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形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民主政治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国情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特点所确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指导原则。但是在实践的探索和具体体制的安排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多年来,理论界有这样的现象,即将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作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参照系,有人觉得,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不能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施,就不能体现民主的本质和精神。笔者认为,所谓西方的“三权分立”只是一种逐步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形成的理论范式,在实践中从来就没有所谓标准的“三权分立”或“三权鼎立”的模式,至今在现实中留存下来的政治制度,只是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将权力制约的理论与本国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相结合所创立的具体体制,这些体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精神,但不都是或绝大多数不是“三权分立”。同样道理,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也只能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来确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和体制取向。
“三权分立”的理论及其在西方国家实践中的演变和变异
西方从古希腊的政治学家开始区分政府内部的职能或者政治制度所包含的要素,一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对于政府具有立法、行政、司法的三种职能,以及这三种权力需要分立制约,已经成为相当普通的原则。对此,英国政治学家维尔有着充分的研究和阐述。①但是,对于这些权力的具体内涵如何界定以及外部界限如何划分?分立制约的政治制度具体表现为什么样的国家政体形式?则是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产阶级革命者在建立自己统治的实践中逐步探索的结果。
混合均衡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和分权理论。从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持续进行了近半个世纪的斗争,最后以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互相妥协而告终,确立了议会制的民主立宪政体。在漫长的复辟与反复辟斗争和资产阶级建立自己政权的过程中,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进行了探索。在克伦威尔独裁专制终结和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之际,英国神父乔治·劳森在自己的著作中就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即“国家有三种权力,或者说有三层权力,第一是立法,第二是司法,第三是执行”②。他强调立法权至高无上的原则,但是他第一次表达了混合政制的观点,即恰当的英国政制不是在君主、贵族院和贫民院间瓜分统治权,而是“这种主要的人格性最高权力在作为一个机构的整个议会中由君主贵族院和贫民院联合掌握”③。后来对英国政治制度建立与发展有着巨大影响的思想家洛克,一方面坚持立法权至高无上的原则,另一方面他又强调“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④,不过这个分立是执行权一定要从属于立法机关的分立,是一种权力行使中的分工。也就是说,立法权尽管至高无上,甚至是绝对的,但不是专断的和无限制的。他在讨论立法机关对执行权的授权委托时说:“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虽然属于执行机关,却并不使执行机关高于立法机关,而只是因为人类事务变幻无常,不能适用一成不变的规定,为了人民的安全而给以的一种委托。”⑤洛克的理论体现了权力分立理论的基本思想,但不是纯粹的分权学说。他主张议会立法,国王只能同意立法,议会自身又不能执行法律,它只能监督法律的执行。这里把君主立宪与现代议会民主政治这两个看起来泾渭分明的政体捏合在一起,既体现了政治体制的混合性,又体现了立法、司法、执行权力的均衡性。后来,英国遵循这种混合制政体理论所建立的制度,被当代英国政治学家维尔称为“混合政府、立法至上和权力分立的合成理论”,他认为:“尽管在这个理论中权力分立学说的思想扮演了从属的角色,但却是这个理论的一个关键。这里有政府职能在不同机构间的分割,但无论是职能还是机构都没有遵循纯粹权力分立学说的范畴,并且在一个至关重要的职能上是分享而不是分割这种权威。”⑥
权力分立理论与现实的悖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分权实践。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孟德斯鸠所建立起来的只是一种权力分立的理论。他深刻地分析了权力的本质,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⑦。对于孟德斯鸠来说,什么样的政体不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如何使用权力,就是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⑧。他界定了三种类型的政府,即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国,同时也界定了国家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集中火力猛烈抨击了专制制度对人民自由的侵犯,最详细地讨论了在其他制度中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虽然没有出现“三权分立”的字样,但是实际上他论证了如果这三种权力不加“分立”,自由就会丧失。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和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即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⑨“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理论和学说可以说最早出现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但是这看似纯粹的、理想的“三权制衡”的理论却没有在它的故乡成为政治制度的现实建构,相反是长期的政治动荡,最终使法国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度。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至1940年第三共和国终结,法国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资产阶级共和派与立宪派进行了长期搏斗,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三次共和国,才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然后又经历第四共和国的议会政体,直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最终确立半总统制政体。
“三权分立”——美国对分权理论的综合以及实践中的制度创新。美国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君主立宪混合均衡制政体与法国人提倡纯粹权力分立政体的两极中进行革命和讨论政体的制度安排的。美国革命之初,一部分主张纯粹权力分立与一部分主张混合均衡制的政治家形成两种立场,他们在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上没有分歧,但对制衡形式重心的认识有所不同,后通过争论、妥协,他们逐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共识,并且成为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约翰·亚当斯在《为美国政府的宪法辩护》一文中一方面表达了对权力分立的重视,同时又在实质上论述了他对混合政体的拥护。他使得美国在纯粹权力分立的立场上后退,但又没能在政治实践中彻底贯彻他的政治主张。他起草的《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阐述了他的混合制衡政体思想,但是制宪大会又没有让亚当斯走得更远,同时通过了不是出自他笔下的宪法修正案,突出强调了权力的分立原则:“立法部门将永不行使执行权和司法权或其中之一;执行部门将永不使用立法权和司法权或其中之一;司法部门将永不行使立法权和执行权或其中之一。”⑩托马斯·杰弗逊早年接受了混合均衡制的思想,但在晚年逐步转变为权力分立的拥护者,并且与其他参与制宪的美国政治家们为一个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新宪法的诞生贡献了巨大智慧。美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综合和实践安排的创新是:他们拒绝了英国的混合均衡制,但是也没有照搬纯粹的权力分立学说,而是在政制安排上既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又设计了在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之间的制约平衡的机制。
从最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以议会为主体的混合均衡制政体,到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以总统为主导的三权分立、制约平衡政体;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到法国两百多年政体演变最终建立以总统为主导的半总统制政体,几百年来,西方国家权力制约方式的实践及类型呈现出多种变体,可以说并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政治制度模式和权力制约配置的框架。德国以总理为主导的议会共和制政体,意大利以议会为中心的议会共和制政体,瑞士以委员会为主导的议会共和制政体,芬兰以议会和总统共同主导的议会共和制政体等,各种形式不尽相同。它们在一个所谓大的“三权分立”学说的指导下,产生的是许多不同的制度变体。
所谓标准“三权分立”的西方政治模式是一个伪命题
在西方近代历史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的划分以及三种权力必须互相制约,已经被人类政治文明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是,西方有所谓标准的“三权分立”或“三权鼎立”的模式,其他国家、其他民族必须照搬,却是一个伪命题,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权力制约形式是完全一样的。
复杂的发展道路和不同国情形成了“三权分立”的不同理论范式及实践模式。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以及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初期,还没有所谓的“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英国国情,一方面封建势力不像东方国家那样极端专制,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又具有天生的软弱性;作为英国资产阶级,一方面反对强大的封建势力,另一方面又需要适度加强王权遏制地方封建割据。资产阶级与君主结成联盟,“帮助君主加强王权,削弱封建贵族势力,以统一的中央集权取代分散无序的封建制”(11)对资产阶级建立新生的政权极为重要。正是这些因素,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的混合均衡制政体。法国是“三权分立”理论的发源地,但是法国资产阶级不仅与封建势力进行了非常残酷的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而且资产阶级内部长期也没有取得政治共识,他们在共和国制还是君主立宪制、总统共和制还是议会共和制之间展开了长期的争斗,其间经历了5个共和国、14个政权,有些政权十分短命,最长的第三共和国也只有65年,其间一部宪法的平均寿命只有13年,最终戴高乐建立了以总统制为中心的第五共和国,它“在法国历史上算是最长寿的,它是法国宪法平均寿命的3倍,按照宪法规定,法国总统每7年选举一次,可以连任,正是强有力的总统保证了宪法的连续和稳定”(12)。“三权分立”的理论只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体现。独立战争后,最初独立的13个州形成的只是一个松散、脆弱的联盟,而非统治管理国家的政府。面对各州矛盾日益加剧,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经济发展的迟缓,债务人与债权人、农奴主与农奴之间冲突加剧,英国、法国、西班牙这些老牌国家对这个新生的国家又虎视眈眈,随时可能入侵,因此,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极为紧迫。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总统制和纯粹三权分立的共和制都不符合美国的利益,正是在几十种方案的争论中,最终美国选择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总统共和制。“三权分立”只有在美国才从一种理论成为现实的制度安排。
权力制约方式只有类型而没有标准的模式。在当今世界,没有所谓标准的“三权分立”理论及制度构架。“三权分立”不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权力制约方式或者说是政体安排。从资产阶级革命到今天,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其权力制约方式或者说政体安排主要形成了两种类型:议会制和总统制。但是在议会制和总统制这两种类型的政体安排中却没有所谓的标准模式。英国的议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最高行政权的内阁是由占据上议院多数的政党组阁,虽然它可以运用议会多数的优势通过自己提出的议案甚至滥用权力,但它在客观上受到上院和国家元首的约束,更没有可以抗衡议会的权力。(13)德国的议会制度则体现了与英国议会制度不同的特点,虽然总理是占据联邦议会多数的党派的领袖,但是议会中联邦议院和参议院的组成结构和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与英国不同,使得总理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对议会的控制能力比英国更弱,而且在关键时刻由联邦议会选出的德国总统对国家稳定能够起到重大作用,因此,总理、联邦议会、总统形成了德国政治权力的合作与制约格局。(14)意大利的以议会为中心的三权分立体制在议会制政体中则是独树一帜。它有着拥有广泛权力并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发挥中心作用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同时又有着由两院和各大区联合选出的总统,总统提名内阁总理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总统提名两院批准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最高法院组成人员。它在形式上体现三权分立,但其原则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总理和内阁的生存权几乎完全被议会所控制。(15)在总统制中,与美国不同的法国,虽然有着一个由全国选民选举出的总统,宪法赋予总统巨大的权力,但在行政权力上与总统分权的还有内阁总理,他们共同主导法国的行政权。与英国和德国议会相比,法国又有着一个权力受到大大削弱的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其立法权、财政拨款权、监督权、弹劾权都受到很多限制,可以说“三权分立”在法国没有实际上的意义。(16)然而,与欧美不一样的是,战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美国的总统制“三权分立”体制,但没有一个成功范例。菲律宾在东南亚是较早开始工业化进程的国家,但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导致其国内长期政党林立、纷争不断、效率低下,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居于东南亚末尾。印尼在1997年民主化后、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后,纷纷照搬美国的总统制“三权分立”体制,带来的则是一轮社会内乱、民不聊生。总之,“三权鼎立”的体制只在一个国家即美国真正得到验证,但它不是一个普遍的政体模式,而且,除美国以外,它几乎还没有在其他地方成功的先例!
可以说,西方有所谓标准的并能够被其他国家照搬的“三权分立”或“三权鼎立”的模式,在理论研究的领域实质上就是一个伪命题。如果作为一种美国的实践可以肯定它在美国的历史和政治发展中的适用性,但作为一种政治模式则显示出它内含的狭隘性。它只是西方民主的一般原则,如权力制约,多党政治,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分工的美国形式,超出美国的地域范围都很难找到一个与它类似的政治样式,至于说它是西方或者世界上最好的政治民主模式,各国都要按照这个模式建立自己的政治体制,则显得非常可笑了,恐怕连西方国家都不会赞同这样的判断!
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建设中国式民主政治体制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中国必须继承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建立起中国式的权力制约体制,是今天中国共产党人、中国政府、中国人民的共识。但是,从世界政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和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具体实践来看,中国式民主政治体制的内在权力结构的安排也必须坚持三条基本的原则:一是必须总结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与经验,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二是必须从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与国情特点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三是着眼当今世界深刻变革和发展趋势,中国必须通过一条和平稳定的政治发展道路走向民族复兴。
总结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与经验,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的原则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必须遵循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就是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国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同样要探索和建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机制。
从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与国情特点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的原则给我们的深刻启示: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从艰难曲折的探索和斗争中终于认识到,在中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一条走不通的路,要完成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必须以新思想新理论开创中国革命的新道路,建立全新的政治制度”,这就是“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智慧的结晶,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际,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项制度,既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又体现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18)
着眼当今世界深刻变革和发展趋势,中国必须通过一条和平稳定的政治发展道路走向民族复兴的原则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愈发展,为了保证中国在深刻的世界变革和走向民族复兴的进程中,不断坚持政治体制改革,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极为关键。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9)
上述三条原则已经从历史和国情的高度说明,“三权分立”或者其他什么西方的政治模式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体制,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主权的原则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有机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则是进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权力分工和制约体制的正确选择。根据对近代以来政治文明发展和当代世界各种政治体制的分析,笔者认为,坚持上述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权力分工制约机制在理论范式上,可以用二元混合制内的权力制约与均衡政体来作为认识和分析框架。
首先,这是一种混合政体内的权力制约与均衡制。混合政体的特征就是将两种类型看似不同的政治体制混合在一个政治体制的制度设计中。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将君主立宪与议会共和创造性地结合在一起,并在议会共和制的构架内实现了君主、两院、内阁以及司法的权力制约和均衡。这种首创的混合制政体以英国实际和国情为基础,且并没有立即得到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响应,但在几百年的历史进程和英国的政治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和进步的作用。今天,在中国,一方面坚持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一方面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同样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政体内的权力制约与均衡制。混合政体,表现在它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政治作用,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宪法的确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也得到了宪法的明确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在国家政体中是排他性的,其他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参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人民共同参政议政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是多党制政治角逐的场所。那种由一党执政就排斥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就排斥一党制的西方民主理论的单一逻辑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现实和逻辑中都不适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创造性地实现了这样一种混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统一。制约与均衡,表现在它所体现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要求中国共产党善于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发号施令;人民权力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可以依法独立地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并对其实施监督和罢免。这样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了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均衡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人民代表对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关系。同时,在另外一个层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互相合作的内容,而且突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的制约内容,“这种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工作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20)这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与合作、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部的分权与制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内部的合作与监督,创造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特有的权力制约体制:混合制政体内的权力制约与均衡。
其次,这还是一种二元混合制政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政治体制上的鲜明特色还在于它不同于西方民主理论和逻辑中的所谓一元体系,即无论总统共和制还是议会共和制都将众多竞争的政党纳入议会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国体上宪法规定了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1)。这种体制表现出与西方不同的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2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被确定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一方面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另一方面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宪法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3)这种具有二元混合制特征的政体,使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加具有中国实践和政治发展的特色。它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生根,根本就在于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带领中国人民从民族解放到走向民族复兴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着人民的根本福祉。正是中国共产党的这种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使得它在这具有形式上的二元混合制的政体中,能够保持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两者的协作、配合和平衡,从根本上体现了在当今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属性。它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民主政治中运行,根本就体现在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作中,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及它所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都能够非常清楚地界定自己的权力运行边界,即到位而不越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把自己的政治领导定位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党把自己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定位在: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且“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24)在政治协商制度中,党把自己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反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而不是轮流执政。”(25)总之,中国共产党忠实地履行着一个在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中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党所应该履行的职责。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宪法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党的领导是历史、现实和中国未来的必然选择。没有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就没有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国家前进方向、繁荣发展的根本指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发扬民主、表达民意、整合全国人民意志方面始终发挥着核心作用。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经成为这一制度生存、发展的立足之本、命运所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中国创造了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构架,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6)。这种构架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体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和价值取向。
具有中国特色的议会民主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院议行合一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政体内的权力制约与均衡制(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产生的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团结合作与互相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之间的相辅相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混合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在今天的中国政治实践中,它体现了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向往、探索和智慧,也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趋向。今天,我们已经建立的制度安排,为中国从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深层探索和建构也是我们继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注释:
①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48页。
②③⑩转引自[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1、53、139页。
④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0、96页。
⑥[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8页。
⑦⑧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154、156页。
(11)(12)[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207~208页。
(13)(14)(16)参见[美]劳伦斯·迈耶、约翰·伯内特、苏珊·奥格登《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143、222~228、178~185页。
(15)参见郑楚宣、刘绍春《当代中西政治制度比较》,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16页。
(1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0日。
(18)(20)(21)(25)(2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6日。
(19)(2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8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57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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