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读者权利走向的法律研究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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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2;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25X(2006)03-0032-03

1 读者应然、法定、实然3种权利的解析

自休谟将权利经典地划分为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权利存在的基本形态问题便成为学界研究的命题。但休谟的二分法忽视了一个对权利主体而言更为重要的问题: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实然权利。故学术界更乐意接受在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中加上“法定权利”。笔者较为赞同三分法,即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

应然,从最一般意义讲,是指人对世界有所要求,它的逻辑范式是“应当如此”。应然是人们行动的“理想的意图”,也是支配整个活动的内在规律。应然权利,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它反映了主体的不可遏止的权利需要。

法定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法定权利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或多或少地反映主体的直接社会性权利要求(即应然权利),以便把社会生活纳入符合统治者需要的既定轨道上来。

实然权利是法定权利实现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状态。它的着眼点是实践方面,通过对法的贯彻实施,才能成为人们实际上享有的权利,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实现其利益。

关于读者权利的基本形态,也应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应然权利”是读者权利的最初形态,即读者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接受图书馆服务的利益要求。它是读者的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法定权利”是读者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然权利”的规定和确认,通过对“应然权利”的选择和整理来对“应然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即读者权利的法定化、制度化。实然权利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确实承担,是读者权利的实现和完成。

2 读者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及权利内涵解析

2.1 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图书馆事业还没有一部独立的部门法来予以规范。现在,规范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只是一些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条例、法规、规定,且呈分散状态。具体情况是:195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5文化部颁布《关于加强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82年颁布《省(自治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院校图书馆规程》、中科院颁布《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条例》;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同时宪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上述立法,大多是保障图书馆藏书、经费等方面的规定。对读者权利、权益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努力丰富职工业余生活的通知》第2条中予以规定:“文化、教育、园林部门应要求图书馆……等对社会开放的活动场所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管理体制,根据新工时制调整开放时间,尽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这一规定也是非强制性的,即使是宪法的总括性规定,条文也是比较笼统的,具体操作性不强。在读者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且读者素质提高之际,我国政府保障读者权利立法的步伐应大大加快。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与国际图联共同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和发展是人的基本价值,只有当有文化的公民都能够行使民主权利并能在社会上积极发挥作用时,这些价值才能实现。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生学习、独立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从《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我们可以看出读者权利内涵的丰富性,应然权利较为广泛。这向我国政府和各地图书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读者权利如何保障?

2.2 读者权利解析

2.2.1 文献借阅权。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时有自由借出文献阅读的权利,并认为该权利为读者权利的核心。

2.2.2 文献保障权。读者应该享有法定意义上的文献数量的保证。

2.2.3 知情权。读者享有要求图书馆提供知识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权利。

2.2.4 文献服务的时空权。图书馆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空间和富裕的阅读时间。

2.2.5 文献设备的使用权。读者享有使用图书馆提供的必要文献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权利。

2.2.6 服务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读者享有自由选择服务方式或服务人员的权利。

2.2.7 监督权。读者享有对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权利由于未进行应然、法定、实然分析,加之权利构建不完善,难免遭遇权利的不能实现。

上述权利可统称为读者的应然权利,同时还应补充以下权利:

(1)受尊重权。读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2)结社权。读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3)隐私权。读者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基础上,个人享有一切法律赋予的实然权利。

(4)诉讼权。读者享有受到侵权时提出上诉的权利。

当前图书馆界基本上是将读者定位在隐性消费者地位上来解析读者权利的。只是没有将读者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3种形态厘清,对读者权利的界定,可以统称为应然权利。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显然读者单方欲行使其权利,是不能够实现的。从前面权利3种形态分析,我们可知权利本身是一个多层次、多环节的复杂体系,它的产生与实现要经历若干阶段的具体过程。权利虽然在本质上都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仍是尚未被认定的权利和已经被认定的权利、尚未实现的权利和已经实现了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应然权利比起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来,在范围和内容上毕竟要广泛、丰富得多,而且它直接体现了人们作为社会平等主体、社会关系参加者的种种利益和需要,体现了人们对自己主体地位和作用的自我意识,体现了人们对自己行为自由的渴望和估计。所以,应然权利是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的源泉和基础,是法的价值根据,是人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的载体,也是民主与法制的根基之所在。因此,研究读者权利应大力研究和发掘现实生活中读者所应具有的各项应然权利,以丰富、扩展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

目前,我国读者的权利,并非如读者所愿的应然状态,即使法定状态,也未能全面实现,故而读者权利的保障任重而道远。

3 读者权利实现的走向解析

3.1 读者权利的法定化

法是权利的保障,在现代社会,需要通过法律实现权利,而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途径就在于,通过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关系的法律秩序化,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对主体利益的界定和实现。

公丕祥先生指出:“如果现有权利中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不通过权利的实现这一中介环节,转化为公民的具体单个的行为,那么现有权利中的基本设定就不能在实际的生活中得以实现,因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纸空文。权利的实现过程,是由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过程。”因此,读者权利的实现,意味着读者权利主体能够实际享有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那么,什么是读者权利的实现?从内涵上来看,权利的实现实质上就是实然权利,所以,权利的法定化确实不能等同于权利的实现。读者权利的法定化是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中介。应然权利在本质上是权利的普遍性,是主体普遍性的利得需求,是一种必然性。实然权利或者说权利的实现,是社会秩序不断合理化的表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必然性只有通过客观的活动转化为可能性,由可能性向现实性推移或演进。读者权利的法定化则是存在于现实中可能性的东西,在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之间起了桥梁作用。读者应然权利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成为法定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以救济权利的缺损,保证读者权利的实现。读者权利是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就是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积极推动图书馆立法,事实上主要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3.2 图书馆员法律意识的强化

保护读者权利是图书馆员的义务与责任,增强馆员的法律意识是保证馆员很好地承担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条件。读者法律意识的觉醒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读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图书馆员不应仅成为精通图书馆学和其他专业的学科馆员,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把学习放在首位。只有学习,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业务素质,才能真正承担起本职工作的责任,才能为个人的进步发展提供足够的能源和强大的动力。因此,我们每一名馆员都要增强学习意识,养成一种自觉而扎实的学习习惯和学习风气。唯如此,才能真正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

3.3 读者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化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法律以生命。耶林认为,保护免受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权利者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捍卫了法律,同时也维护了对国家来说不可或缺的程序。笔者认为,读者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不仅是维护个人文化教育权,也是履行对建设法治社会应尽的义务。

法定权利的实现需要法治意识。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强调,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我国正处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不仅应期待着、盼望着权利时代的到来,而且更要用实际行动加速这个时代的到来,要使这些权利从法典上的应然转化为生活中的实然。笔者坚信,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之时,读者权利必将从应然走向实然,再从新的实然走向应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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