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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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产生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乡镇企业组织形式,研究股份合作制,对掌握我国乡镇企业主体规制的状况和发展方向,意义十分重大。要研究股份合作制,我们首先必须了解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渊源,必须了解我国的特定社会背景,故此,我们的分析就从渊源和背景开始。

1.合作思想的渊源

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英国革命实现了英国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使英国成了当时的“世界工厂”。英国的成功首先波及了欧洲大陆和北美,并在此基础上给整个世界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起初,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动给人们带来了希望,带来了短期内社会各阶层迅速改善生活状况的希望。但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生产方式创造的两极分化打破了人们的美梦。对于资本阶段和工人阶段两极分化的现象,英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1766—1834)、大卫·李嘉图(1772—1823)和法国经济家让·巴蒂斯待·萨伊(1767—1832)等认为,工人阶段的悲惨处境是合乎自然法则的,是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贫富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劳动者的困苦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它的存在不仅使正义、理智的人们怀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好处,而且使人们在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托马斯·马尔萨斯等“天然现象”论的争辩中,寻求着改善工人阶段生活状况的途径。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奉行“完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原则相背的合作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合作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联合协作,否定个人竞争。

合作思想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它的早期主要倡导者有英国的罗伯符·欧文(1771—1858)、 法国的沙利·傅立叶(1772—1837),和昂里·德·圣西门(1760—1825)。他们就建立能够摆脱剥削的公正人道的社会的具体设想不尽相同,但他们都认为,公共村社和生产合作社是理想社会产生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每个人的才能都得到充分发挥基础和先决条件。早期的典型合作实践有欧文的“新协和”合作计划,傅立叶门徒维克多·普罗斯佩·孔西得朗(1809—1893)的合作居民区和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早期合作实践的典范。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英国曼彻斯特附近罗虚戴尔镇二十八个纺织工人于1844年组建的消费合作社。与欧文的主办者出资“新协和”计划和孔西得朗的得到资助的合作居民区尝试不同,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专项合作社,其运作原则主要有:自集股金;现金交易;无论股金多少,一人一票;盈余按交易额多寡比例分配;对政治宗教保持中立。

众所周知,公平和效率之间是有矛盾的,处理不好公平和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任何组织、任何社会都难以进步、发展,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一种倾向于公平的效率与公平的折衷,它是专项合作社,是单方面的协调会作,没有综合性合作社的需要统一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矛盾;它一人一票,实行典型的多数人决定制民主管理,权利方面的公平是不可否认的;它的公平是不彻底的,其利润分配是按交易额多少决定的。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具有折衷性操作性的合作社运行原则得到了西方合作主义者的广泛认同,并成了后来的西方合作运动的主要基本原则。

现代的西方合作社主要有三大类,一为以农民为主的农业合作社,二为以工人为主的劳动合作社,三为以城乡居民为主的消费合作社。在这三大类基础上,又有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如种子、饲料、采购、信息、销售、住房、保险、疗养等合作社。现代的典型的合作社运行原则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运行原则基本相同:(一)自愿参加;(二)必须交纳股金,股金多少根据与合作社进行的交易数量和合作资本需要决定;(三)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比例由交易比例或股金比例决定;(四)实行平等、平衡的民主管理,一般一人一票,也可按交易额进行比例投票。

合作社是典型的强调公平的民间组织,它特别适用于抗市场冲击能力弱的产业、组织。农业是一个生产调整周期相对固定的市场适应性较弱的产业,也是合作社发展最广泛持久的产业。与民间的相对温和的强化公平减少竞争的合作运动相比,社会福利运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化公平运动。目前,合作运动和社会福利运动在世界上的发展很不平衡,但它们都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强化着公平。合作劳动和社会福利运动的发展实践证明,合作运动和社会福利运动大大改善了社会的不公平状况,提高了社会文明水平。当然,一般认为,它们是以一定的效益损失为代价的。例如,合作社多有既定的合作目标、方向,多不谋求(全面)发展(全面发展条件下的合作者利益统一问题很难解决);就是谋求合作社的发展,典型合作社经常奉行的一人一票原则造成的决策费用高、周期长,也使决策权过于分散的合作社比决策权较为集中的其他经济组织难以抓住商业机会;经常出现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的过于分散还有压制企业家、人才潜能发挥的问题。

费里德里希·恩格斯(1820—1895)和费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1870—1924)都认为,合作运动是引导小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效方法。与社会主义运动相联系的合作实践一再证明,改造小农不能用剥夺的办法,只能用合作社的办法,使农民联合起来,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和进行联合生产。农民的联合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和逐步提高原则。必须有国家的支持。就这一点,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上把握得往往不好。根据列宁和约瑟夫·维萨里昂诺维奇·斯大林(1879—1953)的合作思想(其二人的合作思想不尽相同,斯大林的合作思想较为偏激),原苏联在十月革命后展开了相对激烈的暂短的过渡性的与社会主义思想紧密联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一运动由于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没有坚持科学的合作运动原则,不但续存时间很短,而且还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传统理论一般对原苏联的替代合作化的集体化运动持肯定态度。但与集体化相联系的原苏联农业高度集中计划体制造成的原苏联的农业经济发展缓慢的事实并不支持传统态度)。

我国的最早的合作实践是1918年创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在旧中国,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业,极不发达的民族工业,政治上的落后腐败,思想文化上的不繁荣,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压剥削,使具有渐近改良性的温和的合作主义很难找到生存发展的空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借鉴原苏联的经验、教训,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广泛的合作化运动。

我国建国后的合作化运动在开始时,具有渐近性,它采用劳动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线路、以自愿互利、国家支援典型示范、逐步推广为原则,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对合作运动过渡性的认识与对社会主义的急于求成思想相结合,很快使我国的合作运动走到了尽头,仅存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成了合作之名,无合作其实的国有经济延伸。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合作运动才在新的形势下获得了新的发展。

2.股份制的渊源

股份制的基本特点是把特定的资本分为若干等份,出资人根据自己的出资份额及其责任性质享有不尽相同的资本运营决策权和盈利分配权。虽然具有股份制的萌芽的经济机制可以追溯到远古,但真正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股份制的经济却是1600年伊丽莎白一世特许的以桑德兰伯爵为首的一批商人合作建立的东印度公司。

股份制是资本集中和企业优化组合的有效形式,是促进技术、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是协调多方利益,解决矛盾冲突的良好机制,是提高经济效率分散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现代股份经济一出现,就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广泛发展。可以说,没有股份经济,就没有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就没有现代西方发达国家。

股份制以资本及其相关责任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强调资本权,强调以资本增殖为中心的效率。以资本权为中心的股份制与社会福利的发展、分配的公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单纯股份制是资金雪球滚动,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的杠杆。当然,股份制在资本分散化、民有化方面的潜力,在推行分享制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潜力,在增加社会可分配财富方面的潜力,是相当大的。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制实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证实。

我国股份经济的发展是与我国民族资本的发展相联系的,是与外国资本对我国的“入侵”(利用外资)相联系的。在旧中国,与我国整体经济不发达相适应,与我国民族资本不发达相适应,我国的股份经济也很不发达,且主要存在于上海、广州等对外开放较早的商埠、大城市。新中国成立后,股份经济长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因而被否定和禁止了多年。股份经济在我国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在这里必须指出,现代股份制中的资本权是被强化公平的各种规模严格限制的产权,它的极端倾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抑制,公平潜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挥。可以肯定地说,现代股份经济,对人类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对股份制的认识不能停留在一般倾向上。

3.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历史背景

我们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不是指有股份的合作制,而在指股份经济思想与合作经济思想的折衷,是指股份制原则与合作制原则的折衷。这种异于传统合作思想和股份思想的经济,是我国特定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产物,是我国的特产。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史上,“大”、“公”曾是政治活动追求的首要目标和衡量功过的尺度,“大”要求经营规模要大,要统一;“公”要求共有,要求与个人利益关系越远越好,可谓互助不如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不如高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不如集体经济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不如全民所有经济。我国土改以后,农民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分散经营,由于经济底子薄、生产工具落后、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两极分化倾向严重。在这种条件下,搞互助组,开展合作化,是必要的。但合作化运动后期在“大”“公”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过急、过快,与我国的生产力状况不相适应,使我国农村的生产力长期得不到发展,人民生活长期得不改善。在注意到这一情况并经过很多试错后,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开始,中国共产党开展了以联产承包制为中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过去的一大二公的权利高度统一的人民公社管理机制,打破了僵化的大锅饭,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一个飞跃。

在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农户是经济活动的中心,是农业积累的中心,农业收入向农户倾斜,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在这种条件下,就整体而言,农主的收入,集累都提高了,但经济活动分散了。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分散经营很快接近了自己的极限,成为阻碍经济效益提高。阻碍采用先进生产技术。阻碍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障碍。因此,在稳定民心,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走老路的前提条件下,如何实现农业在更高的基础上的联合就成了关键。

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户的经营活了,但集体经济产权不清、责权利不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活力严重不足。对农服务的集体经济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萎缩现象。加何搞活为农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关系到农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农村经济能否稳定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很快,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一些私有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很难适应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除了自己灵活的抗争、奋斗以外,它们开始寻求适合自己特点的联合;对于联营、集体企业,不解决产权不清、责权利不明问题,不解决主人翁问题,不解决科学管理问题,它们就很难健康发展。这一点,早已被从产权不明、管理不善的亏损、倒闭的乡镇集体、联营企业的实践所一再证实。

我们的思想认识的提高是渐近的。因此,我们的行动不能过激,否则就会出现思想上的激烈冲突和经济上的过大波动,就会增大摩擦,延缓改革。对于土地所有权这种敏感性强,对经济生活影响深远的大问题,处理一定要慎重。对原集体经济的处理也要慎重。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折衷的强化联合和产权明晰的机制,符合以上众多趋向和要求,能为人们所接受,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4.股份合作制的相对优越性

我们并不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灵丹妙药包医百病,但与僵化的划地为牢的传统管理机制相比,与规制不发达的早期市场经济的资本权中心机制相比,股份合作制确实有着很多优越性。资金融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股份合作制作为资本转化、集中的一种形式,可以使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可以改变乡镇企业规模普遍过小、过分散、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经济实力难以提高的状况,实现企业的优化组合;可以引导农村资金的正确使用,减少不必要的过度消费和浪费,减缓资金紧张现象,可以抑制两级分化,在不同程度上保有社会公平。乡镇企业、农户有了资金的集中,多层次的规模经营就有基础,船小乱调头的就可以避免,就可以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基础上用高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就可以在提高自己素质的同时更好地抵御市场的冲击,就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股份合作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产权的量化和明晰化,使农户、乡镇企业职工,其他技术、资金入股者,能通过民主决策机制、盈利分配制度,在不同程度上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的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乡镇企业的产权不清、管理不善问题多与政企不分、政企关系不顺、管理规制不健全有关。推行股份合作制,适度强化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注意强化劳动者的权利,建立以资本权属为中心兼顾劳动者权利的管理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关系问题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从本质上讲,乡镇企业的政企相对分开不能靠人治,只能靠机制。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的一种重要机制模式选择。我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实践一再证明,股份合作制是理顺政企关系、劳动者与管理者关系、所有者与劳动者和管理者关系的重要办法。在现阶段,这种办法的折衷性使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也使其带上了较强的中国色彩。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股份合作制是各方意见的折衷,可以为人们所广泛接受,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

5.股份合作制的特点

从理论上讲,股份合作制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折衷,合作制强调人权,强调公平,不否定股份;股份制强调资本权,强调效率,不否定公平。在现代社会,没有只强调公平、人权的无效率的合作制,因为这样它就无法生存;也没有只强调效率、资本权的股份制,因为这样它不会被现代的文明观点所接受,不会被现行的规制所容忍。现实的合作制多数用股份的形式管理资本,但以一人一票为决策基本原则;现实的股份化企业多数有非基本产权拥有者董事、监事和工会,要受各种法律的严格制约,但它们以资本权在制度设计上力图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作为特殊的合作制,它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两极分化,强化公平,作为特殊的股份制,它要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资本权中心特性,强化效率、强化发展。当然,把这些目标具体化的实际操作是十分困难的。

目前在我国,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内容丰富的多样性机制。对于原材料供给、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等方面都存在规模经济性的产业,可以实行紧密统一的股份合作经营,把供给、生产、销售等全面协调起来。对于不宜进行全面合作、股份化的产业,可以进行单项或多项合作、股份化经营,把宜统的方面统起来,如统一销售、统一供给原材料、统一生产中的技术质量管理等。股份合作制不仅适用于农业的双层经营机制,用以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且可用它来推行农业企业化经营,强化农业的规模经营。对于工业、商业、金融等产业,形式多样的契约式股份合作可以在一定方面一定层次上满足它们的复杂多样的要求。

股份合作制的与其现阶段的广泛适应性相联系的性质的复杂性是其另一特点。我国的现行的股份合作制机制,既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核算的典型的企业,也有没有达到明晰产权,政企分开目的政企合一、合作者负盈不负亏的福利性“合作股份化”;既有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多层次全方位合作、股份化经营,也有严格限制合作者性质的定向合作、股份化;既有型的一人一票人权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也有典型的一股一票的资本权件管理;既有决策权十分分散的平均民主管理型企业,也有决策权高度集中的集权型企业。目前,我国的股份合作实践处于发展初期,不同的股份合作模式的优缺点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暴露或证实,人们界定股份合作制的标准也大相径庭,很多理论和设想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国情复杂、各地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差异,是各地股份合作制性质不尽相同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股份合作制研究、检验难度大的原因。

6.股份合作的规制研究

规制状况对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至关重要。从经济学角度看,股份合作制比原来的人民公社制有较少的偷懒现象,企业交易费用较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股份合作制比人民公社制更清晰地界定了和保护了剩余索取权。

我们过去讲的集体经济是农村和城市基层政权直接管理的经济,是小范围所有者模糊经济;我们过去讲的国有经济是以城市为主的高级政权直接管理的经济,是大范围所有者模糊经济。在历史上,我们一直偏爱集体经济、国有经济,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采取倾斜政策。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对集体经济、国有企业的认识有了发展,逐步地放弃了产权越虚越不清越好的观点。这种观念上的转变一旦在规制上得到反应,企业体制就活了,企业的选择模式就多了,经济就繁荣了。这一点在我国经济改革思路发展和规制改革完善的渐近过程中,已经得到充分证实。基于传统思维的惯性,我们还是喜欢给企业定性,注意,不是与市场机制要求相适应的企业所有者的经营责任性质确定,而是确定它姓“社”姓“资”,姓“公”姓“私”。1990年2月12 日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在确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有限责任企业的同时,通过确定它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为它的发展打开了政治、规制下的绿灯,为给它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了思想上的基础,企业责任性质是企业资信、能力和行为模式信号,是市场规范信号的一部分。对这一点不进行严格规定,会造成误导,会损害经济。在我们没有明确建设市场经济时,不进行这种规制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规定这一点就必不可少了。就这方面《规定》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只是它对有限责任的防诈骗、企业主体素质强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

在历史上,我们曾长期奉行低工资政策,并通过低工资政策把人们的消费限制在了很低的水平上。基于这一事实和国家对个人投资的政策上的限制,在改革开放以前,个人进行储蓄以外的投资几乎是不可能的,个人储蓄余额也很少。这样,历史的定性和定量分析都显示这样一个事实,个人收入的增加就是消费的增加,就是积累的减少。在人们生活大大改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一些单纯的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仍然抱着这个信念。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喜欢直接管理企业的各项开支,似乎放了权,企业就会乱来,就会吃光用光。这样,强制规定就成了“必要”了。在《规定》中,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子依稀可见。《规定》明确,“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服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中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笔者认为,这个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限定是在这样几个假定下做出的,第一,企业越大越好,越大越有规模经济性;第二,企业的剩余用于本企业积累是最优选择,本企业可以把这笔资金用到刀刃上,使它发挥最大的作用,其他选择都是不恰当的;第三,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的行为是非理性的,不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他们就会做出错误决定。如果以上假定在现实生活中成立,做出这种严格的剩余索取权限制是恰当的。事实上,如果有两个企业同时存在,第二个假定就是自相矛盾,因为两个企业都是最优投资方向的情况是极少的。市场经济是资本自由流动经济,是剩余索取权自由交易经济,《规定》的上述既限制了资本自由流动,限制了剩余索取权自由交易,限制了优胜劣汰,又鼓励了投资不当。我国人民有勤俭习惯,这一点一再被我国的经济改革后的不断提高的居民储蓄所证实。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人民的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就是说,非理性假设也不真。规模经济不仅有度的限制,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规模经济并不存在,这就是说,第一条假定也不具普遍性。因此,我们说,尽管这条限制性规制具有一定的防止两级分化的功效,但在经济成份多样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条件下,它已经是过时规制,应当寻求其他替行规制。当然,在我国股份合作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条件下,这条规定对强化企业的扩大是有益的。总的看来,这条规制的效率性是很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如果企业的发展前景很好,投资的预期收益很高,人们的投资利益有明确稳定保障,人们不但会把从企业得到的盈余投入企业,还会把自己的其他资金投入企业,以强化自己的投资结构的优化性。

股份合作实践中的集体股及其股权问题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在现有的存在集体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股在总股份中往往占相对多数,有时甚至占绝对多数。在一股一票得到广泛支待的股份合作实践中,谁掌握了集体股,谁就控制了整个企业。因此,集体股的股权问题是有集体股股份合作企业的首要管理机制问题,是决定这类股份合作企业成功、失败的关键,在现存的有集体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股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乡镇、村、行政性质与经济性质结合的经济发展公司等手中,相应组织的行政领导或其代理人直接管理企业。在这种条件下,一般股权带有一定的名义性,非集体股——一般股持有者除参与一定的分红外,很难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民主管理很难深入,合作者主人翁感受不深。若一般股达不到对合作进行有效刺激的量,问题就更严重了。这类股份合作企业的优点是管理权相对集中,企业决策速度快,积累容易,宜向大型化发展。缺点是集体股权产权强制代理性强,产权代理者往往不是通过剩余索取权交易市场取得的权利,具有权利危机感,不敢重用有才干部下,内部摩擦多,职工积极性不高,企业交易费用较高。

笔者认为,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合作化过程中,必须根据对企业资本积累的贡献、传统、地缘等多因素,分配个人股份。在这里,历史贡献和现实贡献要并重,否则就要引发矛盾。同时也要切记,没有民主管理,没有平抑竞争的合作机制,股份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化过程中,还要尽量克服操纵,提倡民主管理,使每个合作者都有相对平等的参与管理的通道(有关这一点,要特别注意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切不可过于强调权利的平均使企业丧失市场竞争力),都体会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还要减少内部竞争和差别待遇,强化共同发展。

一些人认为,保留集体股是合作之根本,是保留集体经济性质的根本,是保有共有资产的基本途径。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我们所说的集体股,是指不可分配给个人的股,是强制代理股。就其本身意义来讲,它与合作、共有资产并没有必然联系。股份合作企业的资产本身就是共有资产。在股份合作化以后,共有资产是合作者共有的,虽然在概念上,股份化的资产表现为合作者拥有企业资本的相同或不同份额,但其实物资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公共部分)等在企业续存期间是不可分的。集体股在名义上是合作者共有的东西,是证券化的共同资产。在实践中,它成了合作者的异己物,成了受操纵的根源。如果我们能够保证集体股操纵者的行为是理性的科学的为众合作者的,让他作领头羊是可以的。但是,以往的集体企业实践早已否认了这一假设的可靠性。必须指出,在已经股份化的集体企业中设置集体股民主决策机构,与股东大会重复,且易产生权利倾斜,不恰当。

现实处理集体股有办法有三种:一、将原来的集体股改为分红股份公积,即它以股份形式存在,不可分割分配,参与分红,但没有表决权(注意,表决权加权分配结合作者有同样效果),其表决权己寓于其他股份之中。当然,合作者本来就是这笔资产的恰当所有人,决策也由他们通过股东大会实施是恰当的。二、将集体股改为福利股,分配到每个合作者名下,但它不可转让、抵押、继承,仅可提取红利。三、不保留任何集体股。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办法都比保留集体股的办法好,有广泛的适用性。

就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资格来讲,有两种典型的情况:一为符合现代开放股份公司要求的与支付能力相适应的自愿选择制(典型的合作社也奉行开放的自愿入社原则),二为保守的福利性地缘阶层阶制型。笔者以为,地缘阶层限制型股份合作企业带有浓厚的封闭主义,甚至封建主义色彩,它不鼓励人才流动和资本流动,是家族制经济的小范围扩展,发展前景十分有限。在一定时期内,它会给特定群体带来福利,但就长远来看,它的资本和人才运作机制过于僵化,发展前途不大。

税费问题和企业办社会问题是股份合作企业规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现在,一些地区倾向于把股份合作企业剩余使用方向僵化,规定企业净利用于当地公共事业及其它福利的比例。笔者以为,企业向国有财政和地方财政交税,用以“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事业及其他福利,推动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是应该的,合理的。这种供给和需求是以合理的政企分工为基础的。在这里,政府、准政府的公共事业及福利生产有规模经济,企业的商品和股务供给有规模经济,与规模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交易费用的比内部化费用低,形成了现实的政企分工的基础。在政府、准政府社会福利供给存在规模不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费用过高,企业就会代替政府,实施社会职能内部化,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社会福利供给机制尚待发展,规模不经济现象普遍,企业办社会在所难免,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办企业也在所难免。就这一现实情况,我们一方面应加强政府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应欢迎企业办社会。注意,我这里仅是讲欢迎,没有讲强制。强制的监控费用高,效率低。强制是企业“税负”的增加,而且这种“税负”的实施还需要有别于财政管理体制的监管机制,交易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追求利润、躲避责任动机越强,这种交易费用越高。现代企业都有一定的公共关系意识,有通过社会福利建设扩大了自己声誉的愿望。利用这种愿望是可取的,但把它们的愿望变成了它们的责任,公关效应小了,企业的动力也就没有了。我们不否认一些福利事业企业化经营的潜力及必要,但我们反对政企不分的低效率行为。目前,在总体上,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的技术、资金、管理实力都不强,积累资金提高素质是当务之急,过高的税费负担有碍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不必要的硬性摊派、收费,应取消,以便促成企业与财政收入、社会福利的良性循环。

典型的合作的一人一票原则与典型的股份一股一票原则是有矛盾的。在典型的合作企业中,一人一票决策机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最高决策方面,合作者是平等的,没有或很少有决策天平倾斜现象。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奉行一股一票原则,资本权占绝对地位。在我们的股份合作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强调资本权,就是有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与一股一票的资本权相比,往往也不能起主导作用。笔者以为,虽然一人一票的原则在决策效率、风险分担等方面有众多不足,但这是合作的精髓,是合作民主管理的精华,否定了这个精华,从本质上看,合作就不可存在了。更确切地说,没有民主管理,没有互利的分配机制,没有针对合作者资格的开放原则,没有劳动者与最终决策者的结合,就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从本质上讲,是股份制企业,其所谓合作成份,多指不可分割的“集体股,及其福利特性,而这一点并非合作的本质。具“合作者”与劳动者的相对分离(如合作企业由非合作者承包经营),又从本质上否定了合作的存在。效率标准的使用要注意全面和综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生存发展环境不同,虽然很多人怀疑甚至否定合作机制的效率,但在实践中,他们不能简单地指出是股份还是合作制更优越。所以,一个企业是股份还是合作企业并非是判别一个企业优良与否的标准。我们必须承认,股份制和合作制有不同的生存发展条件,是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是两种不同的决策机制,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因此,调和对立性原则的完全中庸的股份合作制是很少的。我国合作性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多数是供给、仓储、生产、销售、资金等单方面合作企业,它们有股份资本,但不执行资本权,执行典型的合作原则,仅有名义上的股份特性,从本质上讲,它们是典型的合作企业,典型的合作企业决策权平均,意见协调困难,对迅变性市场适应性差。因此生存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中是较小的。这就是说,片面强调合作的优越性是不恰当的。为了防止股份化、合作化中的过偏现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加强对股份化、合作化的规范。因为这种规范是保证股份化、合作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对能归入股份企业的名义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归入规范股份制企业企业行列。能归入合作制企业的,应归入规模合作行列。对不宜归入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的折衷性企业,要分类研究,筛选典型,逐步规范。

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股份合作企业定义为“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通知》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了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笔者认为,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不是合作原则所特有的东西;自愿组织,依法活动,不是合作原则所特有的东西;一般的民主管理(特别是非一人一票原则下的民主管理)也不是合作原则所特有的东西。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特别是中小型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参加劳动的现象相当普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不是某一类企业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几乎每一个企业都奉行劳动(包括股东和非股东的劳动)领取工资、奖金,资本获取红利的政策,都贯彻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并重原则。就公共积累来讲,我国《公司法》就有关于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提取公共积累是企业扩张发展的重要形式和通用形式,就是国家对此没有规定,很多企业也运用这种办法扩张发展。除反垄断需要和特殊产业、组织规范外,法律都贯彻经济活动的自愿原则,企业都必须依法行事,有关企业的组织建立也不例外。现在,民主管理思潮席卷全球,很多国家都制订了有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法律,有关职工建立工会、参加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法律。就这方面,德国的立法是一个典型。这就是说,我们官方倡导的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规制相对宽松的股份制。在绝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中,股份制原则贯彻是好的,合作原则的贯彻就有很大柔性,因此,“股份合作”中的硬股份合作现象就不奇怪了。特别是集体与个人,集体与国家,以及个人、集体、社会、国家的多层次联合“股份合作”经营,更增加了“股份合作”向股份制的倾斜。

必须肯定,我们现行的股份合作规制基本是恰当的合理的,是经济发展过渡性所要求的。但我们必须把认识提高到历史的高度,从更深、更远的角度,揭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变化规律,制订出前后衔接的,科学性强的,能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规制,以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7.股份合作企业的历史地位

原始资本产权的模糊是很多企业走股份合作道路的主要原因。这种股份、合作化的思想是,保持企业原来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的公有特性,又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半名义半实质的股份化,以便在对原有资本所有框架改变较小的条件下,让对企业发展在过去和将来做出贡献的人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在现阶段,这种改造的交易费用是低的,它既可以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接受,又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了一大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资本流动性的要求,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环境,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必要逐步改变自己的封闭性特征,强化自己的决策效率(企业越大,合作者越多,一人一票原则的执行越困难,执行成本越高,需寻改造的压力越大),减少对投资者的限制和对合作资本使用、转让的限制,以扩大自己的集资能力,实现自己的扩张发展。为此,原来的股份合作企业可能要改变自己的股份合作性质(有时可能仅需要名义上的改变),探求新的发展模式。

股份合作企业的小范围社会福利供给者角色,使它具有了福利工厂的特性,也具有了发展困难的特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种特性有其它类型企业无法比拟的优点,因为它可以满足一定范围的人们的多层次要求,弥补供给不平衡,给特定社团创造强大的凝聚力。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这种有一定凝聚力的“家庭”成员有优越感,“富贵公子”无所求的“搭便车”现象也很普遍。对此,以后如何发展,如何克服小范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值得研究的。从长远来看,遵照政府企业社会福利供给的相对分工规律,让政府唱社会福利供给的主角,是必要的。这就是说,合作——小范围社会公平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位于社会福利——大范围社会公平特性。

合作原则并不否认产权明晰,但与合作相联系的产权明晰不能形成以资本权为中心的决策机制,否则产权界定就否定了合作。没有优化组合和优胜劣汰,就没有市场经济,优化组合要求界定产权,要求资本权的中心地位。对于市场机制作用不强或者需要保护的产业(如农业),搞合作特性强的股份合作制是可以的,这样有助于抵御市场冲击,保护产业发展。对于具有广泛利益统一性的社会阶层,合作也有市场。对于竞争激烈发展变化快的产业,利益层次多的社会结构,合作和统一就困难了。现实社会是复杂的,是多层次的复杂结构;是迅速变化的,不均衡的迅变体。因此,在历史上,合作运动的存在空间和时间都很有限。

现在我们经常谈及的企业职工福利,绝对不是股份合作企业的“专利”,更不能把职工福利看成是股份合作企业的优点和特征;民主管理的含义很广,除极端的一人一票合作精神外,民主管理早已被现代企业所重视,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施,股份合作企业对此并无特别优势。在集中资金,迅速决策等方面,股份合作也不见长。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广适性具有过渡件,绝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合作机制具有过渡性,它要向两方面分化,分别向合作原则和股份原则靠拢,并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发展。目前,我们的名义股份合作企业,实质股份企业,名义合作经济,实质官方代理经济,都从侧面证明了股份合作对市场选择的反应,证明了合作精神基础的薄弱,证明了合作的有待加强(有选择的加强)。

我们必须承认,股份制与合作制在发展中相互渗透,在渗透中发展。股份制精神影响合作制构架,合作制精神影响股份制模式。但在整体上,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对立统一寓于民主、福利、公平与集中、差异、效率的对立统一中,而后者更具广泛性和一般性。这就是说,股份与合作的统一是众多效率与公平统一的一种,对它的作用进行任何夸大与缩小都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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