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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保护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关注的热点。按照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其范围既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及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以及工程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拥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生产复制权和许可他人复制权,这也叫著作权的邻接权。
二是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经注册后,注册商标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在相关领域内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也有对抗侵权和假冒的权利。
三是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享有实施该项发明的排他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
四是其他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工业设计、原产地名称、未公开信息等。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保护我们自己科技文化成果的手段,是激励人们创造发明的杠杆,也是在国际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条件,因而是我们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环境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快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法律实施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展,为科技、文化商品创造、开发、生产和经营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保障体系,这是举世公认的。
首先,在立法方面,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备,主要法律规范已与国际标准接轨。1982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施了《专利法》,1987年11 月实施了《技术合同法》,1991年6月《著作权法》施行, 国务院还发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我国基本形成。
在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同时,我国积极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早在1980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此后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积极参与缔结《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活动,并成为第一批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两个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还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 这表明我国愿意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公约其它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也有所提高。在商标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标记。这与关贸总协定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1993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打击假冒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的力度。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从1993年1月1日起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把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期由申请日起15年延长至20年。在著作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传统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对外国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按国际公约的要求,保护50年,不要求履行登记手续。1994年7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提高了著作权的保护强度。
其次,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司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中国执法机制。各类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的授权和分工行使着各自的职能。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任何享有知识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统计,1986年至1994年11月,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164件,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等十几个地方的中级、高级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商标、版权行政主管机关是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的专门机构,它们不但行使专利、商标、版权的审查授权和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中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以商标管理机关为例,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为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应地,30多个省、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本地区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或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设置了日常办事机构,对本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再次,我国法律实施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在看到已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我们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着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的问题,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在侵犯著作权和商标假冒侵权方面更为突出。由于我国用仅仅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在法律实施方面还缺乏经验,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侵权现象大量存在,屡禁不止。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的,也不是中国特有的。我们的方针是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依法制裁。近两年来,我国在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侵权行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与治理相结合,法律实施状况正在逐步改观。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切实把健全知识产权法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基本法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科技、文化工作者的权益,保护企业的利益,改善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环境与条件的重要措施;是发掘我国科技潜力和优势,开拓、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的战略举措;也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自觉地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当前政府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
目前,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不少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和认识,在一些部门和地区,无视知识产权的观念和习惯势力依然盛行。
——有些人认为,侵权假冒能给当地创造效益、带来“繁荣”,保护知识产权会束缚当地企业的发展。这些人只看到侵权假冒给当地带来的暂时小利,却忘记了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如果我们听任侵权假冒恣意横行,扰乱了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我国形象,势必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有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不利于本国产业的发展,说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国际关系,是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是做给外国人看的。这种观点也是片面和错误的。在世界科技、经济、贸易一体化发展越来越紧密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开展外交斗争、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又是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是正在形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保护我们的知识界、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和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要对外开放,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在国际大环境中利用一切国际资源,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就必须按照国际规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和创造了灿烂文化的优秀民族,我们有责任保护一切有益于人类的发明创造和文化成果。我们有信心凭借我国人民,特别是科技文化界的聪明才智和实力,在世界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的前沿,同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一争高低。
——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侵权不是谋财害命,“窃书不算偷”,无伤大雅,没有必要那么认真。这是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的表现。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推动一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秩序,直接阻碍了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音像业、出版业、影视业、计算机软件和其他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如果我们对这类违法行为姑息纵容,任其泛滥成灾,侵权暗流将会冲垮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无法建立起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法律出台后,不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贯彻实施,法律所确定的宗旨也会落空。各级政府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健全知识产权法制与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让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改革与发展两大主题。
(二)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重点执法期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3月5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 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工作。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侵权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及时、有效地处理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净化市场,整肃秩序,使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有较大的改观。
第一,各省、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或协调指导小组立即制定和实施地方、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项予以落实。要消除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的影响,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得到全面落实。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以及计算机软件盗版和商标侵权这几大问题,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务求在近期内抓出实效。
第二,认真做好重点执法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省、市政府强有力的协调指导下按照部门分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要重点整治,对大案要案要追查到底。在集中进行重点突击检查的同时,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务求见效,确保重点执法期结束时侵权现象有大幅度减少。
第三,成立由工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著作权、专利、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执法检查队,查处侵权违法的大案要案,解决本地区问题突出的违法侵权行为。从“扫黄”、“打假”、“打非”的经验来看,组织一支综合执法检查队或者叫稽查队是必要的、有效的。这样可以解决单个部门执法力量的不足,综合运用法律赋予不同机关的权力,有助于查处跨部门、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就组织执法队问题拟定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人员、工作条件等方面为执法检查队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建立查处情况报告制度。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和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按系统上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汇总后报国务院。国务院定期公布各地区查处结果,对大案要案要公开处理。
(三)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法律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环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体系的积极作用,又要加强相应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为此,近期内应当抓紧建立和完善几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制度和涉外版权许可认证制度。其中关键环节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加工音像制品合同,和国内音像出版单位经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合同进行登记;由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权利认证机构,对复制加工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中外方授权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和证明,以防止因未经授权或虚假授权而造成侵权。
2.对激光唱盘实行片源识别码(SID码)制度。 由新闻出版署将片源识别码统一发放给各个激光唱盘生产企业,并蚀刻在生产模具上。这样,每个企业就可以在它所生产的激光唱盘上标明自己的片源识别码。如发现侵权违法激光唱盘,立刻就能找到其生产厂家。没有识别码的,则有理由确定属于侵权产品。这样为市场查处提供了方便,从而为有效地遏制盗版侵权提供保障。
3.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商标局将根据一个商标在相关的公众范围的知名度,确定其是否为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将采取区别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以鼓励和保护企业争创名牌,发展名牌,推出拳头产品,建立支柱产业。
4.加强和完善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制度。去年9月1日, 海关总署已发布公告,采取临时措施,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目前,加强知识产权产品进出境保护的法规正在抓紧制定中。为履行中美达成的协议,加强边境保护措施,国务院授权海关对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没收处理。各地海关要充实力量,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各项措施,把好大门,保障知识产权能在进出境环节得到有效保护。
(四) 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水平
学法、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我们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不少群众,包括领导干部甚至执法人员,在这方面知识不多,经验不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相当淡薄。在现阶段,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教育工作尤为重要。
司法部已经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国家普法计划。要组织广大领导干部,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要争取在一、两年内,使各部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率达到50%以上。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负责人和经济、科技文化管理干部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要通过新闻媒介系统地宣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保护情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正面宣传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严重的侵权活动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公开批评揭露。
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鼓励它们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这些组织的工作,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紧迫工作,涉及经济、科技、文化、法制等多个方面,我们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共同完成这项社会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制成为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强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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