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模式的理论基础--兼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模式_公有制论文

论分配模式的理论基础--兼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模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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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6)02—0042—04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问题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此,提出个人一些粗浅看法,与学界同仁进行商榷。

一、分配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包括四个环节,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其中,生产环节是主要的,决定着其他三个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决定分配,研究分配关系必须从生产关系入手。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讲的很多,也很清楚,如“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1] 学术界对生产决定分配的观点并无异议,问题是怎样理解其含义。

传统观点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在各种政治经济学教材和论文里,随处可见这样的表述。这种观点实际上片面理解了马克思的原意。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分配的性质,但并不直接决定分配的特殊方式。恩格斯说:“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2] 可见,恩格斯明确否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直接决定分配方式的说法,并且恩格斯的这个解释和马克思的观点是一致的。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提供了分配方式的一个制度背景,并不直接决定分配方式。例如,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分配方式却大相径庭,前者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后者实行的是按需分配。

那么,什么决定分配方式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曾区分了两种分配,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首先是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分配,即生产要素的分配,并认为这种分配包括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所讲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从分配过程看,是指生产要素的分配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第二,从分配结果看,是指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这两者共同决定了产品分配关系,第一个层次解释了具体的分配方式的决定因素,第二个层次解释了分配的性质的决定因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谈到,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里,劳动时间会起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劳动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前者讲的是资源配置方式问题,后者讲的是消费品的分配方式问题,前者与后者存在紧密的联系。就在同一段话里,马克思又讲到,“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挥发展程度而改变。”[3] 决定分配方式的是“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这种特殊方式又指的是什么呢?马克思紧接着又说,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假定在自由人联合体里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是说,实行按劳分配的依据是与商品生产相对的产品生产方式。对于资本主义来说,“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这种商品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方式就是劳动力得到劳动力价值、资本得到剩余价值,即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马克思在讲到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时,曾讲到“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 即私有制决定商品生产的产生,前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后者是资源配置方式。所以,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方式又决定收入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解释收入分配方式的一个前提,直接决定收入分配方式的是资源配置方式。谈收入分配方式必须谈生产资料所有制,但如果丢掉了二者的中介资源配置方式,什么也说不清楚。

综上所述,生产决定分配,但生产又包括两个方面,即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前者决定分配的性质,说明要素所有者得到报酬的权利,后者决定分配的方式,说明要素所有者得到报酬的权利所实现的程度。

二、一般理论的展开

生产资料所有制存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从理论上讲,有三种所有制结构,第一种是纯粹公有制,整个社会实行单一的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只有一个所有者;第二种是纯粹私有制,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所有者;第三种是混合所有制,即存在一定范围和数量的公有制,也存在独立的要素所有者。

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大体上有两种,即计划方式和市场方式。计划方式是指由计划的制定者采取行政手段配置生产要素,这种方式只存在于纯粹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者的劳动直接是社会劳动,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在纯粹私有制条件下,只能由市场配置生产要素。在混合所有制下,怎样配置生产要素,学术界的认识经过了一个过程,现在一般认为,必须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

这样,就存在三种情况,即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纯粹私有制+市场经济、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下面分别讨论一下这三种情况的分配方式。

1.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曾讨论过这种情况:“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5]

从马克思的分析中,可得出几点结论,第一,只有劳动力的所有者要求参与分配,因为除了劳动之外,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第二,劳动时间可以直接作为分配的标准,因为生产者的劳动直接是社会劳动,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时间,这种分配方式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按劳分配。可见,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条件是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产品生产,生产资料的纯粹公有制决定了分配的权利只能由劳动力的所有者行使,计划经济和产品生产决定了可以直接按劳动时间分配,“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6]

2.纯粹私有制+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要素所有者是相互独立的,即资本、土地、劳动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生产要素的配置只能由市场来完成,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要素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表现为利润、地租、工资,即通常讲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的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反映了要素的稀缺程度。

3.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上面讨论的属于两种极端情况,现实中一般不存在,常见的是同时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即混合所有制的情况。

在混合所有制中,尽管存在一定范围的公有制。但这种公有制已不同于纯粹公有制时的情况,这种公有制必须通过其实现形式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公有制企业已成为利益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它所创造的价值必须进入市场,由市场来决定能否实现、实现多少,遵循的分配原则也不可避免根据要素分配,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取得利润,劳动力的所有者取得工资,等等。

混合所有制决定了必须由市场配置资源,资源的价格只能由市场决定,不管是其中的公有制或私有制都必须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私有制实行按要素分配,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第一,市场是同质的,私有制企业的劳动力是商品,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其价格也由市场决定。如果说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就意味着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必定分割市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第二,按劳分配的条件是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产品生产,缺一不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时间要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经过市场,二者一般不相等,不可能按个别劳动时间分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方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分配模式呢?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意见,试分别分析如下。

1.按劳分配。有人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实行按劳分配。这种观点值得讨论。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纯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是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是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是纯粹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但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从实践上讲,我国过去曾长期推行按劳分配,结果不但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反而造成了平均主义、官本位制、脑体倒挂等不正常现象,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现在学术界坚持全部实行按劳分配的人已不多了。

2.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种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其理论根据是公有制决定按劳分配,非公有制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存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所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同时存在。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也存在一些问题。

从理论上讲,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了马克思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资料的配置方式共同决定分配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只决定分配的质,至于这种分配怎样具体实现,必须联系生产资料配置方式才能说明。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条件是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和产品生产,这样的条件显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存在。“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其意思只是说明,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根本谈不上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但是,仅仅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还不能充分说明按劳分配客观必然性。”[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和非公有制企业一样,都必须接受市场的考验,其资源配置方式必须接受同一市场规则,收入分配方式也必然是同一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其区别在于私有制企业的剩余收入归私人所有,公有制企业的剩余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显然,非市场化的按劳分配与市场化的按要素分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

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仍然存在,只是其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实际上,按劳分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能任意解释。把不属于马克思的东西强加给马克思,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是按劳动时间对社会产品(作了必要扣除后)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除了这个含义之外的分配方式不能被称为按劳分配。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中的工人得到的工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相当于v部分),另一部分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取得,但按劳动时间分配的(相当于m部分),所以,国有企业中工人是按劳分配的。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 这种观点已承认了国有企业中工人的收入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其次,工人个人能否得到m的一部分呢?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国有企业创造的剩余收入也应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但作为个人,国有企业工人无权得到m的全部,而只能同社会上全体劳动者一道,共同分享剩余劳动成果,即m。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工人工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

从实践上看,这种观点也是极为有害的。我国原有体制下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原因之一,就是用工制度不合理,分配方式不合理。国有企业职工能进不能出,干部能上不能下,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国企的效率。要打破这种局面,就必须对国企的用工制度和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工资制度要引入价格机制,用工制度要引入供求和竞争机制,彻底消除国有企业职工的特殊优越感。

3.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分配方式,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被紧密结合起来了。要素的所有者根据市场信号提供资源,要素的使用者要向要素的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价格由供求双方在市场上决定。显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这种分配方式要求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否则,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我国学术界现在一般承认除了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都是商品,争论较多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二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有人据此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没有丧失生产资料,所以,劳动力不是商品。

其实,这种观点误解了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是有特殊的时代背景的,主要是针对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诞生时的情况讲的。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现象,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劳动力必然以商品形式出现。劳动力成为商品也不会损害国企中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因为只有劳动者才能成为主人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讲的,只要区分了劳动者和劳动力两个概念,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四、几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1.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有人认为,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违反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认为,要素参与分配和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并无必然联系,某种要素是否形成价值的源泉并不是其参与分配的先决条件。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曾经批判过把收入来源和价值来源等同起来的观点。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产品,虽然非劳动生产要素没有创造价值,但参与创造了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果得不到收入,不会将生产要素投入生产,也就不会创造使用价值,当然无从谈起活劳动创造价值了。劳动力的所有者首先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然后,剩余收入在非劳动要素所有者中进行分割,形成利润、利息、地租等,具体的分割比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但不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恰恰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与此相反,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却存在于价值关系已消失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里。

2.按生产要素分配与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讲过:“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8] 有人将这句话理解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而坚持按劳分配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实际上,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共同富裕与按劳分配也并无必然联系。公有制只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公有制并不直接决定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也不必然导致共同富裕。劳动者存在着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差别,分配标准的公平并不能导致分配结果的公平,必须借助于国家的收入政策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在我国,按劳分配政策曾经实行了几十年,结果是商品奇缺,被迫实行票证经济,大家都穷。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提高效率,发展经济,通过先富带后富,完全可以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东西”,其分配方式也必然不断改变、不断进步,不应当“有一个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9]

3.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收入差距。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显著,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按要素分配的结果。实际上,按要素分配并不必然导致收入差距过大。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5,而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在0.3—0.4之间,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全部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我们认为,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并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造成的,而是权力、腐败等非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结果。严格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禁止非法收入,可以防止较大的收入差距。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方法,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避免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

收稿日期: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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