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二分法”与“不当二分法”_二分法论文

“适当二分法”与“不当二分法”_二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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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春,我在哲学上倡导“一分为三”。当年的基本观点是:承认“一分为二”, 但不赞成把“一分为二”绝对化,因此提出“一分为三”作补充,也不想把“一分为三 ”绝对化,所以又承认“一分为多”,由于“三”是“多”的起点和代表,因此,就不 必去说“一分为多”了。经过十年的学术争论之后,我的学术观点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其总体观点是:“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同属于唯物辩证法范畴, 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其中“一分为三”更普遍、更深刻、更基本。“一分为二 ”是“一分为三”的简化,“一分为多”是“一分为三”的延伸。因此,“一分为三” 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那么哲学上的最高概括,就不是“一分为二”,而是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

在第二个十年的学术争论中,香港学者黄展骥先生发表文章认为:“在哲学史上,有 论者提出‘一分为二’的逻辑,它在历史上有不可磨灭的功绩;它比‘铁板一块’高出 一层次,是飞跃,是突破!‘一分为二’,有正当的‘二分法’,但也有不正当的‘二 分法’。一般人难于分辨两者,致使‘两极化思考’如虎添翼,如鱼得水!”“‘两极 化思考’又各‘不当二分法’,它抹杀了‘中间形态’。‘一分为三’才肯定‘中间形 态’,才避过‘两极化思考’。历史应该不断前进和发展!”[1]黄先生是逻辑学专家, 深圳大学的客座教授。他在逻辑学中自觉运用“三分法”,提出了许多独特的创新见解 ,对我给予了很大支持,成为要好的学术朋友。现在,我根据黄先生的思路,来对“二 分法”进行一番科学的具体的深刻的分析。

一、“正当二分法”

在形式逻辑中,关于概念间不相容并列关系中有矛盾关系之一种特殊情况。两个概念 没有相同的外延,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它们的属概念的外延,它们之间的关系称为 矛盾关系。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称为矛盾概念。例如,革命分子和非革命分子,香花和 非香花,白和非白。在这里是“一分为二”的,属于“正当二分法”,应该而且必须排 斥中间形态。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也确实运用了“正当二分法”:例如,在论述“主要的矛 盾”时,深刻地指出:要注意把握“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关系”,“要用全力找出 ”并“抓住主要的矛盾”[2];又如,在论述“主要的矛盾方面”时,又强调说明:“ 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3];再如,在 论述“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时,着重指出:“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 盾斗争的一切形式。”“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 展成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非对抗性的。”[4]这 就有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之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资本周转的角度把资本划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从资 本增殖的角度把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前一种划分资本家同意,后一种划分 资本家不承认,但都是“正当二分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对立统一”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把“对立”分成 四种形式:“矛盾”、“相对”、“相关”、“缺失”。同时认为,作为第一种“对立 ”形式的“矛盾”,其双方是直接对立的,不需要中间环节,其双方之间没有“间介物 ”[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双方直接对立即“矛盾”是没有中介的。既然没有中介, 那就属于“正当二分法”。我赞成直接联系没有中介的观点。以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如此 。例如,青年男女恋爱结婚,如果他们属于同学或同事或战友或青梅竹马或一见钟情, 那就不需要中介——媒人、介绍人、婚姻介绍所去牵线搭桥。

在现行的哲学教科书中运用“正当二分法”的情况大体上有这样一些:运动与静止, 绝对与相对,有限与无限,直接与间接,内因与外因,主流与支流,平衡与不平衡,主 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爆 发式飞跃与非爆发式飞跃,连续性与非连续性,可能性与不可能性,本质与非本质,真 象与假象,可知论与不可知论,是与非,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 与非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等等。

人们在各门具体科学中也都运用了“正当二分法”:例如,经济学把经济形式划分为 公有制经济形式与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又如,社会学把社会控制划分为正式的社会控制 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制度的社会控制与非制度的社会控制;再如,社会调查学把社会 调查划分为全面调查与非全面调查、随机抽样调查与非随机抽样调查;还如,伦理学把 人类行为划分为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

二、“不当二分法”

在形式逻辑中,关于概念间不相容并列关系中有对立关系之一种特殊情况。两个概念 没有相同的外延,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它们的属概念的外延,它们之间的关系称为 对立关系。具有对立关系的概念称为对立概念。例如,革命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香花和 毒草,白和黑。在这里应是“一分为三”的,可人们还是把它们看成为“一分为二”, 所以就成为“不当二分法”。为什么会犯如此错误?因为滥用了排中律。排中律只适用 于互相矛盾的关系,不适用于互相对立的关系。由于排中律的滥用,就使人们不承认白 色和黑色之间还有灰色或彩色,不承认香花和毒草之间还有不散发芳香的花、不含有毒 素的草,不承认革命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之间还有不革命分子。毛泽东同志在1939年5月1 日纪念五四运动二十周年的文章《五四运动》中却说过“革命的或不革命的或反革命的 知识分子”[6]的话,这就克服了“不当二分法”的毛病,实际上运用的是“三分法” 。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引证了列宁关于“矛盾的普遍性”的话:“在数学中,正 和负,微分和积分。在力学中,作用和反作用。在物理学中,阳电和阴电。在化学中, 原子的化合和分解。在社会科学中,阶级斗争。”[7]人们把上述情况看成是“二分法 ”的运用或实例,那就属于“不当二分法”。我们知道,在数学中,介于正数和负数之 间还有零数。恩格斯就说过:“零是具有非常确定的内容的。作为一切正数和负数之间 的界线,作为能够既不是正又不是负的唯一真正的中性数,零不只是一个非常确定的数 ,而且它本身比其他一切被它所限定的数都更重要。”[8]在力学中,介于作用和反作 用之间还有零作用,介于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之间还有静力。在物理学中,介于阳电和阴 电之间有不带电的中性态,介于带正电的质子和带负电的电子之间还有不带电的中子。 在化学中,介于化合反应和分解反应之间还有中和反应。在社会科学中,除了存在阶级 斗争,还存在阶级共处、暂时的阶级联合。所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为现代科 学发展所证实,因此我们不能停留在1915年列宁写作《谈谈辩证法问题》的地步。

在引证了列宁的有关论述之后,毛泽东同志又写道:“战争中的攻守,进退,胜败, 都是矛盾着的现象。”[9]对此,我们认为:进与退、胜与败确实是对立着的两极,但 在进攻与撤退之间还有防御,在胜利与失败之间还有不胜不败,即平局。毛泽东同志在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总结第三次反“围剿”胜利经验时就说到在兴国县高兴 圩“对蒋光鼐、蔡廷锴两师,则打成对峙”[10],这就是不胜不败。而攻与守则不是对 立着的两极,攻,作为进攻来说,其对立面从相对方向看是反攻,从相反方向看是撤退 ,防守或防御属于中介。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全面地论述了进 攻、防御、反攻,进攻、防守、退却[11]。这里运用的就是“三分法”了。

在关于批评片面性问题时,毛泽东同志引证了自己在《实践论》中的一段话:“只了 解中国一方、不了解日本一方,只了解共产党一方、不了解国民党一方,只了解无产阶 级一方、不了解资产阶级一方,只了解农民一方、不了解地主一方,只了解顺利情形一 方、不了解困难情形一方,只了解过去一方、不了解将来一方,只了解个体一方、不了 解总体一方,只了解缺点一方、不了解成绩一方,只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 只了解革命的秘密工作一方、不了解革命的公开工作一方,如此等等。”[12]这里说的 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不对的,因为犯了片面性错误。人们在谈论矛盾时也常常 举出上述事例,并认为是“二分法”的运用,这就不妥了。我们认为:只知其一,不知 其二,是不对的,但只知其一、其二,而不知其三,也并不完全对。因为:在中国与日 本之外还有其他国家,如苏、美、英、法,德、意,瑞士等;在共产党与国民党之外还 有其他党派,如民主同盟、农工民主党,民社党、青年党等;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 间还有中间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写到中间阶级,可我国却错译为 “中间等级”[13];在雇农佃农贫农与地主之间还有自耕农;在顺利情形与困难情形之 间还有一般情形;在过去与将来之间还有现在;在个体与总体之间还有群体(集团);在 缺点与多点之间还有既不多点也不缺点的情况;在成绩与败绩之间还有不成不败绩;在 原告与被告之间(之上)还有法官;在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之间还有半秘密半公开工作。 所有这些补充都不能说是胡说八道的吧!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中就不仅分析了“ 日本方面”和“中国方面”,而且分析了“国际方面”,在分析“中国方面”时就说到 “共产党”、“国民党”和“别的党派”[14]。他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也说 到“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自耕农”[15]。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中就不仅分析了中国社会的过去,而且着重分析了“现阶段上中国社会的性质,中国 革命的对象、任务、动力和性质”,同时展望了“中国革命的”“将来”——“社会主 义的前途”[16]。可见,他是广泛地运用了“三分法”的。

在关于论述矛盾的属性时,毛泽东同志首先谈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 性”[17]。在这里,他是把个别性与特殊性等同起来的,这可以从他所说的“矛盾的普 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18]的话中得知。我们认 为,应该说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把判断划分为“个 别的”、“特殊的”、“普遍的”三类,并认为“这种分类法”,具有“内在真理性和 内在必然性”[19]。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写道:“黑格尔对推理的分析(E.—B.—A .,即单一、特殊、普遍,B.—E.—A.等等),令人想起马克思曾在第1章中模仿黑格尔 。”[20]此事说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分析商品的价值时,就使用“简 单价值形式”、“特殊等价形式”、“一般价值形式”,模仿着黑格尔的“单一、特殊 、普遍”。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同样说道:“战争的规律”、 “革命战争的规律”、“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21]。前者为一般,中者为特殊,后者 为个别,这是十分明了的。不可否认,他当时的用词是“一般”、“特殊”、“更加特 殊”[22]。所谓“更加特殊”实际上就是“个别”,还是叫“个别”更好。为此,我主 张恢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本来面貌,讲矛盾的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

在论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后,毛泽东同志着重论述了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 性”[23]。他还详细地说到:“所谓同一性”包含着“两种情形”:“矛盾的两个方面 ,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着的 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24]。所谓斗争性就是“互相排斥 、互相斗争、互相对立”[25]。马克思在谈到“矛盾”时是这样说的:“两个相互矛盾 (应为对立,有翻译家作了订正——引者注)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 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26]长期以来,我们把“融合”斥之为修正主义,所以大家就 不敢引证这段话,有的人在引证时出于好心将“融合”一词改成“转化”一词。列宁在 谈到“矛盾”时说的是“对立面的统一”、“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转化”[27] 。根据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我主张对毛泽东同志的提法作点变通,讲这样三性:一是 统一性,为了避免误解,不再用同一性;二是斗争性;三是转化性(或克服或消灭或融 合或分离),括弧中的话不能少。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写道:“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 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28]这种划分是从政治角度出 发,针对的是全国解放后人民内部的矛盾逐渐突出而敌我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的形势。 可是人们却认为这是“二分法”的运用,把社会矛盾划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之间的 矛盾,这就不正确了。因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立面是敌人内部矛盾,中间才是敌我之间 的矛盾。这几乎可以成为一个公式,套用一下,诸如,法人之间的矛盾,自然人之间的 矛盾,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矛盾;客观世界中的矛盾,主观世界中的矛盾,主观与客观 之间的矛盾;物质世界中的矛盾,精神世界中的矛盾,物质与精神之间的矛盾。为此, 我们认为,作为社会矛盾,从某个角度来说,应该划分为敌人内部矛盾、敌我之间的矛 盾、人民内部矛盾。说实在话,毛泽东同志在民主革命时期,经常讲到“利用敌人内部 矛盾”[29]的问题。可见,如果他有在天之灵的话,是不会反对我所主张的划分社会矛 盾的方法。

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写道:“处在今天的国际环境中,殖民地半殖民地 的任何英雄好汉们,要就是站在帝国主义战线方面变为世界反革命力量的一部分;要就 是站在反帝国主义战线方面,变为世界革命力量的一部分。二者必居其一,其他的道路 是没有的。”[30]人们认为:这是“一分为二”、“二分法”的典型运用,非此即彼、 非彼即此,二者必居其一。实际上是“不当二分法”的运用,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正因为这样,所以毛泽东同志本人在1958年9月2日同巴西记者谈话时就对这个观点作了 修正。他说:“事实上,这种观点只适合一部分国家。对于印度、印度尼西亚、阿拉伯 联合共和国等国家却不适用,它们是民族主义国家。拉丁美洲也有许多这样的国家。这 些国家既不站在帝国主义的一边,也不站在社会主义的一边,而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参 加双方的集团,这是适合于它们现时的情况的。”[31]可惜的是,如此重要的修正只是 作为注释公开发表出来,至今仍有许许多多专家学者尚不知道,还是引证1940年1月的 论断来对我进行批判。

以上论述说了毛泽东同志的“不当二分法”,从朴素阶级感情来说,人们是难于接受 的,我也不想这样作。但从理智角度来说,似乎又有澄清和补充的必要。当我再三通读 《毛泽东选集》之后,又发现我的澄清和补充,不仅没有违反毛泽东哲学思想,相反是 完整地准确地理解了毛泽东哲学思想。

在现行的哲学教科书中运用“不当二分法”的情况那是有很多的。诸如,宏观与微观 ,量变与质变,有利联系与有害联系,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物 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它们当中应有中观,序变,中性联系,认识中介,知性认识, 制度文明,……就是五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也应该变成五组:原因、作用、结果, 偶然、必然、自由,可能、趋势、现实,内容、结构、形式,现象、实体、本质。具体 的论证这里从略,请参阅我已经发表的文章。[32]

人们在各门具体科学中运用“不当二分法”的实例那就比比皆是了。诸如:伦理学中 的善与恶,少了不善不恶;美学中的美与丑,少了不美不丑;语言学中的褒义词与贬义 词,少了中性词;文学中的正面人物与反面人物,少了中间人物;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 与微观经济,少了中观经济;领导科学中的领导主体与领导客体,少了领导机制;…… 由于各门具体科学大量地运用了“不当二分法”,所以当我把“三分法”运用于各门具 体科学中去就出现了许许多多创新见解。请参阅我的有关文章。[33]

三、简短结论

在哲学中,在各门具体科学中,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坚持运用“正当二分法”,放 弃使用“不当二分法”,正确运用“科学三分法”,树立立体矛盾观。

“矛盾”概念来源于韩非的寓言,指的是语言行为上的首尾不一,相互抵触,前言不 搭后语,不能自圆其说。哲学上借用过来,说明对立双方之间的辩证关系,实属不妥。 因为矛的对立面不是盾:矛作为进攻武器来说,它的对立面,从相对方向来看是反矛; 矛作为进攻行为来说,它的对立面,从相反方面来看是撤退。“对立”概念源于赫拉克 利特,黑格尔在详细论述“对立”的同时谈到“中介”,可惜的是没有把它们统一起来 。如果把它们统一起来的话,那就构成“对立面——中介——对立面”。我们主张用“ 对立面——中介——对立面”来取代“对立面——对立面”,也就是用“立体矛盾”观 来取代“平面矛盾”观。我们仍然同意继续使用“矛盾”概念,是考虑到它早已深入人 心,铭刻在脑海里,溶化在血液中,要改变它恐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办不到,因 此就主张对“矛盾”概念的理解进行拓展,即“立体矛盾”观。

从“一就是一”到“一分为二”,这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转折,从“一分为二”到 “一分为三”,就是人类认识历史上的重要升华。让我们在哲学上尽快确立“一分为三 ”命题,其中包括“合三为一”、“三体一位”,“三分法”、“三点论”、“三重性 ”,“立体思维”、“立体矛盾观”、“鼎立统一论”。如能这样,必定会激活人们的 新思维,必然会在各门具体科学中、实际生活中开拓一方又一方再一方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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