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不能失之于软论文

教育法治不能失之于软

随着我国步入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近年来,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进程逐渐加快,“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还是存在法律失之于软,“硬法”软化等问题,这既不利于教育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同时也制约了教育法治建设的成效。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硬法”主要是指国家出台的正式法律规范体系,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软法”目前尚无统一的定论,法国学者Fiancis snyder1994年对其作出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例如共同制定的规则、章程、原则等。相对于“软法”而言,“硬法”天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

教育领域“硬法”软化,简而言之就是本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失去强制力保障,以至于在实施过程中遭施法对象忽视,其本质上是法律规范的力度和刚度的欠缺。深究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系在教育立法过程中的原则性过度,强制性缺失。

具体而言,就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不具体,而实施细则又不能与教育法规相配套,易于使法规形同虚设,从而造成有法难依的局面。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8部教育法律为统领,包括16部教育行政法规、80多项教育部门规章和大量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在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我国教育事业各个领域的有法可依。其中部分法律历经数次修订,法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已大大增加,但最根本的“硬法”软化问题依旧存在。

其三,对于教育违法行为的约束难以落到实处。教育领域存在多头执法、协同性弱、效率较低等问题。譬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然而现实中,教育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教育执法能力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置。此类情形同样出现在其他领域,《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但现实中,政府缺乏引导和激励,许多企业热衷聘用有经验的职工,不愿意花钱用于职业培训,实施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双边政策”唱成了独角戏。

其次,关于教育统筹协调的法律规定推进困难。以职业教育领域为例,《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但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统筹协调困难,教育部门主管的职业院校与人社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政策不一,待遇不同,甚至有的政策相互抵牾。

首先,关于教育投入保障的法律规定落实乏力。根据《教育法》,教育投入应达到“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但事实上,许多地区未能做到法定增长的要求。《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缺乏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有的县级职业学校条件薄弱。

招聘岗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的记录4 593条,占总体比例的67%;大专学历有946条,占比14%。我国对外籍人才招聘对学历总体要求较高。

与一般的商人不同,多年的军旅生涯,给谢清森烙上了深深的军人印记:站立时,腰板挺直,保持着立正的姿势;即使面带微笑,也遮不住自然流露出来的一股英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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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领域中的“硬法”软化现象,乍看之下是个立法问题,反映了教育立法的不规范、不完善。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同时具有“一头软两头弱”的特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坚持尊重立法规律,提高立法技术,应当克服主观主义的片面性、简单化、表面化倾向,杜绝主观臆断,让教育从顶层设计健全起来。要适时组织回头看,集中清理一批不适用、不实用的法律条款,做好教育法律法规“废、释、改”工作,夯实教育“地基”,扎紧制度笼子。

另一方面,不断加强教育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古人云:“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有法不行,与无法同。”法律执行才是教育“软”法变“硬”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说,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协同部门需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完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快建立教育联合执法机制,改变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等现象,提高教育执法效能。

阙明坤
江苏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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