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才能使我们坚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化劳动论文,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能使论文,创造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是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财金和计统等不同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博士研究生,有的进校不到一年,有的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即将奔赴工作岗位。但有着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先后修习过钱伯海教授开设的经济学课程,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有着较多的理解;二是读了《经济评论》2000年第2期李善明、杨致恒、 杨锦英三位先生的《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绝对不能成立》的文章。此文不长,但用词尖刻、帽子甚多,完全不像学术讨论,读了很不是滋味。有感而发合写此文,由署名的前六位同志分工执笔,其他同志参加本文的研究和讨论。
一、种种现实矛盾,要相信又难以置信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认为商品生产的劳动具有二重性,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对于物化劳动,马克思没有正面直接讲它创造价值,也没有讲它不创造价值,后面将作进一步的说明。由于马克思坚持讲不变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可变资本才创造价值。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化劳动常常和资本结合在一起,导致后人误认为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在企业、在社会全部价值由活劳动创造出来。教科书讲了这个观点,有关论文也阐明了这个观点。学以致用,学以置信,我们也力求相信,但现实社会的种种矛盾,使我们要相信却难以置信。
价值是商品二因素中的一个因素,它始终和使用价值结合在一起,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讲创造价值就必须创造使用价值。有鉴于此,使我们更加难以置信,下面举出几个难以置信的例子。
1.机器再自动,装备再先进,对创造价值都毫无作用。大型水电站、自动化工厂效率高、产量大,每日每夜都产出大量的产品和财富,而操作管理人员很少,结果把大量产品的价值,认为是由少数操作管理人员创造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相结合,使用价值也是少数操作管理人员创造的,置设计制造机器装备人员的劳动于不顾。这合乎事实和情理吗?应该说这种论点既不符事实,也违反情理。
2.同种生产、不同装备、效率相差极大,便大捧大贬劳动者,只能是制造矛盾和是非。例如露天采煤,甲工人使用电铲,一天8小时, 可以采煤几百吨、上千吨甚至更多吨,而乙工人手工挖煤,尽管非常卖力,但手工操作,8小时可能还不到吨煤,彼此相差几百、上千倍之多。 如果以此评断甲、乙两个工人,给以大捧和大贬,一个天工神匠,一个非常糟糕,甲一人等于乙几百、上千人之多。将科技进步机器设备、现代化生产的伟大贡献于不顾,能讲出口吗?即使硬着头皮讲,鼓着勇气讲,能以理服人吗?肯定是一方受不了,一方不服气,只能是制造矛盾和是非。
3.不分条件,讲企业也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这本身就损害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指出,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过去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同样的劳动人数,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表示劳动总量即价值总量没有变化,假定原来的产品,只是必要产品,没有剩余产品,依靠科学和技术,采用凝结了大量科技成果的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生产比过去多几十倍、几万倍的产品。假定过去只有必要产品,现在多出的肯定是剩余产品,也就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剩余产品。剩余产品和必要产品一样,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按照逻辑,由物化劳动、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创造比过去必要产品多出几十倍、几百倍的剩余产品,必然有它相应的剩余价值。如果硬要坚持物化劳动(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不创造剩余价值,那商品二因素在此就要被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是马克思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天才划时代的贡献,既然现在比过去多生产的剩余产品,没有剩余价值,那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也就失去依据了。可见,讲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就会导致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理论遭到否认。这是多么严重的理论后果,这样不仅使我们难以置信,而且也不敢置信了。
相反,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讲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这当然不对,但从形式逻辑来看,它是完整的,加上党的十四大提出、十五大正式决定,允许和鼓励按资本要素分配,确定按资分配在我国分配体制中的合理合法地位,这就进一步加深了我们思想上的困惑。我们有的同志也曾经设想:对资本、先进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重大作用,决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必须考虑进来。
二、几个重要突破,解决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所有难题
考虑资本、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巨大作用,从根本上要认定企业物化劳动也和活劳动一样,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理论难题。
其一,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如何创和创在哪里?
其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如何取得一致?
钱伯海教授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通过三个重要突破来解决上述难题的,下面作分别阐明。
1.突破过去只从价值总量、价值个量看问题的习惯,而从价值构成及其变化加以分析和阐明。过去政治经济学教材和有关的论文著作,都习惯从价值总量、价值个量分析,认为价值总量等于劳动总量,等于劳动人数乘劳动时间。人数不增加,时间不延长,则劳动总量即价值总量就不会变化。
价值个量即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它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变化。劳动生产率愈高,单位产品的价值量愈低;反之,劳动生产率愈低,则单位产品的价值量愈高。
过去却极少从价值构成看问题,然而这正是原作者突破传统所作出的理论贡献。马克思把产品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必要产品,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一个是剩余产品,作各种分配和使用。制造剩余产品所费的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其价值表现为剩余价值,马克思又把剩余价值分为绝对、相对和超额三种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与绝对剩余价值不同,它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成正比例的变化。钱伯海教授根据这个基本原理提出他的观点和理论,并且在课堂上举了表1的例子。 这个例子要比他在论文中的例子更好理解。
表1
假定劳动者为1人,每天工作8小时,即价值总量为8小时,见表1第(6)栏,不管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其价值总量等于时间总量, 都是8小时。
价值个量即单位产品价值量,它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变化, 见表1第(7)栏,由8小时降为4小时、2小时、1小时,最后剩下0.5小时,表明它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变化。
从价值构成看,参见表1第(3)、(4)栏,剩余产品由0件增加到15件,剩余价值由0时增加到7.5小时,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变化,和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相一致。这个结论回答了上面的第一条,即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如何创和创在那里的问题。如何创是通过改进设备材料和工艺,即通过物化劳动的不断改进,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压缩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或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创造剩余价值。创在哪里就创在马克思所讲的相对剩余价值上。相对剩余价值也是价值,都是以劳动时间计量,故称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表1充分说明,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相结合,创造相对剩余价值, 但价值总量未变。也就是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而不增加价值总量。简略地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而不增加价值,或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
解决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如何创与创在哪里的问题,然而它又如何解决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相统一呢?这就有赖于下面两个突破了。
2.突破如果从横向宏观看问题,就会确认企业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恒等于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是物质化的劳动,表现为各色各样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有的庞然大物,有的连肉眼都看不见,但通过生产都会成为产品价值(C+V+M)的组成部分。 但从企业看,所有物化劳动都是由其他企业的活劳动即社会活劳动制成的。并且用严格的逻辑证明,提出下面的计算公式。公式的具体证明,请参见原作者的多篇论文或1999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学新论》。
由企业看,是所有社会最终 从社会看,是所有各生产单位
产品的完全价值的总和,
活劳动新创价值的总和,也就
即物活劳动共同创造品的
是全社会劳动报酬V和税金,利
完全价值(c+v+m)。 润m的总和。
上式把全社会所有产品都包括进去了,证明企业物化劳动完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等于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而把企业活劳动与社会活劳动沟通起来了。
3.突破如果从纵向宏观看问题,就会确认物化劳动C 不是来自于过去的劳动,而全部是本期活劳动的成果。这个观点,绝大多数学者都感到不好理解,因为物化劳动马克思又称它为“过去的劳动”。过去的劳动不是过去生产的,而是本期生产的,岂不是天方夜谭、荒唐之至吗?正因为讲是天方夜谭、荒唐而难以置信,说明过去在此存在的理论扭曲和误解,是大量而又普遍的,也正好说明原作者作此突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根据原作者理论概括,物化劳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在存量、流量在不断运行转化之中,存量转化为流量,流量又形成存量。根据马克思再生产的补偿原理——实物补偿和价值补偿,说明过去留存下来的物化劳动,作为期初存量,由上期留到本期,参加本期生产、周转,但到本期期末还要如数作为存量留到下一期去,故没有被本期耗用。例如春天夏天纺的棉花,肯定是上年生产的,是过去的劳动成果,但是到了秋天,棉花收成登场,纺织厂就要购进大批棉花,为明天春天夏天的纺纱做准备。也就是上期留给本期的存量,要如数补充留到下一期去,以保持纺纱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说明本期所有纺纱耗用的棉花,作为物化劳动C,全部是本期生产的。当然,个别企业、个别行业变动很大, 或胜或衰,但从宏观看,一定要服从这个规律,要实行两个补偿,并有所扩大,从而说明所有企业的物化劳动C, 全部是本期社会活劳动的成果。
在企业生产中,讲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全部来自社会的活劳动,而且是本期的活劳动,所以归根结底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彻彻底底的劳动价值论。原作者爱用中国的古话——讲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会劳动大分工,大协作,以“器”——物化劳动为中介,可以几十倍、几百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原作者还在他的论著中,多次讲现代生产的高科技,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高科技劳动。现代高科技不仅劳动素质高,而且劳动强度大。在世界很多科技人员长年累月,夜以继日,废寝忘食,每天平均工作十几小时。他们的劳动成果,导致了人们生产生活迅速提高和发展。原作者热情讴歌他们,讲他们是时代的真正英雄,呼吁人们在享用现代生产成果时,不能忘记他们,要感谢他们,向他们致敬!这一切都是现实生活的生动反映,也是劳动创造价值铁一般的证明。为此,我们深信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资本只是一种货币购买力,对生产很有作用,应该按资分配,但资本决不能制造产品,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三、马克思的有关观点已多次阐明,不能视而不见
商讨者李善明等先生在文章开头的《两个感觉或印象》中,就大发议论,要求原作者引证几条马克思的论证来证明自己“理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姑且不论这个提法是不是符合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学习马列主义三个“着眼”的要求,但原作者已经这样做了,问题是商讨者视而不见。
前面指出,马克思没有正面直接讲过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也没有讲过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但马克思从来都是把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同等看待的,没有讲过一个创造价值,一个只转移价值。问题在于他坚持不变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与物化劳动常常联系在一起,从而被误认为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并且把它说成这是马克思的观点,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扭曲和误解。原作者在多篇论文和《经济学新论》一书中,多次作了引用和阐明。现在就引用他在《经济学新论》第174页的一段话。
马克思对凝结在劳动成果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统统称为“过去的劳动”,在创造价值问题上,没有作什么根本性的区别。马克思多次指出物化劳动不能离开活劳动,离开了活劳动,生产资料本身就只是一堆死东西。但二者在价值形成中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一章中,就曾指出:“在考察棉纱的价值,即生产棉纱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时候,各种不同的,在时间和空间上互相分离的特殊的劳动过程,即生产棉花本身和所耗纱锭量所必须通过的劳动过程,以及最后由棉花和纱制成棉纱的劳动过程,可以认为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次序先后不同的阶段”。并说:“生产棉纱各形成要素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以前已经过去的,是过去已经完成的,直接用在最后过程即纺纱过程上的劳动,却更接近于现在,是现在完成的。但是,这是一件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棉花和纱锭是物化劳动,进行纺纱的是活劳动,在考察棉纱价值即生产棉纱所必要劳动时间的时候,他们仅仅是先后次序上的不同,甚至认为是一件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并在同处作了这样的归结:“一切包含在棉纱中的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也就是物化劳动。为什么一定要说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创造价值问题上存在根本区别呢?
这里我们加上两句——这段话在原作者早几年发表的论文中已多次讲过,为什么商讨者视而不见呢?
既然谈到物化劳动与资本相区别,有必要对有关问题作一些阐明,借以使商讨者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有进一步的了解。资本代表一种生产关系,而物化劳动代表生产力,原作者针对这种历史的扭曲和误解,提出了物化劳动具有二重性——物质属性与劳动属性。物化劳动的物质属性表明物化劳动——设备材料等必然有它的所有制归属,一定要有货币才能取得它。也就是只有与资本(资金)相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说明资本(资金)对现实生产力非常重要,必须给投资者以适当的回报,即实行按资分配。而物化劳动——设备、材料和工艺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创造剩余价值。按资分配就是从物化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中,“分取”一部分给投资者,作为按资分配的来源。这样,既说明按资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又说明按资分配的来源,完全区别于资产阶级的三要素理论。基于这种理论上的创新,钱伯海教授总结过去,归纳出三种主要剩余价值理论。即:
(1)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按资分配,资本创造价值。
(2)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不创造价值, 按资分配就是剥削。
(3)改革开放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巨大发展或重大创新。 资本不创造价值,但要实行按资分配。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承认按资分配,并在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确认按资分配在我国分配体制中的合理合法地位,但决不是承认或默认资本创造价值。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永远是社会劳动,三次产业的劳动,特别是高科技劳动,要求大力发展高科技,实行科教兴国,并号召要尽快落实到现实生产力上去。落实就是通过改进设备、材料和工艺(物化劳动),而物化劳动又来自活劳动,所以归根结底,是活劳动创造价值。这充分说明,我国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实践,既从根本上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对剩余价值理论作出了重大发展和巨大创新。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学习马列要三个“着眼”的要求。我们认为,钱伯海教授在教学研究中,已经身体力行,有效地加以贯彻了。有关这个问题,他在《理论前沿》、《经济学动态》杂志发表的有关文章中,谈出了有关的见解。后来又较为详细地写成专文——《改革开放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巨大创新》,发表在《经济经纬》杂志2000年第1期上。 商讨者如果看看,肯定会增进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认识和理解。
四、物化劳动C是个特定范畴:不能随意拉扯和延伸
李善明等先生在文章中,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证物化劳动的内涵,并且对原作者把物化劳动限定为生产资料——劳动手段、劳动对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物化劳动除了生产资料外,还有消费资料和军需资料,“怎么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把它弃之如粪土,排除在‘物化劳动’的大门之外呢!”。我们不明白商讨者看过原作者的文章没有,特别是原作者发表于《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5 期的《严格区分物化劳动与资本,克服历史的扭曲和疏漏》一文中,用了大标题——“广义的物化劳动与特定的物化劳动”,用了近两页的篇幅,全面讲述广义物化劳动与特定物化劳动的内涵和关系。指出:“在生产中,人们的活劳动过程,也就是物化劳动的形成过程,一般是同步进行的。如手工织布,投一梭,长一缕、物质化了,织布者一梭又一梭,是活劳动的过程,同时就是布一缕一缕的增长,变为成匹成捆的过程。……以及消费品、消费资料,统统都属于这种广义的物化劳动。从企业而言,成品、半成品、在制品,都包括在这种广义的物化劳动之中,但一般不叫‘物化劳动’”。
这表明原作者对一般即广义物化劳动的理解,与商讨者讲的完全相一致。问题是物化劳动C作为一个特定范畴,是从价值创造、 价值构成看问题的,它只能指生产资料——劳动手段与劳动对象,而且根据原作者提出的物化劳动二重性之一的劳动属性,物化劳动C 与生产的企业组织相联系。
纺纱厂将棉花纺成棉纱,售给织布厂织布,作为原材料,棉纱构成棉布价值中的C。如果纺纱厂与织布厂合并为纺织厂, 下面分成两个车间,纺纱车间纺纱,交给织布车间织布,没有出厂,没有买卖。这时的棉纱尽管与纺纱厂棉纱完全一样,但不是布价值的C, 只能计作布价值的V+M。纺织厂的主要物化劳动C,就只能指棉花。
表2
可见,物化劳动C 是种特定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而且要和企业组织相联系。一般是企业分工愈细,物化劳动C愈多;反之,企业分工愈粗,则物化劳动C愈少。如果全社会只有一个企业,一切生产活动都在一个企业内完成, 那就没有什么物化劳动C了。这个道理,原作者在多篇论文中作了阐明,我们相信商讨者看过也会接受的,那为什么还要做物化劳动C 还包括消费资料和军需资料的文章呢!我们反复分析,一读再读全文。可能找到商讨者为什么要提出商讨的动机——作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由于它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或延长剩余劳动,从而创造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科学者应该有科学态度,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无所谓输赢,科学发展本身就是不断克非就是的过程。即使讲输赢,如果李先生见输认输,服从真理,我们会尊敬他,他会受到全国经济学人的推崇,是为人师表。但他不如此,千方百计来掩盖自己,吹毛求疵,实际非疵,结果提出物化劳动除了生产资料外,还有消费资料和军需资料的点子来。企图以此取胜,讲物化劳动还包括消费品、军需品,创造价值肯定不成立。不信,请看下面对商讨者的引文。文章说:“既然‘物化劳动’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军需资料和其他劳动产品等等,怎么可以仅仅因为生产资料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作出‘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考虑来呢?!假如你问一个中学生乃至小学生!人能够学会写字、画画吗?必答曰:能。再问:动物能够学会写字、画画吗?一定回答说:当然不能。又问,生物能够学会写字、画画吗?肯定是斩钉截铁地回答说:“绝对不能”。可见,连一个中学生甚至小学生都不会根据人能够学会写字、画画,进而推出动物、生物也能够学会写字、画画的结论。虽然他们都知道人也属于动物和生物的范畴,不知作者为何直到今天还依然迷梦不醒?!依然叫喊坚持!坚持!!再坚持!!真是到了该大喝一声的时候了!!!”
瞧,这是多么惊人的用语,打了十几个感叹号。我们不理解,一方面为什么出此严重感情,原作者犯了什么大错误,要讲他迷梦不醒?另一方面是不知出自什么逻辑,作出上述的推论。人所周知,人是能够学会写字、画画的,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学会写字,特别是画画,幼儿也是人,肯定不会学习写字和画画,文盲有的是,画盲会更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数量表现。讲人会学写字和画画,包括了一部分不会学习写字、画画的人,但讲人会学习写字和画画这个命题并不错,正如讲人会生孩子,但占人口一半的男人就不会生孩子,如此命题不仅成立,可以讲应用比比皆是呀!
这里只谈逻辑问题,原作者把特定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讲成是一般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等同于一部分人或绝大部分人会学习写字、画画,说成是人会学习写字、画画不是一个道理么,以及只有女人会生孩子说成是人会生孩子不是一样的逻辑推理吗,为什么讲原作者是迷梦不醒,而讲人会学习写字、画画,和讲人会生孩子岂不是迷梦不醒或迷梦已醒呢!
逻辑学告诉人们,作“定义”的四条标准的首条标准,是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全同,否则,就要犯逻辑错误。商讨者讲人会学会写字画画,已经存在“定义过宽”的缺陷,但习惯允许或习以为常。为什么还要宽上加宽,作无限制的推延,从而犯更大的逻辑错误呢?
五、不是公式荒唐,而是缺乏理解
原作者提出企业物化劳动C,全部来自社会的活劳动, 而且是本期的活劳动。其中企业物化劳动C当然是泛指的各种物化劳动, 既包括第一部类企业产品的物化劳动,也包括第二部类企业产品的物化劳动。商讨者对此极为反感。将第二部类物化劳动C来自第一部类活劳动(v +m),表述为Ⅱ[,c]=Ⅰ(v+m),这是马克思再生产公式的组成部分,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他们又以此推论,第一部类物化劳动C, 也来自第一部类的活劳动,创造新公式Ⅰ[,c]=Ⅰ(v+m),和Ⅰ[,c]+Ⅱ[,c]=Ⅰ(v+m),并且讲Ⅰ[,c]+Ⅱ[,c]=Ⅰ(v+m)公式荒唐。这里用荒唐两字来形容并不过分,并且表现在两方面。
(1)Ⅰ[,c]+Ⅱ[,c]=Ⅰ(v+m),这个公式不能成立, 讲成立就是荒唐。
(2)原作者提出企业物化劳动C(包括第一部类)全部来自社会活劳动,肯定是指第一部类的活劳动。商讨者按照自己的理解,提出公式Ⅰ[,c]+Ⅱ[,c]=Ⅰ(v+m),加到原作者头上,讲原作者的公式荒唐,这岂不是荒唐的荒唐!但无论怎样,总应该先弄清楚原作者所提的真正含义。
马克思的再生产原理和赖以形成的再生产公式,建立在两部类分类的基础上,用Ⅱ[,c]=Ⅰ(v+m)来描述第二部类的物化劳动C, 全部来自第一部类的活劳动,正确而可靠,但如果要考虑第一部类产品的物化劳动C,就不能只讲一二部类, 而要进行第一部类内部关系的了解了。
机器是第一部类产品,制造机器需要钢材,而轧制钢材,需要钢锭,炼钢需要生铁和燃料,炼铁又需要矿石、焦炭和石灰石,而且都需要电力。一层又一层,一环又一环,要进行分析,就必须细分部门。原作者所提的下列公式,就是针对这种复杂关系推出的。
n指产出的品种,n种数可以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更多,把现实社会所有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产品都全部概括进去了。公式左边是指社会最终产品(包括第一部类、第二部类)的完全价值——包括物化劳动c和新创价值(v+m),其中物化劳动C来自其他第一部类生产的企业,就要利用上面的公式作进一步分析。因为只指物化劳动C, 那么就要将上述公式加以调整。即
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 所有第一部类最终产品的物质消耗C 活劳动的新创价值
公式充分表明一、二两大部类产品生产消耗的物化劳动C, 全部是第一部类活劳动生产的。它进一步说明,不是公式荒唐,而是缺乏理解,并且是全不理解,否则就不会提出Ⅰ[,c]+Ⅱ[,c]=Ⅰ(v+m)这个荒唐公式来了。
六、对原作者的访问和对商讨者的回复
本文在分工撰写过程中,曾指定专人访问原作者钱伯海教授,就商讨者提出的一些问题征求意见,下面是他对商讨者所作的综合性回复。
1999年《经济评论》杂志第2 期发表了钱伯海题为《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有关提出质疑商榷同志的回复》的论文。文章一开头就提出:
笔者在多篇拙文中,讲过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在企业则表现为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在本刊和其他报刊上,发表多篇文章,对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提出质疑和批评。其中有的学者如宋则行、李定中、陈德华等同志,虽然也提出商榷和批评,但出于同志间的学术讨论,切磋问题,这是很好的,有助于研究问题的深入。也有少数同志则不然,他们可能出于对价值抽象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自以为知,实际不知,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便大发议论,妄加指责。讲笔者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顽固坚持”、“悲剧所在”,对马克思有关理论是“严重歪曲”、“公然反对”,已“陷于绝境”之中。
对于发表的批评和商榷文章,我(指钱伯海,下同)一般都不作反驳和申辩,因为我深信一些误会和误解迟早会被澄清的,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但对上面一些帽子棍子,实在不敢领教,决定加以回复。并且用上述更加坚持的用语,作为标题来回复。再看这篇文章后,深感有重新考虑的必要。因为我在那篇文章中,前三部分用大标题,提出了如下三个问题。
1.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
2.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
3.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
请再看看下面对商讨者的引文:
……有的只是老调重弹,只是过去文章的翻版,只是那些已经多次辨析过而又原封抬出来的东西。当然,我们并不完全否认里面也有点儿“新”东西。例如它首次提出了所谓“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的观点,从而把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巧妙地转变或偷换成了“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命题。又如它吸取了个别批评者的意见,并把它补充到了自己的“理论”之中。李定中先生的所谓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在内的相对剩余价值由物化劳动所创造的观点即是一例。
所谓老调重弹,文章翻版,表明过去已经形成系统的观点,已经胸有成竹了。即使“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也不是首次提出,而是过去多次提出的。白纸黑字,印在书里和杂志里。1997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拙著——《社会劳动价值论》,他可能没有见到,但作为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创办的《当代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他肯定看过。为什么视而不见,掩盖历史用以挖苦别人呢?再如讲“把所谓”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巧妙地转变为或偷换成了“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命题。”“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也是价值,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包括了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或者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简称,二者完全统一,不需要转换,更不需要偷换。何况我在上述《当代经济研究》杂志1996、1997年发表的文章中, 就用了较多的篇幅谈了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问题。 其中1996年发表的《严格区分物化劳动与资本,克服历史的理论扭曲和疏漏》文章中,就有一个大标题,名叫“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为什么视而不见,信口诬人呢!不相信,请找《当代经济研究》杂志1996年第5期看看。
这里要特别说明是商讨者,把李定中先生的所谓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在内的相对剩余价值由物化劳动所创造的观点,补充到我的“理论”中来,更是无中生有,愚弄世众。李文发表在《经济学家》杂志1994年第4 期上,文中提到物化劳动可以创造超额剩余价值(而不是指包括超额剩余价值的相对剩余价值)。李定中和我是老朋友,我们常有交往,直到1997年,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国民经济核算理论讨论会议期间,我多次对他谈起,讲“你既然承认物化劳动创造超额剩余价值,为什么不承认也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呢”,希图说服他同意我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的观点。但最终无效,还是持否定意见。本文发表较早,迄至1997年继续坚持,甚至到现在还是坚持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相对剩余价值,何以用来补充我早就提出的“理论”呢!
再说关于斯密教条的问题,商讨者提出:“钱文为‘斯密教条’翻案的拙劣手法乃是‘偷天换日法’,而把该教条所讨论和研究的‘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问题,偷换成了‘社会总产品的使用价值’问题”等等。“翻案”、“偷天换日”、“拙劣手法”,这都是政治用语,很快使人回想起过去的“阶级斗争”来。斯密是英国人,已故200多年, 为什么我要替他翻案,不知话从何来?即使学术研究、学术讨论,没有充分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这个影响很大而又敏感性的问题,在我国这块马列主义论坛上是不会贸然提出来的。讲内容,决不是三言两语,过去也讲了不少。正如上面讲的“不是公式荒唐,而是缺乏理解”。因而要李善明同志从不理解到取得理解,一方面需要补充知识,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治学态度形成了障碍,可以讲难上加难。但是不管怎样,作为学者和同行,我还是建议李善明同志认真阅读这篇博士生文章,加以体会,特别是从治学态度,学者风格上作一些认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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