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与防范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金融风险论文,策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199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戴相龙行长在谈到1997年金融工作重点时,着重强调要切实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全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这还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第一次.这一方面说明了金融最高当局对金融风险向题已开始予以高度关注,同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已程度不微。因此,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探求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思路,确保中国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健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微险还是危机:怎样看待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
从现实角度考察,金融风险在中国一直是一个鲜未提及的话题,中国金融业高稳定无风险,金融机构绝对不会倒闭等现念已被神化为国人皆不怀疑的真理。更有甚者,这一点曾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那么,中国究竟存不存在金融风险?我想,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巨额不良债权的存在,金融领域恶性案件的一再发生,尤其是继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人行接管后,1997年中农信再次被依法关闭这两起事件已为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中国的金融风险不仅存在而且程度不微。
如果动态地从金融风险程度大小角度考察,我认为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基本上是沿着“微险→微险积累→风险加剧”这一路径由弱至强不断放大扩散开来。在传统体制下,金融业处于萎缩状态,“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不仅使金融机构单一,金融业也毫无竞争;金融工具单一,唯有银行存贷款可供选择;而且金融机构的功能被扭曲,只充当算帐当会计的角色,沦为财政的出纳机关。所以,国家能够较好地控制住金融秩序,避免恶性风险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金融风险程度轻微。即使发生风险,由于有国家承担,所以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市场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制度的变迁日趋加快,整个金融体系出现了信用形式、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多样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外)企业化迅猛发展的趋势,金融竞争日益激烈,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规模扩张急尴。由此,金融风险的程度也随之不断加深。令人注意的是,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角色已由原来的配角转换为主角,已占据了社会资金分配的主导地位,金融调控巳成为国民经济调控的关键主体,金融业已成为支持、促进、调控国民经济的枢纽。在这样的态势下,金融风险已由个别的非系统性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所以,目前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再是昔日之“微险”了,其程度巳经到了不能等闲视之、姑息容忍的地步。若继续放任,不认真对待,将会产生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但是,这里应当强调的是,我国的金融风险是在改革过程中逐渐积累的结果,是改革的一项难以避免的制度付费,即使目前也并未达到不可收拾的程度。我们在反对“微险论”的同时,也应反对“危机论”。
二、现实与制度的归因:我国金融风险生成的机理分析
1.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赶超型发展战略。建国初期,基于当时既定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背景,我们选择了数量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赶超型的发展战略。在该模式与战略格局下,重工业的发展置于优先地位,产值及增速是衡量经济建设的关键指标。铺摊子、上项目、重速度、重产值的粗放增长模式,似乎成为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法宝。为此,在金融领域建立了“大一统”的信贷与发行合一的金融体制和“供给制”的信贷资金配置体制。银行必须随时、随地无条件地满足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这不仅扭曲了信贷资金的有偿性的本质,而且把资金配量的市场行为异化为一种政治行为。其结果,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生产效率长期低下,二是把有偿的信贷资金混淆为无偿的财政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动机一直被淡化,从而为金融风险的生成种下祸根。在传统的工业包产、商业包销、物资统配、财务统管的体制下,这两个问题是不明显的。但是,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粗放增长模式和赶超战略的继续,就必须会使企业发生亏损,银行借款的归还自然也就难以保证,信用风险的暴露与发生在所难免。
2.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改革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我国的储蓄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革,居民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在我国储蓄结构中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14.9∶11.8∶73.2变化为1993年54.8∶39.8∶5.4。储蓄主体已完成了由财政主导型向居民主导型的转化过程。然而,与此相对应,国家主导型的投资主体结构却未松动,政府依然是全社会的重要投资主体。1993年我国的投资主体结构即居民部门、企业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投资比例为11.7∶79.7∶8.6。由于企业部门的所有者仍然是政府,所以在投资主体与储蓄主体高度分离,同时,资本市场不发达且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方面使得居民的投资行为受抑,只能把大量的消费剩余存入银行,使国有银行成为主要的金融中介,间接融资制度进一步强化;一方面政府为维持其投资主体垄断地位,只能求助于国有银行,不惜高成本借债来保证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在通胀率高、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社会资金运行中的居民高债权、企业高债务、银行高利率、国家投资高成本,必然造成银行的软资产与硬负债的高结构性风险,必然使企业的经营风险直接或间接转嫁于银行,使银行成为经济风险的焦点。
3.经济主体信用道德沦丧与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与金融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有赖于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存在这一基本前提。这一前提的支撑点在于经济主体对信用道德的崇尚和交易规则的恪守。从历史角度看,“守信用、讲道德”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美德的象惩。可改革以来,我们在尊重经济主体“私利”和提高其经济行为民主化程度的同时,忽视了信用道德的建设,致使借债还钱交易规则严重受损,经济主体丧失了基本的信用道德观念。“欠债有理,欠债有利”似乎天经地义,从而使得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链条越拉越长;银行与企业之间贷款可以不还;金融机构之间也开始相互拖欠、压单,金融三角债比企业三角债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整个社会资金环流发生阻梗,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如一团乱麻,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此为其一;其二,即使在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许多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似乎仍未搞清什么是市场经济。他们善于时髦地谈论市场,但观念中市场知识存量少得可怜,甚至连市场的概念都不懂。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的一些领导把从国有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当作国家财政拔款使用,即使有钱也不愿还;同样,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把从国有全国性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视为中央政府财力。市场究竟是什么?市场本质就是交易,交易就是契约,而契约就是有借有还,钱货两清。如果他们否认自己对市场无知,那么以上的把别人的钱当成自己钱的心态与行为又如何解释呢?显然,要么他们对市场无知,要么就是信用道德败坏。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若金融风险不生成不扩大,那将是世界又一大“奇迹”。
4.迟滞不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基于“市场失败”的缺陷,自凯恩斯以来,世界各国都强调和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国家干预有一定度的范围,超越“度”的界限而对宏观和微观经济金融运行一味“事必躬亲”,那么必将适得其反,陷入“政府失败”泥潭。首先,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我们的政府长期以来培养起一种很强的干预偏好,喜欢大事小事一身统揽,而且对此至今不悔。若对其他暂存而不论,仅就资金配置问题而言,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偏好于以所谓的“现场办公会、”“现场资金调度会”以及领导指示等方式,逼迫银行违反信贷原则发放许多高风险贷款,特别是在经济过热时期,这种情况尤为普遍。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缺乏全局思想和整体观念,他们打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旗号,默许甚至支持企业的逃债废债行为。对此,由于目前尚无相应法律予以约束,所以使银行的权益难以保全。第三,一些官员偏好于铺摊子、上项目,致使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区域间产业结构趋同化十分严重,使有限的金融资源低效配置,浪费严重。这实质上也是一种金融风险。
5.步履艰难的金融体制改革。改革以来,金融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较大成就,市场金融体制框架也基本上构筑起来,但计划金融体制在18年中一天也未休息过,新旧体制的摩擦与矛盾,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这主要表现在:①中央银行至今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所以在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方面受制于各级政府目标函数的约束,对一些非法集资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很弱,不等问题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一般不能实施有效控制。②国有金融机构至今仍承担相当的财政性业务。1984年实施的国有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至今未变,该体制实质上已异化为“统包”,本来应由财政安排的资金,特别是新建企业的资本金和各种财政补贴,全由国有银行一人承担,使得信贷资金财政化长期得不到解决,银行信用风险不断累加。③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法人体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①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违规经营比较普遍,为追求一时“私利”、“暴利”,一些金融机构挪用大量信贷资金用炒房地产、炒股票,直接加剧自我金融风险。
三、基本点与策略选择: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也是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永恒课题。它从根本上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和支持,即风险防范,人人有责。鉴于当前金融风险的生成主要导源于制度缺陷和改革的不彻底,所以,从解决形成金融风险的制度因素方面入手,通过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并培育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点,即是说,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致力于①积极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的实现;②打破国家垄断信用制度,建立国家信用制度和市场主导型的储蓄——投资转化机制;③重新培育全民的信用道德,再塑造信用规则的严肃性,优化信用环境;①切实转换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制定社会“游戏规则”和“公共物品”供给之本职,回归其市场守夜人的本来面目;⑤增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出发点和根本途径。
基于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金融风险类型的生成机制各不相同,所以,在金融风险防范的具体对策选择上不可能存在统一的模式。因此,各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运行的客现现实,因地、因地灵活相机抉择。由于金融风险的生成无外乎受金融机构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应着眼于以下三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我努力;二是强化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三是加强政府努力和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
1.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努力。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是降低金融风险的关键。换言之,金融风险的弱化关键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努力程度。关于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增强自我御险能力。②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审慎经营。③在风险管理的方法上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灵活运用PAROC管理法、模型管理法和资产组合原理管理法(如贷款证券化、贷款直接转让和金融机构的兼并收购等),消弱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①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制度主要着眼于非系统性风险的及时化解,以防非系统性风险积累成大的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风险补偿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各全融机构普遍设立呆帐准备金。
2.强化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构。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构的建立与强化,必须与企业制度创新相结合,在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经营机制转换的基础上,做到:第一,御底摒弃靠投入(特别是靠资金投入)来推动发展的粗放经营方式,确立起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集约化经营发展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二,增加资本投入,降低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第三,建立以市场为纽带的新型银企关系。对于已确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应与银行一道真正办好主办银行制度的试点,以便为主办银行制度的广泛推行,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效应。对于其他企业,应按《贷款通则》的要求,合理真实地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努力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
3.政府努力和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政府和中央银行主要应致力于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所以,政府必须努力塑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央银行应注意加强对整个金融业的审慎监管,具体来讲:第一,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金融机构融资压力。第二,培育和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政府在不断提高经济决策科学性和经济政策有效性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立法、执法工作,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和债权债务关系契约化、规范化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第三,坚决贯彻落实新的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制度和投资主责任制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贯彻和落实“谁投资,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对于减轻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压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弱化金融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依法审慎监管是弱化金融机构风险行为的重要约束机制,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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