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美国铁路论文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美国铁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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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物流产业面临国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巨大竞争压力;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入选我国十大振兴产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物流业在美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美国经济增长的新利润源、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就业,而且是美国社会消费生活的重要支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的物流发展无论在规模总量、企业实力和先进技术应用上都代表了世界最高水平:重视物流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物流企业的设施高度现代化、规模化、网络化,市场研发能力强;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四方面物流服务商凸显市场;水、陆、空、铁立体交通网络发达;政府放宽交通运输管制;重视物流人才培养。

美国物流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市场,来自企业在市场上逐利的内在需要。但是,政府在物流的发展中依然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1)在物流发展的不同阶段,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对物流发展的作用有两方面:管理和支持。所谓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有效作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物流法律体系和高效的物流管理体制;所谓支持,是指通过政府的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物流运行基础设施和现代的交通运输体系,州政府还会在财政政策方面给予物流企业以优惠。

(2)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总体框架下,为了发挥各州的比较优势,给予了各州充分的自主权,使各州在培育和发展本地物流市场时可根据自身特点出台各具特色的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思路可从得克萨斯联合(Alliance Texas)开发区的发展实例中得以印证。得克萨斯联合开发区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沃斯大都会(Dallas-Fort Worth Metropolis,DFW)的西北部,它的发展得益于联邦政府和得克萨斯州针对达-沃斯大都会制定的特色财政政策。

(3)在管理机构设置上,美国政府未设统一管理物流业的专职政府部门。美国联邦层次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其中州际商务委员会负责铁路、公路和内河运输的合理运用与协调,联邦海运委员会负责国内沿海和远洋运输,联邦能源委员会负责州际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美国不存在集中统一的专门管理物流的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依旧按原职能对物流各基本环节-如对海运、陆运、空运等进行分块管理,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各负其责,各管一摊。

美国联邦法院负责宪法及运输管制法律的解释、执行、判决和复查各管制委员会的决定,是总的运输政策颁布者、各管制机构的授权者,它们和州际相应机构一起,构成美国全国物流市场的管理机构体系。

2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概况

2.1 分别立法模式——未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通过适用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各种法律对物流业进行管制

美国物流服务提供者目前主要依照其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营运范畴内分别遵守不同的法律条款。例如,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的必须遵守汇编在《美国法典》中TITLE49的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9法案;从事海上运输则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TITLE46的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6法案。沿袭以往的各种法律从各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来管制物流服务仍然十分有效。

2.2 物流宏观管理方面,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

美国政府在物流的宏观管理方面主要以运输业为中心进行立法。美国的陆路交通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公路法系统和运输法系统,两个系统的法规分别汇编于《美国法典:23公路》和《联邦规章:23》,及《美国法典:49运输》和《联邦规章:49》。美国的水运交通法规体系包括贸易运输法系统、船舶法系统、船员法系统、航道法系统、港口法系统、海上安全法系统和海事审判法系统。

美国政府在物流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不断通过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确立以现代物流发展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其近景、远景目标十分明确。比如,1996年出台的《美国运输部1997-2002年财政年度战略规划》,提出建设一个世界上最安全、方便和经济有效的物流运输系统;2005年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对交通产业结构或交通科技进步的总目标、远景目标、近期目标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2.3 法律上放宽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

美国的物流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自由竞争——管制初期——全面管制——放松管制”这四个发展阶段。

(1)自由竞争时期的早期阶段(1776-1886年)——与运输直接相关的法律。建国之初,美国确立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为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经济。本阶段主要出台了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1776年《开放美国港口的法令》、1806年《国家收费公路法》、1836年《蒸汽船舶监察法》和1862年《太平洋铁路法》等。

(2)联邦管制初级阶段(1887-1920年)——管制铁路运输。19世纪末以前,美国交通运输经济法规系统未建立,运输市场处于松散无序状态,恶性竞争严重。为了消除铁路运输自然垄断和各州地方保护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来加强对铁路运输的管制。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1887年《州际商务调整法案》、1903年《艾尔金斯法》、1906年《海伯恩法》、1910年《曼尼—艾尔金斯法》、1920年《埃斯克—卡明斯运输法》等。

(3)全面管制阶段(1921-1975年)——全面管制运输业。1920年之前的美国联邦立法主要集中在铁路运输领域,之后联邦政府开始对包括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在内的其它领域实行全面管制,完成了对各种基本形式的运输服务管制立法。主要出台了1935年《汽车承运人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1940年《运输法》、1942年《货运代理法案》等。

(4)放松管制阶段(1976年至今)——有所管,有所不管。全面管制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窒息了市场活力。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以放松管制为目的的立法,取消了运输企业在进入市场、经营路线、联合承运、合同运输、运输费率、运输代理等多方面的审批与限制,希望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运输费率下降、服务水平提高。影响较大的有:1976年《铁路复苏和规章制度改革法》(4R)、1977年《联邦航空法》(修订)、1978年《航空业解除管制法》、1980年《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1980年《斯塔格司铁路法》、1982《巴士规章制度法》、1984年《水陆货运代理人解除管制法》、1994年《卡车运输行业规章制度改革法》、1995年《州际商务委员会终结法案》等。

其中,1980年的《斯塔格司铁路法》被认为是美国铁路复兴的重要法律基础,该法主要内容包括:

①明确市场竞争是铁路运价和业务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大幅度放松定价法规。政府发现了运价与可变成本的关系、运价与“市场占有”(即“垄断”地位)程度的关系以及运价与运输收入的比例是否适度的关系,认识到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就可能导致铁路运输效益的下降,影响铁路的正常发展。

②放宽政府对铁路的控制,给予铁路行业以相当的自由度,鼓励竞争。

③铁路部门可以与货主协商定价甚至秘密定价,这都是允许的,只要最终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明确规定合同运价为合法。所谓“合同运价”,就是允许铁路承运人与货主自行协商确定每批货物的运价,政府不再控制。这个运价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双方自主商量的,这就使铁路运输企业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并且可以为货主提供更好服务。

④在税收政策上,对某些不赢利的线路采取免税政策。

⑤鼓励把不赢利的支线出卖,以补贴主要线路的经营。放宽对拆除铁路的限制。放弃没有效益的线路,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既可卸包袱,又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增强企业的活力。这一措施对于铁路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⑥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权利逐步缩小,至1995年颁布《州际商务委员会终结法案》,美国运输业管制时代的彻底终结。

⑦用反托拉斯限制法取代优先定价限制法。对于货主无法选择承运商的垄断性运输服务,出台了专门的反垄断条款与之对应。垄断行为一旦被认定,承运商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其服务价格的合理。

美国运输部铁路管理总局资料显示:《斯坦格司铁路法》实施后,运价水平降低了28%以上,其中谷物降低42%,煤降低了19%。经济效益也出现了回升势头,资金回报率在1970年仅为1.73%,1980年上升到4.22%,1990年上升到8.11%。随着投资回报率的回升,私人投资于铁路的兴趣增加,铁路企业的股票市场稳定。货物周转量自1980年的13 240亿TKM上升到1992年15 570亿TKM,约占全世界货运量的21%,1993年货物周转量达到16 200亿TKM,增长4%。1994年以来依然保持上升态势。自1980年到1994年这十多年里,货物周转量只有在1985年和1986年出现过短暂下降。

事实证明,《斯塔格司铁路法》等一系列以放松管制为目的的立法为美国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进而催生了美国物流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迅速强大。

当然,美国政府对物流市场放松管制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将重点从经济职能管理转向生产安全管理,更加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监管。例如,通过《运输安全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等,尽量减少物流发展对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安全构成威胁。

3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物流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还比较落后。已出台的与物流有关的法律主要有《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海运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另外还有地方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物流相关的技术规范等。这些现行规范构成了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主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流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

但我国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现有规范不协调、效力层次低、规范不完整、立法相对滞后等。目前,迫切需要对我国已有的各种物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进行清理,消除反映部门、地方利益的内容,建立相对统一、协调的物流法律体系。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理清脉络,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以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3.2 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

3.2.1 政府有效作为,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政府在物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是营造良好物流法制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美国政府在物流的发展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在物流发展的不同阶段,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行动,建立起完备的物流法律体系和高效的物流管理体制,建立起完善的物流运行基础设施和现代的交通运输体系,以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统一的总体法律框架下,可以授予各省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可以发挥地方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出台各具特色的发展政策,培育和发展本地物流市场。

第二,在管理机构设置上,与美国一样,中国也不存在集中统一的专门管理物流的政府部门,通常也是依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部门进行管理。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没有与美国商务委员会职能相似的协调机构来组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建议可以借鉴美国经验,设立与美国商务委员会职能相似的协调机构来组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商与合作,以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政府的宏观调控,对物流业的宏观指导与规划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现代物流的发展难度大、投入多、技术密集,只有政府的支持才能使物流产业顺利发展;另外,物流产业的功能发挥涉及众多的相关产业和部门,许多问题不是物流产业本身所能解决的,需要由政府统筹解决、加强管理、缓解矛盾。因此,物流和物流业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进行,将物流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制定物流发展的政策,对物流发展做出规划和提出实施原则,以指导行业的发展。从美国物流发展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在对物流进行规划、监控、协调等宏观管理上的重要作用。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入选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便是我国对产业进行的宏观指导与规划的体现。

3.2.2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美国物流活而有序,重要原因是法制健全。为了推动本国物流的发展,美国在其完善的运输及商品流通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和修改有关物流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制健全、相互配套,促进了产业的协调发展,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营的规范化;由于市场经济制度非常完善,市场运行完全依照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政府不直接干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来引导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能够依法办事、守法经营,使得物流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物流市场秩序良好。

其次,物流法的变化对物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既有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也有抑制发展的消极影响。美国全面管制时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抑制了运输行业的自然垄断、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但限制市场准入、设定费率也成为后来物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至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物流产业得以迅速发展、物流效率得到极大地提高、物流成本支出占名义GDP的平均比重由1980年以前的14.4%降低到11%,这得益于美国政府的宽松管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创造的良好制度环境。

第三,立法应当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尽管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经历了“自由竞争——管制初期——全面管制——放松管制”四个发展阶段,但改变的根本目的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比如早期铁路运输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加强管制立法,通过采取反垄断措施保护了托运人的利益、也保护了运输业自身公平竞争发展。但随着管制的日益严格,运输企业自然垄断的特征日益弱化,一些运输企业长期亏损并濒临倒闭,放松管制、赋予企业更多的市场自主权、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则成为新的社会需求。

第四,针对美国放松物流管制的做法,我国应慎重考虑本土化。美国曾实行了100多年的市场管制,在基础设施、物流活动、政策环境趋于成熟之后,才放松市场管制转向重视规范运作监管。我国物流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设施、物流活动、政策环境等均不成熟,为了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物流市场秩序必须整治,尤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还应加强管制。

第五,借鉴美国的经验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物流法体系框架。美国没有统一的物流法,但从物流业整体和某个具体物流功能上看,其物流政策法规体系很完备,沿袭以往的各种法律从各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来管制物流服务仍然十分有效。与美国一样,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

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物流法体系框架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制化的产物;三是物流市场秩序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

4 结语

总之,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为我国物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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