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当前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的问题也开始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不同群体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一些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发现想就业的岗位已经被雇用成本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占据,因此产生了“农民工抢走了自己的饭碗”的想法,进而产生埋怨、忌妒,甚至仇恨的情绪。而一些已经在城里就业的农民工因为劳动和生活条件恶劣、缺医少药、没有福利保障、遭遇克扣工资,甚至长期工作却得不到工资,心中也逐渐积累起怨气和愤懑,个别农民工甚至采用过激的形式加以释放。此外,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存在也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市场经济公正与公平的特性,导致市场特性扭曲,市场信号失真,与生产能力和劳动效率有关的因素和供需作用下的价格之间产生严重脱节,极易误导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失去政府决策的真实基础,降低市场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效能的充分发挥,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危害,这就是它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我国宪法已明确赋予了公民平等的劳动权,但是,由于遭受歧视,导致农民工几乎找不到工作可做,或在雇用、获得劳动报酬、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以及晋升等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其结果就是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严重挑战。
一、当前对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特征表象
1.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成本高。出于城市管理的需要,大部分城市的劳动管理、公安、环卫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都要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各种证件,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要求农民工提供在流出地办理的外出务工证、计划生育证以及在流入地办理的暂住证,要交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等。从寻找工作的成本上比较,显然,农民工的成本明显要大于具有城市户口的劳动力供给者。这项费用的支出还不包括农民工进城所需的差旅费和租房费。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和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收费行为出现了正在逐步取消的迹象。
2.农民工被排挤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有些地方将行业工种分为允许使用、控制使用、不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三大类,以控制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腾出岗位安置城镇职工。显然,相对于有城市户口的求职者,农民工被人为地排挤在了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
3.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严重不足,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有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是: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收入;雇主对农民工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许多雇主无视工资法,对农民工拖欠或拒付工资,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农民工在工作中经常被要求超时工作,甚至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一些雇主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农民工上缴“五险一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没有保障;农民工普遍被安排在劳动条件恶劣的环境下从事着体力消耗极大的工作,有的工作场所充满了有毒、有害的气体、异味、粉尘、油渍和噪音,其中一些人因为身体长期与之接触,进而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甚至因此丧失了生命。
4.农民工的岗位培训与发展机会渺茫。在劳动岗位上,与有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农民工大多没有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几乎都被排挤到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大多处在“脏、苦、累、险”这样一些技术含量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线岗位工作,劳动的可替代性极强,所以,大多数雇主根本没有为他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意识,不对他们进行培训与开发,更没有让他们得到提拔和晋升的打算。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农民工产生歧视行为的原因涉及经济、法律、社会制度、文化、历史、心理等诸多因素。
1.文化与历史的影响。对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大一统的等级制思维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对社会人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然后加以区别对待是人们的习惯性思维。具体表现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社会角色的定位和认同,导致人们已经趋同于对社会人习惯性的差别对待。特别是那些负责制定政策的国家各级政府管理者,固有的偏见和心理定势影响了他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政策,这是农民工就业遭受雇用、人力资本投资、晋升等歧视的本质所在。
2.社会道德伦理的影响。随着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价值观也从单一向多元化方向转变,在多元价值观的作用下,社会伦理和道德风气也出现了空前危机。据笔者调查发现,个别地方官员出于自己政绩的考虑,一味追求本地区的高就业指标,不惜给当地企业下命令,硬性要求清退一些工作岗位上的农民工,腾出位子让给当地的下岗职工。有些地方政策则是把解决当地下岗失业问题和限制农民工求职“捆绑”起来,如有的城市将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每使用一名外来民工需要交纳50元费用,而每吸收一个本地待岗6个月以上(女工35岁,男工40岁以上)的人员则可获得3000元补贴。这不仅仅是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所致,部分原因则是党性修养的缺失、职业道德的下滑和社会良知的倒退。
3.政府政策的影响。在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力供给者自身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异,特别是拥有的知识和技能上的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工作绩效和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导致劳动力供给者会自然流入两个不同层级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所以,劳动力市场最终形成两个层级的局面是正常的,是属于市场因素的自发作用。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的农民工大部分是流出地的精英,他们年轻好学,只要自己努力,相信一些人会在市场作用的导向下,进入高级劳动力市场展开竞争的。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明显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这股非市场因素的不适当干预力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劳动力进入市场的限制。政府通过颁布文件的方式,人为限制持有农村户口的劳动力进入所管辖的区域性劳动力市场。政府对农民工的限制性行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舆论上的阻止,即劳动力流向集中的城市的政府,通过各种媒体制造舆论,劝告外地劳动力“不要盲目进城”,同时以政府通告等形式,使外地劳动力知道本地政府将限制他们进入;二是资格认证,即要求外地劳动力必须领取务工证、临时居住证后,才能有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的资格。务工证与临时居住证等证件是限额的,没有获得这些证件的农民工经常遭到当地执法部门的集中“清理”,被拒之于劳动力市场之外,而当地政府也达到了限制劳动力进入的目的。目前,这项制度正在逐步被取消。
其二,劳动力行业和工种的限制进入。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当地政府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所管辖地区的各用人单位只能对外地劳动力开放一些行业和工种,而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和工种限制和禁止开放,甚至这种限制和禁令直接来自于中央的个别部委。
4.政府制度的影响。相对于高级劳动力市场,在农民工集中的次级劳动力市场,政府并没有通过给予劳动政策的干预形式提供更多的公平和科学管理的宏观环境,更多的表现是政府职能上的缺位。在没有来自于政府的强制标准和监督检查的情况下,雇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最大化地压低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因而农民工的经济利益被“制度化”地剥夺了。缺乏国家“制度化”的保障,农民工成了社会上的“三不管”群体。一些在生产线上频频出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终身致残并被雇主赶出企业,以及各个地区发生矿难,矿工因此失去生命的例子,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规制所致。
5.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劳动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旨在消除就业歧视的《就业机会平等法》。即使以上法律涉及了反对歧视的条文,但是涉及的条款不全、不细,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这正是个别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对农民工实施歧视的直接原因所在。此外,即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着政府相关机构执行法律和监督法律不力的现象。政府行为的“不作为”也是一些用人单位毫无顾忌地、公开实施各种类型歧视的直接原因。
6.统计性误区。统计性误区导致的歧视又被称为统计性歧视,是指雇主在招聘时,往往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做是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以此作为招聘标准筛选应聘者。由于劳动力市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雇主很容易将群体特征与个体特征划上等号。比如,面对来自不同地区的应聘者,雇主通常愿意录用拥有大城市户口的求职者。因为这些雇主认为,小地区的教育从总体水平来看要低于发达城市,所以来自偏僻地区的求职者的能力一定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求职者。再比如,面对城市户口的求职者和农村户口的求职者,一些雇主会录用前者而拒绝后者。从总体上说,城市人确实见识广、素质高、能力强,所以在这些雇主的眼里,城市人一定也是个个见识广、素质高、能力强。如果一家企业事先难以准确判定某一潜在员工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其工作业绩,那么,拿户口当做筛选的信号,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企业用人的重要依据了。
7.法律意识淡薄。就业市场歧视农民工行为之所以极其普遍,还与个别雇主缺乏法律意识有很大关系。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相关工资发放原则的条款,但是一些雇主由于对与之有关的法律的无知,导致在招聘时或者明确拒绝农村户口求职者,或者限制农民工从事某些岗位和职业,或者不给他们培训和晋升的任何机会。在笔者2004年主持的《北京地区大学毕业生市场歧视行为研究》的课题研究中发现,442家企业中仍然有15.4%的受访企业对是否应当建立和完善旨在消除歧视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处于“说不清”的状态。此外,当针对雇主对与雇用歧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熟悉情况做调查时,发现有近50%的企业只是听说过,但不十分了解和清楚,20.2%的企业不太了解和清楚,甚至有3.2%的企业根本不了解发,只有27.1%的企业很熟悉。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解决的对策与途径
有专家建议政府立即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似乎认为取消农民工的农村户口就可以使农民工在就业时不再遭受歧视了。笔者认为,户口只是一个外在的符号,虽然有些政策确实是根据外在符号定身份,并且根据身份的不同,公民因此享受不同的国民待遇。但是,真正影响就业公平与公正的原因并非农村户口造成的。
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反映出的被歧视问题,从历史上看由来已久,只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农村走城市化道路的艰苦过程才日渐突出。所以,“户口决定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以系统论的眼光、全方位的视角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必须分层面、从不同的方向同时采取措施,至少以下的对策和途径是可行的:
1.政府层面。
(1)短期对策:取消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政策。针对人为造成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状,国家劳动部门必须改变这一制度规制,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以均等的就业机会,排除以城市户口或本地户口为标志的就业社会条件的障碍。只要是中国合法公民,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一律凭公民身份证自由出入劳动力市场,依法在劳动力市场上与劳动力需求方平等协商交易。
一是取消征收进入城市就业的各种费用。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应加强对城市社区的治安管理,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及时予以登记,把他们纳入与其他居民相同的日常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取消带有歧视性的不合理收费。
二是大力宣传捐资助教的美德。在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力供给者自身素质方面,当前我们的政府还没有巨大的财力和条件。但是,政府应当在社会上有意识地宣传和号召,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善款,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个人和非营利性组织资助贫穷落后地区发展教育。比如,办学的私营机构可以享受几年的减免税政策,对那些为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社会舆论要给予鼓励、宣传和提倡。
三是为即将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系统培训。各农民工流出地应当有计划地为进城打工的农民进行培训,就职业价值观、职业生涯、职业安全意识、寻找工作的流程和途径以及就业和生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谋生和就业的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培训。费用可以是中央财政、各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农民工应免费得到培训。
(2)中期对策:制定和实施旨在消除歧视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减少和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行为。就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而言,不仅仅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在其他求职的群体中,也存在年龄歧视、容貌歧视、身材歧视和性别歧视。针对劳动力市场这些歧视行为,政府应当注重制定和增加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使其成为减少和消除歧视的法律性政策性保障。
一是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权益受损时,他们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也不知道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设立一个独立的保护平等就业机会的委员会其作用就是: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公平的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用行为;代表求职者争取合法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劝诫失败,可以代表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是加强对劳动就业行政立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劳动就业行政立法,将从源头上防止各种“制度性歧视”因素的产生和泛滥,要及时发现立法冲突,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解决。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力,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国家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执行。
(3)长期政策: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实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间、居住空间和主要从业内容为特征界定的户口类别。赋予户口纯粹的社会管理功能,剥离户口中的物质利益要素,让政治上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经济上的劳动就业权、社会公共福利权、各种社会保障权以及社会上的接受教育权、自由择偶权等各种物质和精神因素统统与户口脱钩。这一改革将使户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会身份高低的体现功能,促使户口真正成为我国公民平等竞争的结果,而不再是竞争的前提条件,使人们获得的合法权益,其多少不再决定于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类别,而是决定于其才能的发挥和事业的成败。改革户籍制度,重点在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应当研究建立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人口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管理信息系统,它应实行全国人口信息联网和户籍管理的信息化。
二是减少包括农村户口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教育费用。国家有责任和义务让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社会进步、和谐小康的标志。如何让贫穷落后地区的孩子不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去上学的机会,应当是我们各级政府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和神圣使命。
2.雇主层面。为岗位制定规范的工作说明书。不可否认,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供给量远远大于需求量的现状,成为劳动力市场产生歧视的推进器。有不少雇主认为,在以买方市场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众多的求职者是等着让自己挑的,条件定得苛刻一些,也不会增大自己的雇用压力和雇用成本。所以,在对雇主有利的大环境下,许多雇主并没有仔细对即将招聘的岗位进行研究和分析,没有对该岗位进行事实描述,没有根据对事实的分析提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应当具备的最低资格,没有制定出标准的“工作岗位说明书”,一些企业对岗位的要求还是“凭想象”,从而违背了招聘应当遵从的“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这一基本原则。显然,加强对这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包括经理等高层负责人的专业培训,使之掌握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方法尤为重要。提高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自身的业务水平,也是消除歧视的必要条件。
一是树立和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个方面。环境责任又包括内部和外部责任两个方面。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
二是增强法制意识。如前所述,多数被访企业否认自己对雇用方面涉及歧视的法律条款是非常熟悉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企业则是“游戏规则”的执行者,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与劳动力供给者平等展开交易,这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充分必要条件。
3.农民工个人层面。
一是树立竞争和学习的意识。进城打工的农民在城市所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环境,应当学会调整心态,作好心理准备,学会在一个生活和工作完全不同于家乡的新环境中生存。树立竞争和学习的意识,在能力和个性特征上努力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是尽量延长接受系统教育的时间。目前进城谋职的农民工学历普遍偏低,且遇事容易冲动甚至犯罪,这是在劳动力市场影响自身形象,容易受到排挤的个人方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让新一代的农村孩子能够享受到城市孩子可以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让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儿童、少年和青年拥有相同的接受教育的环境和条件,这应当成为政府、家庭和个人共同奋斗的目标。
三是努力寻找培训与开发的机会。工作后的农民工应树立危机意识和抗压意识,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时刻调整自己,争做学习型个人,做到工作不忘学习,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用过硬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的个性特征去实践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