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土地经营的规模研究——小块农地经营的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案例分析论文,小块论文,中国农业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对农业土地最优规模经营的理论探讨就像对工商企业的最优规模界定一样,始终是学者们热心研究的课题。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应该走大的机械化农场的道路,只有这样,农业生产才具有规模效率。然而,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中国农村,市场的选择并非是单纯的大机械化农场的经营形式,而是各种不同的农业经济组织并存。在这些不同的农业经济组织中,占比重最大的是个体农户式的经营模式,单纯的大农场式的经营组织并不多见,虽然近年出现了一些农民承包大量的土地从而进行大的机械化农场经营,但是他们承包的土地多是荒地或者是在人地比较低的地区(如黑龙江、新疆等)存在。在中国人地比非常高的自然禀赋约束下,大量存在的是家庭农户式的小块土地经营模式。
当中国农村由集体耕作制向家庭承包制的剧烈制度变迁完成以后,制度改革变得相对稳定时,市场决定的最优要素配置应该确定在哪里?农民或生产者将选择什么样的经济组织或者选择多大规模的经济组织?要素最优配置的经济组织是一个不动点还是存在许多的不同规模、不同组织形式的动点?这些问题不仅是农业生产问题也是工业生产中面临的问题。
二、斯密定理与生存检验法
关于规模经济最著名的理论是被称作“斯密定理”[1]的市场限制劳动分工假说。但是斯密假说受到了科斯和施蒂格勒的挑战。
施蒂格勒[2]是从市场容量限制必然导致垄断与可观察到的竞争行为相悖入手开始他的挑战的:
当初亚当·斯密在提出这一市场范围限制了劳动分工的著名定理时,就已经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困境,…两难的困境在于:如果确实市场容量限制了劳动分工,那么典型的产业结构就必定是垄断;如果典型的产业结构是竞争,那么这一定理就是错误的。
施蒂格勒是用成本可分性解决这个难题的。他认为,在组成总成本的各生产程序中,有些操作程序的报酬是递增的,但也有些操作程序的报酬是递减的,这是妨碍企业进一步扩张的原因。
但是,施蒂格勒并没有从技术上给出企业的最优生产规模界限,他认为,用工程技术的方法评价最优生产规模几乎总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他是用一种生存技术法来检验事实上有效率的企业规模:[2]
所有关于规模经济的判断,通常都要立足在检验其生存能力的基础上,或至少要以其生存能力来证实之。
生存法是通过长时间地观察一个行业中占市场不同份额的企业未来的比例变化判定企业的最优规模。如果占市场某个份额比例的厂商数目趋减,说明这种规模的厂商不具有经济效率;而占某个市场份额的厂商数目增加,则说明该规模具有经济效率。
施蒂格勒的生存检验法指出了在一定的产量范围,企业的规模都是有效率的。这个产量范围非常大,而不是像传统的规模经济表述那样,符合规模经济的只有一个特定的规模。他认为,位于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的企业不是只有一个,长期内企业的平均成本是近乎水平的。他对水平的平均成本解释是:[2]
我们还必须承认,只有当所有厂商拥有完全相同的资源时,一个产业才会只有一个厂商最优规模。既然各厂商使用的种类不同、质量不同的资源,最优厂商规模必有多个,呈现某种频率分布。生存技术使我们能对这一分布作出估计。
但是,施蒂格勒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厂商会使用种类不同、质量不同的资源,换言之,为什么厂商不使用种类和质量完全相同的资源。
科斯从另一个角度,即交易成本的角度讨论了企业规模及边界的问题,他指出,企业存在的原因是运用价格机制有交易成本。当企业的出现可以节约这些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这种组织就开始流行了。他指出:[3]
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的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
很明显,科斯将企业的规模界定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相等的位置。不同的企业,由于使用的方法、原材料、管理者的组织才能等各不相同,才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各不相同,它们与市场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相等的位置才会不一样,因此才会有各种规模的企业同时存在。
但是,科斯的解释还是过于简单了。在现实世界里,所存在的并非只有企业和市场这两种状态,有许多学者指出,在市场和企业之间,还有大量的中间状态存在。
张五常[4]提出了一个疑问:如果一个苹果园种植主与一个养蜂人签订合约,让蜜蜂为苹果树授粉,那么是会产生一个企业还是两个企业?他接着指出:
实际上,在我看来,企业可以小到只是两个投入者之间的合约关系,或者如果允许的合约的链条展开的话,也可以达到包括整个社会。我们已经指出,使用权的转让和价格信息的传递都是程度问题。那么,假设每个人都是投入所有者的话,情况很可能是,每个人除了在产品市场上买卖的商品外,还与他人有某种合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很少单独从事生产,很少单独在市场上交换产品。
正是因为我们不能够从性质上界定企业的规模,那么规模经济的实现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按照施蒂格勒的生存法检验市场存在的有效率的企业其规模才各不相同,平均成本才会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呈现一种水平的状态。实际上,生产中规模经济的存在既不是大规模组织存在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它的充分条件。[5]
理论家们关于企业规模的意见是不统一的,或者说没有一种取得共识的理论确定企业规模到底达到哪一点才具有规模经济。现实中,规模经济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正因为如此,施蒂格勒的生存检验法才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将生存检验法运用于农业生产,那么,若以使用土地的数量作为评判农业生产规模的大小,则可以观察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20年间,农业生产规模的变化趋势。如果以家庭为组织的小块农地经营的比重下降,则说明这样的经济组织不具有规模效率;如果比例变化不明显,则说明这种农业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如果经营大面积农地的大农场比重上升,那么,说明这种大农场的经营是有效率的,并且处于进一步扩张或兼并的状态。
三、我国小规模农地经营:个体农户
1.农户的规模
中国农村典型的家庭农场结构包括丈夫和妻子、二三个子女和一老人,每户人口在4—6人之间。一般丈夫为主要劳动力,孩子上学,妻子顶大半个劳动力,和老人一起操持家务并兼饲养家畜和家庭副业。每个家庭的人口数与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密切相关,承包地按照人口和劳动力数目分配,一个家庭人口和劳动力越多,分配的承包地面积就越大,家庭农场的规模就越大。一般情况一个家庭农场的面积在5—20亩之间,并且耕作面积有越来越少的趋势。在北方土地较为丰富的地区,如吉林、黑龙江、内蒙和新疆,家庭农场的规模要大一些,一般是20亩左右。而在南方,土地非常稀缺的省份,家庭农场的规模就比较小,大约在4—5亩之间,最少的只有1—2亩土地。表1报告了中国农村自1952—1997年间农户家庭和每个劳动力所耕作的土地面积的变化:
表1 1952—1997年中国平均每农户耕地面积与平均每农业劳动耕作面积之变动单位:公顷
资料来源:由《中国统计年鉴》中相关数字计算而得。转引毛育刚:《中国农业演变之探索》,2001。
注:*平均每农户耕地面积=耕地总面积/乡村户数
表1显示了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耕作土地面积趋于减少的态势。它与每农户耕地面积的变动趋势相一致,是由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和农地面积不变或略有缩小所致。在50年代,平均每农业劳动力耕地面积约维持在0.6公顷(9亩),至80年代已减少为0.3公顷(4.5亩)左右。这一趋势说明我国农村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逐渐缩小,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婚丧嫁娶,即使村集体不调整土地承包数量,农户家庭也会自动地调整土地经营面积,比如,给结了婚的儿子分出一部分土地。这样,每个劳动力耕作的土地数量不仅减少了,而且还细碎化了。实际上,土地的细碎化在家庭责任制开始时就出现了,村庄一般将土地分为若干等级,为了公平,将不同等级的土地搭配给承包农户,每个农户承包的土地都分为若干小块,而不是连在一起。当农户家庭内部分家的时候,也如此办理,土地的细碎化就非常地严重。由于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地块的土地很难通过村民之间互相交换而连成一片。也许有些村民私下里偷着交换土地,但是村里经常变更土地承包权,转让土地之后的纠纷很多,这些因素限制了土地的交换和转让。
家庭农场规模过小和土地的细碎化限制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经营,难以获得专业化的好处,也不能进行节约劳动型的机械化生产,许多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但是,按照施蒂格勒的生存法检验,家庭承包制20年来,个体家户的小规模经营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那么,这些存在的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应该是有效率的,这个结论可靠吗?
2.农民的理性选择:兼业
在理论上农业生产规模并没有一个清楚的界限。按照合约履行定律,在约束条件下,行为当事人将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合约形式。在我国农村,为什么小块土地经营的家庭农场能够被选择?我们只有找出它的约束条件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农民在正常的耕作条件下(指未使用农业机械),满负荷工作能够耕作40亩农田,(注:据我们对吉林省红土崖乡的一个村庄调查,一个壮劳力在基本上不使用机械化耕作,农忙时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可以帮忙的情况下,大约可以耕作40亩大田,基本上没有时间兼业。农闲时一般整理农具、饲养耕畜和准备农产品销售及来年的生产。)那么,一个农民若没有达到40亩农田的耕作面积,他的劳动就有潜在的剩余。如果劳动的潜在剩余能够被转作他用或者被交易出去,这剩余部分的劳动报酬,加上耕作土地所获得的收入之和等于40亩农田的收入,则说明,他现有的土地耕作数量是有效率的。如果低于耕作40亩农田的收入,则说明现有的土地耕作是没有效率的,因为部分劳动力没有被转移出去,有资源闲置。如果高于40亩农田的耕作收入,则说明农业劳动的边际收入(注:这里的农业劳动仅指粮食生产,非农业耕作指各种非农业劳动和农业劳动中的非粮食生产。)低于非农业劳动的边际收入,农民将放弃农业耕作而转向非农业耕作。由于我国家庭农场规模基本上低于40亩,而家庭劳动力一般多于一个,因此可断定农民家庭存在剩余劳动。如果这些剩余劳动没有转作他途,那么农村中的生产效率是极其低下的,或者说没有达到规模生产,表现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非常之大,土地的地租率非常高(可视为农村各种税费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也非常低。如果剩余劳动力转作他途,则农民必然存在兼业的情况。如果非农业劳动的边际收入大于农业劳动的边际收入,则农业劳动力大量转作非农业劳动,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减轻,必然存在土地抛荒或者农用地转作非农用地(后一项在我国主要受政府法规限制)。我们先看一下农民的收入组成(见表2)。
表2 农民家庭总收入和纯收入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8。
从这份统计数据看,农民的总收入包括三个部分:基本收入、转移收入和财产收入。基本收入包括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农民的绝大多数收入来自于基本收入。在基本收入中,有两部分收入来自于家庭农场的非农收入,它包括农民非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收入,一般指到城里打各种长短工、帮邻里工、乡镇企业、给其他家庭农场做农民工、季节工等等。还包括非粮食耕作的收入或者副业收入,比如蔬菜大棚、各种养殖、手工业等收入。
从表2看,农民的纯收入中一半来自于劳动力报酬和家庭农场的非农收入,这说明农民的兼业程度很高。农民的兼业情况非常普遍,据复旦大学经济系对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的三个村庄的调查,兼业者占三个村庄全部劳动力的59.6%。由于兼业者分散于不同的农户家庭,因此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则兼业农户占全部农户数的比例比以劳动力为单位表示的指标高得多,在上述复旦大学的三村调查中,73户样本100%兼业,内蒙赤峰市元宝区山前乡南荒村90%以上的农户兼业,河北省固安县农村80%的农户兼业。
对此,王询教授[6]的研究结果是:
一般说,人口密度越大,土地越稀缺,地权越平均,地权流动性越小,从而农户平均经营规模越小的国家或地区,农民中兼业者的比例越高;反之,则兼业比例较低。例如地权平均度高,平均土地经营规模小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日本和台湾,兼业比例高,大多数欧美国家次之,而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的兼业比例较低。
在人多地少,地权较为平均、流动性小且工业发展较慢吸纳剩余劳动力较少从而使农村劳动力机会成本较低的约束条件下,农民选择了兼业的生产形式。
3.农民的理性选择:弃耕
如果说在目前中国农村既有约束条件下,因为劳动力的机会成本较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大,所以,多数农民都选择了兼业的生产方式,家庭农场的经营也都是农业经营和非农业经营的混合经营方式,那么,当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上升,而农业劳作的收益不变时,农民就会放弃土地经营而改作他业,以赚取转业的人力资本租金。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和工厂吸引了大批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转为非农业劳动力提升了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在农业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或者说农业收入增加速度慢于劳动力报酬增加速度的条件下,农业劳动力会加快向非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转作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就会放弃耕地,这种现象被称为弃耕。
农民转业后主要从事的职业有农民企业家,手工匠人、工人(包括农业工人)、小商人和各种农业经营的专门户(指非粮食经营)。农民企业家已经完全和农业生产脱钩,这部分人的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是最高的,但人数也是最少的。
手工匠人、小商人、工人等也基本上脱离了农业生产。他们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且有相对固定的职业。他们也完全地放弃了农地耕作。还有一些农民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却以工人的身份出现,主要从事翻地、播种、收割的农业机械操作等等农活。
另外一些放弃耕地的农民指的是农业生产专业户。这些人不再从事大宗粮食作物的生产,而主要从事技术高、产量高、收益高、土地节约型的经济作物生产。比如:养殖、水产、家禽、蔬菜大棚、花卉、水果等等。虽然他们依然使用土地甚至依然从事农业耕作,但农业耕作的意义与家庭农场的农业耕作意义完全不同,耕作手段也完全不同,这些专业户的生产几乎不受气候、季节、温度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可以达到常年种植或常年生产。
从事这些职业的农民获得的收入高于单纯从事家庭农场的收入,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得到提高,因此,他们放弃了家庭农场式的经营方式,并将已拥有的承包地弃耕或转作他用。当然,这种弃耕(注:弃耕与弃荒不同,弃耕指农民非农劳动收入大于农地耕作的劳动收入而放弃农地。弃荒指农业耕作的边际收入低于农业耕作的边际成本而放弃农地。祥见刘凤芹,2003:博士论文《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组织》。)也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四、农业生产要素市场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化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农业工人和农机械租赁市场的出现,对农业生产的要素效率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使小规模的农地经营的专业化和机械化程度得以提高,从而使这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经济效率。
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变得公开化并且数量开始加大,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以后,由于确定了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此期间不可以随意收回承包地等条款,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就更多了。(注:减少了土地流转后因承包权的改变而产生的纠纷。)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最多的是浙江省,这与浙江省非农经济发达,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高有关。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年底,浙江省共流转耕地326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5%;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村占总村数的66.4%,涉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20.8%。
农业工人的流动性增加,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这样有趣的现象,许多农业工人背着农用工具从南到北开始打季节工。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南北横跨亚热带、温带、寒带等温度带,当南方播种之后,沿着北上之路,专门从事播种的农民就会一路播种下去。当播种工作完成后,他又会从南到北开始收割,这样,作为一个专门打季节工的农民,他如果流动性作业,一年大约10—11个月都有工作。目前,我国从事这样工作的农民,一天的工资大约为20—30元左右,一年的收入大约有6000—10000元。
与这些流动的农业工人具有同样性质的是农机械的租赁。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农业中,从播种前到收割后的作业次序,在机械化以后仍像机械化以前那样,在时间间隔上是广泛分离的。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时间特点要求农业机械化采用的一系列专门的机器——用来备耕、播种、除草和收割,而每一种机器在每个季节里只能用上几天或几个星期。这就意味着,机械化农业中劳动力专门从事某种作业的效率可能比机械化前的效率更低;也意味着,在一个“完全机械化”的农业体系中,由于流动性和专业化的特点,[7]每个劳动力的投资是昂贵的。因此,只有在劳动力价格较为昂贵,土地资源丰富,一个劳动力可以推动更大的土地面积的时候,全面农业机械化才是有效率的,但是,这种情况因农机械可租赁而得到了改变。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源于山西省。以联合收割机的跨区使用为例,太谷县五家堡村农民温廷玉是最早的养机户,1983年首次购买了大型东风牌联合收割机,1986年与另五位农民组织收割机赴省内运城地区,利用小麦成熟的时间差开展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跨区机收的范围很快蔓延到内蒙古、山东、河北、河南等省区。到1998年,全国跨区域收获的联合收割机数目已达6.8万台,收获面积8237万亩,涉及19个小麦生产省、区。(注:董建勤:《人民日报》1997—09—02。)
农民对购买联合收割机及其服务的主要动因是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拥有收割机的农户由于跨地区作业,扩大了收割面积,提高了机械的使用效率,减少了机械的闲置时间,增加了农机户的收入,并在较快的时间收回投资;同时种粮户在雇佣收割机时也获得了经济上的好处,由于使用机械缩短了收割时间,减少了因气候变化而导致的损失,并可以大大减少农作物收割时的劳动力投入,一部分兼业农民和外出打工农民不用在农忙时赶回家收割,农村留守家中的老年人或妇女也可以完成原本繁重的农业劳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劳动力的专业化发展。
农机械的跨区作业不仅提高了机收面积,也提高了其他农业操作的机械化率。比如机耕土地、机铺薄膜、机械青贮等。1998年,江苏省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87.77%,山东省该数值为83.85%,天津为94.25%,而全国的平均数值为63.06%。
农机械的跨区经营,节约了农业投入的成本,提高了农业机械化率,使农机械的专业化和流动化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从种植业生产规模看,当所有的要素可以分割的时候,由要素的专用性而导致的垂直一体化兼并就不是必然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当机械化操作可以被分别或是分时间租赁时,小块农地经营是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的。
五、结论
笔者采用施蒂格勒的生存检验法研究了我国家庭农户这一农业经济组织的市场份额和发展趋势,得出小规模的个体农户的经营方式在可兼业的条件下,是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的结论。当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农村劳动力价格上升和农机械可以拆分、进行跨区作业时,由要素的专用性而导致的垂直一体化兼并就不是必然的,因此走单纯的大的机械化农场式的农业发展道路在我国目前的约束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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