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评价及其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06)04-0017-07
价值评价是价值哲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价值问题的研究总是与人们对价值的评价紧密联系的。关于价值评价的本质,长期以来存在着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之争。认知主义把价值评价活动与一般的认知活动完全等同起来,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客体是否具有价值与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没有关系。在价值评价中认知主义否认从主体需要的角度来规定价值,而只主张用客体的属性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观价值现象的一种客观描述。非认知主义则否认价值现象的客观性,否认价值认识是对客观价值现象的认识,认为价值评价完全是主观的,所谓价值认识不过是主体情感、意志和规定等主观因素的表述,从而根本否定了客体的属性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客体本身固有的本质和规律性对价值评价活动的制约作用。我们认为,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的观点都是片面和狭隘的,本文主要围绕价值评价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价值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价值评价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认识活动,通过价值评价产生的是价值认识。有学者认为:“价值评价实际上是价值,即客体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及其综合。”[1] 91有学者指出: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活动,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客观事物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的认识活动”[2]。有学者则认为:“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及其程度的评价,它是价值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一种主观形态的东西。”[3] 上述观点尽管在具体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把价值评价看成是主体的一种“认识活动”或“反映”。笔者认为,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判,体现了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态度,从广义上讲,它也是一种认识活动。但是,价值评价不同于一般的认知活动。认知活动的结果是形成事实认识,而价值评价不仅是主体对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也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改造活动,是主体将客体的属性纳入自己的头脑并运用主体的目的、需要和本质力量加以分析和改造的活动,其结果是形成价值认识。
价值评价与认知活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例如,“这是一件衣服”(事实认识)与“这件衣服真漂亮”(价值评价)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前者意在陈述一件事实,后者意在表述事实对主体的效用关系的评价,两者在对象、规则和目的上都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
首先,价值评价与认知活动的对象不同。哲学上所讲的认知活动,一般指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过程,其反映的对象是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反映的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存在状态、相互关系和发展过程,这是一种没有渗入主体的需要、不依主体内在尺度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价值评价不是简单地反映客体本身,其反映的对象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反映的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属性、存在状态、相互关系和发展过程与主体的目的、需要和利益的关系。作为价值评价对象的价值关系是一种“主体性事实”,这种主体性事实“是通过主体本身的目的、需要和能力而表现出来的、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事实”[4] 330。这种属人的、社会的事实,渗入了主体的需要、目的和本质力量,因而不同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属性、存在状态、相互关系和发展过程,它是在一定的主客体关系中,以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为尺度,通过主体本身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价值关系。主体性事实通过价值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效果及其对主体的影响以及主体本身存在、结构和功能的活动变化的方式表现出来。
其次,价值评价与认知活动的规则和标准不同。认知活动是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认识活动,它可以不涉及主体,不表现出主体的需要、目的和态度,它要求客观地反映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状态。在认知活动中强调的是坚持从事实出发,以事实本身的状况和性质为标准,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辩证运动规律。价值评价是对客体的属性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判,这一活动尽管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但它总是包含着主体的需要和态度,具有明显的主体性特征,诚如黄楠森先生所说的那样:“认识活动毕竟要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评价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体的评价标准。”[4] 23这种标准是主体在长期的社会文化的陶冶下和自身生活经验中所形成的内在价值尺度。价值评价主要以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作为尺度来衡量客观事物的价值,客体的属性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也主要是根据主体的性质和意向来确定的。
再次,价值评价与认知活动的目的不同。认知活动的目的是准确地揭示客观事物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以达到真理性的事实认识,为人们改造世界提供客观尺度。价值评价的目的则是揭示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和目的的关系及其满足的程度,为人们改造世界提供方向和目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价值评价作如下定义:价值评价是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对客体的属性进行评价的意识活动,是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评判。价值评价可以是肯定性的评判,判定一种客体的属性为正价值;也可以是否定性的评判,判定一种客体的属性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二、价值评价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何谓价值评价的主体性,简言之,价值评价的主体性是人作为评价主体在价值评价活动中所表现的主观能动性,是评价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的性质。价值评价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意识活动。在价值评价活动的具体展开过程中,评价主体不是对特定价值关系的简单的、机械的反映,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对价值关系进行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从而形成在内容和形式上比一般认知活动所获得的事实认识更为深刻地表现主体的目的、要求和创新精神的价值认识。
价值评价的主体性首先在于它的属人性。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关系中,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人的价值,人以外的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能成为价值主体,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同样,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价值评价的主体也是人,价值评价是人作为主体所进行的意识活动。作为价值评价主体的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是社会的、实践的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5] 1因此,价值评价的主体性首先是作为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的、实践的人的主体性。离开了这种人的主体性,就无从理解价值评价活动的主体性。
其次,价值评价的主体性表现在它的创造性。价值评价是评价主体对价值关系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这种创造性意味着主体不是对价值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做出机械的、简单的认定,而是对客体属性既成状态的超越,是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之间关系的一种精神创造。创造性是人的主体性的凝结或升华,是在人的主体性的健康发展中必然会临近的一种境界。这种创造性体现在价值评价过程中是主体将自身的规定性、需要和目的指向客体的属性,并将客体的属性纳入主体的头脑中进行一种内在的精神的改造。以我们在上文所举“这件衣服真漂亮”为例,主体所做出的价值评价已对衣服提供给主体的信息进行了加工和处理,主体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对衣服这一事实做出一般的反映,而是按照主体的需要、情感对其进行了精神的改造,从而形成一种创造性的反映。
再次,价值评价的主体性表现在主体的情感、意志因素对价值评价具有重要意义。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6] 罗素注意到了价值评价的主体性特征,注意到了评价主体不可能完全客观地“情感中立”地评定价值,认为价值评价必然地与人的情绪、情感相联系,任何评价都要受到评价主体的情绪、情感等主体性因素的制约。但是,与此同时,罗素断言评价是同任何客观事实毫不相干的,这就把价值评价活动完全看成是取决于主体的情感因素的活动。类似的还有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文德尔班的观点。文德尔班认为:“价值(不论是肯定方面或否定方面)决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它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抽开意志与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7] 单纯把价值评价完全取决于主体的情感因素,这显然是片面的。我们认为,人的情感和意志作为主体存在的重要方面参与着主体的价值评价活动,在社会实践和生活中发生、发展着的人的情感是人类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情感是主体本质力量的重要表现。马克思认为:“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他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8] 169在主体的评价活动中,总是有情感因素的参与,贯注着人对客体与主体价值关系的体验和态度。评价主体在进行评价活动时,常常会受到某种情感的影响,使评价主体的注意指向能满足主体需要和目的的信息,而回避与主体需要和目的相悖的信息。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情感是主体价值评价中最富有活力的成分,可以使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正常、稳定的情绪可以使主体在评价中对价值关系做出全面、客观和正确的评价;而消极悲观的情感则压抑着主体的判断能力,特别是当主体的情绪处于波动状态时容易失去理智,往往会对价值关系做出错误的判断。如果说在价值评价过程中人的情感因素的作用鲜明地体现了评价的主体性,那么能够调节和控制情感的意志则更是评价活动的主体性的因素。“意志是人类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动,从而实现预期目的的心理过程。”[1] 128意志作为主体人所特有的心理品质,具有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它可以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调节评价主体的情绪,克服主体情感上的波动,使主体的注意力指向和集中在与评价的目标保持一致的方面,从而实现价值评价的目的。
又次,价值评价的主体性还表现在主体的主观素质对价值评价也具有作用。这里所说的主观素质主要指的是主体的知识结构。科学知识对一个理性的价值评价活动来说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我们说价值评价是主体人对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目的和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评判,这种评价活动的进行以及评价结果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都离不开主体所具备的知识结构,一定的科学知识是价值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作为评价主体的人必然是具有一定的思想和文化知识的人,评价主体在生活实践中所积累的知识数量和质量制约着其评价的水平和程度。如果主体具有某一领域扎实的科学知识基础,那么对这一领域的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能做出客观、正确的评判;而某一领域知识的匮乏,就可能造成评价主体在相应方面的“盲区”,甚至做出完全错误的评判。评价主体的知识面狭窄往往可能会对价值关系做出片面、狭隘的评价;而知识结构的老化、不合理,则可能使评价主体做出过时、简单偏执的评价。
以上我们主要分析的是价值评价的主体性,但是,价值评价的主体性并不等于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强调价值评价的主体性与把价值评价活动完全取决于主体人的情感和意志等主观因素的观点具有本质的区别。事实上,客体的属性是否对主体有价值或有怎样程度的价值,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一系列客观的因素也对其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首先,价值评价仍然是一种认识,因而必然具有客观性。价值评价是评价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对客体的属性进行评价的意识活动,是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评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价值评价仍然属于人的认识活动,通过价值评价所形成的是价值认识,因此,价值评价必然与一般的认识活动一样,其形式是主观的,而内容则是客观的。价值评价的客观内容是指价值评价的对象——价值事实具有客观性。现实的客观存在包括事实存在(客体性事实)和价值存在(价值事实或主体性事实),两者都是客观存在,都表现为客观事实,它们构成了实践—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之间全面关系的两个基本侧面的客观内容。事实存在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体现“客体的尺度”、没有渗入主体的需要、不依主体内在尺度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它是作为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的客观存在状态。而价值存在作为一种“主体性事实”,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现实,又是客观的事实,所以叫‘价值事实’”[9] 262。这种价值事实既不是单纯指客体本身及其状态,也不是单纯指主体本身及其状态,而是以主体为尺度、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依主体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客观关系。对于价值事实来说,尽管主体不同,或主体的规定性、需要和目的发生变化,价值事实也会随之而变化,但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与客体的属性所形成的价值事实内容本身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客观性。正是由于价值事实的客观性,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价值事实并不以评价主体的愿望、意志等主观因素为转移,通过价值评价所形成的价值认识也存在着主观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问题。
其次,价值评价活动中主体的需要具有客观性。价值评价是以评价主体的需要为尺度的,离开了主体人的需要,自然界中所存在的客观事物只能是一堆毫无意义的“自在之物”。马克思对人的需要做了多方面的系统论述,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他总是把人的需要置于社会联系系统中、置于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交往活动的联系系统中研究的,认为需要是社会的人的需要,而不是抽象的人的需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需要是具有社会性的主体人的需要,这种需要首先是在人的生产实践中产生并由生产实践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主体的需要由低到高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即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生存需要是主体最基本的需要,因为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必须首先获得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存资料。由于生存需要的满足是在生产劳动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的,这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不仅创造了维持主体生存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不同于动物的、完全属于人的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笔者认为,主体需要的产生和需要满足的程度并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不是人们想有什么需要就有什么需要而完全随心所欲的。任何主体的需要都是由主体人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具体地、历史地确定的,特别是由主体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本质力量所决定的,都有着它自身不依赖于人和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性,我们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脱离人的社会实践抽象地谈论人的需要。人的需要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生存、享受、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只有准确理解主体需要的客观性,才能真正地从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上准确地把握和理解价值评价。
再次,价值评价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践活动具有客观性。我们过去对实践活动的理解,过于强调它是主体对客体所进行的物质改造活动,而忽略了在实践活动中同样存在着主体对客体的精神改造。笔者认为,主体的任何活动都是具有对象性的,都是在实践中进行的,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不仅对客体进行着物质的改造,即主体以自身的需要、目的和本质力量对象化于客体,对客体进行塑造,使客体发生符合主体目的的变化,这也就是主体创造客体的价值的过程。同时,主体对客体也进行着精神的改造,价值评价就是体现主体对客体的这种改造关系的主要形式。精神的改造活动和物质的改造活动虽然不是在主体的同一实践过程中进行的,但是,从人类实践活动的宏观角度来看,创造价值的物质改造和价值评价的精神改造构成了主体对象性实践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内容。实践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工具的现实前提是物质的,同时也是客观的。在实践活动中,实践的主体即人是现实的、客观地存在着的生命物质;实践的客体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以物质的形态作为载体包含着精神的内容的客体)都是客观物质的;实践的工具包括生产劳动工具、科学实验仪器和设备以及文化体育用品等都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正是由于实践主体、客体和工具的客观性,决定了实践活动的客观性。而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这种客观性的实践活动的水平和程度、主体对客体的认知程度、实践工具发展的水平和程度、客体本身发展成熟的程度以及其内在矛盾的暴露程度等“客观”的因素,都对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必然导致价值评价活动具有客观性。
因此,评价主体在价值评价活动中,既受到主体自身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又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价值评价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过程。
三、价值评价标准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
任何评价总是要以一定的尺度为依据来进行的,没有一定的标准和尺度,也即无所谓评价。价值评价作为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评判,在评价过程中也要依据一定的评判尺度,即以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来进行。
在价值评价标准问题上,国内研究价值哲学的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众说纷纭,其中最有代表和影响的是把价值评价的标准完全归结于评价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就是满足主体的需要,那么主体需要就是价值评价的标准。例如,有人提出:“评价是以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主体需要作为尺度的。”[10]“价值评价的认识标准(即评价标准)是指评价主体衡量价值客体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的尺度或依据,而这个依据就是价值主体的需要。”[11] 笔者认为,简单地把价值评价的标准归结于主体的需要,这是片面的。
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要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必须符合评价标准的要求,而评价标准选择的正确与否又直接决定着评价活动的成败。价值评价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关系,而价值的基本特点是具有很强的主体性。主体可分为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乃至整个人类主体几个层次,不同层次的主体有各自的特殊价值关系,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又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的价值属性会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评价结果,即使是同一主体,因为外在条件和自身需要的变化,对同一客体的价值属性所做出的价值评价也不相同,这也就给具体、现实的价值评价过程带来许多困难。那么,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的价值评价是否有公正、科学的评价标准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检验认识的标准,这一标准同样也可以作为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标准。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改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8] 97笔者认为,主体对客体的价值评价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马克思所提出的检验认识的标准也是我们进行价值评价的科学标准。这种价值评价标准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
首先,价值评价标准应是合目的性的。所谓价值评价标准的合目的性即评价与主体人及其现实需要相符合的性质。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必须以“内在尺度”来评判客体的属性,“内在尺度”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从价值关系来看,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人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评价过程中,自然应以主体的需要作为尺度,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具有价值,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要看对象是否真正符合主体的利益,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只有与主体的利益相一致、满足了主体的一定需要和目的,为主体所肯定和认同,才有价值(正价值);而与主体的利益、需要和目的相冲突、相排斥,则往往被主体视为无价值,甚至是负价值。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存在着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只有满足主体合理需要的客体属性才有价值。
对主体的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界定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事情,笔者认为,合理的需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这种需要必须有利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人对其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内外条件的依赖性和对它们需求的表现。但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的任何需要都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需要都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例如,吸烟是吸烟者的一种需要,香烟也确实能够满足吸烟者的这种畸形需要,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香烟是有价值的(这里,我们不讨论香烟生产对企业的经济价值),因为香烟不仅不能促进吸烟者的有益发展,反而会严重影响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因此,我们不能将主体的这类需要作为价值评价的尺度。第二,这种需要必须与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的需要相一致,以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为根本依据。就价值主体而言,有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之分,不同主体由于受着自身的经历、实践经验、知识结构和立场、观点等条件的制约,必然有着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需要,所以,我们对需要合理性的界定不能仅仅看是否有利于个体主体或某特定群体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在价值主体中,最根本的是社会历史主体,也即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需要直接代表和体现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任何个体或群体的需要只有与人民群众的需要相一致,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才是合理的。因此,在价值评价中,如果某一客体的属性满足了一定主体的需要,促进了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并且这一需要的满足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它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没有价值甚至是负价值的。
其次,价值评价标准应是合规律性的。所谓价值评价标准的合规律性即评价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的性质。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还必须以“外在尺度”(客观尺度)来评判客体的属性,“外在尺度”即客体自身的本质和规律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12] 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不是价值评价的唯一尺度。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所指向的是具体的客体,而任何一种客体(物质的和精神的)都有着自身的本质和运动规律,这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而成为自身的客观尺度。它对主体的需要和目的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客观要求主体在价值评价中不能仅仅以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作为评价的尺度,同时也应尊重客体本身的本质和规律,评价主体对客体属性的需求必须与客体自身的本质和规律性相符合相一致。例如我们不能期望衣服可以满足主体的饮食的需求,因为服装与食品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客观事物,它们相对于主体的需要也具有本质的区别。当然,这里不是讲主体对客体的评价过程只能是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的消极的适应过程,能动性是主体一切活动的基本特点。价值评价作为主体指向客体的能动的精神改造活动,它是主体在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全面正确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这一过程是主体能动地利用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过程。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作为“客观尺度”的参与,无疑对价值评价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社会实践是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如同社会实践是检验人的认识的真理性标准一样,社会实践也是检验价值评价的标准。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5] 18社会实践作为检验价值评价的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价值评价的要素都是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的。评价主体是生活于实践中的现实的、具体的人;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是人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是主体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尺度;客体是进入人的实践活动范围的客观事物,而客体的价值属性也是主体人在实践中创造的。列宁说,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13],也就是说,实践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实际确定者。评价主体的任何评价活动都是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实践,根本没有价值关系的存在,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也就失去了联系,那么,价值评价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价值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主体在实践中创造了价值,赋予客体以价值属性,同时也必须进一步在实践中实现其价值,价值评价也就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是客体的价值属性由“潜在的价值”转变为“现实的价值”的过程。由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自身是不能直接显现为价值的,它是无法证明自己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这就必须借助于实践活动为中介,将自身的价值属性呈现于主体面前,以接受主体的评判,只有在实践活动中,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才得以为主体所肯定和占有。
从科学的价值评价看,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是价值评价的出发点、前提,尊重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主体在价值评价活动中评价客体是否有价值,一方面要看评判的结果是否符合主体的合理的需要和目的,客体的价值属性是否内化为主体的本质力量;另一方面,要看评判的结果是否符合客体本身的本质和规律性,主体的评价是否尊重客体自身的客观尺度。只有既符合主体的需要——内在尺度,又符合客体的运动规律——外在尺度的价值属性才真正显现为价值,成为主体选择、掌握和获得的价值。而这两个方面统一的基础是社会实践。“实践是一切评价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的准则是评价的最高准则。”[9] 293这种以实践为基础的价值评价过程,在评价中坚持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统一的评价标准,才真正使得主体在实践中创造的价值属性显现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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