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能性论文,领域论文,网络论文,空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29(2014)05-0009-07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西方学术界对市民社会研究热潮的兴起,公共领域这一术语被广泛用来作为分析与批判某一社会的理想类型,或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目标模式。公共领域最早由汉娜·阿伦特论及,受其启发,哈贝马斯在其1962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系统地论述了公共领域的历史形成、结构与功能及其转型。作为一种源自西方社会科学的经典理论,公共领域范畴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的研究?如果能,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公共传媒或公共空间又是什么?这就需要审视信息时代中国社会出现的公众舆论的载体与空间。毫无疑问,今天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交往方式、生活模式等产生最大影响的传媒便是互联网。网络因其虚拟性、双向性、独立性、及时性、开放性、平等性等特质不仅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更重要的是激发了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生活的参与热情与批判意识,对公权力的监督意识,表征着公民主体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由这一巨大的网民群体在网络上利用各种网络技术就某一或某些重大社会问题的讨论与批评所形成的网络舆论空间,可称为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存在是当代中国社会一道新的时代语境。这一时代语境与哈贝马斯讨论公共领域的历史语境显然有着重大区别。当前,国内不少学者直接将网络舆论空间或网络空间称为网络公共领域。笔者认为,在缺乏严格论证的前提下,直接提出网络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确实存在商榷的必要。因此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共领域的构成条件到底是什么?中国是否存在过公共领域?今天应该如何合理地运用哈氏的这一概念工具?作为承载网络舆论的网络空间能否作为当今中国公共领域的一种存在形式?下面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公共领域的构成条件 尽管在论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历史形成、结构、功能及其转型进行了论述,但他并没有就公共领域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加之哈氏行文晦涩、语义多歧,因而也引起了不少误解。1998年7月2日,我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景天魁研究员曾致函哈贝马斯,向他请教五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应该怎样概括和理解‘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根据哈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1]35并结合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相关论述,可以认为公共领域的构成有如下四个条件。 1.以市民社会的形成为其存在条件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是在18世纪产生的。它的产生有赖于公域与私域的分离,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公共领域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市民社会所特有的,但它本身不等于市民社会。当然这里的市民社会是广义的,它包含三个部分:一为市场领域即狭义的市民社会;二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三为家庭。[2]91为了探讨公共领域的形成,哈氏对“公的”和“公共性”等语词的意义群进行了社会历史分析,从而揭示了“各种历史性语言层面的基本的社会学特征”。[3]126在古希腊,作为公域的“城邦”与作为私域的“家宅”是严格区分的。公域为自由公民所共有,是在讨论之中形成的。当然采取的形式各异,可以是协商或诉讼的形式,也可以诉诸战争或体育竞技。在古希腊人眼中,公域是自由王国和永恒世界,人们可以在此通过公开辩论获取真理与荣耀,也可以让先哲制定的德行之标准得到检验。至于奴隶的生产劳动、妇女的服务、生活必需品的获得,则禁锢在私人领域之内。到了中世纪,虽然公物、私物和公域这些范畴随着罗马法的定义而传承下来,但并不存在古典意义或现代意义上的公、私领域的对立。只有到了现代,随着国家以及与之相分离的市民社会的出现,这些范畴的新的运用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在欧洲的封建社会存在的是表现型或代表型公共领域,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领域,而只是一种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如国王的印鉴,或者一整套贵族行为与礼仪的严格规章等。18世纪,随着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族政权和邦州政权的崛起,以及封建政权根基的被摧毁,那种封建君主的表现性公共领域已缩减为君主宫廷,亦即所谓的“上流社会”的领域。这时它“已经是一个同国家相分离的社会中的一块飞地”,[3]133从而宣告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域和私域的分离。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正是在与公共权力的对立中从私域中分离出来的。17世纪,由于现代国家采取的重商主义政策,私化经济发展的市场取向,人们有了超出家族范围的一般利益,加上公共权力对资本主义企业、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私人家业的影响与干预,人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从而形成了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的公众群体。于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就应运而生。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对于这种‘成熟的’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说,其社会前提条件在于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4]84由此可见,公共领域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市民社会的形成。 2.必须有一定规模的、关心普遍利益的公众 作为公共领域的主体,一开始只是个阅读群体,“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1]35但“公众一旦以建制形式自我确立为一个稳定的讨论者团体,它就不把自己等同于公众本身,而至多自认为是作为这种公众的代言人而行事”。[3]153这样,这些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所代表的就是公众的利益。这些拥有平等身份和独立人格的公众,怀着对普遍利益的关注,自愿地结合在一起,利用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或在一定公共空间,就重大问题公开、深入地进行交流与探讨,从而对公共权利进行监督。就此而言,公共领域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关心普遍利益的公众。 3.必须形成具有批判性的公共舆论 对于公众来讲,对公共权力的批判、规范甚或控制是通过运用理性,经由公开讨论所达成的公共舆论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在这个论坛中私人身份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公众,准备迫使公共权力在公共舆论面前证明自己的合法性”。[3]143换言之,离开了批判性的公共意见或公共舆论,公共领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公共舆论的形成过程,既是一个自由讨论与批判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公开运用理性的过程。批判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理性原则的正确把握与运用,是与公共舆论的形成密切联系的。哈氏在其论文中揭示了“理性”的标准和“法则”的形式的社会学意义,认为公众对于理性的公共运用的理解,一开始受到从夫妇家庭的亲密领域中产生出来的面对读者的主体性这种私人经验的影响;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所有者与家庭首领角色的合一,财产所有者与“人类”本身的角色的合一,产生资产阶级政治上的自我理解[3]145-146;而后来在文学界公域对哲学、文学和艺术的批评直接为人们提供了训练基础。一句话,公众对理性的运用不是天生的,需要一个启蒙和训练的过程。 4.必须具有公共媒介和公共场所 批判性公共舆论的形成必须借助一定的公共媒介和公共场所,否则就不成其为公共舆论,也难以对公权力形成影响、约束和规范。哈贝马斯描述了它们在历史上的表现形式。作为公共场所,在17世纪的法国、英国、德国主要是沙龙、市镇、咖啡馆、宴会社和文学社等;而作为传统的公共媒介主要是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 二、将“公共领域”运用于中国社会研究的回顾与分析 在明晰了公共领域的构成条件后,所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源自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工具运用来分析中国社会?为此有必要重点回顾一下几位中西方知名学者将这一概念应用于中国社会的研究情况,并对其研究的贡献与局限性进行分析,从而为本研究提供某种启示与借鉴。 1.关于中西方学者将“公共领域”运用于中国社会研究的回顾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西方学者对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一些学者开始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应用于中国社会的研究,试图寻找近现代及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或类似于“公共领域”的活动空间。当然,一方面由于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也由于对“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本身的理解不同,学者们在运用这一概念工具分析中国社会时,还是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论。 魏斐德在其论文《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中认为,在中国当代社会里那些“得到某种暂时宽容的公共舆论与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理论化的公共领域相距甚远。”[3]365但作者指出,“如果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特别是从能够加以谨慎的普遍化的社会实践来看,那么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也许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最近事态的发展。”[3]366同时,对“当代西方社会学家将中国晚清和民国时期的法人社团和自愿结社等同于前现代的市民社会”[3]367的论点,魏斐德通过对罗威廉、芮玛丽、斯特朗等人研究成果的批判和验证,提出了自己的质疑。针对罗威廉在其两部关于18、19世纪汉口的研究专著中所提出的诸如在这座城市中存在着“行会的管理自治与社区认同”、“接近于西方概念的那种前工业、城市商业的资本主义社会”、“有组织的、社团式市民行动的稳定发展以及范围广泛的慈善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持续增加”[3]370等观点,魏斐德逐一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和反驳。并指出,罗威廉以一份英国人在上海出版的载有汉口消息的《申报》来证明汉口存在着公共舆论是缺乏说服力的。此外,作者还批判了芮玛丽的“精英能力主义”观点和斯特朗关于民国时期存在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观点。前者认为关于太平天国起义后,乡绅和商人在急剧扩大的公共领域(公)中所扮演了一种新的管理角色;后者认为在民国时期存在着某种有限的、“软性”的公共领域。总之,作者的观点是,“发现了将哈贝马斯的概念应用于中国之尝试的不恰当性”,“因为尽管自1900年以来公共空间一直在不断扩大,但这仍不足以使人们毫不犹豫地肯定对抗国家的公民权力。”[3]385 黄宗智先生在《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这篇论文中,探讨了中国社会的“第三领域”问题。他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用法,前者含义特定,指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简称;后者类似于一种公共领域的类型学,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个类型。据此,公共领域又可从两种区域概念加以理解,即国家、社会与公共领域的三分观念和社会与国家并立的二元观念。作者认为,为了避免在使用这一概念出现误解,可“依照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两方都参与其间的区域的模式进行思考”[3]414这一区域称为“第三领域”。据此,考察了清代、民国和当代中国在“第三域”所发生的变化。在清代,作者考察了在司法体系中存在于正式司法体制与非正式司法体系间的第三域,这“便是诸如乡镇的乡保与村里正等县级以下行政职位的立足之处,便是国家官吏与士绅领袖合作进行公益活动的地方。”[3]418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第三域主要“限于地方和乡村层面”,也就是说“绅商公共活动的第三领域主要是在地方和乡村层面运作的。”[3]419在当代中国,一个显著的特征便是“传统第三领域大幅度的国家化”,[3]421但在不同时期也有区别。在集体时期,是一种所谓“农村集体形式的新型第三领域”;[3]422在改革时期,第三域经历了大幅度的“社会化”和“去国家化”,出现了村镇企业和类似的城市工作单位的迅速发展。针对黄宗智提出的在中国存在“第三领域”的观点,梁治平提出了自己的批评。他认为,黄宗智“没有就这两个概念(国家/社会)的近代和西方的历史文化渊源作进一步检讨,更不曾把它们置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予以检验,相反,他基本是把自己限制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框架之内”;实际上也“是以从西方近代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理念来理解中国的现实。”[5]80 许纪霖先生在其论文《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中,以上海为例阐述了上海公共领域的形成、最初结构及其演变的过程。在运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这一概念范畴时,一方面指出哈贝马斯本人对这一概念的跨文化运用所持的谨慎态度,但另一方面又强调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已“演化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这样一个事实。这就为作者将这一概念运用于中国社会的分析时降低了学理上的困难。首先分析中国公共领域产生的本土传统,认为从孟子的民本主义到黄宗羲的“学校”传统,都对中国近代公共领域的形成产生了独特的影响。接着讨论了近代上海公共领域形成的历史条件、结构形态及其从全盛到衰落的过程。其形成的历史条件主要包括:办学成功的新型学校;近代上海复杂的权力格局——西方列强、中央朝廷和地方官员之间的微妙抗衡;全国数量最多的中外报刊、发行量最大的中文报纸《新闻报》、《申报》;各种中外出版机构;邮政通讯行业的发展;公共文化设施与娱乐场所的建立;思想界重要思想家的引领作用,如郑观应、梁启超……当然,作者也指出近代上海公共领域的出现并非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的推动,“而是同晚清帝国的内外危机密切相关,是社会变革的一部分。”[6]150在最初的结构形态上,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是由学校、报纸和学会组成的,集会、通电等是其补充形式。中国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在戊戌时期主要是新型士大夫,在科举制度废除前后主要是现代知识分子;民国以后,由于专业化、学科化和党派化,学会和学校不再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报纸和杂志。至于公共领域衰落的原因,一是缺乏体制保障;二是党派化。正如作者指出的,“威胁中国公共领域发展的,不是哈贝马斯所分析研究的晚期资本主义的权力和金钱的软性渗透,而是无法在社会制度内部获得稳定的体制化和合法性,以及日益受到党派斗争的影响,难以保持其独立的、超党派的公共性。”[6]168 2.将“公共领域”运用于中国社会研究应注意的问题 从以上几位中西方知名学者关于近现代和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情况来看,他们在理解与运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方面是存在差异的。正是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他们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魏斐德对罗威廉等人的批评,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是忠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原义的;但如果完全忠实于哈氏的“公共领域”概念,在理解中国社会时必然会出现困难。而黄宗智先生对“第三领域”概念的使用,虽然“基本上将自己限制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框架之内”,但已摆脱了哈氏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那种充满价值意义的目的论,成了一个价值中立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释近现代和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客观现实。而许纪霖先生认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运用则显得更为灵活,已将其视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公共领域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要整个社会建制之中出现了这样的结构,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我们都可判断,它是一种公共领域。”[6]144换言之,这个概念已可脱离西方特定的历史语境限制,从而可以有效解释不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某些类似的、普遍性的要素。尽管如此,作者也承认近代上海公共领域的产生并非“市民社会”的推动。问题是,脱离了“市民社会”这一前提条件,“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又在哪里?显然,固守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在运用其解释其他文化背景中的历史与现实时就会出现困难。另一方面,如果抽空其特定内涵,在运用这一概念解释现实时就会流于空泛。基于这一点以为,我们运用这一概念时,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显示出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所谓原则性,是指不能随意抽空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即上文提到的构成公共领域的四个“要件”——它必须以市民社会的形成为其存在条件,必须有一定规模的、关心普遍利益的公众,必须形成具有批判性的公共舆论,必须具有公共媒介和公共场所。所谓灵活性是指在运用这一概念时,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差异,不能过多地受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条件的限制,而是要更多地与人们当下的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某种启发性的思路。例如,对公共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市民社会的形成,要有一个灵活的把握。不能固守于西方国家市民社会形成的特定历史条件与特殊路径,而是要看一个国家在当代是否存在普遍要素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即不能过多地强调市民社会的特殊性,而应侧重其共同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公共领域形成的四个要件,将成为分析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网络空间作为当代中国一种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分析 如前所述,在当代中国,由于网络的普及,网民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并支撑起了巨大的网络空间。那么网络空间能否被视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一种公共领域呢?下面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1.网络空间与中国市民社会的关系分析 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领域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在当代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邓正来曾就“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观点。他认为,市民社会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现象,亦即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性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等等”。[6]7-8邓正来根据中国的历史背景和当下现实,提出了“中国市民社会”概念——“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的非官方公域。”[6]8而所谓“非官方领域”是指“在国家政治以外市民社会能对国家立法及决策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空间”,“例如,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书籍等传媒中表现意见和观点,在沙龙、讨论会和集会中零散地面对面交换意见等等”,“它不是由国家或政府来阐释的,但对它们的活动产生影响。”[6]10不言而喻,这里的“非官方领域”指的就是“公共领域”,它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中国存在市民社会吗?对此,邓正来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通过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认为,“随着国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市场经济的繁荣、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中的确立、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和合法化等等,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开始浮现,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中国社会与国家的二元性分化亦日趋成熟。”[6]16-17但他也谨慎地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从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到二者之间发挥积极的良性互动功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6]19 近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各种自治团体的涌现,私人生活空间的不断拓展,市民社会正处于进一步的孕育之中,其力量也日渐凸显。但对照上述邓正来提出的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尚不能就因此认为我国存在着市民社会。从这个最大现实来讲,当前我国网络空间的逐渐兴起并不是以市民社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仅能看作是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就公共领域须以市民社会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这一要素来讲,网络空间尚不完全具备。 2.网络空间的公众分析 根据哈贝马斯的考察与界定,公共领域应由一定规模的、关心普遍利益的公众自愿形成。首先从网络空间主体的规模来看,我国目前有6亿多网民,这是一个规模巨大的群体。这个群体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平等性和对权威的消解,因此作为网络空间主体组成成分的个人的人格是平等和独立的。只要具备上网的条件,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上网,就自己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人们关心的利益问题;二是自愿性问题。就人们关心的利益而言,很显然,在这样的一个巨大的群体里,既有各种各样的私人的、小团体的利益诉求,也有超越于个人与团体之外的普遍性的、公共性的利益诉求,两者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多元的、复杂的利益诉求状态。例如,在网络空间的各种论坛中,关于实用知识与技能的讨论、法律知识的求助、网购经验的交流、驾车经验的分享等,大都属于个人性质的;而诸如网友对南京“周久耕事件”、陕西“周老虎案”等的热烈讨论与关注,已超越了个人的利益诉求,涉及的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对政府诚信度的重大关切。另外,就自愿性问题而言,网络空间主体中有一部分人在网上就重大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时,不排除受背后各种大小利益团体的指使或驱动。但自愿参与者仍然是一支巨大的,也是主要的力量。考虑到网络空间主体组成的复杂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参与的自愿性等问题,我们认为,并不能把整个网络空间主体都视为公众,而只有由那些关注超出个人和团体之上的普遍利益,并自愿在某个或某些网络社区自由进行讨论和交流的个人组成的群体才能称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意义上的公众。事实已证明,在我国这个规模巨大的网络群体里存在这样的一个公众群体。 3.网络空间的公共舆论分析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舆论的形成依赖于公众是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意识,亦即能否以批判意识为核心,在一种坦诚交往的氛围中,通过理性的论辩对公共事务作出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判断,从而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判。就网络空间而言,能否形成公共舆论,依赖于网民是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意识。今天,由于网络自身的优势,大量的热点话题和公共议题能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从而激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如南京“周久耕事件”、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陕西“周老虎案”、郭美美事件、重庆打黑风暴等。在对这些公共议题的讨论中,一方面看到了弥漫在网络上的各种非理性的攻击、谩骂和发泄;但另一方面,也看到了不少网民批判意识的觉醒和理性的彰显。易顶强在《网络民意表达与当代中国新型公民》一文中,通过对陕西“周老虎”案件的分析,认为这一案件的真相最终能大白于天下,正是基于网民不懈的质疑与探讨所形成的公共舆论的巨大压力。并且作者乐观地指出,“从‘周老虎’案中可以看到,具有自由意识、理性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当代中国新型公民正逐渐壮大并走向成熟。”[7]280的确,在这一案件中,无论是对虎照真实性的技术性鉴定的讨论,还是对某些政府部门诚信与责任心的质疑,以及表达对“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诉求,都看到了网民理性精神的日趋成熟。特别是对虎照真实性的技术鉴定,连国际著名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都不得不感叹“中国网友太厉害了。”哈贝马斯早就指出,公众对理性的运用需要一个启蒙与训练的过程。而在政治公共领域形成前的文学公共领域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公众学会批判和运用理性的训练场。由于我国网民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且历史上也没有大众民主议政的政治传统,因而当前在网络上出现一些非理性的攻击与谩骂,甚至网络暴力也在所难免。事实上,有论者就批评哈贝马斯,“在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时,他没有考虑同样存在于当时出版界的那些缺乏理性批判性的部分,因此,他对当时媒体的看法比较乐观,甚至将早期资本主义时期媒体所扮演的角色理想化了。”[8]189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认为,当前在网络空间已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公共舆论。尽管这个空间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杂音,尽管讨论的主体还不完全具备批判的意识和理性的精神,但对理性的呼唤与批判的倡导,以及越来越多的个体理性的张扬,越来越多的公共舆论将在这个空间形成。 4.网络空间的媒介功能分析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作为空间形态在历史上曾经表现为咖啡厅、沙龙、宴会厅、文学社等;而作为传统媒介主要表现为报刊、广播、电视等。在当代中国,由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受到政府某种程度的管控,且由于没有在咖啡厅、沙龙、私人社团等组织议政的传统,这样大众参与公共生活、表达公共意见的途径就会受到一定限制。而进入信息时代后,互联网成了政府唯一无法完全垄断的媒介。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双向性、便捷性、开放性以及平等性,人们可以及时地在网上获取信息、参与对公共事务的批判性讨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博客、微博、播客、社区、维基等的出现更是为人们的交流与表达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支持。正是网络,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外部权威的控制,激发了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和自我表达的欲望,让不同的意见在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碰撞、交锋与融合,从而使某种公共舆论的形成成为可能,也使得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成为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讲,网络空间不仅是自由表达意见的载体,它本身也是一个网民聚集的虚拟场域。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网络空间已拥有一定规模具有理性批判意识的公众,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公共舆论,同时网络本身也具备了强大的媒介功能,但由于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尚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亦即还未具备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因此,尚不能将“网络空间”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如果要给予其一个明确的定性的话,暂且可称为“准公共领域”。 将网络空间定性为当代中国的一种“准公共领域”,既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若干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要推动网络空间从“准公共领域”迈向“公共领域”,就网络空间本身的建设而言,涉及到网络空间的独立性、虚拟组织与现实组织的差异、网民理性素养的培育等一系列问题;就市民社会作为公共领域存在的外部条件而言,又涉及到如何推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如何达成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提出与思考,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理性批判精神的提升,激发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与市民社会的建设。 收稿日期:2014-07-09标签:公共领域论文; 哈贝马斯论文; 市民社会论文;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论文; 公共空间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社会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