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可行性分析_国家体育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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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07-01-16

行业自律管理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行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体现。体育经纪人协会正是基于体育经纪业发展的要求应运而生的,而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更是全国范围内体育经纪行业的社团组织,它的成立对规范我国体育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和政府机构改革均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是现代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

1 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以社会化、产业化和职业化为方向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以开展运动员经纪代理、体育赛事推广、投资咨询服务项目为主的体育经纪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由体育经纪人策划和运作的商业比赛越来越多,运动员转会及个人商业活动的代理也日趋频繁。受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前景及第29届奥运会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专业体育经纪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国内发达省(市)涌现,目前,国内的专业体育经纪公司已达数百家,包括国际管理集团(IMG)、瑞士盈方体育传媒公司等在内的国外著名体育经纪公司也纷纷抢滩中国体育中介市场。此外,一些广告公司、公关公司、咨询公司等也相继介入我国体育经纪业。一个以服务体育主体市场,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并存、专营与兼营机构并存的体育经纪市场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全国和地方性的体育经纪人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也已展开,目前,全国各地经过培训获得资格证书的体育经纪人已达数千人。上海、北京、湖南、浙江等一些省(市)相继成立了各地方经纪人协会,有的协会还下设有体育经纪人分会,虽然,这些协会在运作中尚不规范,还不能真正代表经纪人的利益,但毕竟也为我国体育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随着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日益临近,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将会有更好的条件和环境,体育经纪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秩序会更加规范,体育经纪人协会在其中将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2 关于体育经纪人协会

体育经纪人协会,是以体育经纪人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各会员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团组织。

体育经纪人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宗旨是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具体来讲,作为一种社团组织,体育经纪人协会不是政府管理机构,不行使宏观体育经纪管理职能,也不采用行政办法、利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或从事活动;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生存与发展建立在体育经纪人共同利益之上,与会员的关系是指导而不干预、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服务而不盈利,通过组织会员开展民主协商,确立并监督执行体育经纪业内部需要遵守的共同准则和规范,协调、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体育经纪人协会要为会员发展提供周到的服务,解决每个会员普遍需要、而靠自己又难以解决好的问题。

3 设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必要性

3.1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首先,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体育经纪人在体育市场中活动不仅要发生生产成本,同时,还会遇到许多交易成本,如开展各种合作的缔约成本和监督履约成本等。当交易成本增加到一定程度,体育经纪人之间就会组建行业协会组织,代替成本较高的各种谈判。

其次,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除了各个体育经纪人自身的利益外,还存在谁也不会顾及的“公有地”,如各种行规行约、行业内的一些公共信息等。在行业范畴内,这些公共事务并不是单个或几个体育经纪人可以解决的,必须依靠体育经纪人协会来提供公益性的公共服务。

再次,是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现代行业管理体制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管理是以精干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和众多行业组织为主体,以间接和协调服务为主要手段的,涵盖全社会同类生产的管理。体育经纪人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一起构成了现代行业管理的主体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3.2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接了原来政府部门的一些管理职能,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在此承接了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职能,可使政府部门专心于我国体育事业的政策制定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宏观职能,不再被微观事物的管理所困扰。

3.3 我国体育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我国体育中介市场伴随着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实中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制建设滞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在体育领域尚未真正建立起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这些造成体育市场混乱的行为,或者是政府相关部门不愿管,或者是没有能力管,同时还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出现的空白领域,而这些正是体育经纪人协会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体育经纪人协会在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方面有着独有的优势,可以通过经纪人登记注册、业务培训、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减少由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违规操作并提高体育经纪人的从业素质,从而加速规范体育市场的交易行为,对监督管理体育经纪人的行为和推动体育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3.4 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在开放领域方面的承诺,尤其是开放专业服务和旅游业,将对我国的体育经纪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入世可以进一步开放我国的体育中介市场,使我国的体育经纪人进入到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入世还可以对我国体育中介市场起到整合与规范作用,有利于我国体育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可优化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经营体制与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体育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活动空间必然在与国外竞争对手竞争时被压缩;由于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与服务的差距,可能造成我国体育资源的流失。

在WTO和经济全球化的面前,体育经纪人协会与政府部门只有相辅相成、有进有退,才可使我国政府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4 设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可行性

4.1 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合理性分析

对合理性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本文,合理性概念主要指涉及一种价值观的合理性,即力求达到并值得达到的目标[1]。在此,主要是通过对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功能分析揭示出其存在的合理性。

行业组织在本质上同企业一样,都是市场交易主体为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契约安排。只不过两者所涉及的产权领域和组织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行业组织提供的产品更接近集体产品,从而使得行业组织带有一定非盈利甚至是公益、慈善的性质。但是,从行业协会的发生上说,它在本质上还是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如体育经纪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系列合约安排,以协会内部的监督、管理成本代替企业间经常反复出现的谈判、缔约交易成本。

体育经纪人协会按职能可以划分为服务和协调两大类。

4.1.1 协调功能

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协调功能是一种集体行动,主要包括:向政府游说争取有利的法律、政策,制定、监督和实施行业规范,协调价格,拓展市场等。

1.政策游说活动。体育经纪人之间通过成立协会向政府部门进行游说属于奥尔森的相容性集体物品。奥尔森指出,该集体物品的特点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所谓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此时,利益主体之间是正和博弈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极易出现“搭便车”的行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提高整个经纪人协会的总福利,体育经纪人协会可采取有选择性的激励,使对协会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做到奖罚分明。

2.价格协调。协调价格主要是体育经纪人协会为了提高整个行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规定在进行体育经纪行为时的一些统一佣金。与上述游说活动不同,价格协调属于奥尔森的排他性的集体物品,其特点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利益主体之间是零和博弈过程[2]。在交易中防止价格下跌的办法之一便是通过外部干预——体育经纪人协会。相对于经纪人之间的临时价格联盟,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合约安排可能具有更低的交易成本,因为,它用的是以行业内部的监督、管理的成本代替体育经纪人之间经常反复出现的谈判、缔约交易成本。

3.制定行业规范,提高行业信誉。体育经纪人协会的行业规范包括经纪人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标准、经纪人的职业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体育经纪人协会通过这些活动,能积极地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体育经纪人的立足之本便是信誉,而体育经纪行业同样需要信誉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我国新近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就强调了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的规范、诚实是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4.1.2 服务功能

体育经纪人协会提供的非集体性服务功能包括:行业统计、创办行业会刊、咨询、国内外体育经纪人交流与合作、培训、发展行业公益事业等,这些非集体性服务功能是经纪人协会立足的根本。

1.信息服务。信息是体育经纪人的立足之本,体育经纪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靠向客户提供信息来维系运作的,所以,体育经纪人的信息成本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占比例非常高。就信息提供方面而言,体育经纪人协会主要有3种功能:首先,信息库功能。当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会员准备与另一会员进行合作时,他们可以从协会的信息库中查寻对方的信息,如对方是否在历史上有不良前科等;其次,体育经纪人协会可以受委托去调查违约投诉的真实性,这时,协会扮演的是一个信誉评价中介和投诉甄别中介的角色;再次,体育经纪人协会可以利用其专业化职员或共同使用外部知识资源,为本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提供预测,当然,也可以为其个体会员或经纪组织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这3种功能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信息在个体间传递过程中的失真问题,从而节约会员和其潜在交易者的信息搜寻成本。

当然,体育经纪人获得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自身组织力量去搜寻或者向专业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自己搜寻与向专业公司购买相比各有优势。专业公司信息所付出的成本相对要低一些,同样的信息专业公司只需要付出一次搜寻成本,而互不免费赠送信息的体育经纪人则要重复进行操作。体育经纪人协会在信息搜寻方面的成本优势和专业信息公司类似,就是只需要付出一次成本,只不过体育经纪人协会和体育经纪人之间的关系是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了一系列契约(体育经纪人与专业信息公司之间),两者的关系更靠近企业内部关系,也更能节省成本。体育经纪人协会在信息搜寻方面相对前两种契约安排更具有比较优势,这就是为什么体育经纪人协会一般都将为其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作为协会主要功能之一的原因。

表1 体育经纪人信息搜寻的3种契约形式效益一览表

契约形式

信息保密性 成本

专业化信息公司高 低

体育经纪人自己

最高 高

体育经纪人协会低 最低

2.组织体育经纪人研讨会和国际交流会。体育经纪人协会在这方面的优势和交易内部化给体育经纪人带来的好处非常类似。由于体育经纪人协会对于自己会员的基本情况、提供的服务信息、市场需求等比较了解,获得市场和供应来源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由体育经纪人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交流会使其会员有可能免费或低成本的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3.培训服务。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会员有企业会员也有个体经纪人会员,所以,协会内培训服务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培训服务使经纪人不断更新知识、转变理念,始终保持一种动态学习过程,时刻了解国际体育经纪业的最新动态,真正做到在体育经纪行业中与时俱进。同时,培训服务还包括对新会员入会前的培训,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学习,使新学员掌握从事体育经纪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考试获取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而且,体育经纪人通过自己知识的更新和服务的改善,对培育社会对体育经纪的需求也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4.2 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合法性分析

合法性概念的实质是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以这种“承认”为指标来分析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合法性时,可以把表达承认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各种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承认是与同意、授权体育经纪人协会开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是与合作、提供资源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承认则是与个人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体育经纪人协会是一种群体的或组织的公共活动,这3种主体赋予它的合法性是其开展活动的基础。

4.3 国外体育经纪人协会简介

体育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在国际上早已有先例。目前在欧洲,最有影响力的经纪人联合体是国际田径经纪人联合会和国际网球经纪人联合会,参加这些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个体经纪人,而不是公司经纪人。当前,国际田径经纪人联合会有60多名注册田径经纪人,他们各自代理着十几名到几十名不同等级的世界著名运动员的多项事务,全世界最优秀的田径运动员中的90%都由他们掌握。

国际田径经纪人联合会在组织上独立于国际田联,但实际上与国际田联和各国田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联合会执行秘书长詹宁斯同时也是国际田联的秘书长,由国际田联发给薪水。该经纪人行业协会性质的组织制定了有关的管理条例和制约监督机制,主要行使以下方面的管理职能:进行田径经纪人资格审定,负责确定田径经纪人的佣金标准,负责经纪人的行业规范,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纪人进行处罚,甚至有权将违规的经纪人从其组织中除名。该组织每年还评选年度世界最佳田径经纪人,意在规范经纪人的行动,维护经纪人的声誉。国际田径经纪人联合会对经纪人的约束力不及国际足联,还有待更多国家田协的承认和合作。国际网球经纪人联合会的情况与此类似。

国外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发展使我们得到启发与借鉴:

1.国外体育经纪人协会是在国际体育职业化与商业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2.国际上,体育经纪人协会更多的是单项体育经纪人的自律组织。

3.国外体育经纪人协会更多地是为体育经纪人争取权益、保护利益,而这正是行业协会的精华之所在。

5 成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方案探讨

5.1 协会的基本涵义与性质

在我国,要建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必须先明确该协会的含义与性质,对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含义本文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讨论。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是全国范围内的体育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对我国体育经纪行业的整体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制定体育经纪行业政策的全国范围内的社团组织。

对于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性质定位,笔者认为,目前应将其定位于“自下而上、政府推动”,是指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组建既不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也并不是完全自发。换言之,它的组建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激发民间力量组建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热情,由体育经纪人自主组建,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这样定位可使协会在成立和未来的运作中借助政府的力量,同时又兼顾了市场需求,从而避免了政府主导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改善了“自下而上”型行业协会产生条件过高的限制;又由于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还处在发展初期,在自身的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采取“自下而上、政府推动”的形式,可使体育经纪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体育经纪人可以得到政府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协会可借助政府力量“提高收益,减少成本”,而政府则利用协会“加强宏观调控”,两者在这里找到很好的结合。这样的定位可能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会员分为集体会员和个体会员两种,即各省(市)的体育经纪人协会为集体会员,个体体育经纪人为个体会员。如果当地已经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则个体体育经纪人加入并成为其会员,同时自动成为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会员。如果当地没有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则个体体育经纪人可加入到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直接成为其会员,如果以后地方体育经纪人协会成立,则该个体会员转到地方协会。

5.2 协会的业务范围

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应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由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另一个是由行业协会自身所固有的职能。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所履行的业务范围同样是由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和其固有的职能构成。国家体育总局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本来属于它们自己,由于其所行使的职能较多,难以包揽一切,便按照轻重缓急将某一部分管理体育经纪人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给了体育经纪人协会。这样,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叉、共同履行的职能,这些职能由国家体育总局执掌和监督,并移交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这些职能由协会承接后,工作对象不仅包括协会会员,还应该包括没有参加协会但属于体育经纪行业的体育经纪人。这样,国家体育总局就可以通过协会引导体育经纪人贯彻执行整个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范体育经纪人的活动,以此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协会所固有的职能是体育经纪人难以独自承担而又与其经营比较密切的职能,这部分职能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社会其他组织,只能属于体育经纪人协会,这部分职能由所属会员经纪人协商确定。就其性质来说,属于“私益”职能,但相对于一个个独立的体育经纪人,又有“公共”的性质。

在这里,笔者将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业务范围界定为:1)宣传贯彻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2)研究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和参考意见;3)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4)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纪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5)组织体育经纪业务培训和体育经纪资格考试;6)组织编写国内、外有关体育经纪业的资料,开展体育经纪课题研究;7)组织体育经纪年会;8)积极发展会员;9)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5.3 协会的领导及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社团组织管理体制的双重管理及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传统,对于社团组织领导人的产生,业务主管部门的影响作用是决定性的。同样,属于社团组织的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领导人产生方式也离不开国家体育总局。本文将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定性为“自下而上、政府推动”,故建议在协会成立之初,其领导人由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官员挂靠,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协会的逐渐发育成熟,可逐渐减弱主管单位的影响力,由协会内部民主推选出行业领导人。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来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交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还设立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建立由会员、专家学者、政府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结构中加大体育经纪执业人员的比例,适当增加一些公众人士,提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其在选举、决策、监督、审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建立以运动项目分类(如足球、篮球等)为标准的各类专业委员会,吸收优秀的会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发挥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强化协会维权和服务功能,增强协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此外,还应建立行业各类专家人才库,充分利用专家资源提高协会相关工作的实施水平。

协会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协会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保证协会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协会职能和作用的重要保障。加强协会秘书处建设,就是要将其建设成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服务有力、管理有效、勤政廉洁、纪律严明的办事机构,为体育经纪业管理提供必要的平台和通道。

图1 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组织机构示意图

5.4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投资兴办企业的收益;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作为协会主要收入来源的会费收缴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协会按照集体会员和个体会员不同收取不同的会费。地方体育经纪人协会作为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集体会员,在各地方依据有关收费标准收取会费后,按照一定比例提交给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如尚没有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地方,个体会员直接将会费交于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

5.5 加强政府与社会对协会的监督

5.5.1 政府部门的监督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5.2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监督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包括活动的主体,如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还包括技术体系,如信息收集系统、评估系统、监督和评估信息的发布系统等。

对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依据可以归结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协会的经费来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接受捐赠和会员的会费,协会既然接受了捐赠者无偿转让的财产和会员的会费,捐赠者和会员就有权力监督自己信托财产和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协会公开信息,提高协会资源配置效率。

社会对协会的监督,首先要监督协会是否违法,如协会是否存在贪污、偷税漏税和违背捐赠人意图等问题。当然,更重要的监督是与效率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即监督协会是否有效地使用和管理了协会的相关资产。同时,还要拥有或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并将收集到的协会运作信息输入这一体系,在得出评估和比较结果之后,就可对协会的运作效率做出合理的判断。对协会的监督还要注意对协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的监督,使理事会在组织与运作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协会的“公共性”,使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在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中真正体现出民主管理。

5.6 协会在建设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5.6.1 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应该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和业务指导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的关系应该是“授权-合作”关系,但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在建立初期需要国家体育总局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并依靠协会的自律、自治实现行业资源的有效配置。

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由协会接受授权或委托职能的间接管理。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职能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宏观管理、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国家体育总局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协会来承担,协会可以参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行业宏观管理、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国家体育总局管理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应该是规章的管理、规范的管理,而不是具体业务上的干预。

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根据体育经纪行业和体育经纪人的需求提供服务,并以服务职能为纽带,组织和联系体育经纪人,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同时,为国家体育总局提供有关行业发展的数据、建议,处理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和委托的事宜。当然,体育经纪人协会也可以率先制定行业标准,再上升为国家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协会的清算事宜。

国家民政部是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成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发起人先要取得国家体育总局的批准文件,民政部在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自身的一定条件后,决定是否给予登记注册。国家民政部作为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2)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3)对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1)会同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开展体育经纪人及体育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2)支持和指导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工作;3)支持或会同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发培训证书;4)协助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做好发展和规范会员的工作;5)支持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是一种合作和指导、被指导关系。

5.6.2 与会员的关系

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与其会员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要真正解决生存发展、职责范围、社会地位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关键是要向会员提供他们从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所得不到的服务,只有这样,会员才有履行缴纳会费、支持协会活动等义务的基础。协会应牢固确立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的指导思想,采取引导的方式指导会员。具体来讲,协会不干涉会员日常活动,而要成为他们的交流中心、情报中心、经营指导中心和技术培训中心,通过服务推动整个体育经纪行业的发展。

6 结语

1.设立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需要,是我国体育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2.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可以划分为服务和协调两大类职能,并从这两类职能中揭示出其存在的合理性。

3.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的存在具有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

4.对未来成立的中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应将其定位为“自下而上、政府推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管理框架与运作模式。

5.协会在建设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政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及国外同类组织等各类组织的关系。

(责任编辑注:本文转载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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