银行持股是有助于企业转变机制还是容易引发企业的赖帐心理?企业的所有债务都实行银行的股权化转换,会大大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银行将采取什么措施降低风险?如果将企业体制性、历史性原因形成的不良债务包袱剔除,相应部分负担谁来消化,怎样消化?
二、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债务重组。有两种建议:一是成立类似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银行重建基金”,接管企业不良债务;二是直接由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向银行购买企业债权,成为企业的股权持有者,完成企业的债务重组。其目的是一致的,即让中介机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部分债权和企业的部分债务,使银行贷款有了被偿还的希望。但这类设想也存在下述问题难以解决:
1、依靠政策性的中介机构如“企业银行重建基金”解决国企债务重组问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债务重组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目前国家财力极为有限,无力再大量增资注入,而社会集资不仅受到我国资金市场开放度的限制,而且在政策性中介机构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欠佳时,会受很大的影响。
2、商业性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经营的目标是获取最大利润,因此由其参与企业的债务重组,承担企业的不良债务是有条件的,即重组企业有未来发展前途或占据较好地理位置,产生企业重组后的回报大于其投入的效应,所以 在购买企业债务时要求打折扣现象普遍。随之而来的是,余下的债务如何处理?同时,商业性中介机构同样面临金融市场有限的条件下,如何通过社会筹资?
3、无论是哪种中介性的机构参与企业债务重组,都将面临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承包制下的企业追求短期效益如“拼设备”等问题。
三、在财政——企业——银行之间进行债务重组。持这种观点者认为,解决国有企业的负债问题,应由财政向中央银行举债后向企业注资,企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归还中央银行再贷款。因为国企负债过重本质上是由于财政因素造成的,包括财政注入国企的资本金欠缺;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应补未补;企业非生产性支出(社会福利、社会保障部分)由财政负担而未负担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和宏观政策变化等引起企业的负债增加。因此,应由财政举债来解决,帐务处理顺序假设为:(1)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3000亿元,(2)财政将这3000亿元拨给企业,(3)企业偿还专业银行3000亿元贷款,(4)专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3000亿元再贷款。如此债务全部解开,只是增加了一笔财政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但由于央行从专业银行相应收回了3000亿元再贷款,因此资金平衡未变。
采用上述方法进行债务重组,虽然看似简便易行,但面对形成企业负债的复杂因素,还有许多问题要考虑:
1、国家资本金注入不足只能是造成国有企业高负债经营的原因之一,而企业负债过多,是历史累积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宜用财政性负债一种方式解释。从部分城市典型调查中我们发现,如果将企业负债中的“拨改贷”和基建基金部分、向各级财政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借款合计全部转做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企业负债下降的比重仍然有限。以长春市、西安市为例,截止1994年末,西安市120户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统计,财政性负债(向财政和部门的各种借款)比例为5.86%,长春市230户国有工交企业为4.59%。且在目前企业内部机制未转换的情况下,将企业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财政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容易使企业产生赖帐心理。
2、通过企业、财政、银行债务大转换方法解决企业债务,最大的问题是:从帐面上看资金是平衡的,但从处理后的资产损益方看又是不平衡的。因为一方面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大量举债,如果财政不支付央行利息,由于专业银行归还了央行的再贷款后,央行的利息收入大量减少,势必导致央行上缴财政的收益减少,同样会扩大财政赤字;另一方面,企业归还银行贷款之后,专业银行利息收入减少,相应上缴财政的利润减少,同时企业减少负债后上缴国家的税收和利润与过去银行上缴国家的收入也不可能同比增加,最终还是加重财政负担。
3、由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举债方式解决企业不良债务问题,也不符合现行人民银行法关于财政不能向中央银行借债的有关规定。
此外,上述三种方案的共同缺陷在于,虽然都考虑到了缓解企业目前的债务负担,但并没有解决企业机制的根本转换,而且在现阶段也很难全面操作(不排除可以进行一些局部和个别的尝试)。
(三)
国有企业和银行间的不良债务债权关系问题是复杂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绝不能局限于一种或一个模式,而应更多地从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新机制的角度出发,力求在解决债务的同时,寻找到建立新机制的有效途径,为国有企业和整个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培育新的生长点。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树立以下两个观念:
1、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并不是国有资产比重越大越好,而是国有经济能够有效地控制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和行业(主要以独资或控股形式),并且通过其渗透能力调动和影响全社会资本的有效配置。
2、正确认识政府在企业转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政府改革步伐,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目前国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是旧体制下形成的,有历史的渊源,是政府行为中常见的“职能错位”现象的结果,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因为,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银行,是由政府“一杆子插到底”直接管理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尽管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企业的自主活动包括自主改革的余地有所扩大,但那些深层次体制难题的解决还需要政府的参与,有些本身就属于政府体制改革的内容,否则企业依然无能为力,如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重建新型银企关系等,都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改变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问题。当前尤其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和铲除企业深化改革中新的寻租行为的发生,如目前企业改革“试点”中就有这种情况,对应该由企业自身进行的改革管得过多,并且各部门都争着管,该管的却没有管好。因此,政府在企业转轨中的角色要摆正,不仅要在企业“立新”中以政府管理者角度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更为重要的是应以“当事者”的身份去破旧立新。政府能否在必须由它来推动的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将是企业改革能否有大进展的关键。
解决国有企业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应尽可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防止和减少政府部门以新的方式“设租”,增加企业改制、改组、结构调整的障碍。在目前国有经济总量已达到相当规模的情况下,应将发展国有经济的有效途径转到使国有生产要素可以不断流动,国有资产存量和结构不断优化上来。因此,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问题,主要应通过调整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结构,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来解决。一方面,对竞争性行业目前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应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兼并、拍卖和租赁,逐渐使政府新增投资完全退出这个领域;另一方面,对现阶段需要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重要行业中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应依据市场原则通过股份制改造方式进行债务的重组。鼓励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相互投资和持股,并适当扩大外商直接投资,以平等竞争形式参与企业的债务重组。
除此之外,还可以辅之于以下一些措施来缓解企业负债过重和加速上述过程:一是损失冲销。即利用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冲销一部分损失,国有银行用呆帐准备金冲销一部分债务;二是破产兼并。在自愿基础上通过优势企业兼并破产或濒于破产的企业,并相应承担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将各级财政和部门“拨改贷”的大部分转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的投资;四是对地方财政、企业主管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借款,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部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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