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中国地方自治的再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地方论文,彭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历代领导人中,在推动地方自治上事功最著的可能就是彭真了。
彭真(1902—1997)生于山西曲沃县侯马镇垤上村,20岁之前在家乡读书。1922年考入省立第一中学,离开曲沃到太原,1923年加入共产党,1924年参与组建中共太原支部,1925年8月调往河北。① 他出生和成长的家乡,山西,正是当年村治颇有起色的地方,这是他形成有关地方自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背景。
他一生有关地方自治的主张和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此一时期他主要负责共产党在晋察冀边区的建设。由于阎锡山自1917年起开始在山西推动村治,山西成了全国地方自治的模范省,而抗战时的边区政府有大批山西省地方官员参与政务,使彭真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作为村级建设的有效制度安排—地方自治。二、50年代。他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和居委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他在北京建立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并推行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三、80年代。彭真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宪法修改工作,將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写进了1982年的宪法。② 接着,在他的执著争取下,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委会组织法》,开启了当代中国基层民主的另一契机。③ 这三个阶段代表了彭真对地方自治的心路过程,从30年代的认识、学习,50年代的实践,到80年代的反思和重建。我们可以说他几乎是支手延续了地方自治在中国的发展。经过大半生的奋斗,他对推动地方自治这个基本方向毫不犹豫:“担心自治影响安定团结,不会的。担心自治会搞乱,不必。基本的东西要定下来,搞自治。”④ 在中共领导人中,能这样有信心、有豪气、有远见地指出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方向的也唯有彭真。在下文,我循着彭真在这三个阶段的经历和发展来介绍这位中国地方自治的传承者。
一、脱胎于山西的晋察冀边区民主政权
1916年10月,因在河北省定县推动地方自治而轰动政坛的孙发绪县长升任山西省长。“(孙)到晋后,饮水思源,乃特别注意进行农村自治,创设村制。不意到晋未及一年,即因政争而去职。然村制之种子,则已遍播于山右全省矣。譬之果木,由孙将翟城村携往山西播种。虽未及亲身见其开花结实,而继任之阎伯川,则又加意培养灌溉,遂成一极大之果园焉。”⑤
继孙发绪之后,阎锡山从1917年9月开始,在山西推行村政。⑥ 他认为村政是政治的根本。“共和国家,基于自治。…自治不本于村,则治无根蒂。舍村而言政治,终非澈底之论也。”“村制是甚么?就是把村子编成个活体。有管事的人,有管事的权。县里、区里管不到的事,应该交村里能自了的事,不必到区里、县里办。可见村制即是自治的根基,政治起点。要想教人民们安生,非从村制着手不可。”进而他提出几项改进的办法,1、整理村范,把村里的坏人坏事都整理好。2、村民会议,养成村人参与政治的习惯。3、村禁约,禁止村中坏人为非作歹。4、息讼会,减少人民打官司的痛苦。5、保卫团,防堵盗匪侵略。而办这些事,非要“用众人共治”不可。⑦ 在其《致国务院村政实施情形呈》(民国11年12月)中,⑧ 阎锡山列举全省村自治的步骤和方案:乡村自治为县区自治的基础;乡村自治又有三个预备期,即用官力消除莠民,用民力救济穷乏及整理村范;三个预备期完成之后即可进入第四期即自治期。他还参考日本町村制度拟定了《村自治条例》12条,作为自治期的依据。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新政使山西博得“地方自治模范省”的美名。山西推动的村政可以说是“数世纪以来第一次,农村或多村聚落成为地方行政的一个重要阶层”。⑨
抗战初期,为了抗拒日寇,阎锡山和共产党进行协商,颁布了《战地动员委员会组织条例》。动委会是“动员组织群众和武装群众抗日的机关,也是决定并征收合理负担,供给部队给养,逮捕审讯汉奸,颁布减租减息、改良工人生活命令的权力机关。它担负了当时一切应该由政权负担而残存的旧政权所不能负担的紧急任务。”彭真把这个动委会阶段称为两个政权并存的阶段。所谓两个政权,一个是“残存的旧政权”,另一个就是共产党掌握的动委会。这个阶段也被当作是晋察冀边区政权改革的第一个阶段。⑩ 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定,取消动委会,成立边区政府,从而结束了这个过渡阶段。
晋察冀边区政府具体的行政管理,大量地继承了山西的做法,是一个较具自治特色的例子。据聂荣臻回忆,参与边区政府的主要人员中,有不少曾是阎锡山的手下。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的9名委员是聂荣臻、宋邵文、胡仁奎、刘奠基、张苏、吕正操、孙志远、李杰庸、娄凝先,其中山西人就有5个。宋邵文任主任委员,胡仁奎任副主任委员。宋邵文和胡仁奎分别是五台县和盂县的县长,在太原失守后带领两县政府,仍然能执行一些政务。宋邵文原是八路军成立的统战组织牺牲救国同盟会的人。七七事变后,阎锡山进行“政治革新”时,选了一批年轻人到各县任县长,也选了山西牺牲救国同盟会的一些人,(11) 其中宋邵文被选任五台县县长。太原失守前,阎锡山把山西分成七个地区,分别组成行政公署,宋被委任为第一行政公署主任。阎锡山撤离太原后,山西省主席赵戴文电告宋邵文全权处理晋东北的事务。聂荣臻曾由邓小平介绍认识了宋邵文,此时与宋邵文取得了联系,两人讨论成立抗日政府的问题。到达阜平后,由两人一起出面,召集冀察两省军、政、民领导人交换意见,大家一致同意成立全边区临时政权机关,并很快挂出了筹备处的牌子,决定采用以代表大会名义成立边区政府。筹备处派宋邵文等人,分别到山西、平汉路东及冀西各县接洽,同各机构交换意见。晋察冀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另外三位山西人中,刘奠基曾是阎锡山建立的“山西人民监政会”的秘书长。李杰庸和娄凝先是属于山西牺盟会的。山西人在边区政府委员中占多数,当时是边区政府向阎锡山请求批准及国民党中央政府批准的一个有利条件。(12)
边区政府党、政、军三套领导班子,党务由彭真主持,军队由聂荣臻管,但政务上可以说是“山西帮”。“政权方面的工作主要有边区政府宋邵文主任负责,由宋邵文、胡仁奎、张苏他们主持,政府的工作都由他们出面做。”(13) 在这段期间,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如《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选举条例》、《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县、区、村组织条例》。(14) 在机构上,边区的一些做法,与山西村政确有相似之处(见表一)。二者都是以村级为中心,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山西是县(区)、村、邻闾,边区是县(区)、村、闾。村长、副都是由选举产生,山西由村民会议加额选出,再由县从中挑选、任命。边区则是由村民小组选出村民代表会,由村民代表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兼任。
彭真在1941年夏向中央报告晋察冀边区的建设经验中,对边区的基层政权建设有很深入的描述。他将边区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1阶段:1938年前新旧两个政权并存及过渡。
第2阶段:1938年至1939年2月,统一区、乡政权,举行民选村长。民选村长总是失败,一开始总是土豪劣绅当选,后来规定了成分后,当选的贫、雇农很快又被土豪劣绅收买。
第3阶段:1939年至1940年夏才真正开始。1是建立了区、村代表会。2是从边区政府到区政府都建立了民政、财政、教育、实业、司法、公安等部门。村政府都建立了民政、财政、教育、生产和调解五个委员会,大力吸收积极分子参加,“使工作易于完成,使边区政府的每一政令能够贯彻到村”。“村长、副村长、各委员会主任、自卫队长队长、秘书等组成的村公所,实际是村行政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3是划小区。区政府到各村一天就可以来回,使区政府和村之间容易领导和管理,区代表会容易开会。4是建立公安局,组织人民自卫队。(16)
第4阶段:1940年秋至1941年夏,边区进一步改革政权组织,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如民意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上司”,不但有选举、罢免政府行政人员之权,而且有创制、复决之权;民意机关均按普遍平等原则由公民直接选举,行政机关由民意机关选举;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废除旧的以户口为单位的制度,实行以公民个人为单位的制度;保证妇女和青年运用民主权利的机会等。
彭真在晋察冀边区的建设过程中,曾以阎锡山的山西村政和共产党的基层政权建设相比较。他说,“阎锡山和国民党都比我们懂得村政权的重要。我们直到1939年才开始建立村代表会,部分地区建立区代表会,村长仍由村民大会选举。”(17) 虽然早期的苏维埃政权是县、区、乡、村四级制,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村苏维埃,改为由乡苏维埃派出代表小组。(18) 彭真在地方自治上是实用主义者,他认识到阎锡山和国民党在村政建设上有可取之处,因此有选择地加以吸收利用,提倡“对于过去的各种制度,应具体分析研究,适用的,应该保留,不适用的,应该取消。”(19) 他提出边区建立制度的三种办法,“首先把白区党和苏区已有的优良制度建立起来,其次是把不完全适用的制度加以修改订正,又其次是创立新制度。这是很大的一部分工作。”同时也强调改进,“制度只是工作斗争经验的结晶。已树立的制度仍需要依靠不断丰富的经验订正补充……某些制度已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时,应断然修改或抛弃这些旧制度。”(20) 边区为后来积累了一些实际经验,也使彭真成了选举专家,他亲身体会到选举各环节的具体工作,无疑为后来指导村民自治打下了基础。他提到以村选举为例,“事前如何普遍进行政治动员,如何进行公民登记,如何审查公布公民资格,如何划分公民小组,如何提候选人,开预选大会,如何正式开会选举,选举完毕后,代表会如何开会,旧村长如何交代,新村长如何宣布工作计划、开始工作等等”。(21) 当代村民选举的程序也大致如此,几十年前彭真在边区就接触到这些经验了。
彭真早期的地方自治思想,选举和自治只是获取政权合法性的途径。前述边区民主建设的一个主要目的,即是为了取得国民政府的承认。抗战结束后,共产党继续发动地方自治,准备夺取政权。在争夺东北的过程中,彭真即提出以选举和地方自治作为和国民党争夺的砝码:“政权,我们接收了,经过一个选举,争取合法,我们是东北人民选举的。现在各地都要去接收,接收了,往下派,自上而下,把省、市、县都接收过来。蒋介石的人来了,我们不交,国民党成立政权,我们也成立,准备两个政权。”(22)“应付政权合法性之类的问题时,对国民党概不以共产党或八路军名义出现,应以地方人民武装或民选地方自治政府人员名义出现。进行此类斗争,名义越小越属于地方性、局部性,则国民党就越没有办法,对我就越有利。”(23) 可见,无论是选举还是地方自治,当时都不过是与国民党争夺政权时的策略和利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居民委员会建设
1949年1月彭真在良乡对准备接管北平的干部讲话,提出进城后的三项工作,一是掌握政权,二是建立民主,三是发展工商业。其中民主制度要逐步建立,决不能马上就实行民主普选。“刚一进城,情况不明,敌我都难以分清,不能采取民主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应首先采取座谈会的形式。在工人、农民不敢讲话的情况下,民主容易被流氓及反革命分子利用。所以进城后不要马上召开代表会,先开座谈会,民主建设应先从座谈会做起,然后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最后再召开人民普选的代表大会。现在首先是要把狼打死,肃清敌人就是首要的民主建设。”(24)
北京可能是在全国最早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彭真总结北京区人代会的特点,一是各区代表的选举方法,不以公民个人为基础实行普选,而采取简便的方式来推选代表。各职业团体和机关、党派的代表,由各单位选派。零散居民代表,按户口即家庭为基础(每户一人)来推选。这样可以达到60%—80%的户口有人参加选举,有的是一院若干户共派一人参加。二是代表名额,10万到20万人口的区,代表140—180人。三是预定会议讨论的中心,以解决居民的福利问题和检讨干部作风为主。各区代表和群众所提的提案和意见,少则800件,多的2700件。四是开会时力求形式简便,使尚无民主经验、文化程度又低的人民群众,有意见能充分表达出来。五是区代表会议开过后,群众有事往往去找区协商委员会,因此应在此机构设一二人经常办公,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处理日常问题。(25) 1950年8月7日彭真向中央报告,北京市已经召开了四个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央随后批转了这个报告,认为大城市各区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请各大城市市委考虑实行。当时北京召开区代表会议的背景和目的,一是为了配合整党整风工作,是解决居民的福利问题。
随后他提出各级都要有人民代表会议。1951年10月他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提出,一是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是中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我们国家的政权是属于人民的,什么人来管这个政权呢?全国人民来管。怎么管?通过人民代表会议。”“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直到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村长,人民都可以管,管理的形式就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二是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性。任何一个地方的政权,要搞好工作,首先必须把人民代表会议搞好。三是人民代表会议和政府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一个整体里面的两个部分。人民代表会议是权力机关,主要是负责出主意和用人这两件大事。政府是负责具体执行。四是代表会和干部会都需要,代表会比干部会反映的意见更全面。选代表会的代表要注意照顾到各方面,这样的代表会才能代表各方面,作出的决定才能更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五是人民代表会议是少数服从多数,各级政府委员会和党委也都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行政会议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实行首长负责制。(26)
推动居委会成为自治组织,是彭真的另一贡献。解放初期,一些城市相继自发地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冬防队和居民组等居民组织。但是,他并非一开始就主张组织居民委员会,甚至认为它难以持续。彭真在1950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非正式的讲话中说:“今天城市的中心问题是生产教育等问题,发展生产主要依靠工人……城市居民或所谓闲散无组织居民,这是我们今天的一个包袱,他们的阶级成份和阶级意识最复杂,只有他们对你有一大堆要求,你却什么也不能依靠他,例如,你依靠他们来发展生产,调整公私关系……这都是幻想。所以,你把他们组织起来干什么呢?这一个包袱我们是要解决的。但今天不能解决,只有做好有组织群众的工作,发展好生产,才能最后解决这个包袱。有人主张福利上把他们组织起来,我看也解决不了问题。现在有好多城市有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北京也有,根据北京的经验,这个组织将来也是不能保持下去的。”(27)
但随后他改变了看法。后来群众的这些创造引起彭真的重视。通过对北京市街道进行调查,并研究其他各城市有关居民组织的材料和意见,他发现这些居民组织除承办政府交办的工作外,还能以民主的方式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基层民主的一种好形式。1953年,彭真向毛泽东和党中央建议,在城市基层建立居民委员会组织。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城市居民自治写入法令。(28)
北京政府设立居委会和街道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就业。1953年彭真向中央汇报时指出,当时各城市的街道组织很不一致,固定和临时的领导机构很多,使街道工作很混乱。街道积极分子工作十分繁重,有的因此纷纷离职。乱筹款、乱募捐的情况也很严重。他提出的解决办法,一是在各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它不应该是一级政府,而是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基本工作为了减轻现在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把街道居民逐步加以组织,并逐渐使之就业或转业。这些居民是不属于工厂、企业、学校、机关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这种人口在有的城市甚至多达60%以上。居民委员会主要是为了完成这项任务而设。“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29) 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的腿,与基层政府是被指导的关系,几个基本原则已经明确了。
三、村委会选举与地方自治的再起
文革期间彭真在监狱度过十几年,思想也发生了一些转变。此后他抛弃了工具论,而把自治看成了民主的一个目的。他认为“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群众基础。”(30) 1982年宪法修改和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的制定和公布,彭真起了关键的作用。彭真1987年在人大会议上说,1953年中央批准街道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是“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过去一直没有推广到农村”。直到1987年4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大家才一致认为,村民委员会应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1)
村委会作为自治单位被写入宪法,起因是1980年先已经自发产生了这样的群众组织。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原来的管理机制瘫痪,一些地方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出现许多问题。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的新村,农民自发建立起来村委会,起初叫村管理委员会。把农民组织起来,制定村规民约,实行群众联防,制止了赌博、偷盗、乱砍滥伐等现象,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这个消息引起了正在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的重视,当时他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法制委员会主任及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他的指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民政部分别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许多地方建立村委会试点。民政部方面到广西宜山县、罗城县等地进行调查,上交了《合寨大队村委会调查》报告。在中央的支持下,1982年的宪法,村委会和居委会一起被列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此后,他到浙江调查,提出一些如何建好村委会的主张,推动了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政社分开和建立乡政府的通知。(32)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直接选举和罢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33) 这条法律的三个原则,规定了城乡基层的两个组织自治的性质,组织者由直接选举产生,及其自治的范围和内容。从条文来看,字面上对这两个组织的规定完全一样。但是它们在社会功能上、成员与组织的关系等方面差异极大,它们的发展和作用也难以相提并论。修宪过程中,对这条法律曾有争议,也有人主张将居委会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因为它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但是这样就要增加一级数量很大的国家机关,它管辖的地区小,又没有财政权,在居委会工作的都是退休的老人和家庭妇女,因此宪法修改委员会还是把它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34)
彭真一再强调,制定宪法111条的目的是恢复群众路线,主要体现在恢复乡级政权与村民的密切关系。在一次会上他说,“现在,群众对我们乡干部的评论怎么样?我是听到很多难听的话。下命令多,为群众办事情少,与群众的关系疏远了,要恢复我们的优良传统,有事与群众商量,群众自觉自愿地办,而不是我们强迫群众办,这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写村民自治这条的目的,是恢复干部群众的鱼水关系。现在需要恢复我们群众路线的传统……群众对合理的东西是会接受的,对不合理的就要顶。写宪法第111条就是干这个用的。8亿农民和咱们一条心,那还不是安定团结?”(35)“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之,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己决定,自己办理。”(36)
1983年在人大会议上,彭真重申基层自治组织的涵义。“在城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作为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37) 1984年民政部民政司起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稿,后经过处、司、部务会议以至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讨论及多次修改,1987年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和第20次会议审议。同年4月在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冲副委员长根据彭真委员长的指示提出,建议把这个条例改为一项基本法律。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四、结论
彭真对如何实践中国的民主建设有过如下精辟的见解:“怎样加强民主建设?光靠批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全国人大、各级人大自上而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方面;从下而上,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展群众自治是一个方面…,上有全国人大,各级人大,加强民主与法制;下有群众自治,上下一夹,作用就大了。”(38) 针对有人怀疑群众的议政能力,他提出“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他们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39)
彭真到了晚年,仍然挂心着地方自治的发展。“在我手里没有完成的任务是乡政权,乡政权要继续搞,一是乡政权的设置问题,二是关于监督乡干部和乡政权走群众路线的问题,三是乡政权没有立法,没有组织法。”(40) 在现行体制下,乡镇长候选人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县委组织部考察,交乡镇人大代表会投票通过。这种流于形式的间接选举,体现的不是民意而是党组织部门的意愿。这些年来,继四川省遂宁市中区步云乡1998年首次直选乡镇长后,其他一些乡镇也开始摸索如何监督乡干部和乡政权走群众路线的办法。(41) 希望这些乡镇进行的干部选举试验,代表的是中共推动乡自治的前奏。因为,当地方自治真的能像彭真期盼的一步一步地向乡、镇、县提升时,人民才能享有更多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的民主也就水到渠成了。
注释:
①新华社电:《彭真同志光辉战斗的一生》,《前线》1997年第6期,第5—9页。
②齐芳:《彭真与1982年宪法》,《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88—94页。
③吴贵民:《“为了八亿农民的当家作主”》,《中国民政》1997年第6期,第16—17页。
④白益华:《中国基层政权的改革与探索》,第300—301页。
⑤尹仲材:《翟城村志》,第211页。虽然尹仲材认为孙发绪将在定县治理的经验带到了山西,对山西及很多其他省的地方自治有决定性的影响;也有学者认为,他带到山西的翟城村模式和阎锡山建立的山西村制,二者的基调截然相反。请参阅Philip A.Kuhn,《阎锡山与政治的现代化》。见《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1984年,台北,第403—415页。
⑥李德芳:《民国时期定县的乡村治理》,载于徐秀丽主编的《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第二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03页。
⑦《修正村长副须知》,见《山西村政汇编》,第845—846页
⑧《阎伯川先生要电录》,阎伯川先生纪念会编印,1996年,台北,第139—143页。
⑨Philip A.Kuhn:《阎锡山与政治的现代化》,《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台北,1984年,第403—415页。
⑩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第23—25页。
(11)山西牺牲救国同盟会乃于1936年九一八纪念日由一些青年分子发起,由阎锡山任会长,赵戴文任副会长,并从北平请回共产党人薄一波,来实际主持牺盟会的工作。
(12)(13)聂荣臻:《聂荣臻回忆录》,香港:明报出版社,1991年,第337—347页。
(14)朱力宇:《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15)边区部分据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第35—36页;《修正山西各县村制简章》,民国7年10月30日公布,见《阎督军政书》卷2,上海:尚友社,民国9年10月初版,第31—33页;《修正村长副须知》,见《山西村政汇编》,太原:山西村政处,1928年,第845—846页。
(16)(17)彭真:《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政权建设部分),《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17、9页。
(18)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1页。
(19)彭真:《我们应如何执行中央关于1948年工作的指示》,《彭真文选》,第149—169页。
(20)(21)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第180—181、55页。
(22)彭真:《我们的任务是争取全东北》(1945年10月26日),《彭真文选》,第103—105页。
(23)彭真:《掌握政权,发动群众》,《彭真文选》,第111—114页。
(24)彭真:《掌握党的基本政策,做好入城后的工作》,《彭真文选》,第170—177页。
(25)彭真:《召开区人民代表会议的初步经验》,《彭真文选》,第202—205页。
(26)彭真:《开好人民代表会议,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彭真文选》,第222—228页。
(27)《彭真同志8月7日在全国民政会议城市小组座谈会上关于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发言》,上海市民政局档案2—115。
(28)张春生:《村民委员会是民主训练班》,《民主与科学》2001年第2期,第5—10页。
(29)彭真:《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彭真文选》,第240—241页。
(30)(31)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彭真文选》,第606—611页。
(32)吴贵民:《“为了八亿农民的当家作主”》,《中国民政》1997年第6期,第16—17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0页。
(34)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74—75页。
(35)白益华:《中国基层政权的改革与探索》,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第300—301页。
(36)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彭真文选》,第606—611页。
(37)彭真:《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彭真文选》,第477—478页。
(38)(40)白益华:《中国基层政权的改革与探索》,第294、224页。
(39)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彭真文选》,第606—611页。
(41)白钢:《选举与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16—323页;Lianjiang Li," The Politics of Introducing Township Elections in Rural China," China Quarterly,No.171( September 2002),pp.70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