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真理:一个应当摒弃的概念*——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意义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绝对真理论文,相对真理论文,意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中,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两个非常重要而又极难讲清的概念。说它们非常重要,是因为教科书把它们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绝对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坚持它;马克思主义又是相对真理,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它、发展它〔1〕。说它们极难讲清, 并不是这些理论有多么艰深难懂,而是因为这两个概念在语词组成、概念释义和相互关系等环节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似是而非,有的自相矛盾。这种状况导致了哲学界长期的争论和困惑。本文试图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对此加以分析。为了避免陷入打语录仗的窘境,本文尽可能不引述革命导师的言论作论据,所作分析也只针对教科书本身。至于教科书的词句是否出自语录,则在所不论。笔者期望自己的探索能得到哲学界同仁的肯定或理解。
在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理论中,问题主要出在绝对真理上。但要分析说明绝对真理,又离不开相对真理。
一、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字面意义辨析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谈到“绝对”和“相对”的地方非常多,但将“绝对”和“相对”直接与名词连用,构成“绝对××”和“相对××”概念的,却只有一对,那就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这两个概念的字面意义是什么?其概念组成有什么特点?教科书和各种辞典从不解释,论者也极少涉及。但实际上它关系到所有初次接触到这两个概念的人们如何理解和运用它们的问题,有必要首先加以解析。
按照构词法的分类,我们可以确认以下几点:第一,这两个概念是实词而非虚词;第二,这两个概念是通名而非专名;第三,这两个概念是合成词而非单纯词。鉴于以上三点,说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结构是可以分析而且应该进行分析的。
合成词的构成,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一个基本成分和一个辅助成分构成的词,例如老虎、孩子、鸟儿、木头等。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不是这类词。第二类是由两个基本成分构成的词,其具体结构可分为并列式、偏正式、支配式、陈述式、重叠式和简略式六种。非常明显,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偏正结构,而且是一种双偏正结构。在“真理”中,“理”是主体语素,“真”是用来修饰、说明“理”的。在“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中,“真理”则成了主体语素,“绝对”和“相对”都是用来说明“真理”的。从字面上说,“真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理”有“真”“假”之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真理”有“绝对”和“相对”之别。除此之外,不应该有别的解释。
本文之所以不厌其详地从最基本的词法ABC讲起, 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从构词规则来看,“绝对真理”绝对地不等于“真理的绝对性”,“相对真理”也决不能认为就是“真理的相对性”。因为前者的主体语素是“真理”,后者的主体语素是“性”或“性质”;前者是相对完整的概念性名词,后者是相对松散的名词性短语。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来看,它们都不是一回事。遗憾的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却长期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认为“绝对真理即真理的绝对性、相对真理即真理的相对性”〔2〕。这是荒唐的。 就语言本身的逻辑来说,它和说“活人就是人的活性,死人就是人的死性”并没有什么两样。
下面我们根据教科书的说法,对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字面意义试作演绎。 既然“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3〕,那么,“绝对真理”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绝对正确的反映”,“相对真理”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相对正确的反映”。
那么,“绝对正确”和“相对正确”又是什么意思呢?哲学辞典对绝对和相对的解释是:“绝对是指无条件、普遍、永恒、无限的;相对是指有条件、特殊、暂时、有限的。”〔4 〕我们试把上述解释和“正确”连用,就会发现,无论如何搭配,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字面意义都难以令人满意,而尤以绝对真理为甚。学习哲学公共课的许多大学生反映,他们不知道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到底说些什么,恐怕与上述问题有关。
二、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解释意义辨析
诚然,对哲学概念不能望字生义或望词生义,有些概念的字面意义和解释意义是可以有区别的。但是任何解释的公认原则是:解释必须有理有据,必须合乎语言规则,必须合乎逻辑。否则是无法使人信服的。
先从“相对真理”说起。教科书说:“真理的相对性或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即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它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从整个客观世界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只是对无限宇宙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断的正确反映,人类已经实际达到的认识总是有限的,还有很多事物没有认识或没有认识清楚。……承认了世界上尚有未被认识的东西,我们的认识有待扩展,也就是承认了相对真理。第二,从特定事物或现象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对该对象一定方面、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就是说,对事物反映的深度总是有限的,总是具有近似的性质。所以,承认我们的认识有待于深化,也就承认了相对真理。”〔5〕
笔者基本同意教科书对于相对真理的上述解释。但应该把真理的相对性和相对真理区别开来。真理的相对性就是真理的局限性、不完全性,相对真理就是指有待扩展、有待深化的真理。
但是教科书对于绝对真理的解释笔者却不敢苟同。按照逻辑学关于划分的理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作为划分的子项,二者应该是互相排斥的。区别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标准应该是一贯的、统一的,不允许在界说相对真理时用的是一套标准,在界说绝对真理时用的是另一套标准。既然相对真理是指有待扩展、有待深化的真理,那么作为与其互相排斥概念的绝对真理就应该是无须扩展、无须深化的真理。
让我们看看教科书是如何解释绝对真理的:“关于真理的绝对性或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即绝对真理,可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任何真理都是标志着主观同客观的符合,都包含有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第二,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就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知识,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6〕可以看出,教科书在解释绝对真理的时候, 使用了与解释相对真理不同的标准。在解释相对真理的时候,教科书是以真理的认识范围和认识深度作为标准的,但在解释绝对真理的时候,标准却变成了真理的内容和真理的发展趋势了。这不但违反了划分的规则,而且使它在以后阐述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时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仅就解释本身而论,也存在各种逻辑问题。为了分析的方便起见,笔者把教科书关于绝对真理的上述两种解释分别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
在解释(一)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指真理的正确性,二是指真理的客观性。但真理本身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真理的正确性是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根本性质,不管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都必须是正确的。要说明绝对真理之所以“绝对”,看来关键还是指“真理的客观性”。事实上,教科书也是用真理的客观性论证真理的绝对性和绝对真理的。笔者不明白“真理的客观性”为什么转眼之间变成了“客观真理”?对于教科书断言“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笔者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笔者只好先假定教科书是按照下面的逻辑进程思维的:
证明(1)
因为:真理具有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客观内容
所以:真理具有客观性
证明(2)
因为:真理具有客观性
所以:真理是客观真理
证明(3)
因为:真理的客观性是绝对的
所以:真理具有绝对性
证明(4)
因为:真理具有绝对性
所以:真理是绝对真理
上述四个证明中,都是省略了大前提的三段论。在证明(1)中, 省略的大前提是“凡具有客观内容的认识都具有客观性”。按照教科书的一贯观点,这个命题是正确的,因而这个证明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如果我们反过来问一下:难道人的认识只有“真理”才具有“客观内容”吗?就会发现问题之所在了。教科书说:“人的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意识就其反映的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就其反映的内容来说则是客观的”,“即使是歪曲虚假的主观映象,也毕竟是对于客观对象的反映。”〔7〕换句话说, 人们的一切主观认识都具有“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客观内容”,真理是这样,谬误也如此。这样一来,在讲真理具有客观性的同时,还必须加上一句“谬误也具有客观性”。可见,在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点上,真理和谬误并没有什么区别。证明(1 )纯粹是多此一举。
证明(2)和证明(4)的逻辑形式和内容都是相同的。它们都省略了大前提,即:“凡具有某种性质的事物就是用该种性质命名的事物”。但遗憾的是,这个大前提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在中外语言中,确实可以找出许多直接用事物性质命名的现象,例如,实践具有社会性,我们称之为社会实践;规律具有客观性,我们称之为客观规律。但在另外一些场合,这种命名法是有问题的。在涉及绝对和相对问题时更要慎重。时间和空间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但决不可以就称之为“绝对时间”、“绝对空间”或“相对时间”、“相对空间”。真理不但具有客观性,而且也具有主观性(因为它是人的主观认识,其形式是主观的),有客观性的真理叫客观真理,那末有主观性的真理岂不是成了主观真理吗?有绝对性的真理称之为绝对真理,那么有绝对性的物质、矛盾、实践是否要称之为绝对物质、绝对矛盾、绝对实践呢?证明(2)和证明(4)都有窃取论据和以偏概全的嫌疑。
在证明(3)中,也省略了一个大前提, 那就是“凡具有客观性的事物都具有绝对性”。但是这个命题也是有问题的。什么是客观性?客观性是相对于主观性而言的,凡存在于人的认识之外的事物都具有客观性。而所谓绝对性,如前所引,是指事物的无条件性、普遍性、永恒性、无限性等等。有客观性的事物都直接地具有绝对性吗?反之,有主观性的事物就完全没有绝对性吗?恐怕不能如此武断吧。具体的事物都是客观的,因而具有客观性,但未必直接具有绝对性;人的思维具有主观性,但教科书认为人的思维的本性、使命和终极目的都是绝对的。其实,教科书论证真理这种人的主观认识具有绝对性,本身就否认了客观性和绝对性的必然联系。在哲学语言中,客观性和绝对性是有根本区别的两个概念,主观和客观同相对与绝对是两类完全不同的问题。教科书用真理具有客观性来论证真理具有绝对性,犯了偷换论题的错误。退一步说,即使客观性有某种绝对性,那也是客观性的绝对性而不等于真理的绝对性。真理是由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构成的,真理不能离开人的主观意识,离开了人和人的主观意识,真理没有任何意义。
可见,解释(一)关于绝对真理的解释是似是而非的,用客观性论证真理的绝对性并进而论证绝对真理,是靠不住的。
对于解释(二),笔者只想提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教科书此处讲的真理究竟是指从人的认识本性而言的真理呢?还是指人的认识的个别实现的真理呢?
第二个问题:每一个真理性认识都是对客观世界的接近,究竟是证明了绝对真理呢?还是证明了相对真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教科书在这里指的是作为人的认识的个别实现的真理。因为教科书明确指出是“每一个真理”。能够成为“每一个真理”的真理,当然只能是作为人的认识的个别实现的真理。这样的真理和“人的认识本性”没有关系。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教科书正好把论据与待证明结论的关系弄颠倒了。既然任何真理性认识的获得对于客观世界而言都只是接近而不是达到,每一个先在的真理和客观世界的接近程度都不如后继的真理更密切,那就说明这样的真理需要在广度上继续扩展,在深度上继续深化。而这恰好证明了它们是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
总而言之,教科书对绝对真理的解释离开对相对真理的解释另行赋义,使用完全不同的标准,用真理的“客观性”和“接近性”说明绝对真理,在常识上违背常理,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是不可取的。
三、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意义辨析
我们试把教科书对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之间关系的论述作一番处理后罗列如下:
对照(1)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真理的两种不同的属性和方面。〔8 〕(命题(1))
真理是一个过程,它永远处在由相对到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人类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9〕(命题(2))
对照(2)
任何一个真理,从一种意义、一个角度看,它是相对真理,或具有相对性;从另一种意义、另一个角度看,它又是绝对真理,或具有绝对性。〔10〕(命题(3))
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构成绝对真理。〔11〕(命题(4))
在我们分析教科书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之间关系的论述的时候,请注意不要忘记前面提到的教科书对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解释。
在对照(1)中,请问我们是相信命题(1)正确呢?还是应该相信命题(2)正确?如果命题(1)是正确的,那就要问:一个真理的不完全性、局限性如何向同一个真理的客观性或接近性转化? 如果命题(2)正确,那么请问,每一个真理是否还具有绝对性?是否还是绝对真理?
在对照(2)中,命题(3)告诉我们对任何真理都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它既是相对真理,同时又是绝对真理,但接下来命题(4)却说: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 这就使人不好理解了。既然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那就不能说每一个真理在成为相对真理的同时又是绝对真理,“总和”与“个别”总该有些区别吧?而如果任何一个真理都既是绝对真理又是相对真理,那“总和”之说还有什么意义呢?
事实上,教科书在论述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关系的时候,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概念。在论证每一个真理既是相对真理又是绝对真理的时候,相对真理指的是真理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绝对真理指的是真理的客观性和接近性(姑且按教科书的说法)。而当论证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时候,相对真理指的是每一个具体真理,是指真理在人们认识中的个别实现;绝对真理则是指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就人的认识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的真理。教科书在运用这两种不同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概念时不加区别,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摒弃绝对真理的提法
在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字面意义、解释意义或是关系意义的问题上,教科书都不能自圆其说。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摒弃绝对真理的提法。理由如下:
第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在正面意义上使用过绝对真理的概念,相反,恩格斯对杜林所谓的“永恒真理”、“最后的、终极的、永远不变的真理”等等,给予了无情的嘲笑。
第二,真理就其任何个别实现而言,都是相对真理,都是在广度上有待扩展、在深度上有待深化的正确认识。与此相反或相区别的“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
第三,所谓“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的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无数”除了说明数量无限之外,还有一个含义是“不可数”或“不能数”。不可数的东西是无法“总和”在一起的。反之,能“总和”在一起的东西决不是无限的。至于毛泽东引用的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第二章第五节那段话,早在1985年就有学者经过详细考证指出:列宁说的“在恩格斯看来,绝对真理是相对真理构成的”是列宁对恩格斯的误解,恩格斯本人并无这样的意思。〔12〕
第四,摒弃绝对真理概念,并不存在违背辩证法的问题。当我们说真理是具体的、真理是过程、真理是客观的、真理是全面的等等论断时,并没有同时加上真理是抽象的、真理是片断、真理是主观、真理是片面的等等,为什么一说到相对真理就要说还有一个绝对真理呢?爱因斯坦创立了一个“相对论”,并没有什么物理学家或哲学家认为违反了辩证法而刻意创造一个“绝对论”。我们必须停止对辩证法的机械理解,真正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对待一切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问题。
第五,摒弃绝对真理,不用担心人们从此就不坚持真理了,就不坚持马克思主义了。真理始终是美好的字眼,相对真理仍然是真理,相对真理的内容也是客观的,也是对客观世界的“接近”。真理是人的正确认识,就与谬误有本质区别,就应该坚持它、捍卫它,与是否自封或被封为绝对真理没有关系。在历史上,谁喜欢宣称自己的学说是绝对真理呢?是宗教教义、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和各种各样的骗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就厌弃绝对真理或永恒真理之类的提法,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反而要自封马克思主义是绝对真理呢?
第六,摒弃绝对真理概念,也不用担心会损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完整性。任何学科的发展,都会增加许多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同时清除掉那些被实践证明是错误、虚假和混乱的概念及其理论。在科学和哲学的发展过程中,这样的事例还会少吗?自然科学的所谓“燃素”、“以太”、“绝对时间”、“绝对空间”,哲学中的“物自体”、“绝对精神”、“绝对命令”、“绝对理念”等等不是都被抛弃了吗?现在再加上一个“绝对真理”,又有什么关系呢?
或许有人会问:摒弃了绝对真理,还有必要再保留相对真理概念吗?笔者认为,相对真理还是有保留的必要,但这里的相对真理已经不是与绝对真理相互区别的概念,而是作为与相对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的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提到并论述过“相对谬误”,可惜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众所周知,真理和谬误是一对矛盾,真理与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真理是相对于谬误而言的真理,没有谬误就没有真理;谬误是相对于真理的谬误,没有真理也无所谓谬误。迄今为止在哲学理论中未见有绝对谬误一说,而只说谬误向真理的转化;而且无论多么荒谬的认识,其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某种“原型”。因此,谬误本质上是相对谬误,它和相对真理构成一对矛盾。
* 收稿日期:1997—09—01
注释:
〔1〕〔2〕〔3〕〔5〕〔6〕〔7〕〔8〕〔9〕〔10〕〔11〕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237、234、226、235、234、78~79、235、236、235~236、235
(说明:笔者之所以把上述教材作为主要的分析对象,是因为该教材自1982年出版以来,先后出过4版,印行了1000多万册, 而且我国的研究生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余大学、自修大学等考试的教材都是以其作为蓝本编写的。)
〔4〕刘延勃等主编.哲学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472
〔12〕赵宝云.恩格斯提出过“绝对真理是由相对真理构成的”命题吗.新华文摘,1986,(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