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保险市场发展民族保险业_保险市场论文

开拓保险市场发展民族保险业_保险市场论文

开放保险市场与发展民族保险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保险市场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和各国经济技术合作和与交流的不断增加,世界范围的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发达国家的保险机构在本国保险市场日趋饱和的情况下,悄然向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渗透,尤其看好潜力巨大的中国保险市场。自1992年至今,美国国际保险集团、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英国塞奇维克保险集团、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纷至杳来,在我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机构,另有20多个国家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100多个代表处。 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成定局。

一、开放保险市场对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意义不仅在于引进外国保险资本,而更在于其保险资本所蕴藏的对传统保险经营体制下的民族保险业所带来的影响。

实践证明,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形成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刺激保险需求,分散风险;又有利于刺激民族保险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拓宽保险市场,带动民族保险业的全面发展,同时,通过引进国际保险市场上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能推进我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进程。

但是,由于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时间尚短,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资金、技术、设备,还是人员素质、险种设计、服务质量、宣传手段、展业方式、费率条件等都大大落后于已经营保险业务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外国保险机构,我国民族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明显的处于劣势。加之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健全、保险法制不完善等,很容易造成业务流失、外汇流失和人才流失,对保险业(尤其是外国保险机构)的监管亦难以奏效。

二、开放保险市场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出路

(一)要根据环境因素,制定和实施战略目标

保险业生存于环境中,受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民族保险业必须认真分析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人口等若干宏观环境因素;必须分析保险市场上的供给者、中介者和需求者等微观因素;必须分析外国保险机构的战略决策、营销目标和实施方案等。在知已知彼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民族保险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出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调整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实施内容,切实加以实施。此间须注意的是,既需要有面对外国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战略,又需要有民族保险公司逐步有计划地向国外延伸发展的战略,这才真正符合对外开放的思想。民族保险公司应大胆地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参与国际间的保险竞争,真正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

(二)强化内部环境,增强民族保险业的整体实力

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应该以高度的民族忧患意识和强烈的生存危机感,去面对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1.树立竞争意识,借鉴外国经验,不断提高竞争力。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既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颇具优势,又享受“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价格竞争还是非价格竞争,对民族保险业而言都困难重重。不容置疑,对外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给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压力,加剧了竞争。面对现实,民族保险业既需要把挑战化为机遇,把压力变为动力,提高应付竞争的心理承受能力,树立强烈的竞争意识,又需要在竞争中学习和借鉴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用人之道,取彼之长补已之短,还需要壮大经济实力,增强与外资保险机构竞争的能力,不断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机构的差距,敢于与外资保险机构抗衡,力争在长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深化改革,加强民族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民族保险业必须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改革现行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管理制度;增加保险产品,不断推出适合国民购买能力的适销对路的保险险种;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高速的保险服务赢得公众的依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益,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最终降低保险价格水平,刺激保险有效需求的增大;形成保险市场机制,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开放的一整套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真正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改革,促进民族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重视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市场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人才的竞争。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人才流动日趋频繁。外国保险机构更是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与民族保险机构争夺国内保险人才。如何留住人才,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是现阶段民族保险业的一个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既需要加快民族保险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真正把企业和职工推向市场,用经济利益机制去调动和激发职工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需要加强对人的管理,不断为他们营造公平竞争,长期发展的机会,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并营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激发民族精神和协作意识。民族保险业必须树立爱国的民族意识,努力培养职工的爱国主义精神,激发职工为民族保险业发展尽忠职守的职业道德和爱国热情。必须加强民族保险公司间的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经营特色和优势,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在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上互通有无,加强业务上的联盟;加快保险人才培养步伐,改革保险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建立全国性的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利用民族保险业在天时、地利、人和诸方面所占据的整体优势,形成整体力量,最大限度地与外国保险机构争抢市场阵地。

(三)优化外部环境,实现公平竞争

要加快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有效地保护、振兴民族保险业,既需要民族保险业自身的努力,又需要外部环境的优化。

1.加速对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立法建设。目前,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进行保险业务运作。然而迄今为止,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尚缺乏法律约束,仅有一个《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款也少得可怜。显然,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专门约束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我国在近期内可以由人民银行先出台一个《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然后尽快出台《外资保险机构法》或在《保险法》中增设一章“外资保险机构”。日本在明治24年就出台了《外国保险业者法》,规定外国保险机构也要受日本《保险业法》的监督,并与日本保险机构在同等条件下经营保险业务;英国则在1982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法》中专列一章,对其它欧共体国家保险人与英国相互提供保险服务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制定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专门法规,作为规范外资保险机构、有效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使其与民族保险业一样在法律约束下进行保险活动,既可以有效防范外资保险机构钻我国法规政策的空子,损害国家及民族保险业的利益;又可以切实保护外资保险机构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

2.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执法的监管,健全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作为目前监管机构,必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正常的业务监管和财务监管。如外资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各项准备金的提存和管理、手续费的支付等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再保险分出业务是否优先向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代表处是否违规从事保险业务等。人民银行应该将外资保险机构和民族保险业置于同等监管的地位,真正起到督促外资保险机构严格执法的监督官作用。从长远来看,我国应成立专门的国务院直属的国家保险管理局,下面分设外资保险机构管理部门和中资保险机构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保险监管职能。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保险同业公会,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

3.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资保险机构享受比民族保险业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又不需要背负政策性保险等任何包袱,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局面,损害了民族保险业的利益。为推动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进程,我国必须按照国际惯例,为民族保险业营造一个与外资保险机构同等条件的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为民族保险业的振兴创造良好的环境。

4.从有限制的开放保险市场向全面开放保险市场过渡。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初期,由于民族保险业势单力薄,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机构,以及市场环境的不公平,我国保险市场不能国门大开,而只能有限制地渐次开放保险市场,以保护民族保险业。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准入市场的条件规定,对外资公司的资本金、经营时间、准入数量、规模、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诸方面进行限制,实行中资、外资保险机构内外一套政策的平等待遇,有选择地逐渐开放保险市场。待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环境完善后,在民族保险企业已经成熟、实力雄厚并逐渐地步入国际保险市场后,再顺应国际潮流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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