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_法律规则论文

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_法律规则论文

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报告论文,中国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鉴于学术研究的连续性,本次学术报告所涉及的文献,其时间范围大体介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即本文写作之时),其中包括一年来出版的相关学术论著①、在各类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以及相关会议交流论文②。本次学术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概括总结,现展开如下:

一、民间法的本体研究

关于存在的基本形式的理论,称为本体研究。而一旦我们有了对一个种的本质属性的定义,我们也就获得了较高的认识。因此,对民间法的本体研究乃是展开民间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其为民间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可能。纵观今年学界在此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可谓是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发展。

有学者以波士皮希尔对法的研究为基础,主张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主要在人们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由民间权威或组织确立的、用以界定人们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该学者进一步指出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内涵和外延,民间法概念之内涵界定的是民间法具有的某些内在的根本性要素,而民间法总是通过一定的具体形式表达出来,这就是它的外延。民间法具体表现为俗成习惯法(几乎建立在自然而然形成的习惯的基础上,人为确定的内容极少)、约定习惯法(不是指各方平等状态下的合意,而是一方凭借优势对其他方作出规定,并凭权威的强制而世代遵守,成为传统习惯法)、准成文习惯法(某些社会群体将他们很重要的习惯法有限地记录下来,昭示于众,但尚不能称之为成文法)、初级成文法(由带有官僚性质的社会统治机构制定,但不具有国家的形式,没有形成正式的专职的立法机构)、成文法(现代社会众多的民间组织制定的本组织的规章制度)。③

有学者以非官方行为规范界定民间法。其认为,尽管学界对民间法概念之界定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论,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而言的,是内生于一定区域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和现实生活世界、自发调整人们行为的包括地方性知识、风俗、民情、习惯、道德等在内的所有非官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论,民间法具有四个方面的概念规定性和内在特质:从民间法的渊源来看,它具有自生自发性;从民间法的作用范围来看,它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从民间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它兼具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形态;从民间法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来看,它更为注重道德与人伦的礼法秩序而不是现代法律所欲求建立的法理秩序。④

有学者主张民间法属于社会交往的自生秩序。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概念,其起源于习惯、习俗、风俗等,但又与这些具有规律性的社会行为不同,民间法构成人们评判自己或他人的标尺和作为评判的理由,并且以“应当”或“不应当”等一系列的规范性语言为其表现形式。该学者指出,法律实证主义者往往认为民间法缺乏法律规则应有的明确性和强制性,从而否认其法律属性,然而当下越来越多的学者从现实的“活法”出发,借助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以实际发生规范影响为标准对法律作出重新界定,突破法律中心主义的意识垄断。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上,该学者分析了哈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规范研究范式,认为哈特的法律规则结构并非是一个实体性结构,而是一个关系性结构,旨在借助抽象性结构对法律现象和现实世界进行描述和逻辑性解释。基于此,该学者认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规则结构论对民间法具有很好的解释力,并以此探析民间法规则结构。⑤

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的问题建立在一种与国家权力不同的共同体或公共社会的视角上,关注的是生活在特定社会基盘上的人。这些人是以特定方式(如血缘、信仰、地域联系等)生死相依的,并内在地产生一种合作的意愿和需要。该学者认为,民间法作为事实的法秩序的一部分,属于法社会学中的“非正式的法”、“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其具体形态大致可归纳为:传统风俗习惯;民族习惯;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自治性规范;其他社会规范。而各类民间法可以概括出如下共同特征: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联性;发展与延续的选择性;差异性和多元性;伦理性;规范性。⑥ 而有学者认为,法社会学中的“活法”与“行动中的法”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异。“活法”主要是指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范,而“行动中的法”主要是指国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模式。该学者指出,对民间法概念的界定,一直以来是民间法研究中一个十分混乱的问题。鉴于此,其认为有必要对“活法”和“行动中的法”加以区分,以有利于我们明确民间法研究的对象和民间法概念之外延。⑦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是特定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整套规则体系,该体系的最大特点是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性。凭此参与,相关主体将自己的需要、情感和信念融入规则之中。因此,一方面,民间法本身经由相关主体的日常生活而显现,并且表达着相关主体的需要,记载着相关主体的信念;另一方面,民间法的实施和实现成为相关主体生活本身的一部分,而维护和发展民间法成为相关主体生活本身。⑧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

关于民间法研究,我们不仅要努力认识“民间法是什么”或者“民间法的性质是什么”,我们还要努力认识人们如何回答“民间法是什么”或者“民间法的性质是什么”。因此,我们需要致力于理解这些问题实际上被提出以及促使我们寻求答案的各种条件和激励因素,从而弄清这些问题本身的意涵。“民间法是什么”或者“民间法的性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总是在某种语境下提出/回答的。而学界对“民间法是什么”或者“民间法的性质是什么”的提出/回答,大多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基于此,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顺理成章地成为民间法研究重要内容,今年学界亦保持对其研究的热度。

关于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完整的法律是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统一。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不是自足的体系,各自均有存在的价值和局限性。该学者认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具体体现为:民间法是国家法的重要渊源;国家法整体统率着、规制着民间法;民间法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挥作用及发展的空间;民间法是国家法的补充;国家法具有引导、推动民间法变革的功能。⑨ 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多元并存格局,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它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华民族所特有的综合性思维方式——“和合”,使其在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时拥有独特的见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家对制定法以外的行为规范(即民间法)采取认可的态度,使之与国家制定法共同发挥稳定民间秩序的作用,从而使行为规范体系呈现三大板块:国家制定法运行于国家有效控制区;家族习惯法运行于农村;民族习惯法运行于少数民族地区。⑩ 然而,有学者认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分立在中外法制上均有体现,且在总体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两者之间也存在一种互动关系,互动的形式有:强制力出借;规范移植;冲突式合作。(11)

在国家立法中,有学者认为国家立法与民间规则构成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地方立法尤其需要吸纳民间规则等法律文化本土资源,并主张以此为基础构建中国地方立法体系。(12) 还有学者认为,在民事立法中应当认真对待民事习惯,漠视民事习惯的民事立法将会严重脱离现实,使国家制定法难以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可,甚至会导致国家制定法被人们故意地规避。(13) 传统中国通过对公权力的界定来给出私权的活动范围,以正律仅仅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底线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实定性的私法体系外构筑民事法律秩序。(14)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国家法与市民社会达成默契,具有善法品质。(15)

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学界则是广泛运用“国家——社会”这一分析框架。有学者认为,运用这一框架的现实意义在于:具体的经验研究不仅可以检视其应用于中国社会分析的效度,而且由此它也可能为中国法律的变革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之调整提供反思和批判的武器,进而改变我们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提问方式。该学者认为,学界运用“国家——社会”这一分析框架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予以研究,主要集中于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如何促成这种互动从而使二者更好地发挥推动现代化进程的作用。然而,这种互动关系的形成所依赖的本土经验并非客观真实存在的东西,而是一定理论建构的产物,因此有必要对互动关系的基础——本土经验进行反思。由于“国家——社会”框架本身缺乏一个中介性的分析概念,致使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只能停留在空泛的互动关系上,从而不能真实地反映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16)

还有学者认为,将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分析框架用于研究中国的乡土社会时,会因经验事实和理论建构之间的错位造成理论上本土性和规范性的内在紧张,造成理论解释力的贫乏,往往简单地以良性互动等结论代替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复杂关系,而无法彰显理论本身的反思向度,揭示民间法研究对中国法治生成的建设性意义。所以基于问题的中国性,必须确定国家与社会范式的适用限度,这一范式对民间法研究的描述性意义在于确定国家之下的广大日常生活世界作为研究视野,规范性意义在于确立民间法的契约向度作为法治本土资源的选取标准。(17) 目前学界为了走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性,有转向“公民社会”的倾向。(18)

而有学者试图摆脱“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从而着重阐释民间法范式,以期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其认为,民间法范式的核心假设是法律与社会的同构,而这正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更好的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必要阐明民间法范式之特征,即民间法范式强调法律多元、强调法律的稳定功能、强调非线性史观、强调法律进化论、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强调民众是法律发展的主导力量、强调发掘法律的本土资源。(19) 还有学者认为,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民间法肩负着对抗国家法霸权主义的历史使命。该学者建议,在具体深入研究时,应以“民间规则”代替“民间法”作为一个分析性概念加以使用,并主张在民间法研究中导入“背景性知识”,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民间规则与背景性知识,以弥补“民间规则”概念相对狭窄之不足。(20) 还有学者对当下民间法研究范式予以反思,认为由于对范式意识的缺位和对范式概念认识的混乱,造成了民间法研究范式的阙失。(21)

在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中,乡土社会始终是学者们研究的主要面向。有学者认为,不能把民间法与国家法进行地理上的疆界划分,也不能把国家法简单地向乡土社会进行无限扩展或单向控制。以民间法为主体的乡土社会的自我协调机制到底会延续多久,这要以民间法能有效地应付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为前提。而中国乡土社会的城市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乡土社会结构的变迁也日益加速,民间法的命运也将是一个自由落体式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法会逐渐消亡,因为它将会以各种转化形式继续存在着。由于民间法是沟通法理与人心的桥梁,因此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应注重国家法在乡土社会向民间法的转化,从而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22) 还有学者认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形成主要依赖于两个结构性因素:乡村精英与规则。一方面,乡村精英根据地方的需要选择适用不同层面的规则,并对多元规则予以整合;另一方面,规则本身又约束着乡村精英。目前,乡村精英主导下的多元规则将长期成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因为国家立法赋予的制度性权利给乡村精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是由乡村多元规则的性质所决定的。(23)

还有学者认为,乡土社会是对中国旧有的农村社会特性所作的概括,而如今中国农村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型,因此“后乡土社会”的特征日益显现。(24) 以乡土社会为视角来探索中国法治进路,强调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这是对中国法治所承载的使命的误读,并且这种研究结论也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中国法治建设不是“农村包围城市型”,而是“先城市、后农村型”。“乡土法治学派”的态度是比较急功近利的,他们研究的视野主要是现实中的非法治化现象,这源于他们认为中国的法治是“爆发型”,而非“潜移默化型”。(25)

三、各类民间法研究

认识事物的本质并不是一个新课题,它是人类记录其智识思考的一种古老的方式。我们需要构建一些界定事物本质、赋予其同一性的宏大叙事,从而展示事物本身具有合理连贯性。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种认识进路,即对事物进行分类研究。因为,在对事物殊相的洞见中,我们有可能获得其他真命题。基于此,学界致力于对各类民间法研究,从而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研究类型:

1.对基于地缘而形成的民间法进行研究。基于地缘而形成的民间法主要表现为地方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26) 如有学者对山东省民众有关遗产继承的民间习惯进行研究,在比较可信的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对山东省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民间习惯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论证;(27) 还有学者对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鄂西南的婚姻法秩序予以分析,认为在此时期,鄂西南婚姻法秩序是由国家法、民间习惯法、社会舆论、宗族组织等力量共同构建的;(28) 在乡村治理中,有学者对台江县反排村的苗族习惯法进行考察,认为由于国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很多苗族习惯法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代替传统上的寨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29) 还有学者以融水、从江、榕江三县的埋岩资料为基础对苗族无文字状态下地域组织以埋岩为主要形式的“立法”意图、“立法”过程、范围以及作为口承“判例法”在以后案件中的援用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苗族的埋岩立法活动以及以此为依据的审判习惯在苗族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30) 还有学者对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进行研究,认为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在保障瑶族人权利、维持瑶族社会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31) 还有学者考察了金秀县大瑶山瑶族新石碑,认为新石碑具有习惯法的属性,尽管其具有各种局限性,但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2) 还有学者对布努瑶民间法予以探究,认为布努瑶民间法作为一种与村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准法规范”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3) 还有学者分析了晴隆县鸡场乡捧碧村布依族习惯法,认为其居住的环境相对于其他布依族地区而言比较偏僻,保留了很多传统的习惯法,主要表现为民间纠纷调解制度和婚姻习惯法制度;(34) 还有学者对土族民间信仰及习惯法进行研究,认为土族习惯法主要由民间信仰中的各种禁忌、仪式、巫术构成,神灵观念和内心信仰是土族习惯法最主要的来源,各种禁忌、巫术直接推动着土族习惯法的有效执行。(35)

2.对基于业缘而形成的民间法进行研究。基于业缘而形成的民间法主要表现为行会法、行业法、帮会法。如有学者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对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予以考察,认为近代中国商会的选举制度不同于传统工商组织随意性的“推选”方式,是一种全新的“选举”规定。上海商会选举的实践证实,这种制度性规定在其常态选举中基本上能够得以贯彻执行,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上海总商会的选举呈现出从常态向变态的演变趋向。(36) 而天津商会则在清末坚持采用“公推”的方式,到了民国初期,天津商会依然认为“公推”优于“票举”,但是“票举”已是大势所趋,天津商会不得不进入“票举”新时期。(37) 有学者认为,在近代中国,商会通过自拟商法活动和其他参与形式,积极推动公司立法的健全完善,从而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单一主体(政府)立法模式。(38) 至于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之功能,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承继中国儒家文化的底蕴,亦凸显现代化纠纷解决之功效。在对商会纠纷解决功能的进一步分析中,该学者认为应当回归到类似于私力集合形成的组织救济同诉讼之间的互动关系厘定上,并以此来看待商会纠纷解决能力的权源变化之走向。(39) 而关于公司章程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在讨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时,应当注重研究公司章程到底有多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的规定。(40) 还有学者探讨了盐业合伙契约,认为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我国近现代的一种民间契约形式,同其他各类盐业契约一样属于民间法范畴,这些民间法资源共同构成了民族民间特色的盐业经济的资本组织管理形式,为当时盐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1) 此外,有学者对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进行研究,认为清代黔东南文斗林业契约主要分为卖木又卖地契、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三类。(42)

3.对基于血缘而形成的民间法进行研究。基于血缘而形成的民间法主要表现为宗族法。如有学者对中国古代家法族规及其社会功能予以研究,认为应当尽量避免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家法族规)的关系,应当将书本中的法律概念置于特定的历史语境和生活场景之中。民间法视野下的家法族规问题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及文化问题在家族领域的一个法律表现形态。(43)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宗族组织是一种内源的、历史的、道德的组织形式,依赖伦理道德和血缘因素对族人进行管理和约束,以维持地方社会秩序。(44) 族规的盛行是家族组织化的体现,也是族长加强族内治理的体现,其不同于民事习惯法。(45)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也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如明清徽州宗族的社会保障,许多徽州宗族在实施族内救济时,通过增设各类禁止性与惩罚性的附加条件或条款以约束、控制族人,对内部社会秩序进行积极的控制与调适是这一时期徽州宗族作为社会自治主体和社会管理者的重要体现。(46) 在乡村治理中,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民共治”的“乡里制度”决定了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即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47) 而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党对宗族的认识和当时激进的意识形态,国家对宗族实行了严厉打击政策,使宗族失去了生存空间。改革开放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得到了改善,乡村社会自主发育空间增大,宗族逐渐复兴。(48)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宗族与村落权力结构关系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1)宗族已成为村落多元权力结构中的一级;(2)宗族开始演变成为具有“实体性”权力的雏形;(3)宗族只是一种文化和象征价值而不是权力本身。(49) 有学者认为,农村宗族组织属于体制外农村民间组织,而体制外农村民间组织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准公共服务、表达成员利益和让成员有归属感。(50) 还有学者认为,作为传统组织资源的宗族,不仅不是社区公共治理的障碍,相反还有可能成为民主——自治的基础。不过,宏观体制与政策严重制约着农民的组织和治理能力,因此应当进行政治上的进一步改革。(51) 而有学者在分析了侨乡社区的宗族组织与政治过程之后认为,宗族复兴源于国家意识形态对村落社会管理的弱化和海外华侨华人回乡“拜祖祭神”的双重刺激,宗族力量不可能成为村落社会权力格局中的一级,只是起着文化与象征的社会意义。(52) 还有学者以XJ县为例对宗族与国家在“第三领域”的互动关系予以探讨,认为宗族与国家的互动仅限于村级社区层面,总体上乡镇政府仍然有效地控制着宗族的重建过程。(53)在村民自治中,有学者认为宗族势力操控村民自治,导致制度权力与社会权力博弈的失衡。(54) 而在对赣、晋两省56个村选举的跟踪观察与研究后,有学者认为选举对宗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族际关系的变化,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依然常见,但是其主要表现为选民投票的宗族取向,宗族因素并未成为足以左右选举的主要因素,其影响的性质既有正面性又有负面性。(55)

四、民间法的司法运用研究

一年来,学界加强了民间法的司法运用研究,这正是民间法在法治框架内主张其话语权的具体体现,亦为民间法提供了在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所需要的制度与机制支持,从而保障民间法所具有的“真理性主张”得以落实。

近年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对民俗习惯进入审判、调解、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姜堰市人民法院运用民俗习惯化解民间纠纷的举动经报道后,(56) 学界、司法界存有不同看法。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最需要解决,也是首先应当理清的问题是“司法对待民俗习惯的态度”。因此,该学者对民俗习惯的司法价值予以分析,认为运用民俗习惯进行司法活动顺应了主体社会生活的权利要求,展现了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是实现“和谐司法”的重要举措。(57) 还有学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国情条件下,深入研究民间法的司法运用,具有显而易见的价值,其是推进和谐司法建设、提升司法社会公信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改进社会治理的需要。(58)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正式法源在调整人类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不可超越的历史阶段,民间法的司法化已不仅仅是理论上可行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法官作出正当性裁判的客观要求。(59)

关于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功能,有学者认为,民间法可以为法律解释提供论证理由,可以在法律缺失的场合填补法律漏洞,民间法的司法运用可以增强纠纷解决的有效性。(60) 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在司法运用过程中发挥着实用功能、补充功能、转化功能。(61) 关于民事习惯法在司法中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其具有法律事实的证明功能、实在法的补充功能、现行法的变革功能、过时法的废止功能。(62) 关于刑事习惯法在司法中的功能,有学者认为我国本土法律文化中的“和为贵”(民间法)所体现的刑罚谦抑、重视民意具有化解冲突的正功能,它是我国实行社会服务刑和社区矫正等替代措施乃至恢复性司法的基础条件。该学者进一步指出,为了减少“和为贵”传统思想影响的负功能,应当在刑罚制度创新中确立其适用条件和原则,使之成为“法律控制下的民间法”。(63) 而民间法通过法律方法在司法中获得合法适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达到合理均衡以促进法治实现的实践过程。(64)

关于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可行性,有学者认为,从规范意义上看,民间法进入审判领域具有现行法的依据;从价值意义上看,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过程中自然生成的行为准则;从有效性的角度而言,将民间法引入司法过程中,有着正当、合理的现实需求,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65) 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上的许可、现实上的认同、理论上的支撑。其中,法律上的可行性体现为:民间法司法运用具有明确的制定法依据;民间法司法运用具有法律基本原则的支撑;制定法的不足是民间法司法运用的重要空间。现实上的可行性体现为:群众的高度认可是民间法司法运用的社会基础;司法过程的现实需求是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内在基础;民间法司法运用得到审判实践的检验和证明。操作上的可行性体现为:补充法律漏洞的需要是民间法司法运用的重要形态;以社会学方法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民间法司法运用的重要途径;对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民间法司法运用的重要依据。(66)

关于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原则,有学者认为,首先,因地制宜,在国家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基层法院根据所在地区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调研和总结确定本地区基层司法在调解与审判中适用民间社会规范的原则、尺度和方式;其次,民间社会规范最适当的作用方式是调解,但在一定条件下,在审判中也可以参照其作出事实判断和实体处理;最后,基层法院应当尽可能多地扶持、培训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以及司法所和基层行政人员,鼓励其在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中适当参照适用民间社会规范,并对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处理结果给予司法上的确认或审核。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保证法院的特色与定位的同时,形成法律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协调互补。(67)

关于民间法司法运用的条件与限度,有学者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民间法的普遍性、民间法的延续性、民间法的适时性、民间法的合理性、民间法的可诉性、民间法的权利义务相对性。(68) 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有限度的: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间法应当是善良的,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不能侵害公共利益,不能与道德风尚相背离;运用于司法审判的民间法应当是补充性的,一般来说,法院化解纠纷,应当首先考虑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只有当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甚至存在空白时,才可以考虑民间法的运用。面对纠纷,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民间法的调整,只要民间法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冲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民间法,或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间法应当是规范的,民间法的司法运用需要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程序、机制来加以规范,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发现机制、识别机制、民间法的举证、释明、确定、适用等问题,进而规范民间法在司法中的运用程序和机制。(69)

关于民间法司法运用的途径与作用方式,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国家制定法律;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制定指导意见;典型案例指导;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70) 还有学者认为,民俗习惯在司法中具体运用的途径有:依民俗习惯判定案件事实;依民俗习惯适用法律;依民俗习惯进行利益衡量;依民俗习惯进行诉讼调解。(71) 还有学者认为,与立法相比,司法作为民间法进入国家法的途径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个别案件的审查、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引入民间判例等途径,可以使民间法进入司法。(72) 而民间法进入司法的作用方式,有学者认为民间法的司法运用可以拓宽法官的裁判思维,民间法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经验法则、裁判说理的依据、认定行为效力的依据,民间法的司法运用还可以增强处理纠纷的灵活性。(73)

关于民间法司法运用的机制与程序,有学者对民事习惯进入司法机制予以研究,认为民事习惯经由司法判例导入到法的现实运作中来,应主要包括五种机制,即民事习惯的司法确认、民事习惯的司法功能、民事习惯的司法构成、民事习惯的司法证明和民事习惯的司法监督。(74) 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如果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需要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指民间法必须具有合理性,程序要件指民间法需要经过启动程序、证明程序、确认程序,方能最终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75)

关于民间法的司法运用与多元化秩序建设,有学者认为社会发展的多元化昭示着纠纷解决多元化的必要性,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应当是现代法治建设的一部分。(76)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官将国家法和乡土正义观念结合起来,这是一种积极的实现法律正义的途径。(77) 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社会的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应该是多元化的,社会在建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应当对民间社会规范及其调整机制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宽容。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应该保持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发展,在强调法制统一的同时,应该为社会自治提供合理的发展环境。在法制发展的初期阶段,重视非诉讼方式和习惯法的作用,具有营造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生态平衡的特殊意义,与此同时,注重通过司法审查和国家法规制克服或限制民间社会规范与非正式机制的固有弊端,保证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和制约。(78)

五、民间法研究简要评价

通过对2007年度民间法研究的系统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民间法研究正呈现出以下两种研究路向:一是走向日常生活的民间法研究,另一是深入司法实践的民间法研究。一年来,许多学者走进田野,深入现实,从日常处着眼对独特的个案予以描述和分析,揭示草根社会的生活秩序及其所体现的意义世界,为民间法展示其内在的合理性从而争取自身的话语权力打下坚实基础。还有一些学者深入司法领域,探讨民间法在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中如何成为分配主体权利义务之根据,并展开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与机制的研究,特别是2007年8月21—22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的召开,标志着学界(包括实务界)对此问题研究之重要性达成广泛共识,为民间法司法运用的深入研究构建了广阔的平台,亦回应了某些学者对民间法司法运用的质疑。而对民间法司法运用的深入研究,彰显本年度民间法研究之特色。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还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民间法研究的自觉性学术建设。民间法研究的自觉性学术建设不仅要求我们关注中国本土问题,具有本土情怀,更要求我们反躬自问,具有反省意识,以促使我们对民间法研究本身的各种条件和激励因素予以反思,对已有民间法研究现状进行总结性论述与提升,突破既有的研究范式,实现符合民间法研究学术场域自身规律的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型。我们看到,学界在此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西方法治话语因其理论及制度示范而对中国学者思维具有某种宰制性参照,与之相关,受制于某种理论预设,中国学者对本土法制问题的切人方式上存有各种形式的局限。(79) 当下的民间法学科领域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总体性研究范式。(80) 对民间法研究的各种条件和激励因素,还有待深入研究。

2.加强民间法的个案研究与整体考量的协调。民间法的个案研究始终面临着如何处理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问题,民间法对个案的研究都是在回答个案研究的意义,没有哪个学者会宣称个案就是个案本身,学者们都试图从个案研究中发展某种形式的概括。因此,如何使民间法个案研究摆脱微观场景的限制,迈向宏大景观,从而使独特个案走向概括,是每一位民间法研究者都要面临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有学者认为一般有四种应对方法:超越个案的概括——类型学的研究范式、个案中的概括——人类学的解决方式、分析性概括以及扩展个案方法。(81)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一种整体观,既从纠缠于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现代司法与本土资源论等虚假对立中脱出,转向注视法律与价值的整体性和实践性的关联,用整体论来阐释实践案例。(82) 这些方法都是为了避免“语言混乱”而带来的视域无法融合,而“语言混乱”一直困扰着费孝通先生式的学者。可见在今后的民间法研究中,我们必须继续努力加强民间法的个案研究与整体考量的协调,以使我们在对独特个案描述与分析中亦能展现整个社会的性质。

3.加强各类民间法研究的平衡发展。正如前文所述,民间法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研究类型:对基于地缘而形成的民间法进行研究、对基于业缘而形成的民间法进行研究、对基于血缘而形成的民间法进行研究。而从民间法研究范围来看,民间法研究不仅包括历史上的民间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法、乡村社会中的民间法、还包括现实中的民间法、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法、城市和市民社会中的民间法。(83) 然而,从已有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实证调查研究成果来看,对边远或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系统的调研较多,(84)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法研究较多,而对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法、城市和市民社会中的民间法研究还有待于给予更多的关注,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基于业缘而形成的民间法研究,从而促进各类民间法研究的平衡发展。当然对各类民间法研究,更需要继续深入其内部进行细致地探讨与分析。

4.加强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制度与机制建设。将民间法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从而使民间法研究焕发勃勃生机的同时,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民间法的地域性与司法裁判统一性、民间法的非正式性与当事人的可接受性等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我们在观念与认识上予以改进,更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制度与机制上给予安排。一年来,学界加强了民间法司法运用研究,从不同侧面对其进行探讨,而对具体制度与机制安排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学者们还需要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需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增进资源共享与知识互补,以便确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与机制,从而保障民间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进和谐司法的顺利建设。

收稿日期:2007—10—29

注释:

① 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出版的相关学术论著有:胡平仁:《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张佩国:《财产关系与乡村法秩序》,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杜恂诚:《近代中国钱业习惯法:以上海钱业为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吕志祥:《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廖君湘:《南部侗族传统文化特点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吴永章、田敏:《苗族瑶族与长江文化》,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黄光成:《云南民族文化纵横探》,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谭必友:《清代湘西苗疆多民族社区的近代重构》,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夏扬:《上海道契:法制变迁的另一种表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 相关会议有:2007年7月23—24日于甘肃兰州西北民族大学召开的《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2007年8月21—22日召开的由《人民法院报》社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

③ 胡平仁:《法律社会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9~200页。

④ 刘旺洪:《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⑤ 李学兰:《民间法规则结构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

⑥ 范愉:《纠纷解决中的民间社会规范》,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108页。

⑦ 王斐:《“活法”与“行动中的法”——兼论民间法研究的两条路径》,《甘肃政法学院报》2007年第3期。

⑧ 黄金兰:《民间规则的认同模式及其意义》,《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相关研究参见李霞:《民间法的概念阐释》,《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张志芳:《习惯法刍议》,《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宫宝芝:《民间法原动力分析》,《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郑宏雁:《民间法生成、运作及其发展的经济学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⑨ 刘旺洪:《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⑩ 龙大轩:《和合——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

(11) 李可:《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分立及其互动》,《时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109~115页。相关研究参见任立华、权晶晶:《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纬度探究——兼论中国法治建设进路》,载《济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王琳:《试论我国习惯的地位及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合会”为中心的考察》,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林伟:《从冲突到融合——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二元格局》,载《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李霞、唐萍:《法律多元视野下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胡建华:《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载《宜宾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王斐:《论民间法作用的局限性》,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李洪欣、陈新建:《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作用》,载《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

(12) 汤唯、郭晓燕:《地方立法中的法律文化本土资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3) 颜运秋、周晓明:《认真对待民事习惯》,《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4) 李显冬:《“民有私约如律令”考》,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1~324页。

(15) 梁剑兵:《论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默契——对一起“不予行政许可案”的法社会学“凝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6) 侯瑞雪:《“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为切入点》,《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相关研究参见周庆刚:《法制资源:从“二元整合”到“一元整合”——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整合为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石茂生、吴礼宁:《论法律继承》,《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贾焕银:《论法律的安定性》,《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1期;吕欣:《对古代讼师的法文化考察——以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两分为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屈琦:《浅论法治资源整合的方法和意义》,《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王红丽、孙彩凤:《浅析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李育全、马雁:《“本土资源论”的贡献》,《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汤毅平:《中国古代的习惯法及其当代意义》,《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7) 王彬:《国家与社会:民间法的研究范式——基于问题的中国性》,《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18) 马长山:《“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不同旨趣及其对法治进程的影响》,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6页。

(19) 厉尽国:《民间法范式:建构中国主体性法学的理论尝试》,《求索》2007年第4期。

(20) 萨其荣桂:《民间规则与背景性知识——关于民间法研究中的一种分析模型思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

(21) 魏治勋:《民间法研究范式辨正》,《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2) 于语和、刘志松:《天意 法意 人意——乡土社会法治化的困惑与民间法的命运与选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

(23) 孙晔:《乡村精英与规则变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相关研究参见魏红卫:《农村法治化中主要社会规范和谐调整机制的构建》,《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张红艳:《刍议乡土社会变迁与法律信仰培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韩学平:《非正式制度对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科学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姚晓晖、何珊君:《从村民自治中透视转型期中国农村的公民权建设——以定县村民自治的权利调查为基础》,《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左军:《简析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4) 喻名峰:《后乡土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5) 黎四奇:《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方法的批判与反思——以“乡土法治学派”为视角的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3期。

(26) 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基础理论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同视域研究,参见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6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7) 王丽萍、邢敏、王蓉、曾庆俊:《山东省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研究》,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25~416页。

(28) 王艳勤:《20世纪40年代鄂西南的婚姻法秩序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1期。

(29) 周相卿:《台江县反排村当代苗族习惯法民族志》,《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30) 徐晓光:《无文字状态下的一种“立法”活动——黔桂边界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17~438页。

(31) 高其才:《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初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32) 周世中、刘琳:《瑶族新石碑与大瑶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一》,《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

(33) 覃主元:《布努瑶民间法及其和谐社会秩序的构筑——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加文村为例》,《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34) 周相卿、于丽萍、李茂九:《晴隆县鸡场乡捧碧村布依族习惯法民族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5) 鄂崇荣:《关于土族民间信仰及习惯法的人类学分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相关研究参见廖继红、周相卿:《格头村苗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李小虎:《略论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的产生》,《青海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陈金全、郭亮:《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历史和现状》,《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李永勤:《彝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罗明军、谷家荣:《石牌制与瑶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学术探索》2007年第1期;袁翔珠:《论广西少数民族习惯法文献收集与整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拉毛措:《藏族传统荣辱观探微》,《中国藏学》2007年第1期;索南才让:《试谈藏族成文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2期;王存河:《宗教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裴丽丽、李文学:《土族民间团体嘛呢会调查》,《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杨华双:《论民族习惯法中的和谐理念》,《云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汪毅夫:《性别压迫:“典卖其妻”、“买女赘婿”和“命长媳转偶”——闽、台两地的部分证言、证物和案例》,《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36) 朱英:《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之再考察——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37) 朱英:《从“公推”到“票举”:近代天津商会职员推选制度的曲折演进》,《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8) 蒋燕玲:《论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中商会的角色与作为》,《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

(39) 王兰:《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之功能分析——以调解为视角》,《仲裁研究》第十二辑。

(40) 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41) 支果:《民间法意义上的盐业合伙契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2) 罗洪洋:《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研究》,《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相关研究参见王红梅:《近代商会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1期;李柏槐:《成都市工商同业公会的组织管理(1929—1949)》,《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陶庆:《社会和谐治理:“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以南方市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例》,《人文杂志》2007年第3期;支果:《盐业合伙契约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兼论新〈合伙企业法〉的不足与完善》,《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陶钟灵:《清代贵州锦屏林木交易习惯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贵州文史丛刊》2007年第1期;王雪梅:《从清代行会到民国同业公会行规的变化:以习惯法的视角》,《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5期;刘江《行会规范与法律》,《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43) 蒋传光:《中国古代家法族规及其社会功能——民间法的视角下的历史考察》,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

(44) 吴雪梅:《清代民族边缘地区宗族组织的形成与乡村社会转型——以鄂西南土家族为中心的考察》,《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45) 刘莉:《明清时期保甲制度与家族治理的地方控制》,《理论导刊》2007年第7期。

(46) 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内部救济》,《中国农史》2007年第1期;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社会秩序控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7) 骆正林:《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家族势力与国家势力的博弈与合流》,《皖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48) 刘良群:《宗族与国家在“第三领域”的互动关系研究——以XJ县为实例》,《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相关研究参见曾晓林:《客家谱牒中族规家训的法人类学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雷伟红:《论明清时期畲族家法族规制度的德治功能》,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李可、罗洪洋:《传统家训的习惯法意义——〈传统家训思想通论〉札记》,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李可:《宗族力量在应对唐宋民间纠纷中的作用》,《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4期;谭景玉:《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以民间纠纷的调解为例》,《江淮论坛》2007年第1期;王瑞丽:《论中国古代的宗族刑法》,《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饶伟新:《同姓联宗与地方自治——清末民国时期江西地方精英的文化策略》,《学术月刊》2007年第5期;尹成波:《宗族法对经济的消极影响——以明代为例的阐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刘军、王询:《中国古代宗族聚居与宗族形态的历史考察》,《北方论丛》2007年第1期;刘丽:《式微中的更生:民国时期农村宗族的历史境遇》,《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刘文俊:《论鄂伦春族萌芽形态的宗法制度》,《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刘道胜:《明清徽州民间契约关系的维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唐仁郭:《我国少数民族宗法制度的不同民族特点及其成因探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王世红:《论家族祭祀对社会的凝聚作用》,《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9) 刘朝晖:《改革年代侨乡社区的宗族组织与政治过程》,《思想战线》2007年第3期。

(50) 谢菊:《体制外农村民间组织探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1) 肖唐镖:《村庄治理中的传统组织与民主建设——以宗族与村庄组织为例》,《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3期。

(52) 刘朝晖:《改革年代侨乡社区的宗族组织与政治过程》,《思想战线》2007年第3期。

(53) 刘良群:《宗族与国家在“第三领域”的互动关系研究——以XJ县为实例》,《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54) 党秀云、朱明领:《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55) 肖唐镖:《农村宗族与村民选举的关系分析——对赣、晋两省56个村选举的跟踪观察和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相关研究参见张晓辉:《现代仡佬族的民间法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以贵州省大方县普底乡红丰村为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袁廷科、袁依玲:《弱化宗族势力 稳步推行村民自治的对策研究——以瑶族社区为例》,《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沈定军、谢向波:《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问题的对策研究》,《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卢国琪:《论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的关系》,《清江论坛》2007年第2期;戴冰洁:《宗族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理论观察》2007年第1期。

(56) 《姜堰运用善良风俗化解民间纠纷》,《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0日,第1版。

(57) 眭鸿明:《论民俗习惯的司法价值——以姜堰法院“风俗习惯司法化”为例》,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58) 公丕祥:《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的价值、可能性与限度(代序)》,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59) 李秀群:《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一个司法中心的立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60) 王刚:《习俗入司法: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变通之策》,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61) 田成有:《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与运用》,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62) 王洪平、房绍坤:《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民事习惯之司法导人机制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

(63) 李蕴辉:《“和为贵”语境下的我国刑罚制度的创新》,《政法论丛》2007年第3期。

(64) 厉尽国:《试论实践法治的方法之路——以习惯法的司法进入为语境》,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

(65) 公丕祥:《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的价值、可能性与限度(代序)》,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66) 谢新竹、朱千里:《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可行性之研究》,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67) 范愉:《基层司法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应用》,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68) 唐艳秋、孙晔:《试论民间法的司法进入》,《政法论丛》2007年第2期。

(69) 公丕祥:《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的价值、可能性与限度(代序)》,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70) 汤建国、唐登国:《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转化机理》,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71) 丁益钧:《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究》,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72) 唐艳秋、孙晔:《试论民间法的司法进入》,《政法论丛》2007年第2期。

(73) 汤建国、唐登国:《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转化机理》,2007年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交流论文。

(74) 王洪平、房绍坤:《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民事习惯之司法导入机制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

(75) 张晓萍:《试论从习惯到法律的转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76) 萨其荣桂:《民间的纠纷解决与国家司法——以蒙古族聚居地区的纠纷解决为例》,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9~516页。

(77) 李瑜青:《论纠纷解决模式与法治发展的逻辑——以中国大陆农村纠纷解决模式的分析为例》,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9~119页。

(78) 范愉:《纠纷解决中的民间社会规范》,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六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108页。相关研究参见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李可:《试论习惯法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特点》,《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张晓蓓、康晓卓玛:《论民族自治区域少数民族纠纷调解机制的建构——来自四川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调研》,《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贾焕银、刘海燕:《规范谐合理念下的法律方法与民间规范》,《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淡乐蓉:《论司法过程中民间法法源的位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79) 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80) 魏治勋:《民间法研究范式辨正》,《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1) 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82) 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83) 参见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6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84) 陈虎:《法社会学实证研究之初步反思——以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为背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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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_法律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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