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及其国家责任问题
欧水全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要 :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是相关沿海国遇到的难题之一。这一难题的特殊性体现在争议海域处于海洋权利对抗的状态以及执法中武力使用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复杂关系。目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并未对该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但相关的国际实践已凸显出该问题的实际意义。同时,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也会引起相关的国家责任问题。由于与海上邻国存在诸多的海域划界争议,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也是中国目前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 争议海域;海上执法;武力使用;国家责任
一、引 言
沿海国在争议海域中执法是目前海洋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尤其是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海洋划界争议的悬而未决是导致这一难题的主要原因。实践中的争议海域主要包括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涉及的海域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发生重叠的海域两种类型。[1]144-145争议海域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在此类海域中执法的困境,而武力使用有时是加剧冲突的直接原因。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在相关海域执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并未对武力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而“孤独号”案、[注] ① See The I’m alone (Canada v. United States) (1933), 3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2006), pp. 1609-1618. “红十字军号”案、[注] ② The Red Crusader Case (Denmark v United Kingdom), Award of 1962, Commission of Enquiry, 29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2012). “塞加号”案[注] ③ See M/V ‘SAIGA’ (No 2)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 Guinea) (Merits), Judgment, ITLOS (1999). 等都涉及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问题,反映了该问题在国际实践中的发展过程。这些实践案例表明沿海国在执法过程中,在必要的条件下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力。[注] ④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47, footnote 518, para. 445. 由于《海洋法公约》对在争议海域中相关争议国的行为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具体性规定,[注] ⑤ 《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 这似乎导致了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真正开始触及争议海域执法武力使用问题的是“苏里南/圭亚那仲裁案”(以下简称“苏里南案”),但该案的最终裁决也只是侧重于讨论苏里南海军在争议海域的武力行为是警察行为还是军事行为,并没有对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进行有体系的讨论。[注] ⑥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78, para. 263; p. 79, para. 267; p. 140, paras. 425-426.
收集福建省立医院2017年1月—2018年5月收治的22例MM患者的病理资料。其中男性13例,女性9例;中位年龄62岁(年龄范围:50~75岁);其中12例为初治患者,10例为含BTZ方案治疗后复发的患者。MM诊断和临床分期参照2017年中国专家共识标准[1],入组患者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显示为正常核型,排除难治性骨髓瘤患者及合并其他肿瘤患者。骨髓穿刺术抽取MM患者骨髓,采用FCM法分选骨髓瘤细胞(CD38+/CD138+浆细胞),同时留存其详细临床资料。所有临床检验样本的采集均经受检者知情同意,并获得医院伦理学委员会批准。
因此,研究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目前包括《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缺乏具体的规范,[2]但实际上该问题又是争议海域的相关国家面临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同样与周边若干国家在海洋划界上存在着争议,同样遇到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关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3]和争议海域执法问题的研究[1,4],但是依然缺乏对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的专门探讨。作为对目前国内研究现状和实践的回应,本文力求系统地讨论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以及可能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希望为以后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础。
二、争议海域执法武力使用的特殊性
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已经逐渐成为目前海洋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主要在于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争议海域存在着海洋权利的对抗以及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复杂关系两个方面。
(一)海洋权利对抗下的国家主权行为
在长径比不变(λ=8)的条件下,泊松比从0.1到0.5;摩擦系数从0.1到0.5;计算得到相对压强随泊松比和摩擦系数的变化曲面如图5所示。
首先是争议海域本身存在着海洋权利的对抗。前文已指出,争议海域主要包括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涉及的海域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发生重叠的海域两种类型,这实际上反映的是国家之间在争议海域上海洋权利的对抗。这种对抗引发的是接下来的执法冲突。与陆地不同的是,国家往往难以对其主张权利的海域进行严密的控制。在一般情况下,某国海域的海洋权利较为容易受到别国的挑战,例如别国船只的非法捕鱼。在争议海域中情况更是如此,相关的争议国可以同时在同一片争议海域进行执法活动,相互之间也很难对对方进入相关海域执法的行为实施控制。[5]622也正是因为如此,相关沿海国往往竞相在争议海域进行执法活动,一是可以获得该海域的资源,二是可以借此强化对争议海域的控制。因此,这样就很容易引起在执法过程中的冲突并可能激化为武力使用。
其次是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作为一种最直接的对抗本身也充满争议。尽管《海洋法公约》等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并未禁止在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但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无疑加剧了对抗。执法活动反映了一国在其所属领域中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但在某一领域主权或权利所属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下进行管理并使用武力,无疑是在对抗中叠加新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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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国家主权行为?一般来讲,国家的主权行为限于自身所属的领域范围之内,超过了界限就意味着对他国权利的侵犯。但是,在权利不确定的对抗状态下如何评判争议的主权行为显得非常棘手,目前的国际法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规则。这正是该问题的特殊性所在,也直接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
(二)是否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争议海域的存在表明沿海国在解决海洋划界问题上悬而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议作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原则也适用于争议海域。那么,沿海国在存在划界争议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执法活动中使用武力是否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在海上执法中也会遇到争议国之间的执法船只对峙甚至使用武力的情形。与针对普通船只使用武力不同的是,执法船只的武力使用在更高程度上体现了争议国之间的直接对抗。在中国周边海域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首先,沿海国在争议海域执法中不当使用武力显然违反了《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规定的沿海国在达成最终的划界协议之前“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该款的目的是通过规范争议海域沿海国的行为来维护争议海域在最终划界前的和平秩序。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公约在处理争议海域问题上宣示的原则,但却很难在实际中操作。当然,尽管争议国均主张在争议海域享有海洋权利,但是在争议海域中执法并使用武力显然不利于维护争议海域的和平。争议海域和平秩序的维护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面的。
所谓PAT算法就是相位自动跟踪(phase auto-track)技术,简单来讲就是控制两个简谐信号的相位差(Δφ),如图4所示.
其次,尽管争议海域内执法的武力使用可能会违反《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得出,这种情况下的武力使用违反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因为武力使用作为一种执法行为,并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中的“武力”,而是沿海国为了维护其海洋权利做出的必要措施,在本质上属于警察行为。在“苏里南案”中,圭亚那认为苏里南的武力行为侵犯其领土主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公约》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79, para. 267; p. 141, paras. 428-430. 对于是否构成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仲裁庭援引了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的判决,即只有“严重”的武力才构成对领土主权的侵犯。[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44, para. 440. 但是,苏里南认为,其采取的武力是必要且合适的执法措施,是为了驱赶在争议海域的钻井作业。[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45, para. 441. 苏里南引用了“渔业管辖权案”(西班牙诉加拿大)中国际法院的判决来证明这一点。[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Rejoinder of Suriname (Vol. I), PCA (2007), p. 132. 最后,仲裁庭认为苏里南的武力不仅仅是一般的海上执法行为,而构成了违反《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以及一般国际法上禁止武力威胁原则。[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47, para. 445. 但笔者认为,苏里南海军的武力使用不构成对圭亚那领土主权的侵犯,而是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问题。因为从事件的起因来看,苏里南使用武力的目的是驱逐圭亚那一方在争议海域的开采作业。很明显,这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影响到圭亚那的领土主权。而仲裁庭仅因为看到苏里南海军使用的武力破坏性大就断然认为是侵犯了圭亚那的领土主权,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其次,在“渔业管辖权案”(西班牙诉加拿大)中,加拿大对西班牙船只使用了相比于苏里南更为严重的武力,但国际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加拿大的武力使用属于按照其国内立法进行的海上执法活动。[注] See 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8), p. 466, para. 84. 尽管苏里南海军的武力使用属于海上执法的范畴,但武力使用发生在存争议的海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也反映了权利的对抗。因此,下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在国际法上寻求规范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的规则?
三、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从规范到实践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克制义务是行为上而非结果上的义务。[5]612因此,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行为本身就足以构成对克制义务的违反。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无论是圭亚那在争议海域中单方面开采还是苏里南的武力使用都违反了上述义务。[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p. 161-162, paras. 480-484. 尽管武力的使用显然是不克制的,但是仲裁庭没有回答的问题是,违反这种义务是否会导致国家责任?如果肯定的话,那么应该如何考量这样的责任?
(一)总体规范:《海洋法公约》中适用于争议海域中执法武力使用的原则
尽管《海洋法公约》没有对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对缔约国处理海洋争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无疑可以适用于武力使用问题。同时,较为直接的是,《海洋法公约》在争议海域问题上也有所涉及。
设裙房热水加热至60℃后,供给系统各用水点使用,系统温度降至50℃时,回水循环泵开始工作。则ρr=0.9883kg/m3,ρf=0.9880kg/m3。
在“苏里南案”中,圭亚那就认为苏里南海军在两国争议海域中的武力行为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规定的克制义务。[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79, para. 267. 苏里南却认为沿海国在争议海域中执法是正常的,因而可以使用武力作为一种执法的方式。[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45, para. 441. 笔者认为,克制义务应该发挥稳定争议海域秩序的作用,体现和平的精神。面对相关国家在争议海域中执法并有可能使用武力的实际情况,尽管这种克制义务作为法律义务存在于《海洋法公约》当中,但并不能起到禁止争议国在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作用。同时,尽管在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也必须遵循在非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也就是应当严格地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度下使用武力。因此,克制义务要求的是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不能在整体上破坏原有的和平秩序,而相关国家在争议海域中执法武力使用的法律效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判断。
善意原则(good faith)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注]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 同时也贯穿于《海洋法公约》之中。《海洋法公约》第300条规定:“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注] 《海洋法公约》的中文文本将good faith翻译为“诚意”,其实就是善意原则。 该条作为《海洋法公约》的一般规定,具有指导性作用。沿海国在争议海域的执法活动实质上就是其管辖权的具体实施,只不过在争议海域中主张管辖权会导致与其他争议国之间的纠纷。
毫无疑问,争议海域由于权利的对抗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尽管《海洋法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规范争议海域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但是依然没有触及的是,沿海国在何种条件下以及何种程度上在争议海域中进行执法并使用武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有限的国际裁判实践中似乎也找不到一致的规则。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困境,那就是现有的规则无法回应日益频繁的国家实践。争议海域执法是诸多拥有争议海域的沿海国的日常活动,而在执法中武力使用的情况也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尽管争议海域执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在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循非争议海域执法的一般规则。但除此之外,争议国应该更加清楚地看到,争议海域执法应该尽最大努力保持克制,尽最大可能避免使用武力。
最后,如果善意原则不能起到禁止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的效果,那么两者的关系应该如何协调?笔者认为,在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应该顾及他国在该海域可能同时存在的海洋权利主张,争议海域权利对抗的特殊性对沿海国的武力使用应当有更加严格的约束。很显然不当的武力使用更加容易加剧争议国的对抗。当然,善意原则达不到强制性的作用。
2.克制义务
在《海洋法公约》中,克制义务直接体现在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同时规定达成划界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里的“不危害或者阻碍”被认为是克制义务。[6]362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为了稳定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划界协议的争议海域的秩序。但在实际上,由于争议各方都对同一片海域主张权利并可能在该海域上进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是否与“不危害或者阻碍”的克制义务相悖?
1.善意原则
(三)培养学生数学动手实践能力。动手操作往往与合作分不开,教师机智地将教学内容设计成为可操作的实践活动。
(二)一般情形:对外国普通船只的武力使用
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比较常见的是针对他国的普通船只或者人员,这尤其以渔业执法最为普遍。在争议海域中的渔业执法,在何种条件和限度下使用武力是判断武力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例如在南海,由于中国的传统渔场与印度尼西亚的海洋权利主张产生重叠,因此就会在渔业执法上发生冲突。[7]在东海,韩国与中国的渔业执法冲突时有发生并可能伴随着实弹射击。在争议海域向中国渔船实弹射击的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善意原则与克制义务,另一方面在渔业执法中,使用实弹射击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武力使用的条件,同时也超过了限度。在“苏里南案”中,苏里南海军向圭亚那钻井平台采取实弹射击的行为也是类似的情形。笔者认为,既然在非争议海域执法要求使用武力严格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必要性条件,那么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应该遵循比非争议海域更为严格的标准,因为在争议海域争议国之间的海洋权利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争议国执法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基础并不是十分明确。
在目前的实践中,相关国家在与他国存在争议的海域中执法,有时伴随着武力使用。这无疑会使争议进一步复杂化,因为这相当于在已有的海洋权利争议之上叠加了执法争议。这种“争议+争议”的现象直接表明了争议海域执法使用武力的特殊性。
另外,有一种情况需要指出,即在争议海域中,在争议国之间已经就某些问题(例如渔业)达成临时安排的情况下,执法中的武力使用应该如何把握?中国与韩国在2000年签订的《中韩渔业协定》在两国的争议海域设置了“暂定措施水域”,并规定了两国在该水域的捕鱼活动。其实,《中韩渔业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中的临时安排。那么,在临时安排的规定下,争议国之间的所属船只应该按照这样的安排来从事渔业活动。争议国有权按照这样的安排采取一定措施来制止非法捕鱼活动,但是否包括使用武力措施?如果包括,这种武力措施应该遵循何种要求?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韩国一方海上执法部门渔业执法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显然与克制义务相悖。[8]尽管《中韩渔业协定》没有禁止在暂定措施水域中执法使用武力,也并没有直接规定韩国有权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实弹射击的武力手段进行执法,而只是规定了双方对本国的国民或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措施,而不对缔约国对方的国民或渔船采取管理或其他措施。[注] 《中韩渔业协定》第7条第3款规定:“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因此,韩国对作为缔约国对方的中国的渔民使用武力是不符合该协定规定的。同时,过度使用武力明显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显然不符合海上执法中的人道主义要求。[注] 在“塞加号”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认为,海上执法时使用武力应考虑人道主义精神。See M/V ‘SAIGA’ (No 2)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 Guinea) (Merits), Judgment, ITLOS (1999), para. 155. 笔者认为,不当的武力使用势必会破坏两国之间在争议海域的临时安排。因此,在存在临时安排的情况下,争议国在相关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应当遵循前文所述的非争议海域的条件和限度,同时应该看到临时安排在海洋划界前维护争议海域和平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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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执法船只之间的武力冲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联合国宪章》中有直接的体现。《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款规定了成员国有义务通过各种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同样,在《海洋法公约》中对于海洋争议的解决也有相应的规定。[注] 《海洋法公约》第279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沿海国在争议海域执法中不当使用武力有碍于海洋争议的解决,但需要探讨的是这样的武力使用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关系。
2007年中国石油船只在西沙群岛领海进行科研调查时遭到越南的武装船只侵犯,中国海监船直接冲撞越南船只。[注] 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但到2014年才被中央电视台公开报道。详见文献[9]。 在981钻井平台问题上,越南同样是派出武装船只来干扰作业,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与中国的公务船只发生冲突,并伴随着武力使用。[10]这都属于典型的争议国执法船只之间的武力使用。那么,如何评价双方的行为?首先,中国对西沙群岛有着不可争议的主权,有权在西沙群岛所属领海进行正常海洋勘探,因而可以说中国海监船只在上述海域进行执法具有合法的基础。尽管如此,但越南也声称该片海域属于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因而两国在该海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的对抗。其次,中国海监船对越南武装执法船只的武力使用是在其侵犯己方的前提下才做出的,完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对于争议海域中执法船只之间的武力使用的法律效果首先要更加严格考虑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尽管执法船只不属于军事力量,但却是代表国家进行海上执法并具有一定武装条件的公务船只,因而执法船只之间的武力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两国之间的直接对抗。
同时,善意原则在《海洋法公约》中也体现在各沿海国在行使其海洋权利时应该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活动时应当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注]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 这体现了适当顾及原则的相互性。同时,《海洋法公约》在公海的规定中也体现了适当顾及原则。[注]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2款。 不仅如此,《海洋法公约》还在对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注]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27条第4款。 、过境通行[注]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39条第3款。 、海洋技术的发展[注] 参见《海洋法公约》第267条。 等诸多方面都直接规定了适当顾及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这样认为,适当顾及作为善意原则的另外一种体现贯穿于《海洋法公约》之中,作为各成员国行使其海洋权利的指导。但问题是,善意原则能否禁止在争议海域中执法并使用武力?笔者的态度是否定的。原因是善意原则并不是一项禁止性的规定,因而不能绝对地禁止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而是要求有关国家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坚持善意而非恶意地破坏稳定的海洋秩序。
四、权利对抗下武力使用的国家责任
由于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是一种权利对抗下的国家主权行为,因而其国家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非争议海域中执法引起的国家责任。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任何的国际不法行为都会引起国家责任。[11]379判断国际不法行为须以国际法为依据。[注] Article 3,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2001), vol. II (Part Two). 前文探讨了国际法中适用于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善意原则和克制义务,那么,武力使用何以违反上述原则性规定?同时,在海域未划界的情况下,武力使用是否可能违反主权权利?
(一)违反争议海域的主权权利?
域外国家在非争议海域(主要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的活动可能违反沿海国的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因此沿海国在必要的条件下有权使用武力来制止这样的行为。那么,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是否会引发国家责任?
前文已论述到,由于在争议海域中争议国之间的权利不明朗,因而呈现出海洋权利对抗的状态。在“科特迪瓦/加纳案”中,科特迪瓦认为,加纳在有争议的大陆架上的单方行为也会侵犯它的主权权利,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而不是以法庭关于划界的裁决为前提,因此加纳侵犯主权权利的行为直接可以引起国家责任。[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56, para. 565. 接着,科特迪瓦主张,尽管尚未划界,但是加纳的行为潜在地侵犯了它的主权权利,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承担国家责任。[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57, para. 569. 而加纳认为,在海域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国的行为构成对对方主权权利的侵犯是难以成立的。[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58, para. 574. 笔者注意到,科特迪瓦认为他国在争议海域的活动会“潜在地”侵犯它的主权权利,那么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是否也同样“潜在地”侵犯主权权利而引起国家责任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划界之前,争议国都有可能对海域拥有合法的海洋权利。在一片双方都有着几乎一样的主权的海域上执法使用武力,双方会因各自权利主张的对立而采取不同的态度。既然这个问题难以逾越,接下来的国家责任从何提起?由于目前国家实践的有限以及规则的缺乏,笔者难以在这个问题上阐述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做法。国际海洋法庭在最后判决中也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认为在做出划界的前提下才可能进一步讨论在争议海域的活动所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p. 162-163, paras. 592-594.
(2)钦州石夹剖面硅质岩主量元素各特征值及其比值与图解显示,研究区的硅质岩在强烈的生物作用下形成,并有显著的陆源物质加入,沉积环境主要为大陆边缘,且D-C界线处可能受过热液活动的影响。
(二)违反《海洋法公约》第 74/ 83条第 3款?
《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规定:“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划界]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从该款中可以解读出,沿海国在争议海域划界前在争议海域有两项义务:一是努力达成临时安排的义务;二是不危害或者阻碍最终的划界,也就是克制义务。[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70, para. 626. 那么,这里要处理的问题是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在违反上述两种义务时引发的国家责任问题。
首先是关于武力使用违反达成临时安排义务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尽管武力使用可能会不利于争议国之间达成临时安排,但是“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是一项促进未来争议国之间合作的规定,并没有指向当前需要保护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努力达成临时安排是一项要求相关国家积极主动达成安排的义务,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情况来解决。[5]616但是具体情形应该如何应对?积极主动达成这种义务的背后隐含着何种程度的后果?具体如何引起国家责任?这些问题都没有回答。所以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显得含糊其辞,并没有实际性地说明任何问题。因此,在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未来达成临时安排,但是很难说是直接违反了国际法上具体的义务,因而也不能引发国家责任。
储罐所储物料发生变化前,一定对待储物料进行组份分析,评估新的物料可能对浮盘造成的影响或危害,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拟定运行方案,定期进行浮盘运行情况检查。同时对储罐储存物料的温度、液位进行合理控制,防止因温度变化导致油品黏度变化对浮盘运行形成影响。
其次是武力使用违反克制义务的国家责任问题。尽管克制义务要求争议国“不危害或阻碍”最终达成划界协议,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排除争议国在争议海域的一切活动。[12]这点也在“苏里南案”中得到支持。[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32, para. 465. 在“苏里南案”中,圭亚那认为苏里南海军在争议海域的武力使用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79, para. 266. 但是,苏里南认为圭亚那夸大其海军行动的性质,而实际上其海军的武力行为是海上执法行为,符合执法目的的必要。[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80, para. 270. 不过前面也介绍过,仲裁庭认为苏里南海军的武力行为更接近于军事活动,而不是执法活动。[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47, para. 445. 有观点认为,争议海域中的军事活动明显违反了克制义务。[6]365但笔者认为虽然在前面已经论证苏里南的武力使用属于海上执法活动而不是军事活动,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可能违反克制义务。同样是在“苏里南案”中,仲裁庭认为克制义务是促进争议国之间的和平友好乃至和平解决争议的重要方面。[注] See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Guyana v. Suriname), Award, PCA (2007), p. 132, para. 465. 执法活动中的武力使用与军事活动有着某种相似之处,都存在武力的情形,很容易危及争议海域原有的秩序,进而不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符合克制义务的要求。海上执法作为一种海上警察权的行使,在这个过程中的武力使用是否应该引发国家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争议海域执法的特殊性直接导致了在该类海域执法使用武力的困境,同时由于目前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而在实践中这样的武力使用却时有发生,因而需要在已有的国际法规范中以及国际实践中挖掘相关的规则。
《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的克制义务在本质上是在争议海域划界前为了维护该海域的和平秩序而做出的较为务实但又留下许多解读空间的规定。克制义务要求的是争议国在争议海域的行为保持克制。不合理的、过度的武力使用显然是不克制的。同样以“苏里南案”为例,尽管圭亚那授权在争议海域进行开发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克制义务,但是苏里南同样也没有理由以武力使用这种不克制的行为来对抗圭亚那的行为。从这个角度看,苏里南应当对其不克制的武力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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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实践中,“苏里南案”和“科特迪瓦/加纳案”涉及争议海域相关活动的国家责任问题,但是都没有直接回答争议海域的相关活动(包括武力使用)如何引起国家责任问题,而都是最后在裁判中进行划界而把该问题搁置。[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72, para. 631. 通过上文的讨论,笔者认为争议海域中执法使用武力违反了克制义务的国家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是执法中武力行为是否满足了克制的要求。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并不必然违反克制义务。例如,在争议海域中面临的突发的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海上不法行为,为有效制止此种行为的武力使用就不应当被认为是违反了克制义务的要求,因而也不涉及国家责任的问题。其次是在争议海域中,武力使用与其他活动类似,都会面临着合法性基础的问题。由于争议海域的争议国各自都主张对该海域拥有合法权利,那么就自然地在武力使用的国家责任上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在研究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的国家责任上,笔者认为可以抛开争议国各自的主张,而仅仅就武力使用本身带来的后果来讨论国家责任。也就是说,尽管是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但是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的侵犯,在条件和限度上都逾越了争议国在争议海域进行单方活动的合理范围。[5]617-618
(三)违反善意原则?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对国际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可能是习惯法所赋予的,也可能是条约下产生的,也可能是出于一般法律原则”[11]378-379。因为国家责任不仅与违反条约有关,同时也与违反其他义务相关。[13]那么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是否涉及违反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如何追究这样的国家责任?
在“科特迪瓦/加纳案”中,科特迪瓦诉称加纳在争议海域的单方面行为违反了《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中善意原则而应当承担国家责任。[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64, para. 598. 而加纳认为,这样的主张是没有实质性的。[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65, para. 601. 最后,法庭认为加纳的行为并未违反善意原则,相应地也没有引发国家责任。[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66, para. 605. 但是,法庭同时指出,善意原则在《海洋法公约》和一般国际法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该项义务是行为上的义务而非结果上的义务,是否违反该项义务应当看武力行为本身。[注] Se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hana and Cte d’Ivoire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2017), p. 165, para. 604. 这也同时暗含,法庭认为违反善意原则可引起国家责任。那么,回到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问题上,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很显然地看到该种情况下的武力使用很容易违反善意原则,而应当承担国家责任。笔者也赞同前面提到的加纳提出违反善意义务不能是没有实质性的,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行为本身已经在实质上体现了争议国在争议海域进行的单方面行为对海洋秩序的影响。另外,在前文讨论的《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中规定的“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也表明争议国在达成临时安排问题上应当遵守善意原则。[14]海上执法中的武力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会违反善意原则,不利于达成临时安排。但是前文也指出,在争议海域中努力达成临时安排是指向未来的一种预期,武力使用阻碍这种未来的预期,难以引起国家责任。
但是与往年同期相比,复合肥原材料价格均有10%-20%的增长。对此,刘真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受到环保压力及行业去产能等因素的影响,制约了上游企业的开工率及产量,从而抬升了相关产品的价格。
善意原则的适用取决于相关国家的主观意思,在国际裁判实践中,裁判者总是回避主观因素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的作用,因为这往往取决于国家的心理态度而难于把握。[5]595同样在争议海域中执法的武力使用的主观因素也难以把握,但笔者并不因此否认善意原则作为主观因素在引发国家责任上的作用,而是认为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操作上具有暂时无法逾越的障碍。
综上所述,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主要是围绕着《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则以及国际裁判实践展开,但也只能提供原则性指导,并不能给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则。海洋权利对抗下执法引起的国家责任问题无论是在相关国际法依据上还是在行为违法性判断上都不甚明晰,然而并不能因此否认研究该问题的实际意义。诸多争议海域要达成最终的划界协定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达成划界协定之前争议海域中的包括执法中使用武力在内的许多问题需要相关国家从实际出发去面对,其中的国家责任也是如此。
五、总结与展望
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是相关沿海国直面的实际问题,直接关系到相关争议海域的安全与秩序。在缺乏国际法层面上具体规则的情况下,需要从《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原则性规定中探讨武力使用的合法性问题。与此同时,已经出现的国际裁判实践也是探讨该问题的重要基础。争议海域划界问题悬而未决的状态凸显出该问题的实际意义。
在国家责任方面,尽管沿海国在争议海域中的武力使用可能违反《海洋法公约》中相关的原则性规定或者主权权利,但在责任的归咎上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国家责任依然是悬在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问题之上的一个有待继续挖掘的议题。
中国作为重要的海洋大国,目前同样存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海洋划界问题,争议海域执法的武力使用也不可避免地在实际中出现。中国一方面在海洋权利上需要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但另一方面也需要面对执法中的武力使用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首先需要在武力使用问题上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在坚持自身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必要时使用武力;其次是使用武力时应当保持克制,最大限度保持争议海域的和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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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志码: A
收稿日期: 2019- 02- 27
作者简介: 欧水全(1991-),男,博士研究生;E -mail: osqthu@sina.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3-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