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行动和自我管理--理解为什么中国人把自我管理作为他们参与市场实践的首选_自我分析论文

自我行动与自主经营——理解中国人何以将自主经营当作其参与市场实践的首选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主经营论文,首选论文,中国人论文,自我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与假设

笔者曾在相关研究中提出,中国人对“自主经营”可能有着特殊的偏爱,而这一偏爱所引致的市场参与或进入方式,可能直接导致中国私营企业成长出现两个特征,即企业成长迅速,但其规模普遍偏小(参见汪和建,2007)。现在,我们需要对这一判断作细致的分析与检验。为此,我们需要回答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是什么决定着中国人将自主经营当作其参与市场实践的首选方式?

解答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把自主经营当作一种自我行动来进行观察与分析。既然自我行动的逻辑在根本上决定了市场实践的逻辑,那么,相应的,作为自我行动逻辑之起点的自我行动①也就可能在根本上决定着作为市场实践逻辑之起点的自主经营。沿着这条理论思路,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假设:自我行动(它由自我主义和关系理性这两个基本因素构成)是影响和决定中国人选择自主经营这一市场实践方式的根本力量。其中,源于自我主义的自治感是引导中国人偏爱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参与市场实践的内在动力;而来自关系理性的亲友关系的运作则是决定个体能否获取社会资源,从而决定其能否实现自主经营的基本条件。这样,我们便有了两条分析线索(如图1所示)。

图1:自我行动影响自主经营的基本路径

第一条分析线索,是由构成自我行动的一个属性,即自我主义与作为自主经营之内在动力的自主经营偏好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我们的假设是,自治感也即个人自治的信念决定着中国人具有普遍的自主经营的偏好,而那种较强的自治感可能正来源于中国人所特有的自我主义。显然,这是一条文化—心理的分析路线。虽然我们反对文化或心理决定论的解释,但是,我们同样相信,如果忽视行动者的信念以及与其相关的文化的制约,则难以解释为何中国人具有特别显著的自主经营的偏好以及可能的对其参与市场实践方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生产性市场中的企业的组织形态及其规模。

第二条分析线索,是由自我行动的另一个属性,即关系理性与作为自主经营之基本条件的资源获得之间的内在关联决定的。一般而言,在自主经营偏好既定的情况下,个体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将决定着他(或她)实现自主经营的机会。那么,是什么决定个体拥有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呢?我们假设,个体对其亲友关系的运作决定着其资源获得,从而决定着其自主经营的机会以及其可能采取的其他变通的策略,而作为特殊主义关系策略的亲友关系的运作则在根本上依赖于个体之关系理性的运用。比较而言,这是一条结构—行动的分析路线。我们既要考虑外在的社会结构(亲友关系)对个体资源获得的限定,也要考虑个体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以动员和利用其社会结构达到获取资源的目的。如此,才能更好地说明为什么某些个体比其他个体能够更好地获取资源?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能通过亲友关系的运作获得资源,从而实现自主经营。事实上,大多数人都不具有这样的机会。因此,正如我们将进一步分析的,他们可能会采取种种变通的方法,如合伙经营或打工以逐步实现其自主经营之理想。对这些变通性策略行动及其后果的分析,或许越出了以上两条分析线索,但它却是对该分析线索的一种合理且必要的延伸。我们将运用“市场实践调查”②所获之数据、个案以及采自其他文献的经验资料,对上述两个线索和一个延伸性过程进行说明和检验。

二、自治感与自主经营偏好

首先,让我们沿着第一条线索开展经验观察和分析。我们将证明,中国人(尤其是市场参与者)大多具有自主经营的偏好,这与中国人持有较强的自治感有关,而这种自治感又根源于中国人所特有的自我主义。

(一)中国人喜欢当老板的心态

中国人是否具有较普遍的自主经营的偏好,可以用中国人是否具有当老板的心态来予以检验。中国人对当老板的格外的偏好,从其给予“老板”这一称谓以泛化(即泛指那些握有权力或能控制局势之人)和较高的评价中可见一斑(流心,[2002]2005:39-40)。不过,中国人究竟是否以及为何喜欢当老板(在此笔者采用了“老板”一词原本的含义,即将其指称为那些自主创业或自办企业的人),还需要予以细致地观察和分析。我们先来看看已有的研究。

黄绍伦([1988]2003)是较早关注这一问题的中国学者。1978年,他通过对40位移民香港地区的上海纺织家的访问,肯定了中国人喜欢当老板的判断。他以如下假设引出受访者的观点的:“让我们假设在你职业生涯早期,你有机会成为大公司的高级主管或小工厂的所有者经理。两者的直接经济报酬差不多。你将选择哪一个?”结果显示,在那些作出选择的人当中,有近三分之二(62%)的人选择当老板。黄进一步比较了受访者中老板(所有者董事)与职业经理(非所有者董事)的选择,结果显示,他们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他得出结论,即“对于中国人经济价值和行为的各种研究都归结到一个共同的特点:自主经营最受重视”(同上)。

这一判断同样在台湾中小企业的研究中得到了证实。例如,Greenhalgh(1984)发现,“[家庭]网络笼罩着台湾的社会和经济……实际上所有小规模的商业和服务性企业都是由家庭经营”,并且,台湾的工人阶级家庭“都被一种强烈的文化——重视‘当老板’所驱使”。这一发现也为其他西方中国研究者所确认(Harrell,1985;Numazaki,1986)。诚然,对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最具系统研究的当推其本地学者陈介玄(1994)。他通过对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研究,不仅证实了“一个重要的文化因素,即中国人喜欢当老板的心态”的存在,而且发现这种当老板的心态正是导致台湾中小企业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海外中国移民的研究,同样显示了中国人对于自主经营的偏爱。例如,王春光(2000)通过其跟踪研究,描述了移居巴黎的温州人是如何通过运作其关系网络及自我打拼,实现从做雇工或打黑工到当老板的转变的。张景安等人(2002)则运用统计资料揭示,那些来自中国(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精英移民”(即拥有较高学历的工程师移民)在美国硅谷地区同样表规出了“强烈的进取心”及显著的创办高技术企业的业绩。③

上述研究为我们提出的命题,即中国人偏爱自主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佐证。然而,这些研究几乎都是针对海外或内地以外的中国人开展的。由此令人产生种种疑问:自主经营到底是中国人固有的一种行动趣味,还是中国人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所作的一种适应性的表现?要解开其中的疑问,唯有对作为“主流”的内地中国人进行相应的研究。在“市场实践调查”中,我们即以内地中国人为对象开展实地及问卷调查。我们曾设计了如下一种说法,即“‘宁为鸡首,不为牛后’。当老板是大多数生意人的愿望”,请受访者对此表达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在152位受访者中,除1人未作回答外,超过三分之二的人选择了同意(其中,“非常同意”27.2%,“比较同意”41.7%),而选择“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的分别只有17.2%和0.7%(另有17.2%选择“说不清/不确定”)。

受访者有三种身份:自主经营者(自办企业者)、合伙经营者和受雇者(打工者)。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受访者身份是否会影响他们对上述问题的意见或选择?统计结果表明(详见表1),受访者身份与他们对自主经营的态度没有显著的关联。当然,如果一定要显示其差别的话,那么,从选择同意(包括非常同意、比较同意)的比例看,则有受雇者(71%)多于合伙经营者(70.9%),合伙经营者多于自主经营者(67.4%)的趋势。在获得更为有力的说明之前,我们不妨将其解释为越是远离自主经营目标的人,越具有欲图实现该目标的野心。总之,上述调查不仅表明了中国人普遍具有自主经营的偏好,而且,也可为我们进一步理解中国人何以普遍具有该行为倾向或偏好确定一种探索的方向。

表1:比较三类受访者对“‘宁为鸡口,不为牛后’。当老板是大多数生意人的

愿望”说法的意见

选择 自主经营者 合伙经营者受雇者

数量百分比数量 有效百分比*数量百分比

非常同意 24 27.0 7

29.2 10 26.3

比较同意 36 40.4 10 41.7 17 44.7

说不清/不确定12 13.5 1

4.2

7 18.4

不太同意 17 19.1 6

25.0 3

7.9

很不同意 —

1

2.6

未答 —

— —

合计 89 100

25 100 38

100

说明:* 只包括那些作答的。

资料来源:2004年访问调查。

(二)自治感及其由来

中国人何以喜欢当老板?或者说,中国人何以具有自主经营的偏好?一种解释是将其视为国人对某种不利的自然或社会生存环境的适应的产物。按照这种解释,自然或社会环境越是不利或恶劣,就越能激发人们生成自主创业的信念和行动,历史学家通常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去解释历史上晋商、徽商的崛起的。因为,的确有许多资料可以表明,大多数晋商和徽商都是由于其家中人多地少,生计难以维持,而被迫外出经商谋生,以致最后发达成为富商巨贾的。

这种思路也体现在了对当代不同地域的私营经济发展的差异的解释上。2004年4月我们对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进行了访问调查,该镇现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羊毛衫生产基地,2004年初获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授予的“中国羊毛衫名镇”称号。显然,羊毛衫生产已在横扇镇形成显著的集聚效应。然而,据介绍,羊毛衫这一特色产业在该镇东西两边各村的发展并不均衡,其中,西边各村羊毛衫生产的发展及集聚明显要比东边各村好。那么,是什么造成这一发展的不平衡呢?按照受访的“圣村”(其地处横扇镇之西)村支书L(他的另两个身份是:吴江市HSH制衣有限公司老板和横扇镇羊毛衫同业公会会长)的解释,乃是因为“西边的土地少,东边的土地多。土地少的地方早发展,因为没有土地就会找门路。”

这种解释把一个地域中的人们的创业精神的强弱与其面临的自然生存环境的优劣关联起来了。张景安等人(2002:239)对在美国硅谷地区的那些来自中国的“精英移民”所表现出的“强烈的进取心”的解释,与其颇为相似,只不过他们强调的是来自社会环境的压力与刺激:“由于文化、语言和种族的差别,他们始终不能完全进入当地的主流社会……面对这种来自社会的排斥,移民工程师采取两种方式来回应。一种是个人创办公司,另一种是组成组织,用集体活动来反击。”

不能说这些解释毫无道理,④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这种解释过于一般化,它或许能够解释许多人类创新行为,但却未能真正解释作为特定的中国人何以具有显著的自主经营的偏好或自主创业的倾向。因此,进一步的解释应当朝向探讨中国人所特有的主观意图的方向迈进。

陈介玄(1994)有关中国人何以喜欢当老板的解释,可以看成是朝这一方向迈进的一次重要的努力。他认为,中国人喜欢当老板的动力来自于其可能的资源利得。其资源利得包括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和政治资源(同上:302-306)四个方面。陈还提出了不同规模的企业老板在获致资源方面的差异:为数最多的“家庭工厂”,除获取一定的边际性经济资源外,最重要的是获取来自文化资源的酬赏。对于“小型厂”和“中小型厂”来说,除能获得经济资源、文化资源,还能拥有为数不等的社会资源。至于“中型厂”与底下小厂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其具有获致政治资源的能力(同上:306-308)。

显然,陈是从当老板所可能获得的功效,即所能获取的四种资源的角度,提出对中国人何以喜欢当老板的解释的。功能主义解释与人们的经验判断往往十分契合。但是,它却是一种表象的、在逻辑上倒因为果的解释。不过,我们注意到,陈在比较不同规模等级老板所拥有之资源形态时曾指出:“不管是小型厂、中小型厂或中型厂,与最底层的家庭工厂在本质上相当一致的是,一旦当上老板皆来自于文化资源的酬赏。这一点对于我们探讨的主题,无疑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线索。”(同上:308)依笔者之见,陈在此提出的(虽未明言)是一条从共同的文化理念的角度理解或解释中国人何以喜欢当老板的线索。这一线索可以看成是对陈本人所作的上述功能主义解释的一个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黄绍伦([1988]2003)早已在这条“特别值得注意的”线索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他通过对移民香港的上海纺织家的访问,认定工业家们对自主经营的偏爱乃是出于其对“个人自治”的追求。黄发现,那些想成为独立所有者的非所有者主管并不在他们的老板面前掩饰这种情感。他认为,这“说明他们的野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即使老板自己也了解他的雇员中对此类动机的偏爱。他们承认这不应该被谴责为不忠诚或不服从。”(同上:88)

黄未能向我们提供有关“个人自治观念”的严格的界定,但是,他已经睿智地观察到中国人追求个人自治的倾向与其生成自主经营的偏好之间所存在的内在关联。而这也正是我们意欲求证的一个理论假设。只是,我们更主张使用“自治感”而非“个人自治观念”一词。因为,按照我们的观察,中国人追求个人自治具有某种潜在性,也就是说,个体虽然具有追求个人自治的倾向,但其未必总能清晰地认知该倾向,更不可能总是有意识地将其作为自己的行动目标。追求个人自治的意义还可能被他人误解,因此,在一些情形中,个体还会刻意作出一些掩饰甚至拒斥某些追求个人自治的行动来。这是否意味着追求个人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中国人奉行的一种“能做但未必能说”的“潜规则”?如果我们的判断正确,那么,我们就能相信,中国人未必形成甚至也未必需要形成一套系统的和标准化的“个人自治观念”。如此,以“自治感”替代“个人自治观念”一词,似乎更能准确地反映中国人所具有的那种潜在地(也是模糊地)追求自主、渴望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的心态。

我们强调“自治感”是促使中国人生成自主经营的偏好的内在力量。但是,要求证这一判断并非易事。因为,即使是那些以当老板为志业的人也并非总是清楚地意识到这是受到其具有潜在的行动倾向即自治感的驱动。在对横扇镇私营企业主的实地访谈中,我们不止一次试图在这一问题上“追根问底”,但很快就会自觉这种追问是“无礼的”(它不符合中国人的人情交往规则)和徒劳的。这或许正是我们未能在访谈中直接获取有关口述资料予以佐证的原因。幸好同步开展的问卷调查弥补了这一缺憾。我们发现,当把某一涉及行动者潜在行动倾向的问题设计成一种结构性“题目”,以请受访者对其各种可能的“答案”作出选择时(例如,将探询市场参与者的自主经营的心态,设计成这样一种“说法”,即“‘宁为鸡口,不为牛后’。当老板是大多数生意人的愿望”,以请受访者对此表达意见),就能较好地解决个案访谈中的“人情困境”,从而得以在样本范围内揭示出受访者可能具有的追求个人自治的倾向。表1反映的正是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具有的一种潜在的自治感或曰追求个人自治的倾向。

问题是,中国人的自治感从何而来?黄绍伦对其所谓的中国人的“个人自治观念”的生成有着深刻的认知,他说:

自从战国时期(公元前403-221年),中国哲学的各个流派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人“生而平等”。这意味着人们有相同的本质,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因为有些人通过自身的努力特别是教育,意识到他们的潜力。人们这一观念包含在传统中国社会显然自相矛盾的社会分工制度中。严格的等级结构与劝诫个人社会地位变动的观念共存。没有地位,无论多高,在本质上都被视为没有达到自我。为了增加向上流动的机会,人不应该压抑自己的野心。因此,许多中国商人喜欢“宁为鸡口,无为牛后”这句谚语。(黄绍伦,[1988]2003:89)

按照这一分析,“个人自治观念”的生成在于,中国哲学倡导人“生而平等”以及整个社会都存在着劝诫个人在等级制社会通过自身的努力以实现向上流动的文化信仰。从文化社会学的角度探索一种观念或信仰的生成并无不妥。⑤

但是,我们还是宁愿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中国文化(主要是儒家伦理体系)直接造就的并不是个人自治观念或笔者所谓的自治感,而是自我主义这一更为根本的行动原则。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汪和建,2007),儒家伦理赋予了自我在构建和谐世俗秩序(包括建构其个人社会关系体系)中的中心地位。由此,自我在实践中也逐步生成了一种所谓“自我主义”,也即“一切价值以‘己’作为中心”的行动原则。由于自我主义强调其在行动及秩序建构与维持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因此,其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也极易衍生出一种次级行动理念即自治感,也即追求自主、渴望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的心态。⑥虽然我们在此不得不简化了对自治感生成过程的经验分析(目前这仍是一项有困难的工作),但笔者相信我们已经十分清楚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自治感内生于作为儒家文化建构的自我主义。

(三)自主经营的优势

那么,自治感何以能够引导出中国人对自主经营的偏好呢?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在商业经济或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经营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并彰显个人自治。

商业或市场经济可能内生于某种新的经济伦理(韦伯,[1904-1905]1987),同时,日益兴盛的商业或市场经济也会反过来促成并强化某种经济意识或取向。中国前近代以来日渐兴盛的经商意识便是其中的一例。明清之际,“治生”论(所谓为学亦当以治生为先务的观点)在儒士阶层中日益流行(余英时,[1986]1987;陈其南,1988)。倡导“治生”论的目的,是求“读书”之经济保障。然而,践行该理论(它使大量儒士“由儒转贾”)的结果却一方面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儒家价值体系(尤其是世俗社会中的“儒学”)的转向,即使儒学逐步转向认同经商致富作为一种“手段”,也即作为其实现“读书入仕”以致“光宗耀祖”的工具的合理性。经商致富以及自主经营由此成为前近代社会以来中国人的一种新的经济意识或偏好。当然,这种意识或偏好在中国社会中可能并非是呈均衡分布状态的。在某些地区(如徽州、山西等地),这种意识或偏好通过先行者的实践以及借助人际网络而形成的其他人的有效学习,而可能强化为一种比其他地区更为显著的“地方性共有知识”(或曰“地方性风尚”)(张忠民,1996:264-265)。

19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商致富以及自主经营的意识及偏好在中国社会日益复兴。虽然尚难判断前近代以来形成的“经商致富”以致“光宗耀祖”的风尚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恢复(家族主义的式微无疑是一个大的趋势),但可以肯定,当代中国人至少已将自主经商、办企业视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并彰显个人自治的一条重要途径。

诚然,“入仕做官”在当代中国仍不失为一条理想的获取个人及家庭社会地位和声誉的途径。然而,走仕途之路需要若干必备的前提条件(如学历、考试及所谓的“人脉资源”等);同时在官僚等级制机构中做官谋职未必不受制于人,难以达到“自治感”的理想境界。比较而言,自主经营则不受这些硬性条件的限制。一般而言,只要个体有足够的信心,他或她就能够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源质量和数量,选择进入某一行业自主经商、办企业。市场的魅力似乎就在于它能够向所有人敞开通向成功之路的大门。更主要的是,当老板或自主经营能够切切实实地让人体验到个人自治的实现。个人自治,是追求个人自主,或者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当老板的一个直接的受益便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做到自己“说了算”,即老板不仅能够决定自己做什么、如何做,而且能够决定他或她的雇员(假定有雇员的话)做什么、如何做。因此,当老板比从事其他职业(例如官员、教师、科研人员等)更能获得独立与权力的感觉。这种强“自治感”与熊彼特(Joseph A.Schumpeter)([1912]1990)所谓的那种梦想“找到一个私人王国”的企业家动机颇为接近。

自主经营带来强自治感还由于其能够赚得更多的金钱。而金钱在当下中国社会无疑已被公认为是一种更为通用的彰显个人权力与个人自治的媒介。流心([2002]2005)以其独特观察发现,在中国,金钱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发挥效用:其一,钱可以发号施令,它可以作为使动者重建和统御事物的秩序;其二,借助钱的力量,一个人可以穿行于拟想中的权力与财富的新天地。他以一位大学副教授H下海经商的故事,说明一旦金钱的作用被重新认定之后,它就可能成为人们经商致富的驱动力量(同上:119-120)。

金钱还关乎一个人能否做到最大限度地尽孝。那么,什么是孝呢?在儒家经典中我们并不能找到一个可涵盖所有意义的孝的概念或原则。而按照费孝通的观察,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也并不追求普遍的原则,只是按照从熟悉的处境里得来的具体认识行事,“做子女的得在日常接触中去摸熟父母的性格,然后去承他们的欢,做到自己的心安。”(费孝通,[1947]1985:6)这说明,尽孝并无须在内容上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如果子女在了解了父母亲的意愿而无力满足之,则难以称之为尽孝。可以想见,在市场社会中,父母亲的许多意愿已愈来愈和物质需求相联系,或者说,已愈来愈依赖于高昂的货币支付能力才能实现。这样,一个人的尽孝能力便不能不与其挣钱的能力相联系了。故事中的H虽然觉得自己上大学、当教授,是为父亲争了光,但是,他却感觉自己的收入难以使父亲享有优裕的生活。这不仅使自己不能完全尽孝,而且也显露出了自己并未能真正自立和尽责。对金钱作用的认识和追求,最后促使他走上自主创业之路。

从横扇镇调查所收集的资料看,对子女的慈爱与尽责,也是一个类似的促使个人经商致富的动因。父慈子孝在儒家伦理中具有某种共生意义。慈爱子女,既是为人父母的职责,也是彰显个人自治的重要方面。因此,通过自主创业为子女教育、生活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甚至为其留下一个事业基础,成为许多人的共识。S是吴江市XXY针织制衣厂老板,该厂生产的“XY”牌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颇为畅销。当我们问及他的厂及商标名称有何特别的含义时,S这样解释道:

我女儿叫星月,那一年属老鼠,是早上三四点钟生的。我想星星月亮配老鼠正好。我们这里用子女的名字给厂或商标命名挺多的。我想用我女儿的名字挺响亮的。所以品牌当时我想就叫“星意”,但江西一个厂家已经用了,没办法只好用了“XY”,亿万发财的意思。……我也考虑将来将企业传给她,不过必须做大,不然也没意思的。女儿还是要出去读书的,能出国就出国。像我现在还是小生意,我就是读少了,书读的多起步高,生意就能做大了。

从这段资料中,我们并不能得出S是为子女而经商办企业的,但是,我们仍然能从中感觉到这位老板是在以自己的方式诠释其自主经商、办企业的意义。这就是,为他的独生女儿的成长及未来创造优越的条件,其中包括送女儿出国读书以及“考虑将来将企业传给她”等。为此,S自觉要把企业做大,因为,如果不把生意做大从而赚取更多的金钱,就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从而也就可能使自己自主办企业的意义丧失殆尽。总之,正如我们收集到的事实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主感与自主经营偏好之间有着最为充分的相互激励关系。商业或市场经济激发了源于自我主义的自治感。可以说,一方面自治感在自主经营中找到了它最合适的表达;另一方面,自主经营又从自治感那里汲取到了它最合适的动力。

三、亲友关系运作与资源获得

在下文中,我们就第二条分析线索开展经验观察和分析。我们将说明,中国人将自主经营作为其参与市场实践的首要方式,不只是由于中国人受自主感的引导而有着强烈的自主经营的偏好,而且也因为中国人能够通过其亲友关系运作而得以有效动员和利用其社会资源。

(一)来自亲友关系的资源获得

中国人是否较易利用其亲友关系以获得其自主经营所必需的资源呢?这里,我们将资源定义为可能带来收益的投资品,并且将创业者所可能利用的资源分为两类,即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个人资源是指为创业者个人所拥有和使用的资源。个人资源可以通过包括继承、投资和交换等多种途径获得。获得个人资源是实现和维持个体自主创业的最基本的条件,然而,个体拥有的个人资源通常是不充足的,⑦在这种情形下,创业者大多需要利用其另一种资源即社会资源,也即通过个体行动者的社会关系所获取的资源(林南,[2001]2005:40-44)。按照我们的假设,中国的创业者较易利用的正是这种可利用其亲友关系获得的社会资源。

有关经验调查可以支持这一假设。由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及中共中央统战部组织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在2004年对全国的私营企业进行了第六次抽样调查。通过对3,012个有效样本的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显示,“我国民营企业自我融资比例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0%,非金融机构为2.6%,其他渠道为2.9%。”(参见“首部中国民企蓝皮书面世”,2005)这说明,中国民(私)营企业基本上是依靠自有资金滚动发展起来的。虽然我们未能从本项研究中获知其“自我融资”的来源及其比例,但从其他相关的经验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对其作合理的推知。

一项来自浙江的对265家私营企业的调查(参见“当前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呈现八大特点”,2005)显示,“企业资金主要来自原来劳动所得,占62.3%;其次是银行贷款,占48.3%;第三是向亲朋好友借款,占21.5%。”另外,2001年中国妇女企业家协会(参见“中国女企业家发展报告”,2003)对1,132位女企业家(其中41%为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其创业资金超过33%靠个人储蓄,33%是由家庭和朋友集资,少于33%是政府支持或银行贷款。”囿于文献的限制,我们尚无法对这两项调查(尤其是第一项调查)所涉时间、范围及问题进行确认。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也能从这些较“粗糙”的资料中判断出中国私营企业的创业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个人积累和亲友的支援。

我们的“市场实践调查”支持了这一判断。在89名自主经营者中,除3人未回答外,有近56%的创业者回答在创业时曾得到来自亲友关系的资本支持(回答“没有”的比例为44.2%)。考虑到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创业者会有意拒绝来自或可能来自亲友们的资本支持(此亦是一种亲属关系运作的策略,下面将详析之),这一数量比例已较显著。

如果从自主经营者们的创业资本的构成看,来自亲友关系的资本支持则更为显著。在89名自主经营者中,除了未回答者之外,作答的自主经营者们的创业资本主要有“自己积蓄”、亲友支持和“银行信用社等贷款”三类。其中自己积蓄占16.7%,亲友支持占70.8%,银行信用社等贷款12.5%。这一比例与上述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调查所得出的数据非常接近(前者自我融资比例为87.5%,后者为90.5%),从而可以相信,自我融资在中国私营企业创业资本中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此外,与来自浙江及中国女企业家的调查比较,我们的“市场实践调查”显示,创业资本中来自个人积累(“自己积蓄”)的资本比例(16.7%)比来自亲友支援的比例(70.8%)要小得多。这说明,我们的调查更能显示出,来自亲友关系的资源获得在创业者自主经营中的重要地位。

“市场实践调查”还显示,亲友关系是创业者所需“帮手”的主要来源。除1人未作回答外,在88位作答者中,有近64%的自主经营者其创业“帮手”来自亲友关系(此外,约有36%的作答者回答其“创业帮手”是非亲友关系)。这里,我们将创业“帮手”定义为一类能向创业者提供广泛支持的“高品质人力资源”。从访问调查中我们感知,来自亲友关系的“帮手”无疑是一种非一般雇员所能比的高价值的企业资源。因为,企业初创,非常规性工作多,劳动强度大,条件艰苦,亲友帮手往往比一般雇员更能与老板一道吃苦打拼,不计个人得失。

(二)关系理性与亲友关系运作

许多研究都将中国私营企业依靠自我融资,视为当前中国不健全的金融制度的一个不良的结果。依此观点,通过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改善私营企业融资环境,将最终改变中国私营企业依赖自我融资的局面(参见亚洲开发银行,2003)。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未必真实,并且,它也未能解释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即中国的私营企业何以能够利用亲友关系获取资本支持,从而得以可能依赖自我融资?

陈介玄(1984)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检视该问题。其研究显示,即使是在融资环境较完善的台湾地区,私营企业也主要是通过亲友关系获得和利用其创业资本的。他说:“从访问所得,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不管是大企业或中小企业,其创业资本都是来自前面说过的‘亲朋好友’这个范畴,是父母亲所给的有之、是同学朋友合伙的亦不少。”(同上:78)如果这一现象为真,那么,可以想见,在大陆即使改善了私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也未必能改变其创业依赖自我融资的局面。

然而,究竟是什么造成中国私营企业主能够利用亲友关系进行自我融资?按照陈介玄(同上:79)的解释,创业者获得创业资本几乎与正式融资机制无关,因为,正式融资机构的运作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之上的,而创业者之天然的限制就在于他“不具备任何社会声望所积累的社会信用”。在他看来,创业者获得创业资本之所以能够依靠其“有血缘连带的亲戚或由拟似血缘连带的朋友”,正因为其根源于“个人连带(personal tie)构成的社会基础”。不过,这一社会基础及其运作机制究竟为何,却不得而知。⑧

而依笔者之见,中国的创业者之所以能够较易利用亲友关系获取创业资本,是由于中国人受其关系理性的引导而能够对其亲友关系开展特殊主义的关系运作。我们已经提出(汪和建,2007),关系理性——作为自我行动的第二属性——乃是一种差等性或差序性对待他人的原则。关系理性既非完全“工具化他人”亦非完全“价值化他人”,而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折中或平衡,即要以差别主义或特殊主义的原则对待和处理与自我有着不同关系的人。因此,关系理性引导创业者采取的是一种以特殊主义关系运作获取资源的策略,即先将其人际关系区分为亲友关系(包括亲属关系以及作为拟似亲属的朋友关系)和非亲友关系,然后,利用亲友关系中通行的关系法即“亲情法则”获取资源。

在这里,“亲情法则”可以定义为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信念,它要求或期待任何人都应当以亲友的目标为目标,甚至甘愿为亲友的目标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表面上,这一信念是与自我主义相抵触的,但是,由于其约束是双边的甚至是多边的,且实践证明它能够为个体亲友网络带来互惠和安全,因此,在社会演进中这一信念便作为一种义务性的“法则”被社会确定下来了。

按说“亲情法则”会限定中国人包括创业者在援用亲友关系时采取工具主义的行动策略,但是为何在市场实践中又表现出创业者更能够利用亲友关系获取创业资本呢?实际上,“亲情法则”并没有也不可能抑制以自我主义为基础的自我行动。当作为自我行动的自主创业要求亲友提供资本援助时,“亲情法则”反而成为亲友施以援手的一种约束,即亲友不能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义务或责任而予以行动。不仅如此,“亲情法则”还会在亲友之间造成一种互惠交换关系。因为,“亲情法则”的运用是双边的,即它会要求或期待亲友双方彼此都向对方施予利他主义行为,这一特性决定了当创业者获得了亲友的某种援助时,他更有义务在未来某一时刻给予亲友以回报。如此,在“亲情法则”的约束下,创业者利用亲友关系获取资源,会在长期形成一种彼此可预见的“互惠交换”(一种互为利他主义的交换)。正是“亲情法则”及其可预见的“互惠交换”的作用,保证了创业者能够较易从亲友那里获取创业资本以及其他资源。⑨

(三)亲友关系运作的策略

如果说“亲情法则”及其衍生的“互惠交换”决定了创业者能够利用亲友关系获得资源,那么,亲友关系的非同质性及其关系强度的差异又决定了创业者在利用亲友关系时必须采取不同的策略。

首先,亲友关系是非同质性的。亲友关系可以区分为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亲属关系——虽然其本身也不完全同质——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为基础的,因而其形成的往往是一种具有较高同质性的关系群体;与其不同,朋友关系——虽然其被视为“拟似亲属关系”(由此所指的应是那些“亲密朋友”而非“一般朋友”或“熟人”)——大多是以情感关系为基础,因而其形成的大多是一种同质性较低的关系群体。关系群体之同质性的差异,会限定其向创业者提供的资源的种类,从而也会促使创业者选择动员和利用不同的关系网络以获取不同的创业资源。

我们的“市场实践调查”可以证明,亲属关系较朋友关系在提供创业资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在提供创业信息上却存在较明显的劣势。⑩在作答的自主经营者中,其创业资本来自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的援助(包括“赠与”与“借给”)构成了自主经营者所获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占全部资本来源的70.8%)。其中,来自父母和兄弟姐妹(即亲属关系)的占62.5%,而来自亲戚朋友(暂且将其统视为“朋友关系”)的只占8.3%。这说明,亲属关系(尤其是父母)较朋友关系在提供资本援助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究其原因,可能在于,以血缘或姻缘连带为基础的亲属关系在运用“亲情法则”上有着更强的义务,由此也更能造成彼此之间对于互惠交换的预期或信任。

与其相反,亲属关系在提供创业信息方面的能力却要比朋友关系弱得多。调查结果显示,除3人未作答外,86位自主经营者中有超过六成的人将其获取的最关键的创业信息归因于其“原工作单位及其人际关系”(24.4%)以及“市场过程及经验”(37.8%)。这表明,创业者过去的工作经历、市场经验及其人际关系在其获取创业信息方面占有显著地位。(11)除此之外,有19.5%的作答者认为其获取的最关键的创业信息来自其“亲戚及亲密朋友”(近似于“朋友关系”),而只有2.4%的作答者认为其获取的最关键的创业信息来自其“家庭成员”(即亲属关系)。相比之下,回答从“各类正式组织”、“媒体广告”、“一般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和“其他”等渠道获取最关键创业信息的作答者的比例,分别是1.2%、0.0%、9.8%和4.9%。这表明,亲属关系虽然在提供创业资本上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在提供关键性创业信息上却毫无优势可言。相反,朋友关系在提供创业资本上并无优势,但是在提供关键性创业信息上却具有相对优势。究其原因在于,亲属关系是比朋友关系更具同质性和封闭性的群体。群体的同质性和封闭性会造成关系网络内部信息通路的重复,从而使其难以向创业者提供异质性的和有效的创业信息(参见Granovetter,1973)。如果这一解释有效,那么,我们就可能得出一个命题,即亲友关系之同质性越大,其向创业者提供有效创业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

其次,不同亲友关系在其关系强度上是存在差异的。在这里,我们将关系强度定义为亲友关系中运用“亲情法则”的函数。(12)“亲情法则”愈能得到运用,其亲友关系之关系强度就愈高;反之,则愈低。而“亲情法则”在不同的亲友关系中运用的可能性程度,是由文化“习俗”决定的。例如,在中国社会,一般而言,“亲情法则”在父子关系中运用的可能性程度,要比在兄弟姐妹关系中运用的可能性程度要大;而后者之可能性程度又要比在朋友关系中运用的可能性程度要大。由此推断,父子关系之关系强度大于兄弟姐妹关系之关系强度;而兄弟姐妹关系之关系强度又大于朋友关系之关系强度。

创业者的一个显著的策略便是,根据不同亲友关系之运用“亲情法则”的可能性程度及其关系强度的差异,选择摄取创业资源(尤其是创业资本)的次序和方式。例如,创业者一般会按照这样的次序向亲友谋求资本援助,即首先向自己的父母求援;如果难以达到所需,再征求兄弟姐妹的理解和帮助;最后,只有在穷尽前两种努力之后才不得不考虑向自己的朋友寻求帮助。这样一种依关系强度差异动员和利用其社会资源的安排,可能给创业者带来最大化的资源获得效益。我们的“市场实践调查”证实了这一点。前面,我们曾指出,在自己创业资本来源这一问题给出回答的受访者中,有70.8%是获得了支持的。创业者从其父母亲那里获得的资本援助的比例(33.3%)要略多于从其兄弟姐妹那里获得的资本援助的比例(29.2%),而后者又大大多于从其亲戚朋友那里获得的资本援助的比例(8.3%)。这不仅意味着创业者可能按关系强度的差异最大化地动员和利用了其不同社会关系中的资本资源,而且,也预示着创业者最小化地承担了这一资源获得所可能带来的成本。因为,如前所述,“亲情法则”的运用是双边的,创业者在获得了亲友的资源援助之后,必须对其予以回报(这无疑构成了该资源获得的成本)。而作为成本回报的大小及时距,往往与其关系的强度的大小成反比,即其关系的强度越大,要求予以的回报越小、时距越长。因此,更多地利用其父母的资本资源,要比更多地利用其兄弟姐妹乃至亲戚朋友的资本资源,其成本更小。

其他经验观察也证实,在中国社会,一个人较易接受其父母的资助,却不肯轻易寻求其兄弟的支援。Deglopper曾在台湾地区的鹿港调查发现,“没有人想依靠他的兄弟,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不应该期望他的兄弟或亲属为他的利益作出牺牲……商业事务中的合作或特殊帮助不被看作一个兄弟理所当然的义务。”(转引自黄绍伦,[1988]2003:142-143)的确,依照中国的习俗,兄弟姐妹之间“亲情法则”的运用的可能性程度要大大低于其在父子或母子之间的运用。这决定了兄弟姐妹之间彼此向对方提供资本援助的义务性,要大大低于父母亲向自己的儿女提供资本支援的义务性(这往往被父母看成是一种“本份”)。(13)由此,除非迫不得已,一个人不会轻易对他的兄弟姐妹提出资金要求。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兄弟姐妹们不会向自己的同胞伸出援助之手。(这从对自主经营者的创业资本来源的分析显示的,创业者从其兄弟姐妹那里获得了29.2%的资本援助比例可以看出)因为,在他们或她们之间毕竟有着较强的“亲情法则”的运用(虽然其强度不如父子或母子关系)。较强的“亲情法则”的运用,既受制于一般文化习俗的规定,也来自于作为“中介者”的父母亲的说服和影响。根据笔者的经验,在中国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援助大多是在父母亲的“撮合”及其权威的影响下实现的。(14)此时,如何说服父母亲为自己“做工作”,便成为一个人动员和利用兄弟姐妹的资本援助的关键。

寻求朋友的资本援助有着类似的“尴尬”。朋友关系中运用“亲情法则”的可能性程度既非高亦非低(大概处于中低度的位置)。因此,创业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在向父母、兄弟姐妹谋求资本援助不充分的情况下)的确可能向其朋友寻求资本援助,但是,他也会更明显地从其朋友那里感知到一种必须给予对方以回报的要求或期待。这种要求或期待既可能是显在的,例如,要求给付必要的资本利息,要求解决其某位亲属的工作,甚至要求参与投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也可能是潜在的,即可能形成一种在经济和社会报酬上难以计量也难以解脱的“人情债”。无论是明确的经济回报,还是模糊的“人情债”,它们都构成了创业者运用亲友关系(主要是朋友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获取资本资源的成本。正是这种成本及其带来的压力促使创业者在利用亲友关系获取资本资源中,采取某些变通性的策略。

四、变通性策略及其后果

事实表明,自主经营及其两种变通性策略——合伙经营和打工——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市场实践方式,并且直接影响着中国私营企业的组织生产方式。

(一)合伙经营策略与企业分裂

合伙经营可以视为一种旨在通过合伙(包括合资与合营)积累个人资源以实现自主经营的策略。虽然合伙经营不完全合乎中国人的个人自治信念,但是,如果创业者缺少足够的个人资源,且如果他要利用亲友关系以获取创业资源,就必须满足其作为回报的条件,即共同投资和经营,那么,在他对其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经过一番权衡之后,仍可能会将其选择作为一种权宜性的或变通性的企业经营。

合伙经营之可能性还取决于创业者所欲进入的产业或行业“门槛”的高低。若该行业进入门槛低(如所需最低投资少),则创业者仅仅依靠个人资源就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而若该行业投资门槛高,则创业者可能不得不采用与其他投资者合伙经营的方式实现企业经营。我们在横扇镇考察发现,该镇之所以能够形成为中国最大的羊毛衫生产基地,除了因为该镇在1970至1980年代“乡镇企业”发展时期即有良好的羊毛衫生产与经销的传统,(15)再就是羊毛衫生产投资少(一台电动横机只需几千元,3~5台机器就能开展生产)、技术含量低、分工简单,能够在动员和利用个人或家庭资源的基础上迅速组织成或独立或联合的(网络式的)生产与经营。我们还发现,近年来,随着羊毛衫生产的不断扩张,其产品利润率在逐年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一种新的产业即化纤丝生产业在该镇的兴起。化纤丝生产利润丰厚,然而,其生产机器喷水织机价格却较贵,一般每台需3万至8万,且该机引纬要靠水流,这就要求有带水源的厂房,并且至少需要装备7~8台以上的机器才能形成规模经济。这就意味着,新产业的进入者必须要有较大的资本投入。正因为如此,横扇镇已有一些经营者(他们中有创业者、兼营者和转营者)选择以合伙经营或“合资经营”(合股但不是所有合股人都参与经营)的方式进入这一新兴产业。不过,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畏惧合伙或合资经营。按照一位固守羊毛衫代工的“小老板”W的说法,即他们相信“‘合养一条牛,不如独养一条狗。’合起来做生意做不好的。”

合伙经营既非是中国人理想的市场实践方式,又受着较严格的社会条件的限定(即大多需要建立在“亲情法则”运用和关系强度均较强的亲友关系的基础之上),因此,决定了这一企业经营形式在中国私营企业结构中所占比例甚小。如表2所示,2002年合伙企业仅占中国私营企业的5.12%,且比上年同期下降4.86%。

表2:全国私营企业类型及其构成比率

企业类型2002年 2001年增减百分比

数量百分比 数量百分比

独资企业 57001023.41517251

25.50 10.20

合伙企业 124774 5.121311426.46 -4.86

有限责任公司173996971.45

1379866

68.02 26.10

股份有限公司 529

0.02 289 0.01 83.04

合 计 2435282 100 202854810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M].

不仅如此,合伙经营注定是一种不稳定的企业经营形式。黄绍伦([1988]2003:104)在研究香港上海移民企业家时发现,在其访问调查的32家工厂中,最初有16家(即一半)属合伙经营,但到了1978年,只有4家工厂仍旧保持这种形式。他引述的一位总经理的谈话,表达了由熟人或“陌生人”之间的合伙经营所产生的不信任与冲突:“业务上的合作需要彻底了解,否则很容易发生冲突。你可以很容易找到合伙人开始经营。当你想解散时,麻烦就开始了。你没有办法控制陌生人,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最大的股份。你未必想利用其他人,但你必须保护自己免遭别人暗箭伤人。”(同上)

那么,那些建立在更普遍的“熟人”甚至亲友关系基础上的合伙经营是否就能永固呢?事实并非如此。经验资料表明,即便是原初有着良好人际关系和信任基础的合伙企业都会发生分裂。当今中国的一个著名但却难究其因的案例是,1984年由胡成中和南存辉“二氏兄弟”(两人最初的关系是同乡和同学)合伙建立的温州“乐清求精开关厂”,在1990年企业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之后突然分裂成两个公司:德力西和正泰(如今这两个公司已经成长为中国电器业非常知名的私营企业)。对其所作的“公开的解释”是,当时胡、南二氏兄弟在企业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而另一个非公开但却可能更接近真实的解释是,双方家族利益不断渗透且难以自我平衡(参见周永亮、董希华,2003:132)。笔者相信,家族利益及派系竞争加速了企业分裂,但是,造成其分裂的最根本原因却是合伙人对自主经营的追求。企业虽然在迅速成长,但其合伙经营的性质,却决定了其无论怎样扩张,都已难以充分满足各自“寻求自己的私人王国”的愿望。

我们的经验调查证实了这一判断。上文提及的吴江市XXY针织制衣厂老板S原本是与其大哥合伙经营的,兄弟之情不可谓不深,但是,S还是在1997年独立出来自主开柜台(做经销)、办工厂了。他的解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与哥哥在规模扩张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日益出现分歧。不过,笔者相信,这仅仅是他所作的一种可以“公开的解释”,其难以公开表达或直接表达的可能的解释应当源于其潜在的个人自治的倾向。我们在上文已经通过追究他为何将其女儿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厂名和商标称号,显示其对自主经营的追求。下面,透过其对“合资经营”的评论,可以再见其对个人自治的极其推崇及维护的心态。

我们现在也有搞合股的,几家商量实在银行贷不到,就合起来做。像喷水织机大都这样搞。几家合起来搞大了,觉得自己的力量可以了,再分开搞,再搞大。……合股的人要做自己的生意,比如我们几个人合股,我们找一个人专门做,其他人不参与,只出资金。有的人家,几个老板都在参与,这样的是合不长的。我在濮院的一个朋友做得很大,我去年去看,他们三家也分开了。利润每年赚到了,但在一起总会有摩擦的,你想这样做,他想那样做,觉得自己的特长都没有发挥出来,就不高兴那样干了。……大的项目必须合股,一个人的资金肯定是不到位的,合股以后选出一个老板来经营,其他老板不参与,这样就能搞长,几个人都参与经营是搞不长的。我准备在电脑这一块(指其计划中的针织品电脑横机生产)就这么搞,几个人合股,选一个人来管,其他我们都放手。这样才能做大而且不容易有矛盾。你要是不高兴搞了,你可以把你的资金撤出来。因为每个人的性格不一样,不能都参与到经营中,那样会出问题。

显然,S是在手段合理的角度上评论“合资经营”的。在他看来,“合资经营”之所以是一种较优的经营模式,是因为它既能解决独立经营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又有助于避免由合伙经营所带来的经营理念不一致的矛盾。此外,按照他的理想,经营者都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生意”,“合资经营”只是扩张其业务或增加其经营范围,而不应也不会侵害自己的“私人王国”。这说明,S虽然可以接受一种低度的或变通的合伙经营——合资经营,但其理想却在于维持、保全和发展自主经营。

笔者相信,正是这种心态促使中国的市场实践者大多倾向于把合伙经营视为其在难以做到自主经营的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或权宜之计。因此,倘若合伙经营给自己带来了资本及其他资源的积累,他们就将谋求建立完全由自我控制的企业。正因为如此,中国社会中的合伙经营只有在它被视为有助于个人最终实现或维持自主经营时,才具有较大的合理性。这意味着,合伙经营通向的只能是自主经营之路。这样,也就解释了为何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过渡型企业在中国社会中难以永续但却始终存在。

(二)打工策略与雇员流动

打工策略意味着打工者不是选择利用亲友关系而是选择力图通过受雇获得和积累个人创业的资源。打工者为什么回避利用亲友关系以获取创业资源?一种可能性是其缺乏可动员和利用的亲友关系。但另一种更为典型的情况是,他预期利用亲友关系获得资源,会给他带来一系列经济与社会成本。例如,他必须接受与提供资本援助的亲属、朋友合伙或合资经营,或者,他会因此背上或许永远也难以还清的“人情债”。为避免这些成本,他只得选择一条艰难但却自主的获取创业资本的道路,即通过打工或受雇来获得自主创业所必需的个人资源。

“市场实践调查”显示(详见表1),在38名作答者中有71%的打工者(即本研究所定义的“受雇者”)赞同或喜好当老板(这一比例甚至高于自主经营者和合伙经营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同样比例的打工者具备我们所谓的打工者策略意识或设计(即那种将打工过程作为其创业资源的获得及创业准备的意识或设计)。在该调查中我们曾问及受雇者在未来三年内的打算,结果表明,准备继续打工的占50%(其中回答“保持现有的工作”21.1%,回答“另寻新的企业打工”28.9%),而预备当老板的不到三分之一(其中,18.4%的人预备“创办企业或自主经营”,10.5%的人计划“与人合伙办企业”),另有21.1%的受访者选择了“其他”。这说明,有许多喜欢当老板的打工者未必形成了某种明确的打工者策略意识或设计。笔者推测,打工者策略意识或设计的形成是与打工者已经获得和积累的个人资源的状况相关联的。一般而言,打工者获得和积累的个人资源愈多,其打工者策略意识或设计也就愈强烈。

对于那些具有较强打工者策略意识的人来说,打工的意义便主要是其创业资源的获得。为此,他们不仅希望通过打工获得创业资本,而且(或许更为)希望由此获得创业所需要的技艺和市场经销渠道。这意味着,这些打工者在职业选择上可能并不是将经济收益而是将所能获得的非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

这一取向可能直接影响到了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对其亲友关系运用的态度。在“市场实践调查”中,我们试图了解受雇者与其老板(或与其所在企业中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38名作答者中,只有15.8%的人受雇于其亲友(亲戚或亲密朋友)办的企业;而绝大部分人都是在与其老板不具有亲友关系的企业中工作,此处所说的绝大部分,既包括了明确回答受雇于“不相识者”的比例68.4%,同时还可以考虑包括另外15.8%回答受雇于“一般朋友或相识者”的受访者中的比例。

依据这一资料我们可以推测,许多打工者(尤其是那些初具打工者策略意识之人)并不倾向于在具有亲友关系的企业中工作。因为,他们相信,依靠亲友就业,就如同依赖亲友获取创业资本,不仅会使其背负某种难以还清的“人情债”,而且也多少显露出了自我在个人自治方面的缺失。(16)另一方面,他们会预见到,在亲友所办的企业中打工,虽然能得到某些格外的照顾,但是也存在着某些妨碍其资源获得以致自主创业的因素。例如,他可能会获得较其他一般雇员为优的收入和职位,但也可能因此失去对于报酬和职位的选择权;他可能因信任而得到在技艺和“公关”方面的更多的知识培训和锻炼,但是他也因此增加了某种“退出”的成本。如此,打工者即使有条件进入亲友所办的企业工作,但也可能并不把它作为打工策略的首选。

同样,老板们也不会轻易雇佣亲友。一方面亲友之间有着更大的信任,雇佣他们会让自己感到更为可靠,更有安全感,而且亲戚可能比其他雇员更卖力;但另一方面,亲友又可能是许多麻烦的来源。正如黄绍伦([1988]2003:129)书中一位老板抱怨的,“如果我对他好,他不会感激;但如果我对他有一点严厉,他将说我对他很差。”而且,照顾亲戚会使其他员工感到不公平,从而会影响其管理权威和企业的凝聚力。

当然,老板并不太可能因此而拒绝亲友的求职。因为,拒绝亲友会使他遭受来自人际和舆论的巨大的压力。如此,老板们在亲友求职上便只能在接纳与回避、照顾与公正之间寻求某种平衡,而打工者也通常只是把亲友老板当作其求职的最后依靠。

从打工者角度看,打工策略无疑是一条通向自主经营之路。但是,从打工者所在企业的角度看,打工策略引致的一个直接效应却是雇员流动。我们将雇员流动定义为“打工者变老板”的过程。“打工者变老板”不仅意味着打工者经济社会地位的迁升,而且意味着社会中的新的企业的成长以及其产业的扩散。

陈介玄认为,台湾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依靠他所谓的“黑手变头家”的过程发展起来的。因为,他发现“大部分的业主,几乎都经历了黑手变头家的过程”。“不同规模的企业主,就其本身条件而言,之所以从黑手变成头家,一个共通而普遍的要素就是,拥有自己行业或某一单一事头工作的技术。……只要有了技术再加上少部分必要的资金,以及母厂(指中型厂)给他的一些单子,他就可以出来做,从黑手跃升为头家。”(陈介玄,1984:57-58)

笔者在横扇镇的调查同样发现,羊毛衫生产企业的成长及其产业的扩张,是建立在多级“打工者变老板”的过程基础之上的。先是那些在“乡镇企业”打工的管理者、技术员和工人,通过企业改制成长为新的私营企业老板。再就是那些通过与其亲友合伙(如前述吴江市XXY针织制衣厂老板S)或为其亲友打工而实现自主经营的老板。最后一级则是更广泛的通过为非亲友关系的企业打工而实现自主创业的老板。访问中许多老板向我们讲述这样一个现象,最近几年,来自安徽、江西等地的打工者几乎已经完全取代了原先在这里打工的(江苏)启东人。原因是:启东人在这里赚了钱、学到了技术,也开始在家乡创办企业自己生产和/或经销了。有趣的是,讲述这一现象的老板们似乎并不在意由此引致的羊毛衫产业的扩散及其可能的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只是感言:“现在已很难找到像启东打工妹那样既勤劳又熟练的工人了。”

“市场实践调查”同样证明雇员流动的存在。当我们询问自营老板创业至今有无发生管理者“自立门户”的现象时,除4人未答外,85名作答者中有22.4%的人承认发生过这一现象(77.6%回答“没有”)。而当我们问及本企业外流职工的主要去向时,89名作答者中有9%的自营老板估计其主要流向“自办企业或自主经营”,而估计其“去别的企业打工”或“回老家务农”的比例分别为69.7%和10.1%(另有11.2%为“其他”)。这似乎意味着作为管理者的打工者更可能实现其“雇员流动”。

“雇员流动”(尤其是其中的“管理者流动”)可导致原企业发生一系列企业资源(人力、业务关系、管理、技术等)的流失,从而妨碍原企业的扩张和发展。正因为此,才出现这样一种悖论现象:企业老板们一方面认同和欣赏那些“打工者变老板”的创业者;另一方面却十分反对和担心本企业中的“雇员流动”。

为预防雇员流动给本企业带来的伤害,企业老板可能会采取两类限制性的措施。一类是积极的限制措施,例如,建立员工晋升和股权分享制度等。这类措施有助于增进雇员对企业的忠心及企业的团聚力,但却未必能从根本上阻止雇员流动。如果积极的限制措施失效,那么,另一类消极限制措施,包括减少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保守技术秘密、隔离企业业务关系等等,就会被更多的采用。这类措施可有效阻碍雇员流动,从而减少由此导致的某些显在的损失,但是,它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企业发展的内在基础。这正是中国私营企业面临的一种两难困境。这也解释了前文提及的打工者不乏当老板意识却何以只有少数人能够真正实现自主创业的原因。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为中国人所信仰的自主经营,只能导致一种陷于“两难困境”的企业形态呢?事实上,上述研究只是看到了中国人市场实践的一个环节以及与其相关的私营企业的一个面相。如果我们循着本文最后所涉及的问题继续向前探索,将能够看到中国人市场实践的另一个环节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私营企业的一个生产的面相。而这正是我们将在网络生产这一主题下所开展的研究任务。

注释:

①关于本文所指的“自我行动”,请特别注意笔者曾经明确表述过的定义,即自我行动“是一种以关系理性为约束的自我主义的行动”。相关论述详见汪和建(2006:32;2007)。

②2004年1~2月笔者主持了由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和西北大学社会科学系在内的约120位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的“中国居民市场实践社会调查”(访问及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根据调查者的人际关系随机选取。调查所获152个样本(包括89名自主经营者、25名合伙经营者和38名打工者)覆盖了全国21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及69个市镇。

③统计表明,“至1998年底[即1980至1998年间],由华人创办的企业达到2001家,占整个硅谷地区新办企业(11443家)的17%。”研究者表示,“这一数字还是非常保守的,因为被统计的企业中并没有包含那些由华人创办,但CEO不是由华人担当的企业。而后一种情况是较为广泛的,为了获得风险投资的青睐,硅谷更多的亚裔人创办的公司,大多是请非亚裔人做CEO。”(张景安等,2002:239)

④尽管如此,上述社会排斥论的解释,仍然不足以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即同是少数种族,华人移民为何比其他国家的移民更热衷于创办自己的企业而不是去当雇员。更何况,以下资料——“在[硅谷]高技术企业中,白人经理人员和华裔经理人员的比例是2:1,而华裔职员40%以上都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白人职员则只有18%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张景安等,2002:238)——并不能作为社会排斥的证据,更难以说明社会排斥是造成华裔职员占有经理岗位较少的原因,因为它并不能排除华裔职员由于较多自主创业而导致其占有管理职位少的可能。

⑤当然,我们认为,黄绍伦所谓中国哲学各流派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人“生而平等”,尚待澄清。如果过分肯定及简单化这一前提,那么就可能将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自治观念或自治感完全等同于西方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平等的观念。而这显然令人难以接受。

⑥另一个衍生出的次级行动理念是“工具化他人”。有关研究详见汪和建(2007:第4章)。

⑦创业者大多处于其生命周期的早期,也即所谓“成家立业”之前的阶段。例如,据全国工商联对上规模民营企业的调查,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创业的男性集中年龄在18-34岁,女性创业的集中年龄在24-44岁(参见“首部中国民企蓝皮书面世”,2005)。在这一年龄阶段,个人资源是相对有限的。

⑧另一种在中国研究中甚为流行的观点是,“实用主义”信念是促使中国人将其与其亲属、领导甚至神灵的关系建立在“完全交换”(工具性利用)的基础之上的根本原因(韦伯,[1916]1995;华尔德,[1986]1996)。这一判断并非错误(也有着来自经验事实的支持),但其却未能使我们真正理解该信念的由来及其运作机制。

⑨当然,中国的创业者如此高比例地依赖从亲友关系中获得创业资本,则可能与个人资源短缺尤其是难以得到正式的金融机构支持的有关。

⑩有关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在提供创业“帮手”方面的差异,我们的“市场实践调查”未能有效显示。

(11)《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大多数业主在开办私营企业以前曾有过职业变动,其中,变动3次以上的占26.42%,变动2次的占18.21%,变动1次的占39.84%,没有变动过的仅占15.53%(参见“2002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2003)。这说明,业主们的经历能够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不可多得的资讯和经验。

(12)这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3)从互动形式角度设定判断关系强度之四维度即互动频率、情感强度、亲密程度和互惠交换不同。我们强调的是作为共有知识的文化命令及其引致的预期和行动。

(13)在这方面,儿子比女儿更具优势,因为,按照中国的习俗,每个儿子(在其分家之前)都能够共享其家产,而出嫁的女儿们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利。当然,为此,儿子反过来也更有义务回报这个家尤其是其双亲。

(14)一个人遇到困难时,他可能碍于面子或为了逃避过大的回报压力而采取这样一种策略,即不直接向其兄弟姐妹们请求援助,而是让其父母亲出面动员兄弟姐妹们给予其帮助。而此时,兄弟姐妹们即使有些为难,也往往会“看在父母亲面子”上(即维护其父母亲的权威),或者将其视为对父母亲的“孝”,而对自己的同胞施以援手。

(15)“传统”所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980至1990年代随着“乡镇企业”的转制,原来乡镇企业中的管理者、技术人员甚至工人大都以不同的方式转变成了现在的羊毛衫生产的自主经营者,同时,他们也成为传播羊毛衫生产技术和掌控市场营销网络的主要力量。

(16)依赖亲戚朋友——它暴露了一个人缺乏自立和权力——会令中国人感到“丢人”(即让自己和家人丢脸)。当然,依靠父母和兄弟可能是一个例外。因为,在大家看来,父母帮助子女(尤其是未婚子女)是天经地义的;而兄弟之间相互帮助和提携,也被视为一种美德。

标签:;  ;  ;  

自我行动和自我管理--理解为什么中国人把自我管理作为他们参与市场实践的首选_自我分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