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200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革的历史考察论文

1992-200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革的历史考察论文

1992-200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革的历史考察

吴连霞

(聊城大学 商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摘 要: 1992-2001年是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和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该时期,政府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强力推动国企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转型,非公有制经济中自主产生了市场化劳动关系,我国企业基本建立市场化劳动关系;《劳动法》等法规的出台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工会法》的颁布与修订为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争取利益提供了政策可能,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出台兜底市场化劳动关系风险,我国市场化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制体系基本建立;该时期劳动关系方面改革的历史贡献在于通过搭建市场化劳动关系运行架构,理顺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总体上积极稳妥的处理了下岗分流职工问题,基本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国企改制中部分措施落实不到位、劳动法规执法不严、落实不力损害下岗职工权益,集体谈判在实践中被架空,“资强劳弱”局面长期存在等问题。

关键词: 国际化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

一、引言

劳动关系是现代工业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先期进入工业社会国家的经验表明,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协调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运行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其总体趋势是由劳资利益一体化的行政化劳动关系转向劳资利益分化的市场化劳动关系,从对各时期政策的历史回顾来看,1992-2001年是变革的关键时期① 1992年作为该时段的起点缘于1992年2月劳动部发布《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相较于先前劳动合同只在新进国企职工中使用,此举表明国企市场化用工的全面开启,与后期强制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各项改革举措形成了从启动到落实、脉络清晰,逻辑合理、有始有终的完整政策链条。以2001年作为该时段的终点缘于《工会法》于2001年10月得到修正通过,此次修正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利益谈判的权利,从理论上完善了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最后一环:工人可通过自主性集体行动在社会化生产中获取更多利益。 ,该时期出台了一系列引发劳动关系“质变”的政策、法规,并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势下贯彻实施,不仅改变了中国企业依附于国家指令计划的运作机制和模式,也彻底拆分了企业中劳资双方利益一体化的格局,催生了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全面市场化。“全面”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所有类型的企业全部实行了市场化劳动关系,二是政府全面建立管理劳动关系的法制体系,合理界定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政府为处于市场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建立了从失业保险到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环节安全网,此举既从一般意义上消解了劳动者失业后的社会风险,又为国企在改革关键时期打通了向社会排放冗余人员的通道。劳动关系的全面市场化对国企职工的影响是该时期国企大刀阔斧的改革伴随着大量国企职工下岗:劳动关系运行模式的巨变引发的身份变革和利益切割,大量职工下岗后的历史影响等问题值得探究;市场化劳动关系运行模式其中的历史背景和政策价值值得探究。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1992-2001年是观察中国企业劳动关系演变的最重要阶段,本文拟从经济史视角探究该时期我国劳动关系变革中的关键历史事件和时间节点,推演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变革逻辑,站在当下评析该时期劳动关系政策的历史贡献和不足,为理解我国当前劳动关系运行模式和出现的问题提供可回溯的历史坐标。

二、中国企业普遍建立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历史进程

该时期中国企业普遍建立了市场化劳动关系这一事实需从两个领域进行观察,一是在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中,政府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强力推动国企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转型;二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天然的就产生了市场化劳动关系。

(一)政府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强力推动国企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转型

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核心是拥有独立利益和自主权的劳资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形成契约化(契约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两种形式)劳动关系。

1.国企经营体制改革使国企管理层和劳动者演化为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劳资双方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一家的发展方式曾因其强大的人员和资源集中能力,使中国短时间内获得了工业化发展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凸显国企经营方式的弊端,因此,国企一直在探索改进的策略。1992年以前,在政企关系的处理上,国有企业实施的改革基本上走的是对企业扩权让利进行利益刺激的路子,这虽然也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经营活力,但仍未撼动企业经营由政府掌控的传统经营体制,无法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企业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① 吕政、黄速建主编:《中国国营企业改革30年研究》,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第101页。 基于此,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放权让利”为主转向机制转换、制度创新为主的新阶段。1993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成为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将国企打造为市场化主体的政策取向使得拥有经营和用工自主权的国企管理层成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亦即事实上的资方;而劳动者由原来的“企业主人翁”变为资方管理对象,通过服从资方管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获取报酬,成为实际意义上除了自身劳动力、没有任何资产的无产阶级。国企中的管理层和劳动者就此演化为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劳资双方。

2.劳动合同的全面推行使国企与劳动者普遍建立契约化劳动关系

由于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非国有部门中的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其他企业基本上实行市场化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加之1995年《劳动法》落地后,国企中已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至此,中国实现了由行政性的指令性劳动关系向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全面转型。

3.减员增效打通国企辞退劳动者的通道,国企用工打破“只进不出”僵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国有企业却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亏损趋势。1994年,国有企业总体净盈利有900多亿元,1995年基本没有盈利,1996年上半年国企首次出现净亏损,亏损额达130多亿元③ 石建国:《1998—2000年国企改革的回顾》,《百年潮》2017年第1期,第71-78页. 。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国有企业面临买方市场约束,竞争环境日益严峻。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为39.2%,亏损企业亏损额为743亿元④ 吕政、黄速建主编:《中国国营企业改革30年研究》,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第134页。 ;全国国有企业共有360678家,比上年减少了14898家;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为7237.9万人,比上年减少了265.7万人。⑤ 参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 1998年,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亏损额均超过了1997年,成为历史上国有企业亏损最高的年份。1997年中央在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上提出:从1998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了这一要求,同时提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改革思路。随后国企进入企业破产兼并,人员下岗分流的改革攻坚期。到2000年12月27日,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向全国人大报告国企基本完成三年改革目标时,国有企业数量从1997年的11万余家下降为5.3万余家,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从1997年的7416万人下降为3998万人。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时期出现的大规模向社会排放冗余人员,是建国以后从来没有过的。早就推行的劳动合同制虽然理论上赋予了企业辞退劳动者的可能性,但囿于国企管理方式的路径依赖,实际并未产生过自主裁员。政府在国企三年脱困目标下实行的下岗分流,一举改变了进入国企就相当于端上“铁饭碗”、员工“只进不出”的用人方式,通过国家强制力为企业演示了市场化用工的操作模式,国企用人自主权的出口端操作由此得以打通。

3.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兜底市场化劳动关系风险

4.政府多举措接收国企释放的冗余人员,社会稳定得以维持

在当前发展的过程之中,已经有更多的先进技术以及性能良好的材料投入到智能变电站的建设与使用之中。因此,在对智能变电站顺序操作系统系统进行设计与编制时应该对于一些先进的设备进行有效地应用,如,光学互感器、智能监测系统等。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操作的效率,还可以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1998-2001年,国企改革共向社会排放冗余人员多达3000余万人,在劳动者家庭拥有的财产几近纯粹的无产阶级、社会保障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强行从体制内剥离,无异于将其置于生存的绝境。为此,各地的下岗分流均遇到了极大的阻力,如不妥善处理,将极大地危及社会稳定。面对此种情形,企业和政府都在想方设法妥善安置下岗职工。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至少应保障一人在岗就业”,对企业破产下岗职工给予一定补偿金,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给予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帮扶措施……。1996年7月12日,上海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纺织、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本市下岗职工相对集中的纺织仪电两个行业试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创造性的实现:行业与困难企业共同负责,政府与社会共同资助,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新模式;形成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新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新机制;开辟“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由政府、社会、控股(集团)公司三方共同筹集模式;强化了下岗职工由市区向区县分流,二产向三产转移,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四个分流渠道① 刘贯学:《再就业服务中心: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保险》1998年第11期,第20-21页。 。这样一种由政府、行业、社会三方共同接管国企下岗职工的做法,避免了下岗职工从原来“全方位服从国家安排、接受国家全方位照料”的状态直接踏入工作生活皆无着落的真空地带,不仅解决了下岗职工面临的生活之需,同时缓解了职工因下岗带来的心理上的巨大落差,无论从助推国企改革、还是从道义和社会价值上,都值得肯定。因此,这种做法被党中央迅速推广,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2700多万下岗职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有效帮助,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且大多数下岗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在此期间,国务院还多次发布专门针对下岗分流人员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如1998年初,劳动部出台了《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决定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其再就业。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多种与下岗失业相配套的常规化社会保障措施积极出台。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为在再就业中心领取生活补助满三年仍然无法就业的人员继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1999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失业保险条例》,作为对未来常规失业人员的保护措施。从政策链条来看,政府针对国企下岗分流人员采取的多种临时性、针对性的救助和扶持措施,不仅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下岗分流人员的生活和再就业,同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等常规化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形成了对临时性救助政策的接替。从国企职工的政策流向来看:国企改制-下岗分流-进入再就业中心-就业或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四步走使得下岗人员从始至终都没有脱离政府扶持和管控,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策略性的应对工具选择使短短三年下岗几近三千万人,却没有引发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

(二)新兴非公有制经济中自动产生市场化劳动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开始允许发展个体和集体经济,1980年批准了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85年第一家私营企业获得经营执照,我国经济成分从国有“独一家”的基础上开始丰富起来,其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外商在华投资企业构成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随着非公有制经济体量的扩大,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非公有制经济正式纳入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改革战略的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并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全国个体工商户从1992年的1534万户增加到2001年的2433万户,从业人员从2468万人增长到4760万人;全国私营企业户数、从业人员数分别从1992年的13.96万户、231.8万人增加到了2001年的2435.3户、2713.9万人,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34.63%、31.43%。② 刘迎秋主编:《中国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第12-13页。 1997年是城镇就业结构的历史转折点,之前,国有经济部门的就业比重高于非国有部门,就业总量保持相对稳定;之后,国有经济部门的就业比重不断下降,非国有部门的就业比重不断上升,并超过了国有部门。此后,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人数一直远超公有制经济,这一势头直到今天还在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资方通过用工的自主招纳、劳动者通过自主择业本能的实行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双方合意的达成有的是凭借口头约定,有的是凭双方协商的合同。为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用工制度,避免劳动者受到不公、不法对待,在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已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1996年5月和7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这类非国有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进程。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协商合意的书面体现,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界定企业所有者与员工的角色、厘清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力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化主体的国企用工的内在要求。国企从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到真正落实了全员合同制,前后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1982年2月,劳动人事部为鼓励国企职工工作积极性,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劳动效率低下困境,颁行了《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全国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7月国务院出台《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在新入职员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1992年2月,劳动部发布《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二个市县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1993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明确提出了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任务,并明确“八五”期间,在三分之二以上地区的各类企业和职工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于制度惯性,企业主动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并不多见。到1991年底,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合同制职工有1589万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14.9%。① 《中国统计年鉴(1992)》,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第117页。 直到1994年《劳动法出台》,在法律约束下,国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快速推进,截至1997年底,全国城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达10787.8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1%,乡村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从业人员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70.7②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第136页。 。全员劳动合同的实施,从理论上强调了劳资双方的协商合意,同时赋予了企业辞退劳动者可能性。

三、市场化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制体系基本建立

相较于行政型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其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加以干预。1992-2001年间,我国集中出台了一批劳动关系法制规范,基本建立了市场化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制体系。

⑩蝴蝶效应也叫拓扑学连锁反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1992年4月,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但纵观该版本《工会法》的全部内容会发现,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并未被放在首要地位。2001年10月,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工会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工会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第一,确定工会的首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工会在职能定位上发生重大变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由“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辅助和分支职能变为工会的基本和主要职能。第二,将工会由企业的辅助机构,转变为具有独立职能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机构。1992年《工会法》多有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的职能作为应邀而非主导职能的表述,不利于工会权力的落实。2001年《工会法》对上述条款一律去除模棱两可的词汇① 如原第十八条改述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他条款有多处类似变动,不一一赘述。 ,加强了工会的应然权力,将工会定位由原来为社会稳定、企业生产服务转变为职工权益服务,从法制上构建了企业内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路径,有利于平衡市场化劳动关系中“资强劳弱”的格局。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工会法》赋予了工会更多独立权限,加强了工会对集体合同签订、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的干预权,使之更能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为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争取超越法律标准的更多利益提供了政策可能。

1.《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劳动基准,劳动者基本权益有法可依

2.《工会法》的颁布与修订为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争取利益提供了政策可能

基于传统东方家庭观念的延续,我国和东亚的许多国家一样虽然致力于开发家庭养老的功能,提倡和鼓励“多代同居”的模式,但确实已经不适应现代人的居住生活理念。随着我国人口流动和生活理念变化,城乡空巢家庭数量不断增多,根据民政部的数据,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全国65岁以上“空巢老人”有4150万人,到“十二五”期末将超过5100万人,占老年人口近1/4[2]。空巢家庭中,一成的老人是单身。代际分离增加了家庭养老的困难。

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赋予了劳动者八项权利① 详见《劳动法》第3条。 ,确定了劳动时长、工资、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劳动者的基准性权益② 主要体现在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第八章“职业培训”。其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工时和休假制度,《劳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分别确定了“五天半”工作制(后改为5天工作制)和带薪年休假制度,明显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 ,对企业辞退或裁员行为进行了限制③ 详见《劳动法》第26至31条。 。它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以市场的方式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执行统一的劳动规则和标准,劳动关系呈现鲜明的企业化、契约化特色。④ 郭军:《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市场化与法制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及辩证关系》,《中国工人》2012年第4期,第10-12页。 为了规范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运行,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同时期,一大批全国性或地方性的配套劳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相继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迅速建立了劳动的法制基准和运行条件,将对劳动者的庇护由国家行政指令移交至法律体系,使得劳动者在失去国家行政庇护后,由法律规定其在劳动中可获得的相关权益并获得保护,实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管控的市场化运作,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初步完成。

任课教师的课堂提问环节是一项常规教学内容。通过提问,教师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实时学习状况,并洞悉学生的优点与不足。但是,多数学生会对教师的提问心存畏惧,担心答不上来或者是作答错误会遭到教师的批评和同学的嘲笑。部分教师的做法更是加剧了学生的担心,当学生作答错误时,往往会指责学生没有认真听讲,从而使学生对于提问更为紧张。可以说,这种教学做法完全背离了提问的目的。因此,科学课程任课教师要注重改变这一错误的做法,结合学生的实际来设计问题,难度要适中,同时还要给予学生足够的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年老、失业、工伤等是处于市场化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都会面临的风险,由政府出面建立化解劳动者就业风险的社会机制是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转的必要。在初步形成市场化劳动关系运行模式后,国家积极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政策,为劳动者兜底市场化劳动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政策有:199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国务院令919990258号)。体制改革在将劳动者推向有风险的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同时,国家及时编织了以社会保障政策为主的社会安全网,既维护了市场化劳动关系的稳定运行,又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值得一提的是,同期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与针对国企下岗职工的临时性的特定保障政策在时间上有较大重叠,且国家明确规定只有特定政策用足、用尽时才允许企业和政府将下岗职工移交至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说明从政策的衔接上看,对下岗职工生活和就业的保障没有出现制度空缺,同时为未来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了安全网。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其破产退出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现象,允许经营困难的商业银行破产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商业银行在市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倒闭或破产有可能影响公众信心,引发金融风险,因此,针对出现经营困难的商业银行,有必要制定一套从发现、判断风险到分类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体系,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从行业角度出发,纽约电影学院在影视实践课程的安排上更贴近影视工业的需求。在他们的人才培养过程中,虽然有很多课程也是通过现场表演,但是这些更多是作为一种形式最终还是为影视表演服务的。如该学院开设的《Scene Study(片段学习)》课程,最终成果要呈现为许多经典戏剧作品片段的舞台汇报。虽然是舞台汇报的形式,但这门课程的重点是要让学生了解如何去分析剧本、将剧本中的各个要素进行分解、分析和体验等。因此,从总体的课程安排来说,纽约电影学院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比较注重影视实践化教学,强调通过职业化的方式来培养影视表演人才。

四、该时期劳动关系政策的历史贡献及不足

(一)该时期劳动关系政策的历史贡献

直到现在,该时期留下的最大争议仍然是下岗职工问题。2-3年内,政府通过强制力让这么多人集体失业而没有引发社会动荡,放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是一个不敢想象的事情。中国政府做到了,这是一个非常伟大的成就,而且现在看来基本可视作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如果当时因职工下岗分流致使社会产生动荡,后果是否与前苏联相同?真的不敢设想。为什么这件事在中国能够实现?最根本的原因有三点,首要因素在于改革的正义性和道德性。在当时的情形下,“国企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几乎已经形成全国从官方到民间的共识,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经济按照这种模式发展下去肯定行不通,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不是为了某个人的意志或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而进行,中央政府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的长久利益才下定决心要进行刮骨疗毒式的彻底改革。因此,改革初衷和目的都带有强烈的正义性和道德感,历史责任感,这一点是下岗2000多万或3000万人都没有引起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也是当时政府改革的底气所在。第二点就是改革中的技术性操作:政府对下岗职工采取了多种手段的保障和帮扶措施。全国普遍性的再就业中心的设立,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对下岗职工形成了从生活救济到未来发展的全方位帮扶,各种帮扶措施和实施过程实际上是将从国企大锅饭中强制剥离出的、在社会中没有基本生存能力的“巨婴式劳动者”培养成有竞争意识、竞争能力的市场化合格劳动者的过程。脱离国企和政府的庇护后,绝大部分劳动者有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一极。第三点是改制后我国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国企排放的冗员提供了就业渠道。将这三点结合,从宏观经济层面观察,可以发现国企强力排出的下岗人员在再就业中心做短暂的停留后,绝大部分被非公有制经济强大的就业能力吸收,处于社会保障体系内直到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只占极少数。

1.总体上积极稳妥的处理了下岗分流职工问题,基本维护了社会稳定

3.2 根据中医脏腑经络学原理和中医独特的针灸按摩方法,结合现代电子技术中的程控式脉冲信号来刺激穴位。有研究发现,作为穴位物质基础的结缔组织中富集多种元素,其中钙和钾为重要信使物质,穴位结缔组织中的液晶态胶原纤维具有高效率传输红外光的特征波段,可能存在具有受激发辐射功能的超晶体格微结构,在信息和能量交换中起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程控式脉冲电信号刺激穴位时,可能通过上述机制,使机体内信息和能量得以互相交换解除肠壁内源性运动活性的神经抑制,促进胃肠道功能的恢复[4]。用程控式脉冲电刺激穴位较传统针灸而言,具有应用更安全方便等优点,适用于腹部外科各类手术后患者[5]。

2.该时期构建的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框架理顺了政府、企业与职工间的关系,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劳动者创造力

从图8中可以看出,在超高加入不平顺之后,各轴向加速度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尤其是竖向加速度波动最为明显,而纵横轴向加速度虽然有一定的波动,但是基本上都是在未加不平顺的加速度曲线上下一定范围内波动,其中在曲线路段,不平顺使得各加速度的波动显著增大。所以,实际公路运营期间,当曲线路段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进行修整,否则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此外,汽车行驶时还可以对其轮胎的受力与滑动进行监测,对公路线形存在不合理的位置进行修改,减小车辆的损耗,进而提高汽车行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建立使得政府退出了具体劳动关系确立和维护过程,成为劳动关系宏观政策制定者和运行、落实的监控者。企业与职工由“利益共同体”转换为“利益联合体”,市场化劳动关系使得企业与职工在进行双向选择时均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企业可以在市场中寻找以最低价格接受其岗位要求的职工,职工可在市场中为自身的技能寻找最高的对价,双方可就就业岗位,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自主谈判,双方谈判的合意是劳资双方的结合基础。上述关系的变化使得劳资双方摆脱了行政束缚,劳动关系可根据劳资双方意图予以建立或解除,充满弹性,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化经济体制要求。

个体的智慧和创造力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建立打破了企业躺在国家的温床上、职工躺在企业的温床上不思进取的僵化局面。市场经济体制下“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激发的不仅是作为劳动者的干劲,也促使劳动者有了成为企业家的理想和冲动。改革契合了人性的这种需求和冲动,后者成为中国经济后续发展的原动力。

(二)该时期劳动关系政策的不足

1.国企改制中部分措施落实不到位,损害了下岗职工的权益,部分职工生活陷入困顿

该时期对劳动关系影响最大的改革举措是国企破产及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企业无论是安排职工下岗还是进入破产处置,职工的生活和就业出路都是改制首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对国企职工下岗分流或破产都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对企业破产程序、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就业安排提出了非常具体的配套措施。但在改制实践中,由于改制面大,牵涉面广,相关配套措施落实不力的情形多有发生,损害了部分下岗职工的权益。此外,很多大龄下岗职工出“下岗中心”后因就业无门就进入了失业状态,只能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度日。李实曾对城镇职工收入做过估算,认为有下岗、失业经历的人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比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低37.9%,部分下岗职工家庭的生活陷入贫困状态。① 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经济学(季刊)》2003年总第6期,第29页。

2.劳动法规落实不力,劳动合同虚无化、形式化、短期化严重,“资强劳弱”局面长期存在

该时期《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开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法治时代,有力推进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但实践中,由于《劳动法》的一些规定较为粗略,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形式上看起来劳动者获得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实则劳动法规在实践中多不落地,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的“虚无化”,即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有劳动的没关系,有关系的没劳动”现象。二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化”。有的是草签、代签劳动合同;有的是劳动合同内容不具体,或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有的劳动合同内容甚至还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违反法律的条款。三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存在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此外,集体谈判的政策框架在实践中被架空,工人无法通过集体的力量为自身利益进行争取,成为“资强劳弱”局面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该时期劳动力关系的变革的历史动力与逻辑就此清晰,非公有制经济中凭本能产生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国企经营困境使得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将其培养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市场主体成为必要,为国企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成为改革的应有之意。与劳动者签订理论上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成为用工改革的第一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制的密集出台完善了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制环境,但到此为止,并未看到国企利用劳动合同建立能出能进用人机制的内部需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国企普遍的、深度的经营困境和大面积亏损成为我国是否能建设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严峻考验,是在困境中继续坚持僵化的公有制运营方式直至公有制经济本身被消耗殆尽,还是进行壮士断腕、向死而生的绝地改革,政府选择了后者。暴风骤雨般的改革、体制和制度的大破大立成为该时期改革的特点,借先期的全员劳动合同和当下的经营困境释放国企冗余人员、创造性的以再就业中心作为临时应急过渡方案、急速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接替再就业中心成为改革和市场化用工机制的必备体制。至此,国有企业成为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企业法人,各类企业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普遍建立起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运行构建起一个基本完善的法制体系框架,政府强力帮助国企在短短的三年内完成用工的市场化运作和预演,我国全面的市场化劳动关系转型就此完成。对该时期进行理性的历史回顾可能会发现彼时的改革举措或许有漏洞太多、操之过急之嫌,但从今天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就来看,该时期的改革大方向是没有错误的,改革奠定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市场化运作框架释放了巨大制度红利,成为支撑我国未来经济长足发展的重要基石,如对此时期的改革进行一个历史定性,比较客观的看法是:金无赤足,瑕不掩瑜。

A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Change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ese Enterprises from 1992 to 2001

WU Lian-xia
(Business school,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China)

Abstract: 1992-2001 is a important period for China’s labor relations market transformation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During this period,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e reform of the economic system has strongly promoted the market-oriented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bor relation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non-public ownership economy has independently produced market-oriented labor relations, and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basically established market-oriented labor relation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Labor Law and other regulations is The protection of laborers’rights and interests provides legal protection. The promulgation and revision of the Trade Union Law provides a policy possibility for laborers to strive for the benefits of collective power. Many 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have introduced the risk of market-oriented labor relations, and China’s market-oriented labor relations run. The legal system was basically established; the historical contribution of the reform of labor relations in this period was to establish a market-oriented labor relationship operation structure, rational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employees, and generally actively and steadily handled the problem of laid-off workers and workers, and basically maintained social stability. However,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the failure to implement some measures in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lax enforcement of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in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id-off workers, and the overthrow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practice, resulting in the long-term existence of the "capital and labor" situation.

Key words: Market-oriented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Economic system reform; Legal construction of labor relations

中图分类号: F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217(2019)05-0052-08

收稿日期: 2019-07-21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JL017):新中国劳动经济史。

作者简介: 吴连霞(1979-),女,山东茌平人,聊城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责任编辑 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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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00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革的历史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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