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效率分析_土地产权论文

产权制度效率分析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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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几经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暴露出了诸多弊端:一是土地,特别是耕地承包上的均分,导致土地生产经营上的不平等,阻碍了土地与劳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二是农地规模狭小,土地承包过于分散,不利于农业科学技术及物质装备的采用;三是缺乏土地合理流转制度,阻碍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四是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不明确,难以建立合理的土地产权关系,形成土地经营上的财产、利用、责任的法律和经济约束关系,难于形成农业积累、土地投入的利益制衡机制。因此,现实需要对如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通过对中国农村各历史阶段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分析,揭示产权制度变迁的效率原因;第二,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以上弊端出现的“制度”原因,及其对效率的影响;第三,土地产权制度对整个农村经济的根本制约性等等。本文试图综合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马克思主义产权(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对普遍的科学的产权理论进行探索,并把它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实践相结合,从较深层次研究以上这些问题。

为此本文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提出了一个产权制度效率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第五章)是这个框架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应用。

在此仅将结论性要点概括如下:

1 理论部分

在经济研究中,仅以“同质”的人类行为假设为基础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引入“异质性”或“个性”假设,才能更深刻地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自亚当·斯密以来,“异质性”假设被暗含于经济理论之中。这一暗含假设就是“理性差异性”假设。

理性有限的人类个体,通过且只有通过扩大彼此之间的理性差异性,才能较快地增加整个人类的理性容量,为人类技术进步、生产力的提高奠定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源泉。

然而,人类理性差异性的增加,使得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人们之间的交易磨擦增多,交易成本提高,“潜在利润”的兑现没有保障。这时,制度变迁将为“潜在利润”兑现铺平道路。从这个角度来说,“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源泉。

实际上,“制度”与“技术”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技术进步”既创造了潜在利润,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必要性;又在“技术”上促进或制约制度效率,即“制度”只能是一定“技术水平”基础上的制度。另一方面,“制度变迁”既使技术效率的发挥和“潜在利润”的兑现成为可能,又可以从制度上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活动,决定技术进步的方向和速度。

从根本上来说,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既要克服人类理性差异性扩大导致的人类行为不确定性的增加,兑现“潜在利润”,又要从制度上激励人们在不同领域发展自己的理性,促进人类理性差异程度的加深,为新的“潜在利润”的形成奠定基础。这是制度效率的根本所在。

因此,制度的本质是,追求自身利益的“社会的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克服人类理性差异造成的行为不确定性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体系。

2 应用部分

2.1 从所有权上来看,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由封建大地主私有制转变为个体私有制,再转变为集体公有制这样一个集中→分散→再集中的过程;使用权分布则由分散到集中,再分散。从效率上来比较,以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时集中下的效率为最低(见表1), 这与农村土地产权的特殊性有关。因此在现阶段的生产技术水平下,农地最应避免“公有公营”。

表1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效率的历史比较

阶段土改前土改后到高级 高级合作社到 联产承包责

所有制性质 封建大地

合作社之前

人民公社解体

任制之后

主私有 个体私有 集体公有 集体公有

所有权分布 集中为主 分散 集中 集中

使用权分布分散分散 集中 分散

效率比较 极低较高 极低 较高

2.2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基本矛盾表现为:第一, 农民作为他所属集体的土地的“所有者”属性在于,他(它)具有必然的、不可剥夺的、与他人平等的“使用权份额”,并获得土地收益的一部分。第二,农民作为他所属集体的土地的“非所有者”属性在于,当他不对土地使用、不参与土地经营或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份额”时,便不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割与获取,或者说不能对土地剩余“无偿”索取,是不能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的所有权。

2.3

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主要问题有:①现行土地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租、税不明和混乱与土地产权主体或其代理、基层政府对于土地诸项财产权利的界定不明和扭曲直接相关;②一般说来,土地租约有三种形式:工资租约,定额租约和分成租约。从表面上来看,现行土地承包制近似一种定额租约。但是,实际上,通过各种方式收取的地租不仅不确定,而且土地税也不确定,因此,真实租项与真实税率都不确定,它们都是逐年上涨的。③现行分配方式下,风险分担不对称。农业面对双重风险: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现在农村土地租、税大都采取货币形式支出(1984年以前大多采用实物形式),这种形式把市场风险大都由农户承担。

2.4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是:通过提高使用权强度, 明晰土地产权。自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由封建大地主私有制向农民个体私有制的转变,再向集体(公有)所有制转变的过程。在集体所有制框架下,又经历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由统一到分离的变化过程。这一变化虽然部分地改善了效率,但仍存在效率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的所有权主体的非人格化与所有权权能的不匹配,与之相对应的,使用权强度不足和不明晰导致了使用权主体行为空间狭小。因此,通过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强度来明晰产权,将更进一步地改善产权制度效率。

第一、激励效率。产权价值取决于它所内含的强度,使用权强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其价值,对使用权主体有更大的激励作用。“四荒”地由承包变拍卖后,使用权强度大大提高了,激励效率也明显提高了。

第二、资源配置效率。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资源的合理流动,只有赋予使用权转包或抵押,甚至买卖的权利,土地才能流转而适度集中,实现土地资源与其它生产资料和企业家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约束效率。提高使用权强度,意味着所有权强度的减弱,避免了所有权权能执行的“缺位”,使农户能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短期行为自律,又可以由农户来阻止侵权行为发生。

第四,风险规避效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所有权权能缺位,实际上是指所有权权能中有不明晰的部分,由此给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留下了空间,社会风险增加。通过提高使用权强度,产权会更加明晰,社会风险得到了规避。同时,提高使用权强度,意味着使用者收益的增加,使其与所承担的自然风险相匹配。

纵观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史,尤其是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制度调整过程,产权制度效率的改进,无不与使用权强度的提高有关,土改后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成为完整的所有权(私有权),强度提高到了极限,产权制度效率得到了提高,并带来了明显的经济绩效;相反,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农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均被剥夺,带来了农村经济20年的徘徊;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过程,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强度提高的过程,也带来了效率的提高;之后,使用权强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如“延长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两田制”等政策的实行,尤其是“四荒”拍卖的实行,大大提高了使用权强度,效率得到较大改善,带来了很好的经济绩效。在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个人以其承包的土地投资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强度得到了“事实上”的提高,并带来了效率的改善。如果从法律、法规、制度上进一步提高使用权强度,效率也将随之进一步改进。不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合作权强度也应有一定区别。

总之,理论分析与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实践都已证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强度,与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农村经济绩效成正相关。因此,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方向是: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转包、抵押,甚至买卖的权利内涵,进一步提高使用权强度,明晰土地产权。

使用权强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兑现“潜在利润”或潜在收益,提高近期的制度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更为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促进理性差异程度的加深,打破农村中存在的“可怕的对称”,如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集体农场的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等,为先进的生产组织的形成奠定“产权”基础。这样,产权制度不仅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而且会根本上促进经济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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