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把握真理的主体性_客观性论文

正确认识和把握真理的主体性_客观性论文

正确理解和把握真理的主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观性论文,真理论文,正确理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真理的主观性是指真理与主体的相关性,它不仅表现在真理的形式上,还表现在真理的内容、载体、检验标准和价值属性上,从这五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真理的主观性,对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清除在真理问题上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真理;真理的主观性;真理的内容;真理的形式;真理的载体;真理的检验标准;真理的价值属性

在真理问题上,我们不主张“客观真理”和“主观真理”的提法,因为这种实体性的提法要么把真理看成是纯客观的,要么把真理看成是纯主观的,似乎存在着两种或两类不同的真理,这就割裂了主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违背了唯物主义真理一元论的原则。相反,我们主张真理属性说,即认为统一的真理具有多方面属性,如客观性、主观性、全面性、具体性、绝对性、相对性、价值性等,其中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真理的两种基本属性,真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传统观点认为,真理的客观性即真理内容的客观实在性,真理的主观性即真理的形式特点或主观随意性,真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实质上就是真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这种观点并不能反映真理的实际面貌,容易造成人们对真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片面理解,给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以可乘之机。我们认为,真理的客观性指的是真理与客体的相关关系,即真理的客体相关性;真理的主观性指的是真理与主体的相关关系,即真理的主体相关性。无论是真理的客观性还是真理的主观性,都同时表现在真理的内容、形式、载体、检验标准和价值属性上,真理的内容、形式、载体、检验标准和价值属性都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是二者的统一。

一、真理的内容具有主观性

真理是“认识主体对存在于意识之外,并且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的规律性的正确反映”〔1〕,这表明真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外部 世界,具有客观性,离开了这一点,真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但客观事物及其特性和规律不会自动进入到人的头脑中来为人所认识,并成为真理的内容,真理能否获得其内容或具有怎样的内容,与主体的生活经历、知识结构、认知图式、心理状态、情感意志等有密切的关系,所以,真理的内容也离不开主体,总是会打上主体的印记,具有主观性,离开了主体,真理就根本不会产生和存在。

(一)认知科学证明了真理的内容与主体的内参考系密切相关。这种内参系是指主体认识客体、评价客体的内在尺度,既包括理性的思维方式、理论框架和观念,也包括非理性的人的需要、情感、意志等。这些都对主体的认识活动具有干扰和影响作用,思维方式和理论观念对认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体需要是主体探索真理的动力;人的情感会激发主体探索真理的欲望,“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2〕;意志对认识活动具有调节作用,意志力是 主体克服困难达到真理性认识的强大力量。

皮亚杰的“认知图式”理论和库恩的“范式”理论就揭示了主体的思维方式、理论框架对认识内容的干扰性、制约性。任何从事真理探索的人都是具有一定认识能力的主体,在主体对外界事物信息进行选择、过滤、变换、反馈和重构等精神操作过程中,主体原有的“认知图式”和“理论范式”在不断地与外界信息发生“同化”、“顺应”和“冲突”,从而使主体获得关于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没有这种认知“图式”和“范式”,头脑是一块“白板”,就不可能对外界事物有什么认识,真理也就不存在了,更谈不上有真理的内容。可见,真理的内容不是纯客观的,它“渗透着理论”,正因为这样,不同的主体由于其生活环境不同、理论背景知识不同、思维模式不同,对同一客体的认识会产生差异性、不可通约性,甚至完全相反。鲁迅先生在谈到不同学派对同一部《红楼梦》的认识相异时指出,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者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闺秘事。

(二)广义相对论和狭义相对论说明了真理的内容受主体所处的外参考系的影响。根据广义相对论,一个由升降机操纵的箱子在重力场中运动,两个观测者分别在箱内和箱外同时观测箱子中的自由落体运动,由于所处的惯性系不同,得出了不同的认识结果:在箱内的观察者看到的是物体加速度a=0,在箱外的观察者看到的是物体的加速度a=g(重力加速度)。可见,认识的内容与主体所处的外参考系密切相关。狭义相对论的“‘同时’的相对性”、“动尺缩短”、“动钟变慢”、“动质量增大”等结论,表明由于主体所在惯性系(或参考系)不同,对同一事物现象的认识就会有不同的结果,正如中国宋代诗人苏轼的诗句所描述的,“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三)量子力学揭示了真理的内容对主体所选择的仪器具有依赖性。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获得真理更多的是依靠精密仪器,而不是依靠感觉,这就大大缩小甚至消除了感觉的局限性、可变性、不可约性,使观察更具有客观性,从而证明了真理内容的客观属性。然而,是不是由于仪器的介入使真理内容与主体毫无关系了呢?真理的内容就不存在主观性了呢?事实上,仪器的介入并没有消除真理内容的主观性,而是使这种主观性更加复杂化了,对于每一个具体真理的获得,不仅取决于客体的性质及其规律的暴露程度,取决于主体的需要、认知结构和理论框架,而且取决于主体所选择的观测仪器。如在对光的性质的研究中,用光电效应仪观察到的是光的粒子性,而用干涉仪或衍射仪观测到的则是光的波动性,所以,玻尔说:“以追踪基本粒子的运动为目的的任何测量,都会对现象的进程引起一种不可避免的干涉。”〔3〕可见,观察者及其所选择的仪器对真理的内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真理的内容依赖于主体及其所选择的仪器。

二、真理的形式具有主观性

真理总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表现出来,真理的这种形式特点充分体现了真理的主观性。概念、判断、推理一方面是对外部客观世界的特性及其内在联系的概括和反映,不是纯粹的主观臆造,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依靠逻辑进行,并受非逻辑因素影响的主体思维创造活动,是主体思想和意识的重要内容,因而具有主观性,正如毛泽东所说:“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4〕。

(一)概念的主观性。概念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一般属性、本质属性的概括和抽象,它舍弃了客体的具体个别的东西,抽象出一般的共同的东西。从它是对客观事物的抽象来说具有客观性,但概念的抽象是一种复杂的精神操作活动,不仅受到主体的逻辑、理性因素的影响,如认知图式和知识框架,而且受到非逻辑、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如直觉、想象。可见概念离不开主体,具有主观性,正如列宁所指出:“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分隔性来说是主观的”〔5〕。

(二)判断的主观性。判断是事物之间联系或关系的逻辑反映,表现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判断不是主观随意地联系,而是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反映,从这一点来看,判断具有客观性。但判断总是在一定理论体系指导下,运用人的逻辑思维进行的,对同一判断,由于理论体系的不同会具有不同的意义和特性。如“1+1=10”在二进制理论体系中是正确的判断,但在八进制、十进制、十六进制和六十进制的理论体系中就变得不可理解了。再如非欧几何的公理在欧氏几何体系中是不成立的。“动尺变短”、“动钟变慢”等现象在牛顿体系中是不可想象的等等。人们在进行判断时,总离不开一定的理论体系和知识框架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情感、意志、动机、需要、兴趣等心理因素的干扰,所以判断和概念一样具有主观性。

(三)推理的主观性。推理是由已知的概念、判断合乎规律地推出新的概念、判断的逻辑反映形式。它是客观现实中从事物之间普遍联系推出个别联系,或从事物之间个别联系推出一般联系的反映,这表明了推理具有客观性。但推理活动作为主体的思维操作活动,明显地受到主体的背景知识、理论框架的影响。奎因的“知识场”理论认为:处于“知识场”中心的理论科学如纯数学和逻辑,只关心概念与概念、概念与判断、判断与判断之间的逻辑形式的联系;主体的推理活动沿着从“知识场”边缘到中心的方向,对客观外部事物的真实联系的关心程度是递减的。这就告诉我们,理论的建立不是依靠经验、事实,而是依靠概念、判断和推理,推理主要是理论、知识的推导,与真实的联系没有多少关系。爱因斯坦也认为,一个理论如引力场方程,不能从经验中来,而“只有通过发现逻辑上简单的数学条件才能找到”〔6〕, 即只能从远离经验的逻辑推理中来。可见,推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三、真理的载体——语言具有主观性

真理是借助于语言并根据一定的语法规则表达陈述出来的。而“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7〕这表明语言具有主观性。

(一)真理依赖于语言。真理无论从形成还是从其表达来看都离不开语言符号。从真理的形成来看,真理不是主体对客体及客体之间关系的“镜式”反映,而是首先通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化、符号化,然后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而形成的,这种观念化和符号化就是人的第二信号系统——语言文字系统的作用,所以,可以说真理是主体运用语言文字进行逻辑思维操作而形成的,离开了语言文字系统,像动物一样,刺激消失,反映也就消失,人们就无法得到关于事物全面的总体的真理性认识。再从真理的表达来看,真理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只有通过语言符号系统才能表达、陈述和传递(人和动物的非理论化的感觉、感受则可以借助非语言符号系统如“体态”来表达和传递),离开了语言,真理就没有办法得到陈述。所以真理依赖于语言,语言是真理的载体。

(二)语言影响着真理。不仅真理依赖于语言,而且语言对真理具有影响制约作用,表现为对真理的表达与传递具有干扰性。正如纪伯伦所说:“在你许多的谈话里,思想半受残害,思想是天空中的鸟,在语言的笼里,也许会展翅,却不会飞翔。”〔8〕把语言看成是限制、 残害真理的“笼”,虽然有些夸大,但确实看到了语言对真理的影响和制约。实际上,运用不同的语言系统描述同一真理有着不同的意义。如同样是对牛顿惯性定律的描述,自然语言描述为:物体如果不受外力作用或所受的合外力为零,那么这个物体将作匀速直线运动或保持静止状态;人工语言则描述为:∑F=ma。前者易理解,直观性强,但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计算性。后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缺乏直观性,难以理解。即使在同一语言系统中,不同的表达形式也影响着真理的描述。如对牛顿惯性定律的自然语言描述,就不能用直言判断形式,而只能用假言判断形式,因为在现实中没有不受外力作用而作匀速直线运动的物体。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就揭示了语言表达形式对真理内容的影响。

(三)语言主观性的表现。语言虽然产生于客观的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它毕竟是伴随着人的意识产生的,是人所特有的意识现象的重要内容,因而它和其它意识现象一样具有主观性,表现在:1.语言与主体思维逻辑的相关性。语言与主体思维能力具有密切的关系,仅有实践交往的需要,而没有人脑的发达,没有思维能力的提高,语言是不会产生的,一个思维能力低下的人,其运用和创造语言的能力也是很有限的,就像一个“白痴”,其语言是相当贫乏的,甚至根本不具有真正人的语言能力;2.语言的地域性。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之间,其语言系统(包括语音、语法和语意)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人之间,其语言也有一定的区别;3.语言的时间性。处在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语言,同一语言在不同的时间可以表达不同的意义;4.语言的可创造性。语言是由于人的需要而产生,所以,人们可以根据需要创造出新的语言,如计算机汇编语言、FORTRAN语言, 都是人们根据需要而制造出来的;5.语言的不可译性。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和个人、不同时代的语言,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通,即可以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但不可能在它原来使用的意义下,毫无歧义地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这就是奎因的译不准原则。

四、真理的检验标准——实践具有主观性

一种认识、一个理论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不能从理论本身得到证明,而只能依靠社会实践来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作为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是真理客观性的有力证明,但实践从来不是一种纯客观的活动,而是离不开主体的参与,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从实践过程来看,实践不是客观物质世界自发的变化过程,而是主体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利用、改造过程,是人的能动的创造性活动过程,因而在其中渗透着、对象化着主体的主观精神因素,包括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思想计划和方案、情感和意志等。这些因素对实践活动的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需要和目的是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制约和导向作用。人总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或出于某种目的而从事某种实践的,有什么样的需要和目的,就有什么样的实践,需要和目的变化了,实践也将随之改变;2.理论、计划和方案对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人的活动和动物的活动不同,人不是盲目地、杂乱无章地适应环境,而是按照一定理论框架和计划方案去改造环境,使客观物质世界更好地服务于人类;3.情感和意志是实践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强大精神动力,对实践活动具有调节作用。一个具有积极情感和坚强意志的主体,能够在实践活动中使其本质力量、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和实现,从而推动着实践活动的发展。如果没有基于对理想目的的信念、信心所产生的情感和意志,就不可能有自觉、主动、积极的实践活动。可见,实践过程具有主观性。

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实践结果是预定目的在被改变了的客体中的实在化,是主体本质力量和活动的对象化。因此,实践结果不是纯客观的东西,在其中体现了主体的目的和需要,积淀着主体的本质力量和活动,也就是说体现着主观性,实践结果是物质的东西和精神的东西、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正因为实践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才充当了连接主体和客体的中介,才有资格作为同样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真理的检验标准。如果实践只有客观性,没有主观性,即不与主体的目的,计划、情感、意志相关联,就无法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

五、真理的价值属性具有主观性

虽然人们不是出于实用的目的才去寻求真理,但人们认识世界,归根到底是为了改造世界,使人真正获得自由和解放,所以,真理总是具有某种价值,即能够为主体所用,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就是真理的价值属性。这种属性是在人的客观需要同客体的客观属性之间发生的一种客观现实的关系,它不是由人主观决定的,而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因而具有客观性。但作为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相统一的价值,是以客体服务于主体、同主体的内在尺度相一致为标准的,是一个主体的自觉追求和创造的活动与过程,它与主体的知识结构、生活经历、价值取向及需要的选择密切相关,这就充分体现了价值的主观性,具体表现在:1.价值的个体性、私人性,即主体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和条件,就同客体发生什么样的价值关系。不同的主体由于其地位、利益、能力的差异,对同一客体有不同的价值关系,同一真理在不同的主体身上表现出不同的价值;2.价值的多样性。指主体由于自身结构和规定性的多样性,形成了主体多方面的需要,如衣、食、住、行、情感和意志等,在同一主体身上就产生了多种价值关系;3.价值的可变性。指一定的价值关系依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真理的价值会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承认真理的主观性,并把它理解为一种与主体的相关性,而且从真理的内容、形式、载体、检验标准和价值属性等各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这种主观性,对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清除在真理问题上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于1995年11月10日收到。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5页。

〔2〕《列宁全集》第20卷,第255页。

〔3〕《科学家哲学文选》(上册),湘潭大学自然辩证法教研室1982年8月编,第127页。

〔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77页。

〔5〕《列宁全集》第55卷,第175页。

〔6〕《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

〔8〕《读者》1995年第4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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