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监管方法初探_法律论文

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监管方法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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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如何对我国网络信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越来越显得重要和迫切。本文试图探讨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监督的方法,以抛砖引玉。“监督方法是在社会监督活动中为实现监督目标,保证监督活动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工作方法。监督方法按其性质可以分为法律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技术方法、教育方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方法体系。”[1]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督方法主要应该有以下几种。

1 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监督

网络信息服务法规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方法,它注重解决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的普遍问题和主要矛盾,维护公众的利益,代表公众对网络信息服务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统一管理。

1.1 网络信息服务法律的涵义

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监督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服务法律的基础之上的。网络信息服务法是信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信息污染、信息安全等问题的出现,网络立法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美国参议院于1995年6月通过了《计算机庄严法)(CDA),规定网络警察可以对因特网进行检索,对于在网上发布下流信息的人,最高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或2年以上的监禁[2]。欧共体、日本、新加坡等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法规。我国分别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针对因特网和网络信息服务的法规。1998年通过的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和计算机信息犯罪首次写入刑法。

网络信息服务法是调整人们在网络信息服务的生产、传递和利用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规范网络信息服务主体的信息活动,协调和解决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的矛盾,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1.2 网络信息服务法律的内容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专门法律,关于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条款包括在信息法中,从长远来看,不单独对网络信息服务制定完善的法律,会使网络信息服务的一些方面无法可依,不利于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的法规应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网络信息服务主体的权力、义务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包括网络信息主体在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

2)网络信息服务的机构组织法规。包括国家、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高校、集体和私营网络信息机构组织管理的法规。

3)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法规。包括政府、公益、商用三方面的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法。如网络信息资源规划法、网络信息资源保护法、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法等。

4)网络信息流通的法规。包括网络信息服务主体市场行为的法律,如网络信息市场管理法、网络信息产品标准法、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法、跨国信息传递法等。

5)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法规。如网上著作权保护法、软件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等。

6)网络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的法规。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信息保密与解密法、公益信息平等享用法等。

7)网络信息服务人才的法规。包括网络信息人才培养教育法、网络信息技术职务法、网络信息人员职称和聘任法等。

目前,一方面我国的信息网络和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还很不健全,另一方面还存在着网络立法的网上国际司法冲突,主要表现为:西方国家十分注重保护的是用户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即主要保护“私权”。他们订立了十分详细的相应法规,如关于隐私权、安全权、知识产权等。而我国的法律则比较注重“公权”,即对网络的行政或司法管理权,试图通过健康有序的管理来达到网络的健康发展,通过保障大家的公共利益,来维护网络秩序,保护正当的个人利益。“公权”为重,还是“私权”优先,这里明显地隐藏着种种冲突[3]。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象征,而网络所形成的电子空间的超地域性、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所以,网络的立法和执法活动都必须加强网际合作和全球合作。

1.3 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监督方法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针对因特网管理的一些条例和规定。而现有的有关计算机、通信、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宪法》、《民法》、《刑法》、《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作为信息网络和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

法律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对于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监督体系十分重要。其作用表现为[1]:①能公正、合理、有效地调节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矛盾冲突,保证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有序地进行。②调节社会监督力量之间的关系,规定不同监督力量在整个监督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作用。③将网络信息服务纳入规范化、法规化的轨道。法律监督是保证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方法。

2 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

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方法是指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通过运用网络信息服务政策、规定、条例、命令等行政手段,对网络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中,网络信息服务政策以其灵活、及时、实践性强等特点,在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1 网络信息服务政策监督

网络信息服务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网络信息服务的目标所采取的用于调控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服务活动的开展的行动规范与准则。网络信息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为前提的,在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范围内展开,具有对网络信息服务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网络信息服务政策是信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政策在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信息政策的制定,始于国家科技信息政策。因特网的普及和网络信息服务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信息政策的制定。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海南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网吧管理办法》等是我国各级政府针对信息网络和网络信息服务所颁布的网络信息政策。

网络信息服务政策具有体现决策者的意志、时间性强、灵活性强、实践性强等特点。网络信息服务政策的内容十分丰富,并随着网络信息服务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说来,网络信息服务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4]:①网络信息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政策。②网络信息资源政策。③网络信息服务的投资政策。④网络信息服务政策。⑤网络信息服务技术政策。⑥网络信息服务市场政策。⑦网络信息服务人才政策。⑧网络信息服务的合作政策。

2.2 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方法

网络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方法是通过行政权威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具体性、无偿性、稳定性等特点。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有利于监督系统内部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能够迅速有力地贯彻上级的方针和政策,对网络信息服务的全局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

2)行政方法是实施其他监督方法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在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督活动中,法律方法、经济方法、技术方法等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经由行政系统的中介,才能具体地组织和贯彻实施。

3)行政方法对于网络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具有调节、协调和管理作用。

4)行政方法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能及时迅速地处理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3 网络信息服务的经济监督

网络信息服务的经济监督方法是指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监督对象的不同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监督。这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指价格、税收、信贷、工资、奖金、罚款以及经济合同等。通过对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制定不同的价格、信贷和税收,调节网络信息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品种,使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生产出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网络信息产品。通过惩罚手段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引导符合社会需求的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制止各类不法生产行为。

运用罚款的方式调节和监督网络信息服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受到大家的普遍重视。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信息服务的经济监督是一种灵活性较强的监督方法,它具有平等性、灵活性、实践性、关联性等特点,是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来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的。

4 网络信息服务的技术监督

4.1 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监督方法的涵义

网络信息服务的技术监督方法是指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的一种方法。

由于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监督的实施需要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设备,对现代技术有很强的依赖性,所以借助于技术手段对其进行监督显得非常重要。网络信息服务的技术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强、对技术的依赖性强、对技术专家依赖性强等特点。技术监督一般是由技术专家实施的,非技术人员很难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技术监督,这就使得监督的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4.2 网络信息服务的技术监督

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技术监督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和信息污染的监督。

4.2.1 网络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监督 目前,网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制约网络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有关数字信息和版权大会,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1998年10月28日签署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世界其他国家也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但仍然没能使数字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以解决。所以,在法律监督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技术监督。对知识产权进行技术保护和监督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5,6]:

1)在网络信息产品的首页底部设置明确的版权标志。

2)使用“数位浮水印”保护图像和语音文件。

3)采取设定密码等手段保护文本信息产品。

4)在编写HTML文件时,使用Meta标签来保护网络信息产品。Meta标签中包含有版权标志、出版日期、姓名、编号等相关信息。这种标签处于隐藏状态,仅用浏览器浏览网页是看不出来的。

5)利用搜索引擎追踪侵权者。这主要通过在Meta标签中加以具有自己特色的序列号或关键词,然后对搜索引擎注册来实现的。

6)通过密码技术保护知识产权。这是网络信息服务经营者为防止用户获取信息产品后再次分发或出售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例如Cadillac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就是IBM的密码信封技术,信息下载者一开启密码信封,就会自动地引发网上付款行动。为了解决信息再次分发和出售的问题,密码信封的设计允许信息购买者作为代理人将信息再次出售,而且给予代售者一定的佣金,这样就鼓励了信息的合法传播。

4.2.2 网络信息服务信息污染的技术监督 对网络信息服务信息污染的技术管理与监督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2]:

1)从服务器上删除文档。一旦主机服务者意识到在服务器上存在有害信息,立即将其删除,控制其传播。

2)堵塞信息传递。如果违法信息所存储的服务器的拥有者或国家不认为这是违法信息,或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他国家只能采取堵塞的手段,禁止对这类信息的检索。

3)开发行之有效的过滤软件。目前已开发了三代过滤软件,第一代被称为“黑名单”软件,第二代是“白名单”软件,第三代是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系统。“黑名单”软件的工作原理是封锁住不应检索的网址;“白名单”软件是用来检索只允许访问的网址。最有效的技术手段是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PICS)。

4.2.3 网络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的技术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是通过一定的加密算法来实现的。目前常用的加密方法有两种:保密密钥加密和公开密钥加密。

2)鉴别技术。鉴别是为每一个通信方查明另一个实体身份和特权的过程,它是在对等实体之间交换认证信息,以便检验和确认对等实体的合法性,也是存取控制实现的先决条件。鉴别机制中可采用报文鉴别、数字签名或终端识别等多种方式。

3)路由选择控制,即流向控制。在网络中,选择安全通道十分重要。这种选择可以由用户提出申请,在自己的程序和数据前打上路由标志,也可以在网络安全控制机构测出不安全路由后,通过动态调整路由表,限制某些不安全通道。

5 网络信息服务的其他监督方法

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督方法多种多样,除以上几种主要的监督方法外,还可以采取伦理、舆论和自我约束等方法。这是一种观念性的监督手段,不具有强制性。

5.1 网络信息服务的伦理监督

如同现实社会,“网络社会”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并且已出现了很多网络犯罪活动。有些个人或机构为利益所驱动,在网上提供色情服务和违法信息,严重污染了网络信息空间。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不仅需要法律和政策的监督,而且也需要网络伦理道德的监督,以调整网络空间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对网络伦理的研究,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设有网络伦理研究会[7]。这些机构为网络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比较著名的有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所制定的10条戒律,具体内容为:①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②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你不应用计算帆进行偷窃;⑤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⑩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美国计算机协会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8]:①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要诚实可靠;④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⑤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⑥尊重知识产权;⑦尊重他人的隐私;⑧保守秘密。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虚拟,所以现实生活中应遵循的伦理道德和礼仪在网上也同样适用。通过伦理监督方法,使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树立起合理的价值观念,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有助于促进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5.2 网络信息服务的舆论监督

舆论是社会大众意见的反映。舆论监督方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覆盖面广,有较好的预防作用和导向作用,是一种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的有效工具。

此外还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行业管理等方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使网络信息服务在良好的外在环境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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