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与道德体系看社会治理改革中的合作共识_张康之论文

从组织与道德体系看社会治理改革中的合作共识_张康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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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状况。至少,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可以使社会治理变得更为顺畅,尽可能地趋近善治的目标。我们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治理相应地承受着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在社会变革以及社会治理变革过程中,营造政治认同甚至文化认同是一项重要任务。因为,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共同构成了社会变革的双向通道。其中,文化认同通过意识形态教化和传统价值观得到维系(张静,2013)。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文化认同维系着传统,同时又有可能阻碍变革。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治理变革首先需要在合作共识的基础上才得以发生,而新的治理秩序的建构又需要在合作共识的基础上得以维系。所以,在社会变革的后工业化时代,寻求合作共识将是一项非常迫切也极其艰巨的任务。张康之先生《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下文简称《合作治理》)可以说就是一部面向后工业社会时代,寻求合作共识的著作,为我们思考治理变革中的组织模式与制度框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视角。

      一、后工业社会寻求合作共识的历史缘由

      合作问题是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的,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合作,合作的范围越大,社会进步越快(张维迎,2013)。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改革目标伊始,围绕着何谓治理现代化、如何实现治理的现代化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在笔者看来,社会治理变革正越来越多地呈现为多元化、多样化、多维性的实践内容,在此过程中如何使不同行动者达成合作共识成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多样化、多元化构成了“合作”的文化土壤

      如《合作治理》所言,社会的多元化是同陌生人社会的出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脱域化的结果,随着地域被打破,来自各个区域的人聚合在了一起,从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种多样化如果在实体性思维的意识上也就可称为文化的多元化(张康之,2014)。可见,文化领域的多元化与社会的多元化是相互建构的历史过程,社会的多元化预示着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也强化着多元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文化多元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当我们思考合作的问题时,必须在文化多元化的条件下进行规划(张康之,2014)。如何理解文化的多元化,以及如何在其基础上讨论合作社会的理论建构问题,可以通过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来审视与观察社会结构与行为方式在各个维度上的差异。合作本身就意味着它是差异的共存,而合作治理则以差异性的多元主体的共存为前提,同时,合作治理又是催生多元主体的基础性力量(张康之,2014)。这一观点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有着很好的体现,如2013年被住建部授予“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称号的郝堂村即为一例。2009年的郝堂村呈现出的是日益凋敝的景象,空巢化、空心化问题异常严重,社会治理问题日益突出。郝堂村通过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共建的“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来启动金融领域的内置型合作,并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在社会组织、基层政府、村干部、村民有效地合作的基础上形塑了一幅最美乡村的画卷。其善治核心就在于通过多元社会的发展达成了文化多元化的共识,不再盲目追求城镇化,而是将“乡村建设得更像乡村”以此来提升其文化价值。可见,文化理念的多元化意味着社会多元主体间的思想市场自由交锋,唯有通过自由的观点与理念的交流,才能围绕着特定的社会事务而展开谈判、协调,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理念共识,实现行为的合作化。

      (二)“合作性权力”萌发是“合作”得以生长的权力基础

      工业社会时代,行政权力一权独大的治理格局,源于第二次工业革命催生的科学技术理性。在技术理性基础上培育出来的工业社会的组织技术的方式,势必演化为极权主义(赫伯特·马尔库塞,2008)。这种极权主义意识流事实上强化了集权治理的现实,集权治理建立在主体单一化的前提下。同时,集权治理又会扼杀多元主体出现的一切可能性。然而,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推进,后工业社会发展的深化,社会与组织都将发生一系列的变革,传统工业社会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将会让位于以社会为基点的扁平化的组织权力体系。诚如里夫金所言,第三次工业革命将打破由第二次工业革命所确立的自上而下的结构传统,使社会向合作和分散关系发展,使原有的纵向权力等级结构向扁平化方向发展(杰里米·里夫金,2012)。纵向权力向扁平化方向发展,也就意味着等级型权力关系向平等型合作关系的转型,而随着互联网技术所催生的“合作性权力”,也将从根本上重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这一合作性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纠正由行政傲慢与行政垄断所造成的“社会溃败”有着积极的效果。合作性权力将重塑社会合作模式,杜绝由技术官僚独享权力体系,避免非对称性权力的获取,优化“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权力结构,通过权力的分享与合作,推动合作型社会的构建。

      合作型社会推进过程中的治理样态——合作治理,与任何形式的集权都是不相容的,它将一切社会因素的平等共存作为“合作”赖以发生的基础。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文化交往是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互动的前提下实现沟通的,然后又在沟通的基础上生成合作行为和建构合作体系,继而形成合作关系(张康之,2014)。多元社会与合作关系的逐步发展塑造出“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诸如“合作型公共管理”一样,通过“论坛”和“数据报告与追踪”等方式实现了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行动者(市长、预算办公室主任、控制师、城市律师、人力总监等)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时间、接收到同样的信息,从而进行广泛的讨论,继而形成合作公共管理(罗伯特·登哈特,2013)。如上文所述之郝堂村,其在治理创新之初,采取的是“金融合作”的逻辑。因为在乡村社会,资本短缺是最大的发展障碍,所以在金融领域寻求合作化的行为是最有效率的,而一旦金融合作的基础形成,其必然要寻求可持续性的方式与路径,因为金融毕竟只是一种工具与手段。郝堂村在持续性阶段采取“生态合作”来深化与发展乡村治理,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其善治核心策略即在于始终围绕着“合作性权力”的培育和合作关系的维系。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期许要求行动者网络“合作行为”的深化

      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行动者是根据特定的伦理原则来选择自身目标的,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为公共“服务性”水平的提升。作为治理手段与路径的“合作共治”,目的就在于提升服务能力。合作治理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行动,在合作治理体系中,政府只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中的一元,既往的政府垄断社会治理的格局将失去历史合理性,因而,政府的控制导向将为服务导向模式所取代(张康之,2014)。所以,合作共识的治理意义在于服务型社会治理的实践,在于将“他治”与“自治”统合在“共治”的逻辑体系之下,凭借着文化的融合性与发展性功能来整合不同治理理念之间的行为分歧,推动多元治理主体间合作行为的深化。

      在合作治理的实践中,合作行为主要表现在政策协同、项目协同与服务协同三个发展维度。其中,政策协同是共治的基础,项目协同是共治的保障,而服务协同是共治的核心。服务性的提升是社会治理变革的根本宗旨。因此,在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中,需要对“服务性”的定位与内容进行系统谋划。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中,要把握住合作共治的文化脉络与历史情境。我们知道,社会变革难免要面对各种利益群体与个体在权利得失方面的分歧,如果说任何一项变革方案或改革举措难以实现帕累托改进,起码它应该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也就是受益者所得要大于受害者所失。如果绝大多数人能从改革中受益,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大概是可以满足的(张维迎,2014)。如何在利益分歧的背景下推动双方或多方的合作行为,恰恰仰赖于政府治理“服务性”水平的提升和制度化建设。否则,在多方谈判过程中,不同行动者谈判能力的差异,将决定着在合作达成的过程中,各方所获得的直接收益与损失补偿的比例。若任由这一情势的发展,那么这种“合作”的社会是不可持续的。在现实社会中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诱发的社会事件以及各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社会意识,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一旦缺乏公共服务的精神及有效的制度预期,社会治理所勾画的“合作”将蜕变为毫无原则的“妥协”与“懒政”。

      二、寻求合作共识的组织构想:合作制组织的建构

      后工业社会时代的到来,在社会治理领域愈发地需要合作的理念与共识,理念的分享与共识的实现端赖于社会组织形态的改造。《合作治理》一书通过对合作的表现形式及其内涵的广义与狭义讨论,将“合作”定位于后工业社会的论域,并以此来区分参与治理与合作治理的本质区别(张康之,2014)。这种区分在组织层面上反映了其对工业社会“协作型”组织思想的扬弃。工业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的社会,在竞争—协作的理念之下,治理体系集中呈现为协作体,其建构基础源于工具理性的张扬与价值理性的式微。与之不同的是,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形态的合作治理,其对组织模式的设想则是追求价值理性的回归,在社会大变革的进程中,集中呈现为“网络化”、“合作化”的组织特征,这些特征指向一种“合作制”形式的组织模式的建构。

      (一)合作制组织的建构需避免行政技术理性的过度渗透

      追求行政技术的理性可谓是理想官僚制最为核心的基础或目标。然而在后工业社会不断深化的历史阶段,这一理性的追求带来越来越多的治理风险。合作制组织的建设提供了对这一历史问题的反思:一方面,韦伯理想官僚制的构想主要是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效率提升为价值目标,在行为取向上自然倾向于建立一个形式合理性的集权体系,这种集权体系倾向于排斥价值因素的考虑。然而,公共行政不同于企业行政,其无法像私部门那样,只关注单一的经济绩效。公共行政要考虑更为复杂、更为多元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念。也就是说,专注于技术理性/工具理性的官僚制组织范式一旦充溢社会治理体系,必将造成行政人格的自我膨胀与随心所欲的自由裁量。公共价值的考虑依附于技术理性的考虑,致使行政集权的弊端显露无遗。

      另一方面,奠基于工业社会时代的管理型政府范式,倾向于笃信法律制度、组织结构以及运行机制的科学、合理设计,认为一切管理问题都可通过“理性设计”来予以解决。诚如历史所呈现的,近代以来的政府,特别是在行政的意义上所看到的政府,都一直是以集权政府的形式出现的。特别是到了20世纪,自觉地依据官僚制理论而加以重建的政府,更是在集权主义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张康之,2012)。所以,基于工具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官僚制设计,其集权的秉性缺乏价值层面的有力约束,必将强化权力设租与寻租的能力。成形于工业社会时代的官僚制在应对后工业化、全球化时代风险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时候,其程序化、标准化与确定性的组织设计容易显露窘态,在社会治理领域其线性治理思维也就日益捉襟见肘,难以为继。因此,在组织层面必须摒弃官僚制的渗透,超越工具理性,以更为丰富的价值理性作为重塑公共行政组织的理性基础,避免行政权力单一的、线性的集权化思维,以更为多样的、灵活的、充满“合作精神”的组织形象面对日益严峻的治理境况。

      (二)合作制组织将终结治理体系中的“技术统治论”

      组织的存在本身意味着一种社会控制的方式,是对社会秩序的回应。在社会风险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日益严峻的情境下,如何有效地组织社会,需要应用最新的科学技术,并推动技术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技术发展是组织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尼克·比尔顿所描述的中世纪“印刷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一样,其直接改变了权力的权属关系,将社会权力从神职人员与专制君主手中转移至新兴阶级与资本手中(尼克·比尔顿,2014)。可以说,技术对组织权力与社会控制有着直接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夸大技术的作用,而忽视技术控制倾向所带来的弊端。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技术控制的消极效应日益彰显,科学技术对人的异化问题愈发严重,在技术发展的同时,必须终结技术控制的目标。在组织发展的视野中,技术控制的终结是组织变革的一项成果。也就是说,当人类的社会治理建立在合作制组织而不是官僚制组织的基础上,技术控制也就完全失去了历史合理性,从而被人们所抛弃(张康之,2014)。回顾管理史,亦可发现,人们早已知道技术统治论观念的假设有着不切实际的缺陷,但泰勒的思想在管理特权的理性与控制的结合中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后人对管理理论的修正虽然已经拒斥了他的科学原理,但是并未抛弃他的技术统治论观点(马茨·阿尔维森等,2012)。甚至到目前为止,在发达工业社会,对现存制度来说,技术成了社会控制和社会团结的新的、更有效的、更令人愉快的形式。这种技术社会是一个统治系统,这个系统在技术的概念和结构中已经起着作用,技术的合理性已经变成政治的合理性(赫伯特·马尔库塞,2008)。因而,我们需对技术、对技术的控制倾向有着冷静而客观地认识,既要充分地认识到技术发展的必要,更要充分地认识到技术统治论终结的思想意义,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推动组织适应性变革的发生与发展。

      (三)合作制组织在形式上将呈现为一种“网络化”形态

      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培育与发展网络式的组织结构成为当前组织发展的一大方略,其在工商管理领域已得到广泛地应用。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公共管理领域,网络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对治理变革的影响是任何一种其他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为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性条件,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多维度、多向度的互动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扁平化与水平管理特点的网络化组织也就具备了生成条件。互联网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有力地推动了“开放型社会”的形成。为广大的社会行动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自由的、充分的、平等的话语平台,其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通过合作共识的达致,正塑造着日益丰富的、多样的社会共同体。这一媒介的应用有助于理解我们所处的后工业社会的时代情境,有利于适应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组织框架的形成。

      (四)合作制组织建设的核心在于信任机制的培育与发展

      诚如前文所言,组织本身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产物,是社会的缩影。对组织中的信任与合作状况的考察,也就反映了整个社会的信任与合作的状况(张康之,2008)。什么是“信任”,许多社会科学家提供了蔚为壮观的定义集合,但对我们理解社会变革与治理发展而言,尚显不够充分。信任的核心源自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培育发展与行动者互动中的网络结构具有相互增强的作用。如前文所述,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组织的网络化提供了技术条件,同时,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网络结构及其合作制度晨曦乍现的时刻,正是社会网络结构和合作制度,提供了把宏观理性和微观理性结合起来的希望(张康之,2014)。社会的网络结构,决定了人们之间需要实现充分的信息分享,决定了彼此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和合作。在信任和合作基础上客观地形成一种稳定的伦理关系,该关系为新型社会治理的结构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基础。

      另外,新一轮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主体结构上也带来了多元化的局面,为网络化及具有合作精神的组织结构提供了现实基础。在我们看来,网络化是合作治理的结构性特征,广泛的、自由的、自主的合作是合作治理的目的性与行动策略的表征。在社会互动的网络结构中产生了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信任”基础,基于该信任关系所形成的合作机制也就成为寻求社会合作共识的技术通道。不过,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主张的那样,社会的信任存在边界问题。一旦脱离适当的组织规模或社会规模,成员间的信任也就难以为继了,而一旦组织成员间缺乏信任,就意味着组织的合作机制失灵,组织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幅度下降。因而为寻求可持续性,组织或许只有通过缩小其规模才能重建信任机制。面向后工业社会中的合作治理,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重新塑造“信任—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信任机制的效用边界,以网络式合作制组织的构想替代韦伯理想官僚制的理性模式,既肯定了技术发展的必要性,又时刻警惕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异化,为合作社会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合作型”的信任基础。

      三、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建构合作共识的德制体系

      在一切支持合作的因素中,道德是最有效的力量,只有道德才能在行为主体之间建立起真正的信任关系,进而增强合作的有机性。工业社会时代,整个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主要是出于规范竞争的目的(而存在),以至于很少关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另一种行为——合作(张康之,2014)。因而,康之先生主张在后工业化的视野中去建构合作社会,以此来推进合作治理的实践进程,在合作制组织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道德制度体系的建立来维系合作行为。尽管简单地说制度设计忽视合作是不妥当的,因为只要讨论竞争,自然也就在讨论合作,二者是相伴而生的。但是从社会治理变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竞争”与“合作”的讨论并非是聚焦于微观层面上的个体行动偏好,而是聚焦于整体社会模式的变化,因而其对工业社会治理的模式化选择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讨论社会治理变革中的合作行为模式是我们的出发点,而如何让这种合作行为得以维系并继续发展,需要我们在制度体系方面予以充分地考虑,在《合作治理》看来,唯有道德的制度体系方能够有效地保障合作共识的达致以及合作行为的可持续性。

      (一)德制体系建设:开放型社会发展的现实诉求

      道德制度体系建设是对工具主义基础上的制度体系的扬弃。后工业化、全球化是一场促进制度变迁的伟大的社会运动。当代社会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网络化,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合作关系的产生成为可能。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实现了从竞争向合作的转变,工业社会建立在人与人竞争基础上的制度也将被建立在合作关系基础上的制度所取代。德制体系建设强调的是制度体系的道德化,其本质是期望通过道德化的制度来引导与规范行政行为的道德化倾向。乍看之下,这一思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思想即推动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构建法治中国相悖。其实不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施政方略与我们所言之道德制度体系建设并无分歧,德制建设与法治建设是不矛盾的,二者是在不同的侧面或曰不同的位阶讨论社会治理的方式问题。

      开放的社会系统需要行动者充分的合作,全面的社会开放也意味着合作行为的普遍化,甚至是一种合作行为模式的塑造。“开放性”是公共事务、治理系统固有的一种客观规律性。将这种开放性聚焦到社会治理领域,意味着治理行动者构成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合作治理以差异性的多元主体的共存为前提,同时合作治理又是催生多元主体的基础性力量。我们知道,集权治理必然要建立在主体单一化的前提下。同时,集权的治理又必然会扼杀多元主体出现的一切可能性。民主治理在形式上扬弃了集权治理,但在实质上只不过是改变了集权的方式和拥有者,它用代表性的设置,把权力一级一级地集中到某个岗位和职位上,用某个党派或利益集团去代替农业社会的君主集权。

      然而,合作治理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治理方略,它与任何形式的集权都是不相容的,它把一切社会因素的平等、共在作为合作的框架也是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在实践维度,其具有两个指向:一是对治理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开放,这也就意味着行动者跨层级、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二是对治理系统外部,即社会力量的开放,这也就意味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推进。这种系统的开放性在实质上是为了应对耗散结构理论所描绘的系统“熵”,具有遏制权力系统封闭性与集中性的趋势、培育社区文化的价值以及提升治理结构的有机性等作用(杨华锋,2013)。全面的社会开放意味着合作行为的普遍化,甚至一种合作行为模式也就得以塑造,而行为模式是被建立起来的惯例、共同的期望、可预测的行为、思维和行动的方式,以便使得持续的合作成为可能(乔尔·查农,2009)。在《合作治理》一书中,后工业社会必将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对于这一社会中的合作行动以及合作行为模式而言,将不可能对工业社会的制度规范做出适应性证明,相反,它需要拥有全新的制度。合作社会中的制度将不再是外在于人的规范力量,将增强人的行为的可预测性,它不再是压抑反而是激发行动者的创造性,使行动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张康之,2014)。

      (二)德制体系建设:个体与组织的道德化努力

      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关系及其行为,是存在于日常的、具体的行动之中的,其中所具有的复杂性,需要一种道德化的制度,这一制度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善的理念上的,而是把平等、自由、公正、合作和社会的和谐等具体的价值观念作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原则,并以追求公共行政行为的道德化为目标。在康之先生看来,公共行政道德化问题既是当代公共行政研究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改革和构建新型公共行政模式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公共行政的道德化包括两个向度:其一,是公共行政的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即在制度安排中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机制;其二,是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要求行政人员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没有制度的道德化,行政人员个体的道德是不稳定的,如果没有行政人员的道德化,那么制度的道德就成为空洞的教条(张康之,2002)。在《合作治理》一书中,后工业社会所指称的“道德”是一种结构道德,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体道德。其中,结构的多元化与主体的多元化是有差异的,其表现在统一性与连贯性上,主体多元具有偶然性、随机性,而结构多元则不同,其具有持续性与稳定性。在行动者结构日益多元化的基础上,合作价值的认知与追求也将逐渐成为公共行政实践的核心,以充分的合作精神开展相应的合作化行为。合作精神注重平等、适应性、自由裁量和最终结构,而官僚主义敬奉等级、稳定、服从和程序(尤金·巴达赫,2011),在此价值规约之下,行政行为的道德化也就具备了实现的基本条件。

      (三)德制体系建设:作为公共行动中的法律

      在合作治理的体系下,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努力以及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任何试图对社会事务的解决与期待都将不具有持续性。公共行政即是行动中的法律(乔治·弗雷德里克森,2003),作为后工业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呈现形式的合作治理,自然也要审慎地考虑在治理过程中所潜伏着公共性风险及其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制化策略。诚如任剑涛所言,制度合乎德行,权力就不能垄断,行使权力就不致嚣张,公民就会信守规则。否则,公民无法公开反抗,就只能通过私下的放纵来解构权力的约束。道德化的制度要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即便是国家领袖,也要与底层民众接受同样的道德约束,如此人们才会有一种道德平等感,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效能感。一套道德机制,如果是协调社会底层而放纵高层,底层也会产生道德冷漠,因而抗拒道德规则(任剑涛,2014)。这一论断比较鲜明地指出道德的制度体系必须首先具有公平性,唯有“祛特权化”才能保障制度的认同、接受与承诺。

      就公共行动的过程而言,道德的制度化诉求缘于法律制度设计体系中为“行政人”所预留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社会公共行政实践中,法律无法穷尽公共事务的所有环节,相反,法律的激增恰恰又凸显出合作精神的崩溃,故而自由裁量空间的设置是必要的。为有效地履行公共责任与公共精神,也就需要行政人员在做出不可避免的自由裁量决定时,必须理解指导这一行为命令背后的理念精神,即正义性,倘若缺乏了这一点,那么任何行政行为即便披着漂亮的合法外衣,所从事的依然是“暴力美学”下的“行政之恶”。因此,公共行政所推动下的集体行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道德制度的基础上。

      社会普遍合作的目标追求对公共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共管理者时时持有合作理念,因为社会的变革和人类的进步基本上都是在新的理念推动下出现的,没有理念的变化就没有制度和政策的改变。同时亦要求树立稳定的合作精神,继而在合作理念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组织的自适应改革,推进合作治理的历史进程。《合作治理》一书对于深入地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积极的批判性的视角,通过对风险社会时代特征、历史情境的勾画,提出了面向后工业社会的组织形态、行动策略、制度体系及具体治理方略,对于我们思考变革社会中的合作问题具有良好的启发意义,同时也为我们如何更好地开展合作治理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诚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所提到的那样,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成为未来政府改革进程中的核心议题。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挖掘激发其活力与创造力的路径与方略,因为合作共识的追寻不是真空中的产物,我们需要在实实在在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寻找到具有开放性、创新性、协调性的社会组织,扎扎实实地推进治理合作化水平的提升。行政人员自由、自主的公共性人格是构建开放性社会的必要条件,唯有行政人员自由、自主、自发、自觉的道德化行为,才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推进德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公共政策过程中广泛的公民参与以及政府行为的透明化与公开化是开放性社会建设的充分条件。在后工业社会的历史面向下,对工业社会治理模式与治理策略的批判与反思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发掘合作制组织的构建路径以及改进德制体系的方式和方法。这也就有待吾辈学者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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