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研究论文

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研究论文

·法律研究·

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研究

章 燕,郭佳琪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摘要: 监察独立是古代监察体制中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利异相监”与“君主耳目”论。“利异相监”论依赖建构后天“利异”、独立的监察御史以实现监察百官的效果,存在重大瑕疵;“君主耳目”论直接明确监察权对君主的依附,是皇权的延伸;德治理念不能有效的限制君主,监察受到皇权的限制。

关键词: 监察独立;“利异相监”论;“君主耳目”论

监察独立是古代监察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原则。秦始皇“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人怀异心,上下殊务”[1]296。中国古代统治者洞悉权力缺乏自我抑制性特征,导致行政权、司法权等无法自监自查,因此于政权体制内将监察职能独立于其他职能。主要表现为通过专设监察机构、另设特殊机构使监察与行政等相互分离,完善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性机制确保监察人员独立,改变监察方式等途径完成监察的独立性,不断加强监察权力。秦朝御史府隶属于作为皇室机关的宫廷机关少府,御史大夫作为三公之一兼任副丞相管理行政事务的同时纠察百官,行政权力与监察权力混同,监察职能非专门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从两汉时期附属于少府而演变为更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关。隋唐御史台独立于三省而设立成为最高的监察机关,专职监察职能,下设三院,监察机构结构完善、职能清晰;进一步完善监察官员人事选拔、考核管理制度的独立性。宋朝废除唐代的“关白”制度,减少监察程序中行政化特点对监察独立的干扰。明清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强化与完备时期,御史职能与谏官职能合并,谏台合一;伴随中国古代后期皇权专制化的加剧,尤其是清朝,监察独立于其他机构紧紧依附于皇权愈演愈烈。本文以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为研究对象,试图解读中国古代监察独立的制度设计于实践运行失效的理论缘由。

一、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监察独立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利异相监”[2]与“君主耳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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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异相监”论

“利异相监”论建立在“君臣异利”与“臣臣异利”说基础之上。法家主张君臣利益矛盾,存在紧张的势利之争——君臣“异利”。韩非子曾言:“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3]53君臣关系只是权力的授予与利益的结合,官吏谋取私利,无视君主、国家利益,具有威胁君权、破坏政治秩序的重大风险。君臣“异利”,其“异”激烈到臣所追求的利为君竭力抵制,“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3]146。君臣“异利”论影响之下最终得出君主利用“法”“术”维护君“势”的结论,成为对官吏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的理论基础。

如何监督威胁君利的官吏呢?通过进一步分析“臣臣异利”关系,得出监察独立性这一重要监察原则。商鞅言:“吏虽重,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4]192事同一体的官吏共利共务,彼此间不相互交恶,所以不能形成有效的监察关系。商鞅借用养马和养鸟的官吏关系形象论证了上述理论,养马与养鸟的官吏无利益矛盾关系,彼此相监无法实现预期监督效果,而能说话的马与他们事不同、利相异,因此以独立的不同事体不同利益者监督则行之有效。受“利益相监”论的影响,监察制度是君主监督与之利益相矛盾的官吏而设置,监察必须独立于其他权能。通过制度构建,促使监察官吏与其他官吏“异利异务”,如监察人员的升迁需要通过弹劾百官不法行为而获取,人为设计在官僚体系内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保证各势力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最终实现监察百官、吏治清明的政治效果。

(二)“君主耳目”论

法家曾直言揭露君主分身乏术、信息闭塞,不能以一人治天下的现实困境。“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3]17为弥补君主的劣势,专设监察人员以为君主耳目,“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5]因此,监察官吏虽独立于其他官吏,监察机关独立于其他部门垂直领导,却不独立君主与君权,并紧紧依附于君主,是君权的延伸。他们具有“风闻言事”的弹劾权,然而其是否受理、如何处置却由君主最终定夺。总之,中国古代监察体系具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单线垂直管理的特点,但均直接对君主负责,以君主为起点与终点的监察体系意味着监察官吏并不是君主、其他官吏的独立第三方。

二、对古代监察独立理论的反思

本文提出了考虑VSC-HVDC校正控制的交直流电网安全约束最优潮流模型,通过含VSC-HVDC的IEEE-14节点系统验证了所提出模型的正确性和有效性。通过对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一)“利异相监”论的瑕疵

如果说“君臣异利”论寓含了监察权依附、维护皇权的原则,那么“君主耳目”论则直接指明监察权对君主的依附,是皇权的延伸。为实现理论上“君主耳目”的构想,必然在制度上赋予君主直接、最终掌握监察官员利益分配者的现实地位。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经皇帝的授权才具有行使职权的正当性,服从管理、听从命令才能获得皇帝分配的利益,当监察人员处于皇帝掌握的权力控制与利益分配模式下,皇帝的意志成为监察官员行为选择的依据。《隋书·裴蕴传》中描述裴蕴为御史大夫时的行为举止,“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则曲法顺情,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从轻典,因而释之。”[6]即通过阿臾奉上、执行君主意志以谋取私利。

(二)“君主耳目”论直接明确监察权对君主的依附,是皇权的延伸

古代监察以“君臣异利”论为基础,寓含了监察权依附、维护皇权,独立于并限制“利异”之臣的根本原则。然而主张通过制度构建,能促使监察官吏与其他官吏异利异务以实现“臣臣异利”的理论预设,轻视了古代政治体制下臣臣先天的、错综复杂的“同利”倾向,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值得强调的是,官吏与百姓才是事实上最对立、最独立的利异双方。然而由于中国古代儒法思想家对民之“小人”定位导致君主不信任其具有监察百官的智识——儒家认为百姓德、智均不足,是听从于君子的“小人”“愚民”;法家认为他们的私利与君主、国家公利完全相反,因此充满私利之心的百姓无法充当合格的监察人员,以监察官吏行驶国家公权力。因而君主未能给予先天“利异”的以民监察足够强大、独立的监察权,以民察吏一直未成为统治阶层构建监察体制模式的主要思路。而更多依赖建构后天“利异”、独立的监察御史以实现监察百官的效果,其理论本身就存在重大瑕疵,最终难以实现以“臣臣异利”独立监察百官的理论预期。

监察独立理论基础的薄弱、理想化对于监察制度的建构设计具有重大影响,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三)德治理念不能有效限制君主,监察受到皇权限制

作为实质上拥有最高监察权的君主,直接参与个案的监察工作,在监察程序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对于拥有最高监察权的君主,中国古代政治理论仅强调“德治”理论下的限制。君主时时以“德”为标准,以德治为目标自我约束。魏徵曰:“古人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愿陛下守此常谦常惧之道,日慎一日,则宗社永固,无倾覆矣。”(见《贞观政要·谦让》)汉代“灾异说”为君主纳谏提供神圣性合理途径。董仲舒“灾异遣告说”指出“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7],“灾异”是上天对君主失德和失政的惩戒,以神秘力量解释反向限制君主权力,为臣子规劝君主纳谏提供神圣性合理途径。因此,中国古代君主并未受到近现代意义上法律的限制,“君权神授”“灾异说”“圣王”形象等理论对皇权的外在限制是神秘且主观性的标准,传统政治理论主张主要通过君主内在修身实现德治以实现对自我的限制。君主将监察官定性为“耳目”时对监察权的强烈控制欲,以及作为实质上拥有最高监察权、直接参与个案监察工作的君主,是无法通过以德治理念的自我约束或他人谏言辅佐有效限制其对监察权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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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监察独立理论未能给予先天“利异”的平民足够强大、独立的监察权,轻视了古代政治体制下臣臣先天的、错综复杂的“同利”倾向,而寄希望建构后天“利异”关系,以独立的监察官员行使监察职能实现监察百官维护皇权的效果。这种独立理论本身就存在重大瑕疵,在实践中,建构后天“利异”的监察制度总是为先天、错综复杂的“同利”倾向所消解不少。中国古代监察独立并不是真正的独立,理论上监察权紧紧依附君主,为皇帝的耳目受皇权限制。[8]最后,实质上拥有最高监察权、直接参与个案监察工作的君主,是无法通过以德治理念的自我约束或他人谏言辅佐有效限制其对监察权的干预。

参考文献:

[1] 陈寿.三国志[M].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296.

[2] 艾永明.利异相监:法家理论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6):65-80.

[3] 韩非子.韩非子[M].陈秉才,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

[4] 商鞅.商君书[M].石磊,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192.

[5] 管子.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1042.

[6] 魏征.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575.

[7] 班固.汉书[M].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116.

[8] 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

Research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Independence of Supervision in Ancient China

ZHANG Yan, GUO Jiaqi

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the ancient supervision system.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upervision independence in ancient China mainly includes the theory of "supervision of different interests" and "monarch's ears and eyes". The theory of " supervision of different interests" reli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cquired "different interests" and independent censor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upervising all officials, which has major flaws; the theory of " monarch's ears and eyes" directly clarifies the dependence of supervisory power on the monarch, which is the extension of the monarchy; the concept of moral governance cannot effectively restrict the monarch, and supervision is restricted by the monarchy.

Key words :the independence of supervision; theory of "supervision of different interests"; theory of "monarch's ears and eyes"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275(2019)06-0093-03

收稿日期: 2019-07-18

作者简介: 章燕(1982—),女,江西崇仁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郭佳琪(1994—),男,内蒙古赤峰人,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仲耀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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