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玉”、“语”的角度看遗属制度的“送”与“简”_考古论文

禭#183;赗#183;遣——简牍所见楚地助丧礼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简牍论文,丧礼论文,所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礼记·曲礼上》)丧礼不是由主丧之家单独完成的,在主丧者之外,还有吊丧和助丧者。吊丧和助丧者上自国君、卿大夫,下至地方官员、乡邻和丧家的远近亲戚,在某种意义上说,丧葬之礼是死者和丧家社会关系的集中展现。《荀子·大略》:“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赗赠及事,礼之大也。”可见,急行奔丧和及时赗赠,都是丧礼中极其关键的节目。《左传·隐公元年》就对周王派来的赗使之太“缓”(迟)大加讥讪:“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历代礼学家对助丧之礼,或有研究,但由于实物不足和时代变异,多不得要领。今天,除了文献材料之外,利用墓葬中出土的器具、简牍、标签、封泥等考古资料来研究助丧之礼,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过目前这方面的成果仍相对薄弱(注:笔者目力所及,以此种方法和题旨发表的文章,以黄凤春的《楚国丧归制度研究》最为鲜明(载《江汉考古》1999年第2期)。),本文拟将礼书文本与楚地出土简牍结合起来,考察楚地丧礼中的助丧礼仪。本文所论的楚文化,其地域界限以鄂、湘、豫、皖等地为主,时间界限则始于春秋时期,迄及西汉武帝时期为止。

一、“书赗于方”与“书遣于策”

根据礼书和其他文献资料,助丧有禭、赗、赠、含、赙、奠等多种名目:

知死者赠,知生者赙。(《仪礼·既夕礼》)

乘马曰赗,衣衾曰禭,贝玉曰含,钱财曰赙。(《谷梁传·隐公元年》)

货财曰赙,舆马曰赗,衣服曰禭,玩好曰赠,玉贝曰含。赙赗,所以佐生也;赠禭,所以送死也。(《荀子·大略》)

赠禭者,何谓也?赠之为言称也,玩好曰赠;禭之为言遗也,衣被曰禭。知死者则赠禭,所以助生送死,追恩重终,副至意也。赙赗者,何谓也?赙者,助也;赗者,覆也。所以相佐给不足也,故吊词曰:“知生者则赙赗。”货财曰赙,车马曰赗(《白虎通义·崩甍》)

由以上可以归纳出:第一,禭、赗、赠、赙四者虽然都用来助丧,但内容各不相同,分别是指衣衾、车马、玩好、财货,四者不容混淆。第二,这四者功能界划分明,禭(衣衾)和赠(玩好)都是针对死者的,因与死者相知,故赠送以助其葬;而赗(车马)和赙(财货),都是针对生者的,因与丧主相知,故赠送以助其丧。这样,从逻辑上来说,针对死者的禭、赠一定要入葬,而针对生者的赗、赙则不一定入葬。

另外,奠礼也是助丧的一种形式。《既夕礼》云:“兄弟,赗、奠可也。所知,则赗而不奠。”若是在服丧范围内的亲戚(如从兄弟),便可赠以奠品;其他吊丧的朋友(“所知”),则只能赗赠而不能致奠。按照郑玄的经解,由于亲戚既与丧主相知,又与死者相亲,故而可以“死生两施”,赗奠兼行,无所偏言。

丧礼中的一个重要节目就是读赗,即由史将参与丧礼的助丧物品列成清单,宣示众人:

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算从。柩东,当前束,西面。不命毋哭,哭者相止也。惟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读书,释算则坐。卒,命哭,灭烛;书与算,执之,以逆出。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既夕礼》)

史所读之赗的内容,据礼书所载,是写在一种方板(竹或木)上的,这种方板,叫作赗方。《既夕礼》云:“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郑注谓:“方,板也。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赗方在楚墓中已有多处发现(详下)。

值得注意的是,“书赗于方”和“读赗”,不只是单指赗而言,还包括禭、赠、赙、奠等其他助丧物品,明确这一点,对于出土木牍或竹牍的性质判定十分重要。“书赗于方”下贾疏谓:

以宾客所致,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有少,故行数不同。

注、疏都说得很清楚,赗书并非只书写所赗的车马,禭、赗、赠和奠都被统记在牍板上。之所以仅以“书赗”来加以概括,不过是“举首而言”而已。而在柩车发行前的读赗仪式上,“主人之史请读赗”,先谓之“读赗”,紧接着后文又谓之“读书”,正如胡培翬《正义》所论:“不言‘读赗’而言‘读书’者,上注谓赙、赠亦书于方,故言书,知史并读之也。”这里的读赗或读书,想必是将助丧者所赠之物(包括禭、赠、赗、赙、奠),全都读之一过。考古发掘也证明,赗板所记并非只限于车马,还包括衣、食、住等多种生活用具。我们认为,将墓葬中出土的赗赠记录统称为“赗书”,是符合《既夕礼》中的用词习惯的。

在丧礼中,紧接着读赗(读书)之后,还要“读遣”。《既夕礼》云:“书遣于策”,注谓:“策,简也,遣犹送也。”此类随葬物品的登记册,由竹木简编联而成,故称“遣策”(或“遣册”),它随死者一同入葬。

遣策(登记随葬物品)与赗书(登记助丧物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清单,两者的内容也不同。从理论上而言,一个死者的随葬物品(即遣策所载),应当包括死者生前所用、吊丧者所赠、死者家中专为陪葬所备这三大类,而赗书所载应当只是遣策所录的三大部分之一。

从读赗和读遣的仪式程序,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读赗由“主人之史”读之,紧接着的读遣。则是由“公史”为之,两种宣读者的身份不同,显出两者的内容和功能有别。由丧主的家史来读赗,意在代表丧主表达感谢之情,所以家史西面,代立主人之位;而且“不命毋哭,哭者相止”,大家都静立而聆听,只有主人、主妇哭,听的目的在于观察此次丧事的排场有多大,有多少官吏、亲戚来致赗。与此同时,执算者的释算动作与读赗相伴随,也带有炫耀的性质,如盛世佐的《礼记集编》所谓“以多为荣”。而与之不同的是,遣策由公史来读,还要命令大家毋哭,这种由君派使者来宣示丧主所安排的下葬物品清单的节目,意在“成其得礼之正以终”(郑玄注语),即公示丧家是否按照相关礼数安排了随葬。

以上说明,“书赗于方”是宾客赠送物品的记录,而“书遣于策”则是死者下葬物品的清单,两者可能有所重合,但绝不可能全然相同。

读赗和读遣的阶段,是在迁柩于祖庙→载柩、饰柩车→在中庭陈设明器与葬具之时,因为陈设的明器和葬具中包括助丧者所赗赠之物,也包括丧家为死者所准备的葬具,有必要通过读赗、读遣的仪式,以使物品和书策对照落实,同时也是一个向参加丧礼者进行展示的必要契机。接下来进行大遣奠,继之读赗书、读遣策,然后柩车和送葬队伍开始行进,至圹落葬。

赗书和遣策的书写与操办过程,在《汉书·游侠传·原涉》中略有反映。书载侠客原涉在赴宴途中得闻熟人家有母丧而无财力举丧,于是,“乃侧席而坐,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食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可见,操办丧事时,从衣被棺木,到饭食之物,都要书于牍上,照册购置,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原涉所书应是遣策中自备下葬物品的那一部分。云梦大坟头西汉木方遣策中,可见到“□□一毋”、“□□毋”的文字,“毋”字为最末一字,都书于把某些字刮削过的地方,字迹亦特别粗黑,显然是后写的,发掘报告认为,“可能是在下葬时有些东西没有准备齐全,故于其下书以‘毋’字”,这种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注: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文教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类似的例证还可以在马王堆M3中看到。该墓所出的一件木牍,在书录了衣饰等物品后,最后写有“乙笥凡十五物不发”8个字,其字体大小和书写风格与同简的其他字有别,应是公史读遣验对时补记的结果。除了入葬验对时随葬物品不足而据实写明的现象之外,也有验对时发现不足而临时补购以充其数的。如同墓一方木牍上记有:“右方羹凡卅物,物一鼎,蜀鼎六,瓦□六,瓦雍、鐕各一,不足十六,买瓦鼎锡余。”已有的14件物品,加上读遣时发现实物与登录簿不符而临时补足的16件,正好是“凡卅物”。同墓遣策中还有“今三”、“今四”之类的文字,也是公史宣读遣策时验对实物后留下的笔墨。有研究者认为,这是“读赗验对时补记的”,恐不完全如此,读赗和读遣还是有所区别的(注:陈松长:《马王堆三号汉墓木牍散论》,《文物》1994年第6期。助丧赗物应当是有物则书,无物则不记,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较小;而丧家对下葬物品的书面计划与实际数量之间,更容易出现差错,故本文认为,上述“不足”“不发”“今三”“今四”等,应当是读遣(而不是读赗)验对的产物。尤其是“不发”,明确表明是针对入圹遣物而言;用“发”或“不发”来表示赗物,于理欠通。)。

二、楚墓所见赗书与遣策

历代礼学家对赗方和遣策的具体形制不乏考证,但多与古制不符。宋人聂崇义的《三礼图集注》卷十九《丧器下》所绘的“赗方”,如白纸一张,显然不得要领。清人徐乾学的《读礼通考》卷十七《葬具》所附的“遣策图”,也是出于想像,与出土实物差距较大。直到1953年长沙仰天湖楚墓的发掘,才首次向人们展示了先秦丧葬遣策的真实面貌。史树青的《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一书中叶恭绰序,最早将这种记载随葬物品的竹简命名为“遣策”(注: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群联出版社1995年出版。)。

此前关于遣策和赗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简牍内容的释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丰富,限于篇幅,不加赘引。第二,关于遣策和赗书的命名及其区别的讨论,一些考古报告笼统地称之为遣策,一些学者主张两者应当严加区分,一些学者主张在未加区分前暂称之为“丧葬文书”,也有学者主张称之为“物疏简牍”(注:陈伟:《关于包山楚简中的丧葬文书》,《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10期;陈著:《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92页;高大伦:《“遣策”与“赗方”》,《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载《简帛研究》第二期,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洪石:《东周至晋代墓所出物疏简牍及其相关问题》,《考古》2001年第9期。)。笔者以为,虽然出土木牍上有自名为“物疏”和“器志”的现象,如江苏东海尹湾M6(西汉晚期)、武威旱滩坡M19(东晋)、广西贵县罗伯湾M1(西汉初),但大多不在礼乐制度严格执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况且“物疏”可以作为一般呈报器物的统称(正如持论者文中所引用的居延汉简和曹操的《上杂物疏》那样),不是丧葬礼中登记随葬器具的专称。先秦以来的丧葬活动,深受礼经文本的影响,因而今人应当按照礼书的旧称来复原地下丧葬文献。重要的是,必须尽量将丧礼仪式中功能不同的遣策和赗书区别开来。

20世纪50年代以来,楚地出土遣策甚多,成为楚文化中最为丰富的一类出土文献。根据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的统计,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楚地出土战国遣策便有八批(注: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载《简帛研究》第二期,第48-55页。)。现在彭文的基础上,再将时代范围加以扩展,就笔者目力所及,统计列举迄今已知的遣策资料如下(以发掘年代为序):

(1)湖南长沙五里牌406号墓(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2)湖南长沙仰天湖25号墓(注: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群联出版社1995年出版。);(3)河南信阳长台关1号墓(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文物出版社1986年出版。);(4)湖北江陵望山2号墓(注:湖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湖北江陵三座楚墓出土大批重要文物》,《文物》1966年第5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出版。);(5)湖北云梦大坟头1号西汉墓(注: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文教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6)马王堆1号汉墓(注: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出版。);(7)湖北江陵藤店1号墓(注: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报告》,《文物》1973年第9期。);(8)长沙马王堆3号墓(注: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7期。);(9)江陵凤凰山8号、9号和10号西汉墓(注: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10)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注: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基遣策考释》,《文物》1976年第10期。);(11)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注:纪南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整理小组:《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两报告略有不同。);(12)湖北天星观1号墓(注: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墓》,《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13)湖北随县曾侯乙墓(注: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出版;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曾侯乙墓》附录一。);(14)江陵张家山247号西汉墓(注:荆州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15)江陵毛家园1号西汉墓(注:杨定爱:《江陵毛家园一号西汉墓》,《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年),第204页;《文物考古工作十年》,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99页。);(16)湖北荆门包山2号墓(注: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出版。);(17)江陵秦家咀99号楚墓(注:荆沙铁路考古队:《江陵秦家咀楚墓发掘简报》,《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18)张家山136号汉墓(注: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在荆州博物馆的两份报告中,该墓葬的编号和内容简介略有差异,另见陈跃钧:《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年卷,第202-203页),该简报中编号为M336,出土竹简数为830枚。);(19)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注: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20)荆州市关沮乡萧家草场26号汉墓(注: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出版。);(21)荆州高台18号汉墓(注: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22)荆州高台6号汉墓(注: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23)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注: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局、新蔡县文物保护管理站:《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发掘》,《文物》2002年第8期。);(24)随州孔家坡8号汉墓(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文物局:《随州市孔家坡墓地M8发掘简报》,《文物》2001年第9期。)。

另外,在江陵凤凰山M169(1975年发掘)等墓中(注: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文物》1981年第5期)和陈振裕:《从凤凰山简牍看文景时期的农业生产》(《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中,已利用了该墓遣策的部分材料。),已知有遣策若干枚,但详细资料目前尚未发表,故而不能尽述。

在以往的考古报告中,都将上列丧葬文书统称为“遣策”。但是,根据本文上节所论,赗书和遣策两者性质不同,是可以离析出来的。那么,上述这些丧葬文献中,哪些是赗书,哪些是遣策呢?能不能根据礼书中“书赗于方”的说法,简单地将楚墓出土的竹牍或木牍称为赗书,而将记载随葬物品的竹简都称为遣策?以下对之略加分析。

在上述20多座楚墓中,有7座墓出土有木牍或竹牍,这7座墓分别是:包山M2、云梦大坟头M1、凤凰山M10、马王堆M3、江陵高台M18、随州孔家坡M8、和毛家园M1。若对这7座楚墓中的牍书略作分析,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牍所书内容为赗书。包山M2所出的竹牍1,所记有完整的年月标识(“大司马悼愲救郙之岁享月丙戌之日”),有赗赠者的姓名和所赠器具名称(“舒寅受[授]一分正车”),继之基本为车饰的细节。该牍所记是一个独立的丧葬内容。而且该牍所记的“正车”及其部分装备,经释读在同墓所出其他遣策中也有重复记录(注:陈伟:《关于包山楚简中的丧葬文书》,《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10期;另,陈著:《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92页。)。说明该竹牍正是墓主丧礼上“赗书”,如前所论,赗书的内容可能重合并包含在遣策之中。

再来看马王堆M3,其中403支竹简与7支木牍同出,除了一支单独出于东边箱的木牍为告地书或告地策之外,其他6支均为随葬器物记录。从目前公布的材料初步看来,木牍上的小结文字,如“右方”车马、明童、美人、宦者等等,与竹简遣策中所记的内容应有重合之处,况且,在一支小结木牍上记有:“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十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这显然是助丧赗赠的记录。由此初步认定,马王堆M3中的部分木牍为赗书。

第二,牍所书内容为遣策。如云梦大坟头M1所出木方,理由是:第一,该墓主椁室未遭破坏,其中仅出土一方木牍,并无另外的遣策出土;第二,经发掘者研究,该木牍所记内容与出土实物对进行对比,“绝大多数是符合的”;第三,该木方的记述中没有提到赗赠者的名字。据此可以认定这件木牍所记实为遣策,而并非赗书,因为下葬时不可能在没有遣策登记的情况下,而仅仅将助丧的赗物登记入土随葬。

另外,江陵高台M18中,四枚木牍中的三枚分别是“路签”、“报到书”、“告地书”,没有专门的遣策文书,牍丁的正面墨书两排十二行文字:“壶一双,髹杯二双一奇,盛一双,閜一双,铊一双,椑虒二双,检一合五角囊一,卮一合黄金囊二,画杯三双,脯一束”(注:部分释文从黄盛璋说,参见《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复》,《江汉考古》1994年第2期。)。据简报称,该牍所书内容与出土实物基本相合。显然,尽管在同墓所出的四枚木牍中,牍丁最宽,但该牍仍应判定为遣策,理由与上述大坟头M1相同。

第三,遣策与告地策合书于一牍。例如凤凰山M10,该墓出有170多枚竹简,但内容多为租税、支付簿等,无一为遣策。而同墓所出的6枚木牍中,有5枚关涉契约、出入簿等,只有牍6正面记载随葬器具的名称和数量,背面记载墓主的姓名和埋葬日等(“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五大夫张偃[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蔡[?]具[?]器物□令。食[?]以律令从事”)(注:释文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初步判断,牍6为遣策和告地策的合写。孔家坡M8所出木牍亦是如此,据简报称,“该牍正反面均有字:‘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内容包括时间、墓主、随葬品清单等,属于“告地策”,据策文所载名物与随葬品基本吻合。”显然这是一件告地策与遣策的合书牍。毛家园的木牍“牒书”,其内容与凤凰山M168相仿,据称也是记载墓主姓名、身份、入葬年月,以及殉葬奴婢和随葬车马等,当为告地策。

一般说来,告地书是丧礼的主办者(地上的主管官吏)让死者向想像中的阴间官衙报到的文书手续,而遣策则是死者到阴间享受使用的物品清单,两者性质不同,分别书写。凤凰山M10和孔家坡M8的书例应看作是丧葬文书的简化形式(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

综上可见,赗书和遣策的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其长宽形制,而应当据其内容来认定。

在形制较宽的木牍中,既有赗书又有遣策;相反,可以编连的竹简,也有可能用来记录赗赠器具,如包山M2中的简277就明确记有“苛郙受”(详下)。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楚地的赗书与遣策,其形制并不如礼书规定的那么严格,往往混用,至少在战国中期以降已是如此。

出土遣策一般记有随葬器物的名称、质地、数量,偶尔还记有随葬品的置放位置及器物分类小结等内容,一些保存较完整的遣策,其内容编排的先后顺序具有一定的规律。考古发掘时,将这些记录与墓中的出土物相对应,都基本相符。如望山M2、云梦大坟头M1和凤凰山M168等,其考古报告都列有遣策记录与出土器物的对照表(注:参见《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陈振裕:《云梦西墓出土木方初释》,《文物》1973年第9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就很好地反映了遣策记录的可靠程度。实际上,这也是目前遣策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即从名实对照的角度来释读遣策文字。

但是,遣策所记与出土实物也不一定完全可以对应。例如,在长沙马王堆M1的遣策中,提到有“土牛马”“土金钱马牛羊鸟”等数十只(简298-312),但这些土制明器在实际墓室中并未发现;又如马王堆M3遣策中的“土牛”“土马”等之类,也未见诸随葬实物。另外,随葬物品还常见有数量不足的现象,如同墓遣策所记“漆画七升卮二有盖”(简179)、“漆画二升卮八”(简182),都只有一半出现在墓中(即1个和4个),据简文“幸食杯”应为一百,而实际只出土50个。上述“名实不符”的情况,是由遣策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宣读赗书和遣策是丧礼中的一道必要节目,丧家为了炫耀财富和夸罩社会关系之广泛,便在遣策中“虚列”随葬物品,但实际准备这些物品时,并不一定能照单凑足。

为了更进一步弄清死者身份与遣策形制方面的时代规律,兹将近50年来楚地遣策的考古信息综合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第一,秦代以前遣策的长度基本都近于70厘米,而到西汉时期,遣策的长度均在20-30厘米之间。遣策由长变短的趋势是与整个简牍制度的变化规律相一致的(注: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3期)认为:“秦汉以后,遣策的长短似乎已有一定之规。”具体而言,从秦汉、三国,到晋、前凉的遣策长度均约合当时一尺左右。)。然而,如果将同一时期的遣策长度进行比较,还是可以发现,其形制之长短与墓主身份之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如战国时期曾侯乙墓和包山M2遣策(约70厘米)就长于望山M2遣策(64厘米),西汉时期马王堆M1和M3遣策(接近28厘米)则长于其他单椁单棺墓所出遣策(23-25厘米)。即使在同一座楚墓中,单支遣策的长短也会因所登录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包山二号墓遣策所载“大兆之器”、车载之器所用简策长达72厘米,宽为0.9厘米左右;行器、食器(食品)所用简策长仅65厘米左右,宽在0.85厘米以下,两者区别较为鲜明。联系目前所见之楚墓遣策用简因墓主地位不同而长短、宽窄有别来看,楚人在遣策用简方面也有一定之规(注:胡雅丽:《包山二号墓遣策的初步研究》,载《包山楚墓》(上),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519页。)。显然,丧礼中所用器物越重要,其登录它的遣策也会越长。至于战国秦汉间何种等级享用何种长度的遣策,目前的出土资料还不足以排列出此类规律。

第二,遣策所置放的位置,没有置于主棺的现象,一般在棺椁之间,或存于头箱,或存于边箱。有的墓葬中遣策还与其他竹简分开置放,如张家山M136中遣策出于边箱西端底部,外无包裹,而其他竹简则置于头箱,用麻织品包裹,存于一长方形竹笥内。总的说来,楚墓丧葬文书的具体置放规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三、楚简所见禭礼和赗礼

下面根据楚地出土简牍材料,对战国至西汉前期楚文化中的禭礼和赗礼试加复原。

1.禭礼

《说文·衣部》云:“禭,衣裳死人也。”关于楚国禭礼的最重要的史料,见于《左传》鲁襄公于二十八年(公元前545年)十一月前往楚国参加盟会,他亲自参与了楚康王的丧禭之礼:

楚人使公亲禭,公患之。穆叔曰:“祓殡而禭,则布币也。”乃使巫以桃茢先拔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夏四月,葬楚康王,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葬,至于西门之外,诸侯之大夫皆至于墓。(《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吊丧和致禭通常相联而同时进行,都是始死不久的助丧行为(注:此时楚康王已大敛入殡,殡后致禭,在《礼记·杂记上》有所载,其仪式是将送死者之衣服置于柩东。文公九年记有死后十年而后致禭者,如《左传·文公九年》载“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楚人强迫鲁襄公亲自致禭,略带侮辱的性质,但是鲁襄公使巫祝先用桃茢(桃枝扫帚)祓除殡之凶气再行禭礼,是采用了君临臣丧的礼制规格(《礼记·檀弓下》云:“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注:桃不在古代被视为“仙木”,以之辟邪,是先秦时期的通用办法。长沙马王堆M1的棺盖上安放有33件桃木墨绘辟邪俑,其目的即在于此,参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100-101页。),与朝而布币无异。本来楚人欲以臣礼侮辱鲁君,反被鲁君所戏,所以楚人大为悔之。此事的记载,也见于《礼记·檀弓下》云:“襄公朝于荆,康王卒。荆人曰:‘必请袭。’”郑注:“欲使公衣之。”可见致禭送衣,又叫作袭。

致禭的仪式,见于《士丧礼》所载。致禭的时间,分为小敛之前和大敛之前两种,两者都算合礼,因为致禭的初衷是向死者赠送敛尸的衣物。致禭者有君(使者代替)、大夫、亲者、庶兄弟、朋友这几类人。小敛之前致禭时,致禭者左手执衣领,右手执裳腰,入室将之覆盖于死者的敛被上,主丧者拜而还礼;大敛之前的致禭,则从尸足绕到尸体的东侧(此时尸体南首),面向将禭衣放在尸体(已在堂上)东面的床上(“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于室礼”)。致禭还有一些细节规定,例如上衣必与下裳同送(“禭者以褶,则必有裳”),敛尸时君主所禭之衣不可倒置(“君禭不倒”)等等。

楚墓出土文献中关于致禭的实例有:

(1)仰天湖M25。该墓遣策所记的下葬物品,有若干件他人所送的衣物。“许阳公一纺衣,绿之□”(简18)、“何马之疏衣,鍂纯,鍂”(简6)、“中君之一衣□纯缟之”等。一般认为,楚国称县令为尹或公,许阳公可能是县令,中君则有可能是封君。这二人的等级均当不低。该墓遣策记载送衣物的还有“右马”和“屯君”,看来均为职官之名。

(2)江陵马山M1。其中一件竹笥(8-3A)上的签牌标明:“(从纟)以一衣见于君”,笥内放着一件小尺寸的衣服。显然就是赠禭者的名字,而所禭的是一件“衣”。据说覆盖在该墓外棺上的衾,其下也压有一枚有字签牌,应当也是他人致禭之物。在尸体的衣衾包裹第二层即凤鸟凫几何纹锦衾(N5)绢里上,有墨书文字“门”两字,在尸体的衣衾包裹第十层即对龙对凤纹绣浅黄绢面绵袍(N14)绢里上,也有墨书文字“柬”。另外,在对龙对凤纹绣浅黄绢面绵袍(N14)的灰白可绢里,还发现了0.7×0.5厘米的朱印(与塔形纹绵带上多处所盖的朱印相同),印文没有识读。因为N14上既有墨书文字“柬”,又有朱印,因此我们推测,前者(“柬”)是禭者的名字,而后者可能是该绵被制造作坊的标识,类似于今天的商标(这种作坊标识性的印戳,在长沙马王堆M1出土的73件漆器上,都有发现)(注:参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78页。)。

2.赗礼

关于致赗和受赗的礼仪,《既礼》有大段的规定,限于篇幅,不作赘引,兹据此梳理出公对士和大夫对士两种等级的赗礼细节:

公赗士。其一,赗马。公(国君)对士之丧赠赗两匹马,赠送马匹与助丧执绋,其意义相类。《既夕礼》似乎只记有赗马,而未有赗车之说。《左传·哀公二十三年》便记载了宋元公夫人景曹丧礼时,季康子派冉有代为赗马的事。其二,奉币。即玄纁束,一般是玄三纁二,五匹布帛。束帛是致达使命的信物,国君派来的使者将币(束帛)放在柩车的左边(“宾奠币于栈左服,出”)。

卿大夫以下其他宾客赗士。其一,也是致马和奠币两种(“马入设,宾奉币”),其马也是牵到柩车的左边;其二,可能也有羊(“士受羊,如受也”);其三,可能还要赠以奠物(“若奠,入告,出,以之宾入,将命如初”);其四,也有可能赙以财物(“若赙,入告”)。《既夕礼》还规定,如果所赗没有盛财物的器皿,则面对面接受(“捂受”),如果所赗为已做成的明器(“就器”),接受之后还要陈列展示(“坐奠于陈”)。

楚墓出土文献中关于致赗的实例有:

(1)天星观M1。根据考古简报,遣策所载赠物助丧者多为官员,如“集脰尹”、“集脰尹”、“宰尹”、“集墨尹”、“宰尹”、“阳令”和“小司马巨”等;另有邸阳君的同姓,如“番之里人”;还有无官职者,如“宋”等。赗赠的物品主要是车马,车有轩车、王车等,遣策详细记录了车上部件、饰物的名称和质地等。

(2)包山M2。该墓简277载:“苛郙受”;牍1载:“大司马悼滑救郙这岁享月丙戊之日,舒寅受一分正车”。所谓“受”即“授”,为赗赠的明证。所赗赠的物品,包括马车、车饰、马饰、兵器等。同墓所出的一件马甲(2:381)上书有“公”和“嬴”等字,或许也是赗赠者的名字(注:《包山楚墓》,第222-223页。)。

(3)马王堆M3。该墓的小结木牍上记载了竹笥、瓦器和布囊的数目、位置等,其中一段云:“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中十三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说明在所记物品中,有两种来源:一是“受中”,一是“家给”。显然前者为外赠,后者为自备。

(4)张家山M247。遣策简15载:“史光笥一”,整理者注释谓“应系人名”,此人即赠送者之名。由史光赠送的竹笥一件,其中所盛物品不详。

如前文所论,赗可以作为禭、赠、赗、赙、奠等助丧形式的统称。那么,从赗书中离析出致禭者和致禭之物,在逻辑上是可行的。例如,据商承祚研究,长沙仰天湖M25中的许阳公,就不只送了一件东西,包括一件丧夹纺衣、五张席子和另外一种不解其名的器物,显然,前者是禭,后者是赗。同墓遣策所载的“右马”,除了赠送一件短衣外,还赠送了一对蠃酱以助丧,显然,前者是禭,后者是赗(注: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62-63、59页。)。“吊丧不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不能遗,不问其所欲”(注:《礼记·曲礼上》、《礼记·檀弓上》。)。赗赠之多少,无非根据吊丧者的悲情和财力来决定,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只赠以“四布”,至为简易,反而得到孔子认同,认为“可也”(注:《礼记·曲礼上》、《礼记·檀弓上》。)。

但是,由于受到简牍出土状况的限制,有时很难将赗、禭两者细加区分。例如,望山M2简63有“奉阳公□□”,简64有“长王孙□□”,其中的奉阳公和长王孙无疑就是赗禭者之名,但是究竟是赗还是禭,仅从这两支零简还不能确认。

事实上,在现实的丧葬活动中,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助丧的实际内容,对于禭、赠、赗、赙、奠等名称甚至出现了混用,这在《史记·陆贾列传》中有很好的例证。据传载,平原君朱建遭母丧,家贫无以发丧,陆贾劝辟阳侯利用助丧之机结交平原君,于是“辟阳侯乃奉百金往税。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税凡五百金。”《集解》引韦昭注:“衣服曰税。税当为‘禭’。”《索隐》亦引《说文》以证是说。按照礼书及上文所论,持金助丧,当谓之赙,而汉人谓之禭(税)。陆贾、朱建等都是楚人,可见至少在到西汉初年,民间在助丧的名称方面,已与礼书有所变异,禭、赙不分了。

在赗礼中,是以赗赠者的职官登记,还是以其姓名登记?对此以前曾有误识。商承祚针对战国遣策的情况得出结论:

遣策写入馈送的各物,而不写送物人姓名,只称官名。如“许阳公”“右马”“屯君”,江陵望山二号墓遣策亦见“奉阳公”等(注: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62-63、59页。)。

高大伦也认为:“从我们发现的所谓‘赗方’,从最早到最晚都未见有记人名的”(注:高大伦:“遣策”和“赗方”》,《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这些都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归纳,其结论很快为新出丧葬文书所打破。上列天星观中M1的“宋”、包山M2中的“苛郙”、张家山M247中的“史光”等等,都是不缀官职而直接书以名字的典型例证。其实,汉人已有明载,《既夕礼》“书赗于方”下郑注谓:“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板。”这里所说谓“人名”的意思应当是:有职官者书其职官名(如许阳公之类),无职官者书其姓名(如苛郙之类)。如果认为因为某人无职无官,而在助丧赗物时连名字都不能登录,则于逻辑不通。

如上所论,禭与赗是丧礼中两个节目,禭不等于赗。那么禭加上赗是不是就等于遣呢?显然并非如此。如前文所述,遣策所记物品应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他人所赠送的物品(禭、赗之类);二是死者家属专为丧葬而自备的明器;三是死者生前使用过的旧物。但这三者是否全部入葬,还须慎加辨析。

第一,死者的旧物。对此,前贤或有不解,如商承祚的《战国楚竹简汇编》(第72页)认为:“遣策所记名物,多为送丧之物,如以旧物送葬,非礼也。”但朱德熙对长沙仰天湖M25的重释,纠正了这一说法,该墓遣策简1所记的内容,包括新、旧两种鞋履:“一新智(鞮)缕(履),一(旧)智(鞮)缕(履),皆有苴疏履”(注:朱德熙:《战国文字研究(六种)》,载《朱德熙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8-39页。)。新旧对举,十分明显,说明是以死者生前所穿旧鞋下葬。新出的遣策资料更是支持了朱说。例如,马王堆M3遣策中,也有“白衾二,素里,其一故”文字,所谓“其一故”,便说明其中一件是曾使用过的旧物。凤凰山M8中遣策所记袍、裙、袭、衾等衣物达三四十件,其中有的便冠以“新”或“故”字,说明有些衣物是死者生前曾经使用过的。1954年长沙桂花园出土的晋周芳命妻潘氏滑石衣物券上的随葬物中,绝大部分为故旧物品,如“故绮衣一要”、“故一领”等,即是明证(注:参见《长沙楚墓》,文物出版社2000年版,第422页。)。

第二,他人所禭之衣衾不一定全部用来殓尸,也不一定全部入葬。《士丧礼》和《杂记》都记载,禭衣者一般把衣衾放在尸床上(“委衣于床”)之后便走出去,然后专门有彻衣者把这些衣衾礼物拿到房中去(“彻衣者执衣如禭,以适房”)。小敛之前的陈衣仪式中,“凡十有九称,陈衣继之,不必尽用”,就是说庶禭不必全部用于裹尸。继之,大敛之前的陈衣仪式亦是如此,“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紟,衾二。君禭、祭服、散衣、庶禭,凡三十称。紟不在算,不必尽用。”明确规定君主和其他宾客所赠送的禭衣,不必全部用于敛尸。

第三,他人所赗物品允许分给其他亲戚,则即使赗书全部登录了他人助丧的赗赠礼物,也未必全部入葬。《礼记·檀弓上》记载,子硕举办完母亲的葬礼后,准备拿他人赙赠的财物充作祭器(“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遭到其兄弟子柳的斥责:“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赙是指“货财”,赙的对象是针对生者而不是死者,所以,助丧物品不一定全部入葬,留作家用也是正常之事。当然,像子硕那样,一般丧主都不留下办丧事的余财,而是将其分赠其他亲戚。总之,即使赗书所载,亦未必全部入葬,自然不能与墓葬出土实物完全对应。

综上可见,遣策所书的物品来源,相当复杂,不可简单视之。尽管可以概括为自备明器、死者生前旧物和他人赗禭三个部分,但遣策的内容绝不是这三者的总和,因为即使登记在赗书上的助丧物品也不一定全部入葬。另外,如果考虑到为了夸耀丧礼的排场而“虚列”助丧物品和随葬物品的因素,那么对于遣策文献的分析研究,则应当更加谨慎和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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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玉”、“语”的角度看遗属制度的“送”与“简”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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