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栏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受到法治的约束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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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2 企业社会责任须法制倒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专栏论文,责任论文,社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屡屡有一些拥有较好环保口碑,甚至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国家环保总局对此表态,“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一些跨国公司在自己的国家拥有很好的环保口碑,可来到中国以后,却对中国的环境法律置若罔闻,这种现象看似很怪实则简单。用著名历史学家朱学勤先生的话说:普天之下,无论高傲的美国人还是优雅的法国人,全是“长着同样屁股的猴子”。因为一旦脱离了制度的约束,文明将根本无从谈起。

有人说,企业社会责任原本就是靠不住的,大多只是良好制度约束下的附属产品。在很大程度上,那些跨国公司在国外获得的较好环保口碑,与其说对应着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如说对应着严苛的环保法律和高效率的环境执法。当然,选择环境守法还是环境违法,取决于企业对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的综合考量。

因此,政府环保部门对跨国企业在中国采取环保双重标准的行为,不能只是抱怨和斥责“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更应视之为对中国环保法律和环境执法能力的歧视。因为,曾经有企业对环保部门叫嚣,“要让我不排污,只能把我关掉”。部分跨国公司的屡教不改就有点这个味道。

毋庸讳言,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环保执法的“歧视”在一开始就存在。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廉价排污成本,视为和廉价劳动力一样宝贵的招商引资优势来大加利用。

不仅地方政府袒护和支持,很多地方环保部门更需要靠污染企业来养活。因为,污染企业扎堆的地方环保部门衣食无忧,而在污染企业被大量关停的地方环保部门却连工资都发不出。

中国首任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曾说,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间,环保计划中定下的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笔者试问,这样的环境执法成绩怎能不让跨国企业歧视呢?须知,跨国企业对中国环境法律的尊重,首先需要政府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作为。因为,任何良好的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感都不是天生的,它需要高效率的环境执法来约束和推动。

面对跨国企业的环保双重标准,抱怨和斥责“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反而显得环保部门的执法无力。所谓知耻而后勇,中国应该用高效率的环境执法倒逼出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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