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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以下简称“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澳门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运用“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我国将在1997年与1999年收回香港、澳门,这将大大丰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使其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一国两制”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祖国统一后,港、澳、台特别行政区人民既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可以通过本地区立法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真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港、澳、台特别行政区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完全享有行使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港、澳、台人民还可以通过选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员,行使管理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一国两制”构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民自己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成员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其产生办法,由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三部分组成。立法会有以下权力:立法、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立法会成员可以向政府工作提出质询,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上述规定,充分保证特别行政区人民通过立法会参与本地区管理。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的选举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这不仅有利于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且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
在英、葡殖民主义长期统治下,港、澳原有政治体制中含有浓厚的殖民统治印记。比如,一些重大决策均由英、葡官员最后决定,广大民众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多少参与的权利。这显然是一种专制政治。港、澳回归祖国后,其原有政治体制中殖民主义因素应该废除。为此,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赋予在港、澳未来政治体制中,特区居民享受在殖民统治下无法享受的自由权。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并不削弱或改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一国两制”发展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原有的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而且包括了港、澳爱国的党派,以及台湾地区的国民党和其他拥护祖国统一的党派。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来看,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和其他党派是参政党。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国民党仍是执政党。因为,按照“一国两制”构想,祖国统一后,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所以国民党在台湾仍保留执政地位。不仅如此,按“一国两制”的构想,国民党及港、澳、台其他党派,还要派出代表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即参加整个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一种更新的、更丰富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它以爱国为最大的政治分野,超越了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
“一国两制”还充分体现了政治协商的精神。它以协商的精神和方式,解决国家、民族内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充分体现了政治协商的精神和原则。例如,在立法制度上充分发挥政治协商的功能,其立法机关的组织法就是政治协商的充分体现。第一任行政长官由香港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选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也是政治协商的原则。在确保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前提下,中央人民政府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准则,建立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用协商的方式,处理特别行政区的事务,这些都遵循了政治协商的原则。
当前,香港回归祖国的工作已进入倒计时。两年前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的工作,也充分体现了民主协商、集思广益的精神。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预委会五个专题就与1997年香港政权交接和香港平稳过渡有关事项提出46份书面建议和意见,这些书面建设和意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框架初步形成。
另外,在台湾问题上,1995年江泽民同志出席人民大会堂新春茶话会,就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八项主张,充分体现了民主协商、和平统一的精神。江泽民同志提出,欢迎台湾当局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可以共商国事,也可以先就某些问题交换意见。这一建议获得了台湾人民和港澳同胞的热烈拥护。1995年11月台湾《联合报》报道:国民党“中央政策研究工作会”日前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8.28 %的民众支持两岸高层会谈,通过协商解决两岸和平统一问题。 (《港台信息》109期,1995年11月1日)。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港、澳、台回归祖国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党派的合作更为广泛了。在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更为雄厚,从原有的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扩展到拥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拥护“一国两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各党派将以和平共处、平等协商的精神,解决有关国家统一的各种问题。
三、“一国两制”创造了在中央政府领导下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后,设立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制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我国出现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主权,是唯一能够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统一后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别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享有除国家主权以外的诸多自治权力。即行政管理权、地方财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很大的外事权。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特别行政区及其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特别行政区可用统一国家的一个地区名义,同其他国家保持和发展双边经济关系,进行文化等方面交流,参加各种民间或国际组织。
首先,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它们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法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司、局、厅、处。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基本法规定职权,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负责。基于历史上香港实行“行政先导”的政治体制的现实,为保持香港政局的稳定,特别行政区沿用这一体制。
其次,特别行政区享有地方财政权。我国大陆实行分税制,把税种分类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与之不同,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港、澳繁荣稳定会得到保证和发展,生产力水平和消费水平不会降低。
再次,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不受全国法律、法规体系的约束,只受基本法的约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按照上述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表现在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会立法的内容十分广泛,除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外交与国防外,对其他一切方面都有权立法。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该法律被认为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征询其所属的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不予备案,发回宣布失效外,立法会通过的其他所有法案经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即可生效。
最后,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澳门基本法也有类似规定。统一后的台湾亦是如此,“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页)这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所必须的。因为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保护公有制。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法律属于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保护私有制。三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类型与大陆的法律类型不同,在诉讼程序、法律表现形式、表述方式、法律概念等诸多方面都不同。独立的司法权利和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祖国统一后,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不干涉未来港、澳、台地区的内部事务,未来港、澳、台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由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港、澳、台几个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单一制国家所给予地方的自治权限,甚至超过了属于复合制的联邦制中任何一个成员国所享有的权限。未来的港、澳、台将成为中国这个统一大家庭中,既根本不同于一般省份,又根本不同于少数民族自治区,也不同于经济特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行政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大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首先,民主权利主体更为广泛。不仅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公民成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主体,而且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台地区公民也成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主体,使社会主义民主真正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其次,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更为广泛。港、澳、台人民与大陆人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公民在各个方面行使这些民主权利时,受到法律的保护,港澳台公民受到基本法的保护。同时国家给予各种物质保障,以使公民能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性的标志。
第二,按“一国两制”构想统一中国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其重要作用就是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所享有的广泛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最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一国两制”统一祖国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保护了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又保护了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既促进了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又促进了港澳台地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使二者都在振兴中华的轨道内繁荣发展。此外,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调动了祖国大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积极性,又调动了港澳台人民保持本地区经济繁荣稳定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超越了社会制度、政治见解,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并将全中国的力量都纳入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振兴中华的轨道。因此,“一国两制”构想的实现,必将带来我们伟大祖国的团结繁荣和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