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矛盾与制度规制_市场经济论文

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矛盾与制度规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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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矛盾及原因

经济转型时期的改革出现一些矛盾和摩擦是必然的,从而使转型经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内在的体制缺陷,这主要表现为: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市场规则极不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还很落后,社会保障体系尤其不完善,经济立法还有待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健全等。

第一,由于我国走的是一条渐进式改革道路,这种改革安排的结果就是保证了改革的有序性,并且这种改革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处于可控的状态下进行的,避免了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大起大落。然而,渐进式改革的顺序安排采取了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增量、后存量的步骤,这样就导致文化、技术水平较先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相对落后,市场化水平不高,经济效益长期低下;文化、技术水平落后的传统部门、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都相对有效益,形成了一种逆向的二元经济结构。一定程度上讲,这导致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受损。

第二,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和国有企业行为的双重化。在经济转型时期,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运行的,它们的运行主要受市场机制的调节。由于不受指令性计划的控制,非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但是它们往往遭到政府政策的不公平对待甚至歧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它们已逐渐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调节的轨道,但由于改革的严重滞后,它们还不具备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基本素质,这样从总体上说国有企业还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政府计划的控制。所以,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行为就会出现双重化倾向,即国有企业的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由政府计划决定,另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国有企业行为的双重化倾向会造成其行为的紊乱,降低企业运行的效率。

第三,改革进程中不合理或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出现钻改革的空子,钱权交易,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只考虑局部利益,不考虑国家全局利益等现象,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和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政府行为在一些方面的不规范也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难以适应,如政策措施不力,行业垄断,政出多门,管理松散等。一些人利用制度缺陷,搞条子经济,吃回扣,定承包基数,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谋求私利。这对于竞争性市场体系和市场行为的形成很不利,改革因此出现反复和曲折。

第四,体制的替代成本增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风险以及不稳定性增大,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原有体制保障的依赖性加强。就业和工资的改革严重滞后对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冲击波,同时也给沿海城市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我国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市场进展比较快,沿海地区和非国有部门基本上是以市场方式聘用人员,但由于内陆地区和国有部门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改变劳动和工资制度,还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各种制度和规定,这样就使劳动力市场极不规范,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采用不同的规则。在就业和工资双轨制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向沿海城市,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专业人员流向非国有部门。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外资企业涌入,人才的竞争将会异常激烈,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失也会非常严重。

二、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复杂而艰巨的历史性变革,政府既要领导和推进改革,保持改革进程的有序性,又要实现自身职能的转变,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改革进程中计划经济体制失去了其各方面的完整性和配套性,直接行政控制已被逐渐放弃,但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过程中,各方面不配套也不完整,政府的间接控制手段还不可能及时地跟上,这样就会在两种运行体制之间出现某种真空状态,即两种经济体制都不能正常而有效地运作,从而造成经济生活的失控。

在经济转型时期,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已成为改革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要处理好变动着的政府和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政府除了要承担一般性职能以外,还必须担负起某些特殊职能。

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承担着公共产品的生产职能,还担负着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即政府主要是通过经济、法律手段来影响企业的投入产出及其价格,从而实现对经济的间接调控。总体上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而竞争就必须有秩序、规则,政府是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政府是经济活动规则的仲裁者,监督市场主客体在市场中的运行情况;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政府要对经济总量、经济结构、经济结果进行调节,以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的协调;政府也通过生产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向私人企业采购而成为经济的直接参与者;政府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者。没有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是不可能自行运转的。所有这些需要我们政府不断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二,我国转型经济的体制特征及缺陷与西方发达国家由自然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继而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自然演化过程不同,是在非常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那就是在半自然经济条件下就人为中断了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逐步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国家为中心,以高度集权为特征,并以对经济运行实施指令性计划控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市场机制在这种体制下几乎完全丧失了其合法性。由此,要正确行使政府的职能,我们应从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认识到政府一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代表者和推动者,是新体制的创造者和新制度的供给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原有体制的代表者,是改革的对象。我们要尽量避免“政府失灵”。

第三,一方面,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率、廉洁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政府,另一方面,我们又要考虑社会和民众的承受能力。发挥政府的作用来弥补转型经济内在的体制缺陷,从而缓和与减轻体制转换给经济生活带来的矛盾和摩擦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体现转换也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重要的主导地位。从改革主体看,政府是重要的角色,其行为关系到改革目标的选择和改革进程的顺利与否。由于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所以要逐步和完善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为使政府对体制转换秩序的调节有效,各种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最为重要。

所以我们要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同时,要意识到这一过程是艰巨而长期的,改革应是渐进的。

三、加强对体制转换秩序的制度调节

政府职能转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受市场发育水平的制约。政府职能的转变应是在培育市场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其次,受政治体制改革的制约。政府是经济主体之一,但更是上层建筑机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始终是一个问题。再次,受法制建设的影响。政府的经济行为必须由法律来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要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由此,在改革中加强对体制转换秩序的制度调节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必要的制度框架条件,使经济主体在摆脱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和束缚之后,进入市场约束之中,按市场规律办事,避免秩序真空。这就是提供良好的法律及其有效的实施手段,包括建立规则并加以实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商业的确定性,刺激生产效率的提高并控制犯罪及腐败,这样工商企业才能集中精力从事生产活动。要为经济发展创建法律框架,如财产法、合同法、公司及外国投资法、破产法和竞争法;要建立起值得信赖的法庭以及证券委员会、反垄断机构等专门的司法机构,以便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实质的基础;要提高自身的信任度,为此政府也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政府必须控制腐败和制止有组织的犯罪。要加快有关市场的立法进程,以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并使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

第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更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要搞活企业,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如果企业不具有法人产权,企业就无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企业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为此,就要对传统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产权制度。这种改革,需要将商品、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引入公有制的实现过程,以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和企业作为法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前者归属于政府,后者归属于企业。只有产权制度确立后,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才会走上正轨,政企分开也才有可能。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政府没有为挽救企业破产,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予以支持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政府重在制定市场的游戏规则,并起监督职责。

第三,培育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市场体系,就成为转型时期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依存于货币的稳定性、人力资本的开发水平以及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币值的不稳定、人力资本的开发滞后、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充分,都会妨碍到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就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前提,市场是联结政府和企业的中介纽带。有了完善的市场体系,企业才能直接依据市场反馈的信息,对市场作出灵敏、准确的反应,国家才能依此为中介,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改革以来,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始获得较大发展,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也在逐步建立。然而,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转型经济中的市场体系还不太完善。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通过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要加快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大力推进要素市场的建设,在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批发市场的基础上,有控制地稳步探索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建设,从而促进市场体系的均衡发展。在市场建设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把市场的规划、布局、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要发挥宏观调控、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引导等作用。政府尤其要抓好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的跨地区的中央一级的批发市场、仓储设施、股票、期货等较高层次市场的建设;还要搞好总量调控,站在全局的高度协调地区、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为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市场竞争会产生出高效率。然而,伴随着市场竞争而来的还有风险,这是个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成本,也是社会追求市场效率的代价。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规避风险,这种成本和代价就会高昂到威胁市场竞争的失败者和弱者基本生存的程度,甚至会危及到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推进。就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而言,目前这一制度在政府的组织下,依靠法律保护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基本上实现了较为全面的保障。而中国在改革以前,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和人事制度以及传统的小农观念和意识的制约,无论是从社会保障体制的功能,还是从现代社会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来看,其社会保障体系都是极不健全的。改革后,随着经济的转型,政府对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距离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较远,这突出地表现为:社会保障范围小,社会保障程度低,保障措施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落后。因而,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迫切要求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其重点则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当前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要加快改革与完善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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