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民主管理--与李林农同志商榷_民主管理论文

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民主管理--与李林农同志商榷_民主管理论文

略论国有企业主人及民主管理——兼与李笠农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管理论文,企业主论文,人及论文,同志论文,李笠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广大国有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其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关,行使对管理者监督的权利,这也是写进法律法规的,这在以前是没有异议的。但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三者间关系日益发生变化。随着国有企业开放搞活、国有企业现代制度建立,这个以前没有争议的话题被提出来争议:谁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职工是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民主管理”有无作用?是否对企业现代管理起负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展开争论,以明确认识,统一思想,这对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有重大意义。李笠农同志在本刊1998年第3 期发表的《“企业主人”新论》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有企业主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的“民主管理”的作用非负即零。笔者愿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李笠农同志商榷,以抛砖引玉,就教高明。

一、国有企业职工是本企业的主人

1.“企业主人”含义的探讨

李笠农同志观点成立的前提是“企业主人”的定义,因此与李笠农同志商榷首先应对“企业主人”含义进行商榷。李笠农同志在国有企业主人的立论中,对“企业主人”是这样认同的:“企业主人”一是企业资产收益的占有者,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者。并由此得出,职工不是国有企业资产的占有者,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者,因此职工不是“企业主人”。

笔者对李笠农同志认同的“企业主人”的含义有不同看法。

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者并非“企业主人”的特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广泛分离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并不管理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只关心其最终收益,只看其资产是否保值与增值,这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也是这样,从这个意义上说,李笠农同志从这个观点上所作的推论就已不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万步讲,即使承认“企业主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者,那么李笠农同志从这个基础上推出的观点仍是可质疑的,因为我国《企业管理法》、《工会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代表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机关。那么,从这点上说,毫无疑问,广大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而不是李笠农同志推出的观点:企业职工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

其次,对职工不能是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的占有者的观点,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国有企业的广大职工是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的创造者,尤其是本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创造者。据调查,国家投资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其过去历年上缴给国家的利润等相当于早已收回投资,并已获得远远超过了按平均资产收益率计算应得的收益。目前国有企业资产及其收益实质上是国有企业职工所创造的,也应该是职工所拥有,社会主义的原则是谁创造了财富,谁才是财富的所有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20年,留存于企业的利润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更是明文规定由企业所拥有,由企业职工所拥有,由此可见,职工可以也应该是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的占有者。

第二,实际上国有企业职工已占有着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如国家无偿分配的住房、医疗保障、退休养老等等,尤其是过去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并不是按职工的劳动量所决定的。即使现在职工购房,按有关规定,工作满30年的,就能得到补贴10万元住房款。

第三,国有企业破产,按目前的政策规定,除了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外,企业破产所得的第一顺序支出为安置企业职工,并且往往是要几乎用去除破产费用外的所有破产资产变现所得。这也说明,企业职工占有(或享有)企业资产的收益(不仅是收益甚至还包括资产本身)。

第四,职工自动离职或被解雇,按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企业不仅要经过一系列必要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而且还必须向职工支付相当数额的款项,支付这些款项实际上相当于清偿职工所占有的那部分资产;同时,国家还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等等,而这些都必须由企业支付相当的费用,这实际上也相当于企业将离职职工所应占有的资产及收益再支付给离职职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职工被解雇了、下岗了、离职了,他并未失去“企业主人”的地位,他仍然享有原企业资产及收益(属于他的那部分),他只是换了个地方而已,就象是股东抽回自己的投资,另投他处,他仍是自己投资(资产)的所有者。

2.对两个关系的看法

(1)国有企业职工与“全民”的关系。 正如“李文”中所讲的那样,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全民”与国有企业职工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讲,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离开了部分也就失去了整体,整体所具有的性质是其组成它的各个部分的性质的总和,反之可言,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整体的某些性质。诚如“李文”中所讲,“全民”是伟大的,我是“全民”的一部分,不能说我必然伟大,但话反过来说,作为“全民”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先进部分不是伟大的,那么说“全民”能够伟大吗?从这点说,“全民”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作为“全民”的一部分,一个极其重要部分,一个与国有企业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部分,一个创造了国有企业剩余价值的部分,一个直接地、非常大比例地享有国有企业资产的收益的部分。难道说不具有“全民”的重要特性?难道说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吗?难道不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主人之一吗?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难道说“全民”的其他部分有资格成为国有企业的主人?如果说谁都没有资格成为国有企业的主人,那么国有企业不就成为无主之资产了吗?这实际上是以一个虚幻的“全民”来否定了起初真实的“全民”,实际上为某些人可能掏空国有企业资产打下了理论基础。

(2)国有企业职工与股东的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 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出现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份制企业中,往往发行了规模不小的内部职工股,还有相当大比例的企业法人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往往还出现全员合作制,即每个职工都要购买自己企业的股票。总之,无论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还是在股份合作公司(企业),企业职工都已拥有自己所在企业的股票,企业职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至少是所有者之一;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可能还是唯一的所有者。从这点可以说,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

关于职工与股东角色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的确是两种角色集于一身:职工和股东。作为股东,他们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指挥企业管理者;作为职工,他们必须服从“企业主人”的代表——管理者,并可能因为过失等被解雇。从这一点上似乎可以推出一个荒唐的结论:“职工是企业主人”,“职工可以被解雇”,“所以企业主人可以被解雇”。且慢,就笔者所知,在国外的合作制企业中,在某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约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其他的合伙人(当然是大多数)可以诉诸法律追讨公道,当然可以请他走人。笔者所说的职工是一个整体,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要服从整体,因此说解雇个别职工,不能说就是解雇主人。同时国家有详细的规定,并非可以随便解雇;企业股东大会也可以制约管理者,因此不可能出现大多数企业职工被解雇的局面。同时,笔者在上面部分谈过,职工即使被解雇,也只是其位置的移动,某所有权并未减少,因此说职工被解雇并不影响职工是企业的主人。

综合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国有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是不争的事实,是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

二、“民主管理”是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

“李文”指出,由于“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错误的基点,由此基点产生的“民主管理”陷入了误区:违背了组织系统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物不能二主,一鸟不能二头”,在传统体制下使职代会与国有企业主人——“国家”相冲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与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相冲突,并论证了“民主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变通方式的不可行性:“职代会派代表进入董事会所起的作用非负即零”,进一步明确提出职代会和工会的职能只能限于:“(1 )它们是企业职工的代表机构和谈判机构;汇集和反映企业职工的要求,并代表企业职工与‘资方’进行谈判。但这种谈判只是一种纯交易性行为,而不应当包含任何强制性的权力制约关系。(2 )它们是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机构,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法,并具体操办企业职工的福利事务”。

笔者对李笠农同志的观点有不同看法。

首先,“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并不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基点,这在前文已作过论述,这里不再赘述。那么由此而推论出“民主管理”也就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即它并不会造成“一物二主,一鸟二头”,不会与传统体制下的企业的“真正主人”——国家相冲突,不会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的股东大会冲突。笔者的理由如下:

其一,企业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至少是部分主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还是唯一主人,因此,作为主人,他们有权派出自己的代表,对企业的事务(经营活动)作出决策或参与作出决策或起最后监督作用。

其二,职工“民主管理”不会造成“一物二主,一鸟二头”。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完全的或部分的),它与国家(即所谓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的关系是一个“大主人”与“二主人”的关系,并且国家这个“大主人”代表的全民还包括着职工这个“二主人”在内的利益,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从根本上说,从长远上说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其矛盾是暂时的,并不是所谓“资方”与“劳方”(如资本主义那样)的关系。何况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是“资方”与“劳方”的关系,那么因为职工既是主人也是“资方”,二者的利益仍是相同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大主人”有权利进行决策,“二主人”(有时还是“大主人”)就对决策没有任何权利。当然,二者在决策中的作用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在实际中也是这样,正因为这种区别,所以不会造成“一鸟二头”。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作为全部股东的代表,它与股东代表大会在某点上是合二为一了,因此不会“一鸟二头”。

至于“一物二主”,我们从《民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找出根据,即所有物的共有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结婚后依法取得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个“共有”也即对夫妻婚后取得的资产而言是有二主了,一个主人不能排斥另一个主人对该资产行使权利。从这点上可以同样得出,“大主人”、“二主人”共同享有权利,共同作出决策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不是完全行不通的。

其三,职工“民主管理”是一种权利制衡的重要形式。我们知道,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假如象“李文”的论点那样,职工对企业的经营大事、对企业的生死存亡都没有权利,而目前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监督都不到位的情况,在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招聘使用、奖惩的不合理、不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监督缺乏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权利膨胀,失去制约,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国有资产的被淘空,真正既损害了国家这个“大主人”的利益,又更严重、更直接地损害了职工这个“二主人”的利益。职工“民主管理”至少可在目前国家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招聘不甚合理、科学的情况下,起到参与决策和进行制约、监督的作用,既可有效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也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家这一主人的权益,因为从根本上、从长远上看二者的权益是一致的。

其四,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李文”得出的结论是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是非零即负。其理由是企业决策分为利益性决策和技术性决策两类,在利益性决策中,由于“资方”代表比“劳方”代表(即职工代表)的人数多,所以以多数通过制,职工代表的意见不会被采纳,因此作用为零;在技术性决策中,由于职工代表的层次低,技术素质差,还可能由于职工代表的加入,使本来力量平衡的“资方”代表之间的技术决策走向失误,即在技术性决策中所起的作用为负。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其理由:

一是职工代表在技术性决策中的作用。一位伟人说过“卑贱者最聪明”,“肉食者未能远谋”。由于职工代表来自于职工,并汇集了职工的智慧,并且因为决策涉及到企业、尤其是职工的根本利益,因此,他们会非常理智,非常实际,讲究科学,会摒弃那些不顾实际的一味蛮干或空想主义的决策,而支持正确的决策。同时,作为职工代表参与技术性决策,他们必然要懂技术,因为工程师、会计师等等也是职工,为了保证职工自己的根本利益,职代会是会把这些人派作代表参与技术性决策的;即使不派这些人作代表,也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可能借助外部的智慧(即“外脑”),来对企业的技术性决策进行分析评价,而不至于象“李文”中所说的那样低层次的素质,一味的盲从。从这一点上说,“李文”看低了职工所蕴藏的智慧,看低了职工的管理才干和对企业对自身的负责精神。因此,健全的职代会、合理的选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机制,必然使其在技术性决策中起到有益的正面的作用,甚至是关键的作用。

二是在利益性决策中职工代表的作用。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于职工是唯一的主人,所以他们的代表也就是“资方”的代表,二者合一,因此他们的作用就不是零了而是全部;在股份制企业中,虽然职工所占股份不大,但由于他们是企业人力资源(资本),他们是企业相关利益者,职工如水,企业如舟,相信董事会中,“资方”的代表会懂得这一点的,对“劳方”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是会认同的,这一点从长远上看对“资方”也是有好处。另外,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资方”也含有职工,因为职工也有股权,也是职工的一部分,因此,二者是有共同利益的,为了共同的利益,相信二者会进行协商,二者也应该协商,共同处理好国家与职工间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而不会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使职工代表的意见为零。

其五,“民主管理”具有自己显著的优点,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潮流。

1.“民主管理”可以加强权力制衡,有效监督企业管理者,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被掏空,进而防止职工长远利益遭到损害,这一点在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聘任、管理、监督等不规范、不落实的情况更显得意义重大,这一点在前文已有叙述,这里不再详述。

2.“民主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从而为搞好企业献计献策。“民主管理”可使广大职工拥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有利于消除造成产生职工不公正感的不正常现象,形成一种公平竞争的局面,从而调动企业职工投身企业,积极发挥自己聪明才智,多出力、多出智、出效率、出效益。

3.西欧国有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启示。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间制衡关系的制度。西欧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总的是以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为基础,但它也可分为两种代表模式,一是单一委员会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三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单一委员会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如法国,董事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在董事会中,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1/3,由董事会控制经理;在三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组成治理结构,监事会是股东利益的代表机构和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任命和解雇董事,监督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审议计划和经营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审议结果,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资本增减等重大问题的方案。德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数目相等的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监事会副主席是员工代表,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无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即公司的所有权与决策权适当分离。

从以上两种西欧国有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我们可以看出,职工代表在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监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而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起着“非负即零”的作用,这一点对我们国有企业的改革很有启示。

4.“民主管理”是当今国际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我们知道,企业制度经历了几个时期。首先是古典时期,这一时期的企业家多由资本家自己担任,企业是资本家自己的,只有资本家才对企业的剩余价值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活动日益复杂,资本家作为个人不可能样样精通,因此为了企业的发展,资本家不得不让位于企业家,即具有专门的管理才能并经过长期实践考验的人,这即是“经理革命”,企业家不仅获得了企业大部分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也获得了部分企业剩余分配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加强,人力资产的内容日益丰富,从而使对人力资产的计量、监督活动变得缺乏效率,人力资产只可“激励”而不可压榨的特征进一步显化,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并出现了职工持股计划、股份合作制等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 )劳动者(包括企业家)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2)就业保障;(3)企业内实行经济民主,劳动者不仅对劳动过程自主管理,而且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与主要经营人员的选择。据有关资料报道,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的产值已占整个国民经济比重的75%。

由此可见,“民主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而我国的“民主管理”恰恰是和这种现代企业制度非常接近的制度,因此我们更没有必要抛弃先进的体制而去重复古典时期的老路。

责任编辑注:被商榷文章全文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工业企业管理》专题1998年第8期102~107页。

李笠农:《“企业主人”新论》,载《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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