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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3)06-0052-06
一、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价值是什么?迄今为止,哲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分歧之一,何者能充当价值主体 。对此,目前学术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任何物都可以充当价值主体。也就是 说,不仅人,不仅一切生命体,而且一切无生命体都可以充当价值主体。比如,风吹云 散,雨过山青,在这里,风对云就有价值,云充当了价值主体;同样,雨对山就有价值 ,山充当了价值主体。二是认为,一切生物都可以充当价值主体。一切生物都有需要, 满足需要的就有价值。比如,水对植物有价值,氧气对动物有价值。在这里,植物、动 物就充当了价值主体。三是认为,价值主体是人,包括人类的个体和群体。
怎样看待这样三种观点呢?
那种认为无生物也可以充当价值主体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诚然,无生物之间也存在 着普遍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就一物引起另一物的关系而言,是纯粹自在的物理 的或化学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双方只有因果之别,而无主次之分。对引起了某种结果的 非生命物质而言,无所谓价值,无所谓好与坏、善与恶等等。
那种认为生物体可以充当价值主体的观点,似乎有某种可取之处,但细加分析,也是 不能成立的。一切生物体都有自己的需要,当然也就相应有满足需要的对象。有的论者 把需要对象满足需要者的关系理解为价值关系,因而需要者就是价值主体。比如牛吃草 ,牛就是价值主体。这个推论是牵强的。因作为需要者的生物体与需要对象的关系,在 总体上还是本能的、自发的,适应环境(包括需要对象在内)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这种 关系中,生物体还不是创造和支配需要对象的主体,需要对象也不是被创造、被支配意 义上的客体。需要对象与生物体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纯自然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正确的。即价值主体只能是进行社会实践的人。人作为能动的 社会存在物,其本质特征就在于能进行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从适应环境发展到能动 地改造环境。在人和人类社会诞生以前,自然界只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无所谓主体与客 体之分。而只有到了人与人类社会诞生以后,有了人的实践活动,才有了人从现实世界 中作为主体的提升,也才有了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客体。这时也才有了主客体的分化。
在实践基础上,主体人和客体对象之间形成了互相联系的三重关系,即改造关系、认 识关系和价值关系。在这三重关系中,首先的基本的关系是改造关系。主体在能动地改 造客体的活动中,一方面客体以自己的本质和规律规定和制约着主体的活动,并引起主 体的反映;另一方面,主体根据自身对客体的反映,以符合自身需要的形式,占有客体 ,使客体服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于是便在这样一种改造关系中,产生了认识关系和价 值关系。改造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包含,存在于人与自然、人与 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形成了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体系。人类生活的进程表明,价 值关系的发展与改造关系、认识关系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就价值关系与改造关系来说 ,价值关系始终存在于实践改造活动之中,价值的选择,目标的确立,主体对这种目标 的追求,对结果的评价,一步步推动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升华,并构成了实践的内在 灵魂。倘若价值关系不确立,那么特定的实践改造关系和具体的认识关系也无法确定。 另外,就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来说,认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认知性因素和评价性因素。 前者由客体自身的性质所规定,后者由客体自身的性质中那些与主体的需要相契合的方 面所规定。价值便是通过选择性程序使二者相统一的“中介”。从认知性因素分析,它 属于主体对客体对象的本质联系的反映,这种反映也不能脱离明确的或潜在的价值目标 的影响。因此,认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都存在着与该阶段相适应的价值关系。总之,人 们为了创造价值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外,人们只有在实践中科学地认识世界,才 能有效地改造世界,也才能实现人类的利益。因此,人作为价值主体,不仅指人是价值 的享用者、消费者,而且还指人是价值关系的主动建构者,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 由此看来,价值主体只能是人,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 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1](42卷,P124)价值关系本质上是 实践中形成的客体的属性与主体人需要的契合或统一的关系。
分歧之二,价值存在于何处。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存在于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完全不取决于人是 否需要、追求、享受和消费。由于把价值看成是独立自存的客观性质,因而这种观点被 认为是客观主义的。这种价值客观主义通常具有价值绝对主义的倾向,认为世界上存在 着某种终极价值,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是这种终极价值的体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价值取决于人,是人的需要和欲望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赋予客体 的一种属性。在这种观点看来,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只在于它为人 所追求、享受和消费,在于主体对它的肯定性“态度”。瓦托夫斯基说:相对不同的评 价者,价值是不同的,甚至相反,因此“除了实际的评价过程以外,并不存在任何独特 的价值领域”。[2](P576)价值的来源和根据只在于人的需要。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主观 主义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并不认为主观需求就是价值,而是认为主观需求所指 向的东西才具有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 足的关系。也就是说,价值既不是主体的单纯设定,也不是客体的某种固有属性,它既 不单纯来源于主体,也不单纯来源于客体,而是来源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即来源于 客体的属性或功能等与主体需要的一致性关系之中。离开构成价值关系的两极(主体、 客体)中的任何一极,都形成不了价值关系,都不会有价值。
以上三种观点,坚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已经不多了。因为它无法说明同一价值客体为什 么对不同的价值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由此看来,价值是不能脱离价值主体而存在的。 坚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还有相当一部分,但是它无法说明客体何以可能对主体有价值,何 以能对主体有这样而非那样的价值。比如,人可以选择某种野菜充饥,而不能选择某种 野草充饥。由此看来,价值也是不能脱离价值客体而存在的。
绝大多数论者坚持第三种观点,这种观点我们也是赞同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坚持 这种观点的论者中,有一种相当广泛的见解,即认为价值不是一种属性,而是一种关系 。其实这一见解并不正确。我们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但同时价值也是价值客体的一种 属性,当然这种属性不是事物的本体属性,不是固有的,而是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主 体“赋予”的,或者说新形成的客体属性。比如,牛的机体具有脂肪、蛋白质等本体属 性,这种属性是牛所固有的。正因为它有这种本体属性,所以它才被人食用;而当这一 属性同人的食用需要发生关系时,本体属性通过满足人的食用就派生出了价值属性,即 这里所指的食用价值。同样,在食用过程中,牛肉作为食品以其色、香、味俱全,被人 品味、欣赏,也就相应获得了审美价值。
由上可见,价值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也就是客体的固有属性、结构对主体的需 要或满足主体需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客体对主体具有积极肯定的意义,那么 ,客体对主体就有价值。相反,一种事物的存在、固有属性、结构不能满足一定主体的 需要,对主体不具有积极的肯定的作用,或具有负作用,这种事物对一定主体就无价值 或只有负价值。一事物对主体有用性程度高,满足主体的需要多、范围大,这种事物的 价值就大;反之,它满足主体的需要少,其价值就小。
价值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它必然具有属人性和客观性两重属性。
价值的属人性是指价值对主体的归属性。具体说来有三点:第一,价值是主体的能动 创造。从根本上说,人不是依靠自然物的现成形式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通过实践 活动创造出自己所需要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用品、生活环境。人的需要是社会性需要 ,是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产生和实现的,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的。因此,主 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自然的、现成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中确立的同客体的 一种创造性关系。人们发现客体潜在具有的价值,发现获得客体价值的方法,直到改造 客体,实现价值目标,都贯穿着主体的创造性活动。第二,价值是以主体现实需要为尺 度的。价值虽然要以某物的本体属性为客观物质基础,要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结构的 物质身上,但某物是否有价值,不是以某物的属性、结构为尺度,而是以作为主体的人 的现实需要为尺度的。主体的现实需要是衡量客体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客观尺度 。与此相联系,第三,价值具有因主体而异的相对性和时效性。这表现在同一客体对不 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因为不同主体的需要不同,所以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而言的价 值不同。另外,同一客体对处于不同情况下的同一主体,价值也会不同。因为随着主体 需要的变化,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的价值也会发生性质或程度的变化。这表现出价值的 时效性。
价值的客观性是指价值内容所具有的客体规定性。这种规定性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客体是价值产生的客观前提。客体的属性及其功能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价值。因为 离开主体和主体特定需要的独立存在的事物及其属性,只是单纯的本体属性,对人而言 只是一种非价值形态的存在物,一件衣服不被穿,就不会形成保暖或遮阳等使用价值, 它还会在自然状态下损坏。但是一件衣服之所以能被用来穿,可又不能被用来吃,这又 是以衣服本身的性质和功能为前提的。第二,客体是形成价值稳定性和绝对性的客观基 础。同一个客体对不同的主体而言有不同的价值,对处于不同状况下的同一主体也会有 不同的价值,这里都体现了价值的变动性和相对性,但是变动性中含有稳定性,相对性 中含有绝对性。比如煤炭具有可燃性的属性,张三可以利用这种属性来取暖,李四可以 利用这种属性来烧饭,王五可以利用这种属性给蔬菜大棚提高温度,以防冻害等等。相 对于不同的主体,这些都是对煤炭可燃性的利用。这里就表现了价值的稳定性和绝对性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煤炭的可燃性,那么上述以不同形式实现的使用价值就成为不可 能的事。第三,客体的多样性、客体属性和功能的丰富性,以及它们发展的无限性是形 成价值多样性、丰富性和发展无限性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的客体有不同的属性和功能, 同一客体也有多方面的属性和功能,客体在人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这就为人们日益多 方面、多层次的利用提供了可能,从而也才能在这种利用中,形成价值的多样性、丰富 性和发展的无限性。
总之,价值具有属人性,又具有客体性。此二者统一于人的实践活动。实践既是把主 体需要、能力和客体属性、功能相联系的桥梁,也是价值形成的现实基础。
二、人的价值及其二重性
所谓人的价值,乃是价值的一般含义运用于人的一种引申和转移,因而它是以价值的 一般含义为逻辑根据的。即是说,既然价值是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当我们 把人作为客体,就必然产生客体的人对作为某种主体的人有什么积极意义的问题,也即 人的价值问题。有的论者不赞成这种关于人的价值的理解。在他们看来,按照这样的理 解,人的意义就是人作为客体对他人、社会和自身的效用性,而这样一来;人就由主体 性变成了客体性,由目的性变成为手段性、工具性,也就是把人降格为物。而马克思是 反对把人手段化、工具化的。在这些论者看来,如果把人视为客体,而从其对他人、社 会和自身意义的角度来理解人的价值,恰恰是人作为“物性”、“东西性”向人所显示 的价值,而不是作为有人格尊严的主体人所显示的人的价值。
怎样看待这一观点呢?我们认为:第一,在物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与物之间的主客体 价值关系中,人始终是主体,物始终是客体。所以马克思反对古典经济学家贬低生产中 劳动者的主体作用的观点,认为人不只是他们眼中的劳动力,如同水力、蒸气力、马力 一样,都是增加财富的手段。因此,马克思责备“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 ,当作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1](42卷,P57)与之相反,马克思认为,人 不是一般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 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1](46卷 ,P113)即作为能动因素和发展因素出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人是价值主体,人是价值的 创造者。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在人与物的关系中,在生产劳动中,作为劳动者的人是 主体,生产资料是客体,二者的地位是不容改变的。
马克思不仅反对在人与物的关系中,把人贬低为物,贬低为工具的观点,而且也反对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把绝大多数人仅仅作为客体,作为手段,而少数人作为纯粹的主体 、作为目的的不合理制度安排。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只是资本家 剥削的对象,是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工具。因此,工人在生产中丧失了主体性,被 手段化、工具化,他说:“劳动者的活动属于别人,它是劳动者自身的丧失”。“劳动 为富人生产了珍品,却为劳动者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却为劳动者创造了贫民 窟。劳动创造了美,却使劳动者成为畸形。”[3](P46)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能否由此 认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具体地说,不能互为主客体或 自为主客体呢?不能。
第二,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主客体关系中,人既是互为主客体,又 是自为主客体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生存 和发展,离不开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主体的个人的生存需要,必须有他人、社会 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以解决吃、喝、住、穿等问题;作为主体个人的发展的需 要,必须有他人、社会提供足够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资料。这就是说,个人的需要和 满足都是由作为价值客体的他人和社会提供的。因此,没有作为价值客体的他人和社会 ,就不可能有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的存在。但是,作为社会的个人,又不同于一般的物 ,人能够制造工具,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个人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一部分供自己享用。在这种自我创造并供自我享用的关系中,个人是自为主客体。即 作为价值提供者的自我是进行价值享用的自我的客体,而进行价值享用的自我是作为价 值提供者的自我的主体。个人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除了供自己享用外,主要是 奉献给他人、社会,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在这种场合,作为社会的个人,又是提 供价值的客体,他人和社会又成了享用价值的主体。由此可见,人既是自为价值主客体 ,同时人们之间又是互为价值主客体的。
不难看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只能作为价值主体,不能作为客体的观点是不能成 立的。而且这种观点也难以和实用主义以及利己主义价值观划清界限。因为这类价值观 ,都把价值视为纯主体范畴,在人与人的价值关系中,也就必然把自我视为唯一主体, 把他人和社会视为自我价值实现的手段。这是很不妥当的观点。
当然,我们在承认价值一般含义对理解人的价值的意义以外,还必须指出的是,对人 的价值的理解又不能仅仅限于这种一般层次的理解。因为人作为客体的价值相对于一般 客体的价值,有其特殊性。
第三,人作为客体的价值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仍然是主体人的价值。只有坚持人的 价值的主体性,才能把人作为客体的价值与一般客体的价值区别开来,从而科学地说明 人的价值的本质。
人作为客体的价值与一般客体的价值具有某种共同的本质。客体的价值就在于它满足 主体需要的属性。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时,这一客体就具有某种价值;反之 ,则无价值。人作为一种客体,人的价值同样在于它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在这一点上 ,它与一般客体价值是相同的。但是,人作为客体的价值与一般客体的价值又具有根本 不同的性质:一般客体的价值在于能否满足在它之外的主体的价值,评价它的尺度不是 客体本身,而是客体之外的主体需要,具有“为他性”;而人作为客体的价值却在于它 满足人自身的需要,评价它的尺度是人本身,即是否有利于提高和增进人自身的主体性 ,而不在于某种外在的存在物。这在个意义上说,人作为客体的价值是相对于主体人自 身而言的价值,人的价值具有自为性。这是其一。
其二,人作为价值客体,是因为人是劳动主体。一般客体的价值是由物之外的人创造 的,是人的劳动的产物;而人的价值是人自己创造的,人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主体。 人的价值就是人的劳动创造,是创造价值的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有价值的价值,是最 高的价值。因此,人作为客体的价值说到底是人作为主体能动创造的价值,是人作为主 体的价值实现。
其三,人作为客体的价值说到底表现为提高和增进自身的主体性的价值。一般客体的 价值表现在提供和增进客体以外的人的主体性的价值,人作为客体的价值则表现为提高 和增进人自身的主体性价值。这里包括互相联系的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对自身主 体性提高的意义。凡是能体现和促进个人自身主体性的思想和行动,就是有价值的,反 之,就是无价值的;二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主体性提高的意义,即他能否满足、在多 大程度上满足别人和社会增强其主体性的需要;三是社会对自身主体性提高的意义,凡 是能体现和促进社会自身主体性的社会活动和社会意识,都是有意义的,反之,就是无 意义的;四是社会对个人主体性提高的意义,即社会能否满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个人 增强其主体性的需要。
其四,人的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人之为人的社会历史的性质,这是人 的价值区别于物的价值的又一特点。物的价值也是历史地变化的,但物的价值只是人的 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不直接具有社会历史的性质。经济学意义上商品价值之所以是一 种社会关系,并不是商品作为物本身有什么神秘的性质,而是人的生产关系的物化;它 所以能反过来决定人的关系,是因为它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哲学意义上说, 商品价值不过是人的价值通过物的价值表现出来,是物的外壳下掩盖着的一种人的关系 。而人的价值则不同,它本身就直接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存在于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 联系、相互作用中。而一切社会关系都是随着人的实践活动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因 此,人的价值不是永恒不变的抽象存在,而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历史的存在。即处于不 同社会形态中的人的价值不同,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的人的价值也不同。包括人的 需要、人的活动能力、人的价值追求、人的价值实现的外部条件和实现方式都有其特殊 性。因此,在规定人的价值时,必须坚持人的价值的社会历史性原则。
总之,作为客体的物的价值只有一重性,即仅仅具有对人而言的有用性、手段性;而 作为客体的人的价值有二重性,即除了有对人而言的有用性、手段性以外,还具有主体 性。人作为客体的价值说到底是人作为主体的价值的自我创造、自我服务、自我实现, 是主体人的社会历史发展的标志。
来稿日期:200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