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刑事涉案物品鉴定实物研究论文_王世强

检察环节刑事涉案物品鉴定实物研究论文_王世强

濮阳县检察院

摘要:刑事涉案财物不仅关系到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立法法条上内容比较原则,没有确定的概念认定、范围、而且在实践中存在涉案财物保管不善等问题出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本文着重研究我国的涉案程序处理模式和外国程序处理模式,通过对比分析研究各国在处理程序上的优点和缺点,并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涉案财物;合法财产;追缴;没收;处理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还关系到被害人、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能否受到保护等问题。因此,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论题。目前,我国在涉案财物处理上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因而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混乱等情况,因此我们应该给予这个问题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的现状研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体现出我国对其的重视,但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来看,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在犯罪追诉的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存在缺陷,通常的做法是对犯罪所得的财物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是要予以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还受害人。但一旦执行不当就很可能侵害到罪犯或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在财物的处理程序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为了使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得以实现, 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并为之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判人员的处理是不同的,主要依据是对《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不同。而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刑事涉案财物上处理不一,当前我国在涉案财物这方面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涉案财处理机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

我国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采用的是多元化模式,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要及时返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主要是通过检查机关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是无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国外的现状研究

国外对涉案财物的程序处理,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二元化模式, 第二是以德日国家为代表的一元化模式。

1.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涉案财物,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所谓二元模式的执行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两种不同的程序。在美国联邦, 自1970年制定《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以来,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就是通过两种不同程序进行:刑事没收程序和民事没收程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民事没收程序也称对物程序其可历史远溯美国建国之初, 当时之所以设置这一程序, 初衷在于征收关税。在二元模式中民事没收程序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需要以有罪的判决为前提,只要是犯罪行为所用的财物和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都可以进行没收。即使是用他人的财物进行犯罪,在犯罪中起到作用的都可以进行没收。在对第三人合法财产保护方面做法是,只要认为该财物是犯罪工具,政府就会在在报纸上发出公告,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即没收,这种模式效果就是它有更强的补偿性。

刑事没收程序与民事没收程序的区别在于成立前提不同,对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也是不同的,所惩罚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民事没收程序要以有罪的犯罪为前提,所没收的犯罪财物也是不同的,它主要针对被告人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如果没收财物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那么控诉方要通知第三人,并给其辩解机会,这种模式的效果就在于它的惩罚性。但在实践中用民事没收程序较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没收程序对政府的限制较少。

英国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 也是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两种程序。刑事没收可以在被告人受审时或定罪后、判刑前,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财物进行收缴,民事程序没收是针对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财物或打算用于非法行为的现金,如果对民事处理不服还可以向刑事法院进行上诉。刑事没收是指如果出现被告人潜逃的情况下,控诉方可以申请刑事庭进行收缴。

2.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理程序

大陆法系国际所用的处理程序是一元化模式,就是指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无其他方式。德国追缴和没收的财物是违法行为本身取得的财物和故意犯罪所得物,用于犯罪、预备犯罪的财物,这里包括第三人所有的和有处分权的。在日本,根据《日本刑法典》第9条的规定, 没收属于附加刑, 在有罪判决中, 只有在宣告某种主刑时附加科处, 不能独立使用;在作出无罪、免诉, 撤销公诉、免除刑罚的判决时, 都不能科处没收。而且在这个模式下没收和收缴的前提不以有罪的判决为前提,日本在保护第三人财产利益上有专门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这也体现出日本在对第三人财产保护的重视。

三、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缺陷

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上有几个缺点:1.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模糊。在认定标准上有的学者认为涉案范围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有的学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包括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扩大范围,包括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所生之物。无疑在立法上法条的内容比较原则,因此应确定一个明确的范围。 2.缺乏专门保管机关和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在涉案财物方面对涉案财物的保管期限没有具体的规定,多长时间为宜,保管费用如何承担,还有因保管不当所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赔偿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3.缺乏健全的救济程序,主要是在保护第三人合法财产权上,只要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就可决定实施扣押,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因此经常出现违法搜查、扣押等情况,造成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

针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结合我国的程序处理模式和国外的程序处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寻找更适合我国的处理程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实现我国的公平正义,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更希望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上能日趋完善!

论文作者:王世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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