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孙琳煊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 要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20世纪美国的保理行业在结合了欧洲保理业的特点后,形成了现代保理的基本内容。近几年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成正比,如今中国已经拥有了世界最大的保理市场。然而我国国内保理行业规模虽然日益扩大,但我国国际保理行业发展依然举步维艰,国际保理制度化水平几乎停滞不前。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际保理制度作出分析研究,指出了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对于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 :我国国际保理;不足;完善
一、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及现状
保理起源于19世纪美国和欧洲的近现代商务代理活动。保理业务产生的初衷是为了推进国际国内贸易的发展。
1993年中国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我国金融企业开始接触国际保理业务。但我国首次出现对保理业务的官方定义,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且对于国际保理始终没有明确定义。虽然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与国际保理联合会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最初,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
自2006年开始,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才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至今我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甚至一些非银行的保理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也增加了国际保理业务,基本上能够满足国内客户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需求。
二、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出现较晚,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出台少,没有形成体系,且多数为粗略性规定,对于具体案件的指导意义不大。虽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对国际保理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但仍有许多内容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无法直接适用。因此,在实践中出现纠纷时,现有的判决依据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我国进军国际保理业务的步伐。
本研究不足之处为,第一是观察组都是轻度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缺少中、重度脑损伤病例。第二是收集观察组及对照组数量偏少,第三是还有许多影响患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预后因素没有严格考虑进去,如患儿除窒息以外基础性疾病情况,生长过程中喂养、锻炼、阳光沐浴情况等等;第四是课题时间较紧,追踪随访患儿预后时间明显偏短。因此,今后会增加病例数、病例程度级别、增加预后因素及延长追踪时间来求证。
(二)业务定位存在偏差
首先,我国大多数保理业务都是国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数量少,但是后者才是保理业务发挥优势的地方,大力推动国际保理业务才是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正道。其次,我国多数保理业务将目标客户锁定为还款能力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客户,这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则被排挤在外。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筹集资金渠道少、成本高,开拓海外市场机会少、资金周转不灵活等问题,它们才应该是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国际保理业务要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应该将主要精力集中到贸易标的小、数量多的商品贸易,而这些贸易的主体多数为中小企业。因此,现有的保理业务的定位偏差导致了保理业务尤其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缓慢。
(三)缺乏技术和人才
上述为含“岛屿”的常规面状数据,结果证明对于该类单一面状数据,本文提出的改进方法优于现有的基于Delaunay三角网的算法。在此基础上同时对本文的重点线面混合数据进行中轴提取,结果如图5(a)。
保理是一种全方位性的金融服务,而我国的国际保理商更多注重于融资业务,忽略了对财务方面和应收账款的管理,无法降低客户的贸易风险。而且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数保理商是商业银行,对比国外存在的保理商多样化,我国国际银行间的合作和保理商的单一性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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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实体法规,完善法律体系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之间有本质的不同,国际保理业务特有的债权转让、账款管理、风险评估等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立法,而我国现存《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过于宏观,无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所以要在合同法领域,针对国际保理合同增加关于未来债权转让、多重转让等具体问题的法规内容:如针对债权转让的公示制度,可以遵循登记对抗的立法原则,避免或者消除一个债权上存在多重转让的情况发生,并制定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专项管理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国际保理法律体系,以适应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完善制度规范,提高业务水平
政府和相关财政部门应为我国国际保理机构提供相关的制度和财政扶持,创造与国际知名保理机构合作和交流的机会,鼓励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机构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加大引进优秀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和管理人员的力度,引导国际保理机构在各个环节节约支出。
(三)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技术水平
对比国外丰富多样的保理产品市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市场上现有产品具有较大的雷同性,质量较低,因此提高产品数量并创新产品形式,无疑可以促进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回流型保理、保理池融资等几种保理创新产品,这些产品反馈较好。而随着保理产品形式不断多样化、品质不断高端化、内容不断完善化,我国国际保理市场将吸引更多的客户,提高自身的国际知名程度,占有更大的国际保理业务市场份额。此外,应加大完善信息化系统的投入,以此提高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水平,突出国际保理业务自身优势。完善的信息化交易系统能够让有关部门对保理业务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反馈,便于进行风险管控,也加快了全球范围内的行业信息共享,令国际保理业务的实时性特点更为凸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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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田浩为.保理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5(05).
[3] 陆秋娥.国际保理业务运行模式及其风险防范研究[J].特区经济,2011(9).
中图分类号 :D 996;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4-0212-01
作者简介 :孙琳煊(1993-),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