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项和平解放西藏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研究_昌都战役论文

“十七项和平解放西藏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研究_昌都战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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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7;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2-0091-11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西藏民族内部团结的实现和祖国大陆统一的完成,为西藏社会的历史性变革与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正由于此,《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一直是当代西藏地方史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且,自达赖集团流亡国外以来,国内外围绕《十七条协议》谈判代表的资格、谈判的内容和过程等问题,尤其是《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向来是研究的热点内容,也成为“藏独”与反“藏独”斗争的焦点之一。

国内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最初主要表现为历史当事人的回忆、纪念西藏和平解放的著述,以及协议执行情况的评估①,为此后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素材。随着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藏研究和当代藏学的兴起与发展,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受到西藏史研究、民族法学和国际政治学研究等领域的重视,在协议谈判的历史条件、签订的历史必然性、协议的历史作用和协议贯彻进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②境外关于《十七条协议》的著述,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来自西方学者的,如美国的梅·戈尔斯坦(M.Goldstein)著《西藏现代史(1913—1951)——喇嘛王国的覆灭》(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1913—1951)、加拿大的谭·戈伦夫(A Tom Grunfeld)著《现代西藏的诞生》(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等。二是来自达赖集团及其学者的,如《达赖喇嘛自传—流亡中的自在》(Freedom in Exile:the Autobiography of the Dalai Lama)、夏格巴·旺秋德丹著《藏区政治史》(1967年英文版、1976年藏文版Bod kyi srid don rgyal rabs)、荷兰的范普拉赫(Michael C.van Walt van Praag,“西藏流亡政府的法律顾问”)著《西藏的地位》(The Status of Tibet-History、Rights and Prospects in International Law)。三是来自前两者相结合性的。如流亡藏人后裔达瓦·诺布著《中国的西藏政策》(China's Tibet Policy),设专章谈关于所谓“1951年中藏协议的诸多疑问”,称《十七条协议》是“公元821年的盟约以来,中藏关系史中最有争议和最为重要的文献之一”[1](p265)。尼玛尔·C·辛哈著《十七条协议:西藏独立的辩护与清理》,宋黎明著《重评<十七条协议>》,次仁夏加著《1951年汉藏协议的起源》等。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加强学术对话增进共识;对于第二、三种情况,则要根据历史事实加以澄清。

国内外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认识和研究中,争议或分歧主要集中在协议谈判的地点、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和谈判与签订双方代表的工作关系问题。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认识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科学性及其历史意义,有利于正确评价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历史必然性。

一 关于谈判的地点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是毛泽东授权外交部发言人于1950年1月20日就西藏地方当局组织所谓“亲善使团”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时首次明确宣布的。该谈话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而这在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上是已经规定了的。如果拉萨当局在这个原则下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的问题,那么,这样的代表自将受到接待。”[2]从通过谈判和平解放西藏的结果来看,《十七条协议》的谈判与签订都是在北京进行并完成的。

然而,对于北京作为谈判的地点问题的研究,存在如下不同认识:1.可以概括为“变动说”。这种观点根据历史当事人的有关回忆和一些文献材料披露出来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历史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情况,认为谈判地点在昌都战役后,有一个“从昌都到拉萨再到北京”的变动过程。[3](p426)如袁莎、周爱明在《金钥匙·十七条协议》中,征引阿沛·阿旺晋美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和平谈判的一段回忆材料,对此进行了论证。他们在文中说,1950年11月7日,阿沛与在昌都的40余名西藏地方军政人员商议后,决定联名写信给达赖喇嘛和噶厦,力主和谈。这封信由金中·坚赞平措等送往拉萨。阿沛回忆,金中等在拉萨期间,“噶厦找到他们说,达赖喇嘛已同意派代表到昌都进行和平谈判,代表是土登列门和桑颇·丹增顿珠”。“他们随即带着地方政府的和谈委托书到了昌都”。这个委托书委托阿沛为首席谈判代表,“但不能放弃西藏独立”。阿沛说:“我们将情况同王其梅进行了协商,后来我们内部又反复商量,认为在昌都谈判已不可能,就向王其梅建议,由他等作为中央代表,带一些人去拉萨谈判。王其梅表示同意这个意见。”“但我们不知道拉萨的噶厦是什么想法。于是,我们又派孜仲·鲁珠朗杰和雪仲·丁云苏巴两人去拉萨报告情况,说按委托书的要求,我们没法在昌都谈判,可不可以由昌都派出中央和谈代表到拉萨进行谈判?拉萨方面很快回了话,同意在拉萨谈。与此同时,达赖喇嘛在亚东的噶厦,通过同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商议后发来电报,决定去北京同中央进行和平谈判,并正式委派我为首席和谈代表和土登列门、桑颇·丹增顿珠由昌都直接去北京;同时从亚东派出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从水路去北京,由我们5人组成代表团同中央进行和谈。”“于是我们放弃了原计划到拉萨谈判的准备工作。”③2.可以称为“北京唯一说”或“基本未变说”。持这种观点者在关于西藏和平解放问题的研究著述中,大量的内容是说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举行和平谈判问题,少量的提到中央赞成要达赖本人或其代表“在进军中与前线司令部谈判的意见”的情况,但都不涉及在实现北京谈判之前,谈判地点是否有变化以及变化的情况。在这方面,丹增、张向明主编的《当代中国的西藏》则强调了阿沛给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信中“请求直接派出经西康到北京、有更大权力的谈判代表”的内容[4](p160),并着重指出了西藏官员会议1951年1月10日建议“西藏方面派出的代表应去北京,正式同中央人民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史实[4](p162)。

根据现有文献材料,所谓谈判地点从昌都到拉萨再到北京的变动,主要反映的是阿沛和西藏地方政府单方面的主张,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只是在中央“可采用一切方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并与我和解”[5](p14)的精神指导下,对他们所提出的主张给予配合,况且即使在昌都和拉萨发生谈判,也不完全代表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谈判。中央在谈判地点问题上是从提出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时就确定了的。尽管在其后的过程中,曾赞成达赖本人或其代表在进军中与前线司令部谈判的意见,也提出过“要西藏政府速派代表到西康人民解放军进行谈判”,但并没有改变或放弃以北京作为谈判地点的主张。对此,需作具体分析。

195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同意西南局派志清法师说服达赖集团,并指示西南局和西北局:要达赖本人或其代表赴北京协商解决西藏问题办法,或在进军中与前线司令部谈判的意见,是对的。中央关于谈判地点的主张是不拘泥于北京一种情况的,然而,即便如此,不仅没有放弃北京,而且是把在北京谈判放在首选地位的。

根据中央和西北局的指示,1950年3月下旬,青海省人民政府组织了以青海塔尔寺活佛兼塔尔寺法台当才活佛为团长,青海同仁隆务寺夏日仓活佛、青海大通广慧寺先灵活佛为副团长的青海各寺院赴藏代表团,准备前往西藏劝说达赖集团派代表到西康与进军西藏的人民解放军进行和平谈判。5月1日,时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张仲良致电西北局第一书记彭德怀等,报告了代表团的组成情况和赴西藏代表团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条件。在这些谈判条件的基础上,中央提出可加一条,这就是:“要西藏政府速派代表到西康人民解放军进行谈判。”[6](p130)然而,这种情况并不能说明中央放弃了在北京谈判的主张,因为中央是针对青海省地方赴藏劝和代表团所说的,而且劝说达赖集团派代表到西康与人民解放军前线部队进行谈判,在当时情况下,是争取和实现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举行谈判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同样与青海省有关,1950年5月9日,时任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喜饶嘉措,在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向达赖喇嘛和藏族同胞发表广播讲话中,呼吁西藏同胞努力争取和平解放,“迅速派遣全权代表赴京进行和平协商,使西藏人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经由和平途径达到解放”。[7]他在这里强调的是赴北京进行和平协商。由于这一讲话是根据中央的精神而作出的,说明在北京谈判依然是中央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一项基本主张。

除以上情况之外,中央在北京谈判的问题上的态度和主张则是一贯的和坚决的,并为争取在北京谈判努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如前所述,中央在宣布和平解放西藏方针时就指出,如果拉萨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的和平解放问题,这样的代表自将受到接待。1950年2月初,西藏拉萨当局曾派出一个代表团由拉萨启程,4月初即抵经印度加尔各答。但英国政府故意迟不发给拉萨代表团路过香港的签证,使他们不能前往北京。在拉萨代表团滞留印度期间,英国驻新德里高级专员奈氏和其他外国殖民主义分子,曾竭力劝告代表团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得任何协议。5月22日,中共香港工作委员会书记张铁生关于如何接待将来香港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上报中央统战部和周恩来。5月24日,毛泽东在报告上批示:“西藏代表必须来京谈判,不要在港谈判,请加注意。”[8](p15)8月14日,周恩来关于拟同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会谈的内容报告给毛泽东、刘少奇和朱德,其中内容之一是:“西藏代表团是地方性或民族性的代表,他们应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来商谈和平解决的办法。香港让他们通过也好,不让他们通过也好,西藏代表团总有办法到北京的。”[8](p20)④毛泽东对周恩来的报告表示“同意这样办”[8](p20)⑤。当时,印度政府看到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的行动即将开始,乃于1950年8月12日,向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表示:英国政府已撤销拒发西藏代表团签证之举,该代表团已有动身来北京的方便[9]。8月21日,周恩来在给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我驻印度大使在接见西藏代表团时欢迎他们前来北京商谈。”[5](p30)

为打开和平谈判的大门,在昌都战役问题上,8月23日,毛泽东电示西南局并告西北局,指出如人民解放军能于10月占领昌都,有可能促使西藏代表团来京谈判,求得和平解决(当然也有别种可能)。[8](p23~24)8月24日,西南军区预计10月中旬占领昌都。8月29日,毛泽东指示周恩来:“请注意进攻昌都的时间。请考虑由外交部适当人员向印度大使透露,希望西藏代表团九月中旬到达北京谈判。我军就要向西藏前进了,西藏代表团如有诚意,应当速来,并希印度政府予该代表团的旅行以可能的协助。”[8](p27)同一天,毛泽东致信周恩来:“去电申健叫西藏代表团马上动身来北京,很有必要。电中请说明希望该代表团接电后迅即动身乘飞机至香港,转乘广九、粤汉、京汉火车,九月中旬到达北京。”[8](p27~28)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经由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通知印度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在西康西部按照预定计划开始行动,希望印度政府协助西藏地方代表团能于9月中旬以前到达北京,开始和平谈判[10]。9月8日,中央关于促西藏代表团速来京谈判,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馆代办申健:“对西藏代表团应促其早日动身前来北京商谈和平解决西藏问题,你可向他们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得到他们愿来北京、不要第三者参加商谈并相信与中央会很好合作的表示,极为高兴。中央人民政府也相信中央与西藏一定会很好合作的。西藏代表团到北京来商谈,什么事都可提出。中央人民政府准备与西藏代表团商谈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办法。”“人民解放军将按原定计划在西康行动,故中央人民政府邀请西藏代表团迅即动身乘飞机经香港、广州北上,中央人民政府已派员在广州接待,代表团愈早到京,愈有利于西藏问题和平解决。”[5](p33)9月上中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馆代办申健、驻印度大使袁仲贤曾先后当面通知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务于9月内赶到北京,否则,该代表团应负一切延宕的责任和后果[10]。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向周恩来报告印度对西藏问题的态度。第二天,毛泽东在报告上作出批示:其中针对西藏代表团的故意拖延,指出“如西藏愿意谈判,代表团应速来京”[5](p35)。10月中旬,袁仲贤大使又将此事通知印度政府。可是,西藏地方代表团依然由于外界的唆使,制造各种借口,迟不离开印度[10]。

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收到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交来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西藏问题的备忘录一件。10月28日,周恩来又收到潘尼迦大使转来印度政府的电文一件。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印度政府关于西藏问题备忘录和照会答复。其中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曾屡次表示希望西藏问题能以和平谈判的方式得到解决,以故欢迎西藏地方代表团早日来到北京,进行和平谈判。乃西藏代表团受人唆使,故意拖延来北京的行期,但中央人民政府仍未放弃与西藏地方当局进行和平谈判的愿望。[11]11月17日,达赖喇嘛亲政。亲政以后,达赖当即写信给毛泽东主席说:“盼望毛主席关怀,施恩于我本人和全体西藏人民。”然而,达赖及部分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还是于12月19日离开拉萨,并于1951年1月2日到达亚东,组成“亚东噶厦政府”,同时任命鲁康娃、洛桑扎西两司曹(代理摄政)及少数官员留拉萨维持局面。[12](p33)

达赖亲政后,毛泽东向其表示祝贺。1951年2月1日,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在给达赖喇嘛的信中说:“毛主席令我代表他祝贺你的执政。你的意见经我呈中央人民政府,已得到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是一直欢迎你派代表赴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5](p40)达赖自接到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祝贺其亲政的电报后,除仍向袁仲贤表示希望人民解放军撤退外,一方面声明已派阿沛为赴北京的和谈代表团团长,“并派两助理代表经印度赴北京;另一方面带信给阿沛,委其为全权代表,称其为西藏僧俗中最有威信的噶伦,劝其好好赴北京和谈。”[5](p39)

关于“变动说”依据的阿沛建议王其梅到拉萨谈判问题,当时在中央看来,赴拉萨进行工作,是为了解释误会,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谈判。1951年3月27日,刘少奇和周恩来在给毛泽东的电报中认为,“按阿沛表示赞成进军西藏,不赞成达赖的五项和谈条件。他估计藏方当局无接受我军入境的诚意,如藏方仍以五条件令其赴北京谈判,不会有任何结果。所以他表示不愿任代表团团长赴北京,而建议我派代表同他一道赴拉萨进行工作,解释误会。”“我们研究西南局及袁大使历次来电,证明阿沛是拉萨、亚东两方面都承认的代表,认为仍以说服阿沛来京谈判为有利。”他们建议:“由中央首长向阿沛表明中央对藏政策,经过他转达,亚东和拉萨两方面可以稳定。拉萨方面也有可能争取亚东;达赖不跑印度,并有理由促其所指定的谈判助理从速来京。”他们还指出:“如将阿沛滞留于昌都,将使对方怀疑我无谈判诚意,并给敌人以挑拨借口。如派其梅同阿沛径赴拉萨,则作用远不如阿沛来京,且这只是代理司伦的私人授意。因而,含有若干危险性,不如先来京经过谈判再携带我们条件,转回昌都偕其梅入藏更为有利。”[5](p39~40)于此,刘少奇和周恩来实际上是指出了在昌都和拉萨谈判的弊端。他们还说:“经将上述意见征询西南局意见,已得复电同意阿沛来京。并已通知西藏工委劝说并护送阿沛就道来京,计算行程,阿沛约四月底可抵京。经印度来京之二助理代表,三月廿四日已抵新德里,现正在办理签证。驻印大使馆参赞申健将陪其来京。”[5](p40)这说明,北京谈判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坚持和争取下正一步步地变成现实。

二 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问题

谈判代表的资格是谈判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为通过谈判和平解放西藏,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到京后,即指派李维汉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和孙志远为代表,并由周恩来总理在1951年4月29日的谈判首次会议上予以宣布。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中,首席代表为阿沛·阿旺晋美,代表为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也写作桑颇·开增顿珠)4人。然而,在研究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全权代表说”。这种观点为我国学术界所公认,就是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分子夏格巴在《藏区政治史》中也未敢否认或提出异议[13](p437);另一种是“不具全权代表资格说”。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荷兰的范普拉赫,他在《西藏的地位》中说:“达赖喇嘛并没有给他们以全权代表的资格。”[13](p431,433)

对于“不具全权代表资格说”,在国内,无论是众多历史当事人的回忆还是专门研究者的著述,都给予了反驳。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的《西藏历史地位辨》。他们在书中对于范普拉赫的观点,通过引用两段史料,澄清了这一历史事实。史料之一是1951年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毛泽东主席拥护《十七条协议》的电文。达赖在电文中说:“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一九五一年四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14]这一史料来自作为西藏地方政府参加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决策者的达赖。史料之二是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土丹旦达关于达赖、噶厦在亚东确定和谈代表人选的过程的回忆材料。土丹旦达说:“决定派代表赴京谈判。于是任命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任命堪穹土登列门、第二代本桑颇·登增顿珠为代表,由陆路经昌都赴京。另外两名代表人选,达赖训示由噶厦、译仓分别呈报僧俗官员名单。在译仓商量僧官候选人时,我表示:译仓四位仲译钦保均来到亚东,我是新任,对政教事务不甚了解,愿意承命赴京。就这样,我作为译仓提出的僧官候选人,同其他仲译钦保一起晋见达赖喇嘛,任命我为赴京的僧官和谈代表,噶厦也呈报藏军马基凯墨·索安旺堆为赴京的俗官和谈代表。”“我们动身前,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五人姓名及身份。”[15](p313~314)而这一史料来自作为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之一的当事人。以上史料足以证明,参加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是全权代表,而非范普拉赫所说的不具全权代表资格。

其实,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代表资格早已载入《十七条协议》。该协议在前言中指出:“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为纪念周恩来诞辰100周年,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编辑的《周恩来与西藏》一书出版,公布了《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与协议本身相一致,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规定:“一、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驻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16](p20)这一附件同样载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为全权代表。在1951年5月23日举行的该协议签字仪式上,朱德讲话时用“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全权代表团”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来指称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和谈判代表。李维汉在讲话中谈到之所以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表示谢意时说,“因为达赖喇嘛先生亲政之日,即开始改变以往西藏地方政府的错误政策,派遣自己的代表来中央谈判,并授以全权,而班禅额尔德尼先生也经过自己的代表,给我们以善意的协助。”阿沛也在仪式上讲话时说:“我们此次回去,一定要坚决执行我们全权代表所亲手签订的这个协议,同时我们要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建设我们祖国的西藏!”新华社1951年5月27日“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经过”的电讯稿也记载说,“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响下,于今年二月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五人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17]这些与上述达赖喇嘛致电拥护《十七条协议》中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之“全权代表”称谓是一致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都是承认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代表”资格的。

至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究竟如何,当年随阿沛赴京谈判的女儿阿旺在2001年接受《中华儿女》杂志记者采访时,谈到达赖喇嘛给阿沛的内部指示问题。她说:“在给我父亲的内部指示中,达赖喇嘛却有这样的指示:关于解放军进藏问题以及有可能发生的一些其他问题,你可以审时度势,自行处理。”这样的权限也足以反映了阿沛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具有全权代表的资格的。她还说:这个内部指示的原件“没有了,‘文革’时搞掉了,以前也没有说起过。1987年,我父亲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一个12 000字的讲话,讲到了这个情况。这一段历史现在还有一些见证人。”[18]从协议条款看,戈尔斯坦在《西藏现代史》中说,十七条协议的最后一条“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很重要,“因为它意味着西藏代表已拥有缔结并签署一项条约的全权”[19](p798)。他还根据对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之一的桑颇·登增顿珠的访问说,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问阿沛是否具有在协议上写“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代表”的权利,“阿沛说有这样的权利。谈判结束时,中共代表又问阿沛是否准备签字,他回答已经作好了签字的准备”。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佐证了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是具有全权代表资格的。

历史事实表明,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代表是达赖派出的与中央人民政府进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谈判的全权代表。在谈判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上说,他们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权代表是平等的。

三 关于协议是否被迫签订问题

由授权主体的性质与职能决定,在《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中,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分别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因而体现着中央与西藏地方之间的政治和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一方面决定了《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基础,另一方面却是要通过双方代表在谈判和签订中所建立起来的工作关系来实现的。他们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如何,直接反映出谈判和签订的气氛与状态,以及双方代表所处的地位,并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协议本身的合法性。因此,长期以来,关于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谈判和签订中的工作关系问题,不仅是研究《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所回避不了的,也成为“藏独”与反“藏独”之间斗争的一个焦点。

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如下两种基本观点。一是“平等协商说”或称“友好基础说”。这一观点具有广泛共识性,而且是达赖喇嘛在西藏1959年发生全面叛乱出逃印度之前所持有的。二是“胁迫说”或称“压力说”。这种观点是说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中央人民政府的“胁迫”和“压力”之下,被迫达成并签订《十七条协议》。1959年4月18日,在提斯浦尔经由印度外交官员散发的所谓“达赖喇嘛的声明”说:“1951年,在中国政府的压力下,达成了中国和西藏之间的十七条协议”。达赖在其自传中,一改他在西藏全面叛乱以前多次说过的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在团结友爱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和西藏当时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而制定”等的认识,而说阿沛“一定是被迫的”,还说西藏“部分代表团的团员在他们的备忘录里,提到他们如何在胁迫下,使用伪造的西藏国玺签署‘协议’等等完整的经过情形”。[20](p76、77)上世纪60年代,时任英国上院议员的伯德伍德说,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是在“极为严重的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21]。夏格巴在《藏区政治史》中说:“一朝落到中国人手中,西藏代表团就没有办法了,都成了中国压力下的猎获物,并成了制造所谓‘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一个工具,一般称之为1951年5月23日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应当指出的是,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在非法的、霸道的、武力强迫下强行签订协议,因而全体代表说没有图章。于是,中国政府就伪造了图章,令他们盖上后,把图章都保存在北京,包括签字时用的笔也保存起来。”范普拉赫在《西藏的地位》中说:“谈判一开始,中方参加谈判的首席代表便提出一个协定草案。它遭到藏方的完全拒绝。经过数天激烈辩论后,双方仍强硬地坚持各自的立场,谈判陷于僵局。于是,中方又提出一个修改草案,它与第一个草案一样遭到藏方拒绝,因为它没有承认西藏独立,并要求把西藏的国防与外交事务的控制权转让给中国。中方代表李维汉和张经武明确表示,他们现在坚持的条件是最后条件,实际上等于提出了最后通牒。藏方代表听到严厉的、侮辱性言辞,受到人身侵犯的威胁,事实上处于一种俘虏的地位。不允许进一步讨论,也不许藏方代表向他们的政府联系请示。他们只能选择或者签字,或者为立即无条件地进军西藏承担责任。”[13](p431)戈尔斯坦在《西藏现代史》中谈到关于解决班禅问题陷入僵局时说:“中共代表提出了许多关于西藏代表团为什么应当承认他们的候选人的主张和理由;西藏代表则反复解释不能承认该候选人的原因。最后,李维汉拿出一份最后通牒。”[19](p791~792)达瓦·诺布在《中国的西藏政策》中说:协议实际上是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寻求的将军事占领西藏合法化的准法律的工具”[1](p288)。他妄称:“《十七条协议》没有在平等基础上经过真正的磋商,它的多数条款和条件都是强大的中国强加给弱小的西藏的。它是一个不平等条约。”[1](p307)凡此种种,他们一概站在“西藏独立”的立场上,否定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谈判问题上的和平协商性。

关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还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所谓的“胁迫”和“压力”下达成的,不能以单方面之辞来判断,也不能因谈判中出现分歧和争论来推断,更不能以歪曲历史事实来作结论。

其实,在协议签订之日,双方代表就已分别对此做了回答。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概括了中央在全部协议条文和整个谈判过程中对西藏地方政府的要求,即“实际上只是要求西藏地方政府从帝国主义的羁绊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而这正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既定方针”。他说:“除此之外,协议的大部分条文,都是关于西藏内部关系和内政事宜的处理。在这些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同时尽量地听取和采纳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既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还举例关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和解办法,指出这“在整个协议中占去了三条,因为这是西藏僧、俗人民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在这个问题上经过反复商谈所取得的协议,从历史上和政治上说是公平的合理的,从宗教关系说,也是史有前例的,因此是符合于西藏内部团结的需要的”。他感谢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努力,“使双方代表能在友好的基础上,顺利地达成了全部问题的协议”。阿沛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首席全权代表,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就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谈判是“光荣的有历史性的”,并表示“很光荣地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951年5月24日,即协议签订的第二天,毛泽东致信达赖喇嘛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友好基础上,经过多次商谈,已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达赖在致电毛泽东主席拥护十七条协议时也说:“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历史事实表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平等协商的。这一结论不仅是双方代表的共识,而且是双方决策者的共识。达赖之所以后来由认为“友好”转到认为“胁迫”,是他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扭曲了历史事实,而不是这一历史事实错了。

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著述中,自从“达赖声明”提出所谓“压力”言论以来,“平等协商说”和“压力说”可以说交锋不断。如阿沛、土丹旦达、金中·坚赞平措等历史当事人通过撰写回忆文章,用亲身经历和历史事实驳斥“胁迫说”和“压力说”,也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素材。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论述《十七条协议》谈判的气氛问题时,引用阿沛在1981年、1991年庆祝和平解放西藏30周年和40周年时的回忆,以及土丹旦达在1981年的回忆,论证了《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平等协商”的性质与特点。认为“当时谈判气氛良好,夏格巴所称‘中国压力’和范普拉赫所称藏方代表‘受到人身侵犯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13](p433)。回顾整个谈判进程,土旦丹达根据切身经历谈到:“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他又说:“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所以,当我们签订协议返藏后,不少寺庙和宗教界人士写信来表示满意,并且向我致谢。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五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注意请尧西·彭措扎西参加。”[15](p315,316)因为尧西·彭措扎西是达赖的姐夫、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的汉文翻译。金中作为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的随员参与和谈的过程。在和平解放西藏50周年时,他针对所谓“胁迫”言论说到:“我是参与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这纯属谣言。”[22]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胁迫”和“压力”下进行谈判和签订的言论究竟是不是“谣言”,还需要从持“胁迫”和“压力”说这一观点者所谓的“中方参加谈判的首席代表”提出的“协定草案”和“修改草案”因“没有承认西藏独立”而“遭到藏方拒绝”,以及“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中国政府伪造图章”等“历史依据”说起。

所谓“中方参加谈判的首席代表”提出的“协定草案”和“修改草案”因“没有承认西藏独立”而“遭到藏方拒绝”,涉及到谈判的政治基础问题。土丹旦达回忆说,噶厦发给西藏地方政府每个代表的全权证书“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阿沛就谈判的基础问题曾指出:“在谈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上,即增强汉藏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双方代表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22]因此,既然西藏地方政府“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生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拒绝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任何协定和文件的情况。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认为,“范普拉赫先生捏造中方提出的草案中没有承认西藏独立、因而遭到藏方拒绝之事,是根本没有发生过的。整个和谈过程,本身就是彻底摒弃‘西藏独立’的过程”[13](p434)。

不错,1950年5月27日,西南局研究提出了《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意见》,又称“十项条件”,后经中央修改并批准,成为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十七条协议》谈判的一个基础[5](p19~20,18)。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基础呢?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对于我们提出的十条,有的西藏的代表人士觉得太宽了点。就是要宽一点,这是真的,不是假的,不是骗他们的。所以这个政策的影响很大,其力量不可低估。因为这个政策符合他们的要求,符合民族团结的要求。”[24](p163)起初,在谈判中,阿沛将西藏地方政府的条件和盘托出,强调不能接受“十项条件”中“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据土丹旦达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中央代表当时并没有勉强我们,只是建议休会两天,安排我们参观,观看文艺演出。”[15](p316)后经中央代表反复劝说,阿沛首先接受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的意见,并劝说其他代表也逐渐接受了这一意见。据阿沛回忆:“我们代表团一致认为,向边境派部队守卫,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不派不行。特别是中央确定进藏的边防部队由中央供给,不让地方负担,这样,更没有理由不同意。西藏代表表示接受中央关于和谈的十项条件。”[25]对于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在设立军政委员会问题上的疑问,阿沛回忆说,经过多次协商,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认为:“解放军进西藏,中央代表也到西藏,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关,不好开展工作。军政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机关。既然军队都同意进去了,成立军政委员会也就是件小事了。因此,必须承认。”[25]关于中央提出把班禅问题写进协议条款,据护送阿沛到京谈判的乐于泓回忆,一到北京,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就告诉他,班禅额尔德尼也将从青海来京,谈判要谈班禅与达赖的团结问题,要他向阿沛等代表说清楚,并通过他们说服取道印度来的和谈代表。阿沛回忆说:“这个问题一提出,几乎使整个谈判破裂,这是谈判中碰到的一个主要问题。”[25]班禅地位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据阿沛回忆:“一天下午,孙志远打电话来,问明天上午九点与我会晤行不行?我说行,我就是来谈判的,怎么不行?第二天,孙志远准时到了北京饭店。我们俩个单独进行会谈,由平旺作翻译。孙志远仍坚持中央代表团的意见,他说:‘中央和西藏方面的大事都已经谈通了,解决了,剩下札什伦布拉章问题是西藏内部问题,还没解决。这是件小事,为什么在这样的小事上就统一不了?’我说:‘是大事也罢,小事也罢,这不用你作解释,我们清楚。因为西藏地方政府根本没有交代我们谈这个问题,所以没有谈判的必要。如果因为这个问题影响协议签字,那就不要谈了。’我们不承认有这个问题,采取完全回避的态度。我们从九点谈到中午,三个人吃了饭又继续谈。孙志远还是继续解释,我就从西藏地方政府和札什伦布拉章的历史渊源,一直讲到下午五六点钟,最后,孙志远说了一句:‘你看这样办行不行?是不是在协议里写上这样的内容?即:恢复九世班禅和十三世达赖喇嘛和好时固有的地位和职权,这样行不行?’孙志远这一句话打破了多天的谈判僵局,我想了一会说:‘单是这样写是可以的!’为什么同意这样写呢?从五世到十二世达赖喇嘛期间,西藏地方政府和札什伦布拉章关系非常和好。这是历史事实,没有理由不同意。问题是到了九世班禅和十三世达赖喇嘛时,西藏地方政府欺侮过札什伦布拉章,札什伦布拉章也欺侮过西藏地方政府,矛盾是这样产生的。我把孙志远的这个意思和我个人的想法跟其他代表一讲,他们一致说:‘这好说!那是好多代人形成的历史,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我们承认了这一条。第二天重新开会时,就把它定下来了。”[25]这表明,班禅地位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实现的。

最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形成条文,包括藏汉文表述等文字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磋商。据当年参与翻译工作的黄明信回忆:“西藏和平解放协议有汉、藏两种文本。藏文本,不是在汉文定稿后才译成藏文的,而是在一开始谈判时提出了两种文字的初稿,在谈判过程中条文修改过多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同步进行了藏文本的修改,得到了西藏代表认可。”[26](p120)

所谓“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问题,据阿沛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讲话时说,谈判开始不久,关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问题,他们“就通过凯墨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在和谈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个问题,谈判恐怕谈不成”。他还在《回顾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情况》的回忆文章中说:“代表的思想统一了,认识一致以后,又一致决定:在谈判中,一般问题不请示。这是很关键的一着。因为你向噶厦请示一个问题,他就要回答一个问题,如果不同意,不仅拖延时间,还没法处理,甚至无法取得谈判成果。况且电报一来一往说不清楚,反而使问题拖延不决,无头无尾,更加复杂化。所以,整个谈判,只在班禅问题上,同亚东噶厦联系过两次,直到和平协议签字以后,才由几位代表经印度返回亚东作口头汇报。”他解释说,因为班禅问题“关系重大,而且西藏地方政府未授权代表团谈判这个问题,所以,不得不请示。我在西藏铁兔年四月十二日给亚东噶厦发了报,电报大意是:‘有关汉藏谈判出现了在昌都的汉官和驻新德里的袁大使均未提及的新问题,即班禅灵童问题……这里不可能通过书信把每一个重要原则的细节报告清楚,我们经过商量,为了执掌政教者未来少受损害,我们忠实、慎重的想尽一切办法,打算尽快的解决……’四月十五日,我再次给亚东噶厦发电报:‘共产党政府已决定承认班禅灵童,如果我们不承认,谈判就要破裂。因事关重大,我们已经决定承认,尊重班禅灵童本人和他固有的地位及一切。’后来,亚东噶厦复电同意承认班禅灵童问题。亚东噶厦四月十九日复电说:‘……汉藏和谈进展情况,希作进一步说明,以免悬念,因为事关重大,要经常发来毫不含糊的请示电报,是为至要。班禅灵童问题,札什伦布寺四个堪布与堪厅官员联席会议,竭力要求达赖喇嘛认定,此次汉方坚持要求认定班禅,我们驻阁驻外的也一致同意。”,[25]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向西藏地方政府和达赖喇嘛请示,完全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自主选择,而非中央政府所不允许。

所谓“中国政府伪造图章”问题,夏格巴和范普拉赫既然说中央人民政府伪造图章,却没有说作何用途[13](p439)。无论是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还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签订《十七条协议》仪式上签字时,加盖的都是刻有个人名字的私章。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认为:“仅此事实即可证明夏格巴和范普拉赫先生的上述说法无效。”[13](p439)西藏代表加盖的个人私章的确是在北京刻制的。据当年任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团翻译的朋措扎西(即彭哲)在《历史的事实不容歪曲》一文中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为了表示郑重起见,既签名又盖章,双方都是如此,都没有用政府的大印。西藏代表当时是否带有印章,我没有问过他们。他们即便带了私人印章,西藏的个人私章上面刻的都是无法认读的图案,只是刻有暗号,以供图章持有者自己辨认,这种印章不能用于签订正式协议。因此,只好在京临时刻制有文字的个人名章。经双方代表商议后,统一刻制了双方代表的名章,并且用过后还将双方代表的名章,连同签字用的笔,作为珍贵文物一起存档保管起来。”[27]这清楚地说明,“中国政府伪造图章”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刻制用于在协议上签字的个人私章,是在协商的基础上统一进行的。

总之,《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过程,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平等协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具体历史过程。尽管反映这一过程的历史文献档案,诸如达赖委任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藏文文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谈判会议的藏汉文记录材料等,尚未得到系统整理,因此研究者更多的是借助历史当事人的回忆与著述,以及相关性的文献材料,而直接性的第一手史料尚显不足。但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谈判和签订的历史必然性与合法性,已被历史事实所证明,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随着这方面研究条件的不断成熟、史料的进一步发掘和多学科研究的开展,《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的研究必将越来越深入,也必将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十七条协议》的历史地位,为反对“藏独”的斗争提供更加丰富和更具说服力的历史依据。

注释:

①此类代表性的著述如:吉红:《原西藏地方政府执行了十七条协议吗?》,《人民日报》1959年4月23日;辛凡:《是谁破坏了“十七条协议”?》,《中国青年报》1959年4月24日。

②代表性的著作有:1.袁莎、周爱明:《金钥匙·十七条协议》,鹭江出版社2004年版;2.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辨》,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3.李铁铮:《西藏历史上的法律地位》(The Historical Status of Tibet),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论文,哥伦比亚大学皇冠出版社1956年版,1960年再版时改名为《西藏今昔》(Tibet:Today and Yesterday);4.廖祖桂:《西藏的和平解放》,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论文主要有:1.多杰才旦:《十七条协议的伟大历史意义》,《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5月9日,参见《试述十七条协议的伟大历史意义》,《民族研究》1991年第4期;2.江平:《恪守“十七条协议”,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民族研究》1991年第4期;3.班觉:《〈十七条协议〉及其意义》,《西藏研究》1991年第2期;4.拉巴平措:《论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基础:纪念〈十七条协议〉签订50周年》,《中国藏学》2001年第2期;5.申新泰:《划时代的历史文献——纪念〈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五十周年》,《中国藏学》2001年第2期;6.戴炳中:《毛泽东与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的签订》,《邵阳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7.姚兆麟:《班禅大师与〈十七条协议〉》,《中国藏学》1991年第3期;8.原杉:《达赖喇嘛与〈十七条协议〉》,《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4月22日;9.蔡志纯:《“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和达赖与班禅的和解》,《民族研究》1991年第5期;10.袁莎、周爱明:《再读“十七条协议”》,《中国西藏》2001年第3期;11.王献军:《试论十七条协议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西藏研究》1991年第2期;12.陈庆英:《签订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的历史必然性》,《社会科学参考》1991年第5期;13.张晓明:《“十七条协议”是怎样签定的?》,《中国统一战线》2001年第6期;14.宋月红:《〈十七条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永存的》,《民族研究》1991年第5期;15.孔艳霞:《〈十七条协议〉与西藏社会的历史变迁》,《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曹晓燕:《论“十七条协议”对解决西藏内部团结的重要意义》,《西藏研究》1991年第2期;17.巴桑罗布:《西藏自治区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中国藏学》1999年第3期;18.廖祖桂:《究竟是谁破坏和撕毁〈十七条协议〉?》,《人民日报》(海外版)1991年5月20日;19.黄颢:《剖析攻击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的主要言论》,《民族研究》1991年第3期;20.陈竞波:《敢叫日月换新天——回忆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的几个斗争片段》,《西藏日报》1977年11月13日。

③参见袁莎、周爱明:《金钥匙·十七条协议》,鹭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阿沛阿旺晋美回忆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签订》,《和平解放西藏》,第214~215页。

④⑤《同意周恩来拟同印度驻华大使会谈的内容》及其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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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项和平解放西藏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研究_昌都战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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