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与地方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建设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同时对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精神文明建设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
《决议》把今后15年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概括为: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集中体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要学会用法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法制来约束、制止以至惩治那些严重妨害社会发展的不良行为。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确立和形成,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必须一手抓思想道德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坚持德治与法治双管齐下,使之逐步奏效。
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地方立法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同样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地方立法又由于自己的特点,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第一,地方立法一般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针对本行政区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不同方面的问题,由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地区性法律规范。由于地域间的差异,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水平必然带有地域性、不平衡性。一些经济、文化等方面相对发达的地区完全可以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迈得更快一些,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来推进和保障一个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从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是符合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
第二,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经过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委员的充分讨论和审议,经过反复的论证和修改,更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集中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当地方法规成为对公民带有普遍约束力,即要求公民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时,便为普遍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意识提供了有力的手段,符合精神文明建设采取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的要求。
第三,地方法规一般是规定了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内容具体,条款明确,公开公布。易于为人民群众接受和掌握,易于有关部门的检查、执法和群众的监督,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第四,地方法规是法律性规范,带有强制性,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的强有力的保障。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发挥地方立法的特点,努力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内容的地方法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议》中几次提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精神文明建设所起的重要作用。如在“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一节中提到,“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一节中提到,“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管理体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规范文化市场行为”。在“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节中提到,“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乡规民约,破除陈规陋习,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因此,制定以有关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规的内容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推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法是人们普遍接受和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一项法律或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的领域或一个社会方面就将产生一股巨大的推动力,不仅可以改变人们的一些旧习惯,推行新的行为规范,还会逐渐形成人们崇尚文明进步的良好社会风气。例如,近年来,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全国已有十多个大中城市制定了在城市地区或居民稠密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或规章,使得“千年习俗一禁即除”,广大居民免受噪音、硝烟和身体伤害之苦。北京市1995年制定的严格限制养犬的地方法规实施之后,全市养犬数从21万条降为9万条,城区已见不到大型犬、烈性犬, 犬伤人的数量下降了60%至70%,居民中因养犬产生的邻里纠纷已变得十分罕见。近年来,一些省市制定了文化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殡葬管理、见义勇为人员保护等一大批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特别是去年以来一些大中城市制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规或规定,使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成为人们普遍反感并予以斥责的事情。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效果。
第二,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的工作教育市民,引导人们积极向上,关心国家的事、大家的事、身边的事,自觉地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一些城市在制定群众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群众面广的地方法规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把广大人民群众吸引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舞台上。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时,共向城近郊8个区,52个街道、21个乡、 29个企事业单位的84000多名市民发出征求意见调查表。 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规时,在9400多名市民中进行了民意调查。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保证了地方法规的内容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促进了法规的广为宣传和顺利实施。同时,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也是自我教育的好形式,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三,法规的宣传、遵守和执行,提高了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不断重复,不断强化。法规的一个重要特性是一经生效实施,就不断地、反复地被使用,并要求人们去遵守,要求执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所以,法规的作用,正是在不断被宣传、被遵守、被执行,对违法行为不断纠正的情况下,达到逐步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目的。这是思想教育与法治的高度统一和具体体现。
三、结合地方特点,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把精神文明建设扎扎实实地推向前进
《决议》对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总的远景目标规划和具体要求,各地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手段,去开创精神文明建设的局面。从地方立法的角度似应着重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去指导立法工作,不仅要抓好有关精神文明内容的单项法规,而且要统筹兼顾指导各项立法工作,在整体上体现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
第二,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实际,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好立法项目。从当前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带有普遍性:一是有关思想政治教育、青少年教育方面;二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倡优质服务方面;三是扫除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方面;四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打击制造、传播文化垃圾等方面;五是有关社会治安、城市环境治理等方面。这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有的也可以通过法规性的决议、决定。
第三,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追求立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地方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群众参与的程度越高,知晓的程度越广,法规执行的效果会越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客观上必然使公民的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使少数人的不负责任、对法的抵触情绪得到有效抑制。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增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发挥人们群众的主体作用。
第四,加强对地方法规的宣传,发挥法对公民的教育作用。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如何使法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转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就要借助各种媒体不断地进行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人们懂得与自己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法规的宣传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必须足够地重视,要和“普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纳入规划,坚持常抓不懈。
第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和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更有损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发展。要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坚决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执法,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使之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昭示人们什么是善与恶,什么是美与丑,约束乃至制止一切不文明的行为;打击邪恶,褒扬正义,推崇社会主义道德风范,净化社会风气。
总之,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指导地方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六中全会《决议》,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