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创业板走出十大误区_创业板上市公司论文

建立创业板走出十大误区_创业板上市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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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创业板

一些人认为,设立创业板市场不过是解决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发股上市的问题,这可通过在A股市场上“挂”一个高新技术板块来解决,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创业板市场。这实际上涉及到设立创业板市场究竟是为了什么?

早些年笔者曾撰文指出,就客观效应而言,设立创业板将使一批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发股上市,但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并不在此。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激励社会各界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行为。中国在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一个重要不足就在于,缺乏一个激励全社会各方面人士和机构努力创新的市场机制,设立创业板就是建立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激励创业投资。要进行创业当然需要有资金,但创业有着高风险,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本退出机制,投资者冒高风险进行创业的热情和勇气将大为降低,商业性高新技术的开发、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等都将受到严重制约。

三是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20多年改革开放中,民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迄今主要的诸如钢铁、电力、电信、汽车制造、石化、重型机械、造船,航空、远洋等产业还是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在已加WTO的背景下,这些竞争性产业的产权结构调整,是主要依靠外资还是民营资本,对国民经济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制约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集中、资金集中的主要渠道依然向国有经济倾斜,民营企业受到的制约还相当多。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从《公司法》到相关行政法规都以国企为制定发股上市条件的基础性样本,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相对公平的股票市场来解决A股市场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搭车主板值得商榷

在舍象其他因素的条件下,仅就公司上市而言,高新技术企业是上创业板市场还是上A股市场或是上“高新技术企业板”,应当说没有多大差别,因此,在A股市场中“挂”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板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发股上市要求似乎是可行的。但是,值得特别强调的是:

第一,创业板市场的规则与A股市场有着实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创业板强调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而A股市场的股份全流通何日能够切实解决还不清楚;二是创业板强调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因此,发股上市标准要低于A股市场;三是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发行制度和发行方式都将与A股市场当时的审批制和现行的核准制不同。这些差别不是一个“挂”字所能解决的。

第二,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尽可能贯彻国际规则和市场机制的市场,而A股市场是一个严重贯彻计划机制的市场。在A股市场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发股审核、发股速度、上市安排等一系列行为都在行政机制的安排下展开。由此,可以设想,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板也由行政机制安排各项主要事务,在A股市场股价走势下落而高新技术企业板的股价上扬的条件下,在发股上市步骤上,行政监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行政机制的继续过度干预,是设立创业板市场的主要原因。

第三,退一步来说,就算在A股市场上“挂”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板,其基本规则除了A股市场规则和创业板市场规则外,还有什么选择?很难设想出一个股份既全流通又不全流通、发行制度既与A股市场不同又与A股市场相同的规则。就规则而言,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板的规则基本按照A股市场规则设计和运作,那么,高新技术企业板不过是A股的复制品。

遭遇滑铁卢?

一些人以2000年5月以后美国纳指持续下落为据,认为股指下落就意味着创业板市场的失败,并推而广之,认为全球创业板市场没有成功的,由此,强调中国也不应设立创业板市场。我们一直认为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

第一,股市成功与否,应以其功能发挥的状况为评价标准,不应简单以股指走势高低为评价根据。Nasdaq自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以后,有效促进了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美国经济结构调整。Nasdaq在近20年中,不仅有效激励了全美范围内的创业投资,还培育了一批世界级大型公司(如英特尔、微软、思科、戴尔等),其中一些公司在10年左右时间内就跻身世界500强,因此,Nasdaq已是美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7月以后,沪深股指大幅下落,如果可用股指高低来评判股市成功与否,那么,岂不意味着沪深股市也是不成功的?!

第二,纳指下落并不意味着全球创业板市场都是失败的。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韩国创业板市场在快速发展中不论是上市公司数量还是交易量都已超过主板市场。至于Nasdaq在日本、德国等地的分支机构关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原因是,这些国家均已形成多层次的股市,各类企业发股上市的要求已能得到满足。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一个Nasdaq的分支机构,与已有的股市组织进行竞争,当然难以成功。但假如Nasdaq要是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成功的可能性就将大大提高。毕竟,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股市。

设立创业板并不违法

一些人认为,1999年12月修改后的《公司法》是针对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板”提出的,如今提出的“创业板”,不论就概念还是内容均不同于“高新技术企业板”,因此,目前着手设立创业板缺乏法律根据。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但值得强调的是:

第一,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既没有“创业板”概念也无“高新技术企业板”概念。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不是《公司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也不属《公司法》的范畴,因此,设立创业板就概念本身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无需再修改《公司法》。

另一方面、是否设立创业板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是一个实践问题,在世界各国中没有一个国家设立证券市场需要由议会立法的,因此,设立创业板无需再次经全国立法机关讨论议决。

第二,从内容来看,修改后的《公司法》在第229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这一条款中,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在“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表述。由于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真正的问题在于“属于高新技术”的含义。对此,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是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也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设备、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我们认为,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第二种解释比较符合其真实含义,否则,只需表述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用“属于”一词。创业板支持创业公司发股上市。其中,“创业公司”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设备、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此对应,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公司法》要求并不相悖。

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

一些人认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更有利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设立创业板市场,就可能在创业公司的名称下弱化“高新技术”要求,由此,需要弄清“高新技术企业”中“高新技术”的含义。

在中国目前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大致可有三种定义力式:一是通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二是运用自主开发或买入专利进行新产品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一部分没有申请或没有得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是运用高新技术产品、设备等加工产品的企业,它们通常没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似乎集中于第一种情形。但就这种情形,也有不同的划分,有的是论产业划分,有的是论技术划分,有的是论时间划分。

事实上,从现实市场要求来看,真正具有产业化意义的高新技术应达到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二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是该技术所引致的产品销售额应达到形成一个产业的最低数额。就这三条标准来看,中国恐怕没有多少企业能够达到,因此,除了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外,在实践中,“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不太容易说清楚的范畴。不仅如此,鉴于人们对“高新技术”的感情偏爱,用这样一个说不清的概念来界定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很容易给投资者造成误解和投资损失。

不论是在股市运作中还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公司的成长性或成长潜力,由此,将人们的注意力从简单关注“高新技术”转变为“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成长型企业”,更加符合投资者的要求。换句话说,将“创业板”转为“高新技术企业板”具有很强的误导性质。

改良之路不好走

在创业板市场迟迟难以设立的背景下,一些人提出了“改良创业板”或分步设立创业板的设想,其主要内容是,先按照A股标准,将一些发行公众股数额较小(如6000万股以下)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创立创业板市场。由于中国20多年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相当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都选择分步实施的策略安排,因此,这种通过“分步走”来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设想,似乎有其道理。但这种似是而非识,有着严重的误导。

第一,从实践过程看,就眼下情况而言,为了设立创业板,深交所已2年多没有再上新股了,其市场规模的扩展受到严重影响。“分步走”设想主张将中小盘股在深交所上市,的确有利于解决深交所的这一难题。但是,原先深交所暂停A股上市主要是为了在设立创业板市场。在深交所尚未有新的A股上市的条件下,深交所尚需为设立创业板市场而奔走努力,有关政府部门也还需虑推进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进程,由此,人们对设立创业板还有一个期盼;可一旦深交所可以重新上A股,不仅深交所对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努力程度将明显降低,有关政府部门就设立创业板的压力也将大大减弱,而且一些人还可以所谓的“中小企业股”市场已经设立为口实,对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提议置之不理,甚至认为这种提议是“多此一举”,由此,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前期努力基本上付之东流,同时,设立创业板的日后实践也将极难展开。因此,所谓“改良创业板”,实际上是否定创业板的另一种说法。

第二,从历史过程看,1家上市公司发行1000万股-2000万股的社会公众股的现象,在中国股市中并非新事物。在1996年实行“家数控制”之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IPO数额都在8000万股以下,而1993年11月上海一次性就推出了10多家公开发行数额在2000万股以下的公司;即便在1996年以后的“家数控制”和2001年以后的“通道制”条件下,IPO数额在8000万股以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此而言,按照主张“改良创业板”的人逻辑推论,可以说,中国早就有了“中小企业股市”,如今再研讨设立创业板真是多余。但事实上,10多年来,不论是证券监管部门还是股市投资者,谁都没有将这些上市公司视为“成长型中小企业”,也没有将由这些上市股票所形成的市场视为类似于创业板的市场。由此,从这段历史来说,主张“改良创业板”的人不是一无所知的话就是视而不见。

第三,从内在机制看,A股市场受到计划机制的严重影响,创业板市场的机制在较大程度上贯彻着国际规则,因此,二者有着实质性差别。这实际上意味着,创业板市场的机制不可能在A股市场的机制中形成,但“改良创业板”认识中却暗含着“创业板市场机制可以从A股市场的计划机制中逐步形成”的命题,至于创业板市场时机制如何从A股市场中逐步形成,则没有明确说清。市场机制能够从计划机制中产生形成吗?至少中国25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中国需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非经济体制“改良”。如果按照“改良创业板”的思路展开实践,最终结果将是创业板市场不再设立。

设立创业板迫在眉睫

一些人屡屡以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不成熟为理由来反对设立创业板,因此,有必要就设立创业板的条件问题进行研讨。

从中国特有的环境来看,设立任一金融市场大致需要有三方面条件:经济社会条件、市场规则形成和行政审批通过。

第一,从经济社会条件来看,有两个基本情况是明确的:一是中国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明显高于1990年;二是中国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远远超过20世纪初的美英等国。既然如此,为什么在1990年12月可以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而如今倒不能设立创业板市场?为什么在近100年前,美国可以设立柜台交易系统,而中国今天却不能设立创业板?一些人常常拿发达国家今天的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与中国相比较,并由此证明中国设立创业板的条件不成熟。从历史的比较中可以得出的一今明确结论只能是,中国设立创业板市场的经济社会条件已明显优于100年前的美国,也明显优于10多年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济社会条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过去相比,中国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有了明显提高,与未来相比,中国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相当低,但对设立创业板市场来说,问题不在于用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未来相比,而在于在推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在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在推进中国经济国际化过程中,是否需要有一个创业板市场来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设立创业板市场迫在眉睫。

第二,从市场规则形成来看,自2000年起,有关创业板市场的规则就在紧张的起草制定过程中,经过3年多的努力,尤其是经过对美国Nasdaq股指爆跌的反思,应当说,如今的创业板市场规则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

我们认为,创业板市场的规则的要义有三点:一是符合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二是股份全流通;三是尽可能地符合国际规则。在此要义之下,各项具体标准都是可以进一步研讨的。但不论何种建议,目标都应是为了设立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创业板市场,而不是为了否定创业板市场的设立。

第三,从行政审批来看,设立一个股市需要由国务院审批,这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一些人认为,只要国务院尚未批准设立创业板市场,就意味着设立创业板的条件不成熟。这种认识基本上贯彻的是以行政为标准的思路。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最初诸多的市场设立均需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主要采取国有机制运作,其基本理由大致是,这些市场的运作和发展状况关系着社会稳定、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利益等等,但如今运用行政机制设立的全国性商品市场、资本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转让市场等等基本上已消失,取而代之是各地自然形成的专业化市场,这些市场甚至辐射到全国。如今金融市场的设立虽然还要经行政审批,但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格局也将改变。由此来看,即便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在一段时间内未能通过行政审批,也不意味着它的设立条件不成熟,在中国设立创业板市场也是迟早之事。

对主板影响如何衡量

一些人认为,设立创业板市场将严重影响A股市场的走势从而影响A股投资者的利益,由此,为了维护A股投资者的利益,就不应当设立创业板。毋庸讳言,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在一段时间内必然对A股市场形成强烈冲击从而影响到A股投资者在A股上的利益,但这不是反对设立创业板市场的理由,恰恰相反,应是尽快设立创业板市场的一个根据。

创业板市场对A股市场的影响可以从股市整体扩容、股市机制转变、股市竞争和股市发展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股市整体扩容来看,设立创业板市场直接意味着一批新的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由此,在股市整体资金不增加的条件下,原有资金总量被分配到更多的股票上,这样,已上市股票的价格就将呈下落走势。这是创业板对A股市场的一种可能影响。但只要股市还要上新股,此类影响始终存在。即便没有创业板,A股市场中每只新股上市都对已有A股的价格发生同类影响。据此,要反对设立创业板,就首先应反对A股市场继续发行新股和新股挂牌,否则,A股市场中已有投资者的利益就将受到伤害。A股市场一旦停止发行新股和新股上市,其活力就将明显减弱,而所谓的“加速发展资本市场”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由于股市扩容是不可避免的,原有投资者在扩容中可能面临的利益损失也是必然,要回避此类风险,基本的政策选择不是停止股市扩容而是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力和更大的选择空间。我们认为,创业板给投资者以更加广泛的选择空间,使他们的选择权力增加了,因此,有利于他们运用这些选择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从股市机制转变来看,A股市场受到计划机制的强烈影响,而创业板市场在较大程度上贯彻市场机制,因此,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将对A股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严重冲击,并通过这种冲击而影响到A股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这种冲击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破坏?二是在A股市场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规范化建设中,这种机制转变的冲击是否也会发生?显然,答案是肯定的。由此,担心创业板市场对A股市场的冲击从而反对设立创业板,实际上,是打着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名义来维护计划机制对中国股市运行机制的影响,是一种保护落后的做法。

从运作过程来看,设立创业板是如何对A股市场形成冲击的?要形成这种冲击,首先需要投资者自主选择,即新入市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投资于创业板,而原先投资于A股的一部分投资者转投资于创业板,由此,使A股市场的股价和股指回落。由此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投资者青睐于创业板市场从而将大量资金从A股市场撤出转投资于创业板?二是通过阻止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来阻碍投资者的这种选择,究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还是伤害投资者利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说自明的。

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是,反对设立创业板的人总是担心创业板对A股市场的冲击,从不担心A股市场对创业板的冲击,这是为什么?

毫无疑问,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会暂时对一些A股市场投资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但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和在创业板冲击下A股市场的运行机制转变,中国股市不仅不会因创业板设立而更加恶化,反而会在市场机制的贯彻下高歌猛进,由此,股市整体投资者的利益将得到明显增长和市场机制的维护。

第三,从股市竞争和股市发展来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机制,优胜劣汰不仅有利于推进经济效率提高和服务质量提高,而且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上说,创业板市场对A股市场冲击,实质上是一种股市组织之间的竞争,它客观上要求A股市场的组织者充分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和市场参与者的要求,改进交易规则,提高服务质量,这对A股市场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由此来看,如果不设立创业板市场,A股市场继续出于垄断状态,则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维护。

市场经济在竞争中发展,没有竞争,就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创业板对A股市场的冲击,将逐步形成两个层次的股市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局面,将不断地通过创新绐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这又有什么不好?

创业板与A股问题并行不悖

一些主张暂时不设立创业板市场的人认为,受计划机制影响,A股市场存在着较多的体制性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的条件下,设立创业板市场很容易发生“复制A股”的情形,因此,应先着力解决A股问题,待A股问题基本解决完后,再着手设立创业板市场,这一说法听着似乎是合理的。对此,该怎么理解呢?

首先,创业板市场是否会“复制”A股的问题,直接取决于创业板的运行机制初运作规则。如果创业板市场在A股的旧套路中设计各项相关规则,那么,“复制”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但如果创业板是在跳出了A股思维的背景中设计各项相关规则,那么,“复制”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从2000年10月有关创业板市场的部分规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来看,创业板市场规则在设计过程中就选择了与A股不同的程序,这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创业板规则的独立性和它与A股规则的基本差别性。另一方面,创业板是一个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股份全流通的市场,其发股核准机制与当时的A股指标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也说明,创业板规则从设计伊始就注意到了避免“复制”A股缺陷这一问题。再一方面,A股的缺陷并非无人知晓,应当说,绝大多数人都对它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起草创业板规则的人不可能不注意到如何克服A股缺陷的问题,更何况,创业板规则的形成在证券制度形成历史上还第一次采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也有利于克服规则起草人的某些疏忽。因此,从规则设计的角度说,创业板市场要各个实质性方面“复制”A股市场是比较困难的。

其次,创业板市场有否可能待A股问题解决完后再设立?这取决于解决A股问题所需的时间。如果A股问题能够在几个月乃至1、2年内解决,也许创业板市场在A股问题解决完后再设立是可以讨论的,但是,众所周知,A股问题内容复杂、涉及面相当大,并非短期所能解决的。

但另一方面,不论是中小企业成长还是高新技术发展不可能有长时间的等待。虽然,即便没有创业板市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也能有所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也能展开,但这种发展在步速上是相当缓慢的,其中,必然带有这样一种高额代价:一些本来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大型企业的中小企业或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因缺乏资本集中的机制支持,在中途夭折了。如果中国还是一个封闭型经济,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慢些、高新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慢些也许都还能理解,但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已经转变为国际市场,在这一背景下,如果中资企业不能在国内市场占居优势地位,则不仅意味着中资企业要走出国门是极其困难的,中资企业将在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中面临失败和被淘汰的命运,而且直接关系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走向。试想一下,在各主要产业和大型企业被外资所控制的条件下,中国的国民经济能是“中国”的吗?

显然,从时间上讲,创业板市场不可能等到A股问题解决完后再设立。

最后,从中国改革开放历程来看,在1978年迈开了改革开放步伐后,一些人曾提出,应当先展开国企改革,待国企改革成功后,再发展非国有经济。但25年来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多种经济成分的有效发展,国企改革就失去了市场压力和竞争对手,其改革思路、改革步伐都将受到严重制约。换句话说,25年间,国企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推进下前进的。与此相比,认为应先解决了A股问题再设立创业板,正犹如“先改好国有企业再发展非国有经济”一样,不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离开了竞争机制,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就将失去方向和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创业板是推进A股问题解决的重要市场机制。设立创业板,则A股问题解决的取向将更加明确、步速将明显加快。因此,不应将设立创业板与解决A股问题相对立,更不应将它们分为两个时间段。

创业板风险有多大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在一些人形成了谈“风险”犹如“谈虎”般色变的心理状态。在此背景下,不主张设立创业板市场的一些人,努力强调创业板的市场风险,以影响有关决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弄清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问题。

中国创业板运行中的可能风险主要有三:一是作为一个股市所具有的一般风险,其中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股市走势总是有涨有跌,对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来说,股市下落意味着投资损失,由此,就将有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就可能面临某种压力。这就是一种风险。二是作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股市所具有的一般风险。其内在原因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就总体而言不像大型企业那样明朗,由此,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经营失败的结局,这将影响到创业板市场的走势和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将给证券监管部门的以较大的市场压力。三是体制性风险。这是中国股市特有的风险。从中国A股市场10多年的运行发展状况来看,最重要的风险不是股市的一般风险,而是体制性风险,因此,如果能够有效化解体制性风险,创业板市场的主要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消解。

所谓体制性风险,就股市而言,指的是计划机制对股市运行和发展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主要表现有三:一是运用行政标准判断和衡量股市走势。例如,当股市下落,一些投资者意见较大时,就认为股市出了问题。二是运用行政机制控制股市走势。例如,运用行政机制控制发股步速,运用行政机制限制股市交易的涨跌幅度,运用行政机制“调控”股市,使中国股市呈现出“政策市”态势,三是运用行政机制解决股市问题。股市涨幅过大就出台“打压”政策,股市走势低迷就出台“扶市”乃至“救市”政策。

A股运行和发展中的体制性风险已为众人周知,因此,在设计创业板规则中,各方人士努力避免这种风险在创业板运行和发展再观,从而,使得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在A股运行机制未转变之前将明显低于A股市场。一个突出的现象是,A股市场存在着由国有股减持所引致的风险,而创业板市场因股份全流通而不存在这一风险。

其次,虽然就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不如大型企业明朗从而创业板市场风险较主板市场大,但是,在中国特定的条件下,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创业板市场的这一风险有可能较小:一是中国有着几百万家中小型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成长型中小企业不仅经营状况良好(有着较好的盈利水平而且发展前景看好,因此,即便在运行初期的一段时间内,创业板市场的某些规则比A股市场更加严格,也将有足够的上市公司数量支持创业板的发展。那种认为,中国缺乏300家成熟的中小企业,因此,不能设立创业板的看法,是缺乏现实根据的。二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基本属于民营企业,其运行机制明显优于大型国有企业;同时,这些民营企业的资本主要归企业的高管人员个人所有,其约束力度明显高于国有产权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约束力度、因此,就上市公司的运行机制而言,创业板将好于A股市场。

中国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建立并经过25年大浪淘沙而累积下来的,这与发达国家中可发股上市的中小企业基本以通过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发股上市了,未发股上市的中小企业大多缺乏发股上市应具备的条件,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将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情况进行直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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