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源、家庭因素与再婚行为——基于CFPS2010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素论文,家庭论文,数据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日趋多元化和个体化,婚姻生活中的冲突也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物质生活的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大大延长了人们的预期寿命,也让婚姻平均寿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命历程中后期婚姻解体的风险。这似乎也印证了古德(1986)的断言,即一切现代化的力量都会促使婚姻关系紧张,而离婚则可以缓解这种紧张关系。正因如此,婚姻解体和婚姻重组也被看成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可预见性后果。根据国家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2011年依法办理离婚的人数为350万人,而1990年离婚人数为245.5万人。随着离婚人数的增加,再婚人数也出现大幅增长。民政事业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再婚人数达到281.1万人,而1990年再婚人数只有72.24万,20年间再婚人数翻了数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4)。快速增长的再婚人口让再婚问题成了学界和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当然,学者们关注再婚,不仅仅是因为其规模庞大,更在于再婚背后隐藏着重要的社会学意义。一般而言,婚姻解体会导致家庭成员的福利在不同程度上受损,而再婚则是家庭成员“重拾”幸福的重要途径。再婚能确保家庭完整和子嗣延续,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后代的抚育与健康成长。再婚可以使得家庭经济和消费变得更加有效率。因此,探索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人的再婚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从本土化立场出发厘清影响中国人再婚行为的文化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在梳理再婚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运用事件史分析方法(Event History Analysis,简称EHA)对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2010)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将从个体和家庭双重视角出发,探讨个体资源和家庭因素如何影响个人的再婚行为,并结合中国独特的文化情境,从本土化视角对中国人的再婚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比较、诠释与思考。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假设 (一)婚姻市场理论 婚姻市场是指男女两性择偶关系的总和(Lamanna & Riedmann,1991)。婚姻市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与实际的商品市场也有很大的不同。婚姻市场理论旨在描述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潜在配偶的供给与需求关系(陈友华,2004)。婚姻市场为我们理解人们的婚姻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然而,由于婚姻市场理论大多是基于初婚而形成的,难以对再婚行为进行完美的诠释(Kalmijn,1988)。初婚市场与再婚市场之间的差异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潜在再婚者是在其生命历程的中后期遭遇婚姻解体,他们对婚姻的理解和选择与初婚者有很大不同(舍特曼,2005)。二是再婚市场比初婚市场规模小。婚姻解体者能否顺利再婚,与再婚市场上潜在配偶数量密切相关。①三是潜在再婚者缺乏进入婚姻市场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得再婚市场的效率较差。例如,初婚者可以通过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志愿者协会、到公共场所参加活动等途径进入婚姻市场(Kalmijn,1994)。而潜在再婚者多数处于青年后期和中老年时期,正规的学校教育早已结束,参与志愿活动和其他公共活动的意愿也相对较低。这样一来,潜在再婚者邂逅潜在配偶的机会大大减少(Wallerstein et al.,1995)。因为初婚和再婚的种种差异,婚姻市场理论在再婚行为研究中的解释力受到了一些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市场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婚姻行为的外部约束条件仍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个人选择行为 再婚也是一种个人选择行为,因此从个人视角探索再婚的影响因素成了另一个重要的研究路径。影响再婚的微观因素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收入、教育、工作以及未成年子女等方面。相关经验研究大多也围绕这些因素而展开。 1.教育、收入对再婚的影响 许多研究都认为,教育和收入关系十分密切。然而,二者对再婚行为的作用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西方学界通常假定人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体。在婚姻选择中,他们会权衡利弊,规避风险。在这种预设下,形成了一些有影响的婚姻理论。其中,贝克尔(G.Becker)的婚姻“交易收益”(Gains to Trade)理论和伊斯特林(R.Easterlin)的“相对收入假说”颇具影响力。前者认为,婚姻市场中的适婚男女是潜在的婚姻交易对象,当婚姻双方都预计自己能从婚姻中获益时,他们就会选择结婚(Becker,1981)。但由于男女两性的社会角色差异决定了女性需要在家务劳动和劳务市场中做出选择,即当预期经济收入较高时,女性会选择进入劳务市场,从而降低了女性的结婚率。后者则认为,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当经济收入满足最低生活保障之后才会考虑结婚。这种最低生活保障以他/她被父母抚养时的生活水平为参照(Easterlin,1978)。换句话说,潜在的结婚对象中,经济收入较好的个体更容易结婚。这也表明,经济收入上的优势将有助于提高再婚机会。尽管上述两个理论都获得了较多经验研究的支持,但仍有学者对纯粹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说提出了批评。因为婚姻行为并不像商品交换那样能明晰地进行理性计算,更何况婚姻中还渗透着诸如情感这样的非理性因素。可能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奥本海默和卢(Oppenheimer,1988;Oppenheimer & Lew,1995)转向了婚姻匹配难易程度,进而指出经济收入较高并不必然让个体加速进入婚姻,相反他们可能会推迟进入婚姻,因为寻找合适的配偶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成本。 与经济收入一样,教育对再婚的影响在经验研究中也获得了较多的关注,但其作用机制却与经济收入大不相同。一方面,教育作为一项人力资本,内在地丰富了个人资源,增强了对异性的吸引力,提升了个体在再婚市场中的地位,从而有利于找到配偶(Wolf & McDonald,1979;乐国安等,2006)。然而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离异者寻找受教育程度同样高的结婚对象时又受到了再婚市场配偶数量的限制,从而会降低其再婚的概率(Goldman et al.,1984)。教育在再婚中的负面作用在女性再婚决策中表现得尤为显著。例如杨记(2007)通过对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指出教育提高了男性的再婚机会,却对女性再婚有负向影响。对这种负向机制的一种诠释是教育增加了个体资源的同时,也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减少了其对婚姻的依赖,从而降低了再婚意愿。当然也有另外一种解释机制,即高教育程度的女性再婚受到了婚姻市场中与其教育相匹配的潜在对象数量的限制,从而降低了其再婚的可能性(Goldman et al.,1984)。由此可见,教育作为一种资源,对个体的再婚行为可能产生两种方向相反的影响。 2.工作及其与人口学因素的交互性影响 在再婚研究中,“工作”因素可能是继收入和教育之后获得较多关注的变量之一。由于“工作”对再婚的影响因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分析工作对再婚的作用时,通常也要考虑到其与人口学因素的交互性影响。 考虑性别因素的时候,有研究发现女性通常需要在家务劳动和劳务市场之间进行抉择。因而男性比女性有更高的再婚率。②这可能既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也可能是社会对男女两性进入婚姻的要求不同所致。从经济理性角度考虑,在现行的“准工资”水平上女性愿意从事家务工作的意愿相对较低,而男性则不同,他们更容易从婚姻中获益,因而有较高的再婚率。这一假说随后也获得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支持(舍特曼,2005:319)。另外,女性再婚率低于男性可能还与社会对进入婚姻的男女两性要求不同有关,例如社会更注重和苛求女性青春年少,而对男性这方面却没有过多要求,这也是造成男女两性再婚率差异的另一个原因(舍特曼,2005)。 当进一步将子女因素考虑进来的时候,这一选择机制将会发生改变。婚姻解体以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多数是母亲,因此未成年子女的存在将会使得再婚选择行为发生变化。许多研究都得出了近乎一致的结论:个体在婚姻解体之后,往往因为孩子而陷入更加糟糕的境地(Hampton,1975;Hoffman,1977;Espenshade,1979)。对于女性而言,她们面临着抚养孩子的压力,却又因为没有工作经验而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因而她们需要通过再婚获得经济上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孩子是激励女性更快再婚的因素。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孩子也可能对再婚有负面影响(Sweet,1973;Beck,1974;Beck et al.,1977)。首先,对于潜在的再婚配偶而言,选择与有孩子的女性开始一段婚姻,需要考虑抚养孩子的责任与压力。其次,女性抚养孩子需要消耗很多精力和时间,减少了其与潜在再婚配偶接触的机会,从而大大减缓了再婚进程。例如,格拉夫与卡米津(Graaf & Kalmijn,2003)指出,为照顾孩子她们减少了出门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舞会、锻炼等),因而减少了遇到潜在配偶的机会。而在公共场所与异性相遇是获得再婚机会的重要途径之一(Wallerstein & Blakeslee,1989)。此外,也有研究者发现,再婚者的年龄和是否有孩子具有交互性作用。库和萨钦德兰(Koo & Suchindran,1980)对1975年CPS(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数据的分析表明,孩子是否对再婚行为产生影响与婚姻解体时个体的年龄相关。婚姻解体时小于25岁且无孩子的女性会更快地再婚。因为为了生育下一代,她们组建新家庭的意愿更强(Lampard & Peggs,1999)。而当再婚者年龄在35岁以上时,没有子女的女性再婚机会将会减少。而处于中间年龄(26-34岁)的女性再婚机会则没有差异。简言之,当前的研究表明,年龄、未成年子女以及工作都将影响再婚行为,但在经验研究中并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三)缺失的本土化视角:研究假设 毫无疑问,导源于西方学界的若干婚姻理论为我们理解中国人的婚姻行为提供了诸多启示。然而,如果直接基于西方理论建立研究假设,以此来检视中国人的再婚行为,可能有失偏颇。因为婚姻行为除了受个体理性选择的影响之外,它还因文化情境不同而有根本的差异。况且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农业文明的国度,传统文化对婚姻的影响根深蒂固。③因此,笔者认为对中国人的再婚研究,需要在借鉴西方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土文化对其做出新的诠释。下面我们将基于本土文化立场,通过对比中西方社会影响婚姻行为因素的差异来建立研究假设。 1.家庭与家族的影响 无论是婚姻市场理论、婚姻交易收益理论还是婚姻相对收入假说等,均将个人看成是婚姻行为的主要行动者和命运的主宰者。这些理论都预设了理性的个体可以通过权衡婚姻的利弊,自行决定是否再婚,而家庭因素并未在理论中纳入考虑。缺乏家庭维度的婚姻理论显然与中国的事实不符,从而难以圆满地诠释中国人的再婚行为。因为在中国文化情境下,结婚从来都不是个人行为,它同时还受家庭、家族以及围绕家庭所建构起来的人际网络的影响(费孝通,1998)。正如金耀基(2010)所指出的,中国的家庭是“紧密结合的团体”,整个社会价值系统都由家庭的“育化”和“社化”作用传递给个人。因而家庭对中国人的婚姻而言具有重要作用(费孝通,1998;金耀基,2010)。结婚成家、生儿育女被看成是家庭兴旺、家族繁荣的重要标志。反过来,个体的婚姻解体会引起其他家庭成员的关心和焦虑,④其中父母的焦虑尤其强烈。在中国文化情境下,父母对子女似乎具有无限责任。他们不仅要生养子女,还要帮子女成家,甚至抚养孙子女也成了应有之义。家庭成员的焦虑和关心将从两个方面影响个体再婚行为。一是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的焦虑和关心会对婚姻解体者形成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尽快进入新的婚姻。二是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通过交往网络,为婚姻解体的家庭成员结交新的结婚对象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从而促进了再婚。 与家庭的作用类似,家族同样也会对再婚产生积极影响。一般而言,一个大家族由多个家庭组成,隶属于同一宗族的不同家庭之间的关系也超越了无宗族关联的家庭间的关系。因此,隶属大家族的家庭成员如出现婚姻解体,也会得到有宗族关联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关心和帮助。这种关心同样会对婚姻解体者构成一种压力,迫使其更快地再婚。此外,隶属大家族的家庭之间有更大的交往网络,也让婚姻解体者找到再婚配偶的可能性增加。总之,基于家庭、家族与婚姻之间的依存关系,笔者认为家族、家庭及围绕家庭形成的亲属网络对促进个体再婚具有积极影响。故而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整体上而言,家庭或家族对个体再婚具有促进作用。 假设1a:父母健在的家庭,子女再婚的可能性增加。 假设1b:家庭成员多、规模大的家庭中,个体再婚的可能性增加。 假设1c:亲属交往频繁、亲属网络规模大的家庭中,个体再婚的可能性增加。 假设1d:隶属于大家族的家庭中,个体再婚的可能性相应增加。 2.个体资源的影响及其城乡、性别差异 除了家庭因素之外,个体资源也是影响再婚的重要因素。按照婚姻市场和择偶理论,资源占优的个体将会在择偶中获得主动权。理论上而言,像受教育程度高、从事非农工作、收入高、拥有住房等因素对再婚都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中国所独有的城乡差异以及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两性角色差异,个人资源在不同的再婚群体中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中国独有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之间的二元分割。这不仅限制了城乡居民的自由迁徙,而且也限制了城乡之间婚姻市场的融合。与此同时,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独生子女政策,以及简单易行、价格低廉的胎儿性别鉴定与流引产技术的迅速普及,让中国社会整体上出现了出生性别失衡现象,其中农村尤为严重。这就使得农村男性“择偶难”、“结婚难”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农村男性出现婚姻解体,再婚将变得异常困难。受男性婚姻挤压的影响,农村女性再婚命运将截然不同,数量上的“稀缺性”让其再婚变得相对容易。反观城市的情况,我们会发现男性与女性再婚难易程度呈现出了另外一番景象。因存在城乡差异,且受到“从夫居”文化的影响,城市女性很少有“下嫁”农村男性的情况,因而她们再婚时可供选择的对象相对有限。由此可以推论,相比城市女性而言,城市男性再婚可能更具优势。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建立本文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与农村女性相比,农村男性再婚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与城市女性相比,城市男性再婚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性别差异还表现在个人资源对再婚影响程度和影响路径上的不同。一方面,受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的影响,男女择偶标准存在差异。“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传统将男性塑造成养家糊口者角色,而女性则主要提供家务劳动。尽管当前大量女性也参加工作,为家庭经济做出了贡献,但男女两性家庭角色定位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男性依然被看成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女性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家务劳动。⑤这种角色期待上的差异,让再婚择偶时,男女两性个人资源的相对重要程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男性受更高的教育、有更好的收入、从事非农工作、有较好的住房条件等将使得他在再婚市场中具有竞争力,从而更容易再婚。另一方面,对于女性而言,尽管个人资源上的优势也能增强其在再婚市场上的吸引力,但同时也会让个体减少对婚姻的依赖,降低再婚动力,从而减少了因生活所迫而再婚的可能。此外,受择偶梯度的影响,个人资源占优的女性要在再婚市场中寻找合适的再婚配偶困难程度随之增加,从而延缓了再婚。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建立本文第3个研究假设。 假设3:教育水平高、收入高、住房条件良好等资源优势将有助于男性更快地再婚。而对于女性而言,个人资源上的优势对再婚的积极影响因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作用而被削弱。 3.工作、未成年子女及年龄因素对再婚的影响 与一些西方福利国家不同,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普遍较高。上个世纪90年代,农村打工潮的兴起让曾经以家务劳动为主的农村女性也加入了打工的行列。2009年美国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接近70%,居全球第一。 中国女性长期保持较高的劳动参与率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外出工作在给家庭带来经济收入的同时也改善了女性在家庭中边缘化的地位,让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男性经济上的依赖,在家庭内部获得了更多的平等权利。因而她们有足够的动力保持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二是中国家庭有隔代抚养的传统,这让有孩子的女性可以从抚育孩子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劳动力市场。三是政府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迫使那些经济收入较低且有孩子的女性离婚后不得不继续工作以维持生计。这与西方理论中所说的当劳务市场工资高于家务劳动预期收益时女性将进入劳务市场而推迟结婚是不同的。西方理论中预设的个体在工作和结婚之间的选择问题在中国社会可能并不存在。⑥基于这些分析,我们认为女性参与工作不应看成是阻碍再婚的因素,相反,女性参加工作的同时,也增加了同异性接触的机会,从而会促进再婚。对于男性而言,工作则是一种资源。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显然能增加个体在再婚中的择偶优势,从而促进再婚。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立假设4。 假设4: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工作对再婚有促进而不是阻碍作用。换句话说,工作对于再婚有积极影响且不存在性别差异。⑦ 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许多再婚者不可回避的问题。未成年子女的存在,究竟是再婚的“拖油瓶”还是助推剂?既往的经验研究并未取得一致的结论。在中国社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两点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一是中国社会里孩子的抚养费用大多由家庭承担,二是中国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有隔代抚养的传统。正是这些差异让未成年子女对再婚的影响有不同的作用路径。 在中国社会,一旦个体离婚,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将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这显然会对再婚构成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经济压力也可能对再婚有正向作用,这种经济上的压力会迫使个体积极寻找可能的再婚对象,实现夫妇对孩子的共同抚养,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未成年子女对再婚的正向作用可能大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仅仅需要经济成本,同时也耗费时间成本。如果没有人(通常是离异者的父母)帮助抚养子女,就会导致其无法全职参加工作,这会使得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异者生活难以为继。因此,积极地寻找另一半、重新组建家庭将是其最重要的出路。这种情况下,个体不仅有较强的再婚动力,而且也可能会采取“低就”策略,以达成再婚愿望。⑧不过,鉴于中国社会有隔代抚养的传统,那些父母健在的离异者可以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父母抚养,而自己则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劳务市场以获取生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解体者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合适的再婚配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再婚进程。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立假设5。 假设5:总体而言,未成年子女的存在对再婚有正向影响。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离异者再婚可能性更大。 假设5a:由于性别角色上的差异,男性不善抚育未成年子女,因此一旦男性有未成年子女或与未成年子女同住,其再婚发生比要比女性高。 假设5b:隔代抚养传统让那些父母健在的离异者可以将孩子交由父母暂时抚养,从而可能延缓再婚。 有研究表明,年龄也是影响婚姻的重要因素之一(李建新,2014)。人类婚姻规律表明,结婚有最佳年龄期。个体一旦错过了最佳结婚年龄,其结婚的可能性就会降低(主动不婚者除外)。对于再婚者来说,尽管多数人已经不在最佳结婚期间,但“年轻”仍然被看成是再婚择偶中的优势资源。一般而言,越年轻的个体,在再婚中越有优势,从而有助于再婚。另外,年龄对于男女两性而言,其意义和价值也大不相同。与男性相比,“年龄”对于女性更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结婚成家、子嗣延续对于中国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尽管再婚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可能已有子女,但再婚夫妇共同孕育和抚养自己的子女仍然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处于生育期的年轻女性,在再婚中将会占有优势。二是择偶文化中,追求女性“青春年少”总是在男性择偶要求中占有重要地位。反过来,在女性择偶中,对男性年龄的要求则居于次要地位。正如舍特曼(2005)所指出的,社会过分苛求女性的“青春年少”是造成大龄女性陷入婚姻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立假设6。 假设6:总体而言,年龄对再婚有负向影响。年龄越大,发生再婚的可能性越低。年龄对再婚的负向影响存在性别差异,即年龄对于女性再婚的负向影响大于男性。 三、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操作化 本研究采用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主持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2010)。⑨该数据有婚姻史方面的问项,为再婚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样本选取上,我们考虑如下三点:一是考虑到经历多次再婚的个体与初次再婚个体的影响因素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只抽取个体初次再婚信息进行分析,而对个体的二次再婚信息不再纳入分析;二是尽管丧偶也是再婚的重要来源之一,但考虑到离婚再婚个体和丧偶再婚个体在再婚动机、再婚需求等方面有着很大区别,从而可能使得两类样本在再婚影响因素上也不大相同,因此本研究样本只保留离婚再婚样本;三是CFPS2010数据是基于家庭的调查数据,有少数家庭有1个以上再婚被访者情况,考虑到家庭背景相似性可能对系数估计带来的影响,本文借鉴李建新(2014)的做法,只保留其中1个被访者的信息。⑩结合问卷问项,我们从数据库中获取分析样本1257个,剔除信息不全样本,最后获得有效样本1033个。(11)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将因变量操作化为再婚发生比(或再婚风险率,hazard rate of remarriage)。再婚发生比是指个体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发生再婚的概率比。(12)本研究的风险期起点设定为初婚解体时间(单位为“月”),终点设定为被访者再婚时点,未发生再婚的被访者以调查时点为终点(2010年7月)。在这段时间内仍然没有再婚的个体视为删失样本。(13) 本研究的自变量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反映个体因素的变量和反映家庭影响的变量。前者主要包括受教育程度、收入、工作、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同住、住房条件等变量。后者主要包括家庭规模、父母是否健在、亲属网络规模、是否隶属于大家族等变量。另外,我们将户籍、婚姻解体时的年龄、性别、民族、地区等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分析。 变量具体操作化方法如下:(1)婚姻解体年龄通过出生年龄和初婚解体发生时间来计算。考虑到初婚发生时个体所处的年龄段不同,其再婚愿望和动机可能有差异,本文借鉴兰帕德和派格(Lampard & Pegg,1999)的做法,将年龄分为4组,即25岁以下年龄组(参照组)、25-34岁年龄组,35-45岁年龄组,以及45岁以上年龄组。(2)受教育程度根据个人问卷中详细的教育史调查信息,可以十分方便地操作化为4个类别,即未受正规教育(参照组)、接受义务阶段教育(小学、初中)、接受中等教育(高中、中专)以及接受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教育)。(3)收入操作化为年收入对数。工作指个体是否从事非农工作,以农业工作为参照组。性别、民族也处理为二分变量,分别以女性、汉族作为参照组。(4)地域操作化为分类变量,根据中国地理区划将其划分为西部地区(参照组)、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5)住房情况用两个变量来测量,分别是“住房条件评价”、“是否存在居住困难”。住房条件评价是由访问员根据受访者所在地的住房情况做出的一种评价,赋值1-7,分别代表了住房条件从差到好的等级水平,在实际分析时做连续变量处理。是否存在住房困难操作化为二分变量(住房困难为参照组)。(14)(6)家庭因素通过4个变量来测量:家庭规模操作化为连续变量;(15)父母是否健在操作化为二分变量,以父母双方均去世为参照组;家庭亲属网络规模操作化为连续变量,以春节走亲戚人数来测量;是否隶属于大家族操作化为二分变量,以是否有完整的族谱来测量。一般而言,完整的族谱通常和较大的宗族或家族相联系。我们认为有完整族谱的家庭隶属于大家族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将有完整族谱的家庭视为隶属于大家族的家庭,而没有完整族谱的家庭则成为参照组。(7)未成年孩子,即是否有18岁以下子女同住,这里操作化为三分类变量,即无未成年子女(参照组)、有未成年子女但不同住、有未成年子女且同住。(16) (二)分析方法与策略 本文运用事件史分析中常用的COX比例风险模型来探索中国人再婚行为及其影响机制。事件史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同时考虑删失样本及时变变量提供的信息。COX比例风险模型的优势是无需参照任何理论分布,且系数估计稳定。 COX比例风险模型可以设定为:个人资源、家庭因素与再婚行为:基于CFPS 2010数据的分析_婚姻与家庭论文
个人资源、家庭因素与再婚行为:基于CFPS 2010数据的分析_婚姻与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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