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权利论文,政治权利论文,公约论文,中国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于1998 年10 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又译《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事业建设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合作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公约的基本内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继《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三个文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组成部分之一。它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这个公约在50年代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后由联合国第三委员会即社会、人道和文化事务委员会逐条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作出第2200A 号决议,以106票一致通过此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 批准和加入。 到1998年底止,加入的已有140个国家。
公约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序言和第一、三、五条,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
序言中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可分割,同等重要(国际上称为“两权不可分离”原则),各国有义务促进人权,个人基于对他人和社会负有义务,也应为促进人权而努力。
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徒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结社的自由,参政权,等等。
为防止权利被滥用于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公约对某些权利的享受作了限制,如规定对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以及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内,可依法加以限制。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存并经正式宣布时,限制某些权利的享受。
公约自1948年提出到1966年通过,历经18年。这期间,正是非殖民化运动蓬勃兴起的时候,大批赢得独立的亚非拉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政治生活,他们在人权问题上提出了反帝、反殖、维护民族独立的主张。在他们的争取和坚持下,公约也包含了反映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要求。公约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同时,公约还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禁止战争宣传和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少数民族享有自己文化、信仰自己宗教、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公约强调民族自决权,维护民族独立,突破了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
从总体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潮流,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与我国法律大体上是衔接的。
中国签约是水到渠成
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合乎逻辑的结果,是水到渠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史上最早提出“人权”口号的政党之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争取人权的革命。早在江西中央苏区,就颁布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抗日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都颁布了保障人权的的条例。新中国的成立,人民群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性飞跃。我国的人民政府既努力于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重视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文化大革命”中曾一度出现公民政治权利受到践踏的现象,但“文革”结束后得到彻底的纠正。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推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根本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加强并逐步完善。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四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兴建三峡水利工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央政府领导人的任免,无一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和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国家各种基本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的制定,也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的。中国基层民主也显著扩大。全国农村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各地农民群众采取直接的秘密的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本村的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并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定期举行全村民主生活日。城镇的职工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也得到加强。上述情况,为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中国确定和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制定一系列法律,保证民主政治的法制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的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制定了360多部法律,其宗旨和原则,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一致。有的还超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如公约规定,对犯罪的怀孕妇女不执行死刑;而我国法律则规定,对犯罪的怀孕妇女不判死刑。中国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这为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符合中国在国际人权事务方面的一贯立场。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和维护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国迄今已批准或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美国是15个)。对已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措施,严格履行公约的规定,并按时向联合国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国一贯积极评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两公约是在1966年通过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未能参加两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两公约也未能充分反映中国的立场。因此,签署、批准两公约需要一个过程。经过相当时期的酝酿和准备,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两个公约。据了解, 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认真的研究,到条件成熟时将报请全国人大讨论、批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缔约国加入某项国际人权公约时,可以对某些条款加以保留。
西方发达国家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时,大都提出了保留条款。美国至今未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国1977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5年后,即1992年才批准加入。美国批准加入时,提出了5条保留、5条谅解、4条声明和1个附加条件。“谅解”和“声明”实际上也是保留,其保留数量之多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美国还声称,联邦批准的国际公约,各州不一定执行。这使得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批评美国的做法与国际法公约的宗旨不符。
我国的人权专家和许多国家的人权专家一样,不赞成美国那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做法。但是我国的许多专家认为,我国在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公约中的某些条款予以必要的保留。
中国签约意义重大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受到举世瞩目。国外舆论认为,这表明“中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充满信心”,“将对国际人权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国内而言,我国签署并在适当时候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将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政治权利更充分的实现,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8年12月10日,中国人权研究会举行《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会,江泽民主席致信祝贺。信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去年和今年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道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据报载,不久前,徐文立、王有才等人歪曲利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策划成立所谓“中国民主党”,勾结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接受其资助,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那是罪有应得。
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利,但行使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如前所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的同时,也明确规定,行使这些权利时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等。而徐文立等人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任何国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都是要依法惩处的,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西方有些人和媒体对中国惩处徐文立等人提出指责,是没有道理的。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在竞选活动中不得接受境外资金援助。难道中国能允许一些人接受境外资助从事颠覆中国政府的活动吗?
西方有的媒体说,徐文立等人是因为散发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被逮捕的。那真是荒唐可笑!我国早就出版了大量人权方面的书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人权基本文献要览》等书原封不动地刊载了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报刊对公约作过详细介绍。我国一直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包括国际人权公约的知识,怎么会因为散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治罪?事实是徐文立等人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触犯了宪法和刑法。国家安全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利益,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予以惩处,正是保证人权法规得以健康实行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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