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期限是怎样确定的?——基于资产专用性维度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是怎样论文,实证论文,契约论文,期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契约理论一直是经济学界非常活跃的前沿研究领域。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 and Holmstrom,1987)。契约理论大体可分为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两大流派(杨其静,2003;杨瑞龙、聂辉华,2006)。然而,无论是哪个流派,契约期限问题始终是受到关注的焦点(Coase,1937;Williamson,1979;Klein,1980;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契约期限的长短及其所决定的行为预期,将对契约的实施及其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大量的文献强调了土地长期契约的重要性。不论经营主体是自己耕种土地还是雇佣他人耕种抑或租赁经营,长期契约都是地权稳定性在时间维度上的反映(Place et al.,1994)。流转期限过短或经营期限的不确定性均会诱导受让方在生产上的短期行为,容易形成掠夺式经营,不利于保持地力(姚洋,1998)。 事实上,中国农地流转市场普遍存在的要么是没有契约、要么是口头契约或者契约期限过短。对中国17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调查表明,在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中,高达46%的农户没有约定期限,其余54%有约定期限的农户中又有一半农户的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叶剑平等,2006)。对湖北与浙江两省的典型调查表明,农户的农地流转中大多没有约定转让年限,比例分别高达86.2%和68.5%(钟涨宝、汪萍,2003)。 在解释农地流转契约短期化问题时,钟涨宝、汪萍(2003)认为,对于农户来说,转出农地使用权的首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而是为了在家庭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状况下,通过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以继续保留对其承包的权利。这一解释显然说服力不足,因为农户的承包权是由土地集体所有的天赋身份与成员权所决定并具有不可替代的垄断性。徐珍源、孔祥智(2010)强调了土地价值的作用,认为高价值土地的流转收益更多地体现为保障收益,这类土地流转期限较短;低价值土地的流转收益主要体现为经济收益,这类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刘文勇、张悦(2013)发现,当地权不稳定时,租出者倾向于长期契约,租入者倾向于短期契约;交易费用较高时,两者倾向于长期契约;当种地预期收益与种地机会成本的差值较大时,二者倾向于长期契约。 可见,已有文献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识别各类因素对农户农地流转契约期限的影响,但对其影响机理并没有做出解释。Hart and Moore(2008)指出,精细的契约是刚性的,有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行为,但会导致事后灵活性的丧失。相反,粗糙的契约会带来投机行为,从而损失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最佳的契约形式是在保护权利感受的刚性与促进事后效率的灵活性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因为在租佃契约的形成过程中,缔约主体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正在商议的契约条款,契约期限的选择也不例外,所以,更重要的问题并不是长期或者短期契约是否有效率,而是为什么缔约当事人会选择不同租期(张五常,2000)。 分析不同农户土地流转的缔约行为,有助于强化对农地流转契约特征的认识。但是,过于强调农户的异质性,有可能忽略对农地功能特性及其决定机制的理解。因此,将两者结合显然是必要的。必须注意到,土地所承担的福利保障及经济价值功能,大大强化了乡土中国背景下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使得土地的资产属性与农地流转的契约选择紧密联系在一起。Crawford(1988)曾经证明,除非引入“资产专用性”,否则难以解释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的替代问题。Klein et al.(1978)、Grout(1984)、Williamson(1985)、Tirole(1986)等从不同方面指出,不完全契约会导致投资激励不足,而投资不足则会导致契约的短期化,短期契约又会反过来抑制专用性投资,从而揭示了资产专用性与契约选择的关系。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88)则分别从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角度进一步给出了严格形式化的证明。此外,众多文献围绕资产专用性,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控制以及履约等多个视角,对契约期限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杨瑞龙、聂辉华,2006)。 既然长期契约有利于改善农地的投资激励,为什么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却普遍选择口头契约与短期契约?因此,本文基于资产专用性的理论维度,结合农地流转的环境特征与交易特性,从理论和实证结合的层面分析契约期限的决定机理,以期揭示不同类型农户在农地转出中对不同期限契约的选择与匹配。 二、资产专用性与契约期限 (一)资产专用性与契约期限选择 不同的契约安排有利于不同的交易,不同的交易则需要匹配不同的契约关系(张五常,2000:Williamson,1985;费方域,1998)。为了实证“对各种组织安排的选择始于对每笔交易的成本的比较”,学者将交易成本的大小与交易的可观测属性联系在一起(Williamson,1979;Klein et al.,1978),交易契约的期限就是其属性之一。期限反映的是一个持续的时间概念,时间是分析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维度(Mises,1949),是缔约的关键内容之一(Guriev and Kvasov,2005)。 张五常(2000)认为,选择较长的租期是为了降低依附于土地的资产的机会成本;选择短期租约更多是为了便利重新谈判,而不是为了降低实施条款的成本。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契约期限安排的问题,Williamson(1996)曾给出过一个非正式模型的判断:交易的专用性越高、不确定性越大、交易频率越高,契约期限就越长,长期契约比短期契约的治理效应就会更为明显。大量经验研究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越大,契约期限越长(Masten and Crocker,1985)。一般来说,与交易相关的投资资产专用性越强,则对土地流转交易关系的持续性要求就越强,从而设立交易契约的保障机制就越重要(罗必良、李尚蒲,2010)。因此,对于农地流转交易的契约期限安排,资产专用性具有重要的行为发生学意义。 资产专用性具有预测的作用,以固定资产投资即具有交易专用性的资产投资为依托,各种交易就产生了“锁定”效应(Williamson,1979)。Klein et al.(1978)曾指出,为了避免投资形成资产专用性及其锁定效应,农业经营者往往通过租赁而不是自己拥有土地,来耕种一年期以内能够收获的庄稼,如水稻、蔬菜、甜菜、棉花或麦子。相反,那些用于种植果树(如各类坚果、橘子、生梨、杏树以及葡萄藤等)的土地,由于具有显著的专用性,则往往是种植者自己拥有土地。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专用性投资所形成的农业资产更易于“沉淀”,即缺乏流动性。在农业结构的调整中,这种“沉淀成本”表现得尤为显著:一方面构成结构调整的退出障碍,形成产业壁垒;另一方面农户在面对交易机会时,由于形成了专用性资产而易于被“敲竹杠”(项桂娥、陈阿兴,2005)。一般来说,租约期越长,土地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可能越高,反之则相反。由此,专用性投资及其面临的风险将一些潜在的土地租佃需求者挡在了门外(肖文韬,2004)。因此,农业的土地经营所形成的资产专用性特征,对农地流转的契约期限选择具有内生决定的性质。 (二)基本假设 按照Williamson(1996)的定义,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备择用途并由其他使用者重新配置而不牺牲其生产性价值的程度。Williamson(1996)将资产专用性划分为六类: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专项资产、品牌资本、临时专用性。本文关注于与农户农地转出相关的资产专用性,主要包括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社会资本专用性。 1.场地专用性。场地专用性可以表达为地形、肥力、适于不同方式种植的地块类型等多个方面。在经营权流转之后,农地利用方式有可能发生改变。一般来说,农地转出者对土地的地形与种植结构的变化是易于观察的,但对土壤肥力的变化则难以识别。一方面,作物生长对肥力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同一种作物采用不同的种植方式又可以反过来影响土壤肥力。后者相对难以被观察。考虑到土地经营权对承包权的依附特征,无论选择怎样的租约期限,土地总是要返回到承包农户。因此,可以推断,对于具有良好肥力的土地,农户转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选择长期租约的可能性较低。 研究假说1:农地质量越好,农业生产的资产专用性越强,农地流转契约越倾向于短期。 2.物质资产专用性。农户进行的农业生产性投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投资于土地所形成的资产(如灌溉渠道、多年生的果树等),二是根据其土地规模、地块特征所进行的工具性与装备性投资(农业机械及其装备等)。前者与农地流转具有不可分性,能够在流转契约中得到体现,后者则具有可分性,一般不会体现在契约条款中。因此,对于那些与土地资源特性相匹配的专用性投资来说,一旦改变土地的用途,或者流转其土地的经营权,原有投资的资产价值就会大大降低。于是有: 研究假说2-1:农户投入农业生产的专用性投资越多,“锁定”效应越强,其农地转出契约可能不约定期限,即使选择期限亦会倾向于短期; 研究假说2-2:通过借贷融资进行生产投资也会带来资产专用性。这类资产专用性对农地流转契约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如果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农户则可能选择短期契约;如果贷款用于非农生产性投资,则表明农户的非农化倾向,农地转出可能选择长期契约。 3.人力资本专用性。农户的人力资本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用性人力资本(可采用受教育程度表达)。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土地的依赖性越低,在农地转出时选择长期租约的可能性越大。二是经验性人力资本(可采用务农年限表达)。一般而言,农民务农经验和年龄成正比。随着农民年龄的增大,其劳动供给强度减少,显然倾向于转出农地并选择长期租约。此外,农户的人力资本可进一步表达为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如农业的单产水平与来自于农业的收入份额,均会影响到农户的租约选择。 研究假说3-1:受教育程度越高,转出农户越倾向于选择长期契约; 研究假说3-2:务农年限越长,转出农户倾向于选择长期契约; 研究假说3-3:农业收入比重高、单产水平高的农户,其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力资本专用性越强,在农地转出时要么不设定契约期限,要么选择短期契约。 4.社会资本专用性。由于农户的社区性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农地流转大多具有典型的乡土村庄特性。一方面,政治权利对农村的渗透,难免会打破原有农户间缔约谈判的均衡,具有比较谈判优势的农户无疑会选择短期租约以便于利用政治资源进行重新谈判;另一方面,乡土社会内含的声誉、人情与信任机制,有助于农户形成流转交易的稳定预期,会使得农户要么选择非正式契约(口头的或者无期限约定的契约),要么选择长期契约。因此,本文将农户社会资本专用性细分为政治资本(用“家庭村干部数”表达)和地缘资本(用“三代人生活在本村”表达)。 研究假说4-1:具有政治资本的转出农户,会选择短期契约; 研究假说4-2:拥有地缘资本的转出农户可能倾向于选择隐性契约或者长期契约。 三、数据、模型与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进行的全国抽样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1000份。剔除数据缺失过多的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890份。在890个有效样本中,东部地区(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8个省份)298个,占样本总数的比重为33.48%;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7个省份)215个,占样本总数的比重为24.16%;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重庆、广西、内蒙古等11个省区)377个,占样本总数的比重为42.36%。 1.样本户基本特征描述。从表1可看出,样本农户呈现出明显的特点:第一,小规模与分散化经营。户均农地(本文中包括水田、旱地和菜地三种类型)仅为4.78亩,且较为分散;第二,家庭经营非农化。一是纯农业劳动力占家庭劳动力的比例只有36.48%;二是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比例不足一半,仅占46.06%。 值得注意的是,农户经营的规模不经济与农业经营收入份额的下降,大大推动了农业劳动力的非农流动,但劳动力的流转并未有效推动农地的流转。表1表明,参与农地转出的样本农户共195户,占样本总量的21.91%,流转出的农地面积仅占农地总面积16.62%,“地动”明显滞后于“人动”。 2.转出样本户契约期限描述。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依附于农户的承包权,如果说农地的转入主体可以多样化,但农地转出主体必然唯一地是农户。因此,本文重点考察195户样本农户农地转出的契约与期限选择特征。 从表2可以看出,农地流转的契约化程度明显不足:一是高达68.72%的样本农户没有签订流转契约或者仅仅是达成口头协议;二是60.51%的样本农户没有明确流转期限。在有明确契约期限的77户样本农户中,以书面形式签订1年以上契约的样本农户仅占45.45%。 (二)模型选择 农户农地转出契约期限的选择,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是分为有期限契约和无期限契约,二是区分为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因此,这两个层面均是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适合采用Logistic模型进行计量分析。其基本形式为: (1)式中,P表示事件发生的概率,各变量关系服从Logistic函数分布,且将因变量的值域有效地限制在[0,1]。本文分别设立两个计量模型。在第一个模型中,将农户选择有期限约定和无期限约定的行为定义为[1,0];在第二个模型中,将农户选择长期契约(期限1年以上)和短期契约(期限1年)的行为亦赋值为[1,0]。设y=l的概率为,则的分布函数为: (2)式分别表达农民选择有无契约期限或者契约期限长短的概率,是影响农户契约选择行为的因素。 (三)变量选择及其统计描述 依据前述,本文采用的各变量定义及统计描述如表3所示。 资产专用性体现在场地专用性、物资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和社会资本专用性四方面。其中: (1)场地资产专用性采用“土地肥沃程度”测度。整体样本户的农地肥沃程度均值为2.33,略高于有期限契约的转出户的2.19,说明土地质量较好的农户不太倾向签订有期限约定的契约。 (2)物资资产专用性采用“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获得生产性贷款”来测度。约定契约期限的农户的物质资产专用性程度相对较高,初步验证本文的假说。 (3)人力资本专用性采用农户“平均受教育年限”、“平均务农年限”、“生产能力(单产)”和“农业经营能力”四个变量来测度。其中,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相对较高的转出农户,更倾向于选择有期限约定的契约,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契约化意识。 (4)社会资本专用性采用“家庭村干部数”和“三代人生活在本村”来测度。可以观察到,选择期限约定的农户拥有相对较高的专用性社会资本。 从表3还可以发现,与没有约定期限的农户相比,约定期限的农户所流转面积相对较少、流转给亲友的相对较少、获得的流转价格相对较高。因此,约定期限的农地流转契约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 四、计量模型的估计结果 采用计量模型,通过SPSS 20.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两个模型均具有较好的拟合度,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计量分析结果基本验证了前文的研究假说。由表4可以发现,基于福利赋权的“均包制”所形成的不同方面的资产专用性,对农户在农地流转中契约期限的选择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 总体来说,农户在农地转出的缔约中,是否约定期限以及选择期限的长短,大体具有较为一致的行为特征。其中: (1)场地资产专用性对契约是否约定期限的影响不明显,但对契约期限长期化选择起反向作用,即土地越肥沃,契约期限倾向短期。这表明,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质量越高,在流转中产生“惜地”的可能性越大。 (2)“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价值往往对农户的农地经营状况具有依附性,或者说,这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对农户的土地经营能够产生“锁定效应”。由此,农户在农地转出时倾向于不约定契约期限以保持灵活性;即使约定期限,也倾向于选择短期契约来保留对生产的最终控制权。“生产性贷款”对转出农户的契约期限长期化选择起正向作用。由于贷款投资是一种形成未来专用性资产的行为,因此,可以判断转出农户的贷款投资主要将用于非农经营。其契约期限的选择特征,一方面表达了生产性投资农户的“离农”倾向,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农户对土地财产性收益稳定预期的重视。 (3)“平均务农年限”越长,农户越倾向于约定契约期限,并且在约定期限时会倾向于选择长期契约。农户务农年限越长,其年龄也越大,农户因自身劳动强度下降而选择长期契约以获取稳定的流转收益。 (4)农户的“转出面积”越大,越倾向于约定契约期限,并且在期限选择时倾向于长期化。显然,农户转出的土地规模越大,通过契约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越强。 另外,计量结果也反映出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尽管流转对象的选择并未对契约期限产生显著影响,但发生于亲友之间的流转并不倾向于约定契约期限,流转越是发生于非亲友之间,选择较长期限契约的可能性越大。这表明,乡土中国的契约化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亲友之间往往选择隐性契约,另一方面在非亲友之间选择正式契约。但期限长短选择的行为特征,已经初步显示了农地流转走向契约化的趋向。 第二,作为地缘资本的“三代人生活在本村”,对农户的缔约行为同样具有双重性,即要么不设定契约期限,而一旦设定期限就倾向于选择长期契约。这种双重性表达了农户的分化特征。对于一些农户来说,如果农户外出的生存能力有限,随时保证退回土地经营是明智的选择,反映了农户对土地福利功能的依存性;对于另外一些农户来说,如果具有较强的农户外出生存能力,那么一个具有相对稳定预期的流转契约显然是合适的。 第三,“转出租金”并未激励农地流转契约的期限约定。或许存在三个方面的可能:一是土地流转大多发生于邻里之间,流转价格具有“隐性”特征;二是农地流转市场尚未得到良好的发育,缺乏恰当的流转价格的生成机制;三是农户对未来的流转价格有较高的预期,通过保持灵活性以利于未来重新缔约时获得谈判优势。 第四,反映农户农业经营真实能力的指标如“单产水平”和“农业经营能力”,对农户契约期限选择均不产生明显的影响。这意味着农户对流转契约的选择与农户对土地的实际经营状态无关,表明农户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及其收益预期,并未成为农户土地流转及其缔约期限抉择的重要变量。 五、进一步的讨论 重新审视本文的计量分析结果,可以得到一个惊人的发现:农户土地流转的契约及其期限的选择,主要与农户的资源禀赋条件相关,而与土地本身有价值的产权维度(如,由单产水平表达的经营权、由农业收入表达的收益权、由流转租金表达的排他性交易权)的关系甚微。 如果将表4中的变量重新分类,那些对农户土地流转缔约行为具有一致性影响的变量,如农业固定资产、农户务农年限、农户转出面积,均属于农户的禀赋性因素,而那些表达农户生产经营及其收益状况的能力性因素,如受教育程度、单产水平、农业收入比重,均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作为表达农户土地权益的“流转价格”变量,并未成为农户契约选择的积极因素。这就是说,土地的有价值的资产属性并未在流转契约中得到有效表达。人地关系的严酷性,决定了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正因为如此,家庭承包制所施行的“土地均分”成为了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Scott,1976)。因此,不能否定农民的理性选择。本文更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表达土地资产的有价值的产权属性,没有成为农户缔约及其期限选择的促进因素? 土地功能的双重性,表达的不仅是一个资源配置层面的资产专用性特性,更重要的是表现为显著的人格化(或身份化)特征。第一,农地对于农民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经营权证)、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使财产的人格化程度不断增强。其中,农民对于土地的承包权而言,具有排他性的“资格垄断权”(任何农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主体,只能以获得依附于承包权的经营权才能进入农业经营);第二,由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必然地要对象化到具体的地块,因此,对于任何通过流转市场来获得一个具体地块的经营权的主体而言,具有该地块承包权的农户,天然地具有“产权地理垄断”的特性;第三,农户参与土地流转交易,具有明显人格依赖性、生存依赖性、情感依赖性以及流转对象的依赖性。 农地流转市场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要素市场,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人情关系在内的特殊市场(钟文晶、罗必良,2013)。农户的土地流转契约亦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性契约。如果一个人对所拥有的物品具有生存依赖性,并且具有在位控制权诉求,特别是当其控制权的交易具有不均质性、不可逆的前提下,农户的预期不足会大大约束其流转交易行为。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农地流转意味着对农地实际使用的控制权掌握在他人手中,并有可能导致土地质量、用途等发生改变。如果存在事前的预期不确定性,并且这种改变及其风险又是承包农户难以接受的,无疑会提升农户对土地“持有”价值的评价,于是,要么交易受到抑制,要么缔约是可以随时变更的,从而选择口头契约、非期限契约或者短期契约。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从福利性赋权转向财产性赋权。赋予农户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发育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经营能力行为主体参与农地流转并改善价格(租金)的生成效率,提升农民获得相应财产性收益的预期稳定性,土地流转的契约化与规范化才有可能成为常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基于资产专用性维度的实证分析_资产专用性论文
合同期限如何确定?基于资产专用性维度的实证分析_资产专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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