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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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更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既不是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不是私人资本家经济,而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共存的混合体。构建这种“混合体”需要厘革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基础,发展民有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

经济体制是指从总体上对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活动赋予一定秩序(如货币制度、财产制度、税收制度、劳动制度等)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1],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管理形式、管理方法的总称。它属于经济学研究范畴,因为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在一定的经济制度下进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社会目标,以及决策方式是根本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又决定了各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人类社会业已实践了的经济体制有四种,即自给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混合经济。它们各自的基本特征可归纳如下:

自给经济是人们依据各自眼前的直接消费决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决策极其分散,经济效率必然低下。现实中,这种纯粹的自给经济体制是不存在的。计划经济是完全由政府采取指令性计划方式解决资源配置和利用,中央政府将整个国民经济看作单一的大公司,各“企业”只是这个大公司下辖的生产车间或工段,经济决策高度集中。这种经济体制从理论上讲,经济效率应该是非常高的,但实践中却是不尽人意。这种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是不存在的,前苏联和改革前的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比较偏重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由完全自由竞争市场中价格机制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经济决策高度分散,经济效率也是比较低的。现实中,这种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不存在的,在完全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偏重于这种经济体制。而混合经济是由市场机制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由政府干预来解决资源利用问题,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经济体制扬弃了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弊端,被多数经济学者认为是最好的经济体制。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实行的混合经济,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向混合经济发展的[1]。之所以选择混合经济体制,是因为纯粹计划经济体制存在政府失灵,而纯粹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失灵需要市场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扬长避短,实行混合经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需要发展民有经济

一定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私人资本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是以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微观基础;混合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理所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微观基础。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资源所有权、支配权的交换,必然要求财产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如果不在这些方面实现多元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发展”。[2]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民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为它们能有效实现财产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

国有经济是指国家(政府)运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资产进行经济活动的全部经济形式。国有经济的形式可以划分为企业形式和非企业形式。国有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因为:第一,国有经济的产权归属国家、归属于全民,尽管说“国家只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抽象存在”,[3] “每一个公民实际上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行使这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产权”,[3] 但现实中真正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而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是全体公民通过特定程序选举出来的。我们分析问题,应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基础上,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通过政府的作用可以管理好全民所有的资源,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理论上讲,这一假设是符合逻辑的。第二,国有资产整体数量达几十万个亿,但其存在形式、实现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必然是分散的,这就使国有企业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尽管国企改革要使国有资本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这种“退出”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而且要完全绝对地“退出”几乎是不可能的。有资料表明:我国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证券市场上,国家持股比例目前仍高达60%,欧洲13国平均的国家持股比例为7.02%,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平均的国家持股比例为9.5%。[3] 第三, 以国有企业为存在形式的国有资产,要实现保值增值,必然委托个人或经营集团负责经营,而这些经营管理者又必然要与普通职工群众结合成一定的利益群体,这使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必定是具有自己利益的市场主体。第四,仍然存在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包括政府)的关系,是商品关系,即等价交换的物质利益关系,国有企业即使不经过股份制改造,也必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何况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已被推入市场。原来那种国有企业不是“企业”的状况已彻底改变,国有企业已是企业,已经取得了企业应该具备的基本属性。

集体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或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集体经济不论是大集体还是小集体,其人口数量总是一定的,其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成员共同公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是必然的市场主体,毋庸置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我国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形式业经半个多世纪乃至近百年的发展,曾经一度在微观基础中占有绝对份额,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存在着根本缺陷的,这种缺陷表现在理论层面上是不符合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表现在实践层面上是不能更有效地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及人的真正自由和全面解放的价值目标。马克思设想的模式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 由于马克思没有明确“共同占有”的范围,社会主义实践者便以国家为“共同”的最大可能性边界,构建了清一色的“国有制”。实践表明:这种公有制模式至少在当今人类的认知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上还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其结果必然是名义上“人人所有”[5] 实际上“人人没有”,[5] 因为无论是让某个人或某些人对全部公有资产的运营发表意见,还是让全体所有者对某份具体公有资产的运营发表看法,在技术上是缺乏可行性的,这样,势必导致公有资产运营出现低质量、低效益和低速度。同时,在“缺乏可行性”状态下建立的实际操持公有资产运营的官僚或半官僚机构在运营公有资产过程中免不了实施过多的强制,导致新的人身依附现象,无产者在摆脱了对资本的依附之后转而又依附于各类官僚或半官僚机构。

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一个社会里存在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并不就等于是公有制社会了,如同不能将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社会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一样。无论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充满悲壮的实践轨迹,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历经曲折的体制演变给我们相同的启示:“公”与“私”并非是你死我活的对立物,而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的统一体。这就表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各自依存的经济基础并不要求其中的经济成分都一律姓“公”,或一律姓“私”,而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混合体。笔者认为:建立适应客观现实条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既要厘革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同时需要发展民有经济。

三、民有经济是一种不同于私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而又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结的民有制经济

民有经济是指以公民“拥有”资源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的经济形式。民有经济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

1.民有经济的主体是公民。任何公民都可运用属于自己所有的资源,还可依法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这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成为民有经济的主体。

2.民有经济以公民“拥有”资源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拥有”不同于“所有”,但包含“所有”,民法上的自物权和他物权可用来说明两者的区别,自物权是所有权,拥有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

3.民有经济的经营成果属于公民享有。民有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其本质在于确认:公民运用合法拥有的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公民所有。

4.民有经济的经营风险由公民承担。社会主义民有经济不同于传统公有制经济,它是以承认每一劳动者对其人力资源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之所以叫无产者,是因为这部分劳动者丧失了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确立劳动者对人力资本的产权。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充分地实现,使无产者变为有产者。……把劳动力财产归还给劳动者,使劳动者拥有生存发展的最起码的‘资本’,应当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6]。“然而,传统社会主义没有把目标放在确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上面,而是把目标放在了集中统治上面,这是目标的极大错位”[6]。

社会主义民有经济不同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它是以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即剥夺资产阶级的财产从而建立起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资产阶级私有制指的是剥削者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他人劳动,以剥削其剩余劳动。私有制不等于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依靠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来进行劳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他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前一种“占有”,包括对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个人所有制;后一种“占有”是私有制。

民有经济不同于民营经济。民有经济一定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不一定是民有经济。“民有经济”强调民“所有”,“民营经济”强调民“经营”,包括民有民营、国有民营、集体所有民营等。“民营经济是一个模糊概念”,产生的背景:一是为了区别于“国营”,二是为了避免“姓资姓社”的争论。

民有经济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民有经济的存在形式有个人合伙、股份制企业等,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有类似之处,但两者区别表现在:民有经济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投资进退自由;内部按要素分配,是自主分配;与市场经济密切相联;个人既是资源所有者,又是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的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如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进退没有自由;内部按劳分配,没有自主权;与计划经济密切相联;公民仅仅是资源而不是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

民有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对独立,又相互渗透。相对独立性表现在:资源、财产所有权的客观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既不能建立以全部资源为对象的单一全民所有制,也不能将全部公有资源转化为私人所有。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资源在整体上具有无限多样性,任何经济主体,抑或是国家也不能完全占有整个社会的所有资源;二是因为资源具有可占有性和不可占有性之区别;三是效率和公平的双重追求使资源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应按照公有私有并存,‘宜公则公,宜私则私’的方向发展,使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成为资源所有制安排的最佳选择”[7]。民有经济与国有经济的相互依赖、 相互渗透表现为:相互之间供给资源,共同组织成国民经济的整体。国有经济实质上兼有民有经济之特征,因为国有经济以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多样化为存在形式,诸如国有国营、国有法人经营、国有民营等,即使是国有国营,也必定要从“民”那里取得人力资源。民有经济是“民”所有的经济,但又是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因为国有资产经营方式需要多样化,即使是典型的民有经济,如被称之为私有经济或私营经济的企业也要以合法占有国家所有的资源(如土地)为条件。因此,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经济,现实中的民有经济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有经济。

四、民有经济的发展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我国以社会主义为建设目标,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共同富裕,民有经济能更有效地实现共同富裕,毫无疑问,民有经济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民有经济的发展将会把我国带入一个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民有社会:

——共同富裕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马克思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生产方式,就是每个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分别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它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每个公民都成为拥有一定产权的有产者,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里获得一定的个人所有权,他们的个人利益就自然而然地同企业的整体利益联结在一起,他们由此会关心企业的盈亏兴衰,克服雇佣心理,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劳动,并且关心与企业发展有关的政府法令和社会动态,这就使他们不仅成为企业的主人,同时也为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铺平了道路。

——共同富裕也是一个自由、民主、独立、平等的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财产所有权是自由民主独立的前提,是个性、人性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前提,这是毛泽东早在1945年就已阐明了的:“独立性、个性、人性是一个意义的东西,这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广大人民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就没有了个性、独立性、自由,或者是剥削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也表明,没有对一定数量财产的所有权,个人就不可避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依附于他人或某种组织,也就根本谈不上独立的人格、自由的精神和全面的发展。民有经济为劳动者取得财产所有权提供了一个起步的平台,一个从无产到有产的基地,因为劳动者只有凭借民有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民有也不是少数人占有财富,而是多数人甚至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有产者。

——民有经济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其自身必须进一步民有化,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它意味着民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化。民有化正在构筑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它反映着劳动者由无产到有产、由有产到富裕的历程,这是我国的希望所在,是社会主义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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