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大后方与沦陷区的经济关系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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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中日双方在经济战场上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日本处在进攻的地位,其意图是摧毁中国的抗战经济体系,使中国无力继续抗战,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国民政府则处于应战的地位,采取措施反击日本的经济侵略,以保持抗战的经济力量。中日经济战是一种敌对的双边的互动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物资战和货币战两个方面。本文拟对此做一些分析。

大后方与沦陷区间的经济关系,以太平洋战争为界,可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太平洋战争前,在物资战方面,以1940年6月为界,可划分为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为日本对中国大后方的走私倾销及物资诱购期,后一个时期是日本的出口封锁与入口诱购并行期;在货币战方面,日本在这一阶段的手法是诱使法币从大后方流入沦陷区,再用收集到的法币到上海的外汇市场上套取法币外汇基金;就物资战与货币战的关系来看,物资战是围绕货币战进行的。

在战争前期,日本对大后方经济战的切入点是从货币战入手,“设法造成法币的崩溃,取得中国的外汇,由此在财政上使中国现中央政府自行消灭”①。

要套取法币外汇,首先要获取法币。日本在沦陷区获取法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一、直接以伪币向各钱庄兑换法币;二、以伪币收买沦陷区的物资,运到上海售成法币;三、以关税中的法币收入存入伪银行,付出时则改用伪币;四、以伪币换成军用票,再以军票兑换法币;五、统制沦陷区输出贸易,集中输出外汇,以减少中国的外汇头寸;六、订立领券办法,通令华商银行及钱庄以法币和外汇作抵押,向伪银行领取伪钞。②在这几种方法中,以关税收入获得法币为最多,总计1937年7月至1940年底,日本共劫取中国关税收入近10.07亿元。③其它几种办法则所得有限,到1938年底,日本在华北仅收兑法币2 000余万元(在华北流通的中、交法币有2.7亿元)。④在华中,由于法币的地位根深蒂固,日伪只能宣布伪“华兴券”、“中储券”与法币联系等价行使,一时还无法完全禁止法币在华中的流通。

除以上办法外,日本还向大后方大举走私日货。同时,还不断强化对中国沿海的封锁。日本封锁与走私双管齐下的政策,表面上看好像有所矛盾,实际上却起着互补的作用。封锁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军用品和一些发展经济的生产工具的内运,而走私的货物,则只限于一些与军事无关与发展生产无关的东西。走私具有多重的目的,最主要的,第一,以日货吸取大量法币,再用法币到上海的金融市场上套取中国法币外汇基金;第二,以日货换取战地输出品,如茶、丝、棉花、猪鬃、植物油及牛羊皮等,以增强其外汇储备;第三,抢购它所缺乏的某些物资,如钨砂、棉花及粮食等。⑤

1940年6月以后,日本将沿海封锁推进到内陆、前线。1941年7月26日,美英封存中日资金(中国资金的解禁权被授予中国国民政府),日本借走私货物取得法币再套购法币外汇基金已不能得逞,于是它更加强化对大后方的封锁,封闭了由东南地区向大后方输送物资的14处口岸。⑥

在经济上,日本开始实行出口封锁与入口诱购并重的政策。1940年8月,日军大本营向侵华日军下达“新形势下的基本任务”,提出:“鉴于重庆物质方面的战力下降,应重视对敌封锁,同时大力获取敌方之重要物资。”⑦1941年1月,日本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日军生活必需品等,要全部在中国沦陷区取得。对沦陷区内不足的必需物资,则“用各种方法由非占领区取得”,而且规定,“即使为了从非占领区取得物资,为了交换而需流出物资时,也应严格选择(流出物资的种类),不使重庆方面因此增强抗战力量”。⑧

据估计,1938-1941年大后方走私入口值分别为1.3亿、4亿、18.8亿、8.5亿元,由于同时日本又在诱购大后方物资(大后方走私输出与输入的比例为3∶2),故太平洋战争前日本净诱购大后方法币10.9亿元。⑨这些法币连同其他法币涌入上海外汇市场套汇,给外汇基金造成巨大压力。

面对日本的经济攻势,太平洋战争前国民政府的反击措施,在物资战方面,以1940年7月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执行的是对沦陷区经济绝交的政策,在后一阶段,经济绝交政策逐渐松动,开始允许自沦陷区输入生活必需品;在货币战方面,国民政府严禁法币从大后方流入沦陷区,查禁伪币,统制外汇,以防日本套汇;就物资战与货币战的关系看,国民政府重视货币战的程度要大于物资战。

在物资战方面,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物资政策的出发点是增进输出,限制输入,缓解贸易入超对上海法币外汇基金供给外汇的压力。1938年10月,国民政府颁行《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前者规定对于敌货,一律禁止进口及运销。后者规定,凡国内物品足以增加敌人之实力者,一律禁止运往敌国及其暴力控制的地区。禁运资敌物品的种类,共80余类,归并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供军需制造的物资,如煤炭、矿产等;一类是可资输出换取外汇的物资,例如桐油、皮革、豆类等。⑩这两个法令的颁布,标志大后方与沦陷区日伪经济绝交政策的正式确立。

但是,大后方的经济状况持续恶化,限制输入的政策越来越不合时宜。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不得不对与沦陷区经济绝交的政策加以松动。1940年8月,行政院颁行《进出口物品禁运准运项目及办法清表》,在进口方面,对于粮食、花纱布、五金、机器、交通器材、通信器材、水泥、汽油柴油植物油、医药、化学原料、农业除虫药剂、食盐、酒精、麻袋、电工器材以及教育文化必需品等“不问来自何国及来自国内何地,一律准予进口”(11)。此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国民政府正式承认了从沦陷区输入必需品的合法性,所谓“国内何地”自包括沦陷区在内。这也标志着,物资战的重要性渐大于货币战。

1940年10月,经济部订定“特许进口物品”14类,特许进口的物品与上项法令许可的物品类似。同时,对重要物资的输出则严厉禁止,公布“禁止出口物品”10类,包括金银铜铁及其制成品、通货(法币或外币)、米麦豆杂粮、棉花棉纱、食盐等。(12)

对于这种政策转变,经济部长翁文灏有明白的说明:“现在查禁敌货的工作,与抗战第一期间略有不同,于抵制敌人侵略之中还带有利用敌货,以助我抗战之意。”(13)

在货币战方面,国民政府也陆续采取了多项措施。一、禁止法币大量流入沦陷区。1938年6月,财政部公布《限制携运钞票办法》,规定赴香港携带法币以200元为限,其它地点500元。由广州往澳门或广州湾携带法币以200元为限。1939年8月,国民政府颁行《防止水陆空私运特种物品进出口办法》,对钞票出口数额的限制略有放松,规定旅客携带钞票以每人500元为限,商号运钞至不通汇地点,数额在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者,应向领钞银行取具证明书。在3 000元以上者,应向财政部请领护照方准报运。(14)

对于战时发行的50元、100元面值的大额法币,四联总处规定在票面上加印“重庆”字样,规定此种法币不能到上海法币外汇市场换取外汇。(15)

同时,四联总处统制向各口岸的汇款。上海汇划每户限度500元,上海划头限度100元。香港、广州湾、龙州、鼓浪屿、宁波、温州、福州、泉州各口岸限度均500元。总支处每天所收各口岸汇款总共不能超过1 000元。(16)

二、严厉查禁敌伪钞票。1939年1月,财政部公布《取缔敌伪钞票办法》,规定凡日伪钞票,一律禁止收受行使。如查有为敌方收藏、转运或行使敌伪钞票者,除将钞票全部没收外,并应将人犯依《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帮助敌国扰乱金融论罪。其意在图利,以法币及金银或汇兑方式换取敌伪钞票者,亦同。(17)

三、统制进出口外汇。(18)在进口外汇方面,1938年3月,国民政府颁行《中央银行管理外汇办法》及《购买外汇请核办法》,前者规定自3月14日起,各银行因正当用途于收付相抵后需用外汇时,应填具声明书送达中央银行总行或香港办事处。央行接申请书核定后,按法定汇价售予外汇。后者系规定请核程序,银行凡因“顾客的正当需要”,皆可向央行申请购买。央行将核定购汇的数目逐渐减少,法定汇市不能满足需要,黑市于是发生,法币汇率日见下落,6月跌至1先令左右,7月跌破10便士大关,8月初跌至8便士。193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进口商品申请购买外汇规则》,规定凡进口商经营的进口货物,不在禁止输入之列,而为国内所必需者,得向外汇审核委员会申请购买外汇。申请购买外汇时,应先将所购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入口及运销地点填具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送请外汇审核委员会申请购买外汇。

在出口外汇方面,1938年4月,财政部颁布《商人运货出口及售结外汇办法》及《出口货物应结外汇之种类及其办法》,前者详细规定了商人出口货物和售结外汇的办法,后者规定应结汇的货物种类为桐油、猪鬃、牛皮、茶叶、蛋品、矿砂、五棓子、羊皮、药材、羊毛、蚕丝、金丝草帽、头发、苎麻、肠衣、棉花、花生、芝麻、烟草、木材、竹、杏仁、鸭毛、兽皮等24类。政府规定出口商可自留一成外汇,其余九成按法价售予国家银行。1939年1月,将结汇货物种类减为桐油、猪鬃、皮革、皮货、茶叶、矿产、五棓子、药材、羊毛、丝绸、苎麻、肠衣、羽毛等13类。但法币法定汇价与黑市汇价差额巨大,财政部于1938年7月颁布《维护生产促进外销办法》、1939年2月颁布《外汇减结办法》以减少商人损失,商人仍不满意,遂于1939年7月颁布《出口货物结汇领取汇价差额办法》,规定除桐油、茶叶、猪鬃、矿产4项因与易货偿债储料有关,应由政府贸易机关统筹收购运销外,其余货物概依法价售结外汇于中国或交通银行,同时由中交两行给予相当于法价与银行挂牌价格的差额。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转变经济战手法。在物资战方面,以1943年10月为界,又可划分为两个阶段。1943年10月以前是日本对大后方封锁政策的调整期,之后为物资交换期,当然在这前后日本诱购大后方物资的活动从未放松;在货币战方面,此期日本不但不再吸收法币,反而将在沦陷区收兑的大量法币和伪造的法币以高价诱购物资的方式驱逐到大后方;从物资战和货币战的关系来看,物资战开始占主导地位,由于上海外汇市场在太平洋战争后已消失,货币战的地位下降,成为物资战的辅助战。

大战开始后,日军初期颇为得手,一举侵占东南亚这一世界上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一扫美英封存其资金后的窘迫情形,对大后方的物资争夺,略形缓和。乘此时机,在广东、浙江等地,大后方走私商又频繁活动。(19)很快,日本开始检讨这种做法的失策。1942年12月,日军参谋总长杉山元在讨论“完成大东亚战争的对华处理根本方针”的御前会议上分析道:“在大东亚战争的当前形势下,帝国的战略态势本身已经形成了封锁态势,对美英开战前所计划的对华经济封锁的目的业已完成十之八九,……鉴于帝国国家物资力量的实际情况,在获得军需物资的要求已成为极其迫切的问题并已明显加重了的今天,有必要对以前对敌人的经济封锁加以适当的调整,使中国的物资统制合法化,并在前线阻止军需物资流入敌方的同时,极力获得敌方物资。”(20)杉山的意见成为此后日本对大后方物资战的基本方略。

用操纵物价的方式来诱导大后方物资流向沦陷区,是日本在这一阶段对大后方经济战所采取的重要手段。1942年夏,日本唆使汪伪颁布“通货统一令”,禁止法币在沦陷区内流通,限期强制人民把法币以2∶1的比率兑换成伪中储券。日本这种阴谋的主要作用是以法币来套取大后方的物资。日本压低法币比价的一个用意,就是借此来提高沦陷区内货物的法币价格,诱使大后方物资倒流沦陷区。商人把货物运到沦陷区去售卖,可以得到比在内地售卖更多的法币;它的另一用意是想借此调换法币以向内地购取物资,使法币内流,增加大后方通货膨胀的压力,促使其物价更加速的上涨。这种使法币内流又使物资倒流的手法,正是日本一箭双雕的如意打算。(21)到这时,日本对大后方的货币战和物资战已完全合流了。

1942年6月日本在沦陷区禁用法币后,收兑了大量原本在沦陷区内流通的法币,并在这前后,伪造了大批法币(到1942年11月,日伪收兑法币20亿元以上;到其战败,日本至少伪造了70亿元法币),于是它有充足的筹码高价诱购大后方物资。(22)见表1:

除了直接用法币抢购大后方物资外,日本还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来诱购大后方物资,用毒品换物资是日本最愿做的买卖。在广东汕头,日军特准以烟土1两易米2斗,时价米每斗约百元,烟土每两约300元。(23)在福建晋江,日军规定1担米可换鸦片2斤,时价米1担价值千元,将鸦片从厦门运到温州每斤可售到4 000元。(24)

可以看出,以太平洋战争为界,物资战与货币战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颠倒。在太平洋战争前,物资走私是货币战争的一种辅助手段,物资走私是为货币战争服务的。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货币战的目标从套取外汇转移到掠夺物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竟成为走私的一种手段了。因此,以前日本策动走私倾销的目的在于获取法币(诱购大后方物资当然是它的一种任务,但并非主要),从法币的流向来说,日方过去走私的目的是在使法币东流;以后则改变方向,以所得法币散入内地,法币开始西流了。以商品的流通倾向来说,日方过去走私的主要目的是在使某些它认为不重要的商品向内地流入,而此后却改变为运入的少而运出的多,搬运大后方物产,成为这个时期日方的主要目的了。(25)

1943年10月以后,日本开始与大后方进行官方的物资交流。到这时,日本收兑的法币已使用殆尽,向大后方出卖某些非军事物资以获得大批法币是其迫切需要,且以官价兑换法币,日方无疑占了大便宜,因为日伪虽然硬性规定法币与伪中储券的兑换比率为2∶1,但由于伪币的发行过于泛滥及受日本即将失败,伪中储券行将作废的心理影响,从1943年开始,伪币的价值即不断下降。4月,伪中储券1元跌至法币1.6元,5月值法币1.15元,至1944年上半年,两者之间的比率大体维持在1∶1,到下半年,再降为伪币1元仅值法币三四角。(26)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因应新形势,对原来的经济政策作了重要调整。在物资战方面,以1943年9月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鼓励商民自行自沦陷区输入有用物资。在后一阶段,国民政府组建官方的物资抢购机构负责组织自沦陷区抢购物资的工作。对大后方物资输出沦陷区的限制放松,除事关军需民用的重要物资外,一般的土特产均可在政府物资统制机关许可的前提下,输往沦陷区换取物资;在货币战方面,国民政府不但不再禁止法币流向沦陷区,而且采取措施限制法币从沦陷区流入大后方;从物资战与货币战的关系来看,国民政府的重心已完全由货币战转向物资战。

这一时期中国的国际形势虽大为好转,但物资供应却更为恶化。滇越路、滇缅路中断后,从沦陷区抢购物资差不多成为唯一的选择。

1942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规定货物进口不再以敌友为取舍的标准,凡属军需物品、日用必需品等,均予弛禁。为争取物资,不论其来自何国或国内何地,均一律准予进口。禁止进口的物品,进一步削减为60个号则。在出口物品中,猪鬃、桐油、特矿、茶叶由政府机关报运出口,蛋品、皮毛、药材、漆、花生、木材、肠衣、蚕丝绸缎、柏油、盐、糖、火柴、食用油、麻类、松香、活禽兽、矿产等或需先结汇方准出口,或需先经特许方准结汇出口,或需经特许方准出口,或需先经专管机关特许方准结汇出口。禁止出口的物品,包括粮食、棉类、银币铜币、军用品、机器、牲畜、水泥、通信交通航空器材及文物等18项。(27)

1942年6月,行政院公布《战时争取物资办法大纲》,规定抢运沦陷区物资种类为以下21类:一、汽油、柴油及各种机器油;二、机器工具及零件;三、钢铁及五金材料;四、动力及电工器材与零件;五、通信器材及配件;六、交通器材及配件;七、航空器材及零件;八、医药用品及治疗器材;九、化学原料;十、食盐;十一、酒精、木精;十二、冶炼用特种耐火砖材;十三、棉类及其制品;十四、麻类及其制品;十五、羊毛及粗毛制品;十六、猪鬃;十七、米、谷、麦、豆、面粉;十八、纸张(禁止进口者除外);十九、皮革;二十、各种废金属及其废制品;二十一、银币及制钱、铜元、光板、铜元。(28)

国民政府的货币战策略也在转变,对于法币运往沦陷区,1942年初,四联总处认为资金逃避扰乱汇市的作用已经消失,其主要用途为购买沦陷区的物品。法币外流已对我有利无害,一方面可借以增加大后方物资的供给,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大后方法币的流通数量以及争取法币在沦陷区的流通,因此不必再加以限制。惟为避免引起日伪的注意,原有限制办法,可不明令予以取消,而由财政部密饬各检查机关停止检查钞券工作。至于沦陷区法币内流,有两个主要方式,一为日伪及沦陷区不肖商民以法币从大后方购买物品运回沦陷区,这种方式内流的法币数量会较大。由于法币体小质轻,便于藏匿,不易检查,物品体大质重,不利偷蔽,易于发觉,故限制法币内流难而限制物品运出易,应着手禁止物品走私运出;二为沦陷区人民归来携带法币自用,由于日伪对人民行动的监视及携带法币的限制,数额不至甚大,无明令限制的必要。如携带数额较大,可劝令购买储券、公债或长期存款于国家银行。(29)

虽然国民政府一再鼓励商人到沦陷区抢运物资内运,但由于1943年后,沦陷区物价渐高于大后方,商人抢运物资回大后方不但无利可图,反而有亏本危险,商人多不愿再做抢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引导。1943年4月,在戴笠的倡议下,财政部成立战时货运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抢购沦陷区物资事宜。对商人的组织管理工作有,一、统筹对沦陷区物资输出入的管制。颁行《封锁线输出输入实物结算办法》,规定凡向沦陷区输出物品,均应领取实物结算出口证。关于输出入物品,视战时的需要,规定其比例价值的等级。凡输出商输出物资时,均需提供担保,于一定限期内输入相等价值的必需物资,然后核发实物结算出口证。允许输往沦陷区的物资有桐油、生漆、猪鬃、羽毛、药材、茶叶、皮毛、骨角、纸张、竹木等土产;二、办理输出入商及货运登记。经营沦陷区输出入业务的公司商号或商人,向该局或其各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后,即可核发登记证。凡持有是项证件者,得享受政府所规定的种种便利;三、实施考核制度,厘订奖励办法。对于登记商人,每半年考核一次,凡所购物资属于经济部指定抢购种类而有利于国防军需或后方生产者,购运困难风险甚大者,在一定期间购运价值达到规定奖励标准者,在一定期间购运数量达到规定奖励标准者,供给情报对经济作战有功者,通知物资需要机关核发奖金。(30)

到1943年9月,货运管理局开始着手抢购沦陷区物资。与沦陷区的交易有时是战时货运管理局直接与日军物资统制机关联系达成的。该局苏浙皖区货运处处长张性白曾向戴笠汇报过这种交易:“关于桐油、柏油换物,职经派员往陷区敌物资管制机关接洽,有大批纱布(可供)互换。”(31)有时系买通日伪人员达成的。到战争后期,日军的军纪更加败坏,他们惟利是图,爱财如命。在浙东沿海,日海军每次向大后方商人索要贿赂3万元后,三五百吨的商轮即可放行。(32)伪军由于没有足够的军饷,不得不在商人身上想办法。沿海输出入的货物,凡是经过伪军防区的,只要缴纳一些保护费或交通费,就可通行无阻。(33)

据统计,1943年10月—1944年1月,货运管理局协助商人抢购物资4.5万吨,总值9亿余元,其中花纱布占第一位,达3.9亿余元;钢铁五金第二位,1.4亿元;电工器材、医疗器材第三位,1.2亿余元;化学原料第四位,6 200余万元;交通燃料第五位,3 200余万元,另外还协助商人抢购进一定数量的纸张、粮食、羊毛及其制品、皮革、猪鬃等。同期该局自行抢购物资价值近3.6亿元,其中花纱布占绝大多数,达3.34亿元;其它为五金、器材、西药等。1944年,组织商人抢运物资5万余吨,其价值依照各该物资当时的海关报价达60余亿元,比1943年增加4倍,其中价值6亿元的物资是用土产输出易回的。抢运的物资种类均为后方所必需者,如纱布、五金、颜料、西药、化工原料及器材、皮革、酒精等。自行抢购工作虽受豫湘桂战役影响未能十分展开,但仍抢购相当数量的物资,照进价计算,总值4.17亿余元,花纱布占70%以上,交通器材及燃料等占17%。此外,豫湘桂战后,第三战区被日军与大后方隔绝开来,军布供应困难,自1944年9月起,由该局代为抢购军布6万匹,价值共约4亿余元。(34)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1943年最后一个季度大后方官民抢购沦陷区物资12.6亿元。由于前三季没有官方机构组织抢购,我们假定只抢购12.6亿元的物资,则1943全年购运物资25.2亿元。1942年没有官方抢运机构,购运规模肯定小于1943年,我们假定该年只有1943年购运数额的2/3,即16.8亿元。1944年大后方官民登记抢购沦陷区物资68亿余元,我们考虑到尚有不少私行走运物品没有登记(假定其数额为登记数的一半),则当年购买沦陷区物资102亿元。1945年伪币贬值严重,前三季维持102亿元的购运规模是完全可能的。总计1942-1945年(9月前)大后方共购运沦陷区物资246亿元。至于太平洋战争后大后方的走私输出数额,由于在日伪的操纵下,沦陷区物价逆转为高于大后方,以至大后方物资倒流沦陷区严重,大后方走私输入与输出可能维持在2∶3的比例,则大后方1942-1945年(9月前)走私输出369亿元,出超123亿元。

在大后方与沦陷区的经济战争中,日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它的战略目标。在抗战前期,它的套汇政策和物资诱购政策均得以实现。据估计,从抗战伊始到1941年1月伪中储行成立前,日本所套取的法币外汇达2 500万英镑,约占国民政府维持汇市所用外汇的1/4。(35)日本攫取大后方战略物资的策略也是成功的,以重要军火原料钨砂为例,大量钨砂从广东分陆路(约占1/4)、海路(约占3/4,主要从揭阳、宝安、中山、赤溪等地)走私到香港、澳门,大部被日本收购。国民政府方面估计1939年大后方钨砂走私输出3 000余吨,而日方估计则有6 000吨之巨(当年国民政府的钨砂掌握量为13 700吨)。(36)抗战后期日本诱购大后方战略物资的政策也达到了目的,大后方的物资倒流成为抗战后期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37)

尽管日本在这场中日经济战中占尽上风,但其促使中国大后方经济崩溃的最高目标并未实现。这是由于,第一,中国得到了世界反法西斯盟国的经济支持。战时国民政府获得多笔贷款,美国还给予中国价值8亿美元左右的租借物资,这些贷款和物资有力地支援了中国的经济。第二,国民政府在大后方施行的各项财政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抗战经济产生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第三,打倒中国的抗日经济体系超出了日本的国力。只有彻底征服中国,日本才能打倒中国的抗战经济体系,而日本的国力虽然强于中国,却远未达到彻底征服中国的能力。因此,无论战时日本在经济上采取多少措施、阴谋,在其国力不济的情况下,都无法达到使中国大后方经济崩溃的最高目标。

注释:

①(日)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1840-1945)》下卷,东京原书房1969年版,文书第390页。

②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委员会编印:《中国战时经济问题》,重庆1943年版,第120页。

③据中统特种经济调查处编印《四年来之倭寇经济侵略》(重庆1941年版)第50—51、57—58页数据计算,1937年数字减半计入。

④刘燿燊:《中日经济战》,广东新建设出版社1941年版,第26页。

⑤许涤新:《现代中国经济教程》,光华书店1948年版,第72页。

⑥中统特种经济调查处编印:《敌伪经济汇报》第29期,1941年12月,密件,油印本。

⑦(日)防卫厅战史室编,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校:《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大本营陆军部摘译》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66页。

⑧(日)堀场一雄著,王培岚等译:《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5页。

⑨参见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第244、248页。

⑩侯刚编:《战时经济动态辑要》,经济部经济统计处1948年油印本,第66、72页。

(11)国防最高委员会对敌经济封锁委员会编印:《现行有关对敌经济封锁法令汇编》,重庆1941年版,第41—42页。

(12)常奥定:《经济封锁与反封锁》,重庆1943年版,第27—28页。

(13)翁文灏:《战时经济建设》,中央训练团编印:《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讲演录》,重庆1942年版,第12—13、18页。

(14)《战时金融法规》,《中央银行经济汇报》第1卷第5、6期合刊,1940年1月。

(1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8页。

(16)《中外财政金融消息汇报·对日经济封锁严防走私掠夺》,《财政评论》第3卷第6期,1940年6月。

(17)二档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152页。

(18)本段及下段参见侯刚编《战时经济动态辑要》第五章《战时对外贸易》。

(19)中统特种经济调查处编印:《第五年之倭寇经济侵略》,重庆1943年版,第37页。

(20)(日)服部卓四郎著,张玉祥等译:《大东亚战争全史》第2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62页。杉山谈话中的“中国”系指汪伪。

(21)常奥定:《经济封锁与反封锁》,第5页。

(22)日本收兑法币数参见胡宣同《中央储备银行见闻》,寿充一、寿乐英编:《中央银行史话》,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页;日本伪造法币数参见袁愈佺《抗战时期日军使用假钞票的真相》,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印:《上海文史资料》第58辑,1988年1月。

(23)《敌伪经济汇报》第38期,1942年9月。

(24)《福建晋江粮价狂涨,原因是敌寇抢买和负担过重》,1944年1月14日《新华日报》。

(25)许涤新:《现代中国经济教程》,第74页。

(26)中统特种经济调查处编印:《第六七年倭寇经济侵略》,重庆1945年版,第85、79页。

(27)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9),第443—451页。

(28)参见《经济建设季刊》第1卷第2期,1942年10月。

(29)《四联总处关于法币流通的意见》(1942年1月16日),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476—477页。

(30)财政部战时货运管理局编:《一年来之货运》,中央信托局印制处1943年代印,第2—3页。允许输出的物资种类参见《第五年之倭寇经济侵略》,第78页。

(31)《货运管理局抄电》(1943年12月25日),张性白发,二档馆藏,财政部战时货运管理局档案,一三四/167③。

(32)富慰若:《论日本的经济战争》,《陆军经理杂志》第8卷第3期,1944年9月。

(33)常奥定:《经济封锁与反封锁》,第19页。

(34)本段数字系据二档馆藏财政部战时货运管理局档案三一三(2)/27、28、29号核算得出。

(35)日本套汇数字参见华而实《五年来的中日货币战争》,河南三一出版社1942年版,第40页;关于国民政府维持汇市所用外汇的数量,孔祥熙事后在一封信中提及,“曾牺牲几达一亿英镑法币准备及银行外汇几全部丧失”(转见黄如桐《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外汇政策概述及评价》,《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

(36)(日)星岛三郎:《紧张し行く香港经济の诸问题》,《东亚经济月报》第6卷第2号,1941年2月。

(37)《国防经济的大漏洞——东南沿海的物资走私》,1943年12月10日《新华日报》,“永安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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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大后方与沦陷区的经济关系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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