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互动中的日本“禁止垄断法”研究_法律论文

经济互动中的日本“禁止垄断法”研究_法律论文

经济互动之日本《独占禁止法》论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日本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5)8—089—095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动力源泉是实现国家繁荣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竞争自身所特有的垄断倾向和投机取巧的嗜好,若不经限制和引导,则必然会转化为不正当竞争,给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带来障碍并最终引发“市场失灵”,从而造成市场经济的整体失败。[1]为了限制不正当竞争、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很多国家一直在不断地尝试着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其手段之一就是在竞争法上下功夫。

      日本是这样的国家之一,该国1947年制定规范其经济秩序、处于该国经济法核心地位[2]的《独占禁止法》。①该法是在美国占领军的协助下,以美国《日尔曼法》为模板而制定的,目的是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及不公正交易,防止企业支配力过度集中,排除用结合、协定等方法不当限制以及不当拘束其他企业的生产、贩卖、价格、技术等一切活动,促进公正且自由的竞争,充分发挥经营者的创造力,繁荣企业活动,提高雇佣及国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藉此在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②为实现该法的制定目标,日本政府与时俱进,根据着社会经济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而不停地修改,使该法由最初的舶来品转变成日本特色法律。

      日本《独占禁止法》自1947年制定以来至2013年的最近一次修改,政府根据本国实践要求,对其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经济民营化与《独占禁止法》的制定

      第I期(1947-1951年)

      日本二战前,国内聚集着左右日本经济命脉具有强大经济支配力的巨大财阀和卡特尔组织,国内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3]为改变当时经济过分依赖军需产业、国内市场狭窄的局面,日本发动了侵略战争,以达到向国外扩张市场的目的。二战后,美国占领军为彻底打破日本发动战争的原有经济体制而实行经济民主化政策,首先解散上述财阀和卡特尔组织,为了使大部分私营企业能够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采取了排除经济力过度集中等措施。[4]但是,这些举措只能将当时的统制经济转化为自由经济,为防止解散财阀和阻止财阀性资本支配关系的再生及占领军政策的继续实施,1947年3月,日本政府在美军的协助下制定了《独占禁止法》。[5]1该法以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蓝本,只是对限制公司持股、限制董事兼任等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因此,刚制定的《独占禁止法》较多地体现了美国法的特点。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使日本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更具竞争性,[6]至此,日本的经济体制开始真正步入竞争轨道。制定后的《独占禁止法》于1949年迎来了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在同一竞争行业的公司董事,由以前的不可兼任改为许可;改以前对公司持有无竞争关系的公司股份和债券的否定而予以肯定;规定企业合并、转让只需进行事先通报,不需要再进行原来的事先审批制度等。[7]修改后的这些促进竞争的法律政策,不仅是美国占领军时期的民主化政策,也是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

      二、占领政策结束和反垄断政策的后退

      第II期(1952-1959年)

      1951年8月,日美签订了《安保条约》,结束了美军对日本的占领。同年,日本设立“法令检察委员会”,检察美军占领期的法律,认为不适合日本当时经济情况的,提出必须修改的建议。此时,企业界要求放松反垄断规制、修改《独占禁止法》的呼声也由于朝鲜战争结束后经济萧条的到来而增高。[5]8另外,当时德国反垄断法中有关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和出口卡特尔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豁免反垄断法适用的做法也传到了日本。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日本于1953年对《独占禁止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同年2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独占禁止法修改纲要》。8月,该纲要在大部分消费者、中小企业、农村农业协会、学者以及社会主义党的反对声中经国会通过。[8]这次修改,在对卡特尔和垄断组织规制日趋缓和的同时,对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却更加严格;对卡特尔的规制,采取从当然的违法原理转向许可合理化卡特尔;对事业者团体也从严格规制到规制缓和;将“不正当竞争方法”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谈判优势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在法律中大量设立保护卡特尔政策的适用除外制度;法律的重点,将对重视市场结构的规制转向重视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规制等。这些修改,对强化不公正交易方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可以说这也是日本反垄断政策的一次倒退。尽管如此,日本产业界对这次修改仍不满意,要求进一步放宽不景气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成立的条件。于是,日本政府又于1957年成立“独占禁止法检察委员会”,调查《独占禁止法》的执行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工业部门与广大消费者、中小企业、农渔业组织间存在着完全对立的两种观点。因此1958年的《独占禁止法修正案》遭到国会否决。

      在这段时期内《独占禁止法》的实施十分被动,只有极少案件被公正交易委员会提起。另外,许多工业部门还制定了行业法规,以此来豁免本部门适用《独占禁止法》。政府还以行政指导促成了大量的卡特尔。最为典型的实例是朝鲜战争刚出现休战迹象,设备过剩的现象就开始突出,通产省即指示纺织行业要缩短作业,这在事实上通过行政指导实行了“不景气卡特尔”。在1958年的萧条期间,大约有30个类似的行政指导文件出台,涉及石油、电解铜、皮革、生铁、铁制品、化肥、造纸、纺织、制糖等多个行业。[9]《独占禁止法》在运用上之所以出现反复,主要原因是当时日本政府认为,《独占禁止法》是美国强加于日本的,是用于削弱日本经济的工具,[10]因而并没有获得当时日本政府和国民的理解。但也正是以该时期为分界点,适用法除外的制定开始转入低潮,反垄断政策在日本的实施经受住了考验而固定下来。

      三、经济高速增长下《独占禁止法》的展开

      第III期(1960-1972年)

      1960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政策。该政策提出,政府应致力于促进民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应基本排除因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垄断、或者因无正当理由的价格协定等引起的价格提高、或者危害消费者利益的卡特尔。[11]同年,日本发生了“假牛肉罐头事件”等,③在此背景下,1962年《赠品表示法》制定,以此强化了对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规制,[12]反垄断政策也开始形成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中心的趋势。这一时期,日本还加入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④并随着物价抑制政策的运用、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独占禁止法》得到了进一步实施。而且在对立协调的紧张关系下,日本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由于推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产业政策发挥了巨大作用,当时日本许多企业迅速壮大起来,到70年代,已经具备国际竞争力,相继引发了日本与欧美等的国际经济摩擦。经济摩擦先是从日本对美国的纺织品问题引起。对于这一问题,日本想通过自主规制来解决,但美国不同意,经磋商日美于1972年1月签订了《日美纺织品协定》。⑤协定签订前,日本纺织工业界通过中小企业团体法的调整规程进行数量限制来自主规制,签订后,依据该规程进行的适用除外卡特尔案件却在增加。1971年,美国“尼克松冲击”⑥给日本国内景气前景带来了影响,日本政府积极应对,很多企业根据《独占禁止法》相继提出设立不景气卡特尔的申请,也出现了许多违反卡特尔现象。[13]另外,在这一期间,以日本通商产业省为中心的政府部门,认为日本企业在经济自由化背景下的规模过小,容易导致企业间的过度竞争,提出企业应该通过合并或重组来实现生产的集中与系列化的产业重组论,如1963年的三菱重工业的合并、1969年的新日本制铁合并等主要产业部门中的企业合并现象增加。[14]随着产业寡头化的发展,市场逐渐形成非竞争性结构,竞争政策上的种种问题随之显露出来,这些也即是《独占禁止法》中存在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

      四、《独占禁止法》的强化修改及运用落实

      第IV期(1973-1984年)

      1973年,日本“石油危机”爆发,出现通货膨胀、“狂乱物价”等现象。当时,一些企业等供给者在未估算原材料的购入价格的情况下,为了先行弥补差价而运用卡特尔的情况很多。对此,公正交易委员会于1974年2月第一次因卡特尔事件提起石油协定事件的刑事诉讼,即向检察总长提出刑事告发,告发了各石油公司提高石油产品价格卡特尔事件,以及石油联盟限制炼油量卡特尔事件的相关当事人。公正交易委员会还相继揭露了很多卡特尔,命令采取排除措施等。消费者强烈要求政府控制企业联合提价行为、规制企业借机向消费者转嫁损失、强化《独占禁止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1973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召开《独占禁止法》研究会,1974年,发表《独占禁止法》修改意见要点,1977年6月,国会通过了《独占禁止法》的较大一次强化实施修改,这次的修改主要包括:1.新设附加税制度。在《独占禁止法》修改前,有关对价格卡特尔等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刑事制裁或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排除命令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对企业违法行为并没有“附加税”一说,为强化法律制裁的效果对不正当交易等有必要设立附加税制度。2.确定对有关垄断状态控制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定,其实是对原已被废除的《独占禁止法》第8条进行重新修改并启用,即是当某行业的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50%、或两个企业超过75%的,而且该行业的价格及利润率等过高时,该市场即可视为垄断状态,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向该企业发出转让营业等恢复竞争措施的命令。3.新设有关价格同步上调的征收报告等制度。这一制度主要用来控制企业垄断市场的协调行为。现实中,因为能够垄断市场的企业为数不多,即使这些企业并没有相互协议也可能提前预测到对方的行动而达成协调行动,例如同时提价行为等,而这些行为是在企业间没有通过协议的情况下发生,仅是一种心照不宣的协调行为,很容易造成相应机关调查取证的困难,导致市场管理失控。4、大型企业持有股份总额限制制度的设立及金融公司持有股份限制的强化。5、提高刑事处罚罚金的最高数额,增加对公司代表可以处以刑罚的规定等⑦。

      修改后的《独占禁止法》在开始实施阶段,公正交易委员会同时采取对企业已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对未然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先预防。为保证预防违法的有效性,相继制定《独占禁止法关于经营者团体活动的指导方针》(1979年)、《审查公司合并的事务处理标准》(1980年)、《独占禁止法和行政指导关系的意见》(1981年)、《独占禁止法关于不当廉价销售的意见》(1984年)等。这一时期的实践使《独占禁止法》在整个经济法制中显现出重要性,表现为当时世界经济处于振荡与萧条⑧的背景下,日本仍然保持持续的经济发展状态。

      五、经济国际化的《独占禁止法》及其运用强化

      第V期(1985-2004年)

      进入20世纪80年代,在经济国际化的背景下,随着日本工业的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日本与欧美等国的贸易摩擦也在增加。为解决这些问题,日本采取开放国内市场、扩大进口等措施。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进口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和对适用除外卡特尔进行严厉处罚作为政府干预的手段之一。1986年5月,公正交易委员会通过对进口行业经营者团体和进口商品交易习惯进行实际调查,并根据其结果制定了《旨在改善竞争市场进入的竞争政策的对策》。特别是为解决日本与美国之间的经济摩擦,日本政府采取缓和相关工业政策并加强《独占禁止法》的执行,1989年,日美开始进行构造协议(或称日美结构性障碍立法提案权)的谈判,而且这一谈判对日本《独占禁止法》的执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构造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日本强有力的政府规制,打破日本企业同行的协调等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独占禁止法》的执行,主要内容包括:日方废除部分的适用除外条款,加强《独占禁止法》的执行、运用和解释,加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等。另外,在进行日美构造协议的同时,为重新考察日本的流通体系和交易习惯等的实际状况,以及对竞争政策的评价和对策的讨论,公正交易委员会成立了“关于流通、交易习惯和竞争政策审核委员会”,并根据审核委员会的提议,于1991年7月制定《独占禁止法关于流通、交易习惯的指导方针》,以此改善日本各行业的交易习惯。

      进入90年代后,由于泡沫经济的崩溃等原因,日本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日本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之一就是对《独占禁止法》进行多次修改。1991年修改主要有附加税按一定率的原则3倍增加;1992年提高法人的附加税额;1997年修改了持股公司原则自由化;1998年缩减了企业合并等的申报范围;⑨1999年大幅整理了适用除外制度;2001年废止自然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增设差止请求制度;2002年废止大规模公司股票拥有限制规定。[15]其二,1995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颁布了《规制缓和推进计划》,其目的是对日本社会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开放市场、进一步发展自由经济。其三,2003年制定并实施了《串标等干预行为防止法》,并把公正交易委员会从总务省移交内阁府管辖;修改了《赠品表示法》和《承包法》等。[16]

      六、《独占禁止法》遵法意识的渗透

      第VI期(2005-2013年)

      2005年4月,日本再次对《独占禁止法》进行了自1977年以来的又一次大幅度修改。这次修改一反以往主要针对解决日本与欧美贸易摩擦的做法,主要是为应对以中国为首的亚洲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日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冲击,以及响应欧美等国要求强化竞争法的实施等背景。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引进欧美等国的责任豁免制度;扩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提高行政附加税的幅度并扩大适用对象等。[17]

      1、引进欧美等国的责任豁免制度

      欧美等国的责任豁免制度,是指企业和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联合同业者抬高产品价格或参与招投标的行为违反《独占禁止法》的规定的,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发现并介入调查前,若能主动自首的可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制度。[18]这一制度的引进和运用,不仅便于日本法与欧美法衔接,还有利于提高违法企业和组织等改错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扩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

      2005年的《独占禁止法》加强了“犯则调查权”的规定,扩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即公平交易委员会若能获得裁判所的搜查令,就可对相关违法企业、组织或相关人等的办公场所或住所等进行搜查、扣押相关资料作为物证。这一措施,有利于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违反《独占禁止法》规定的事件进行事前调查和取证,提高工作效率。

      3、提高行政附加税的幅度等

      2005年的《独占禁止法》,对企业、组织在招投标过程中订立同盟或建立价格同盟的,较以往法律的规定增加了处罚力度,最主要表现为提高处罚标准,即对大企业的处罚由原来销售额的6%提高到10%,而对中小企业的处罚也由原来销售额的3%提高到了4%。根据2005年的《独占禁止法》新增加的规定,日本东京最高裁判所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对参与操纵投标的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及株式会社宫路铁工所分别罚款7亿日元;对横河桥梁制作所等23家公司罚款总额67亿日元;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罚款2亿日元,并处理相关责任人等裁决。[19]2005年的修改法,对惩治公共建设工程腐败等发挥了作用。

      但是,因2005年修改后的部分加重处罚措施主要用于公司工程的投标、大型企业操纵价格等方面,《独占禁止法》的功能并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关于修法的声音仍不绝于耳。

      2009年,日本政府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再次修改《独占禁止法》。同时,为了解决2005年修改后《独占禁止法》存在的问题,即:1、有关审判制度的问题。对于2005年将事前审判制度改为事后审判制度,通过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当一定条件成就时,是否应该改回到2005年前的事前审判方式,或者应将这一制度作为永久性制度存在争议。2、非正式警告存在的问题。虽然今后恐难继续维持非正式警告这一方式,也应对这一方式规范化和正当化,对警告的主体、要件、形式以及意见听取的方式等进行整理形成相关规定。3、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对于违反《独占禁止法》的违法行为,应当适当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引进团体诉讼制度、专利法等。4、不公正交易的方法的问题。对于2005年《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9项中规定的“不公正交易的方法”,是否应课以附加税存在较大分歧。5、司法案件的影响。2006年5月人粪尿处理设施工程商议事件刑事诉讼、2007年2月名古屋市交通局订购地铁土木工程商议事件刑事诉讼、2007年5月绿资源机构地质调查等事件刑事诉讼,加速了独占法的修改。6、基于《独占禁止法》附则第13条的规定。根据2005年《独占禁止法》附则第13条的规定,“在本法实施后两年内,政府应审查该法的实施情况、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等,并就审查程序、附加税制度等的实行情况进行调研,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日本政府在内阁官房长官下设置了“独占禁止法基本问题恳谈会”,在2005年7月—2007年6月两年间,该恳谈会通过调研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于2007年6月26日指出,应将附加税对象范围扩大至排除型私人垄断、增加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附加税、减免配合调查的企业附加税等建议,并制成《关于独占禁止法基本问题恳谈会报告书》。报告书交到公正交易委员会后的2007年10月16日,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做出回应,制作了《独占禁止法修改等的基本思路》,日本《独占禁止法》随后又进入到再次修改的讨论中。2009年2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关于部分修改独占禁止法的修正案》,2009年6月3日,修正案获国会通过。

      200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对于排除型私人垄断和特定不公正交易方法课以附加税;股票取得的申报由事后申报改为事前申报,对于成为申报义务的对象的股票取得,属于收受企业的企业结合集团的国内总销售额为200亿日元以上、属于取得企业的企业集团的总销售额为50亿日元以上的必须申报;对个人的刑事处罚的上限从3年有期徒刑增加到5年;除了由《独占禁止法》第24条规定的差止请求诉讼的被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认可包含企业秘密文书的提出命令的发出,为此可以向提交文书的原告提出秘密保持命令;对联合企业的附加税减免申请资格持有者从原来的3公司变为5公司,认可母子公司等的共同申请等。[20]这些修改,无疑推动了《独占禁止法》的不断完善,加强了其执行力度。但2009的修改,没有采用上述恳谈会报告书中关于修改2005年制定的审判制度的建议,也没有解决关于审判制度问题的争议等,因此,《独占禁止法》的修改仍在继续。

      2009年《独占禁止法》修改后,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又提出如下建议:①在公正交易委员会正式作出行政处分后的事后审判制度中,再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再审存在不公正之嫌,因此有必要直接向裁判所提起诉讼废止这个事后审判制度;②有必要充实行政处分前的事前程序中的事前听证手续,以及保护审查程序中的经营者的正当防御权,以此保持与美国等各国相应的水平。公正交易委员会赞成该提议中的建议,于2010年3月把该建议作为主要内容制作成法律修正案提交国会,而该修正案的内容却与同年参与内阁府恳谈会的50余名学者、全国消费者团体联络会等的意见相左。恳谈会收集的意见认为:废止公正交易委员会有准司法审理功能的审判制度,可能会导致践踏独占禁止法公正审理的基本原则而弱化独占禁止法的功能。因此,有关上述修正案的讨论意见不仅处于分歧、混乱状态,也因2012年9月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竹岛一彦委员长任期届满卸任以及同年12月众议院被解散,致使该法案未能经过一次国会审议就成为废案。但是,在2013年4月公布的《2013年度国际不当交易惯行白皮书》中,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提出,日本2005年修改的《独占禁止法》中的执行程序违反国际上不公正交易惯行的“正当程序原则”,引起了日本政府的担忧。⑩而且2009年的《独占禁止法》附则第20条第1项中规定:关于审判程序相关的规定,经过全面重新评估以及2009年度中的讨论,基于其结果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在牵涉2009年法案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经济产业委员会的附带决议中有“作为讨论的结果,为了现行审判制度现状得以继续存在,避免重返2005年修改前的事前审判制度,需对审判制度进行彻底的制度变更”的规定。因此,2013年5月,新任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杉本和行将与上述(2010年)修正案相同内容的法案再次递交国会,12月获国会审议通过并颁布。(11)至此,2013年12月,日本《独占禁止法》又经历了再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废止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审判的制度;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处分(排除措施命令等)不服的,可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作为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行政处分(排除措施命令等)时的处分前程序,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职员主持意见听取手续、完善证明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的证据的阅览、抄写的相关规定等。(12)

      1、废止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审判的制度

      日本现行竞争法公正交易审判制度,是基于2005年修改的《独占禁止法》而设立。虽说时间不长,但是对于作出了行政处分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再亲自判断这个行政处分是否适当这件事,批评的声音一直不断。因此,在2009年的《独占禁止断法》修改时,就有提出应该对此事进行重新评估建议。随后也费了相当的时间,于2013年的修改才废出了这个以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审判的制度。

      2、修改不服提起诉讼的一审裁判所

      修改前法律规定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处分不服的,可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诉讼。本次修改,废止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审判的制度,对公正交易委员会课以附加税等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裁判所提起诉讼。首先是向地方裁判所中的东京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如果对审判结果仍然不服的,再依顺序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提起诉讼。对于不服提起的诉讼的一审裁判所,之所以首先限定为东京地方裁判所,是为了把同类案件集于一处,有利于同案同判以及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知识性。另外,本次修改,与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审判制度同时废止的还有“实质的证据法则”(修改前的《独占禁止法》第80条)等。这个所谓的“实质的证据法则”,是指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作为实质证据证明时,对裁判所有拘束力。

      3、处分前程序的完善

      对于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附加税等的行政处分的程序,即处分前程序,修改后更加充实和透明。因为本次修改完善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每事件指定职员主持意见听证程序的制度。如明确了预定的行政处分的内容、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法令的适用、主要的证据等以及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担当者听取提出审查要求的当事人意见日期,还修改了有关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需由当事人阅览等认可的规定等。(13)

      2013年,执行程序的事前听证程序虽在国会附带决议中决定将其积极推进和完善的异议很大,但经国会审议、政府答辩后予以了确认,还有将其向独占禁止法执行程序的国际标准推进的趋势。(14)可以说,在这次修改中,特别是依据国会的政府答辩和附带决议,对事前听证程序的完善和在调查阶段的相关经营者的防御权保护的充实考虑得非常周到。独占禁止法的执行程序,包括事前听证程序、经营者的辩护权及其他,美国及EU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合意达成解决问题的简易方式合意命令制度,而且很多案件是经过该制度得以解决。在《独占禁止法》2005年修改之前,日本大多数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中的“劝告程序”解决的,但该简易程序因2013年的法律修改而被废止,这可能对问题的解决不利需再商榷。此外,对于企业的刑事罚款与行政附加税的重复赋课的问题、附加税赋课的载量制的引进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也许,日本《独占禁止法》的修改步伐还难以停歇。

      日本《独占禁止法》立法及运用实施、修改过程既借鉴了欧美等国的反垄断经验同时也在修法中增加了本国法特点,而且还从制度设计上或缓和或强化其实施以顺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之需求。可以说历经60多年实践的日本《独占禁止法》,从一个外来的、被动的工具逐渐转变成为日本政府自觉的、由本国内生力量调节市场的经济手段,为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①全称:《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原文: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简称《独占禁止法》,相当于我国《反垄断法》。

      ②参见日本《独占禁止法》第1条。

      ③1960年8月,东京都主妇在其购买的牛肉罐头里发现异物,送检结果显示该牛肉罐头里混有马肉,从此,不当表示引起人们的关注。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及川昭伍:《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2页。

      ④GATT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制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前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⑤参见[日]白石忠志:《政府采购与独占禁止法》,载《财务回顾》(财务省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编)2011年第3号(原文:《政府調達と独占法》,財務省財務総合政策研究所《フイナンシヤル?レビユー》平成23年第3号〈通卷第104号〉2011年2月)。

      ⑥尼克松冲击,指1971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对美国的经济、外交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决定实行“新经济政策”,这一决定,对当时世界的许多国家造成了剧烈影响,尤其对日本的影响最为严重,因此日本称之为“尼克松冲击”。

      ⑦参见[日]白石忠志:《独占禁止法讲义》,有斐阁2010年版,第21页;[日]金井贵嗣、川濵升、泉水文雄编著:《独占禁止法》,弘文堂2010年版,第17页;[日]村上政博:《独占禁止法》,弘文堂2010年版,第28页。

      ⑧70年代,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制崩溃和两次石油危机造成了世界性经济振荡与萧条,再加上日本60年代由于经济高速增长期的通涨政策以及大规模出口为前提的大型化设备投资和原材料彻底向石油转换,更加深了经济的振荡。

      ⑨参见[日]公正交易委员会:《关于独占禁止法修正案概要及对独占禁止法修正案思考的寄望意见》(原文:独占禁止法改正案の概要及び独占禁止法改正案の考え方に対して寄せられた意見について),http://www.jftc.go.jp/pressrelease/04.august/040804.pdf.[2010-5-12]。

      ⑩参见[日]常冈孝好:《独占禁止法的事前程序及不服提出异议程序的性质》(原文:独占禁止法における事前手続と不服申立て手続の在り方),载日本《公正交易》724号(2011年2月);[日]伊从宽:《2013年独占禁止法修改法案存在的问题》(原文:2013年独禁法改正法案の問題点),载日本《国际商事法务》41卷10号(2013年)。

      (11)参见[日]竞争法研究会:《平成25年独占禁止法修改法案的国会审议及留下的问题(未定稿)》(原文:平成25年独禁法改正法案の国会審議と残された問题(未定稿)2014年5月14日独禁政策研究提言)http://www.jcl.gr.jp/proposal/006_proposal.php,[2014-5-31]。

      (12)参见[日]公正交易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私人垄断的禁止及公正交易的确保的法律」的成立》(原文:「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成立について),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经济交易局总务科,2013年12月9日。

      (13)参见[日]堀内勇世:《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裁判制度的废止》(原文:公正取引委員会の審判制度の廃止),《大和总研》2013年12月19日。

      (14)参见[日]竞争法研究会:《平成25年独占禁止法修改法案的国会审议及留下的问题(未定稿)》(原文:平成25年独禁法改正法案の国会審議と残された問题(未定稿)2014年5月14日独禁政策研究提言)http://www.jcl.gr.jp/proposal/006_proposal.php,[20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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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互动中的日本“禁止垄断法”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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