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对企业犯罪的抑制-辩诉交易的功能扩张论文

辩诉交易对企业犯罪的抑制-辩诉交易的功能扩张论文

·法学研究·

辩诉交易对企业犯罪的抑制
——辩诉交易的功能扩张

崔文玉

(上海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 辩诉交易是以契约文化为基础,为实现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然后逐步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隐含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观,唯此法律才可能准许被告人或嫌疑人以向侦查机关自首或交代他人犯罪事实为代价,获得从轻指控或从轻处罚。辩诉交易的运用范围经历了从自然人到法人的扩张过程。按照其适用情形,可将辩诉交易区分为“自我负罪型”和“信息提供型”两种。日本目前只引进了“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旨在鼓励揭发共犯,以解决企业犯罪侦查困难的问题。在商事犯罪日益增多、复杂、智能、跨越国界实施的情形下,辩诉交易虽可能有助于发现犯罪,节省刑事侦查成本,但也有不少弊端。中国家族企业盛行,在我们已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且传统文化讲求“亲亲相隐”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引进“自我负罪型”辩诉交易,尤其是“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需要慎重对待。

关键词: 企业犯罪; 辩诉交易; 刑事司法; 企业合规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源自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1) 参见《中国式辩诉交易启动?最高检探索律师参与下认罪量刑协商制》,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215/20/22513831_53484257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3日。 英美法系根据司法资源的效率化原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经常会利用该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不允许进行交易,但200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将辩诉交易制度(Absprachen)明文化,2016年5月日本出台了日本版司法交易制度(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度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扩张。

日本的辩诉交易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其限制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举报他人实施的犯罪或共同犯罪,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辩诉交易挖掘信息的功能。日本的辩诉交易,乃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而设,但又超越了美国辩诉交易的局限。在企业犯罪日益增加的现代市场经济中,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有助于对未掌握的企业犯罪调查提供方便。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经济组织活动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目前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

从商业效率角度而言,辩诉交易制度虽然有助于发现犯罪,节省刑事侦查的成本,却可能造成企业内部高管和员工之间的失信,影响商人内部的团结,降低商事组织内部互信效率,也因此可能增加社会总体成本的支出。因此,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以及辩诉交易的何种模式更加适用于中国,以与中国传统商业文化相适应,这是我们在考虑是否应当在商业犯罪侦查中引入英美式辩诉交易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将从辩诉交易之扩张,及其在英、美、日本等国的发展逻辑出发,探讨辩诉交易之中国版本如何可能。

一、辩诉交易之扩张:从自然人到法人

普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有效率的结构,判例法相较于成文法而言,基本上也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模式。这种效率结构也体现在司法制度构造中——更快终结司法案件,让正义早日到来。英美法系根据这一司法资源的效率化原则,在其刑事司法程序中普遍使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期实现更快终结刑事司法程序的目的。但是,在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刑事案件是很“刚性”的案件类型,往往由国家公权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不似民事诉讼一样存在“权利自由处分”之可能。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定义上,以司法不能进行交易为大前提。但这样的场景近些年来发生了变化,继意大利和法国之后,200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将辩诉交易制度明文化,2016年5月日本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开始全球开花。

企业作为社会的成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但各国企业犯罪的丑闻不断,企业犯罪逐年增加,犯罪手段、犯罪类型五花八门,对司法环境、经济环境带来巨大影响。轰动世界的典型案例有美国“安然案”、日本“奥林巴斯案”、韩国的“南阳乳业丑闻”等,这些大案都是经过内部告发而公布于世的企业丑闻。若非内部告发,美国安然公司也许不会破产;如果没有奥林巴斯新上任社长的揭发,其在20年的时间里制作虚假报表隐藏亏损的情况也不会为公众知晓。中国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公开了媒体报道过的602起企业家犯罪案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335件,占55.65%;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67件,占44.35%。与2015年度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上升,在这些案例中,事故类犯罪案例较往年明显增多。(2) 参见韩丹东:《安全生产成企业家犯罪新风险点》,《法制日报》2017年4月6日。 为什么企业犯罪的高发趋势难以遏制?

辩诉交易是以被告人或嫌疑人以向侦查机关自首罪行或揭发他人罪行为代价,保障减轻量刑的制度。不同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侧重点和取得的实效不尽相同。美国刑事案件中的90%~97%是以辩诉交易结案,大部分是以有罪答辩为前提的“自我负罪型”辩诉交易,“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仅占5%。(3) 参见髙見健次郎:《アメリカにおける司法取引制度の実情調査報告》,《自由と正義》2016年第2期。 日本版辩诉交易的特点是仅针对他人的犯罪或共犯的犯罪为对象,日本引进该项制度是为了在企业犯罪多发的市场经济中,为企业犯罪调查提供有效帮助。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企业犯罪行为中是否可以适用,以及是否包含信息提供这一类型,在学界存在分歧。

根据检举主体的不同,辩诉交易可区分为“自我负罪型”和“信息提供型”。“自我负罪型”是针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进行坦白交易——辩诉交易最初是适用于自然人“自我检举”“自我揭发”的“刑事奖励”制度。“信息提供型”是针对他人的犯罪予以检举,提供情报进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之创设,是基于对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从宽”为本,即最初主要是以自然人为对象的“自我负罪型”制度——这是因为人都有“害人利己”的一面,若不约束辩诉交易之适用对象,则可能产生众多的“害人冤案”。后来发展出来的“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主要适用的犯罪类型有毒品犯罪、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组织犯罪一般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和企业组织犯罪。随着时代的变化,企业犯罪逐渐类型多样化、手段多样化、犯罪智能化,给侦查机关带来诸多人力、物力、时间上的难度和困惑。辩诉交易逐渐从自然人犯罪扩张到组织性犯罪——无论是从节省司法资源,还是从遏制或防止市场经济企业犯罪数量的视角,以及考虑到企业文化及企业犯罪的时代性特点,立法机关适时判断,将辩诉交易适用于经济组织的犯罪活动有其合理的一面。

二、多样化企业犯罪下司法实务的困惑

由于企业是拟制的法律主体,通常法律在追究企业犯罪责任时,很难直接追究企业自身的责任,在需要对企业追究刑事责任时,基本上都是采取由企业经营者对利益相关人、国家承担法律上、道义上责任的“两罚制”。在企业犯罪多发背景下,辩诉交易是另一种鼓励告发的规制形式。

“大概有四个月了,腿也有点麻木,但不是很明显,现在最远也就能走个三十丈吧。想我前年还能纵马驰骋疆场,一杆枪可挡千万兵马,如今却老迈如此,唉!”

(一)中国企业犯罪

他人负罪型辩诉交易也即前述“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制度,美国的“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对嫌疑人、被告人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制度。因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动机大,应慎重判断所提供信息的可信性。可信性的判断大多经过两个过滤阶段:一个是律师的过滤;一个是检察官的过滤。由此,此类辩诉交易的程序设计便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一,律师过滤无效信息。在美国,监狱和拘留所的被囚禁者中申请提供信息的人很多,但大部分律师先判断委托人要提供的信息是否对检察官有效,若无效则劝被告人放弃。其二,律师、检察官联合协商,达成交换协议。当信息价值高时,由被告人、辩护律师和负责被告案件的检察官进行协商,提交信息,由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交易在成立的时候,进行协议书交换。当被告人提供了高值可靠信息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负责被告案件的检察官、负责目标案件的检察官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协商,再组织更多检察官进行商讨,最终协商成立,交换协议。协议只叙述被告人(信息提供者)陈述真相程度的内容,检察官书面通知法官,谈判基本上秘密完成,因为被告人的人身风险很高,所有当事人都不希望被披露。因此,在辩诉交易中各方都非常谨慎,并且协商要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有很高的信任关系。其三,检察官的调查核实。检察官必须具有高度的道德水准,尽管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些信息,但检察官不能依赖其所提供的信息而忽视自身调查对信息的收集。检察官需要对被告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有力调查,检查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不可能只凭被告人提供的信息材料提起诉讼。此外,几乎达成协商的全程都要进行录音,而且,检察官不经过律师不能直接与被告人进行协商。

企业犯罪的多样化,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资源投入也逐年增加,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资源。特别是如信息和通讯技术企业犯罪等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使得司法机关获得供述的难度不断加大,不采用新的调查手段难以对此进行有效规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是否对经济组织的犯罪适用?如何适用?目前存在争议。

从国防安全到全球视野:二战后美国外语教育政策的演变路径及启示 ………………………… 罗 辉(2.54)

(二)日韩企业犯罪

3.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缺点

日本的辩诉交易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为“协议、同意制度”,即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可以换取检方免于起诉或减轻刑罚的处理,“协议、同意制度”适用于企业犯罪、毒品犯罪和贪污受贿等案件,以促进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破;二为“刑事免责制度”,案件审理时,若证人积极作证,即便对证人自身不利的证言,也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第3款)。这个制度起源于日本有名的Lockheed Martin 案。当证人证言可能导致本人被追诉时,检察官需承诺不以法庭证言内容追诉。两个制度都限定在揭发他人的罪行上。制度讨论过程中曾有委员提议,若嫌疑人主动供述自身新的罪行也应可换取减轻刑罚,但最终没有在改革方案中体现。(13) 参见张超:《日本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出炉》,http://shizheng.xilu.com/20151008/100015000444679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3日。

自身性激素受体敏感性的改变或者由于患者长期的下丘脑-垂体-卵巢轴的紊乱,可以导致高雄激素或者黄体激素高峰导致的卵泡成熟障碍,引起雌激素及雄激素的持续性分泌紊乱。PCOS的发生能够导致排卵前雌激素高峰形成的障碍,导致不排卵,同时还能够引起显著的高雄激素血症表现。PCOS患者临床治疗的总体有效率不高,治疗后的病情缓解率不足25%,且疾病长期迁延不愈[6-7]。通过对于PCOS发病过程中相关生物学机制的研究,可以为PCOS患者的综合性临床治疗提供参考。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下,有关企业犯罪呈现出跨国性的特点,刑事侦查有可能需要涉及其他国家的母子公司、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以及相关高管、职员等。鉴于刑事司法权作为主权的性质,在欠缺刑事司法协助双边协定及条约的情况下,企业犯罪的侦查会变得更加困难。辩诉交易和刑事免责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及时揭露其他公司员工及本公司员工所涉刑事案件,节省司法资源。对企业而言,可能因他人行使辩诉交易权,而使不法交易更易暴露。因此,也应强化、扩充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及时预防犯罪。

三、美日辩诉交易的制度模式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马萨诸塞州,并在美国的一些大城市的刑事司法中被使用,禁酒法的施行对辩诉交易的早期兴起有着一定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nited States 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8) 参见Brady V .United States ,379,U .S .742,752-53(1970).1989年,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欧洲大陆第一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9)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03年6月,意大利立法者为进一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对其《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再次扩大了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一修改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卓有成效。(10) 2003年6月,意大利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2003年改革前, 辩诉交易程序仅仅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 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 2004年3月,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设立了“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所谓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11) “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

对于应收账款的计量,SFAS77提议将应收账款的数量、服务费用财务费用、转让日期的市场行情、发起人的信用评级和类似的其他金融或经济因素考虑在内,对应收账款的计量进行全方位的考虑。

目前,该软件的最新版本为2016年2月18日发布的 ERICA Assessment Tool 1.2,可以在网络上免费下载使用。

美国的辩诉交易与法国和意大利的规定大有不同,主要体现在:第一,美国可以就被指控的罪名和量刑进行交易,法国和意大利则只能对量刑进行交易。第二,在合意的主导权上,美国控辩双方地位相同,可以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讨价还价”,而法国辩诉交易制度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第三,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合意的内容极为广泛,除可以就罪名和刑罚达成合意之外,甚至还可以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意大利,合意的内容可以是以替代性刑罚代替监禁刑,也可以是减少被告人的罚金刑或者监禁刑;法国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不得超过1年或预期量刑的一半),或者是附加刑和缓刑的适用。

1.自己负罪型辩诉交易

自己负罪型辩诉交易也即前述“自我负罪型”辩诉交易制度,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司法制度的效率化。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无法解决资源稀缺的问题,司法资源同样存在稀缺性。如果所有案件都根据本应有的判决程序来处理,司法系统可能会出现人员、设备、时间不足等问题,辩诉交易就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而设计的法律制度。

美国最近的司法案例显示,当事方似乎以选择辩诉交易为原则,如果选择原来的审判程序担心判重。但有些检察官认为所谓检察官的职责是以使所有当事人信服的形态结案,甚至以为这就是正义。这样的职责认识,也导致辩诉交易更多地被使用。辩诉交易制度,不仅减轻法院和检察官的司法负担,也使被告人、辩护人有机会回避重判,选择从轻量刑,但也随时伴随冤罪风险,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不能否认发生冤案的可能性。有时被告人虽然没有犯罪,但为了回避陪审制度和重罚,被迫协商的情形也会存在。自己负罪型辩诉交易中,被告人通过检察官确认犯罪事实和权利放弃程序,判决通常减轻量刑30%~40%。在轻罪或违法行为中,被告人在被逮捕24小时以内在公开法庭答辩(罪状承认与否)中,基本上都选择辩诉交易。(12) 参见宇川春彦:《司法取引を考える(16)》,《判例時報》(1616), 28-33, 1997-12-11.

在加热的过程中,花色苷会发生水解或去糖基开环反应,形成查耳酮或其同分异构体α-二酮,然后降解为酚酸和醛类[35]。据报道[5],玫瑰茄花色苷中的两种主要成分飞燕草素-3-接骨木二糖苷、矢车菊素-3-接骨木二糖苷的降解均遵循一级反应动力学,飞燕草素-3-接骨木二糖苷对温度升高的敏感性要明显高于矢车菊素-3-接骨木二糖苷,它们热降解分裂生成原儿茶酸、没食子酸和 2,4,6-三羟基苯甲醛。本实验主要研究添加不同稳定剂对花色苷溶液在80、90和100 ℃下热稳定性的影响,旨为花色苷溶液的热加工提供一种可行的方案。

2.他人负罪型辩诉交易

在中国,企业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国有企业中主要的涉案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随着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兴起,民企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呈现增多势头。近年来,由于企业核心技术的泄露,出现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另外由于IT环境的变化,如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攻击技术的进步,信息泄露也越来越严重,而作为企业竞争力和就业的基础,企业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增加。我们搜集了2016年的企业犯罪案件657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109例,占案件总数的16.59%。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如下: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128次。其中,受贿罪(56次)、贪污罪(19次)、挪用公款罪(13次)这三种罪名是国有企业家的“标志性”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次),职务侵占罪和单位行贿罪(各5次)也是频率比较高的罪名。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548例,占案件总数的83.41%。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如下: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78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09次,职务侵占罪99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挪用资金罪44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污染环境罪24次。较高频率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单位行贿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4) 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民企职务侵占罪比重大 国企受贿罪风险高》,http://010xsfzls.lvfaw.com/zdyActN.php?thdClassId=45928&actId=475431,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7日。

(二)日本的辩诉交易

(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揭露企业犯罪。侦查机关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更易于获得企业犯罪的线索,从而提高揭发企业犯罪的机率。在过去,参与企业犯罪的企业职员或相关人,考虑是否向侦查机关告发企业犯罪时,担忧作为共犯的自己避免不了刑事责任。但达成辩诉交易的协议之后因可能被免责或大幅度减轻责任,则完全消除了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忧虑,为此增加了内部告发率。此外,被侦查的高管人员有可能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积极告发公司内部部门或分公司的犯罪。因此,在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不同情形的企业犯罪将更多地被暴露。

韩国最近“甲乙关系”成为社会问题,所谓“甲乙关系”是指“甲方”具有控制权,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乙方”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被动接受。在社会上,企业文化最典型的表现是,控制公司经营权的上层企业对待下层企业如同上级对待下属一样。近日,一场来自代理店的“造反”风波,使得韩国最大的乳业企业南阳乳业公司陷入危机,也引发了韩国社会对“甲乙关系”商业潜规则的大讨论与反思。这种压迫文化可能导致目前韩国在辩诉交易的引进上持较为谨慎的态度。(7) 参见《韩媒:“泼水门”引发对韩企“甲乙关系”再思考》,http://www.cssn.cn/gj/gj_gjzl/gj_ggzl/201804/t20180418_415589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19日。

日本的辩诉交易和美国比较,最大的特点是并非针对自己的罪行,而是通过揭发他人的罪行来进行辩诉交易,即通过揭发共犯的犯罪行为,保证自己量刑从宽。可见日本只接受“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在日本,经济犯罪,渎职、欺诈、受贿,枪支、毒品犯罪可以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成立的条件是,在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之外,尚需律师的同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3第1款),且所有当事人签字署名后会制定合意文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3第2款)。辩诉交易有可能牵涉到无辜的人,因此需要附加全程录像条件。日本不同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是,法官不参与交易过程,如果交易成立不被法官采纳,则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毫无利益,为此有可能交易起不到制度预设的作用。在日本,当事人在进行辩诉交易时具体可选事项包括:(1)保留或取消起诉;(2)适用罚条,即减轻犯罪情节;(3)量刑变轻(《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第3款)。若因虚假供述牵连无辜人,则会判处5年徒刑(《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15)。

2.辩诉交易制度对企业犯罪的影响

1.辩诉交易的基本构造

(2)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内部通报制度和监查制度的完善。随着辩诉交易和内部告发的情形增多,为了早期发现和应对,企业有必要健全内部通报制度和监查体系,这样企业才可以在侦查机关着手之前尽快处理内部不正当的行为。而且发现企业不正当行为之后,如何迅速合理地处理也非常重要,包括内部调查后期未能合理应对时,高管人员判断公司内部不能解决时,可以请求侦查机关启动辩诉交易程序。

(3)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内部审查的效率。由于企业丑闻会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从而影响内部审查的效率,但如果在发生丑闻之时,抢先利用辩诉交易制度为提供信息的人员免责或减轻刑事责任,将会在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一种微妙的心理,即每个人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尽早配合公司内部审查,从而大大提高了内部审查的效率。

(4)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在“两罚制”规定下法人自身也承担刑事责任,企业通过内部调查确认高管人员犯罪的情形,利用辩诉交易制度促使犯罪的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搜查、追诉而避免企业本身被追究,以此减轻对企业信誉度影响、规避股东代表诉讼的风险等。此外,对无“两罚制”规定的犯罪,企业可积极对犯罪案件中具有从属地位的高管人员犯罪使用辩诉交易,可以减轻对企业信誉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企业的形象。

如乐善秦腔《四进士》中,宋士杰在公堂上为救杨素贞的大段念白,不仅表现了宋士杰打抱不平、伸张正义的鲜明态度,而且体现了宋士杰的性格。

中国与日本、韩国企业文化不同,立法背景也不同。日本引进辩诉交易的背景是一起公务员受贿的冤案,该制度的引进还与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有关。2010年,大阪检察院特搜部在“滥用邮件优惠制度案”中,对厚生劳动省局长村木厚子提起诉讼,其因涉嫌受贿211亿日元的违法行为而被逮捕。村木一直否认指控,随后,特搜部被曝出篡改证据及对村木下属诱供,最后村木被判无罪,而检察官和村木下属成为被告入狱。(5) 参见《厚労省·村木元局長に無罪判決 郵便不正事件で大阪地裁》,http://www.asahi.com/special/kaizangiwaku/OSK20100910005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7日。 以此案为契机,日本引进了辩诉交易审讯中的录音录像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1条),规定监听通信只有在案件涉及毒品、枪支等情形下才能适用,后将监听适用范围扩大至有组织的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日本检察机关的委员认为,调查审讯可视化后,获得供述的难度将增大,需增加新的调查手段,主张借鉴美国等国家实行的“司法交易”制度。也有学者认为,为防止虚假供述,应规定供述重要事实换取减刑的制度,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自身的犯罪行为。(6) 参见加藤克佳、青木孝之、辻本典央、池田公博:《司法取引》,《名城法学》2016年第4期。

设母联开关CB2初始断开,从而构成母联闭合C型结构,以满足所有母联开关不能同时闭合的要求。仿真模型内各设备参数配置与第2.2节所述相同。

由此可见,辩诉交易的优点有二:其一,能节约侦查费用、审判费用。司法需要耗费社会成本,越是规模大、难度高、社会关注的案件,越需要投入庞大的侦查资源,侦查、审判结案所需时间可能更长。利用辩诉交易,可以以最低成本有效地收集到可能只有嫌疑人、被告人知道的信息,大大节省法庭审判时控辩双方的对抗成本,从而能大大节约侦查、审判费用。其二,能形成真犯辨别的框架机制。通常,无辜的人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时一般不会认罪,一旦选择辩诉交易不管轻重都会先判有罪,因此,无辜的人会坚持不认罪希望通过法院审判让法官还其清白。相反,真正的罪犯通常是“自己有罪自己知道”,会倾向于自己先衡量一下量刑轻重情况,从而选择辩诉交易以减轻量刑的概率更高。因此,辩诉交易就像一面“照妖镜”,可以让妖精自己显形。(14) 参见吉田雅之:《一問一答 平成28年刑事訴訟法等改正》,东京:商事法務出版社,2018年,第56页以下。 当然,辩诉交易也存在先天缺陷,即可能存在推高犯罪率的风险,因为辩诉交易会导致重罪变轻罪,严格惩罚将不复存在,由此会促使犯罪增加。(15) 参见今富来:《日本版司法取引制度がコンプライアンス強化にもたらす影響》,《商事法務》2016年2107号。

四、辩诉交易对企业的影响:增加商事成本

毋庸讳言,辩诉交易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侦查、审判效率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经济犯罪领域辩诉交易的推行同样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运营,甚至可能增加商事成本。换言之,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有助于发现犯罪,节省刑事侦查的成本,但却可能造成企业内部高管和员工之间的失信,影响商人内部的团结,降低商事组织内部互信效率,也因此可能增加社会总体成本的支出。辩诉交易对企业及社会总成本可能产生的影响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可能压缩企业联合的空间

辩诉交易可能使企业联合面临风险,从而影响企业联合的顺畅进行。例如,A公司和B公司联合从事相关业务,当发生违反竞争法之情形时,A公司可能会利用辩诉交易协助B公司的刑事调查,从而实现减免自己刑事责任之目的。反之,B公司也可能会将A公司参与违法联合的情形积极地向检察官提供信息,从而有助于减免自身的刑事责任。同时,A公司和B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为了减免自己的刑事责任,可能会以辩诉交易形式协助对自己公司负责人或对方公司负责人进行刑事调查。此种公司联合上的危险性,也会因辩诉交易而大大增加。

同理,在反垄断法上的附加税减免制度(16) 参见《日本独占禁止法》第7条之2第10款。 也可能会面临此种联合体参与人进行辩诉交易而带来的问题。在以减免附加税为目的参加联合的企业之间,极有可能会发生互相之间争先向司法当局通报违法之状态。因此,辩诉交易实施后有必要探讨,企业附加税减免申请可否合并利用辩诉交易。

(二)可能加大企业及其高管入罪风险

辩诉交易增加了企业入罪的风险。尤其是因为日本的辩诉交易是“信息提供型”的辩诉交易,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企业职员,其对企业经营情况极为了解,可能导致企业内部检举、揭发案例增多,由此,企业及其高管入罪风险会增大。在中国,管理资源是稀缺资源,企业高管入罪收监,可能是宝贵的商业资源的浪费,而辩诉交易虽可能加大了高管入罪的刑事风险,但同时也保存了可贵的管理资源。

根据回归方程计算不同烤制时间下的烤鸭品质得分,4s条件下,鸭肉b*为18.05,鸭皮L*为39.85,鸭肉弹性为0.69,鸭皮弹性为0.68,综合品质得分为54.58,在2~6s条件范围内得分最高,且该试验组烤鸭关键指标参数均在烤鸭关键指标参数范围内,因此,适宜的蒸汽喷射时间为4s。

(三)可能增加企业商事合规成本及社会总体成本

辩诉交易增加了企业的商事成本,而且,有可能从整体上增加企业的社会成本。企业为避免、减少因辩诉交易而产生的入罪风险,必然会加大合规管理的力度,因此,连带地会增加合规成本支出。辩诉交易在加大企业犯罪揭发的同时,还可能因此使企业陷入破产境地,导致员工失业,产生更大的社会成本。前述日本奥林巴斯因财务造假而导致经济崩溃后,奥林巴斯的投资者遭受了巨额损失,奥林巴斯在长达20年时间里财务造假17亿美元,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的财务舞弊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17) 参见大野和基:《オリンパス粉飾事件の本質は経営者が「最後まで守ろうとしたもの」にある――企業統治研究の第一人者、コリン·メイヤー氏に聞く》,《ダイヤモンド社のビジネス情報サイト》週刊ダイヤモンド·【第49回】 2014年12月4日。

五、辩诉交易的文化伦理:中国要引用吗?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单一的存在,都是特定区域、特定文化背景的产物。法律政策若与特定区域文化传统不一致,则极有可能产生法律抑制的现象——法律成为空置的花瓶。在中国,辩诉交易能否引入,取决于中国的契约观念基础的强弱程度、中国是否存在类似功能等值的制度以及辩诉交易能否适应中国的文化传统。

(一)是否具备契约观念基础

辩诉交易是以合约方式解决刑事认罪及处罚问题,其成立基础乃司法合约。这是因为,契约自由观念中所包含的自愿、平等、合意、互利、互约等要素,能够使交易的过程处于相对稳定和确定的状态,增加交易结果的理性和效益,克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摆脱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我国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根据契约原理而设计的,在契约文化十分浓厚的国度里,其正当性才不会从根本上被动摇。(18) 参见汪建成:《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政法论坛》2002年第6 期。 因此,在中国采用辩诉交易是否存在适应的文化基础,不无疑问。

(二)是否存在功能等值的制度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这被认为是中国在试行辩诉交易。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我国《刑法》中有与辩诉交易异曲同工的自首减刑、立功从轻的制度。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减刑,与“自我负罪型”辩诉交易有等值功效;而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罪行减刑,与“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有等值功效。因此,在中国法上有类似同样功效的制度安排时,是否仍然需要辩诉交易制度?值得进一步探讨。

控制称样量为25mg,氟化氢铵的用量为125mg,按照实验方法开展了不同高氯酸用量(0~1mL)对样品GD-2的消解试验。结果表明:当高氯酸用量少于0.2mL时,试管底部有大量黑色残渣;当高氯酸用量为0.2~1mL时,可以得到澄清透明的样品溶液且试管底部无黑色残渣出现。考虑到高氯酸的使用会增加赶酸的时间,因此实验选择高氯酸的用量为0.2mL。

(三)是否适应家族企业文化传统

另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辩诉交易若引入中国,是否能与中国盛行的家族企业文化传统兼容。中国存在大量的家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保留了中国的家族文化传统。在中国大家族体系下,形成了一些很特别的司法政策,例如“亲亲相隐”,中国传统文化不鼓励亲人相告,认为这是有悖亲族伦理的。家族企业内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亲族关系的基因,多多少少会体现同样的文化倾向,这对于鼓励告密的辩诉交易来说,无疑会形成一种抵制。辩诉交易制度是以破坏内部感情和信任为前提的规则,广泛将其用于企业犯罪的举报,可能不一定能适应家族企业文化传统。而且,在缺乏严格的不当举报追究制度的情况下,允许辩诉交易应用于企业犯罪场合,极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利用,衍生不正当竞争之可能。所以,辩诉交易对中国家族型企业来讲,未必是一种理想的能促进公司治理透明化、消除腐败、防范员工犯罪的法律工具。

“直译+意译”是将最主要的中心义素直译,然后选择其他有区别性特征的义素修饰、限定或补充这个中心义素(同上:246)。美国权威影视杂志《综艺》(Variety)就采取了这种译法,将其译为“the force”,后面再加上“mystic powers”加以解释,这种译法可能更能被西方读者所接受理解。The force本身来源于广受西方观众喜爱的影视作品《星球大战》,与“洪荒之力”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the force”更符合西方读者的认知语境和文化语境,是一种成功的译法。

(四)可能存在的积极意义

虽然辩诉交易未必是完全吻合中国文化需要的一种司法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辩诉交易在中国没有任何意义。辩诉交易有助于节约资源,迅速发现犯罪,从而有助于实现高效率的刑事追究。在中国,当今企业犯罪所涉及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犯罪分工日趋专业化、犯罪主体日益集团化、犯罪方式日益智能化,辩诉交易的内核可能仍有其存在价值。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该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从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到2016年8月14日侦查终结,侦查时间历时8个月之久,可是,警方仅追缴资金200多亿。(19) 参见《警方通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一年半非法吸收500亿》,http://new.qq.com/cmsn/20160131025521,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3日。 如果有辩诉交易,“e租宝”案件司法资源支出可能会大大减少,案件处理周期也可能会大大缩短。可见,辩诉交易始终存在其诱人的一面。

(五)预防再次发生企业犯罪的措施:辩诉交易与合规管理的结合

美国通过结合企业合规管理和刑事责任的威胁,以达到预防再次发生企业犯罪的作用。如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是指,发现企业内违法行为时,若被侦查的企业承认违法行为,在积极协助检察官审视合规制度后,可以约定执行企业改革协议,如果在一定宽限期内通过接受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并判断企业改革有望稳步实施,则暂缓刑事处罚。后来英国也引进了该制度。英美制度上的辩诉交易、暂缓起诉协议等一系列制度,其特征是实用主义思想,为了达成目标的功利主义观点重视激励或“放宽/严惩”的心理要素,将刑事处罚的强制功能最大限度地转变为心理强制所利用。但日本辩诉交易的缺陷是未能很好地将辩诉交易与公司合规管理联系为一体。因此,我国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企业犯罪时,必须要重视预防再次发生企业犯罪的规制。

当前各国在不断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但企业违反合规及不正当行为不断发生。由于企业犯罪比个人犯罪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更大,因此“防止再发”与预防企业犯罪同样重要。企业有自身的企业文化,但不具有人格及道义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在如何构建合规管理制度时,这些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激励型法律体系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责任编辑 周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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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对企业犯罪的抑制-辩诉交易的功能扩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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