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通信网络与乡村治理绩效研究_村庄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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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2-0042-06

转型中的村庄治理,受制于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大环境,需要面对工业化初期农村资源和农业剩余持续外流所引致的农村空心化或非农化,需要面对农村公共服务长期短缺所引致的民生问题,需要面对以“泛市场化”和“去核心化”为代表的多元价值趋向。最重要的,是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结合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乡村文化等自身条件,提升以经济增长与分配、公共服务能力、村民公共参与、村庄秩序为表征的村庄治理绩效。而现实中的乡村沟通网络问题,如权力结构中的“上强中薄下弱”、信任关系的整体性缺失、沟通网络的“传播失序”等,会直接制约村庄治理绩效的提升。

与此同时,村庄之间的显性差异又使乡村沟通网络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复杂化。制度内的乡村沟通网络内置于中心—边缘结构下的乡政村治格局之中,并通过乡镇政府以及村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普通村民等各自在网络中的地位与作用来显现这一结构的失衡与均衡状态。如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充裕的村庄,村庄政治精英与乡镇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比较强,中心—边缘的失衡程度较低,村庄治理绩效也相对较高。制度外的乡村沟通网络受制于费孝通所提出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的相互作用,并以差序格局解构与团体格局建构的程度来呈现村庄之间的差异性。如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的村庄,多处于差序格局的解构中,团体格局的建构力量很薄弱。现阶段的村庄依据青壮年打工去向可大致划分为以外地务工为主、以本地务工为主、以外来人口务工为主三类,基本对应以解构为主、解构与建构并进和以建构为主的三类制度外乡村沟通网络形态,基本折射出不同水平的村庄治理绩效。

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的乡村沟通网络,处于绝对意义的中心—边缘结构失衡或均衡的情形不多,处于纯粹意义的差序格局解构或团体格局建构的情形也不多。基于此,本文以嵌入制度外乡村沟通网络的制度内乡村沟通网络为基点,以具有失衡和均衡双重特质、解构和建构双重元素且具有一定村庄治理能力的村庄为研究对象,从能勾连制度内和制度外沟通网络的权力结构、信任关系和沟通渠道入手,探讨乡村沟通网络与村庄治理绩效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通过乡村沟通网络的优化来提升村庄治理绩效。

一、乡村沟通网络、村庄治理绩效及其内在关联

乡村沟通网络是指乡村多元主体在一定的权力结构和信任关系下,借助沟通渠道,以便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的形式。它“不只是角逐权力的场所,也不只是接近各种资本的工具,它是正统和权威产生、表现及再生的发源地”①,主要包括权力结构、信任关系和沟通渠道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权力结构是指乡村“各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②。它涵盖了主体意识、主体可行能力尤其是沟通介入能力、实权人物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等内容,是沟通网络的主体基础。信任关系是一种“对称性的关系,是拒绝任何控制和支配行为的关系”③,在现代社会体系中,信任关系被赋予对可能存在的危机或者潜在的困难依然保持正面期待的含义,它是沟通网络的价值基础。沟通渠道是信息得以传送和交流的载体,就其本质而言,是沟通网络的组织形式,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沟通渠道。正式沟通渠道是指在体制内依据一定组织关系和制度规则所进行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非正式沟通渠道是指正式沟通渠道以外的信息传递与交流,是正式沟通渠道的补充。

村庄治理绩效是指村庄治理实践中,在经济增长与分配、公共服务能力、村民公共参与和村庄秩序等方面所取得的效果。村庄经济增长与分配是村庄治理的经济绩效,是村庄治理实践中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分配状况,是村庄治理效果最直接、最表象的反映。村庄公共服务能力是村庄治理的服务绩效,是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对村民等客体公共服务需求的及时把握和提供能力,直接体现为公共服务的提供结构、水平和效率,与提供主体的公共服务能力和主体间的公共协商能力高度相关。村民公共参与是村庄治理的政治绩效,是村民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结构及其运作的意识和行为,是“村民与村庄政治系统发生直接的行为联系的过程,是村民表达自己意愿于村庄政治体系之中的显性行为”④。村民公共参与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村庄治理的民主化程度,同时也反映了村民对村庄公共权力的认同程度。村庄秩序是村庄治理的社会绩效,是村庄在特定背景下,通过村庄自身的历史沿传、村民的共同实践、国家权力的行政嵌入而固定下来的能为多数村民接受的行为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的村庄秩序主要由行政嵌入和村庄内生相互作用形成,它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乡村社会的稳定程度。

乡村沟通网络是村庄治理的神经系统,对村庄治理绩效具有显性影响。乡村沟通网络与村庄治理绩效的关系是双向互动、彼此影响的。良好的乡村沟通网络对村庄治理绩效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反之则具有制约作用。表现在:1.权力结构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结构—功能的关系决定了权力结构必然会对治理绩效产生影响⑤,因为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特定结构的功能发挥状况。一般而言,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如权责利一致、权力链条有序和专业分工合理等,都有利于村庄治理绩效的提升。2.信任关系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良好的信任关系不仅是一种美德,更能够创造经济的繁荣⑥,提升地方治理效率⑦。强信任关系,可以引致合作意愿、合作共识、合作承诺的发生,从而对村庄治理绩效产生正面影响;而弱信任关系,会提高交易的机会成本,增加村庄公共事务协商的难度,从而对村庄治理绩效产生负面影响。3.沟通渠道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信息传递与交流效率来实现的,它要求信息传递与交流的及时、准确、对称、充分。以沟通渠道为基础的信息传递与交流效率直接影响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

二、权力结构与村庄治理绩效

乡村沟通网络中的权力结构是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社自治组织、村民等权力主体在相互博弈过程中所形成的模式化互动关系。由于多元主体的权力意识、可行能力尤其是沟通介入能力不同,他们在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尽相同。在村民自治制度下,乡村权力结构具有明显的三个层级,即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权力—村民自治权力—村民权力”三级结构。⑧国家行政权力是指由乡镇政府向村庄渗透的行政权力,也即“乡政”;村民自治权力主要是指村委会或社区自治组织所行使的自治权力,即“村治”;村民权力是指村民在村庄治理实践中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影响能力。

现阶段的乡村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上强中薄下弱”特征,是一种乡政村治格局下的“中心-边缘”结构。“上强中薄下弱”模式是乡村权力结构中最常见的类型⑨,其根源在于,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并未因国家控制的放松和村民的“自治”而解构⑩。虽然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不能否认,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是典型的“社会规划型变迁”,政府在各种社会力量中居于强势的主导地位,因此“乡政”在乡村权力结构中无疑处于强势位置。作为村民自治权力组织载体的村社自治组织应在乡村权力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但由于“乡政对村治的侵犯和侵蚀”(11)、村两委关系不顺等原因,尤其是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村社自治组织是薄弱的,其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村民权力处于三级权力结构的底层,是村庄事务自我治理的合法性来源,应拥有村庄治理的“最终所有权”。但村民“原子化的分散状态”事实上限制了村民的话语权及其行动效能,他们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明显。

“乡政村治”下的“上强中薄下弱”权力结构对村庄治理绩效会产生诸多制约:1.它会降低村庄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公共服务“是一个公共权力组织得以建构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12),而在该模式化的权力结构中,村庄公共服务能力的高低基本取决于国家(乡镇)行政权力,多元主体间公共协商能力的不均衡,易引致公共服务供给环节的断裂,从而降低村庄公共服务能力。2.它会影响村民的公共参与力度和效度。由于在治理领域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均衡配置和政绩评价体系对经济指标的过分倚重等原因,基层政府的乡村治理行为是一种重效率却忽视公共参与、民主、公平、责任的效率主义范式(13),乡镇政府在“效率主义范式”作用下,往往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村民参与,事实上抑制了村社自治组织和村民的主体意识,限制了他们的可行能力尤其是沟通介入能力,引致了“强关注与弱行动”(14)现象,村庄治理的合法性程度也大打折扣。3.它会阻碍传统向现代转型中的新村庄秩序的形成。伴随着现代性的不断嵌入,村庄多处于传统秩序解构与新秩序的建构过程之中,处于“价值多元与秩序认同的艰难耦合”过程之中。这一过程不能仅靠政府行政力量来完成,需要培育村社自治力量、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可行能力,形成一定的政治和文化认同,最终实现“差序格局”向“团体格局”的社会秩序转型(15)。现有“上强中薄下弱”的权力结构,易使乡镇政府通过行政方式抑制村庄自治权,使村庄秩序最大限度地与乡镇政府的意志保持一致,从而忽视了村庄内生秩序的生成和发展,消弭了村庄治理实践多元价值的权力基础。

改变当前“上强中薄下弱”的乡村权力结构,提升村庄治理绩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乡镇权力侵犯与发展乡村经济并举。要充分发挥村社自治组织以及村民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上级政府和第三方力量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监控,防止“乡政对村治的侵犯和侵蚀”,缓解乡镇政府与村社自治组织在决策和执行中的矛盾和冲突;要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尤其要重视对村庄经济的政策扶持,以提高村庄的自治和服务能力,提高村社自治组织和村民的公共协商能力,最终形成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力。2.搭建公共沟通平台,完善村民民主参与机制。要通过财政公开、财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形式激发村民参与热情,将村民聚合到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要通过民主参与规则的制订和完善,为村社自治组织和村民搭建良好沟通的平台,提升村民参与的广度、范围、强度和深度。要以“民主向传统效率取向的嵌入推动公共参与既民主又有效率地运转”(即效率的民主嵌入),充分发挥实质性参与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消除“强关注与弱行动”行为,提升乡村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程度。3.优化村庄治理权力结构,加强多元主体的对话能力。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实现村民自治组织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自我治理,实现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要针对权力结构中的“中薄下弱”,实施有效的扶持和赋权。

三、信任关系与村庄治理绩效

信任关系作为沟通网络的价值基础,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16)。信任包括认知与期望两个基本要素。(17)认知是信任的逻辑基础,没有认知与了解就不可能有信任。“信任属于与知识相关的认知范畴”(18),“是关于期望他人行为的信念”(19),是一种对行为按一定规范发生和运作的期待。期待是一个具有行为导向的概念,双向期待会诱致合作行为的发生。强信任关系在村庄治理中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合作、奉献等行为的发生与维系。(20)乡村社会普遍信任关系的建立需要有共同的行为准则、共享的价值与理念、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需要通过教育与实践增进多元主体对它们的认知。

在具有失衡和均衡双重特质、解构和建构双重元素的村庄,多元主体间信任关系的整体性缺失较为严重。一方面,在由计划向市场的经济转型进程中,经济收入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集体价值观的瓦解,形成多种价值观并存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利益在村民交往过程中开始占据上风,并可能导致“村民行动的唯一理由会变成赤裸裸的现实利益”(21)。在这种情况下,共享价值违背行为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对他者行为的预期难以建立,因此会削弱信任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在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进程中,旧的社会价值尚未完全解体,新的社会价值尚未完全建立,共享价值观和理念的缺乏会导致普遍信任关系的形成缺乏认知基础。与社会秩序的解构、建构并行的过程是,农村务工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在流动农村社会中,由于缺乏重复博弈的条件,违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地惩罚,难以形成对他者行为的有效预期,因此,普遍信任关系难以建立。

多元主体间信任关系的整体性缺失对村庄治理绩效会产生诸多制约:1.它会制约村庄经济增长和公平分配。“农民收入和就业的多元化,进一步导致乡村社会的陌生化和疏离化,依托于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解体,市场伦理和市场逻辑正在替代传统的乡土伦理和乡土逻辑”(22),传统乡村沟通网络的解构已开始伴生新乡村沟通网络的建构,这就要求在乡村市场化进程中强化信任关系。乡村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关系缺失,会使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显得苍白无力,会制约村庄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会影响村民的公共福利水平;同时也会引致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合理延伸,村党委代替村委会决定村中经济事务,村委会代替村民大会做出决定等“控制和支配”现象,从而影响村庄治理绩效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易导致公共资源和服务更多指向实权人物等不公平分配现象。2.它会降低村庄公共服务能力。在弱信任关系中,公共服务供需双方难以及时了解对方需求,难以接受对方的观点和思想,难以达成共识,从而导致需求方的参与能力低下和供给方的民主科学决策能力低下。信任基础的缺失会降低村社自治和村民的公共协商能力,从而引致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失衡、供给水平低下、供给效率不高等问题。3.它会影响村民公共参与的力度和效度。信任关系整体性缺失使参与各方不能运用共同的价值系统,直接降低了村民参与的范围、广度和深度,导致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不参与、非实质性参与和象征性参与,加大了实质性民主推进的难度。同时,相互信任程度低不仅会降低相互合作的可能性,亦会反过来提高动员成本,进而降低村庄治理绩效。4.它会阻碍村庄秩序的优化进程。在弱信任关系中,推动集体行动的方式不是合作,而是控制—支配关系。如果控制—支配关系处于主导,被支配者的低度参与和低度合作将成为常态,这不利于乡村秩序向现代契约社会的转型。在弱信任关系状态下,村庄秩序的生成和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嵌入的方式,而村庄内生秩序的被忽视,不利于旧的村庄秩序的解构和良好村庄秩序的重建。

普遍信任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对话以及他们之间的承诺之上,关键在于“利益趋同和信息沟通,这是两者信任的媒介,它们在制度和道德的保护下能形成信任双方共同的期望和处境,产生协同意愿”(23)。村庄治理中增进信任关系的措施主要有:1.加快农村社区建设,培育社区共享价值。要健全乡村管理和服务体系,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延伸基本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有序的管理、完善的服务及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生活,构建农村社区的信任和认同,增强社区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培育“地方性共识”,在以外地务工为主的村庄特别要注重发挥有共同身份认知和特殊互助关系的留守妇女在社区共享价值培育的独特作用(24)。要构建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促进乡村社会的文明、和谐和稳定。2.明确角色定位,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水平和能力。有效的公共参与不仅仅是扩大公民参与规模,还要求重新思考乡镇政府、村两委和公民各自的基本角色及其相互关系,(25)以在村庄公共事务中达成意见的统一,并在村庄治理实践中形成相互合作的良好局面。另外,通过各种推进教育均衡的针对性培训计划,提升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沟通介入能力,使村民能够及时地辨别信息并进行分析、吸收,为有效的沟通提供智力支持。3.构建信任维护机制。信任关系重建的本质是信任维护机制的构建。信任维护机制“通过影响失信行为的成本(使之增加或减少收益)确保经济交易的秩序不受到损害”(26)。要通过行政嵌入和村庄内生的方式在村庄构建一种基于法治的维权机制和道德规范,使多元主体都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相互监督和制约,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升“合法性认同”。

四、沟通渠道与村庄治理绩效

沟通渠道是乡村沟通网络的组织基础。正式沟通渠道主要传递和交流国家意识形态、大政方针、主流价值观以及行政任务等,体现科层控制或政治民主的逻辑,是沟通渠道中的主导力量。依据组织关系,产生了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村党支部对村庄事务的领导关系;依据制度规则关系,产生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以及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等制度规则。非正式沟通渠道主要由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业缘关系等建构起来的私人性或团体性的联系,邻里、派系、宗族以及各类乡村民间组织是其具体形式。它作为乡村内生的非正式组织形式,可以实现乡村信息的多元传送。

现阶段的乡村沟通渠道主要存在“传播失序”问题。行政控制一定程度的解构与社会自治尚未完成同时并存,两者之间的断裂和上下两层监督的缺失是造成“传播失序”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基层政府在正式沟通渠道中的失效。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分权的发展,基层政府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并按照利益最大化的逻辑行事,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公司化”特征(27),基层政府对国家政策的变相宣传亦时有发生,这些都会影响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其次是村级正式沟通网络的失效。现有的村民(代表)大会等正式沟通渠道在部分村庄中已名存实亡,导致村两委对村民的信息传递与交流碎片化。最后是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失范。由于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多数村庄缺乏村民自组织,村民信息难以有序输入正式沟通渠道之中,这会导致小道消息的无序蔓延。有效监管的缺乏,使这种失范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沟通渠道的“传播失序”对村庄治理绩效会产生诸多制约:1.它会影响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正式沟通渠道的失效,将造成基层的不信任、不理解甚至不接受,基层的意见亦不能顺利传达到相应部门,村庄公共服务的供需双方在信息方面都得不到满足,从而影响了供给结构和效率。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失范将导致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失真、混乱,“缺少持续的、通用的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就意味着在发现问题和处理危机方面所用的时间会更长”(28),从而对村庄公共服务效率产生负面影响。2.它会降低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式沟通渠道的失效和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失范,使沟通信息难以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村民,这会削弱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激情,降低聚合作用;信息不对称会降低村民参与的主动性,难以达到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程度,使村民一级的权力始终在中心—边缘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3.它会引致村庄秩序的混乱。村庄秩序的重构是建立在多元主体的有效沟通和乡镇政府对村庄秩序的主导之上的,正式沟通渠道的失效会使村庄秩序形成和发展中的行政嵌入作用弱化,阻碍乡村现代化进程和良性村庄秩序的形成。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失范会导致“象征性价值”的缺失(29),进而使基层政府权威下降,为乡村灰色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提供滋生土壤,引致村庄秩序的混乱。

乡村沟通渠道的优化要在增强正式沟通渠道权威性、激发其活力的同时,注重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建设,通过拉近乡村多元主体之间的心理距离、稳定人心、增强乡村社会凝聚力来解决传播失序问题。加强沟通渠道建设的措施主要有: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带头作用。对基层党组织进行明确的定位,将其工作重点放在把握乡村发展方向、传达党的大政方针、传递村情民意以及自身先进性建设等方面,使其从具体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并能承担起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的使命。2.建立乡村社会沟通机制,加强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协商。要增强村民(代表)大会的活力,充分发挥其民主协商的功能。为此,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民众舆论、大众传媒、网络等机制与技术手段,实现乡镇政府、村两委、村社自治组织、村民之间信息共享。3.培育现代公民组织。现代公民组织与自上而下的沟通渠道、传统血亲组织相比,在信息沟通、维系社会合作和实现村庄共同利益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30)。它能有效提高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政治效能感,克服非正式沟通的无序性,实质上推进乡村社会由差序格局向团体格局的转型。因而,应鼓励乡村现代公民组织的发展,降低其成立的门槛,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监管。

收稿日期:2011-10-18

注释:

①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②金太军:《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

③张康之:《有关信任话题的几点新思考》,《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

④卢福营:《论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⑤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霈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6-19页。

⑥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8页。

⑦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⑧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8页。

⑨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第58页。

⑩丁煌、定明捷:《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与公众的谈判行为分析——非对称权力结构的视角》,《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7期。

(11)杨成:《论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冲突与调试——以实现乡政与村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视角》,《求索》2010年第11期。

(12)郭正林:《如何评估农村治理的制度绩效》,《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4期。

(1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56-357页。

(14)郭正林:《乡村治理及其制度绩效评估:学理性案例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31页。

(16)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99页。

(17)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43-44页。

(18)转引自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第22页。

(19)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第44页。

(20)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第208页。

(21)贺雪峰:《当代中国乡村的价值之变》,《文化纵横》2010年第6期。

(22)陈柏峰、郭俊霞:《农民生活及其价值观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页。

(23)欧黎明、朱秦:《社会协同治理:信任关系与平台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5期。

(24)吴亦明:《留守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公共参与及其影响——来自苏、鄂、甘地区的一项研究报告》,《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5)王巍、牛美丽:《公民参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0页。

(26)张静:《信任问题》,《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27)戴慕珍:《中国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制度基础》,崔之元、甘阳:《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9页。

(28)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孙迎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0页。

(29)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9页。

(30)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第203-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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