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老金制度调查-美国401 K计划: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智利:从公有制到私有化-巴西:从多元分割到三轨平行养老保险-加拿大:老年福利国家的护理困难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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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401K计划: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

鲁全

401K计划是美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为美国的参保者起到了养老保障的作用,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该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完全取决于金融市场,参保者需要承担401K计划的全部通胀风险和投资风险,参保人员也有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该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美国的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积累式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974年,美国通过的《员工退休所得保障法》是401K计划的雏形。197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新增第401条k项条款,鼓励企业为高管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为其积累养老金。1979年,该法律正式实施,1981年颁布了实施规则,并经过美国国税局的裁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一般劳动者。

根据该项计划,在私人盈利性公司中,只要有五个以上的雇员参与,就可以建立一个401K计划。参加该计划的雇员每月从工资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进入401K养老金账户,同时大部分雇主也会向账户中缴纳部分费用,账户资金全部归雇员个人所有,国家对其在划拨和投资环节免税,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在员工退休时,可采取多种方式领取。401K计划是美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目前有超过30万家企业近5000万人参加了该计划,资产总额超过三万亿美元,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401K计划在缴费方面的规定非常灵活,可由雇员自己确定,且每年都可以调整,但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5%,每年最高也不得超过15000美元(2006年标准,以后每年递增500美元)。雇主也是计划的缴费人,但其缴费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选择多缴或少缴,只要总额不超过上限就可以。绝大部分企业或雇主出于税收和留住人才的考虑,会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为雇员的401K账户存入一部分资金,但比例一般较低。

401K计划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年金保险、债券、专项定期存款等金融产品,也可以向计划参与人员发放贷款。雇员可以自主选择养老金的投资方式。当雇员参加401K计划累积满七年后,个人账户的资金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目前,401K计划为其参保者提供了约30%的退休金替代率,发挥了一定的老年收入保障作用。

政府对401K计划进行严格监管,劳工部和国内收入署是政府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根据ERISA法案的规定,合格年金计划必须通过年金合同或者信托方式来实现。ERISA法案还规定了计划参与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

401K计划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它是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美国一直高度崇尚自由市场经济,不主张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发展,在美国,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不非常完善,而人们养老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与此同时,美国的私人保险公司却异常发达,因此由商业保险公司主导的401K企业年金计划应运而生。

第二,它是美国人奉行“自我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401K计划作为一种完全积累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具有社会互济性,因此也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完全是个人生命周期内收入的纵向再分配。在自由竞争的理念下,国家鼓励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应对老年后的收入风险,同时,由于美国人即期消费倾向高、储蓄率低,因此,政府通过401K计划实现强制储蓄,既应对了老年收入风险,也积累了一大笔资金,为当期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第三,401K计划的兴衰与美国金融市场的起伏密切相关。在401K计划最初发展的二十年里,由于美国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市场一片繁荣,不少401K账户取得了两位数的收益率。然而,2001年安然公司的破产,将401K计划的致命缺陷暴露了出来,安然用公司401K计划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最终由于股价下跌而使大量安然公司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化为泡影。

为了应对401K计划的危机,2001年美国通过《经济增长与减税协调法案》,对401K计划的存款限额、贷款方案和养老基金的可转移性进行了补充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又推出了罗斯缴费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缴费和投资环节的免税政策,才使401K计划的发展趋于平稳。在2009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中,401K计划也因为将大量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而遭受重创,部分参保人员的账上养老金数额损失超过50%。

由此可见,虽然401K计划作为全世界规模最大的企业年金计划,客观上为美国的参保者起到了养老保障的作用,但是,401K计划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是该计划的重要缺陷,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完全取决于金融市场,参保者需要承担401K计划的全部通胀风险和投资风险,养老风险极有可能被金融市场风险进一步扩大,并因此与养老保险制度化解风险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居民储蓄率较高的情况下,不可盲目学习美国的401K计划,目前仍应将主要精力置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智利:养老金从公有到私有化

许飞琼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再也没有比智利公共养老金制度私有化改革更引人关注了,它彻底颠覆了源自德国的现收现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财务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智利做法的影子。

智利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建立于1925年,是当时世界上较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现收现付财务机制、实行公立机构管理。1970年,皮切特诺依靠军事政变上台后,建立了军人独裁统治,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这构成了智利公共养老金制度变革的大背景,1980年智利对公共养老金进行改革,其核心内容有三:

一、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个人养老金资本化账户。根据改革法律规定,智利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全体雇员,必须每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10%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他自己选择的私人机构管理养老基金(一般简称AFP),AFP为雇员本人设立个人账户。此外,再按应纳税收入的3%收取附加养老金,其中1.5%交给商业性保险公司,作为雇员购买退休伤残保险和生存年金保险,其余份额作为AFP的管理费用(即佣金)。雇主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由私人机构管理。智利个人养老金账户由多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即AFP管理。AFP均属私人股份公司,它的基本目标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和营运养老基金,并从中赚取自己的利润。AFP在接受个人储蓄养老金后,将这笔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如从事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等投资运营,以获取投资收益。根据智利的现行政策,AFP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得低于4%,如低于4%时,国家财政会给予补贴,但该公司也将面临被取消的可能;当公司一旦破产,损失的养老金仍然要由国家财政偿还。

三、受益条件与方式。当雇员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受益条件时,可从自己所在的AFP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作为某种类型的养老金退给他活着的受益人。同时,雇员在退休前也可以用个人账户存款作担保申请住房贷款,当储蓄额能够满足按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70%支付养老金的需要时,还可以取出部分现款。智利雇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受益条件是:男年满65岁,女年满60岁,缴费满20年,特殊情形还有特殊规定。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有三种:一是向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即雇员在退休时,自愿要求AFP将其个人资本账户储存额转入一家由他选定的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人寿保险公司则按实际的价值,给退休人员支付不变的月比率的退休金额,直至其死亡。二是计划支取。即在雇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将个人资本账户的储蓄款继续存在AFP,由AFP为其制定一个提款计划,每月领取。三是计划支取与延期终身年金相结合。即雇员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先提留一部分在AFP,其余部分转入其选定的人寿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从退休后某一具体日子支付指数化的终身年金。

智利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实质即是推行养老金私有化,由参与者依法缴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上的资产属于参保人所有,从而使养老金制度从公共性质向私人性质、从现收现付财务机制向完全积累财务机制转化的蜕变。

尽管自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学术界与各国政府对其褒贬不一,看法分歧甚大,但从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30年来的实践看,仍然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它促使智利养老金制度由改革前的分割走向统一,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制度的公平。第二,建立个人账户制,实行完全积累,对参保人有激励作用,有利于化解人口老年化带来的未来基金支付压力。第三,可以直接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因为个人账户上积累的基金由十分注重资金营运效益的私人公司经营,投资回报率较高,每个参保人的养老金既包括了自己依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逐年积累,也包括了历年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收益无疑是对国家发展成果的直接分享。第四,和资本市场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既活跃了资本市场,也促进了人寿保险业的发展。第五,智利公共养老金私有化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还取决于在改革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和严格的监管。一是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可选办法”原则;二是对新旧制度转轨所需的巨额补偿资金采取了发行特种国债的方式加以筹资;三是政府有专门的部门对AFP等养老保险经营公司进行严格的、成体系的、法制化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养老保险基金营运过程中的风险。

然而,这种完全自我负责的个人账户制也存在着内在缺陷,即不仅缺乏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而且劳动者还要承担投资失败及长寿风险,这意味着本来用来化解老年风险的稳定性制度安排亦含有不确定的风险。对低收入群体与长寿者而言,其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可能不足以解决养老问题。

正因为此,2008年3月,智利又颁布了一项名为“团结养老金”的改革新法案。新法案对1980年建立的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即对于私营养老金“无力惠顾”的边缘群体,比如自谋职业者、老无所依的农民、妇女和街头商贩等贫困人口的养老金支付问题,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共养老金来承担。根据这一计划,对于由于缴费能力有限而无力参与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低收入人群,从2008年7月开始,政府财政每年投入20亿美元,以保证每人每月领到125美元的养老金,从2009年1月起养老金领取额增至158美元。

总之,智利养老金制度私有化改革变传统的公平为主为效率为主,有一定的价值,但其在2008年的修正也表明了私有化并非万能。

巴西:从多元分割到三轨并行的养老保险

许飞琼

巴西的养老保险制度起始较早,其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从多元化的分割建制到企业雇员、公职人员与农民养老保险三轨并行。

巴西是南美地区人口接近2亿的大国,也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巴西政府为了对社会实行独裁式的合作主义控制,就在一些国有企业和较大的私营企业中建立了退休与抚恤基金会。1923年,在第一个养老金计划出台时,巴西的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45%。1926年,巴西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暨国家联邦公务员退休和抚恤局(后改为国家劳动者退休和救助局)。随后,政府相继成立了海员、商业职工、银行、货车司机等行业性的退休和抚恤局。同时,国家为各级政府公务员、职员和军警人员建立了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巴西这种为每一行业的雇员创建单独的养老金计划,甚至在同一行业的不同公司之间设立各自的养老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独裁式合作主义的控制,但这种分割建制的格局在实践中因阻碍劳动者自由流动并易使不同制度覆盖下的人群权益差异,遭到公众的诟病。

随着劳工自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1964年,政变上台的军事政权对用以控制劳工的合作主义养老模式进行了改革。1967年,巴西统一了各地、各行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了隶属联邦政府的国家社会保险局。进入20世纪70年代,又将养老保险范围在各领域逐步扩展。

由于覆盖面的迅速扩大,到1985年,巴西60岁以上人口的养老金发放率达到76%。1988年,巴西通过了新的宪法,新宪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私人保险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联邦、州及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职员;私人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全部私营企业工人和农民,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

至此,多元分割的巴西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走向了三轨并行的养老保险格局。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巴西还建立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其中,开放式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银行、非盈利性金融组织设立,企业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封闭性基金则是企业、行业工会或职业团体为本企业或行业建立。2003年,巴西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达到当年GDP的18.8%。

从财务机制来看,巴西的养老保险选择的是具有普遍性的现收现付制,所需资金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负担,雇员和雇主按规定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但不同人群在缴费比例、养老金水平等方面有所区别:

(1)企业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8%至11%比例缴纳,雇主按照雇员工资的20%缴纳。养老金支付按照全部工作年限的平均工资的80%确定。

(2)公务员按照个人工资的9%至12%缴纳,单位为其缴纳22%,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100%。

(3)农民按照农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逐年调整提高比例,最终缴费比例为8%。

(4)对于那些年满65周岁、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没有人照顾的老年人,政府提供最低数额的基本养老金510雷亚尔(约300美元),超过70岁以上又常年患有疾病的老年人,从1996年开始每人每月再增加生活困难补助240雷亚尔(约140美元),但这一做法持续到2004年就终止了援助,而改由赡养老年人按照家庭的低保标准计算,每月给每个有老年人的困难家庭补贴300雷亚尔(约175美元)。

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方面,巴西政府倡导老年人尽可能在家养老,并采取措施将养老机构小型化、社区化。各级政府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以收养无家可归的流浪老年人、失能失智的困难、低保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对社会力量经办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则采取政府与之签订合约的方式进行补助和规范;对那些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则加强监管和检查,但不给补贴。如里约热内卢市政府直接经办的养老院有6家,社会力量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20家,全市还有127家营利性的养老机构。

作为同是发展中大国的巴西,其养老保险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样的:

(1)制度过度分割并不符合养老保险制度所追求的公平目标,势必激起公众反对并制造矛盾,因此,制度整合是这一制度的内在要求,巴西养老保险制度从多元分割走向三轨并行,同样适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

(2)政府需要准确定位,关注弱势群体。一方面,巴西政府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根据国情国力,制定和实施基本的养老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在推动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无固定收入保障和没有养老保险金的老年人,制定并实施政府发放基础养老金的政策措施,如为没有任何收入的老年人每月发放最低510雷亚尔的基本养老金,同时政府还举办养老机构以收养无家可归的流浪老年人、生活无靠的贫困老年人和失能失智急需长期照料护理的老年人,以此保障和维护全社会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提倡和推动家庭养老,不仅在社区建设了大量老年活动设施和场所,而且配备专门人员和经费,组织老年人就近参与各种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举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政府视情况对入住的老年人给予部分费用补贴和资助。

(3)重视发挥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政府支持各类教会组织、慈善机构举办各种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大力培育和拓展养老服务市场,对那些中等收入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基本交由市场去经办和运营,支持和鼓励社会上的企业、公司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产业去谋划和运作,政府除了行政审批、规范市场和检查监督之外,基本不予资源分配和资金资助,那些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己通过服务收费就可以实现自我价值补偿、自负盈亏和自我积累与发展。此外,巴西还积极践行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推动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自尊自立。

加拿大:老龄化福利国家的养老之困

郑子青

加拿大是地处北美大陆的发达国家,走的是英国式的福利国家道路。《养老金法》确立了以中央拨款的方式来承担国民的养老责任的模式。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三个层次:老年收入保障计划、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如今加拿大已进入了老年型社会,其养老保险制度正遭遇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加拿大是地处北美大陆的发达国家,它与美国比邻,但社会保障制度却与美国相异,走的是英国式的福利国家道路。在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无疑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实践中呈现出自己的一些特色。

早在1927年,加拿大就颁布了《养老金法》,开始以中央拨款的方式来承担国民的养老责任。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促使联邦政府不断完善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前后经过了多次改革。但笔者2008年7月到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进行交流学习期间调研后发现,其整套制度仍然被相对完整地保存了下来,这一方面说明加拿大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强,另一方面也表明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易事,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应当审慎选择。

加拿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如下三个层次:

(1)老年收入保障计划(OAS),这是一种基本保障计划,属于非缴费型老年福利养老保障,其经费来源于税收,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受益者是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公民,受益资格条件是年龄达到65岁,并且年满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10年以上,须在满65岁前6个月提出申请。在享受这种养老金待遇时,还有收入条件的限制,例如,2003年时的收入上限为57879加元,月养老金为2568加币。目前,加拿大仅有5%的老年人OAS有退减,2%的老年人完全退回OAS;部分省和地区还给低收入老年人提供补贴。

(2)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计划(CPP)。该计划产生于1965年,主要由联邦政府负责,各省具体组织强制实施。加拿大每个省都有这项计划,魁北克省单独制定了一项魁北克退休金计划(QPP),但内容基本相同。该制度的覆盖范围遍及加拿大每一个年龄在18至70岁之间、就业的公民,它建立在劳资双方缴费的基础之上,其经费来源于劳资双方的养老保险缴费,面向全加拿大18岁以后受雇并且向CPP供款的劳动者,是传统意义上与收入关联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

在这种制度下,雇主和雇员缴纳该费的比例,最初为各缴3.6%,但随着老年人比例的逐渐增大,缴费比例一直在逐渐提高,2000年提高到各缴纳7%。根据加拿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精算师们指出,到2016年,若要维持现在的待遇水平,缴费比例必须提高到各缴14.5%,在征求公民意见时,这个数字遭到了否决,只同意将缴费比例提高到10%左右。这样,联邦政府作出规定,在2002年以前的缴费比例必须达到各缴9.9%。参保人最早60岁可以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这一制度还同时提供残疾保障、遗属养老金、丧葬补贴等待遇,其补贴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一生的收入水平。自我雇佣者也可以参保,其按照年度报税缴往联邦税务局,最后供款年龄为70岁。这一制度还对残疾和丧偶者提供保障,即参保人残疾后,对本人及其18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每月的养老金,去世后对其配偶或伙伴提供每月的养老金和一次性的丧葬费补贴。目前,加拿大近50%的人依赖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计划。

(3)私人养老金计划(RSP)和养老储蓄项目(RRSP),这是完全自愿参与的养老金方式,采取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激励,即政府对其缴纳的保险费给予税收优惠。该制度的基本特征如下:①自愿性;②税收抵免性;③政府也是一个雇主,其全体工作人员即是雇员;④政府不直接参与,但以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⑤政府对该项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指导性规定;⑥政府对退休费用的落实不负责保证,而是由各项计划进行保证。据统计资料,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在内的私人养老金收入大概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35%,从而构成对法定强制的养老金的有益补充,成为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来源。

目前,加拿大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这类计划共有15300个,包括政府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该类计划,总资金量达5360亿加元。该项基金由信托机构或保险公司收到这笔养老基金后负责专门投资,基金的投资遵循谨慎原则,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应规范并监督雇员到时足额收到保险金,雇员有权了解有关信息,并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可以将相关的已得利益和应得利益带走或存入个人户头,雇主在雇员发生变动时则须提供清单以显示雇员的应得利益。

从加拿大养老保险制度确立的目标来看,通常认为一个人退休后收入应当能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退休后收入应达到退休前收入的70%,才能保证体面的生活。因此,上述三个层次的比例一般为:老年收入保障计划一般可占到退休前平均工资的14%,按月支付的养老金约占25%,私人保险与个人储蓄占35%左右,这样,一个人退休后,上述三个层次合计所得将达到退休前收入的75%左右。

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加拿大同样较早进入了老年型社会,其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遭遇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加拿大领取养老金的人持续增长,而经济却一度陷入衰退,养老金收不抵支,导致政府财政补贴负担持续加重。1965年时,加拿大老年人所占的比例是1/8,现在已达到了1/5,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3。面对这些问题,当时执政的保守党政府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只取得了部分成效。自由党政府上台后,1994年通过改革工薪税制和降低失业保险支出,以激励人们重返工作岗位;1996年提出改革养老保险计划,设想用一项新的老年津贴计划替代老年保障和收入补充保障制度,由于新的老年津贴计划明确加税补偿按照家庭收入计划计算,实际上会影响到很多退休者的收入,遭到了来自社会运动、退休收入联盟和反对党的反对,最终导致该计划流产。因此,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迄今未有多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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