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匿名言论的责任及其界限——以郏啸寅诽谤案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界限论文,信息时代论文,言论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时代的公众言论表现形式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大量大众化匿名言论的制造和传播。网络匿名言论是最常见的,各种网络论坛、聊天室、电子邮件、博客、即时聊天工具等成为了信息时代匿名言论的主要集散地。此外有“第四媒体”之称的手机短信也是一种重要的匿名言论传播方式。①这些新兴的言论形式对我国言论自由保护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由于言论自由本来就是我们国家宪政制度建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于是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来了。最近发生的郏啸寅诽谤案正好暴露了这当中的种种矛盾和不足。
一、发表不良匿名言论只能罚当其过,不可任意动用刑罚
不久前上海市闸北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据报该案案情大致如下:家住北京的27岁男青年杨佳,2007年来上海旅游时因租用来历不明自行车一事接受过警方处理,心怀不满,于2008年6月底从北京再次来到上海,并于7月1日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凶,持刀接连刺向10位民警和一位保安,造成6死5伤的严重后果。但就在案发的第二天,一位苏州青年在某网络论坛中匿名发了几篇帖子,声称杨佳是因为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其生殖器、使其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之意袭警的。②随后,这一传言迅速地传播开来。2008年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专门就闸北袭警案中的各种传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间澄清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同时宣布造谣者郏啸寅已经被抓获。③7月14日,郏啸寅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7月15日,各大媒体都刊登了郏啸寅被批捕的消息,内容大同小异,其中关于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④
公民在网上匿名发帖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匿名行使言论自由。但是,像实名发表言论一样,匿名发表言论有一个是否超越了合法范围、侵犯他人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匿名言论作为信息时代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其固有的优点,比如自由度大、表达直接、对公共事件的反应快、传播快等。但与这些优点与生俱来的也有一些固有缺点,即某些言论发表者的不负责任。特别是在公民通过各种信息化的匿名渠道表达意见的过程中,大量的不良言论也随之产生。郏啸寅如果确实是编造、传播了谣言,那么他的言论就属于典型的不良匿名言论,不仅有违道德,而且违反了有关法律。
本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⑤对郏啸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郏啸寅匿名发的帖子一旦被证实是虚假的,则其属于“谣言”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而且这个“谣言”在广泛传播之后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上海市公安部门的公信力,明显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之嫌疑。但是以“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为由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对其批准和实施逮捕,所涉及的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就多了起来,其中主要是涉及匿名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界限和越界的法律责任的辨识。弄清这个问题,对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确保有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有着同样重大的意义。
认定诽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我国《刑法》第246条,是规定在第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下的,显然其客体只能是公民等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以,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不能作为认定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和对其批捕的依据,这是其一。其二,郏啸寅在网络论坛中发的帖子并没有指名道姓说是某某警察殴打了杨佳,再加上上海市警方至今没有透露有关芷江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因此郏啸寅的“诽谤”文字并没有指向某位或某几位具体的警察(即使指向了个人,也是针对其职务行为而言的,这与诽谤罪的客体也不一致)。其言论的损害对象主要还是上海市公安部门这个机关法人,而非任何自然人。其三,退一步说,即使具体办案的民警因为郏啸寅编造的谣言曾一度遭到了公安局内部或某些可能知道有关信息的人,如亲友、同事等的怀疑,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也必须有事实证明其危害性达到了《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否则,逮捕他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其四,再退一步说,即使郏某的行为真的达到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此案由苏州当地公检法机关进行侦办和审理可能更便于案件调查,也比较符合程序正义。而且,一个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的案子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捕,其后的诉讼程序很可能要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条件和司法惯例。⑥
近几年,像郏啸寅诽谤案一样,不良匿名言论人责任承担过重的情形并不少见,特别是当匿名言论可能触犯公权力时,这种承担责任过重的情形时有发生。前两年在一些县级地方连续发生了“短信诽谤案”,一些公民把对地方政府工作的不满意编辑成顺口溜、打油诗等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发给了部分亲友。由于这些言论包含了一些对当地政府领导的负面评价,在被“诽谤”官员的操纵下匿名信息的编发人和部分传播人被拘留、逮捕,有的还被判了刑。⑦2007年8月北京电视台临时记者訾北佳因为制作了假新闻“纸箱馅包子”,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也是一个责任承担过重的例子。⑧訾北佳制造假新闻的依据是群众电话举报,从某种程度来说也是匿名言论造就了后来的不良言论。当然,这其中訾北佳的署名造假行为起到了更关键的作用,而且是在主流新闻媒体上传播,危害更大。但是即便如此,其行为在犯罪客体、主观要件等方面并不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⑨2006年4月在网上揭发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多名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的张志坚也是以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被批准逮捕,幸好郑筱萸等人先后案发,张志坚才得以脱身,但前前后后也被限制人身自由达9个多月。⑩
除了刑罚,上文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也常被用作对不良匿名言论人追究过重责任的借口。2007年7月26日,济南市因为大雨造成城内严重积水,城中的大型超市银座购物广场也未能幸免,一位署名为“红钻帝国”的女网友因此在论坛上说了一句:“我朋友的老八(爸)在银广的一个专柜卖场,她今天亲口给我朋友说的,你们银座死了多少人。”其后,该女网友就被济南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11)无独有偶,今年4月28日山东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撞车重大事故,一名ID为“SS山地师”的高密网友因为转载了一篇《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夸大了死亡人数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除了“信息化谣言”,对口口相传型谣言惩罚过重的也有例子。2007年9月21日,一名妇女在山西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医院猝死,随后关于这名妇女的死与城管有关的传言迅速传开,并引发了死者家属与当地政府的冲突。事后证明城管与妇女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当地公安部门没有追查到谣言的制造者,但是仍然处罚了积极传谣的鲁某和唐某,唐某因为72岁高龄依法没有执行行政拘留,而69岁的鲁某竟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13)在这些案例中,各种制造和传播了不实消息的言论当然属于不良言论之列,但这些不良匿名言论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损害后果,或者说损害后果并不是这些不良言论造成的。比如“红钻帝国”和“SS山地师”的帖子在论坛上并没有停留多久就被删除了,传播范围极其有限。而在山西发生的案子,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唐某和鲁某个人造成的,而是城管多次暴力执法在群众中造成的既定评价造成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为什么每次都是个别的匿名言论表达者遭受过重的惩罚呢?为什么一般违背道德的行为会被当作违法行为来处罚,而一般违法行为更是会遭到刑事处罚呢?这些问题值得研究下去。
二、公共机关要力避“舆论过敏症”和“言论功能紊乱症”
所谓“舆论过敏症”就是指,我国有些地方国家机关或其中的相关部门对涉及自己的某些公众舆论不太适应,进而对与这些公众舆论有关的不良匿名言论反应过激的情形。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点:(1)该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平时在公众舆论中存在一些负面评价,即口碑不是太好。(2)政府信息公开不够,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一些公众最关心的关键信息常常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完全的公开,以致形成大大小小的信息“真空”。信息“真空”一旦形成,各种猜想就会竞相填补整个“真空”,而这些猜想在社会上流播开来,就成了“谣”。(3)对因为迎合了平时积累的负面公众舆论而填补信息空洞的不良匿名言论反应过激。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公众舆论中一直评价不高,各种刑事冤案、刑讯逼供、粗暴执法、报复泄愤式办案等情况时有报道。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针对瓮安事件说道:“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14)这其实也是很多地方公安部门所面临状况的真实写照。当然,上海市公安局作为各地公安部门的优秀代表在依法行政方面是做得很不错的,很少发生因为不法执法而引起的弊案,上海市的治安状况在全国也是数一数二,群众具有较大的安全感,上海民警的各方面素质也比其他一些地方的公安民警的素质要高。但全国整个公安部门的状况并不因为上海警察的辛苦工作而立即显著改善,公众的印象是长期形成的,一时半会儿很难彻底改观。(15)拿郏啸寅诽谤案来看,郏的帖子之所以会传播如此之广,一方面就是因为这个传言迎合了公众对公安部门的同种印象或者说心理预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出了问题,留下了一个巨大的信息空洞,给不实传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信息充分公开,“谣言”自然会不攻自破,积累的负面舆论也能得到很好的化解。
就拿杨佳袭警案来说吧,人们的疑问和猜想是非常多的,这些疑问和猜想就是谣言的温床。如果信息充分公开,国家机关工作更细致一些,就可以消除这个温床,否则谣言即使不在网上流传,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诸多管道流布。譬如,杨佳袭警案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只拿出了一段几分钟的现场盘查录音来证实闸北分局的警察工作没有过错。(16)实际上这些信息并没起到消除谣言、澄清事实的作用,反而激起了公众更大的疑惑。调查一辆来源不明的自行车为什么要数个小时?数个小时的盘问调查过程为什么不能全部或大部分公开?杨佳的投诉既然是无理要求,为什么不能公开?作为重要知情人的杨佳母亲为什么失踪,是她本人不想面对公众,还是因为事出有因?杨佳的行为令人发指,这是否与其精神状况有关?他有没有精神病?闸北警方两次前往北京专程找杨佳进行解释劝解,而两次劝解又以失败而告终,其具体内容和过程是怎样的?上海市公安局侦办以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为受害人的案件,这程序本身是不是公正的?导致谣言形成的这些疑问只能由官方公开信息来消除。
再说说应该避免的“言论功能紊乱症”。所谓“言论功能紊乱症”是指,我国政府机关公开的信息、新闻媒体的调查采访、学者专家的评论研究和一般公民的匿名言论在社会功能上出现了紊乱,一些本应该由甲承担的社会功能往往由并不适合承担这种社会功能的乙或丙在承担。
在正常情况下,当政府信息公开出现问题的时候,新闻媒体应该能很快在其权利范围内独立公正地采访报道有关情况,填补由于政府信息不公开或不够公开造成的信息真空。可惜,在闸北袭警案发生后人们至今都没有看到多少这样的采访报道,只看到对政府机关信息的转述,对嫌疑犯个人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的挖掘以及相关的新闻评论。嫌疑犯的个人生活背景信息对于公众的知情需求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而新闻评论,以及网上多位署名专家学者的评论虽然可以起到引导公众舆论、理性化看待问题的作用,但其本身并不能回答由信息缺失导致的各种疑问。于是,本应该藏在最里面、站在最下面的网络匿名言论被抛到了公共舞台的最前端,本来只限于小范围传播的“戏言”被夸大成了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
这并不是某个个人或国家机关的问题,而是我国言论自由保护制度不健全引起的并发症。它不仅体现在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方面,也体现在一些大家努力宣扬的良好现象上。比如,网络匿名言论越来越受到国家各级领导人的重视。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到人民网强国论坛直接与网友交流,(17)而之前,广东省委书记和江西省委书记更是直接约见网友畅谈时政。(18)针对如此火爆的“网络民主”,《中国青年报》专门做了一项调查,其结论是:71.9%的公众认为网络表达成为中国式民主新通道;67.1%的公众认为互联网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官方了解民生、体察民意的重要途径”;67.2%的公众认为互联网的在线形式“弥合了阶层地位等各种差异”,网友之间一律平等,没有沟通距离;66.9%的公众认为网络传播的快捷,可以使重要问题和观点迅速得到重视;61.4%的公众认为网络具有匿名性,“最方便网民说实话”。(19)种种迹象表明,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一些本应由新闻媒体发挥作用的地方成了公民匿名言论表演的舞台。特别是在一些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中,比如华南虎事件、厦门PX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等等,网民的匿名意见不仅常常被新闻媒体直接引用,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扭转局面的关键因素。
但是,如前所述,匿名言论的优点非常明显,缺点也是非常突出的。这种不负责任的天生缺陷决定了匿名言论不应该成为公共事件中事实真相调查的主力军。匿名言论更像我们私下在饭桌上的聊天,既简单明了又直抒胸臆;既有冷静的分析,也有感情的抒发;既有直陈要害的惊人之语,也有瞎编乱造的胡诌调侃。在这真真假假之间,我们需要的是一批负责任的、专业的从事新闻调查的记者,是充满活力、不受无理干扰的新闻媒体,是值得信赖的事实真相。
当然,网络匿名言论能够受到领导人的如此重视本身是件好事,也是我国民主宪政发展史上值得庆贺的一件大事。但是,把这个小进步放到社会宪政民主大进步的整体中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值得长期努力的突破方向。在法治社会,民意表达的渠道应该有更加科学的方式。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言论自由、竞争性选举等,都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中更加成熟,也是更应该加速构建的制度化形式。与匿名言论表达相比起来,这些表达方式在赋予公民适度自由的同时也对公民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要求他们更加负责任,更加注意言论表达的界限,更加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私言论”的发泄。如果言论出版等自由保护制度继续得不到完善,主流新闻媒体的功能不能完全地发挥,一般公民的匿名言论就会继续部分地替代主流媒体,成为重大事件的“真相来源地”。这在增加匿名言论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大了不良匿名言论的危害性。
三、信息时代匿名言论自由的界限应该怎样划定
对于匿名言论究竟是应该大力保护还是应该严格限制呢?这在我国似乎并没有形成共识。从部分地方国家机关或其中的相关部门不时表现出来的“舆论过敏症”与社会各种言论之间发生的“言论功能紊乱症”来看,当匿名言论涉及公权力的时候法律对它的保护是不够的。
首先,有一些立法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对公权力限制太少,给公民言论施加的责任过重。比如上文讨论到的诽谤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在立法之初并没有考虑到对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设置具体的法定抗辩事由,极容易被掌握强大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个人所利用。属于这类情况的除了上文提到的几个法律规范之外,还有民法中的名誉权、肖像权侵权,刑法当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诬告陷害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做一个通盘考虑,统一系统地加以研究和改进,无论是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在考虑保护公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公民可能承担的责任不能过重。例如在法治发达国家,诽谤罪普遍都设置了一条重要的抗辩事由,即合理怀疑。大意是说只要当事人在发表言论之初有一定的证据相信该言论属实,就视其为真实而不为罪或不为罚。(20)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言论出版自由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加重了网络匿名言论的负担,也不适当地放大了其固有的缺点和危害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还是刚刚起步,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一开始就碰到不少阻碍。而其他重要的信息公开制度,比如重大刑事案件公开制度目前还是一片空白。在言论出版自由方面虽然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现实的情况仍然是管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各种形式太多,保护新闻媒体免受公权力干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太少。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往往要受到诸如行政级别的限制、地域的限制、部门的限制等多种来自权力部门的不正常干扰。政府和新闻媒体,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共言论的两个最主要产出地都出了问题,只剩下网络匿名言论看似“英雄般”地站出来。这种情形是不正常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得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新闻体制改革和新闻法的立法工作,恢复紊乱的言论功能秩序,把匿名言论的影响自然地限制在一些私人圈子的小范围内,使其固有的小问题不致对社会产生太大的危害。
再次,保护公民匿名言论自由的天然屏障——隐私权制度极不完善。隐私权在我们国家比较多的是作为民法问题被讨论的,对于其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大家的注意力也都集中在两者的冲突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隐私权其实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屏障,尤其是对公民个人的匿名言论而言。其实我们并不缺乏随意践踏公民隐私的历史教训,在那段历史时期,言论自由也是跟着被消灭殆尽的。在民主宪政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现行法律对公民的隐私依然不够重视,特别是对抵抗公权力的隐私权,即使学术讨论都很少涉及。这么多匿名言论被查处的案子,公安部门是如何查到“真凶”的我们一无所知。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针对多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才能调取公民的个人短信、来往书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聊天记录,什么情况下才能窃听电话、私人谈话等等,这些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都还几乎是一片空白。
最后,还有一个老生常谈但每次都不得不谈的问题: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十六届六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只是没有有效的民主监督和权力制衡制度作为依托,单纯依靠行政权力来推动行政机关的转型,服务型政府只可能是空中楼阁。而行政权力又是与民生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权力,一旦出现制度性问题公众的负面舆论自然会产生并积蓄。再加上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中的“独立”并没有足够的制度保障,因而法治的底线常常会因为没有真正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被突破。包括本文讨论到的主要案例在内的许许多多活生生的案例表明,在我国,一种从法律的观点看显然不能定性为诽谤罪的行为,往往是只要公安部门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马上就批捕,法院也照样定罪判刑,其中只有互相配合,看不到互相制约。对这样的案子,人们私下里几乎无一例外地会根据自己的思维定式进行揣测。这种情况严重妨碍法律的正确适用,也有损执政党的权威和声誉,应该努力避免。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或部门不能真正依法相互制约,就很难保证发表匿名言论的公民只承担应该承担的那份责任。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真正需要大力加以限制的是那些涉嫌侵害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匿名言论。言论的匿名对于国家机关来说不会是大问题,但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噩梦。在最近发生的几个“人肉搜索”案中,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就遭到了明显的严重侵害。而在这方面除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最需要的还是行政权力的介入,比如保护个人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络言论自治等等。既要明确不良言论的责任承担者,又要对各种匿名言论的发布渠道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或限制。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很多地方没有跟上,以致当匿名言论涉及到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时候几乎出现了一种责任虚无的状态。当然这是另外一个关于信息时代匿名言论自由的问题,限于篇幅,不得不另文探讨。
注释:
①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匿名言论”均是指经过现代信息化手段制造和传播的匿名言论。
②参见施坚轩、刘建:《网上杜撰上海袭警案“内幕”,郏啸寅涉嫌诽谤罪被批捕》,《法制日报》2008年7月15日第1版。
③参见刘丹:《沪警方公布袭警案详情,澄清谣言》,《新华每日电讯》2008年7月8日第1版。
④刘丹:《就袭警案编造散布谣言者,被上海检方批捕》,《新华每日电讯》2008年7月15日第1版。
⑤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⑥以上观点综合了几位学者的看法,具体可参考:陈杰人:《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算不算诽谤》,《中国青年报》2008年7月17日第2版;郑连根:《上海袭警案的疑问和遗憾》,《东方今报》2008年7月16日第3版;乔新生:《对一起诽谤案的小小建议》,《山西晚报》2008年7月16日第2版;萧瀚:《“做自己的法官”的尴尬》,《财经》2008年7月21日,总第216期;刘晓原:《郏啸寅诽谤案,该如何收场》,http://blog.sina.com.cn/s/blog-49daf0ea0100adv3,html,2008年8月9日访问。其中大部分学者都详细论述了第一、二、三点。关于第四点,立案管辖问题的论述引自上述萧瀚和乔新生的观点;审级管辖问题的论述引自上述刘晓原的看法。
⑦参见郭延军:《地方“一把手”应认真看待公民宪法权利——评秦中飞编发短信被拘案的起落》,《法学》2006年第11期;郭延军:《地方“一把手”不可公器私用违法止“谤”——评山西稷山“诽谤”案的侦检审》,《法学》2007年第6期。
⑧参见刘浦泉:《京城“纸馅包子”假新闻出笼前后》,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7-07/19/content-6401822.htm,2008年8月9日访问。
⑨参见季卫东:《制定新闻出版法当其时》,《财经》2007年8月20日,总第192期。
⑩参见杨燕生:《网上转帖揭露郑筱萸网文,竟被逮捕错关押近十个月,张志坚终获国家赔偿》,《法制日报》2007年7月23日第5版。
(11)参见曹筠武:《“7·18”,济南黑色3小时》,《南方周末》2007年7月26日第A2版。
(12)参见张东锋:《普通网友转帖被拘,山东高密警方拘留一青年引发网络争议》,《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5日第A24版。
(13)参见李勇钢、张红平:《农妇猝死街头引发“城管夺秤”谣言》,《华商报》2007年11月22日第A1版。如果新闻记者没有报道错的话,宝鸡公安局对鲁某拘留15天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的最高处罚是10日以下行政拘留。很可惜,这个案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引起重视。
(14)孙海涛:《瓮安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人民日报》2008年7月5日第7版。
(15)从某种程度来说,在近一段时间的批评性舆论中,上海市的公安部门可能是在给兄弟单位“背黑锅”了。
(16)参见杨洁、顾文剑等:《袭警案细节公布,嫌疑人已被批捕》,《东方早报》2008年7月8日第A2版。
(17)参见吴绮敏、孙承斌:《唱响奋进凯歌,弘扬民族精神——记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第1版。
(18)参见刘海健、胡键、段功伟:《26网发面“拍”汪帅》,《广州日报》2008年4月18日第A1版;罗穗斌:《江西省委书记苏荣与网友交流》,《江西日报》2008年6月1日第1版。
(19)参见童斌:《71.9%公众认为网络表达成中国式民主新通道》,《中国青年报》2008年6月30日第2版。
(20)参见吴永乾:《美国诽谤法所称“真正恶意”法则之研究》,《中正法学集刊》第15期,2004年4月;魏永征:《从证明真实到证明确信真实》,《时代传媒》(香港)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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